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李雨欣[1](2021)在《认罪认罚诉前证据开示的问题与完善》文中研究指明
孙浩然[2](2021)在《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当前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的刑事司法工作要求,效率是其最为核心的本质,公正也是其重要的价值追求。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合理适当的证明标准能够有效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并能防止冤错案发生,现行的严格证明标准虽能够有效防范冤错风险,但在有所简化的庭审程序中会出现不兼容的问题;若能适当降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性标准,则能够在效率价值与公正价值之间实现平衡,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同时也顺应了国际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美国在控辩协商中显着降低了证明标准,意大利在辩诉交易中的证明标准也有所降低,德国在认罪协商制度中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却引来了实务界与理论界的批判,其司法机关正在重新审视证明标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域外辩诉交易制度虽存在诸多差异,但其正当程序可资借鉴。在结合国情探寻认罪认罚案件合理证明标准的同时,可通过对证据的开示,保证律师的有效参与以及对认罪认罚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具体途径,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保障、认罪认罚案件的正当性基础得以夯实。
梁星国[3](2021)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平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以来,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控辩平衡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好运行的关键,控辩平衡是否达成,关系着该制度能否正常运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控辩合意为核心,以控辩平衡为运作基础,以权力制衡为动力,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运行的全过程都需要控辩平衡的参与。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控辩关系在实务中是如何运行的?运行效果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应当如何完善?这些问题都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探索与完善。有鉴于此,本文以X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务数据对该制度的控辩关系进行实证考察,归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控辩平衡问题,探索产生问题的原因,致力于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平衡提供实证基础和完善路径。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重点部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关系的实证考察,以及对实证现状进行问题归纳与原因分析,提出完善路径的具体措施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一是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二是以文献综述方式总结了国内外研究现状,三是介绍了笔者采用的研究方法,四是总结概括了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平衡的理论基础。从理论分析层面明确了控辩平衡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就等于控辩平等;阐释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平衡的具体含义。在此基础上归纳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控辩平衡是以诉讼主体、平等武装、权力制衡三个原则为保障。最后分析了认罪认罚从宽中控辩平衡的程序支撑是有效辩护、被追诉人知情权保障以及有效的司法审查。第三部分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关系的实证考察。以X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一年的具体数据为样本,发现实务中制度启动呈现出控诉方主导、制度适用主要依靠控诉方考核要求推动的现状;律师参与呈现出辩护律师数量不足、质量偏低,值班律师制度形同虚设,律师辩护空间被压缩的现状;控诉方告知义务履行呈现出告知时间不明确、内容笼统以及告知内容不全面的现状;协商过程呈现出程序适用未体现协商性、被追诉人知情权保障不足的现状;协商结果呈现出程序从简未体现、量刑不均问题严重、量刑建议采纳缺乏实质性审查的现状。第四部分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失衡的问题与分析。总结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关系存在控辩地位不平等、控辩信息不对称、控辩协商能力不对等以及控辩失衡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危害的问题。制度改革对原有职权主义的“路径依赖”、控辩双方的“个人倾向”、制度设计保守,是实践中控辩关系发生失衡的主要原因。第五部分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平衡问题的完善路径。在平等控辩双方诉讼地位方面,通过树立认罪协商制度的理念,破除刻板印象和行为惯性,明确被追诉人制度启动权和设置被追诉人回复期限以提高其主体地位。在提高被追诉人信息获取能力方面,通过确立证据开示制度,深化落实控诉方说明和告知义务提高。在提高被追诉人协商能力方面,要加强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尽可能实现有效辩护和有效法律帮助。此外,法院也要加强庭审审查,尤其是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构建有效的司法救济,解决认罪认罚控辩失衡问题,最终实现控辩平等。
杜厚扬[4](2020)在《刑事证据关联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张亚男[5](2020)在《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诞生于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中都鲜有提及。2019年10月11日,两院三部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提出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用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保障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由此,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被赋予了新的意义。笔者将对传统证据开示制度进行剖析,对比研究在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构建证据开示制度的理论基础、背景、内在联系等问题,结合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据开示的实践现状和问题,并对域外证据开示制度进行考察,最后提出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证据开示制度构建的具体建议。首先,笔者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有其新的定义,其目的、价值基础和意义应当围绕“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认罪认罚自愿性和真实性”去展开。其次,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运用证据开示的实践,但因为缺乏制度的规范和相关立法的缺位仍存在许多问题。再次,通过对两大法系不同国家相关制度的考察,我们能发现证据开示制度在不同国家间有着共性,可以作为我国构建此制度的有益经验。最后,本文结合案例分析和域外经验,创新性提出了构建以检察院诉前证据开示为主、法院诉后证据开示为辅的证据开示程序构想,以期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建议。
杨佶欣[6](2020)在《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文中认为总体而言,包括控辩协商和被害-加害恢复与和解的“合作式司法”模式,在当今世界已然成为一种变革潮流。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强化认罪协商,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原有的合意制度之外酝酿新的对话形式,都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审前程序处理案件、解决纠纷乃至形成事实的新诉讼模式。在此背景下,我国当前的司法合作制度,也即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体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尤其在当前域外诸国“放弃审判制度”方兴未艾之时。然而,不迎合世界潮流并非表明制度的滞后性,只有实践需求才能有效论证变革的必要性。对此,若从审前程序的辩护样态出发,可以知晓,我国在辩护方与控方的交涉、对话上已有长足的发展,如辩护律师推动形成的纠纷解决、侦查合作、审前诉讼终结,以及伴随其间的“对话”或“交涉”过程,都可以从一个侧面生动地展现。然而,相对于实践的发展形态,当前的制度框架——和解与认罪认罚——并不能完全满足其需求;两制度不仅具有外在功能上的不足,也一定程度存在内部的衔接不畅、减让幅度不明确等问题,这是诉讼参与者对话的障碍。正因为如此,我们应立足实际需求,明晰当前认罪认罚与和解制度存在的内在与外在的痛点,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合理地分析域外经验,由此获得相应的启发。这将明确对话机制的基础所在,也会为实务操作提供更有效、规范的经验借鉴。鉴于此,虽然当前制度存在诸多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贸然移植往往事与愿违,但至少应以开放心态看待制度,认识到其相对于实践需求、域外潮流可能的滞后之处。相应制度的完善或许是审前程序对话的平等性、有效性的有利条件。同时,在我国某些法治较为发达、司法办案与辩护的质量相对较高的地区,先行先试某些域外前沿经验,可能会收获意想不到的成果。综上,本文的主要思路如下。导论部分将对本文的研究制度背景、现有文献综述、研究目的、研究意义以及研究的方法和思路,做一简述。第一章将分析合作式司法的概念及其制度基础,并明确辩护功能得以发挥的条件。笔者将厘清合作式司法的基本概念,并做好相关的辨析,分析其存在的域内外制度;也将强调“对话”在其中的重要意义及相应形式。其次,本文还将分析在这种合作与对话的环境中,辩护律师在审前具有何种相对优势,具有何种良性条件,为接下来的深入论述打下基础。第二章聚焦辩护的对话经验。具体而言,将从审前辩护的部分实践案例入手,分析其可能存在的新形态,并尽量分析其中的法理构造和产生因素。基于此,笔者还将对实践中的侦查合作、类案特殊性以及相应交涉过程予以梳理。第三章论述当前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局限性。深入讨论辩护实务后,本文将分析现有的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实践(尤其是对话与合意达成)的制约因素,包括实践效果层面、内在衔接以及外在功能层面的全面梳理。基于此,将明确对话机制形成的短板何在。第四和第五章将分别梳理域外经验,并简述社会性因素。具体而言,笔者将对域外相应有利于对话的制度基础予以梳理,既为我国当前对话机制的塑造提供借鉴,也将真正为实务中办案者、辩护律师提供一定的经验参考。或许,在相应时机成熟时,我国亦会开启制度变革的大门。最后,还将从法律职业的角度,简要归纳对话实践经验产生的社会性因素,基于此,将有利于我们看清实务中潜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规制的思路。第五章的最后一节,集中归纳合作式司法中,对话得以有效、平等开展的充分必要条件(制度层面),展望合作/协同这一模式的发展方向。
周虎[7](2020)在《论刑事诉讼中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文中研究说明检察官客观义务,又称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是指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超越当事人”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公正地履行检察官职责,照顾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依法积极追诉犯罪的同时将实现司法公正放于首位。检察官作为客观公正的司法者,应当勿枉勿纵、不偏不倚且极力追求司法的公平正义,而不只是片面地打击不法、控诉犯罪。在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检察官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同时也体现出检察官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准则。在我国,检察官应当履行客观义务的缘由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拥有保障被追诉人合法利益的职责;检察机关以司法公正为执法办案的首要目标。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应当客观地、全面地搜集证据,如实地审查证据,全面向辩护人开示证据;检察官应当客观、如实地追诉被追诉人,不枉不纵;检察官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刑事诉讼秩序,纠正不法行为,同时为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被追诉人提供诉讼救济;检察官应当平等地对待被追诉人,公正地关照其合法权益。这些是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具体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检察官都能较好地履行其客观义务。有些检察官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有罪推定心态严重,甚至采取隐匿证据、曲解法律等方法谋取诉讼利益,通过侵犯辩护人权利、压制辩护的方式获得诉讼优势。检察官当事人化的理念误区、检察机关极端追求胜诉的诉讼文化、检察机关难以独立司法的现实因素与检察机关严重行政化的管理体制,导致某些检察官漠视其客观义务,不能公平公正地行使职权。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是确保其公正地行使权力的关键所在。为了促使、保障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我国应采取如下措施:第一,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和职责,是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基础和根源。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和法律监督职责在本质上有着高度的一致性。第二,培育检察机关客观公正的诉讼文化。通过培育客观公正的诉讼文化,使检察官妥当地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平等地、理性地对待被追诉人。第三,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也是确保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重要措施。第四,清除检察机关管理体制的行政化色彩。通过落实员额制检察官制度改革、清除检察机关内部“上命下从”管理体制、业绩考核机制等改革,使检察机关的管理体制回归司法属性,为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提供制度保障。
马骐轩[8](2020)在《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被追诉者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刑事诉讼制度。“认罪”一般指被追诉者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全部或者部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意味着被追诉者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承认和叙述,而非形式上的认罪宣告;“认罚”则指被追诉者接受司法机关提出的处罚方案,而这一处罚方案是被追诉者自己参与设定的,相比于法院判决的外部强制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追诉者获得的实体与程序上优待的结果就更容易被接受和服从;而“从宽”则包括实体处理上的从宽和程序适用上的从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在于以从宽处罚为条件,鼓励被追诉者放弃对抗,调动其主动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使其获得从宽处理。既体现对被追诉者权益的充分尊重,也有利于控辩双方就定罪与处罚达成合意,进而实现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价值在于为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适用提供正当化机制和动力机制,提高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适用率,进而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虽然以被告人认罪作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但没有明确要求构建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这导致检察机关以讯问的方式展开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认罪答辩,在没有法院参与的情况下,无法保障这种以讯问形式获得认罪答辩的正当性。而构建程序独立的、由法院主导的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综观域外与被告人认罪答辩有关的制度,对我国构建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具有可兹借鉴之处的,诸如美国的传讯程序与被告人答辩程序在程序上的独立性,意大利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的一系列刑事特别程序,法国事先认罪出庭程序的法定考虑期和律师介入,以及日本罪状承认否认程序等,都可以为构建我国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提供有益经验。因此在程序空间上,可以考虑将刑事被告人认罪答辩设置在庭前会议中作为一个环节。但我国并不是所有案件都会召开庭前会议,若要在制度层面构建一套完整的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可以仿日本例,对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刑事案件在开庭时先进行被告人认罪答辩,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思路。在制度设计上,要保障被告人认罪答辩的自愿性、真实性,以及存在据以作认罪答辩的基础事实,以确保被告人认罪答辩的有效性,以此可以相应地确立自愿认罪、程序正当、程序独立、底限正义等为刑事被告人认罪答辩的基本原则。此外,还应拓展庭前会议制度,建立预审法官制度,探索和完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增设律师强制辩护制度等配套制度,保证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顺利运行。
何金海[9](2020)在《新加坡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法治中的重要内容。新加坡于2010年正式引入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实现了刑事诉讼法的重大突破。新加坡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法律依据由《刑事诉讼法典》等成文法与新加坡法院所确立的判例规则共同组成。成文法层面,新加坡2010年《刑事诉讼法典》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开示确立了正式框架,该框架涉及刑事证据开示的基础要素、开示的程序设置及开示的保障措施三大方面,2018年《刑事司法改革法》出台使该框架得以进一步完善。判例法层面,Kadar案确立了“法官有权下令控方披露其未使用的材料”之规则,Li Weiming案确立了“法官有权指令控方进一步披露事实概要”之规则。总体上,新加坡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具有制度体系成熟化、制度功能明确性及制度价值多元化等优势。与此同时,该制度也存在其他诉讼程序中的证据开示规则缺乏、部分开示程序设置缺位、检察机关权力过大以及保障措施稍欠灵活等缺陷与不足。虽然我国尚未建立系统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但我国刑事诉讼改革实践已对该制度的构建表露出较大的倾向性,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呼唤证据开示制度的建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存在立法空间并具有实践支撑。新加坡的有关经验启示我们,我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可以从开示之基础要素、开示之程序设置及开示之保障措施三方面进行具体建构,并注意避免新加坡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类似问题。其中尤其应当注意强调控诉方的证据开示义务并合理优化证据开示的各类保障措施。
王嘉铭[10](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二、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2)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认罪认罚案件的现行证明标准及争议 |
第一节 我国认罪认罚案件的现行证明标准 |
第二节 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的理论争议 |
一、证明标准“同一说” |
二、证明标准“差异说” |
三、证明标准“降低说” |
第二章 降低证明标准的合理性与风险分析 |
第一节 降低证明标准的合理性分析 |
一、立法目的与司法实践之统一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贯彻 |
三、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之平衡 |
第二节 降低证明标准之冤错风险分析 |
第三章 域外认罪案件的证明标准分析 |
第一节 美国控辩协商制度下的证明标准分析 |
第二节 德国认罪协商制度下的证明标准分析 |
第三节 意大利辩诉交易制度下的证明标准分析 |
第四章 降低证明标准的具体建议 |
第一节 适当降低证明标准 |
一、降低证明标准的立法建议 |
二、可适当降低证明标准的案件范围 |
第二节 强化认罪认罚案件的正当程序保障 |
一、建立证据开示制度 |
二、律师帮助权之保障 |
三、全面强化司法审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平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外文献综述 |
2.国内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平衡的理论基础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平衡的内涵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平衡的保障原则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平衡的程序支撑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平衡的实证考察 |
(一)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启动现状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参与现状 |
1.律师参与数量 |
2.律师帮助质量 |
(三)认罪认罚控诉方告知义务履行现状 |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协商过程的现状 |
(五)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结果的现状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平衡存在的问题 |
(一)控辩失衡的问题 |
1.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 |
2.控辩双方信息不对称 |
3.控辩协商能力不对等 |
4.控辩失衡的危害 |
(二)控辩失衡的原因分析 |
1.职权主义导致的“路径依赖” |
2.控辩双方的“个人倾向” |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偏于保守 |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平衡的完善路径 |
(一)平衡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 |
1.进一步确定控辩平等协商的观念 |
2.明确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动权 |
(二)对称控辩双方的信息获取能力 |
1.建立证据开示制度 |
2.深化控诉方的权利告知与说明义务 |
(三)对等控辩双方的协商能力 |
1.加强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保障 |
2.加强庭审审查 |
3.构建有效的司法救济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概述 |
1.1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范畴 |
1.2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轨迹 |
1.3 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证据开示的价值基础 |
2 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构建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 |
2.1 《指导意见》第29条的解读 |
2.2 嫌疑人知情权及认罪认罚从宽真实性、自愿性保障机制现状 |
2.3 嫌疑人知情权及认罪认罚从宽真实性、自愿性保障机制的缺陷 |
3 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运用证据开示的现状及问题 |
3.1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运用证据开示的现状 |
3.2 当前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运用证据开示的问题 |
4 证据开示制度的域外考察和启示 |
4.1 域外证据开示制度的司法体制考察 |
4.2 域外证据开示制度的程序考察 |
4.3 域外证据开示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 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 |
5.1 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构建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 |
5.2 证据开示制度的适用范围 |
5.3 证据开示的主体 |
5.4 证据开示的内容 |
5.5 证据开示的具体程序 |
5.6 证据开示制度的救济和制裁措施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制度背景:审前对话的实践潮流 |
二、理论背景:现有研究综述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意义 |
五、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合作式司法与辩护功能 |
第一节 何为合作式司法 |
一、相关概念辨析 |
二、现有制度基础 |
三、合作的目的转变 |
第二节 审前辩护的功能发展 |
一、审前辩护的界定 |
二、审前辩护的环境变化与相对优势 |
三、审前辩护在对话中的“枢纽”作用 |
四、审前辩护最新动态 |
第二章 审前对话的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纠纷解决的作用强化 |
一、辩护效果与纠纷解决相关 |
二、辩护与纠纷解决有阶段性特征 |
第二节 特定类案的辩护效果受限 |
一、特定类案的定性分析 |
二、类案的特征 |
三、侦查协助是否有效、合理? |
第三节 辩护审前对话的过程 |
一、辩护律师对话的目标 |
二、辩护律师对话的双重作用 |
三、扩充对话参与者的尝试 |
第四节 推进审前诉讼决策 |
一、个案的法理分析 |
二、审前程序终结的制度因素 |
第三章 对话实践的制度障碍 |
第一节 现有制度障碍的实践分析 |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弹性 |
二、和解制度的局限性 |
第二节 和解与认罪认罚的内在型构困境 |
一、对话机制的理论逻辑 |
二、制度带来的交涉(对话)成本 |
第三节 和解与认罪认罚的外在功能不足 |
一、合意性不足——官方定价 |
二、参与性不足——信息封闭、被害人问题 |
三、诉讼规则相对单一——基于特定类型案件 |
四、正式程序的缺陷——检察裁量权、法官事实审查 |
第四章 对话机制的制度基础 |
第一节 对话机制的概览 |
一、律师如何对话 |
二、对话的动因与制度 |
第二节 检察裁量权的完善 |
一、我国听取意见模式 |
二、域外“检察裁判权”的发展 |
第三节 证据开示的扩张化 |
一、举证责任层面——前置化规则 |
二、证据信息开示与事实形成 |
第四节 司法合意形式的扩展 |
一、合意程序的分化 |
二、实体责任的发展 |
第五节 刑事程序的分化 |
一、特定案件的分而治之——基于刑事政策 |
二、程序分化的法理、经济学逻辑 |
第六节 审前程序的参与性 |
第五章 对话的职业因素与制度展望 |
第一节 对话机制形塑的职业因素 |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利益重塑 |
二、社会治理的政策变化 |
三、司法参与者的功能分化 |
四、司法办案和辩护的机会主义 |
五、社会因素的应对措施 |
第二节 发展合作式司法的制度展望 |
一、协同/合作理念的引入 |
二、合意制度是核心内容 |
三、检察权司法化是通道 |
四、类案程序的分化是保障 |
五、证据信息的获取是动因 |
六、律师制度的跟进是约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论刑事诉讼中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涵义和类型 |
(一)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涵义 |
(二)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类型 |
1.域外国家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类型 |
2.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类型 |
二、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应当履行客观义务的缘由 |
(一)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 |
(二)检察官代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
(三)检察官拥有保障被追诉人合法利益的职责 |
(四)检察官履职以司法公正为首要目标 |
三、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应有表现 |
(一)客观搜集、审查与开示证据的义务 |
(二)客观追诉被告人的义务 |
(三)履行法律监督与诉讼救济的义务 |
(四)公正关照被追诉人的义务 |
四、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
(一)诉讼制度对检察官客观义务规定不足 |
1.证据开示制度 |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3.撤回起诉制度 |
(二)检察官具有当事人化与极端追求胜诉的理念误区 |
1.当事人化的理念误区 |
2.极端追求胜诉的理念误区 |
(三)检察官履行职责遭受外部干预 |
(四)检察官管理体制严重行政化 |
五、刑事诉讼中保障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措施 |
(一)完善诉讼制度以充分体现检察官客观义务 |
(二)矫正检察官违反客观义务的理念误区 |
(三)保障检察官履行职责免受外部干预 |
(四)清除检察官管理体制的严重行政化色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范围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概念解析 |
第二节 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功能和价值 |
一、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功能 |
二、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价值 |
第三节 庭前认罪答辩的基本原则 |
一、自愿认罪原则 |
二、程序正当原则 |
三、程序独立原则 |
四、底限正义原则 |
第二章 我国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状评析 |
第一节 我国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空白阶段 |
二、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探索阶段 |
三、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试点阶段 |
第二节 我国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的立法现状及评析 |
一、我国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评析 |
第三章 域外认罪答辩制度及其借鉴与启示 |
第一节 域外认罪答辩立法例 |
一、美国认罪答辩制度 |
二、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 |
三、法国事先认罪出庭程序 |
四、日本罪状承认否认程序 |
第二节 域外认罪答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以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为核心 |
二、独立的程序设计保障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
三、至迟在法庭调查之前完成认罪答辩 |
第四章 我国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基本构成 |
第一节 庭前认罪答辩的构成要素 |
一、答辩的对象 |
二、答辩的主体 |
三、答辩的内容 |
第二节 庭前认罪答辩的审查 |
一、认罪答辩有效性的审查 |
二、认罪答辩自愿性与正当性的审查 |
三、认罪答辩的事实基础的审查 |
第五章 我国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之构建 |
第一节 我国确立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确立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必要性 |
二、确立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可行性 |
第二节 我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构建 |
一、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范围 |
二、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启动时间和方式 |
三、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参与主体 |
四、我国认罪答辩程序的具体设计 |
第三节 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立法建议稿 |
第四节 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配套制度 |
一、完善庭前会议制度 |
二、构建预审法官制度 |
三、建立证据开示制度 |
四、增设强制律师辩护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新加坡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及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创新点 |
第一章 新加坡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法律规定 |
第一节 新加坡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成文法规定 |
一、新加坡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础要素 |
(一)刑事证据开示的原则 |
(二)刑事证据开示的主体 |
(三)刑事证据开示的范围 |
二、新加坡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程序设置 |
(一)刑事证据开示的启动方式 |
(二)刑事证据开示的时间与地点 |
(三)刑事证据开示的方式 |
(四)刑事证据开示程序的特殊规定 |
三、新加坡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保障机制 |
(一)程序性保障 |
(二)其他保障措施 |
第二节 新加坡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判例规则 |
一、Kadar案 |
(一)案情简介 |
(二)判例规则:要求控方披露未使用材料 |
二、Li Weiming案 |
(一)案情简介 |
(二)判例规则:指令控方进一步披露事实概要 |
第二章 新加坡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评价 |
第一节 新加坡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优势 |
一、制度体系成熟化 |
(一)开示的基础要素明确化 |
(二)开示的程序设置规范化 |
(三)开示的保障机制健全化 |
二、制度功能明确性 |
(一)庭前准备功能 |
(二)认罪答辩衔接功能 |
三、制度价值多元化 |
(一)保障被控告人的诉讼权利 |
(二)促进案件中的司法公正 |
(三)提升整体性司法效益 |
(四)缓和国家与个人的紧张关系 |
第二节 新加坡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缺陷与弊端 |
一、新加坡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缺陷 |
(一)缺乏其他诉讼程序中的证据开示规则 |
(二)部分开示程序设置缺位 |
二、新加坡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弊端 |
(一)检察机关权力过大 |
(二)保障措施稍欠灵活 |
第三章 新加坡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刑事证据开示规则的立法现状及评价 |
一、我国刑事证据开示规则的立法现状 |
(一)开示阶段基本明确 |
(二)开示范围初现轮廓 |
(三)双向开示已有体现 |
(四)救济机制初步建立 |
二、评价: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尚未形成 |
(一)基础要素不明确 |
(二)程序设置不完善 |
(三)保障机制不健全 |
第二节 我国确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我国确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 |
(一)证据开示是诉讼公正的保障 |
(二)证据开示是诉讼效率的要求 |
二、我国确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可行性 |
(一)已存在立法空间 |
(二)已具有实践支撑 |
第三节 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具体构建 |
一、明确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础要素 |
(一)刑事证据开示的原则 |
(二)刑事证据开示的主体 |
(三)刑事证据开示的范围 |
二、完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程序设置 |
(一)刑事证据开示程序的启动方式 |
(二)刑事证据开示的时间与地点 |
(三)刑事证据开示的方式 |
三、健全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保障机制 |
(一)程序性保障 |
(二)实体性保障 |
(三)其他保障措施 |
四、推进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配套制度建设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四、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认罪认罚诉前证据开示的问题与完善[D]. 李雨欣.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研究[D]. 孙浩然. 烟台大学, 2021(12)
-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平衡问题研究[D]. 梁星国.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4]刑事证据关联性研究[D]. 杜厚扬. 武汉大学, 2020
- [5]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D]. 张亚男. 暨南大学, 2020(04)
- [6]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D]. 杨佶欣.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论刑事诉讼中检察官的客观义务[D]. 周虎. 安徽财经大学, 2020(12)
- [8]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研究[D]. 马骐轩.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9]新加坡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研究[D]. 何金海.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 [10]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