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子[1]2003年在《论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文中提出在现代国际经济交往中,国际商事仲裁以其独特的优越性,成为了争议双方当事人更愿意选用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当事人的合意是仲裁协议的根基,也是仲裁相对于法院管辖具有优越性的源泉。但是,国际商事交往的复杂性以及科技的迅猛发展都给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有效的仲裁协议带来了挑战,在多种情形中引发了仲裁协议对其未签字人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这时,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合意,能否承认实务中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直接关系到整个仲裁制度的构建,以及仲裁实践的发展趋势。本文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理论,以仲裁发展的国际趋势为背景,在众多法律原则的指引下,对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结合民法、合同法的相关原理和学说,并借鉴国外已有的观点和判例,对我国在相关问题方面的立法和实务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概述”,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入手,阐明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在仲裁程序以及承认与执行裁决方面的重要意义。随后,通过考察各国仲裁立法以及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判定条件,指出技术和商业交往的变化是大量的仲裁协议再也无法完全满足法律的上述要求的主要原因,由此引发出仲裁协议对其未签字人效力问题的讨论。其中,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能否继续约束债务人和债权受让人的问题最具代表性。下文的讨论由此展开。第二章“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的效力判定”。这是文章论述的重点。首先,从仲裁协议的人身性、强制性、独立性,以及法律对签字及其书面形式的要求阐述了仲裁协议不能随债权一并转让的观点。随后,针对上述四个理由,本章对否定仲裁协议效力的观点进行了驳斥,指出了默示也是达成仲裁协议的有效方式,否定了仲裁协议独立性在这一问题上的运用,阐述了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能继续约束债务人和债权受让人的理论依据。该部分在论述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继续有效的同时,还专门指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应该否定仲裁协议的自动转移,或对其自动转移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以保证交易安全,实现对一些特殊利益的倾斜性保护。具体包括: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允许当事人明确约定排除仲裁协议的效力;为保护消费者、被保险人等弱者利益而否定某些格式合<WP=4>同中仲裁协议的自动转移;为保护国家利益而不承认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对一国国内法所规定的专属管辖权的排除。第叁章“各国关于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的立法及实践”。这一章主要考察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立法和判例,比较了各国理论及实践中的异同,并结合我国已有的几个司法判例进行分析,反映出承认仲裁协议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继续有效的国际趋势。但从《纽约公约》、《联合国示范法》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和“签字”依然严格的规定来看,各国只是就国内个案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和“签字”作出了自己灵活的解释和运用。因此,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将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规定下来还需要更多的实践摸索和不断的理论探讨。第四章“关于我国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的设想”。这一章通过对债权转让叁方当事人利益的分析,表明了笔者承认仲裁协议自动转让的基本观点。然而,支持仲裁协议的继续有效并不是要否定现有的仲裁理论,而是要结合不断发展的商务实践,对这些理论进行正确的理解和运用。仲裁协议独立性原理即为一例。因此,笔者提出的建议是不急于修改我国仲裁立法,而是在仲裁实践中以判例和司法解释的方式承认仲裁协议的自动转移,为今后仲裁法的完善积累经验。“结语”,总结全文讨论的内容,并指出笔者研究能力的局限性。
韦选拾[2]2005年在《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支持仲裁、鼓励仲裁的国际趋势逐步形成和发展,仲裁在民商事争端解决中的地位得以不断提升,可仲裁事项、仲裁主体范围等不断在扩大。其中,一个突出表现为仲裁协议的效力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向非书面签约第叁人延伸。这是一个在仲裁制度发展中重要而复杂的新课题,虽然已成为一种事实和趋势,却面临着理论基础匮乏,实践障碍重重的局面,急需从理论上进行探讨和阐释。本文对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情形进行归纳和总结,着重介绍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法理基础和政策考虑,对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所面临的法律障碍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实践进行评析。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源起和体现。从分析仲裁协议效力出发因引出仲裁协议效力嬗变问题入手,介绍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国际趋势,并对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实践和体现作归纳和总结,着重介绍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各类情形。第二章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法律基础和政策考虑。主要分析和探讨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几个实体法理论,着重分析它们在论证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合理性问题上的机制和逻辑。此外,对仲裁制度内在优势及国际上优先仲裁的潮流对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影响也做了分析。第叁章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法律障碍及其突破。主要介绍仲裁协议效力扩张面临的合同的相对性、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突袭等法律障碍,再通过对利他合同、书面形式扩大化解释,仲裁监督制度等问题的分析,揭示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得以不断突破传统理论束缚的制度保障问题。第四章 我国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实践和相关制度的完善。首先介绍我国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实践,分析我国对仲裁协议的严格规定和仲裁监督制度的不甚协调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适应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趋势,适时采取宽松态度对待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完善相关的未签字方的权利保障制度。
王镭[3]2007年在《仲裁协议未签字人参与仲裁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意思自治是仲裁的灵魂,根据《纽约公约》以及各国的仲裁法规定,一份书面签署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得以提起的前提条件。但是这个条件将许多愿意参加仲裁的人排除在仲裁之外,极大的限制了仲裁的发展,对商业交往形成阻力。为此,仲裁理论界提出了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设立“仲裁第叁人”,让仲裁协议未签字人参与仲裁的理论。这些理论的提出对仲裁理论的进步,对立法实践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笔者也同时发现,众多关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或设立“仲裁第叁人”的理论中很少有将仲裁协议未签字人参与仲裁的问题当作一个系统性的问题来论述的。并且笔者认为“仲裁第叁人”在本质上也是属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一种情形,将其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中独立出来必将造成理论体系的缺位。为此有必要对仲裁协议未签字人参与仲裁的整个理论体系进行系统的构建,从而为我国的仲裁立法的完善提供有力的帮助。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一共分为四章:在引言中笔者引进了两个概念:一个是未签字当事人,另一个是未签字非当事人,来分别指代仲裁协议未签字人在取得仲裁协议当事人身份后参与仲裁和仲裁协议未签字人不以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身份而以第叁人参与仲裁的情况。第一章:通过对仲裁协议性质、定义、法律效力的概述,引出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理论。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是构建仲裁协议未签字人参与仲裁的基础。笔者认为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对仲裁协议未签字当事人的扩张,另一种是对仲裁协议未签字非当事人的扩张,这两种情形构成了仲裁协议未签字人参加仲裁的完整的体系。第二章:通过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来构建仲裁协议未签字人参与仲裁体系,首先需要清除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所面临的一些理论障碍,比如: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相对性理论、仲裁协议独立理论等等。笔者通过研究后发现,这些法律障碍事实上不能够阻碍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相反却能够称为支持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理论。因为这些所谓的障碍是建立在坚持传统理论不变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我们以发展的态度来审视这些传统的理论时,我们会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理论的本身也在发展。第叁章:本章通过论述各种仲裁协议未签字人取得仲裁协议当事人地位的方式,来构建未签字当事人参与仲裁的体系。笔者认为未签字当事人在参加到仲裁以后,所有情形均和普通仲裁别无二致。因此,仲裁协议未签字当事人如何取得仲裁协议当事人的地位,成为了本章论述的重点。笔者将未签字当事人取得仲裁协议当事人地位的情形分为叁种:一是由法定主体变更情形引起;二是由法律行为引起;叁是由先前行为引起。第四章:仲裁协议未签字人不以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身份参与仲裁的情况比较特殊,在程序上、仲裁权利义务上都与普通仲裁有所不同,为此笔者在构建仲裁协议未签字非当事人参与仲裁的体系时,将重点放在了未签字非当事人参与仲裁程序如何制定、各方权利义务如何规制以及如何在不违背意思自治的情况下达成仲裁合意等问题。文章首先通过与相关几个概念的比较,界定了未签字非当事人的概念,然后在法理上上进一步阐述引进未签字非当事人的重要性,最后在借鉴国外立法和反思我国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未签字非当事人参与仲裁的设想。
参考文献:
[1]. 论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D]. 陈瑞子.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2].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若干问题研究[D]. 韦选拾.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3]. 仲裁协议未签字人参与仲裁问题研究[D]. 王镭. 华东政法大学.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