中国与亚美尼亚民法基本原则的共性与差异*
张 贤 王金玲
长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22
摘 要: 本文通过对中国与亚美尼亚民法基本原则的共性与差异做比较研究,找寻中亚两国民法设立的基本原则的框架结构与内容,以及影响等方面存在的异同,进行深层次比较分析,时值我国民法典编纂之际,望对中国民法制度的逐步完善有所裨益和提供些许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 中国;亚美尼亚;民法总则;民法典;对比研究
一、前言
民法是展开具体法律制度的根基,在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都占据重要地位。近代中国和亚美尼亚民法的变革都与社会经济形态的变化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随着人们对法律自身价值认识的变化以及与时俱进的时代变化,两国民法也相应随之修改和变更。
我QQ上有个好友,夜里说他在加班。后来我们聊了几句,他说其实他不是加班,是爱人出差归来,第二天的早班机到京。他就想等着,陪她吃个早饭。然后,他问我:“金鼎轩是24小时营业的吗?”我说是。夜有凉风,我不知道他将要落地的爱人,是否知道他所做的这一切,又会做何评价。他说夜里12点过后,自己就到长安街上去溜达,大声唱歌。我说你怎么不回去睡觉,他说:“怕醒晚了。”感谢24小时营业的餐厅,感谢偌大北京城里的长安街。从更高的地方看下去,一个他,影子黑且扁,等待着爱人,这真让人觉得,有希望。
本文基于2017年中国和亚美尼亚颁布的《民法总则》①和《民法典》②进行框架结构和立法基本原则的对比研究。
观察组并发症发生率(6.00%)明显低于对照组(20.00%),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二、框架结构和立法基本原则比较
(一)框架结构比较
《民法总则》分为11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206条基本规定。
在亚美尼亚《民法典》第29条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界定上其为幼年,其父母、收养人或保护人为法定代理人按其名义可实施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活动。而对年满6-14周岁的幼年人,其法律行为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可独立实施,如小额资金日常生活性法律行为;无偿获利的法律行为;对第三人提供的资金可自由支配和处分的法律行为。界定的幼年人和幼年所实施法律行为由于其幼年过错所产生的财产责任和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亚美尼亚《民法典》第一章第4条规定《民法典》与其政府所颁发的法律法规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应。亚美尼亚共和国总统有权依照本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颁布含有民法规范的命令,总统命令以及政府有权通过含有民法规范的决议,在此决议与本法典或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下,应遵循后者。在亚美尼亚共和国总统命令以及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决议所包含的民法规范的行使和效力,均根据本法典章节的规则执行。政府各部门和主管部门,以及地方管理部门所颁布包含民法规范的文件及决议,要以本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和范围为限。就民事立法的时间效力在《民法典》第一章第5条有所规定。民事法律法规不具有追溯力,只用于调整法律法规生效后发生的民事关系,但在法律法规中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可用于调整法律法规生效前发生的民事关系。对于民事立法文件生效前所产生的关系,民事立法文件仅适用于在其生效之后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在民事立法文件生效之前所订立的合同中所触及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均依照本法典第438条调整。《民法典》第一章第6条规定了民事立法与国际法规范。亚美尼亚共和国签署的国际条约适用于本法典第1条规定的关系,但国际条约规定为适用需要颁布国内法的情况除外。如果亚美尼亚共和国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了与民事立法不同的规则,则遵照国际条约执行。
(二)法律适用规则比较
对中国《民法总则》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民法典》的框架结构内容进行比较,亚美尼亚《民法典》较中国《民法总则》就民事立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所做出的概括性的规定涵盖的内容跟广泛,在民法的适用方面所涵盖的更具体。而在中国《民法总则》中所体现出来的民事立法的体系是其基本部分,具体涉及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时,还需要与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及部门法规一起来实现,如《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私法》等民法法律。
除上述之外,中国和亚美尼亚两国公民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中对年龄和行使权利的界定上存在诸多不同。
对人性和人的能力的平等主义和乐观主义的看法恰恰也是陆九渊心学的重要思想特征。陆九渊自认为传承的是孟子的思想,孟子就曾说过人皆可以为尧舜,在可以成为圣人这一点上,每个人没有不同,而且都可以成为连孔子都景仰并且自愧不如的最高等的圣人。关于这种乐观主义,陆九渊的表达更多。他十几岁写读书笔记的时候就曾写道“宇宙便是吾心,吾心便是宇宙”[3],即,我之心、人之心与宇宙是合一的。类似的表达还有“心只是一个心,某之心,吾友之心,上而千百载圣贤之心,下而千百载复有一圣贤,其心亦只如此,心之体甚大”。[3]
三、具体立法条款的差异比较
(一)以中亚民法中对于民事主体的界定比较
在《民法总则》中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而在《民法典》中民事主体分为公民和法人两种形式。中亚法典中对法人的概念定义相同,但亚美尼亚《民法典》中法人种类、法人权利能力、法人所设立的文件(合同)、法人国家注册、法人改组以及法人改组时权利继受移交文件和资产负债表等都有比较详尽的说明,这与其《民法典》是民商合一法典模式有关,由对法人涵盖的商业组织中公司的种类及其行使权利及义务的规定做了详细的阐述和介绍。而中国《民法总则》未见说明。
对涉及以上内容《民法总则》并未做明确规定,只在第一章第10条中对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做了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应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中(第一章第11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章第12条规定民法的效力范围:中国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以中亚民法中对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比较
在第30条对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界定,规定其民事行为活动须有自己的法定代理人:父母、收养人或保护人的书面许可,方为有效。在得到法定代理人许可下对自己的工资、奖学金和其他收入,包括在信贷机构的存款有支配和处分权;对受法律保护的智力活动成果,如创造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享有专利权创造发明权和著作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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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美尼亚《民法典》的框架由12个部分组成:总则;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客体;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期间、诉讼时效;债法总则;合同所产生的债;单方行为所产生的债;不当得利及损害他人利益所产生的债;知识产权;继承权;国际私法。共1293条基本规定。
在《民法典》中第22条、24条中关于公民姓名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有详细规定。而我国《民法总则》却未详细阐述,只对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做重要阐述。中国《民法总则》和亚美尼亚《民法典》中都规定,年满18周岁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不同的是亚美尼亚《民法典》中第24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且年满16周岁,如果他在征得父母或监护人同意下可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经商活动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中国《民法总则》第1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为8-18周岁,其他年龄未作具体阐述,就具体哪些可独立完成的民事行为活动也未作说明。
四、结语
近年来,作为法学界和实物界关注的热点之一就是推进中国《民法典》编纂研究。在编纂之前我们应当切实考虑到我国的社会条件和现实基础,我们不仅要对本国的法律制度进行更深入细致的研究,同时对正在颁布实施的其他法律建设的国家进行比较研究,以此来开阔我们的视野,警示我们关注其缺陷和不足,使其更加完善与严谨。中亚两国民事立法基本原则的异中之同在于二者均是大陆法系的形式,但二者法规制度的设立具体规范和适用根据历史传统和时代背景等因素存在局限和差异。对两国民事立法基本原则的比较,特别是对差异的剖析和解读,提示我们关注既往制度的缺陷和不足,紧紧结合我们国家的基本国情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高度要求,来制定和完善我国的民法典,使得我国民法典编纂制度不能仅局限于中国传统视域中,而应站在一个更高基点上以全方面多维度更具体更开阔的视角来设计、思考和实施。使其既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又能适应时代要求。
[注释]
①文中关于中国《民法总则》基本条款均来自中国法制出版社[M].2017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石家庄学院自2014年开始,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研发了基于Java技术的站群系统,并陆续部署了32个网站。站群系统使用近5年来,效果良好。
②文中关于亚美尼亚民法的基本条款均来自亚美尼亚共和国1998年颁发的《亚美尼亚民法典》.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著.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5.
[2]魏磊杰.诞生于威权体制下的民法典[M].法人,2016. http: // www .wzkjc . top / ? mod = home & id=78.
*2017年专项课题“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高加索地区国家的国情文化及法律制度的翻译与研究(亚美尼亚部分)”(课题批准号:2017JBB03W08)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 D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1-0046-02
作者简介: 张贤,硕士,长春大学外国语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对比语言学、俄语语言文化与翻译;王金玲,博士后,长春大学外国语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俄罗斯文学、俄语语言文化与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