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研究生导师聘任制的历史沿革和未来走向——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士生导师聘任制改革探索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聘任制论文,历史沿革论文,为例论文,博士生论文,导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导师制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又称导师负责制,是“由导师对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品德及生活等各方面进行个别指导并全面负责的教学管理制度”[1]。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是研究生培养体系的核心因素。因此,聘任合格的能履行职责的导师是导师制发挥育人作用的关键。
一、我国研究生导师聘任制的发展历史
我国研究生导师聘任制是伴随着研究生教育的产生、发展而逐渐形成并不断发展完善的。回顾中国导师聘任制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的研究生教育。
1916年,蔡元培受命为北京大学校长,1917年正式上任后即着手按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大学模式对北京大学进行改革,提出“大学者,囊括大典网罗众家之学府也”,大学是研究高深学问的场所。鉴于至1917年底中国仍未培养出自己的研究生这一事实,北京大学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研究生教育的举措,于1918年公布了《北京大学研究所章程》,其中对导师的资格及指导方式规定如下:“研究所以各门教员组织之,遇有特别需要,得加聘专门学者为研究所教员”,“研究员得自择特别研究之论题请教员审定,或由各教员拟定若干题听研究员选择之。择题既定,由各员自行研究,随时得请本所各教员指示参考书及商榷研究之法,即以所得结果,以一年之内作为论文,文成后由本门研究所各教员共同阅看,其收授与否由各教员开会定之。论文收授后,有本校发给研究所成绩证书,并将所收授之论文交付大学馆保存,或节要采登月刊。未经收授者,由各教员指出应修改之处,付著作者自修正之。”在导师的聘任方面,蔡元培主张“延聘纯粹之学问家”,使其“一面教授,一面与学生共同研究”[2],使得科学研究的成绩和能力成为衡量研究生导师的唯一标准。从以上的《北京大学研究所章程》规定和蔡元培关于导师聘任标准的观点分析,北京大学非常重视导师在学生独立研究中的作用,导师负责管理研究生培养的具体事宜,研究选题、研究方向和范围完全由导师和学生自由选定,形成了一种与德国学徒式类似的导师指导制度。
这个时期,著名的清华学校(清华大学的前身——编者注)国学研究院也建立了。1925年2月12日,吴宓被委任为国学研究院筹备处主任,成立清华学校国学研究院筹备处。吴宓上任后,即与当时清华学校校长曹云祥共聘一流学者为清华学校国学研究院导师,他们深深懂得一流学者的重要性。1925年3月之前,国学大师王国维、梁启超已欣然就任。1925年3月6日,二者共同参与拟定的《研究院章程》在清华学校校务会议通过,章程规定“以研究高深学术、造就专门人才为宗旨”[3],对导师的资格及指导方式有明确规定。如第四部分规定教授及讲师的资格为:“(一)本院聘宏博精深、学有专长之学者数人,为专任教授。常川住院,任讲授及指导之事。(二)对于某种学科素有研究之学者,得由本院随时聘为特别讲师。”[4]从这些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清华学校在导师的标准上极其重视导师的学问。1931年,梅贻琦先生就任清华大学校长,他提出:“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梅先生的这个看法是清华大学重视教师作用传统的精炼概括。继王国维、梁启超之后,清华大学又聘请了语言学大师赵元任、史学大师陈寅恪,王、梁、赵、陈并称清华国学院的四大导师。1929年秋,清华大学决定开办研究院,自此至新中国成立,清华大学历经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虽然研究院曾一度停办,但其研究生培养的导师聘任制一直继承着初创时期的模式。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工作。1953年高等教育部发布了《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正式确立了指导教师负责制,即导师制。具体要求有:“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由苏联专家担任或国内高等学校中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学习专门课程,掌握某一专题范围内科学的最新成果,并进行科学研究工作。”[5]可见,这是以前苏联专家为主体的导师聘任制。中苏关系恶化后,中国走上了依靠中国专家的力量独立培养研究生的道路,研究生导师的聘任制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
二、改革开放后我国博士生导师聘任制的沿革
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了学位制度,作为学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博士生导师聘任制度经历了一个渐进的改革过程。30年来,博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博导”)审批经历了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定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81~1984年,博导需经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由国务院批准,第一批、第二批博导遴选按照此审批权限分别于1981年、1984年进行。第二阶段为1985~1993年,博导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第三、第四、第五批博导的遴选按照此审批权限分别于1986年、1990年、1993年进行。第三阶段为1993年至今,博导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定。1993年、1994年先后两次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试点,1995年为适应博士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扩大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办学自主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全面改革现行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评审办法,从1995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不再单独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逐步实行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在审定所属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同时遴选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进入21世纪以来,相当一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校学科建设的需要,结合国外导师聘任的惯例开展了导师聘任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其基本趋势就是博导审定程序进一步简化,对导师的职称、科研能力、学历学位等学术性要求越来越高。
从学位制度的建立到现行博士生导师聘任制度的确立,30年间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博士生导师聘任制也经历了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国务院批准这样高度的国家计划性管理模式到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定这样具有一定市场成分的管理模式。现行博士生指导教师聘任制度的形成有其历史渊源,除了受我国经济体制的影响外,还受到当时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状况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高等院校除少数留学回国人员以外,绝大部分教师没有博士学位,因此将“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者”作为评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首要标准,而对博士学位没有提出具体要求。90年代中期,青年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者逐渐增多,在聘任博士生导师时增加了某年以后出生的导师必须有博士学位这一条件。进入21世纪,由于我国研究生教育的跨越式增长、博士生培养规模的扩大以及大量海外留学生的回归,我国博士生导师没有博士学位的历史结束,目前,几乎所有的高校都把具有博士学位作为年轻学者申请博士生导师岗位的必备条件。
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士生导师聘任工作的三次改革与探索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以下简称“中国科大”)在国家放权后的十多年时间内结合本校实际对博士生导师聘任工作进行了三次大的改革,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
1.第一次改革——自行审批,规范聘任程序
1993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中国科大为首批开展自行审批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试点工作的单位。从1995年起,学校开始了聘任程序改革。具体程序为:个人申请、同行专家评审、学科评审组评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无记名投票表决、公布名单、校务工作会议聘任上岗。经过1995年和1997年两次审核遴选新增博士生导师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较好地贯彻了博士生指导教师是培养博士生的一个重要岗位等原则,较大幅度地实现了博士生导师队伍的新老交替,积累了改革博士生导师审核办法的经验。然而这两次自审博士生导师的探索,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难。如,有的博士生导师实际不指导博士生,真正指导博士生的是没有“身份”的“二导师”、“三导师”;有的博士生导师长期没有科研经费支持;有的博士生导师长期招收不到博士生,却依然挂着“博导”的头衔,享受博士生导师岗位津贴等。在具体工作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就是:博士生导师的自行审核增列,成为类似评教授之外的另一层次的评审,声势较大,不自觉地给教师造成“博导”高于“教授”的错觉。因此,如何进一步淡化博士生指导教师这一“身份”,而突出其岗位的重要性,始终是我们思考和探索的重点。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学校从1999年1月开始对博士生导师选聘制度进行了第二次改革,将原博士生导师的“自行审批”改为上岗遴选聘任。
2.第二次改革——实施上岗遴选聘任,遴选信息实行“四公开”
博士生导师上岗遴选聘任改革的要点为:①根据学科建设需要设立博导岗位。校学位委员会每年对学校招收博士生计划进行一次审定,同时根据各学科、专业在社会上的需求情况,以及博士生导师队伍年龄结构、承接科研项目等情况,提出各学科、专业博士生导师的岗位数。主要原则是保证人才需求量大、生源好的学科招生数和导师岗位数,支持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的招生指标和导师岗位数。②从学术水平、发表论文、承担的科研项目等方面严格上岗条件。学校对博士生导师上岗具备的学术水平制定了新的量化标准,如基础研究学科的博士生导师,要求近5年来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8篇或正式出版过学术专著。所发表的论文或专著曾被同行多次引用或曾获得过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奖励。同时要求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攻关项目,在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等。量化标准是保证博士生导师评选质量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使遴选工作易于操作、利于公平竞争,做到公正合理的重要保证。
在遴选程序上学校实行“四公开”,即博士生导师岗位设立情况、博士生导师遴选条件、申请者材料及遴选结果均在校园网上公开,从而简化了原有的评审程序,增加了博士生导师遴选上岗工作的透明度,确保了遴选的质量。程序的规范,使遴选博士生导师工作真正成为博士生培养制度中的一个有机环节,成为一种制度和惯例,从而彻底改变了过去那种自觉或不自觉地重称号而与具体培养博士生的任务联系不紧密的做法。对于准备新担任博士生导师的教授,需要根据实际需要,科学遴选。对于老的博士生导师也要进行核定和遴选,由此形成一种动态竞争制。通过上岗遴选的教授在招收到博士生后,由校学位办公室向上岗教授颁发上岗聘任书,聘任上岗的教授称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士生导师。对未招收到博士生的教授不予聘任,下次上岗时需重新提出申请。本次招收到博士生的教授就称为博士生导师,没招到博士生的教授就不能称为博士生导师,真正使博士生导师成为一个工作岗位,而非一个荣誉称号。
3.第三次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建立上岗审定机制
2006年以来,学校在总结前两次博导遴选改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又对博导上岗聘任工作进行了第三次改革,进一步简化了审核程序,实行上岗审定机制。第三次改革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现在的博导之所以在社会上被许多人认为是教授之上的一个固定层次、称号,其实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现行的层层审定的遴选制度造成的。由于数量的有限,遴选程序的复杂和严格,使博导这一正常的岗位变得神乎其神,似乎变成比教授还珍贵的另一种职称。例如,原来我校在“博导”选拔工作中实行的是层层审核的遴选制,要经过学科点推荐、院系审批、学位分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会议审核等多道程序。当然严格审核本身并无不妥,但问题的关键是如果程序过于复杂,声势搞得过大,那就会给人以错觉,认为博导水平肯定是在教授之上。鉴于此,学校简化了审核程序,现只须本人申请,通过条件审查后,一经校学位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即可上岗招收博士研究生。
(2)重点把好关键关口。合适的课题、充足的科研经费是保证学位论文完成的必要条件,这已成为博士生教育的共识。前些年在博导上岗审核中要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发表论文、科研经费、学位、年龄等诸多条件都进行审核,这实际上是对现行职称评审的否定,只会增加管理成本。为此,学校目前在博导选拔工作中主要对关键条件——课题与科研经费进行审核。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要对课题的性质进行界定,如果课题层次较低、与学生的研究方向无关,经费再多,也不能允许上岗,因为这不利于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无法保证学生完成学位论文。
(3)上岗条件柔性化。时下,不少学校对导师的上岗年龄、学位职称等条件要求得非常苛刻,如超过什么年龄,达不到什么学位就不能申请博导岗位,这实际上是博导聘任工作上的形而上学,是违背学术规律的。因此,我们认为上岗条件不宜过分刚性,要注意把握“度”。比如年龄问题,那些已退休但仍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科研经费充足,培养经验丰富,且身体健康的教授,还是应该鼓励其上岗指导博士生。再比如学位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有少数人错过了接受博士生教育的机会,但确实具有指导博士生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还是应该允许其竞争博导岗位的。当然,从长远来看,对年轻人要求博士学位是符合国际潮流的。应该说,经过这些年的过渡,随着专任教师队伍中博士学位者比例的上升,我国已完全具备了实施以博士学位为前提、以指导研究能力为主要标准的博导聘任制度的条件。
四、完善我国博士生导师聘任制的几点思考
随着经济、科技以及研究生教育的大发展,导师聘任制度面临着新的考验,根据实践的需求,适时地对导师聘任制进行改革和创新,势在必行。
1.现行博导聘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探究改革开放后我国博导聘任制度发展的历史轨迹可以发现,现行博导聘任制度主要还存在这样一些问题:
(1)“博导”作为工作岗位的属性在实践中未能得到真正确立,存在严重的职级化、功利化的倾向。博导,按照西方高等教育界普遍认同的观点,就是专指研究生教育中的指导博士生的一个重要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然而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博导似乎已经成为教授中的一个层次,成为界于教授与院士之间的一个过渡称号,成为行政化色彩很浓的一个职级。取得博导资格已成为相当一部分学界人士的毕生追求,至于取得资格后在博导岗位该履行什么样的职责倒是其次。显然,博导原有的内涵已被扭曲和异化。在我国由于受几千年传统文化中等级制思想的影响,博导被深深地打上了功利和等级烙印,在现实生活中被异化得面目全非,不少人为争得博导资格而不惜采取一切手段,以至于当前诸如“副博导”、“博士后导师”等之类的头衔比比皆是。深入探究这些表象可以窥见,现行的博导制度,其实已演变为行政化倾向明显、功利化色彩颇浓的变相的学术终身制。这种制度所衍生出的问题对学术风气、研究生教育的冲击很大,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和重视。
(2)重视导师聘任的前馈控制,忽视后续监控。现行的博导聘任制度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重视导师聘任的前馈控制,忽视后续监控,即重视上岗前的学术水平审核,忽视上岗后的终身教育培训;重视上岗前的遴选程序,忽视上岗后的监督评估。在博导终身机制下,有些人在获得博导资格后因缺乏竞争压力而丧失了进取心,丧失了终身学习的动力,不致力于创造性的研究,学术水平停滞不前。还有部分年龄偏大的导师在被聘任为博导后由于未能及时“充电”即进入科研低谷期,但博导终身制使其仍可以在博导岗位上。显然,这种终身制对于那些站在学术前沿而年龄、资历、职称不够格的年轻学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不利于真正确立和强化博导竞争机制,不利于博导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因此,加强对上岗后导师的终身教育以及监督评估是完善我国导师聘任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
2.完善我国博士生导师聘任制的几点思考
(1)积极借鉴西方国家博士生导师聘任制度的有益元素。西方人对“博士生导师”在中国可以被当作头衔印在名片上无法理解。在美国,教授招收博士候选人没什么特别要求,只要这个导师有课题项目,能得到提供博士候选人培养经费的赞助,同时,也有人愿意申请做他这个课题的博士候选人,那么,他就是博士生导师了。说到底他们是在根据研究项目、研究方向来招收博士生。再以法国为例,1988年该国颁布的《法国博士生教育法令》规定,博士论文指导教师由下列人员出任:教授和高级研究员;持有指导研究资格或国家博士文凭的教师、研究人员;由校长、院长根据科学委员会建议并视其研究能力遴选的其他知名人士,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可以通过这一途径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指导研究资格是一种高级文凭,授予这一文凭的基本条件是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独特的创新思维方式,能完全独立地从事科学研究,具备指导博士生和青年研究人员的能力。申请指导研究资格一般是在取得博士文凭后,经过几年的工作实践,根据本人的研究成果撰写一篇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并通过学术评审委员会答辩。根据法国大学职称评审规定,申请教授必须具备指导研究资格,因此,只要是教授就自然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而具备指导研究能力的副教授也可以成为博士生指导教师。可见,成为博士生指导教师,关键在于具备指导研究的能力。
(2)建立导师聘任上岗后的培训制度。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是一种高度个人化的行为,没有固定的模式可循。目前,在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中,绝大多数院校的博士生导师在获得指导资格后,大都依自己读研究生时导师指导自己的经验来指导自己的学生,这些老一辈导师有着丰富的指导经验,他们在教学生做学问、做研究的同时,无形之中也把如何指导学问的方法传给了自己的研究生。能够模仿自己的恩师固然是一条不错的途径,但导师的成熟需要一个过程,如何指导学生做研究也需要有一个摸索的经历,从这点看,若有人能现身说法,则会大大缩短这个过程。其次,由于历史、国情所限,当前我国的许多博士生导师没有接受过博士生阶段教育,对于如何指导博士生不甚清楚,全靠自己在实践中的尝试与摸索,这在无形之中降低了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效率。再次,随着我国研究生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导师队伍也在不断发展,导师自身的知识结构和素质结构都有待进一步提高。基于以上几点原因,在我国实施导师培训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它不仅可以为新导师提供岗前培训,也可以为那些现任导师提供进修的机会。导师培训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既可以开设培训班,也可以在指导研究生的实践中进行。
(3)健全导师聘任后的监督制度。导师遴选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措施之一。我国各高校在导师选聘方面十分严格,然而,在监督方面却非常不健全。没有建立起二套监督机制,对导师正式聘任期间的学术发展以及教书育人进行有效和合理的评价。这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影响而形成的导师终身制不无关系。监督及对导师评价机制的缺乏,导致了研究生导师之间竞争的缺失,不利于导师队伍的整体发展,从而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健全导师监督制度,实质上是建立起一套动态管理、跟踪评估的制度。应发挥研究生院、学院、研究生三级主体对导师的监督和评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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