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易寒[1]2001年在《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与注册会计师的未来发展》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加入WTO临近,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加快,成熟的、国际化的资本市场是有效市场,对信息的要求很高。为保证资本市场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有效控制证券市场的风险,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我国目前正大力加强市场监管,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而众所周知的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也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本文从分析资本市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入手,重点研究注册会计师在资本市场中的发展现状,明确其在资本市场的作用,并进一步分析资本市场国际化为注册会计师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探讨我国注册会计师在这一重要进程中的发展对策。
覃易寒[2]2002年在《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与注册会计师的未来发展》文中研究表明加入叮 后,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加快,成熟的、国际化的证券市场是有效市场,对信息的要求很高。为保证证券市场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有效控制证券市场的风险,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我国目前正大力加强市场监管,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也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本文从分析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入手,重点研究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中的发展现状,明确其在证券市场的作用,并进一步分析证券市场国际化为注册会计师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探讨我国注册会计师在这一重要进程中的发展对策。
张艳[3]2003年在《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的研究》文中认为证券市场信息是交易者据以正确预期基础资产价值变动有关的信息,从广义上讲,应该定义为一切能够在不同强度上直接或间接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与事件的信息。信息博弈是参与证券市场博弈的各个主体在包括信息源、信息通道和信息接受与反馈在内的证券市场信息运行体系中,围绕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博弈。 证券市场的运行过程,可以说就是一个信息的处理过程。发行者根据宏观经济及自身信息确定发行证券,并按法律披露一定的信息,投资者收集宏观及微观信息并加以分析和处理形成投资决策及投资行为,投资行为产生的结果又形成新的信息,从而进入新一轮的信息处理过程。 证券市场有分散风险、收集信息、企业监控、直接融资、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几大经济功能,本质却在于证券市场的信息功能。首先,直接融资的效率取决于证券市场信息功能的完善与否。其次,证券市场对分散风险、企业评价与监控的有效性取决于证券价格的有效性。价格发现和证券市场的监控功能取决于证券价格的信息含量,从根本上讲,监控功能即信息功能。最后,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也有赖于证券市场信息的有效性。这一点实质上是以上两点的综合,如果证券价格的信息含量较高,投资者根据证券价格信息所作出的投资决策就会引导资金及资源向需要融资且效率较高的公司流动,而且,投资者也能对融资的公司实行有效监控,以保证所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率,这实质上就是资源的有效配置。 随着我国加入WTO,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国内市场都将渐次开放,迎接国标同行更为激烈的竞争和冲击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带来更大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的研究的风险和挑战,如何规避风险,迎接挑战,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是现阶段的重大任务。这就使加强证券市场信息监管,完善信息监管制度成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证券市场信息运行体系由信息源、信息通道和信息反馈叁部分有机构成。信息源是整个证券市场信息产生的源头和运行的起点。信息源中的博弈包括: 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层次的信息博弈,其博弈行为有:上市公司经理层与所有者之间以及股东之间围绕提供真实信息进行的博弈。股东对经营者形成监督的基本条件就是要获取真实的信息,而出于对信息搜寻成本和效益比较的考虑,小股东出现“搭便车”的行为,放弃了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客观上就为经营者(经理层)在信息源提供不完全、甚至虚假信息创造了条件。 上市公司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博弈。其具体的信息博弈行为有: 第一,上市选择过程中绩差和绩优企业的“劣驱良”博弈。不论是在审批制下还是在核准制下,公司上市仍然实行额度控制。由于公司上市不是采取市场选择机制,造成了绩差企业、绩优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息博弈。当监督成本较高而监督所获收益相对较小时,政府选择不监督的策略,这就给绩差企业进行业绩包装提供了可能。当绩差企业进行业绩包装的造假成本远远小于其造假所获收益时,绩差企业会选择进行业绩伪装。这样,绩差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驱逐绩优企业的同时,信息源头的虚假业绩信息披露就产生了。 第二,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定价的信息博弈。在信息严重不对称情况下,以筹资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定价机制决定了上市公司在财务状况业绩公布中的捏造信息和盈利预测信息严重脱离实际的博弈行为。包含综合信息的新股发行价,如果定位不合理,实际上在信息源就造成了对投资者的信息误导。 第叁,公司上市后财务状况与业绩公布中的信息博弈以及投资信息公布违背承诺的博弈行为。 此外,还包括在信息源头利用信息占有和垄断优势进行的内幕消息获取与利用中的信息博弈行为。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通道中的信息博弈包括证券市场信息搜寻中大小股东之间的博弈,信息传递中代理者与信息提供者串谋的信息博弈,证券交易中信息加工的博弈,这里面又包含信息欺诈博弈、“散户跟风”信息博弈、机构监管者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的研究与违规者之间的信息博弈,上市公司配股中的信息一博弈,预期行为的博弈以及中介机构的信息博弈行为等。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反馈中的博弈包括股市变动中投资者如何对股价变动作出反应而在彼此之间进行博弈;机构投资者对股市变动作出的反应,通过传播真真假假的股价信息、行为信息、和政策信息引诱中小投资者,散户对上述信息做出反应,采取跟风博弈:政府对市场变动信息做出反应、调整政策,投资者对政府政策做出反应、调整交易行为的博弈;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对交易主体的行为和市场交易状态做出反应,采取监管措施,交易主体对监管举措做出反应,采取违规或不违规的抉择等。 证券市场上信息提供、信息传递与加工以及信息反馈构成信息运行的全过程,这一过程反复进行、周而复始,成为一个循环过程:信息博弈也在这一循环过程中反复地不断地进行。 信息运行及运行中博弈的每一次循环,都不是上一循环的简
刘勤[4]2006年在《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系统研究》文中提出目前股票市场已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市场体系,形成了可观的市场规模。但另一方面,股票市场也开始凸现出一些比较严重的深层问题,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虚假信息披露。2001年以来,由于一些重大虚假信息披露案例的发生,中国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中的严重问题已引起市场诚信危机,也吸引了许多人关注、研究。 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流动的市场,充分、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正确决策的基础,也是资本市场“叁公”原则的具体体现,更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资本市场运作效率的基础。 要正确认识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需要放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和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中,用系统论的思想和制度的角度来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该系统是一个人造系统、开放系统、动态系统、可控系统、复杂系统。它由上市公司子系统、投资者与债权人子系统、中介机构子系统、监管者子系统构成。因此系统论是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适当工具。同时,新制度经济学以制度的视角研究“真实世界”的各种制度,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信息披露制度也就是一个各利益集团(子系统)相互博弈的系统。证券市场信息的显着特点是信息不对称,这样会产生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都会降低市场效率。 由此可见,新制度经济学和系统论思想有许多互补之处,本文即是以系统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来分析理解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监管制度。 本文在以下叁个方面有创新: 一、本文用系统论来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系统,并建立四个子系统上市公司子系统、监管者子系统、投资者子系统和中介机构子系统进行系统性分析,剖析了各个子系统的功能及运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同时以系统论的角度对成熟市场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总结。用系统论来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系统或制度是视角的创新。 二、本文用博弈论对子系统间如上市公司子系统和监管者子系统、上市公司子系统和投资者子系统的博弈进行了分析,重点研究了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成本与收益,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博弈成本与收益,并结合制度变迁进行分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和变迁中利益集团的博弈来说明中国股市的现状和问题,这样将两者结合起来的方法可谓是一种创新。
童彤[5]2015年在《中美证券跨境监管合作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赴美上市融资。然而,自2010年6月起,在美国上市的多家中国概念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事件遭遇做空危机,部分中国概念股公司被暂停交易或退市。这次危机直接打击了境外投资者对我国企业的信心,也影响了我国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上继续融资的能力。尽管早在2007年,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就已经和我国财政部、证监会接触,讨论了有关双边监管合作协议的问题,但是双方的谈判一直进展缓慢,至今中美两国还没有建立起证券跨境监管合作机制。因此,美方提出获取有关中国概念股公司审计底稿的要求未能实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12年12月3日对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中国合作所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提起了行政执法诉讼,理由是这五家会计师事务所拒绝向其提供相关审计底稿,违反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相关规定。而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外国监管机构提供审计资料。随着该案的发生,中美跨境监管合作陷入了僵局。本文以SEC起诉“四大”案为视角,主要研究该案所涉及的中美证券市场监管中的重要内容,即中美审计跨境监管合作问题。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证券监管及相关概念作一个总体概述,着重介绍了证券跨境监管的两种主要模式,即单边监管模式和国际协调合作监管模式,并从叁个方面分析了开展证券跨境监管合作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介绍了当前各国或地区开展证券跨境监管合作所采取的形式,主要包括双边合作、区域性合作和全球性合作,并分别阐述了中美两国关于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两国开展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现状。第叁部分先介绍了近年来我国企业赴美上市的概况,再根据案例重点阐述了我国对于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制度以及美国对于公众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制度,指出两国法律关于审计底稿的规定存在着矛盾,并由此论述了中美跨境监管合作问题的产生。第四部分首先介绍了中美双边监管合作的现状,并通过SEC起诉“四大”案回顾了中美跨境监管合作的发展历程。其次,对出现中美跨境监管合作僵局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指出中美审计跨境监管难题本质上是两国监管机构维护自身利益的一场博弈,而两国在主权原则、会计准则及合作需求等方面存在的一些差异,是导致双方跨境监管合作陷入僵局的主要原因。再者,通过主张的合法性以及行使的合理性两个方面对美国证券法的域外管辖进行分析,指出美方提出的入境现场检查、直接调取审计底稿等要求,并不符合合理性标准,遭到我方反对。最后,结合证券监管合作的国际经验,探讨解决中美跨境监管合作问题的对策,即中美签署跨境监管合作协议,在此基础上对中美跨境监管合作的未来进行展望。
张礼文[6]2010年在《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外部监管探析》文中指出财务舞弊是指上市公司管理层为了达到特殊目的,将对外报出的财务报表上的信息进行故意的修饰、瞒报、错报和虚假披露,误导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获得非法的收益。资本市场上公开披露的信息质量,会直接影响到资本市场的良好运行程度。上市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对投资者的信息决策具有重大的影响,投资者可以根据公司财务报告的内容进行分析判断从而决策该公司是否值得进行投资。而现实中,在过去的十年间,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舞弊现象频频发生,上市公司通过粉饰财务报告,虚假披露或者不完全披露信息,达到扭曲财务信息,影响投资者决策,从而非法获利的目的。这些舞弊活动不仅使投资者遭受巨大的损失,给社会带来了不良的影响,而且危害了经济的运行,对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造成巨大的破坏,影响了“公平”、“公正”“公开”这一资本市场赖以运行的原则。鉴于此,如何有效治理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现象,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界重点研究的问题。纵观过去的十年,从“银广夏”开始的中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现象频发,不仅有其公司内部诚信道德体系的缺失和公司治理机制的漏洞,也暴露了目前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中,尚未形成一套高效、完善的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存在着对舞弊行为的约束和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因此,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和报表使用者的利益,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刻不容缓。大量、多发的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现象不仅仅存在于市场不完善的中国,在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如美国也经常发生,比如造成巨大影响的“安然”事件。针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巨大危害性,西方会计界做了大量深入的研究,其中不乏有关外部监管的内容,这些研究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们应该针对中国具体的实际,结合本国国情,分析研究适合中国的措施和办法。本文主要采用规范分析并结合一定的案例分析的办法,从外部监管的角度提出应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监管措施,试图就遏制舞弊的措施作出一定的分析和探讨。文章分为七部分,各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阐述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并进行相关文献的回顾,总结了国内外的研究成果。第二部分为财务舞弊理论概述,首先分析了财务舞弊的概念和特点,接着列举了财务舞弊的危害,如对市场的破坏性和对会计行业的不良影响。第叁部分为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现状分析,结合近年发生的受到证监会处罚的公司的情况,分析出舞弊的现状,如手法多样等,并对具体的案例作出了分析。第四部分内容分析了财务舞弊外部监管的缺陷,从舞弊的外部监管不力角度分析财务舞弊发生的原因。首先,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其次,审计市场机制失灵;然后,会计监管失效;最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不力。第五部分结合西方国家的先进的外部监管的经验和模式,探讨其中适合中国的部分先进经验。第六部分提出了改善外部监管的措施,分别从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独立审计市场运行机制,强化会计监管和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角度提出相应解决措施。第七部分为结语。本文抛开上市公司自身的内部公司治理不说,而试图从营造良好的外部监管的大环境入手,从改善市场运行的制度和政策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本文认为,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存在很大的不完善性,民事赔偿的规定尚未达到完备。审计市场由于诸多原因存在较大的缺陷,对公司的会计监管也有待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的独立性也需要从外部角度提供制度上的保证。所以本文在最后根据四个方面的不足,提出了相应改善监管环境的措施。
张彩萍[7]2018年在《中美跨境证券监管机制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截至2017年年底,沪深两市共有上市公司3485家,两市总市值56.7万亿元,居全球第二位,仅次于美国。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企业到境外上市和境外企业参与我国证券市场活动的数量越来越多。因此,当前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首要任务就是扩展资本市场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提升证券法律制度的质量,打造国际化、规范化的资本市场环境,增加我国资本市场的吸引力。企业赴境外上市一般会涉及到两个以上国家,而国家之间关于上市的监管规则不可能完全一致,就会出现监管冲突。资本市场具有高度的连通性和竞争性,监管冲突提高了证券交易活动的成本,构成了对跨境证券发展的阻碍。本文以美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及跨境证券监管执法合作机制为研究对象,借鉴美国在跨境证券监管方面的经验做法,用国际化的视角分析我国资本市场开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探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的构建,以及利用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机制提升我国证券市场及海外利益保护,增强我国适应和影响国际证券监管合作制度形成和发展的能力。绪论部分主要是提出研究问题,并对国内外学术界在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和中美跨境证券监管机制比较研究方面的成果进行了全面梳理,在掌握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提出论文的创新点和难点。第一章首先分析了美国证券法律体系及域外管辖权理论的发展。美国证券法虽然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和美国证券市场独立性,又赋予了反欺诈条款和反贿赂条款以域外适用性。半个世纪以来,美国法院通过对属人管辖权和事项管辖权理论的创新,极大地拓展了证券法的域外适用范围。2010年的莫里森案中,最高法院坚持了“反域外适用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证券法的域外适用。然后采用案例分析法对美国证券法反欺诈条款和反贿赂条款的域外适用实践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二章着重研究美国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机制。通过对美国证券法实施机制和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机制的研究,分析美国在国际证券领域的监管输出及面临的挑战。由于美国资本市场的规模和外国政府的争相效仿,美国证券法长期以来一直处于输出地位。监管输出提高了美国监管部门在国际证券监管领域的声望和权力。基于这种优势,美国几乎主导了所有国际证券监管规则的制定,但是过度扩张的证券执法也导致美国资本市场竞争力的下降。第叁章着重研究美国跨境证券监管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影响。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数量逐年上升。通过案例研究分析美国跨境证券监管政策对我国赴美上市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监管机构及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美国大力推进以“软法”为特征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推动美国证券监管标准的国际化。我国应当从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坚持独立的跨境证券监管制度,并积极参与国际证券监管规则的制定,以提高我国在全球金融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第四章主要分析我国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机制,并与美国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证券法律实施机制、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机制及执法案例的分析,以及与美国跨境证券监管制度的比较,提出在目前美国资本市场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美国监管标准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跨境证券监管合作的最优策略是引入冲突法模式解决监管冲突。第五章着重研究我国跨境证券监管体系的构建。首先论述了建立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必要性。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外国企业和个人参与我国证券市场交易的活动越来越多,应尽快构建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然后从管辖权立法、域外管辖原则、司法治理的作用及监管部门执法理念和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对我国跨境证券监管体系的构建提出建议。结论部分回顾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提出了积极参与国际证券监管规则制定、从立法上明确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效力、将冲突法规范引入证券法域外管辖立法和司法实践、将民事诉讼作为打击跨境证券欺诈及扩展域外管辖权的主要形式等四条建议。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得出,证券法域外适用范围在本质上是全球证券监管体系中监管权力的分配问题。国家在制定跨境证券交易监管政策时,必须考虑现实国际政治关系和本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通过统一证券实体法消除监管差异可能影响到一国的主权、政治制度和价值观,而冲突法规范接受监管规则国家化的现实,以更温和的手段协调各国之间的政策,更适合在跨境证券监管领域发挥作用。目前阶段,我国的最优策略就是引入冲突法规范解决监管冲突,在不与其他国家特别是美国发生正面冲突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实现我们的跨境证券监管目标。
涂晟[8]2017年在《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证券活动的国际化与金融监管的属地化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构建即为解决途径之一,并广泛运用在跨境证券发行、服务和交易等各监管领域,为数众多。本文拟对该制度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导论部分阐述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范围、研究内容和方法以及论文的创新点,系统梳理和分析与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相关的国内外文献,从而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的可取之处和不足之处,并由此出发建立整篇文章的框架,为下一步的研究提供有力的基础支撑。第一章介绍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内涵及制度优势。本章先对证券监管与国际证券监管相关概念进行了梳理,认为证券监管的内涵包括监管标准和监管执行两方面,而国际证券监管的核心问题在于管辖权的分配。两者在范围上都是调整证券发行行为、证券服务行为和证券交易行为的,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有效性及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的的。在此基础上,便可对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内涵及制度体系找到一个分析的起点,本文认为,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内涵是一个包含了监管制度及监管执行“等效”的动态概念,并通过制度安排使得相互认可各方国家的管辖权得以合理分配,其是包含了互惠性、母国控制性、限制性原则的正式的法律制度。虽然称谓不同,但世界范围内现行的监管等效制度、单一护照制度及替代合规制度都包含了上述原则,并可认为是相互认可的制度规范。除此之外,相互认可制度体系还包含了相应的规则和决策程序。相互认可制度在解决各国证券监管的管辖权冲突中有着独特的优势,为了更清楚的说明,本文将相互认可与其他五种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途径进行了比较,如监管竞争、监管合作、监管趋同、监管协调和监管统一化,发现相互认可制度比监管合作、监管趋同等软法性质的协调措施,对各方参与国更具有拘束力;而相比监管协调和一体化的方式,则更有制度上的灵活性。因此,各国从主权成本和缔约成本两方面的权衡,最终形成了相当数量的多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及双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安排。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中的不确定性及制度保障。不确定性能否得以解决,决定了相互认可制度是否能构建及维持,并影响着参与国的退出决策。而且,不确定性受到参与国数量及信息对称程度的影响。首先,在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构建阶段中,不确定性表现为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对此,在欧盟多边相互认可制度中主要是依据“兰氏立法程序”,并对各国监管标准进行最低限度协调来解决的;而在双边相互认可制度中,主要是通过“等效认定”的规则及程序实施的,并且在实践中更加重视相互认可各方的信息共享、司法协助和监管合作等,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次,在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维持阶段,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执行问题导致的“监管套利”和“囚徒困境”。对此,多边相互认可制度和双边相互认可制度亦存在区别,欧盟主要通过监管机构及欧盟法院保障实施,而美加及美澳双边相互认可主要通过定期复查及期间限定的方式予以解决。最后,本章通过英国公投脱欧的例子,来说明相互认可退出中的不确定性影响,以及在欧盟的制度安排下,如何缓减英国退出给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及各方市场参与者带来的冲击。第叁章主要论述了跨境发行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主要以发行的信息披露监管为例。跨境证券发行监管的管辖权冲突日益频发,问题的根源在于由于地域的原因跨境证券信息不对称更为严重;而且,各国组织法与行为法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本应该由母国调整的组织法问题,却被东道国以行为法进行了规制。应对上述问题,美加之间进行了mjds,即发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双边相互认可,但该制度有其特殊的环境和设立基础,而且美加对该相互认可制度的适格标准即管辖权安排都进行了大量限制,导致该制度的影响力和实际运用都不甚广泛。欧盟成员国间经过多次指令的修改和变更,成立了一套完善的跨境发行信息披露的相互认可制度,其对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管辖权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并对相互认可的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列举。然而,由于制度规则依然存有模糊之处,各国在某些事项上的管辖权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而且最低限度协调也不利益各国监管竞争发挥优势,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加剧,各类证券市场的上市门槛提高。因此,本章最后认为,相对于降低发行人跨境发行的监管成本来说,让投资者可以自由准入其他成员国各类资本市场进行自由投资,将更有利于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发展。第四章主要论述了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主要以投资银行为例来展开的。跨境证券服务业包括投资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服务机构的跨境设立和跨境经营。世界范围内建立了各领域的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既有欧盟多边的证券集合投资企业及证券交易所的多边监管互认安排,也有美-澳及澳-新的双边相互认可安排。但上述制度均是以投资银行跨境服务的相互认可制度为出发点进行的延伸,这源于投资银行是金融服务业的主力和桥梁,并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而且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诞生,开启了以投资银行为主的金融服务相互认可制度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投资银行的母国监管范围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组织标准监管、利益冲突监管等;东道国不能随意限制另一成员国投资银行的准入自由。不可否认,《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为推进欧盟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其也存在着较大的不足,例如相互认可协调规则模糊,不能东道国设置的监管壁垒,并可能导致各国“逐底竞争”的出现;而且部分监管规则是政治妥协的产物,在有效性上大打折扣。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对投资银行的相互认可制度产生了加大的冲击,在原有相互认可体系下相安无事的各国利益再次波澜迭起,在在新的资本充足率规则和影子银行监管规则中都不能就具体规则达成共识。这种情况下,也许只有借鉴欧盟银行监管的单一监管机制改革,才能进行有效的协调和监管。第五章,主要论述了跨境证券交易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以跨境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系统性风险防范为切入点。金融危机后,防范衍生品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措施很快集中在建立强制的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但是,缺乏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是构建这一制度的障碍。依赖于动机互异的国内监管机构必将导致监管套利和各国监管的“逐底竞争”。然而,试图通过国际组织的多边协商,或主要大国的域外管辖来促成监管统一。都无力应对管辖权冲突,并且全球适用单一监管方式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将远远高于监管的多样性。因此,强制清算并非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万能药方,衍生品监管应采用鼓励多种方式并存的灵活性监管结构来实现系统性风险防范目标。本文认为,在相互认可的路径下进行国际衍生品监管,不仅有利于促进创新、实现有效监管,积累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还能保持监管多样化所具备的阻止风险蔓延的防火墙功能,从而避免一国监管失败引发全球金融系统的崩盘。结论部分对相互认可制度的进行了整体评价,并对未来进一步研究提出了展望。通过研究,本文认为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国际制度体系,不仅有着独特的制度优势,并且与其他国际协调制度密不可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对于不确定性问题的解决,是从规则标准到程序标准的发展过程,以强制性手段保障了国际证券管辖权的配置问题;各类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是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更多的发挥了促进资本市场开放的作用。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进一步对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中的代理问题及责任问题,及发展中国家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适用问题深入下去。
赖惠明[9]2003年在《中国资本市场的会计透明度研究》文中指出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特征以及内在要求,会计透明度的理念及其价值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在对会计透明度的内涵、构成机制及其价值进行论述的基础上,对中国资本市场的会计透明度现状以及我国资本市场的会计透明度的构成机制进行理论与实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关的资本市场会计透明度制度建设与实践探索的建设性建议。
李杉[10]2004年在《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法律监管研究》文中指出<WP=1>博士学位论文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法律监管研究李杉指导教师: 焦津洪教授专业名称:
参考文献:
[1]. 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与注册会计师的未来发展[D]. 覃易寒. 暨南大学.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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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D]. 涂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
[9]. 中国资本市场的会计透明度研究[D]. 赖惠明.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3
[10]. 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法律监管研究[D]. 李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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