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与路径研究
刘雅鑫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00
摘 要: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自诞生以来就是保障行政队伍廉洁奉公的重要途径,不断开展的实践探索和获得的学界研究成果侧面证明了该制度的价值所在。然而,在制度的具体适用实践之中,行政问责制并未能充分发挥其设立目的,规制分散、权责不一、程序模糊等问题现实存在。本文即是从行政问责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的现实问题出发,意在提出几点完善该制度的可行性建议,对此制度的适用与健全进行再思考。
关键词: 行政问责;现实问题;完善路径
行政问责制度作为我国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与追责机制,可追溯至堪称特大安全事故的非典事件,而后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逐步开展。例如行政问责相关规定出台的实践,以及行政问责基本理论、归责原则、实践困境与出路探讨等具体问题的理论成果。但是还有一些现实问题亟待解决,在制度适用中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这就使得行政问责制度的再思考有其现实意义。
自2008年起,四川省开始开展高职单招考试.通过单独考试、单独录取的方式,选拔一些对某方面有特别爱好,愿意在某个专业、职业领域长远发展,且动手能力、实践能力较强的学生进入高职院校进一步学习.普高生和中职生均可参加高职单招考试,一旦被参加测试的高职院校录取的学生,无需再参加当年的高考.
一、行政问责制度的适用范畴与价值定位
研究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与路径,首先应当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范畴以及价值定位。就行政问责制度的适用范畴而言,它是各级政府人员在工作范畴之内对法定职责未有履行或履行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结果的情况下,对这类行政机关人员适用的问责机制。在这个概念范畴之下,行政问责的主要手段在于责问和惩戒,而更深层次的目的仍要归于预防行政机关人员履职失当、保障行政执法体系运行有序的价值定位。因此,行政问责对于失职行为的发生和责任承担起到两方面的作用,即预防和追责,有助于保障行政队伍廉洁、树立行政人员法治意识以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行政问责制度的存在给予了问责主体处理行政机关内部人员履职失当行为的问责权,但这并不意味着问责主体可以随意滥用。实践之中,由于问责主体、问责事由、问责程序等问题的规定分散,甚至不明、空白,行政问责制度有被滥用、误用的客观风险。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阻碍行政问责机制的实际应用。[1]
二、行政问责制度的现实问题探析
(一)问责规制分散,缺乏专门立法
当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虽然已经经过长时间的实践探索,但至今尚未形成一套规范的、完备的、制度化的法律法规规制体系。行政问责相关规定呈分散式规制模式,散见于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之中,党纪法规规章等占据规制的主要部分,其中行政问责事由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政许可行为、党员干部的监督及失职渎职处分等诸多事项。①此外,我国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担责情形,试图以规定促行政问责规范化、以规定促行政问责制度化。然而,行政问责规制的分散、专门立法的缺位,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没有高位阶的法律保障,具体的追责事由以及明确的权责范围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阻碍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整体进程。
(二)主体权责不一,影响追责成效
首先,健全问责立法、明晰行政人员权责是解决行政问责制度问题的关键着力点。有效的法律规制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正当基础,也是行政问责制度实施的有力保障。健全行政问责立法,就要明晰各级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职权和职责内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是行政问责制度的两大支撑。通过立法厘清具体权力和责任,是问责机制启动的根据和前提。
权巍,赵云秀,韩成,等.基于立体图像感兴趣区域及对比度的舒适度评价模型[J].光子学报,2018,47(12):1210002
(三)问责程序模糊,有碍问责公正
大学较之中学存在阶段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学习和人际交往上。新生中主要的问题之一是学习问题,不少新生来访者主诉“学习内容比较枯燥,没意思”,“不知道学这些东西有什么用,对现在的学习很迷茫”,“担心未来的发展,不知道将来自己要做什么,能做什么”。大学新生学习上的迷茫感主要表现三个方面。
三、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路径思考
海底通信光缆包括独立海底光缆和海底光纤复合电缆(即光电复合缆)两个类型。近年来,光电复合缆使用较为广泛,其暴露的问题也相对较多。光电复合缆将电能输送和信号传输与整合于一体,充分利用光纤传输信号不受电磁场干扰的特点,将若干光纤单元放置于电缆电力芯间的空隙中,传输信息,实现通信联络和远端控制[3]。
行政问责制度是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相结合的制度,程序公正是实现实质公正的前提和保证。问责程序模糊即是指行政问责制度的问责程序不够规范化,《问责暂行规定》从调查、提出建议、听取申辩到最后做出行政问责正式决定,提供了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流程。然而,科层制的行政程序也会产生某些公正性漏洞,致使上级问责权独断、滥用,这种情形在地方政府更易发生。此外,当行政问责决定生效后,缺乏真正有效的救济机制,问责后难以简单根据规定就达到复出效果。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行政问责制度的公正性。
行政问责制度出于其追责的特殊性,赋予了一部分主体问责权限,然而实践之中的行政问责更多的是在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追责,是一种“自己处理自己”的问责模式,行政机关外部的问责主体及其权限并未得到充分地发挥,比如在《问责暂行规定》中也没有对政协、媒体等社会力量的问责权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说明。[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表明人民群众才是国家真正的主人,行政机关应当对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负责,即对人民群众负责。外部监督尚未得到真正全面的贯彻,导致行政问责制度效能有限。同时,权责统一和有权必有责的要求也指明了问责主体同样应该受到合理的监督,在出现符合追责条件的情形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权责不一也导致了长效问责机制的施行困难,实践中的行政问责多以“活动”等形式短期集中开展,追责成效有待提升。
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是科学有效的解决方法,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解决同样需要根据实践探索中暴露的现实问题针对性处理。行政问责法律缺位、主体权责界定不明、问责程序有待完善等问题的客观存在,决定了要想充分发挥行政问责制度的价值定位,就必须健全问责立法、明晰行政人员权责,明确问责主体、界定权限范畴,规范问责程序、健全行政问责机制。[3]
其次,明确问责主体、界定问责权限范畴能够有效保证行政问责制度的权责统一和规范适用。将问责主体的追责权及其内容落实到文本的明文规定之中,使其能够依法依规进行行政问责,在规定的问责事由和情形之外不滥用也不误用该权限。改革党政关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权责相统一也要求问责主体同时要受到其他主体的监督,真正做到对人民负责,为人民群众谋取利益,这也是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的根本性规定。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就突破了上级对下级、短期集中开展的问责模式,为行政问责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最后,规范问责程序、健全行政问责机制,以程序公正促实质公正。行政问责程序的基本流程只是问责框架,在实际适用中要注重每一个阶段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保证行政问责实现实质公正,而非单纯的“走过场”或“领导独断”就作出问责决定。在问责的基本流程之外,必须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救济机制,针对问责错误以及改正后复出等情形详细规定,在有效保障问责公正的同时也能够有效救济问责后的新情况。
四、结语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健全和完善行政问责立法机制是解决行政问责制度适用困境的核心和关键。当下分散式规制的立法模式无法有效统一各地各级政府的责任追究标准和情形,权责不统一以及机制的不健全也是客观存在的实践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健全问责立法、明晰行政人员权责,明确问责主体、界定权限范畴,以及规范问责程序、健全行政问责机制。采用多种手段推进我国行政机关问责机制进一步完备,充分发挥其设立的目的和价值定位,对法治政府和依法治国的整体进程意义重大。
[ 注 释 ]
①我国涉及行政问责制度的规定如《公共卫生突发条例》、《行政许可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
[ 参 考 文 献 ]
[1]邢振江.价值理性视角下我国特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探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8(1).
[2]庞明礼,薛金刚.行政问责的困境与出路:基于双外部性的分析视角[J].学习与实践,2017(6).
[3]陈文静.中国行政问责深入研究:困境、归因及其走向[D].吉林大学,2013.
中图分类号: D6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5-0102-02
作者简介: 刘雅鑫(1996- ),女,汉族,河北邢台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