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中居住区土地登记发证问题探讨论文_张峰

农村集中居住区土地登记发证问题探讨论文_张峰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莱城分局

农村集中居住区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新建的农村村民集中居住的住宅小区,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城镇化进程、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起到了积极作用。规范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解决产权问题,是居住区居民普遍关注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明确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因此对于现有已建成的农民集中居住区要尽快完善用地手续,给各居住居民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农村集中居住区的现状

当前农村集中居住区的主要类型为:新居工程、农村新型社区、拆迁安置小区、居民聚居点等,集中居住区居住的人员已经不是名符其实的农民,尤其是城乡结合部、镇驻地、工矿区、商贸区的集中居住区,都入驻了大量外来务工经商者、学区房租赁者,外来人口已经超过本地人口。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住宅跨村安置、集中居住区建设中合村并点较多;二是利用闲置的国有划拨土地、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村、镇集中居住区;三是利用集体土地,暗箱操作房地产。有的村(居)以拆除安置房建设为由,和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变相搞房地产开发;四是建新不拆旧,村庄范围扩大;五是隐形交易多,小产权房突出。虽然集中居住区住房主要用于安置农村居民或拆迁户,但村、镇为了收回建设成本或谋取利益,将部分房屋出售,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形成了“小产权房”;六是大部分集中居住区建设都符合村庄规划,村庄改造方案都经过政府审批同意,办理了土地手续;但有的居住区在原村旧址上拆迁建设,用地手续不完善。

二、农村集中居住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农村集中居住区跨村安置、合村并点较多、土地登记发证较难操作。集中居住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其村(居)民仍然依法享有宅基地及使用本集体土地的权利,居住区内居民住房说到底实质上就是农民的宅基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分别为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有条件取得,具有单一性、特定性、福利性、一户一宅等特性,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禁止流转买卖、入股、抵押等,但是继承、赠予和宅基地使用权随着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流转除外。宅基地使用权随着房屋所有权转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受让人必须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二是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三是宅基地使用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结合当前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实际,集中居住区登记发证只能是符合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因而外组、外村和外乡(镇)的居民在集中居住区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目前还有法律上的障碍,在现有宅基地管理制度下,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只有很少一部分。

二是土地调整难。土地权属调整是可以解决对宅基地流转限制的一种方法,通过调整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集体土地所有权共有,让集中居住区居民共同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可以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但就目前状况看,跨村调整土地权属调整很难进行,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集中居住区建设各村都想在自己的旧村或本村土地上建设,利益冲突很难协调;二是农户都愿意就近耕种,如果远了,不同意调整土地;三是土地质量等级有差别,土地质量涉及到农民切身利益,协调双方利益很困难;四是如果土地调整涉及村多、面积大,实施难度大;五是调整土地所有权需要政府审批,需要程序办理,各村嫌麻烦费事,不愿意操作。

三是“小产权房”大量存在。在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进过程中,大部分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一般由乡镇政府或各村村委会主导建设,存在多种建房方式,有的甚至将集体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开发,房屋建好后由开发商出售。房屋建成后,除安置本村部分居民外,有一部分对外出售,尤其是工矿集中区,大部分出售给工矿企业职工,形成了“小产权房”。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国家明确规定禁止开发、建设和销售“小产权房”,因此必须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小产权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规避市场交易风险,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农村集中居住区土地登记发证解决的办法

一是集中居住区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征收后的土地无偿划拨给居民使用,这样只要符合购房条件的农户均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不受地域和户籍限制,同时杜绝了“小产权房”。集中居住区内的经营性用地(如农贸市场、购物超市等)按照招拍挂程序出让。

二是进行土地调整置换。由乡镇政府或村支两委牵头,村组干部和群众代表参与,将增减挂钩和土地整理新增出来的耕地按照等质等量、就近方便的原则提出调地方案,达成协议后向群众公示,无异议后办理乡镇(村)集体所有权登记手续。这样只要是本乡镇(村)农户均可按照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和程序办理土地登记。

三是给予货币补偿,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换为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对无法进行土地调整的地方,乡镇政府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平等的民事协议,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后,办理乡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这样只要是本乡镇的农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都能办理土地登记。

四是对因集中居住区建设等致使集体土地权属发生权属变化的,实行所有权调整,由相关权利人共同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权属审核后报市(县)政府批准。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整后,使用权随之调整,使用权人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可实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共有制度,即相关村土地调整后共同拥有某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有效解决了集中居住区用地难题。

五是户口迁移。集中居住区建设的房屋有剩余的,如外村到集中居住区购买住房,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所审核合格,符合“一户一宅”条件,报国土资源局取得备案证明方可购房;对想改善住房条件的农民,必须签定拆迁协议,待原宅基地拆除后,方可搬进新居。同时必须将户口迁入本集中居住区,使之成为符合享受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可登记发证。

论文作者:张峰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1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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