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层地权”:农村地权配置的一个分析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地权论文,阶层论文,框架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地权如何配置?
土地问题是当前学界聚焦的热点问题之一。其中,地权分配问题尤其为学者们所关注。在历史学界,许多学者探讨了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的地权分配状况及其影响因素。人口变动、自然环境和土地资源状况等等是他们考虑较多的变量(赵冈,2004;章有义,1988;史建云,1994;高王凌,2005;吴毅,2009;秦晖,2007)。在经济学界,有众多学者讨论了当代中国农村土地调整、土地流转和征地制度与政府行为等问题(姚洋,2000;周其仁,1995;厉以宁,2008;温铁军,2009)。在这些研究中,政府权力、地权的完整性和明晰度等因素对地权配置的影响为学者们争论较多。
跟史学界和经济学界的视角不同,社会学界关于农地产权配置的研究多从行动者(地权主体)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展开。这些研究认为,地权的实践逻辑跟法律制度文本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只有通过观察地权在社会中的实际运作过程才能更好地把握地权分配的真实状况。其中,行动者的个体特征(比如社会资本、关系网络和权力等)、社会规范(尤其是非正式社会规范)等为相关研究所重点讨论(折晓叶、陈婴婴,2000,2005;张静,2003;张小军,2004;申静、王汉生,2005;曹正汉,2007;熊万胜,2009;臧得顺,2012)。
本文将沿循地权研究的社会学视角,试图推进有关地权配置问题的讨论。跟这一视角多关注行动者和社会规范对地权配置的影响的思路不同,本文侧重从阶层的角度来理解地权配置问题。为此,我们提出一个“阶层地权”的分析框架,来统摄全文对地权配置问题的讨论。我们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地权何以成了一个阶层问题?各个阶层是如何围绕着地权分配而展开博弈的?这些博弈又如何反过来影响着农村社会阶层重构的路向?
本文的中心任务在于论证:地权不仅是一个权利界定问题,也不仅仅是个权利实践问题,而且是一个阶层竞争关系问题。为展开本文的分析,我们先回顾一下产权的社会建构逻辑的研究进路,在此基础上提出“阶层地权”的分析框架,阐明这一框架的基础和优势。接着,我们将以全国多个地区的实地调查材料为基础来检验这一分析框架的效度和意义。最后,我们将就“阶层地权”问题展开进一步讨论,并揭示其政策含义。
二、从“建构”到“结构”:地权研究的视角转换
产权问题是经济学的重要研究领域。尤其是在制度经济学里面,产权的界定、分割和转让等问题为众多学者所关注(科斯、诺斯等,1994;柯武刚、史漫飞,2000)。在产权问题上,经济学里面有一个通行的假设或常识,即“产权是一束权利”。产权界定越清晰,越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各产权主体的利益①。在这一思路指引下,许多经济学家借用产权经济学的相关理论资源来讨论中国的农地产权问题。尽管经济学家们所采用的方法和得出的结论不尽一致,但他们大多都有一个基本的预设: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之所以出现各种问题,其根源就在于产权不明晰。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周其仁,2004;杨小凯,2002)。
跟经济学家的解释不同,中国社会学家们更倾向于从社会的角度去理解产权的实践形态。他们基于具体的社会场域,通过对行动者(产权主体)之间、行动者与社会规范和社会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来探讨社会力量对产权的形塑和变革作用(刘世定,1998,1999;折晓叶、陈婴婴,2000,2005;张静,2003;周雪光,2005)。换言之,社会学家们着重关注产权在社会中是如何建构的这样一个核心问题。在这些学者看来,“‘地与人的关系’是表,附着在土地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是农村土地问题的本质与核心”(臧得顺,2012)。“关系合同”(刘世定,1999)、“产权是一束关系”(周雪光,2005)、“产权是一种社会性合约”(折晓叶、陈婴婴,2005)是产权的社会视角的集中表述。由于社会学家们十分关注产权在社会中的形成和实践过程,所以这一研究路径也被称为“产权的社会建构逻辑”(曹正汉,2008)。
社会学家们对产权的研究基于这样一个预设,产权在实践中往往是不完全的。如德姆塞茨(Demsetz,1988)所言,在许多情形下产权都是残缺的。既然不完全产权(不充分产权)是一种常态,那么社会学家们就应该揭示产权在社会实践中是如何变得不充分的,有哪些因素促成和建构了产权的不充分形态?
概括而言,学者们主要沿循以下两条路径来探讨地权的社会建构逻辑。
其一,地权主体在地权配置中的作用。产权界定了人们之间的相互利益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利益相关的人们常常会围绕产权的占有、分配和处置等问题而展开博弈。所以,分析产权的实践逻辑,产权主体的角色和行为应该首先被纳入研究者的视野。折晓叶、陈婴婴(2000)对超级村庄的研究发现,作为行动主体的村民尤其是村干部之类的精英在农地产权配置和变革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张静(2003)认为,在土地使用权的配置中,相关利益主体都倾向于援引对自身有利的规则来为自己谋求利益。谁的力量大,谁就往往能在规则的选择中占据优势。张小军(2004)以福建阳村历史上的地权变动为例,阐明由权力主导的象征地权在土地产权配置中的意义。申静、王汉生(2005)借鉴刘世定(1998)关于当事者认知对产权配置的影响的研究,指出地权配置是一个随产权主体认知变化而发生改变的动态均衡过程。曹正汉(2007)对广东中山市崖口村的研究则彰显了村庄领导人在集体地权分配中的至关重要作用。此外,熊万胜(2009)和臧得顺(2012)的研究也指出了产权主体拥有关系资源的多寡和势力的大小决定了其在地权配置中的地位。
其二,社会规范(尤其是非正式规范)在地权配置中的作用。行动者在社会实践中不能恣意妄为,其行为必定会受到相关社会规范的制约。同样,地权主体在地权配置中也必定无法避免社会规范的约束。社会学家们发现,当前农村地权配置既受到传统乡土逻辑的影响,又遭受着现代市场经济规则的浸染。其中,成员权原则在集体地权配置中的作用为学者们讨论最多(申静、王汉生,2005;张静,2003;折晓叶、陈婴婴,2005)。此外,人情、生存权、祖业权、先到先占等公平原则对地权配置的影响也为一些学者所关注(申静、王汉生,2005;折晓叶、陈婴婴,2005;郭亮,2012)。还有学者注意到,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入,乡村社会变迁加剧,法律文本、强力原则和风险、竞标及股份等市场原则在地权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申静、王汉生,2005;臧得顺,2012)。甚至有学者断言,在人际关系日益理性化、传统社会规范快速解体的背景下,农村地权配置规则正变得越来越混乱,没有一种主导性的规则能够稳定地权分配秩序(熊万胜,2009)。这种混乱状态表明,乡村社会已经缺乏一个主导性的力量来维持社会秩序,各方利益主体为了在地权配置中获胜而“各显神通”,农村陷入了“霍布斯丛林”境地。
上述研究突破了产权经济学经典理论对产权问题的一般理解,为学界提供了有关该领域的更为完满和真切的认识。然而,这些研究还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他们要么过于注重作为产权主体的行动者在地权建构中的作用,要么仅只关注社会规范对地权主体的制约。比如,从行动者角度探讨地权的社会建构逻辑的学者强调,产权的形成主要跟行动者的个体能力、关系资源等因素相关。社会规范常常为地权主体所利用。在诸多情境下,地权主体还可对社会规范进行改造和创新。在他们那里,地权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得到淋漓尽致地展现。而从社会规范角度研究地权配置逻辑的学者则强调地权分配深受传统乡土逻辑以及现代市场经济原则的支配。在这些学者看来,行动者能力再强大,仍然逃脱不了社会规范的制约。
我们认为,地权配置不仅仅跟作为地权主体的行动者个体和相关社会规范有关,而且深受地权主体所在社会结构②的制约。我们赞成这样一种观点,对产权建构问题的理解不能忽视社会结构这一客观条件对结果的作用,产权主体所在的社会结构与产权主体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离(折晓叶、陈婴婴,2000)。所以,对地权问题的探讨,就不能局限于对个体行动者和社会规范的考量,而应该将其纳入社会结构的研究视野中。我们将关注“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尤其是中观层面的社会结构在地权配置中的作用(李培林,2005;臧得顺,2012)。本文主要从社会阶层结构的视角来探讨地权配置问题。确切而言,我们提出“阶层地权”的分析框架,来讨论阶层因素对地权配置的影响。
三、“阶层地权”:一个新分析框架的尝试
我们提出“阶层地权”这一概念,意在强调地权问题的阶层特质,即地权的配置是跟阶层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们认为,附着在土地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不仅仅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更是阶层与阶层之间的关系。地权问题嵌入于阶层关系之中。进一步而言,地权主体在地权配置中的地位,并不仅仅跟个体的权力、财力和社会资本等因素相关,而且取决于个体所在阶层的地位和力量。社会阶层地位决定地权主体的关系资源和社会资本。阶层地位和结构的差异,对地权主体在地权分配中的收益占有状况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由此,阶层关系,而非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才构成了地权配置问题的本质和内核。
(一)“阶层地权”分析框架的独特优势
本文提出的“阶层地权”分析框架具有如下几方面的优势。
1.分析单位的提升
地权的社会建构逻辑研究者注重从地权主体拥有的关系资源、社会资本来研究地权配置问题。他们的研究关注到了微观社会结构的作用,但他们对中观、宏观层面的社会结构的影响缺乏足够关注③。我们更倾向于这样一种观点,即微观社会结构是受制于中观和宏观层面社会结构的。换言之,个体的关系、社会资本占有量跟其所在阶层地位是紧密相连的。一般而言,阶层地位越高,个体所能获得的资源、拥有的社会资本就越多。这一社会分层规律已经为众多研究者所证实。
我们将地权配置问题的分析单位从个体提升到阶层,就是希望能够贯通微观与宏观之间的连接关系,实现从“网络结构观”到“地位结构观”的转换④。我们主张从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转换到从阶层与阶层之间关系来讨论地权配置问题。正如已有研究指出的那样,社会分层(social stratification)是社会结构中最主要的社会现象(张宛丽,2000)。阶级或阶层是最主要的社会行动单位,阶级或阶层的共同行动是最主要的社会行动(Erikson and Goldthorpe,1992,转引自李路路,2002)。当然,对阶层的强调并不意味着对个体的忽视,而是将个体的行为置于阶层分析的视野之中。同时,个体的行为逻辑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阶层分化的状况,它构成了我们观察农村社会阶层的一个重要切入点。
2.研究路径的转换
地权的社会建构逻辑凸显作为地权主体的行动者在地权配置秩序中的作用。在这一研究路径里,行动者的产权认知能力、对规范的理解、关系网络或者社会资本等因素起着重要的甚至是主导性的作用。换言之,地权的社会建构过程,就是地权主体发挥个体能动性的过程,是行动者利用和改造社会规范的过程。地权主体的建构能力越强,就越能在地权分配中占据优势。
我们提出“阶层地权”的分析框架,是希望强调和凸显客观的社会结构、地位对地权配置问题的影响。我们认为,地权主体的产权认知、社会资本等,是其所在阶层地位的反映,并受到相应的阶层结构的制约。因而,地权的社会建构过程,实质上是各个阶层围绕地权配置问题展开的博弈过程。相应的,基于地权而衍生的人与人关系,实质上反映了阶层之间关系。地权的社会建构过程,不是一个主观过程,而是一个客观过程。
3.研究视野的拓展
地权的社会建构逻辑研究将地权分配视为一个动态的均衡过程,即各地权主体围绕地权分配展开不断地博弈。这种博弈过程具有连续性,博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博弈的均衡状态是暂时的、不稳定的,常常因地权主体的认知、能力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围绕同一个地权事件,可能形成多种不同的均衡。至于最终的均衡状态,主要取决于各个地权主体的“建构”能力。
而“阶层地权”的分析框架意在强调地权配置的静态面相,即地权分配秩序的相对稳定性。这种相对稳定性是由社会结构尤其是阶层结构决定的。各个阶层禀赋的优劣、力量的大小,对于他们在地权配置序列中的位置安排具有决定性影响。同时,地权主体的势力大小、社会资本的多少、建构能力的强弱以及他们在地权分配秩序中的作用,跟他所在阶层的地位具有密切关联,并最终取决于其所在的阶层地位。如此看来,地权分配就并非如地权的社会建构逻辑所强调的那样是一个动态的、不确定的过程,而是在博弈的初始就已经可以预见其最终结局。
当然,我们强调地权配置的静态面相,仅是凸显其相对稳定的一面,而并不是要否定地权配置过程的动态性、复杂性和多样性。
概言之,“阶层地权”分析框架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在于社会阶层结构对农地产权配置的影响。对地权配置问题的讨论,不能仅仅局限于对地权主体能动性和建构能力的考量,而更应该深入发掘地权主体背后的社会结构因素。确切而言,我们主张从阶层结构角度来讨论农村地权配置秩序问题,将阶层带回地权问题的分析中心。
(二)“阶层地权”分析框架的操作路径
1.阶层的界定及分类
社会阶层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社会等多种原因而形成的,在社会的层次结构中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群体”(王思斌,2010,第148页)。关于阶层分类的标准,可以追溯到经典社会学家卡尔·马克思和马克斯·韦伯分别创立的生产资料占有关系标准和多元分层标准。这两种分层标准都为后继的众多西方社会学家所发展和创新(比如E.O.Wright,Athony Giddens,Warner,Blau,Duncan等)。
自改革以来,在从“再分配体制”向“市场体制”(卡尔·波兰尼,2007;Szelenyi and Kostello,1998;Victor Nee,1989)转型的过程中,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吸引了一大批优秀学者的关注⑤。在有关中国社会分层问题的研究中,研究者采用的分层标准涵盖了经济资本、政治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等4大类,具体涉及收入、教育(仇立平、肖日葵,2011)、职业(陆学艺,2002;张翼、侯慧丽,2004;仇立平,2001)、声望(李春玲,2005)、消费(李培林、张翼,2000)、社会关系网络(张宛丽,1996;边燕杰等,2012;樊平,2004;毛丹、任强,2003)和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仇立平,2006)等多种不同标准。也有学者采用了国际经济社会地位指数等综合指标分类方法来探讨中国的社会分层问题(李强,2005)。
具体到农村社会分层而言,大多数学者依然采用了上述分类标准(侯麟科,2010;陈成文、谭日辉,2008;陈柏峰,2009),另有个别学者从人地关系的角度对农户进行分层(杨华,2011)。
本文以农村社会中各个群体与土地之间利益关系为主要标准来划分阶层。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选择,主要基于两点考虑:其一,吸收学界已有的理论资源。在学界,已有一些学者从利益关系的角度来划分和讨论社会阶层,比如张宛丽(1997)、王春光(2010)和李强(2004)等。这些学者的探索为我们提供了启发。其二,基于对地权配置问题的理解。产权安排实质上就是一系列关于利益分配的制度设置。它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和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类似地,地权配置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农村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再分配过程,是农村各阶层围绕土地利益所进行的持续‘博弈’过程”(陈成文、谭日辉,2008)。因此,从利益关系的角度来透视农村的地权配置问题,当能更好地把握其本质。
我们认为,从各个阶层与土地之间利益关系的角度,农村社会可以划分为如下几大阶层。
(1)大户阶层:是指从农户手中大规模流入土地的群体,包括以个人为载体的大户和以公司和企业为载体的大户两类。大户阶层的实质是资本下乡流转土地,与农民分享农业利润。
(2)基层政治精英阶层:即从事乡村基层公共事务管理的体制内精英,包括地方政府官员和村干部。在这一阶层中,有一部分人本身就是资本的化身,他们以资本的名义下乡流转土地。在后文的分析中,我们将会看到,基层政治精英通过自身的体制内优势,攫取了农地大规模流转中的部分利益,成为这一政策制度安排中的获利者。
(3)离农户阶层:离农户主要是指长期从事非农职业、不再从事(至少短期内)农业的农户。这些农户已经跟土地脱离关系,不再依靠土地产出获得收入。目前,离农户数量并不多,主要包括三大类,即全家外出打工的农户、经商办企业的农户和在乡从事非农正规职业的农户(比如医生、教师等)。在离农户中,有一部分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已经在城市里购房定居,还有一部分人只是暂时离乡,他们无法获得在城市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最终可能仍然要回归土地(贺雪峰,2011)。
(4)兼业户阶层:兼业户在农村社会中占据绝对比重。他们可分为Ⅰ兼户和Ⅱ兼户,Ⅰ兼户以在家种田为主,外出务工为辅,Ⅱ兼户以外出务工为主,在家种田为辅。兼业户的家计模式是所谓的“半工半耕”(黄宗智,2010)或者“半工半农”。这些农户在家庭内部进行了分工,有的是代际分工,儿子外出打工,老人在家种田,有的是性别分工,丈夫外出打工,妻子在家种田。
(5)纯农户阶层:纯农户主要以种田为生。纯农户的数量也不大,他们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3个小阶层:一是传统种田大户阶层⑥。这一阶层成员的年龄一般在四五十岁左右,他们通过从亲戚、邻居和朋友手中自愿流转土地,将土地耕种规模扩大到二三十亩左右,从而能够主要依靠务农收入来支撑家庭运转。二是五六十岁左右的“小老人”。这些老人跟儿子分家之后,自己耕种承包地维持生活。三是部分贫弱农户。这些农户因家有病人需要照顾等原因,不具备外出务工条件,只能在家务农。这类农户一般土地较少,且生活较为困难。
以上我们已经将农村社会粗略划分为5个阶层。这些阶层各自所居位置及其与土地关系的不同,导致他们在农地大规模流转问题上的行为差异。在后面的分析中,我们将看到,尽管有一部分阶层获益,但这些阶层获益的多寡和途径都大不相同。同理,对于那些利益受损的阶层而言,各个阶层受损的多少和受损的原因也并不一致。
在下文中我们建立一个阶层分类模型来更好地呈现上述阶层的特征(见表1)。
2.关系性阶层研究的取向
有学者指出,“在社会分层的研究中,实际上存在着两种不同层次的社会分层结构,即社会分层的表面结构和深层结构”(仇立平,2001)。社会分层的表面结构是回答“谁得到了什么”,社会分层的深层结构是回答“是怎样得到的”。因此,研究社会分层问题,就不能仅仅局限于单纯的分类,而应该继续深入探讨社会分层的深层逻辑,尤其是各个阶层之间的互动关系。关系性阶级划分方法受到奉行矛盾论的社会学家的支持,他们要揭示社会内部的分化和紧张,其中尤以美国社会学家埃里克·奥林·赖特(E.O.Wright)领衔的新马克思主义为代表,他们试图根据马克思的社会阶级理论来分析阶级剥削(仇立平,2006)。因此,关系性的社会分层研究强调人们要更加关注社会阶级之间的互动关系。
而当前学界已有的社会分层研究大多是统计学意义上的,侧重静态的描述性分析和类型学归纳,而缺少关系性的社会分层研究(仇立平,2006)。我们认为,社会分层研究应该关注阶层之间互动关系,这种关系不仅是静态的阶层之间关系,比如生产资料占有关系、阶层相对关系模式(李路路,2004)、阶层力量强弱对比和阶层地位高低等等,而更是各个阶层在社会实践中的互动关系。换言之,我们更倾向于探究这样一个问题:阶级阶层关系(比如剥削、竞争等)是如何在具体场域中实践和体现的?于本文而言,即指各阶层之间是如何围绕地权配置问题展开互动和博弈的。这种关系不是宏观的、静态的关系,而是一种实践的、动态的阶层关系。
总之,我们不仅关注地权主体和社会规范在地权配置中的作用,而且更加注重支配地权配置秩序的社会结构因素。我们坚持社会唯实论的立场,将阶层视为一种客观的存在,同时秉承卡尔·马克思的批判主义社会学传统,从阶层的视角探讨地权分配的规律。在研究方法上,跟已有社会阶层研究多注重量化分析不同,本文更强调定性分析,更注重各个阶层围绕地权问题展开博弈的社会过程。这样的研究取向也彰显了本项研究跟既往关于阶级与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经典表述和各种有关地权与阶级问题的意识形态化表达之间的差异。
四、田野工作
本文的资料主要来源于笔者及研究团队同仁在A省S市G村和Z村、川中D村、鄂中Q镇、皖南H镇和苏中J镇的田野实地调研。实地调查时以深度访谈和观察为主,兼及收集一些文献资料。调研点概况见表2。
调研点遍布全国东、中、西部地区,既考虑了发达地区农村,又兼顾了发展中和欠发达地区农村。在这6个调研点中,除A省S市Z村和苏中J镇之外,其余调研点的农地大规模流转都起始于2009年,这跟2008年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后全国各地行政推动农地流转这一政策背景有着密切关联⑦。为使全文分析既有一定深度又具有全面性和说服力,我们将以A省S市T镇G村的经验材料为主展开论证,并兼及讨论其余地区的情况。
A省S市T镇G村下辖10个村民小组,拥有土地9000多亩,人口4100人。S市是国家农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和现代农业示范区。近年来,当地正在大力推进“两区”建设。土地流转就是“两区”建设的重要内容。2009年,G村开始实行土地大规模流转,成为T镇最早进行土地大规模流转试点的村庄。
2009年3月,G村正式启动了土地大规模流转工作。由村两委牵头,召开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商议流转方案。土地流转先从村庄北边的5个村民小组开始。村民先跟村党支部书记刘某签订合同,将土地流转到他手里。刘某是村里最为富有的人之一。他四兄弟合伙创办了一个面粉厂——福宝面粉有限公司。据刘某自述,目前福宝面粉有限公司的年纯利润为120万元,正计划扩大2倍生产规模。刘某以福宝面粉有限公司作担保,承诺向村民兑现土地流转租金。即如果万一土地承包方没有及时足额兑现土地承包费,那么刘某将自己先垫付。在刘某的担保之下,村民们才放心将土地流转出去。
2009年,G村北部5个村民小组先行流转了4000多亩土地。剩下少量农户也在观望一年之后将土地流转给了刘某。合同约定承包期为5年,5年之后是否续包再议。在租金方面,双方约定,如果粮食(小麦)价格上涨,那么租金将随之上调,如果小麦价格下跌,那么租金维持原来水平不变。2009年租金为600元/亩·年,尔后上涨到850元/亩·年。随着粮食价格的上涨,一些村民又在呼吁上调租金。刘某也在考虑将租金上调。村里之所以这样约定租金,主要是为了稳定村民的心理预期,让他们放心将土地流转出去。此外,国家给农户的粮食直补、综合补贴、柴油补贴等补贴款项依然由农户自己享受。
截至2012年上半年,G村共流转了7000多亩土地,其中刘某已经在G村流转土地6000多亩。另有1200亩⑧土地由同村的另一个大老板王某流转,承包期是30年,租金为1000元/亩·年。王某是G村最大的富翁,他目前是某著名品牌牛奶公司在S市的总代理,并兼及从事房地产等项目开发,据说总资产至少亿元以上。王某老家就在G村王家组,他承包的土地也是王家组村民的。王某承包土地用于种植蔬菜,其公司名为“春风科技有限公司”,是他创办的幸福年代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之一。据刘某说,G村余下的2000多亩土地将于2012年下半年全部流转完毕。届时,G村将有约8000亩土地由刘某流转,他将成为村里最大的“地主”,是名符其实的“大地主”、“大资本家”。
五、阶层博弈中的地权配置实践分析
为了更好地呈现农村社会阶层与地权配置之间的关联,我们将从农地流转的社会基础、地权占有格局、地权收益分配、阶层分化、阶层结盟和阶层与国家之间关系等6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阶层分化与农地大规模流转的社会基础
在农村社会阶层分化的条件下,各个阶层在农地大规模流转问题上的态度差异较大。农地大规模流转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各阶层之间的博弈状况。在这个意义上,阶层分化既构成了农地大规模流转的社会基础,又给农地大规模流转注入了内在的张力和矛盾。下文将对农地大规模流转中各个阶层的态度展开分析。
在农地大规模流转过程中,较多离农户和兼业户(尤其是Ⅱ兼户)是抱着支持态度的。对离农户而言,土地产出和收入已经无足轻重。如果土地不流转,他们要么以低价转包甚至白白赠送他人耕种,要么让土地抛荒。如果土地能流转出去,他们就可以赚取更高的承包费。所以,大部分离农户对农地大规模流转持积极态度。
兼业户的家计模式是典型的“半工半耕”式。他们通过家庭内部分工(代际分工和性别分工)来维持这种家计模式。对兼业户来说,他们一般是粗放式经营土地,来自土地的收入尽管很少,但土地可以解决他们很大一部分生活消费开支。有了土地上的收成和收入,他们就可以将外出务工收入积攒起来,用于盖房和教育等方面投资。因而,农业收入对他们很重要,甚至是他们跨越温饱线、迈向小康生活的重要支撑。在正常情况下,农地大规模流转的收益与自己兼业耕种所获净收益(将机会成本考虑在内)之间差额是影响兼业户土地流转意愿的主要因素。如果流转的收益高于自己耕种的净收益,那么他们可能愿意流转,反之则反是。所以,兼业户在农地大规模流转上面常常表现出左右飘摇甚至互相矛盾的态度。他们的流转意愿常常随地租水平、整体情势之变化而变化。不过,当前外出务工具有明显比较优势,农民的劳动力机会成本较高,而兼业模式下的“候鸟式打工”(农忙时返乡干农活,农闲时外出务工)既要浪费往返盘缠费用,又得耽误大量务工时间。而且,在土地能够以较高租金流转的情况下,他们的租金收入可以抵消其务农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同时还可免去“候鸟式打工”的麻烦和艰辛,一心一意外出务工。因此,兼业户就有了流转土地的动力。对于那些农业收入在家庭收入结构中占比很低的农户而言,就更有积极性放弃土地。即使有部分兼业户流转意愿较弱,也能在村干部稍做工作之后而转变态度。
当前,离农户数量较少,而兼业户占据了农村总户数的绝大部分,因而,离农户和兼业户两者合在一起,就能主导农地大规模流转的大势。目前地方政府推动大规模农地流转也主要是依靠这两个群体。媒体和政府渲染农民支持农地大规模流转的依据,也正是来自这两个阶层(尤其是兼业户)的声音。有了这两个阶层的支持,农地大规模流转就能够较容易推行。甚至,这两个阶层还会帮忙乡村干部做那些不愿意流转土地的农户的工作,敦促他们放弃土地。
纯农户主要以土地为生。这一阶层对农地大规模流转多持异议。尤其是四五十岁的传统种田大户阶层和五六十岁左右、尚能自力耕地的“小老人”是农地大规模流转的坚决反对者。对于传统种田大户而言,他们处于四五十岁的年龄阶段,正值肩负着众多人生任务、家庭负担较重(比如小孩上学、盖房、娶儿媳妇、赡养老人等)的关键时期。家庭的现实需要以及年龄的增大,迫使他们从城市返乡种地。他们需要依靠来自土地的收入来支撑整个家庭的运转,而要增加收入,就必须获得更大产出。所以,他们一般会倾向于在土地上投入更多劳动力,精耕细作,以获得高产。他们耕种的土地多来自亲戚、邻居和朋友之间自发流转,地租较低,有的甚至是免费赠送。较低的地租为他们提供了更大的土地经营利润空间。而一定规模面积的农场则为他们以务农收入支撑家庭运转提供了保障。一旦实行土地大规模流转,在更高地租的诱惑下,原先自发流转土地的农户必然要把土地收回。如此,传统种田大户阶层不仅自己无法再流入土地,反而会在这股农地大规模流转潮流中被迫失去自己的承包地。传统种田大户阶层将随之消失。
对于那些五六十岁、仍然在耕种自己小块承包地的“小老人”而言,他们难以进城务工,其劳动力是不计机会成本的。如果土地由他们自己耕种,他们主要依靠自己劳力就可完成耕种任务,而无需雇工,可以节约一部分劳动成本。所以,相较于流转土地所获租金而言,他们自己耕种土地自然能获得更多收入。尽管在土地流转之后,他们可以到资本家农场里面打工,但是毕竟农场雇佣劳力有限,远远无法吸纳全部剩余劳动力。且据我们调查,这些老人在资本家农场打工工资较低,一天仅三四十元,也不稳定。在农场干活也不自由,经常受监督,免不了挨骂。甚至还存在农民工资被农场长时间拖欠的情况。
鉴于以上考虑,纯农户一般都反对农地大规模流转。一旦进行大规模流转,他们的经济条件、生活方式和心理感受都将遭到重大影响。这是理性的农民所不愿承受之重。也正因此,纯农户构成了土地大规模流转的真正阻力。乡村干部必须想方设法给这些农户做思想工作。这些农户为了尽量减少自己的损失,就必须尽可能地抬高土地流转租金。为了使土地大规模流转工作能够顺利推行下去,乡村干部和大户也必须尽可能地满足他们的要求。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讲,正是这些数量并不占优的纯农户成为土地租金上升的主要推动力。一旦某些纯农户的要求未得到满足,那么他们有可能转化成“钉子户”,导致大规模农地流转卡壳。
不过,在现实中,尽管有纯农户的阻力,但由于其势单力薄再加上乡村干部的“软硬兼施”(孙立平、郭于华,2000),所以大部分地方的农地大规模流转仍然得以顺利发生⑨。我们调查发现,无论是在G村还是其他调研点,起初纯农户大都反对农地大规模流转,但最终都因为多重因素而致使自己的土地“被流转”。
(二)阶层与地权占有格局
中国农村地权分配状况历来为学者们所关注。这些研究成果集中分布在关于中国传统经济社会史和近现代革命史的叙述中。相关研究深入探讨了阶级结构与地权分配格局之间的关联,并呈现出地权集中和地权分散两种争锋相对的论点(赵冈,2004;秦晖,2007;吴毅,2009)。这些研究启发我们进一步思考当下中国农村社会中阶级阶层与地权占有格局之间的关联。以G村为例,我们将考察其在农地大规模流转前后的地权占有格局的变化。
自20世纪70年代末分田到户以后,G村的地权占有格局呈现均分、细碎化状态。此后,随着打工经济的兴起,农户间的自发土地流转开始出现。一些外出打工经商户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亲戚、邻居和朋友。不过,在G村,自发流转土地情况并不多见。较多的农户是“半工半耕”模式,即一边打工,一边种地。我们发现,当地“候鸟式”打工现象较为普遍,许多农户农忙时回家种地,农闲时外出打工。平时一般是委托父母老人、亲戚或者邻居帮忙照看一下农作物。
由于绝大部土地都被农户自己兼业耕种,自发流转土地情况较少,所以,尽管当地也出现了通过民间自发流转土地使耕种土地面积达到二三十亩规模左右的传统种田大户阶层,但其数量并不多,无法跟南方稻作区较为庞大的传统种田大户阶层相比⑩。
在打工潮的背景下,许多家庭都是年轻人外出务工,老人在家耕种承包地,形成“老人农业”的局面。也有少量农户通过在外务工经商积累了较为雄厚的资本,在城市里面购房定居,基本上与土地和村庄脱离了关系。
总结G村在土地大规模流转之前的地权占有格局,就是:地权高度平均、细碎,兼业户阶层占据较高比重,另有部分“小老人”、传统种田大户阶层、贫弱农户和少量的离农户。
农地大规模流转之后,G村的阶层与地权占有状况发生了极大改变。就农户而言,(在已经开展农地大规模流转工作的村民组中)绝大部分农户都将土地使用权流转给了大户,仅有个别的农户仍然自己耕种承包地。
就大户来说,G村支部书记已经流入6000亩土地,约占全村土地总面积的2/3。另有1200亩土地为大富翁王某所承包(目前公司实际流转耕地面积为600亩)。按照村里的计划,剩余约2000亩土地也将很快流转完毕。届时,刘某将成为村里的头号“大地主”。
不过,G村的土地流转到支部书记刘某手里之后,刘某却并不是土地的实际耕种者。他将这些土地重新发包给其他人耕种。刘某跟这些二手承包户签订合同,约定租金标准和承包期限等事宜。他转包的人包括钟某、谢某和赵某等3人。钟某是S市农科所干部,是S市宏大种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谢某是S市城建局干部,赵某是S市质监局干部。钟某从刘某手里承包了4000亩土地。他耕种了1年之后,因经济效益较差,就转包给了张某和岳某两人。张某种了1年,不愿意耕种,又转包给了欧某、徐某、雷某、吴某和朱某等5人。岳某后来也转包了一部分土地给雷某耕种。
赵某从刘某手里承包了1000多亩土地。他自己种了两年之后,也因效益不理想,遂将土地转包给了其他人。据说目前已经有8人从赵某手里承包了土地。谢某从刘某手里转包的230亩地主要用于种植蔬菜。由于蔬菜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储存困难、价格高度不稳定,风险极大,谢某的农场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目前谢某正在酝酿将土地转手他人。
王某流转的土地也是用于种植经济作物,包括蔬菜、瓜果等。自流转以后,王某的经营效益一直很差,每年亏本一两百万元。他已将120亩土地转手他人,并正在物色人选接手剩余的土地。
除G村外,我们在其他地区调研时也同样发现了土地多级转包现象。比如,在鄂中Q镇,镇里3个流转1000亩土地以上的公司型大户最终都把土地转包给了多个二级承包方。在川中D村,某张姓老板承包村里土地之后种植两年瓜果亏本,随后转包给另一个老板搞养殖,第二个老板又因效益较差而转手给第三个老板种植桉树。如此,土地已经历了多次转手。
经过大规模流转之后,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使用权发生了分离。同时,土地使用权还经历了多次转手,形成一个冗长而又复杂的分级承包体系。比如在G村的分级承包体系里面,刘某和王某这两个“大地主”居于顶端,他们垄断了农地流转权。尽管刘某的“地主”身份名不副实,但因为有合同为依据,从而具有一定的“合法律性”。如果其他大户有流转土地的愿望,必须经刘某之手。依此类推,下一级承包大户必须从上一级承包大户手中接手土地。所以,土地的分级承包体系,实质上是资本内部分层在土地流转上面的反映。大资本居于分级承包体系的上层,他们在土地流转中占据优势地位,而中小资本则居于该体系的中下层,他们的劣势地位决定了其在流转土地时需要听命于大资本。事实上,我们了解到,尽管大户经营的效益普遍较差,但他人要从他们手上流转土地也并不容易。不仅要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而且需要跟刘某等大资本攀上关系。刘某流转的土地大部分都优先转给了跟他沾亲带故、关系较好的大户。
此外,资本下乡时还呈现出自我复制和不断膨胀的现象。为尽可能降低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地租能够按时足额兑现,村里在土地发包过程中必须重点考虑流入方的经济实力。如果申请流转土地者的家庭经济状况较差,那就无法获得流转土地资格。比如,G村支书刘某将他的6000多亩土地流转出去时,都是只考虑那些公司老板、家庭富裕者。所以,降低土地流转风险的机制就在客观上为资本进入农业提供了优势,促进了资本的自我复制和膨胀,排斥了普通农户的土地流转权。国家扶持现代农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和项目资源,以及农业产业链中利润最为丰厚的环节,都将被资本尤其是大资本所攫取或占据。循此逻辑,阶层结构将进一步固化,富者愈富,而穷者仍穷。
我们调研时了解到,许多村民都认为土地大规模流转是“大势所趋”,土地流转不可逆。他们预期资本家将会继续承包下去。土地私有,土地的资本所有也许不仅是一个“梦想”,而是已经成为某种程度的“事实”。这意味着,农地大规模流转已经深刻地改变了村社集体土地产权结构。不仅村庄土地集体所有权被虚化,而且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也成为“符号”,土地为资本所有逐渐被做实。农户虽拥有土地的承包权,但是丧失了使用权。资本家并非土地的所有者,却掌握了生产资料的使用权,且这种使用权主体的转换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逆的。
(三)阶层与地权收益分配
一般而言,阶层地位决定了个体所拥有的关系和资源。阶层地位高、力量大,意味着其在利益博弈中能够占据优势。同样,在农地大规模流转中,不同的阶层获益状况存在很大差异。越强势的阶层,越能在地权博弈中获益更多,反之则反是。下文将详述各个阶层在农地大规模流转中的获益情况。
1.基层政治精英阶层的收益
基层政治精英阶层包括地方政府官员和村干部两个群体。地方政府官员在大规模农地流转中的收益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财政税收,二是政绩考核。就前者而言,地方政府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将大户尤其是公司企业吸引来流转土地,投资办厂。一些地方政府还默许甚至鼓励公司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投资兴建农家乐、宾馆或者其他观光休闲设施。如此,既有利于地方政府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又能活跃地方经济,创造更多的税源。就后者来说,在许多地方,上级政府都制定了土地流转的任务目标,通过压力型体制(荣敬本等,1998)将这些任务往下逐级分解,并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绩考核和奖惩体系。比如,鄂中Q镇所在区里规定,“为充分发挥乡镇街(办事处)推动农村土地的积极性,当年新增农村土地面积达2000亩以上并连片发展优势农业产业的,按每亩10元的标准对乡镇街(办事处)补贴工作经费”。在强大的奖惩考核压力下,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不得不努力吸引公司企业流转土地,完成考核任务。任务一旦完成,将有利于他们积累政治资本。
此外,当前许多地方还普遍存在“部门下乡”的现象,即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及其亲属下乡流转土地。在G村,钟某、赵某和谢某等大户都是供职于地方政府部门、具有体制身份的“大资本”。这些大户凭借权力和关系,获得到农村流转土地的较大优先权。在鄂中Q镇,有两个流转土地的苗木公司的老板分别是区领导和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的兄弟。尽管当前法律、政策并不允许他们下乡“圈地”,但他们“圈地”时并非以政府官员身份进行,而是以私人老板或者公司企业的名义来操作,以此规避法律政策的责任追究。权力与资本的结盟,使得本就捉摸不定的大规模农地流转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村干部也在这场大规模农地流转中趁机“浑水摸鱼”。尽管法律赋予村社集体的土地权力不断遭到削弱,但是在小农分散经营的局面下,村集体在土地流转(尤其是大规模农地流转)中仍然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村干部作为农地大规模流转的关键环节,既充当着土地大规模流转的中介,又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分担土地流转风险的角色。村干部的关键地位和角色也为他们提供了从中“分一杯羹”的机会。比如,G村支部书记刘某作为村里最大的“地主”,不仅可以获得政府提供每亩100元钱的直接补贴款,而且享有农田基础设施配套和农业机械配套项目。虽然刘某个人无法获得农田基础设施配套资金,但村里获得这些项目之后,也能够提高他本人在村庄中的威望。农业机械配套项目则是直接以实物形式提供给村里的农机合作社,而这个农机合作社正是由刘某主导掌控的。
在目前的制度环境下,资本下乡的现实需求、农户对风险规避的需要以及村干部自身的体制身份,共同催生出村干部这样一个土地食利者阶层。在“富人治村”不可逆的大背景下,村干部实际上也成为资本的代理人,或者他们自己就是资本的化身。村干部的谋地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资本谋地。只是,此处的资本披上了一件体制的外衣,且因为降低农地流转交易成本和替农民分担风险的现实需求而使其享有一定程度的合法性。
2.大户阶层的收益
资本是农地大规模流转的主体之一,也是该项政策直接的、最大的受益者。其收益主要来自3个部分:第一,农业经营中的利润;第二,政府的财政补贴;第三,非农经营中的收入。就第一点而言,由于传统农业(种植大宗粮食作物)效益较低,大户如果将流转土地用来种植大宗粮食作物,其获益必定不理想,甚至不足以支付地租。所以,他们必定要在流入土地上种植价值较高的经济作物。在我们调查的苏中J镇,绝大部分流转大户都在经营蔬菜、苗木、药材等等。在G村,除了种植瓜果、苗木等经济作物外,也有部分公司流转土地进行良种繁育,其收益比一般粮食作物稍高。还有一些公司完全改变了土地用途,兴建农家乐、宾馆和休闲观光农业等(G村王某的公司就在着手发展旅游农业)。在休闲农业成为潮流的背景下,农地非农化趋势正在大幅度加速。大量的流转土地被用来从事非农开发(11)。
当前,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出台各种关于大规模农地流转方面的优惠政策。典型的就是直接给予流转大户财政补贴。比如,在S市,政府对土地流转大户的补贴标准为每亩100元。除了直补之外,政府还给予专业大户大量的农业机械和农田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资金。2010年,G村土地流转大户刘某获得政府提供的农田基础设施配套费418万元。2012年,他又获得S市政府提供的200多万元农业机械补贴。在皖南H镇,镇里规定大户经营规模在50亩到100亩之间,给予每亩80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亩以上,给予每年每亩60~80元的奖励;经营规模在1000亩以上,除以上奖励外,还可获得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金融支持方面,每个规模经营主体可以从信用社获得最高10万元的低息贷款。经营规模在100亩以上的,镇政府为其补贴50%的保险费用。鄂中Q镇所在区里规定“对流转农业土地,连片开发新建农业优势产业基地200亩以上,且开展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形成规模效益,每亩按1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政府提供的可观财政补贴正是许多公司下乡流转土地的重要动因。
当然,资本的收益也存在非均衡性。资本内部是分层的,有大资本与小资本之分。资本实力的大小,决定了其在农地规模流转利益链中的不同位置。居于顶端的大资本,往往能够占据获利的最佳位置和良机。而小资本则只能参与农地规模流转的收益分配,听从大资本的支配和驱使。不同层级的资本参与分享的利益份额存在较大差异。在G村,土地先流转到村支书刘某手里,他成为最大的“地主”。自然而然,他也是国家扶持种田大户政策的优先享有者。政府给予大户每亩直补100元、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机械配套等优惠政策,都首先对接到刘某那里。居于下面层级的大户是否能够得到国家补贴或得到多寡,则要视其与刘某的关系而论。
另一大户钟某尽管退出了粮食种植领域,但仍然参与了农业经营,他为那些接手土地的大户提供良种,并以高于市场价0.1元的价格收购大户的麦种。他再以高于收购价0.4元左右的价格转手卖出,从中赚取差价。
王某将土地转手他人之后,自己也不再直接从事种植业,而以合伙形式参与种植收益分配。比如,他将120亩土地转包给邻县一商人王总种植大白桃。双方约定土地免交租金,桃树挂果的前3年王总占据更高的收益分配比例(50%以上),而3年之后王某的春风公司分享更高比例的收益。此外,春风公司计划将主要精力放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行业上面。它将土地转手给其他大户,再从这些大户手中收购农产品进行深加工或者直接销售,从而赚取更多的利润。
在这个冗长的资本利益链中,居于末端的是那些真正耕种土地的种粮大户。他们都是承包经过几次转手和倒腾之后的土地。由于中间环节太多,他们并非具有“合法律性”的大户,也就缺乏资格享受国家各项优惠政策。一些末端承包大户在接手土地时甚至连规范的手续都未办理,只是达成口头协议,类似于农户间的自发土地流转。他们承包土地的面积少则大几十亩,多则不过几百亩。在农业机械的辅助下,他们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兼及雇请少量佣工就可完成农作任务。这些大户中有一部分就是村庄中经济实力较强、具有一定积蓄的农户。他们自身就是村庄熟人社会中的一员,可以避免那些外来大户所遭遇的融入难题。同时,他们对本村村民也比较了解,“谁干活勤快,谁干得慢,都一清二楚”,所以,他们在雇工时能够物色较为合适的人选。再加上熟人社会中的人情、面子等社会规范的约束,被雇请干活的村民也不至于像给大资本农场干活那样“磨洋工”。基于以上几点原因,这些真正种粮大户能够更好地解决农场管理、监督难题。他们的经济效益要比超大规模的资本化大农场高出许多。他们的收益主要来自耕种流转土地的收入。同时,他们仅能分享农业经营中较低比例的利润,遭受居于上层的大资本的剥削。吊诡的是,正是这些真正耕种土地的承包大户在支撑着整个农地规模经营体系。
3.农户的收益
对于农户的收益,我们在前文分析他们对待土地大规模流转的态度时已经稍有讨论。总体而言,土地流转之后,农户都有一项共同的收益——地租。但是,对于不同阶层的农户而言,他们各自的收益和损失存在较大差异。
离农户是农地大规模流转的净收益者。土地收入对于他们而言无足轻重。土地流转出去之后,他们可以获得一份额外的地租,不必做出任何牺牲。
兼业户阶层也是农地大规模流转的赢家。在农地流转之前,他们兼业耕种土地,获得务农收入,但同时需要承担外出务工的劳动力机会成本。土地流转之后,一方面,他们通过流出土地获得稳定的、较高水平的地租收入,抵消其务农收入中的很大一部分;另一方面,他们不必再如“候鸟式打工”那样来回奔波,可以全心全意外出务工。节约出来的务农时间还能够赚取更多的务工收入。
总体而言,纯农户阶层是农地大规模流转的受损者。当然,纯农户阶层内部也是分化的。不同的次级阶层遭受的损失存在差异。其中,传统种田大户阶层的损失最大,甚至可谓遭到毁灭性打击。这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农地大规模流转之后,传统种田大户阶层无法再以低价格流入土地,也就无法扩大到原来的经营规模;另一方面,传统种田大户阶层不仅无法流入土地,而且自身土地也可能被迫流转给大户。他们丧失了依靠务农收入支撑家庭运转的条件,生产生活变得更为艰难。简言之,农地大规模流转之后,传统种田大户阶层将从农村历史舞台上消失。
对于那些五六十岁仍然自力耕种承包地的“小老人”而言,农地大规模流转“剥夺”了他们种地的机会。相较于自己耕种土地的收益,他们所获得的农地流转租金自然要低较多。贫弱农户阶层失去土地之后,务农收入要比原来低,他们的生活也变得更为艰难(12)。
以上对各个阶层在农地大规模流转中获益情况的讨论,可以用表3来更为清晰地呈现。
我们看到,居于中下层的纯农户是农地大规模流转的最大受害者。这一阶层的人数不多,势力最弱,声音最小。所以,尽管他们受损最重,却无法阻挡农地大规模流转的大势。当然,为顾及纯农户的生计,且使农地大规模流转顺利推行,地方政府和大户都必须提供较农户自发流转土地更高的租金。纯农户为了尽量减少自己的损失,弥补因土地流转带来的收入空缺,也会力争使土地租金尽量接近于自己耕种土地时的收入水平。所以,在农地大规模流转中,正是这部分纯农户成为地租水平高低的决定性力量。而离农户和兼业户对土地收入并不十分关心,他们在农地流转中搭了纯农户的“便车”,地租提高能稍为增加他们的收入,地租降低对他们损失也不大。
此外,农地大规模流转政策还催生了一个庞大的土地食利阶层。基层政治精英阶层在农地大规模流转中大显身手、趁机逐利。他们凭借自身独特条件占据了土地流转的优势,获取了大量的收益。大户阶层(资本)是农地大规模流转的主体之一,他们不仅可以获得经营土地的收益,而且能够得到大量国家财政补贴。事实上,有许多大户之所以流转土地,就是看中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离农户阶层也是土地食利者。他们从中获得了额外的地租收益。
(四)农地流转与阶层分化
学界已有一些研究注意到了农地流转对农村社会阶层结构的影响(陈成文、谭日辉,2008;陈柏峰,2009;贺雪峰,2011;杨华,2011)。这些研究尽管角度和结论都存在差异,但学者们似乎都已达成一个共识:土地流转是一个重构农村阶层体系的过程。我们的调研证实了上述学者的判断。不过,我们不仅关注土地流转对农村阶层结构重组产生的影响,而且更加注重探讨农地流转之后的阶层间相互关系。
农地大规模流转之前,农村阶层结构体系涵盖了离农户、兼业户、纯农户和传统种田大户等多个阶层。农地大规模流转之后,兼业户、传统种田大户等阶层消失,大户(资本)与雇农构成了农村阶层体系的主体。原来结构复杂、类型多样的农村阶层体系变得简约单调。
当然,农地大规模流转对农村社会的影响远不止重组了农村阶层结构,它还再造了阶层间相互关系,给村庄共同体带来深刻的冲击。
首先,各阶层间区隔加剧。农地大规模流转之后,离农户阶层不再需要将土地流转给亲属和邻里,他们更加与村社脱离关系。兼业户也因为土地流转出去,不再需要在农忙时节返乡从事农作,他们常年在外从事非农行业,对村庄公共事务也不再有理由关心。纯农户也因为不再从事农业生产,而对村庄公共事务缺乏兴趣。所有村民都成为村庄的“空挂户”(13),跟村庄基本脱离关系。此外,土地流转之后,村民不再因为生产事务跟村庄政治精英打交道,相互间关系进一步疏离。村庄政治精英不必在农民农业生产事务中有所作为,村社集体彻底退出生产领域。由此,农地大规模流转之后,村庄内部各个阶层的隔离加大,村社熟人社会松散化、陌生化情势加剧,村民对村庄的离心倾向进一步强化。村社集体已经丧失了对村民的制度性和非制度性约束,从而在实质上走向了解体。
其次,阶层之间的敌视与仇恨加深。外来大资本进入乡村,其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这些大户并非村庄共同体成员,他们不具有村民之于村庄的那种“我们感”,这导致他们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不会重视村庄利益。在许多村民尤其是那些纯农户看来,这些外来大户夺走了他们的“饭碗”,因而对他们充满敌视。于是,外来大户与农户之间结成了一对矛盾关系。比如,G村的钟某、赵某等外来大户的玉米等农产品都曾屡次被农户大量盗窃,导致他们损失惨重。尽管村里再三强调要严厉惩罚,但都无济于事。在Z村,某桃园老板的桃子经常被盗,村民与老板之间常常发生矛盾冲突。另在川中D村,农产品被盗也是大户损失严重的重要原因。诸如盗窃之类的事件固然可以看作是村民素质不足所致,但又不纯粹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更是一个阶层甚至阶级问题。正是因为阶层阶级之间的矛盾关系塑造了这类事件。在这个意义上,与其将它看作一种不道德行为,毋宁视之为斯科特(2011)笔下“弱者的武器”。
阶层之间的矛盾还体现在外来资本与雇农之间关系上面。农业经营的低收益,决定了资本化大农场不可能给农业工人支付高工资。且恰恰相反,资本大农场往往会趁劳动力资源大量过剩之机而尽量压低工人工资。如前已述,在农场打工的村民多为五六十岁以上的老人。这些老人工资较低,一天仅三四十元,且不稳定。甚至存在雇农工资被农场长时间拖欠的情况。此外,由于缺少乡土人情的滋润,大农场与雇农的关系仅为雇佣与被雇佣关系。雇农对农场缺乏感情,劳动积极性较低,农场管理和监督成本很高。如此,资、农双方关系必然处于紧张状态中。在村民心里,难免萌生出作为资本的“他们”与作为普通百姓的“我们”之间的鸿沟。
再次,村社传统互惠关系纽带的断裂。农地大规模流转之前,村民间以亲属、邻居等传统乡土人情关系为基础的自发土地流转再生产了村庄社会规范,维系着村社共同体的团结。尤其是传统种田大户阶层通过流入他人土地不仅扩大了耕种规模,而且使自身成为农村社会伦理规范的重要承载者。然而,农地大规模流转之后,农民有了更高的租金预期,他们受利益驱使而不再将土地流转给本村村民,而是转手给了大户。外来资本的嵌入,切割了村民之间传统的互惠关系。村民之间传统的互惠、人情关系被利益关系取代。同时,农田水利等公共品改由政府或者大户负责供给。村民们不再需要生产事务方面的互助合作,陷入更加一盘散沙的境地。村民之间原子化状况进一步加剧。村庄社会关联急速弱化,村民社会资本被高度稀释。村社成为大资本进行生产和再生产的基地,而不再是村民们的精神家园。
所以,农地大规模流转不仅是一个农村社会阶层体系的再构过程,而且意味着农村阶层关系的重组和村社共同体的解体。农地大规模流转之后,离农户、兼业户等阶层被隔离于村庄之外。之前的多阶层、复杂化的阶层体系逐渐被以大户阶层和雇农阶层为主导的新阶层体系取代。村庄“两极社会”(李强,2004)渐渐成型。村庄阶层结构逐渐固化。相较于之前多阶层、柔性化的阶层结构,流转之后的阶层体系呈现较强的刚性。在这一阶层体系中,弥漫着阶层之间的不满甚至敌视或仇恨。由于缺少缓冲地带,这种两极化的刚性阶层体系很容易断裂,从而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
(五)基层政治精英阶层与大户阶层的结盟
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有关精英阶层角色、行为和地位变迁的问题为众多学者所关注(Victor Nee,1989;刘欣,2005;李路路,2012)。许多学者注意到,转型过程中的精英阶层并没有失去其往昔的地位和作用,而是利用了市场体制实现自身的再生产。在这里,“经济理性和政治一社会利益是相互结合的,即使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中也是如此”(Bian Yanjie and John R.Logen,1996)。甚至,精英之间的联盟关系越来越引起研究者的关注和忧虑(孙立平、李强、沈原,1998;孙立平,2005)。我们的调研同样发现了精英结盟现象,即基层政治精英与大户(资本)阶层共同结成的“谋地型乡村精英”(臧得顺,2012)群体。
在农地大规模流转中,基层政治精英与大户阶层之间的结盟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基层政治精英与大户共同从农民手中谋地。如前文所述农民内部分化等原因,总有部分农户尤其是纯农户并不愿意流转土地。对于这些“钉子户”,基层干部必须想方设法做工作,一些大户、公司企业也会前来协助。在极端情况下,他们甚至会引入灰色力量(诸如地痞、混混等)迫使农户“自愿”流转土地。
其二,合谋变更土地用途。由于传统农业种植收益有限,大户阶层流转土地之后,往往会设法改变土地用途,比如投资兴建农家乐、宾馆或者其他观光休闲设施,以谋求更高的经济收益。对此,基层政治精英往往会默许甚至大力支持。此类现象在我们调研的这些地方都颇为普遍。
其三,虚报农地流转面积。当前,许多地方政府都面临着农地规模经营、现代农业发展方面的考核压力。这些考核任务往下层层传递,最后落到基层政治精英头上。为了完成考核任务,赢得更好的政绩,基层政治精英常常默许甚至支持大户虚报农地流转规模。比如,据我们调查,G村支部书记刘某实际上只流转土地面积约4000亩,但上报面积为6000亩。王某的公司目前实际流转面积只有约600亩,但上报流转面积为1200亩。鄂中Q镇某公司实际流转土地面积1200亩,但上报面积为2000亩。这些大户变成“超级大户”,为地方政府官员争光添彩。同时,由于流转面积扩大,这些大户所能获得的各项政策补贴也随之增加。
其四,基层政治精英以“大户”身份介入土地流转。基层政治精英与大户阶层结盟的最极端表现,就是基层政治精英直接以资本身份进入农地大规模流转利益分配链之中。比如,G村的刘某、钟某、赵某和谢某等大户都要么是地方政府官员,要么是村干部。这些基层政治精英摇身一变成为“大户”。他们身兼官僚体制和民间资本的双重身份,拥有大量的“跨体制社会资本”(边燕杰等,2012),自然能够在农地大规模流转中占据优势。当然,这里面涉及如何加强对权力即政治精英阶层的监督等深层次问题。
基层政治精英与大户阶层之间的结盟,有着深厚的多元动力基础。如前文所提及,对于基层政治精英阶层而言,他们既有活跃地方经济、增加财政税收的要求,又面临着政绩考核的压力,甚至许多基层政治精英还拥有从中“分一杯羹”的强大谋利驱动。对于大户(资本)阶层而言,他们的动机很简单,即追逐利润。为了深入乡村谋地,他们离不开地方基层政治精英的襄助。否则,他们无法跟千家万户的分散小农直接打交道。这些共同的利益诉求,在基层政治精英阶层和大户阶层之间建立了稳固的连结。
基层政治精英与大户阶层之间的结盟,进一步改变了原有的阶层力量格局。这两个阶层在农地大规模流转中占据独特优势,攫取了农地流转的大部分收益。原本居于下层的广大普通农户,面对精英联盟时变得更加弱势。尽管他们在人数上占绝对优势,却无法与精英联盟相抗衡。
(六)农地流转中的阶层与国家
国家是农地大规模流转政策的直接推动者。新中国成立后,基于对小农家庭经营各种弊端的认知,执政者确立了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这一目标尽管伴随人民公社解体和分田到户的实施而被中断,但执政者对农业规模经营的追求一直未变(14)。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涉及国家如何对待传统小农家庭经营、如何权衡资本进入农业利弊、如何处理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等多方面问题。因此,农地大规模流转政策的实施过程,也是农村社会各个阶层与国家之间关系重组的过程。
尽管对大户(资本)阶层的倚重并非国家推动农业规模经营的初衷,但伴随资本力量在改革过程中的不断膨胀,这一政策最终还是演化为资本对农业和农地的渗透。与此同时,国家对资本的态度也从之前的警惕、排斥转变为默许和支持。实际上,2001年中央第18号文件对资本下乡圈地行为已经逐渐松口,该文件仅强调“为防止企业进入农村圈地,不鼓励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这意味着给地方政府制定支持资本下乡的“土政策”提供了空间。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问题上迈出新的一步,该文件提出要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以转包、转让、租赁、入股等各种方式推动土地流转。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随着国家对土地流转、农业规模经营的态度日益明朗化,中央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加快、加大了对大户的政策扶持。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支持大户经营的各种优惠政策。比如,国家先后批准了一大批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些改革“特区”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吸引资本下乡,推动农业集约规模经营,活跃农村要素市场(尤其是土地流转市场)。其余未被获批为“特区”的地方也争先恐后地效仿“特区”的模式,大肆推动资本下乡。此外,农业部每年都对种粮大户进行表彰。政府给大户提供种粮补贴、农业机械配套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配套等等。国家对大户的扶持和倚重,进一步抬升了资本在乡村社会中的优势地位,塑造出民众对“大资本”、“大地主”阶层的向往和膜拜。G村支部书记刘某向我们介绍该村经济发展和土地流转情况时,兴致勃勃地谈到:“我们计划今年下半年秋收以后,剩下的土地全部流转,到时候我成为最大的‘地主’……,又当‘大资本家’,又当‘大地主’”。其眉飞色舞的表情,充分彰显出他作为“大地主”、“大资本家”的自豪感和优越感。
国家对大户的扶持和倚重,也在改变和重塑着农民对国家阶级性的认知。如今,许多村民都认为,现在国家是扶持“大地主”、“大资本家”,是跟他们站在一边的。G村干部李某的几句话表达了许多村民的心声:“现在政府是扶持资本、地主,有钱的越有钱。以前是打倒地主,现在扶持地主,这就是改革”(15)。李某的这几句话不仅透露出农民对国家政策转向的不满,对阶层差距扩大的怨愤,而且呈现了当今农民对国家阶级属性认知的改变。
此外,国家推动的农业规模经营政策意味着小农家庭经营将被边缘化,并最终走向终结。换言之,小农经济成为国家农业发展政策和战略转变的牺牲品。国家将确保粮食安全、发展现代农业的希望寄托在大户而非农民身上。尽管国家强调“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能动摇,但其在土地流转、农业规模经营上日益宽松的态度却在不断地动摇这一体制的根基。尤其是各地推行的激进农地大规模流转更是加速了该体制的解体。同时,国家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政策也在重塑着农民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认知。许多农民都认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是大势所趋。土地一旦流转出去,就肯定不会再收回。在他们看来,土地大规模流转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相应地,土地产权也不再为农民自己所有。
在农地大规模流转过程中,基层政治精英阶层与国家之间关系表现出既合作又矛盾的两面性。合作的一面体现为基层政治精英阶层努力贯彻国家的政策意图,大力推动农地规模流转。不过,基层政治精英阶层尽管愿意贯彻执行中央的政策和指示,但他们并不一定跟中央分享相同的目标。“地方官员只关注那些能够被考核的指标,而对那些不在考核范围或者不易测度的后果不予重视”(周黎安,2007)。对于地方基层官员而言,更重要的是招商引资、财政税收和政绩考核,而不是所谓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目标追求的不一致,导致地方基层政治精英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帮助公司企业和大户扩大土地流转规模上面。在必要的时候,还跟他们合谋虚报土地流转面积,套取国家财政补贴,完成考核任务。为了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基层政治精英还默许、鼓励或者协助公司企业改变土地用途,从事非农开发。甚至,他们自己也摇身一变成为“大户”直接参与农地大规模流转中的利益分配。如此,不仅无助于保障粮食安全,而且给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埋下无穷的隐患。
概言之,农地大规模流转政策的实施,极大地改变和重塑着农村社会各个阶层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农地大规模流转的过程,就是一个大户阶层与国家之间关系日益紧密,而农民日益被边缘化的过程。由农村社会各阶层与国家之间关系变化和重组而引致的农民对国家观念认识的变迁,将重塑农民的政治心理结构,给农村社会发展带来深远影响。
六、延伸讨论:阶层与地权配置相关问题
上文已经对“阶层地权”分析框架的基本要素、独特优势及实证意义进行了阐释,下面我们将展开一些延伸性讨论。
(一)“阶层地权”揭示出农地规模经营政策与乡村政治社会基础之间的张力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学术界尤其是农业经济学领域,已有众多学者就农业规模经营问题进行了探讨。围绕中国农业规模经营政策何去何从的问题,论战各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一些学者认为农业规模经营无效率(罗伊·普罗斯特曼等,1996;王诚德,1989),另一些学者则主张农业规模经营与效率提高可以并行不悖(张光辉,1996;李建德,1986),还有一些学者则从中国农村人口数量、土地资源禀赋、土地的社会功能等现实国情因素探讨农业规模经营对中国的适用性问题(郭正模,1986;任治君,1995)。可以说,论战各方尽管在研究方法、观点和结论上面存在巨大差异,但他们的讨论基本没有脱离绩效与公平这两个主题词。
本文则提供了一种社会学的研究视角。我们强调,农业规模经营政策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和社会学命题。具体而言,我们希望通过揭示农业规模经营政策与乡村政治社会基础之间的张力,来讨论这一政策在当下中国乡村社会的适用性及其已经和可能引起的政治社会后果。
本文的研究表明,囿于既有的乡村政治社会环境和权力关系格局的约束,国家推行的农地大规模流转政策不仅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反而滋生了更多新问题。农地大规模流转政策的扭曲和变形,不仅表现为大户经营的低效,而且体现在国家大量财政资源被浪费、乡村社会形成一个庞大的土地食利阶层上面。国家确保粮食安全、发展现代农业的目标大打折扣。从某种意义上说,农地大规模流转政策演化为农村社会各个阶层围绕地权而展开的利益角逐与博弈闹剧。在这一过程中,基层政治精英阶层和大户(资本)阶层获利尤多。
我们认为,欲改善农业规模经营政策的绩效,将有赖于乡村政治社会基础的根本改变和制度环境的根本重组与优化。舍此,国家单兵突进的农业规模经营政策必定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当然,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已经超越了农地大规模流转政策本身,也非本文主题所能涵括。
(二)从阶层到阶级: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及意涵
改革开放后,阶级分析范式一度为学界所抛弃,而社会分层研究范式成为中国社会不平等研究的主流范式。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冲突和不平等问题的加剧,学界开始出现“重返阶级分析”(冯仕政,2008;沈原,2006;仇立平,2006;李友梅、孙立平、沈原,2006;孙立平,2009)的主张。有学者认为,“在分层研究范式的主导下,研究者往往将社会不平等理解为‘分化’或‘差别’,而不是冲突或冲突潜能。这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问题的真相”(冯仕政,2008)。我们赞成阶级分析路径对当下中国社会结构状况的基本判断。同时,我们也强调,阶级分析并不意味着社会中两个对立的阶级已经形成,而更在于彰显不同阶层之间冲突(比如剥削、抗争等)的客观存在(16)。本文以微观经验揭示农地大规模流转过程中各个阶层围绕地权展开的博弈关系,正是要凸显当下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变迁的这一趋势。
我们的研究表明,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阶层分化已经不仅仅限于职业、收入等表象层面,而且渗入到各个阶层间相互关系的深层结构中。这种阶层间相互关系的重构,既表现在作为整体的农民阶层与外来大户和基层政治精英之间,又体现为农民内部各个次级阶层之间(比如离农户、兼业户与纯农户)。在此情状下,农村社会早已不是一个运转有序、功能自洽的整体,而是分裂为由一个个碎片组成的、机械的联合体。农村社会阶层的剧烈分化,给人们生产生活和人际关联带来深刻影响。农村地权配置规则的混乱、强力原则在地权分配秩序中的凸显,正是农村社会阶层分化及由此引起的规则变迁的结果。
有学者认为,社会结构的碎片化有利于社会整合(李强,2004)。但是,我们发现,社会碎片化对社会稳定的维系需要以一定的共识为基础条件。当这些条件不具备时,碎片化的结构往往导致“弱肉强食”的丛林境地,社会结构呈现“断裂”的状态(孙立平,2003)。“碎片化了的社会虽然是对总体性社会的解构,避免了总体性危机的出现,但是并不能降低大规模的政治或社会动荡的可能性”(仇立平,2006)。
在碎片化的社会中,力量、势力竞争在地权分配规则中的主导作用更加凸显。这种力量、势力并不限于个体关系网络、社会资本的多寡,而更在于一个群体、一个阶层的能量。换言之,它不是个体化的力量,而是结构性的力量。在全国各地的农地大规模流转实践中,资本的力量得到充分展现。实际上,基层政治精英阶层对大户阶层的倚重及两者之间的结盟,也从一个侧面彰显了资本的强势。他们在农地大规模流转中起着主导性作用。这正是阶级分析适用于当下中国农村分层结构分析的重要依据。恰如仇立平(2006)所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社会阶级理论在当今中国的阶级分析结构中的运用所以可能,是因为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型之后,出现多种经济成分,资本的力量再次出现,犹如马克思讲的资本将为自己强行开辟道路”。资本及其同盟者——权力,成为农地配置秩序中的主导性力量。相应地,制定地权配置规则的主动权也为他们所掌控。
农户,包括离农户、兼业户和纯农户,都只能被动地接受上流阶层设定的游戏规则。虽然他们得到了补偿——地租,但他们丧失了作为农民的基本资格——种地。更重要的是,农民失去了其世代赖以生存和生产的精神家园——村庄共同体。
农地大规模流转之后,许多农民因无田可种而大量赋闲在家,不得不将闲暇付诸于打麻将、打牌等无聊事务中,其生活意义更加失落。还有一部分农民在资本化大农场打工。与自己种地时相比,在大农场务工的劳动环境、心态显然大不相同。如同任焰、潘毅(2006)揭示的“宿舍劳动体制”对于再造工人阶级意识的意义那样,资本化大农场也许不仅仅是雇农的劳动空间和资本再生产的场所,而成为滋养农民阶级意识的催化剂。
当然,我们的分析并不是要强调阶级已经在当下中国农村社会中成型,而仅仅在于呈现从阶层到阶级的转换这样一种可能。现实生活中是否存在一个阶级实体,并不构成是否采用阶级分析的前提条件。相反,如果我们以此为条件放弃阶级分析,就会忽视“碎片”向阶级转变的可能性,就会对这种转变造成的集体抗争风险失去敏锐性和洞察力(冯仕政,2008)。
(三)阶层结构、土地所有制与地权配置
长期以来,关于土地所有制与地权配置关系问题的争论不绝于耳。围绕中国土地向何处去的问题,学界形成了土地私有化、土地国有化、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等不同主张。这些争论虽有一定意义,但“没有切中要害,并掩盖了地权问题的实质”,因为“无论是土地公有制、私有制或者多种所有制兼容并存,都可能形成不充分的土地产权”(张小军,2004)。只有通过探讨地权背后的社会关系与非制度因素,发掘“人—地关系”背后的“人—人关系”,才能把握地权问题的本质和核心(臧得顺,2012)。
本文对阶层地权问题的讨论进一步证实:地权配置问题不仅跟地权主体清晰程度和地权权利束的完整性有关,更与农村社会结构尤其是阶层结构紧密相连。不同的阶层地位,决定了人们在农地大规模流转中博弈能力和获益程度的差异。大户阶层和基层政治精英阶层凭借他们自身的权力和资本条件,在农地大规模流转中占据着绝对优势。当农民(尤其是普通农户)阶层的弱势地位未能得到改变时,他们在地权博弈中的被动状态也同样无法改观。即使从法律制度上赋予他们完整的农地产权(17),他们从土地中所能获得收益也非常有限。当前,尽管有大量的惠农政策资源自上而下流入农村,但这些资源较多为资本和权力同盟所攫取。国家与农民关系被精英联盟离间,农民距离国家更为遥远。而且,在目前的乡村政治社会环境中,农民拥有完整地权也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支配之,因为资本与权力结盟的“谋地型乡村精英”群体完全有条件让农民“依法”、“自愿”流转土地,放弃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规定的完整地权依然会在实践中演变为不完全地权。
所以,如果弃乡村社会阶层结构和权力关系格局因素于不顾,而妄谈完整、清晰的农地产权,实际上并没有抓住地权配置问题的根本。与其将精力耗费在明晰土地产权上面,不如设法制定一系列更为完善的协调阶层间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更好地确保弱势阶层在地权配置中的收益能力。当务之急在于建立健全农地规模流转相关配套制度(比如奖惩考核制度、补贴制度等),使各地农地规模流转有序进行,避免盲目跟风。同时,在流转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特别是纯农户的意愿),禁止激进的农地大规模流转行为。
针对经济学“产权是一束权利”的命题,中国社会学家揭示了产权的社会属性,并形成“产权的社会建构逻辑”这一研究路径。本文延续了产权的社会学研究思路,用“产权的社会结构逻辑”来拓展“产权的社会建构逻辑”关于地权问题的研究。具体而言,我们运用“阶层地权”这一分析框架来展开对地权配置问题的讨论。
跟“产权的社会建构逻辑”不同的是,“阶层地权”分析框架不限于对地权主体社会关系的讨论,而将分析重点转向一个更高层次、更具中层意义的分析单位——阶层结构。我们强调,地权主体社会资本、势力大小不同的根源,在于其所在阶层地位的差异。对不同地权主体在农地分配中不同表现的分析,必须深究其“故事背后的故事”才更有利于把握问题的核心。
同“关系地权”一样,“阶层地权”分析框架也指向乡村社会结构的新变化。我们赞同这样一种观点:社会关系强弱、社会结构形态是集体地权界定实践中的重要影响因素,反过来,集体地权又为社会关系主体的博弈与社会结构的变迁提供了制度基础和平台(臧得顺,2012)。不过,“阶层地权”分析框架的落脚点并非微观的、个体意义上的社会结构,而是中观和宏观层面的社会结构。在笔者看来,地权配置秩序与农村阶层分化密不可分。研究者们关注到不同的产权主体在地权博弈中的能力、势力的差异,实质在于阶层分化所致。如前文分析的那样,在当下中国农村,农民已经分化为离农户阶层、兼业户阶层和纯农户阶层。这些阶层还可再细分为不同的次级阶层,每个阶层在农地流转中的态度、行为逻辑和行动能力都存在差异。
同时,“阶层地权”分析框架还关注农地大规模流转对农村社会阶层结构的重塑作用。如前文论及,农地大规模流转之后,农村阶层结构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先由离农户、兼业户和纯农户(包括传统种田大户阶层、小老人)等阶层构成的多样化阶层体系转变为由大户阶层和雇农阶层主导的封闭性、单一化阶层体系。阶层的再生产特性增强。农民尤其是纯农户被进一步边缘化。这一重大的社会结构变迁及其已经和可能引起的一系列后果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提出“阶层地权”这一分析框架,阐明其独特优势和实证意义,绝非要否定或者替代“产权的社会建构逻辑”的研究路径。我们意在强调“产权的社会建构逻辑”将分析重点放在产权主体上面的局限性,以及这一研究路径的可能拓展方向。我们更希望,“阶层地权”指向的“产权的社会结构逻辑”研究路径与“产权的社会建构逻辑”研究路径能够相互结合,各取所长,共同推进“产权的社会视角”下的地权研究。
本文作者感谢周雪光、刘世定、折晓叶、艾云和陈家建等老师提供的批评建议。田先红特别感谢杨华、陈靖、孙新华、高万芹和冯小等同仁给本文提供的大量帮助和启发。按照学术惯例,文中当事人人名和地名都做了技术处理。
①有关西方产权理论的效力及局限,学界已有诸多评论,本文不再赘述,可参见周雪光(2005)、刘世定(1998,1999)、折晓叶和陈婴婴(2005)等。
②本文中的社会结构是狭义上的,专指社会的不同类属或群体之间的稳定的关系模式(王思斌,2010,第11页)。
③在社会学史上,行动者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问题历来为社会学家们所关注。远如埃米尔·迪尔凯姆关于“社会事实”的讨论,近如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都在这方面做出了经典尝试。
④关于网络结构观与地位结构观之间的区分,参见李路路(1999)。
⑤社会分层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社会学研究最重要的主题之一,相关文献汗牛充栋,无法一一列出。对中国社会分层研究的系统评述,可以参见张宛丽(2000)、仇立平(2007)。
⑥此处所讲的传统种田大户不同于目前在全国许多地方推行的农地大规模流转所形成的超级种田大户。传统种田大户主要依靠亲戚、朋友或邻居间自发自愿流转土地形成,种植规模大多在二三十亩左右,地租较低甚至免地租。而目前的超级种田大户都是由行政和资本力量推动,农场规模少则几百亩多则成千上万亩。也有学者将传统种田大户称为“中农”,参见贺雪峰(2011)、杨华(2011)。
⑦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赵阳透露,2007年前的10年间,全国土地流转年均增长14%,但2008年土地流转猛增70%,2009年再增50%,至2010年底全国已累计流转1.7亿亩土地,超过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2%。参见《半月谈》,《警惕土地流转“转速”过快》,http://today.banyuetan.org/jrt/101221/22830.shtml,2010-12-21。
⑧此数据为该公司上报的流转面积,目前实际流转面积只有约600亩。该公司曾计划继续流转土地,但后来因效益不佳、未能跟村民谈妥地租标准等原因而搁浅。
⑨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农田水利状况日益恶化,农作物极容易受旱涝灾害影响,导致粮食减产。越来越多农民为了规避农业生产风险,而倾向于将土地流转出去,那样能“旱涝保收”,到期就可以领取土地租金。这是乡村水利状况恶化倒逼农民流转土地的结果。
⑩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可能跟农作物生长规律、土地资源状况和农业所需投入劳动量等方面的不同有关。
(11)其他学者的研究也发现了这个问题,参见程漱兰(2011)。
(12)大户流转土地提供的租金水平低于农户种粮收入水平是农地大规模流转得以发生的基本条件,否则,大户也缺乏流转土地的积极性。所以,纯农户流转土地所获租金收入肯定要低于他们自己耕种土地所获收益。此外,从理想状态来说,农户流转土地之后可以外出或者在附近务工赚取收入,但实际上,由于务工机会(包括在资本化大农场打工的机会)有限,本地不可能同时容纳释放出来的如此多的劳动力。而且,对于这些纯农户而言,他们或者因为年龄偏大、或者因为家中有要事无法离身外出务工。在土地流转之前,农户可以同时获得务农和在乡打零工两份收入,农业生产并不会耽误农户太多时间,他们完全可以一边种地一边在本地打零工。
(13)所谓“空挂户”,指在村庄中仅有户口而无房无地的村民。此处借用该词来形容土地流转之后村民与村庄关系的疏离。
(14)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农业部就在广东南海、山东平度、北京顺义和苏南地区等地进行了农业规模经营试验。
(15)调研笔记:2012年7月7日访谈李某,20120707LL。
(16)冯仕政(2008)指出,马克思关于阶级对立和斗争的话语应该被当作一种分析社会冲突的理想类型,而不是关于社会现实的事实描述。在中国重新引入阶级分析,并不是说当前社会冲突已经严重到“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的程度,更不是要推动两大阶级的“相互直接对立”,而是用这一分析路径来诊断社会现实。
(17)目前国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权长期不变,并赋予其用益物权性质,这已经实质上接近于地权私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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