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创新_所有制论文

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创新_所有制论文

社会主义经济学理论的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学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先导。同样,经济学理论的创新,也是经济发展和经济变革的先导。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世界在变化,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在前进,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在发展、迫切要求我们党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勇气,总结实践的新经验,借鉴当代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在理论上不断扩展新视野,作出新概括。”[1]深刻领会十六大报告,对其中有创新意义的经济学理论作深入研究探讨,对我们紧跟形势的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认真总结我国市场经济与改革开放的实践,彻底把人们的思想认识从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理解中解放出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也是经济学者的神圣职责。

一、确立劳动本体论的思想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十六大报告,我有一个强烈的感受,就是其中突出了劳动与劳动者的地位和作用。报告十分重要地指出:“必须尊重劳动……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联系近年来江泽民同志多次提出要深化对社会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并且对社会主义劳动范围作出了新的阐述,对帮助人们摆脱传统的理论束缚很有意义。

民以食为天,人以劳为本。恩格斯讲,“劳动创造了人本身”[3]。正是劳动,人类才在最终意义上与动物区别开来。劳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劳动是财富之父”,劳动才能提供人类的需要和满足。不难想象,如果没有劳动,人类仍然如动物生活在茹毛饮血的时代。

但是对于劳动、劳动价值论以及劳动者,学者们的认识并不全面,许多仍停留在僵化和教条的层面上作解读。近年来研究劳动价值理论的文章很多,可是为什么要在新历史条件下深化对社会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究竟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这方面的理论比较肤浅和狭隘。有些学者仍然纠缠于非物质领域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物化劳动创不创造价值,科学技术创不创造价值,以及非生产要素创不创造价值等等[4]。

就笔者理解,劳动价值论其基本的原理就是劳动者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分析从商品入手,两种商品为什么能够交换,除了它们都有使用价值外,主要还因为都包含着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支出,都凝结有一般的人类劳动。而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就是商品的价值。也就是说,在商品中,劳动是价值的源泉,劳动者作为劳动的主体,是生产商品的主体,也是创造价值的主体、创造价值的源泉。这也就是劳动价值理论的内涵。理解这点很重要,就是要确立劳动和劳动者在市场经济中的本体地位与作用。离开了劳动与劳动者,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就无从谈起,人类社会也不复存在,任何社会经济关系如沙上建塔。没有劳动与劳动者,一切阶级与阶级统治的社会都是不可能的,没有阶级和阶级统治的社会也是不可能的。劳动与劳动者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主体,劳动者的发展和进步才具有真正的社会经济意义。当然,正是因为有了劳动与劳动者对于价值的关系这个内涵,马克思才能在此基础上,创造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剩余价值理论。

有些学者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不仅是劳动创造价值的问题,还有“价值决定”与“价值规律的作用”问题。笔者坚持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主要就是劳动者创造价值的理论,至于“价值决定”以及“价值规律作用”问题,马克思经济学中确有大量的阐述,但这与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分析并非扣得很紧,关系也不是很大[5]。关于价值决定问题,究竟何种劳动决定价值,何种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还是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诚然,商品价值作为劳动的结晶,总是包含有一定的劳动时间。问题是由于社会劳动分配的复杂性,以及劳动生产率的差异,很难断言某种或某类商品到底包含有多少价值量。如果硬是要进行这种计算,很可能成为永远无解的“歌德巴赫猜想”。所谓“价值决定价格”,实际上是价格理论而不是价值理论。晏智杰教授在《劳动价值学说新探》中指出,“时至今日,人们从西方经济学基本理论中所能看到的,就只有价格论,而没有与它分离的价值论。有时人们也称价值论,但其实际所指的仍然是价格论”[6]。笔者认为很有道理。并且在“价格论”方面,除了对劳动价值论的不正确否定外,西方经济学中的价格分析,比马克思更要细致,也更接近于市场经济的事实。

“价值规律”,人们在理论上使用的频率很高,讲“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格围绕价值作上下波动”。但由于价值量本身难以确定,价格主要由供求关系决定,实际上这里的“价值规律”已经不是价值规律,而是价格规律了。我们需要揭示价格按供求关系变化的函数关系,这跟价值分析之间实在有太大的距离。但我们没有必要把不属于劳动价值理论的问题硬拉到劳动价值理论中来。

二、不能把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对立起来

十六大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应该承认,十六大的理论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拓宽了很大的空间。

问题是经济工作的许多场合、在经济学的许多分析中,人们在谈到“公”和“私”的概念时,尤其是在公有制与私有制的问题上,往往很容易把两者截然对立起来,把两者当作互相排斥的东西,甚至视为冰炭不可同器、水火不能相容。

其实,“公”和“私”并非截然对立,人们也不必以截然对立的观点来认识和对待“公”和“私”的问题。至少生产力发展到今天,由于经济资源和财富的稀缺性,获得资源和财富始终是人们追求的重要目标。因此,代表个人利益的“私”是客观存在的。不仅在亚当·斯密的笔下,“经济人”作为著名的理论假说(也是毋容置疑的基本事实),就是在马克思经济学经典中,劳动作为谋生手段的肯定,按劳分配的规定,也表明个人利益不可抹煞。如果硬性否定或取消个人利益,只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个人利益的客观存在,在某种意义上又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如果离开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很难想象社会和经济如何发展。而且,私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也不全然是截然对立的。问题是要在尊重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个人行为要进行规范约束,防止出现完全的自由放任,使之以个人利益为目的的活动,既不影响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又能增进社会公众利益,从而实现“公”和“私”的统一。我国古代的思想家荀子就强调对私欲的节制。在他看来,人的自然本性是“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7],这是不可改变的。但是如果让人的本性任其发展,不加约束,就必定相互追求利欲,争夺残杀而无所顾忌,造成社会秩序的紊乱。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在不违背人性的前提下,“起礼义,制法度”,即依靠外部规范使人趋善,以安定社会。

同样,在所有制问题上,“公”和“私”也不完全是截然对立的。在许多人的心目中,往往把私有制当作是洪水猛兽、万恶之源,有着典型的“恐私症”。当然,这也反映了一些学者先入为主,没有从根本上搞清楚问题。其实,关于私有制,有不同性质的私有制。有剥削阶级的私有制,有劳动者个人的私有制。区别要依所有者的主体属性而有所不同。马克思曾明确指出,资产阶级的私有制并不等于一般的私有制,他说,私有制的性质要“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其中一种是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另一种是以剥削别人的劳动为基础”[8]。当然,公有制也有不同的公有制,如原始社会的公有制,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有制,今天劳动群众合作所有的公有制,以及中央政府代表劳动人民对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制,省、市、县、乡政府所属的公有制(含乡镇企业)。这里区别在于,公有制是由劳动群众直接拥有生产资料,还是由政府代表人民间接拥有生产资料,以及代表者的属性。而就劳动群众直接拥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来说,如果个人直接拥有,就是私有制;如果两人以上直接拥有,则为公有制。尽管经济学者对此很少作出科学的区分和说明,但笔者认为,这种劳动者个人的私有制与劳动者两人以上的公有制在性质上很难说有多大区别,如果用对立的观点来看待这个问题,也没有多大必要。再说,在现行的股份制经济中,已经既有公有制的因素,又有私有制的因素。尽管各自所占的份额有主有次,但至少已经说明这里的“公有制”与“私有制”并非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统一在一个经济实体中。并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公有制与私有制的长期共存、共同发展是不言而喻的。

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不是对立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在理论上的创新意义,是要充分表明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作为发展生产力的手段,在不同领域相比较而存在。在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领域,在生产公共产品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私人资本不愿或无力(也有准入问题)介入,属于“市场容易失灵”的领域。显然采取公有制的形式,甚至国有国营会更有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会比非公有制有更高的效率。相反,在许多竞争性生产经营领域,公有制的形式会人为增加许多管理环节,加大监督成本,整个交易费用都会明显增大,确立存在内外部都不经济的问题,属“计划容易失灵”的领域。这种情形在很大程度上已为我们的实践所充分证明。而采取非公有制经济的形式,却能体现出较多的优越性:就微观层面分析,利益关系比较直接,内部动力机制比较健全,管理环节明显简化,外部交易很少漏洞。

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非对立性,客观上要求人们必须破除多年来头脑里根深蒂固的一个观念,就是过高估计公有制的优越性,片面强调国家政府对公有制经济的代表性。其实,公有制并不天然具有优越性,它的优越性的发挥需要十分苛刻的条件,至少包括:首先,这样一种所有制形式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是先入为主的所谓生产关系的要求:其次,所有者代表确实能代表最终所有者的利益,并容易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而且与经营者之间也能建立起有效的利益约束关系;第三,公有制的公平和效率优势充分显现。从实践来看,满足这三个条件相当困难,尤其是在公有制经济摊子太大、战线太长的情况下,公有制的优越性会受到很大考验。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并不仅仅代表公有制经济的利益,并不仅仅是公有制经济的宏观管理主体,相反,它要作为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利益的代表,把各种所有制经济统统纳入宏观调控和管理的范畴,创造完善的法律环境,鼓励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平等竞争、共同发展。如果仍然以为国家或政府只是代表国有经济、公有制经济的利益(现实中对国有企业的特殊厚爱,比如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失业、退休优于集体、私营的情形),那么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仅是冠冕堂皇的空话,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无论怎样也不能不被看作“一种权宜之计”,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歧视,当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管理可能不是“管、卡、压”,就是放任自流,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可能形成既有利益驱动又有行为约束的经济关系。

三、树立全新的财产观念

财产问题,是人类社会基本的经济问题。人们为了生活首先需要生产,而生产必须以一定的生产资料或资源要素为前提。生产资料和消费剩余形成的积累或投资,都构成了一定意义上的财产。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教条主义的束缚,对财产问题人们有着根深蒂固的狭隘偏见。财产面前,惯性的思维定式就是看它是公有还是私有,公有则万事大吉、多多益善;私有则怀疑恐惧,打入“另类”一族。

实际上,在理解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不应当对立起来以后,我们的研究就应该进一步搞清楚所有制的性质。明确什么样的所有制是资本主义的,什么样的所有制又是社会主义的。这是正确认识财产的基础性理论问题。在所有制理论的认识上,包括西方经济学者在内,都还是从结论上教条式地理解马克思经济学的所有制思想,长期以来以讹传讹,永无休止地进行公有制与私有制方面的争论和互相攻讦。

其实,在马克思的学说中,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种社会的所有制差异,并不是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区别,而是所有制主体属性的不同。很能说明问题的是,马克思从来都没有简单地把公有制与私有制对立起来。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讲得很明确,“共产主义(这里共产主义与社会主义没有严格的区分——引者注)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9]。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关于所有制的思想与《共产党宣言》是一致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4章结尾,有一段著名的话,他说,“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0]。按照马克思的意思,这里主要讲的是,原来劳动者自己劳动拥有生产资料的,后来被资本家所剥夺,变为资本家所有制,而对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否定,则是重新恢复劳动者所有制。这里并不存在对公有制或私有制的否定。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既非是私有制,也非是公有制,就是劳动者所有制。劳动者所有制,才是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最最基本、最最本质的规定[11]。

关于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基本特征,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在于: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12]。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讲得更明确,他说,“全部现代社会(指资本主义社会——引者注)的经济制度,工人阶级是生产全部价值的唯一阶级”[13]。按照马克思的本意,非劳动者所有制才是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本质特征,资本家不劳动,单纯凭借资本的所有权,获取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才有资本主义意义上的剥削问题。资本主义所有制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根本区别,不是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区别,而是劳动者所有制与非劳动者所有制的区别。再说,现在发达市场经济的国家中都有公有制经济的存在,那么这种公有制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性质?面对全球化的浪潮,面对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东西方经济学者中只看结论,不看分析过程,特别是不看理论逻辑前提条件的现象,应该说到了彻底澄清的时候。

笔者认为,沿着十六大理论创新的思路,肯定劳动者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特征,确立劳动者所有制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统治地位和作用,对于树立新的财产现有重大意义。(一)由于不劳动阶级的消失,资本要素的所有者不再是不劳动者,而是劳动者。需要说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资本要素所有权的存在,以及参与收入分配的客观必然性,资本要素的所有者就不像马克思笔下的资本家是“一种多余”[14],这样,资本要素所有者对资本要素的支配、使用以及管理就都可以纳入劳动的范畴,资本要素的所有者就应该被作为劳动者看待。(二)不管是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劳动者都已不再是马克思笔下的无产者,而是资源要素的所有者,是有产者。对这个问题,有一种模糊认识需要澄清,即对“工人”的理解,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词典》2001年修订版是这样解释的:“工人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以工资收入为生,从事生产的劳动者”。《现代汉语词典》1996年修订本的解释也大致相同。在许多实际工作者和学者的思维中,也是把工人当作无产者看待的。我认为这完全不符合生活现实。今天,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劳动者,由于财产主体的多元化,收入形式的多样化,现实中的工人劳动者或多或少有了自己的财产(没有先辈遗产刚刚成为劳动者除外),比如许多劳动者手中的股份,并非就不占有生产资料,也不完全以工资收入为生。再把工人作为无产者既不符合事实,也是“左”的思想作祟。随着中等收入人群的增多,旧有的“工人”认识必须改变。(三)尽管劳动者之间在资本要素的占有方面会存在差异,但确保资源要素的所有者以劳动者的身份出现,是社会主义的制度边界。

在明确了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劳动者所有制的基本原理以后,我们对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的财产也逐渐增加的现象,就会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财产的公有制还是财产的私有制,没有本质的好坏区别。笔者认为,即使是公有的财产,但是假如是靠刮“共产风”“一平二调”来的,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样获得公有财产的办法不仅不能提倡,而且还要禁止和纠正。即使是公有制企业,如果通过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偷税漏税积累的财产,同样不在保护之列,并且要没收处罚。而对于私有财产,只要是属于诚实经营、合法所得,就要保护,不能作为不义之财。

江泽民在“七一”讲话和十六大报告中关于“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落后与先进的标准,而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的论述,笔者认为,这就是一种新的财产观,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发展,中国的经济学对此应该进行深入的研究。在实践中,我们要从法律和政策方面,打破传统的所有制界限,对正当合法的财产权利给予切实的保护,对非法的不义之财,实行严格的惩罚。同时,根据公平与效率的原则,通过税收有效调节劳动者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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