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消除收入分配中的“剥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入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053(2003)02-0103-05
一“剥削”及其产生的根源
按生产要素分配虽然在实践中已经慢慢被人们接受,但不可回避的就是我们遇到一个最敏感的话题:按生产要素分配会不会产生“剥削”?分析按生产要素分配会不会产生剥削,关键是要搞清楚什么是剥削。通俗地说“剥削是无偿占有他人所应得的利益”的一种不公平社会现象,是人类深恶痛绝并且前仆后继地起来反抗的社会毒瘤,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反抗剥削的阶级斗争史。
《中国大百科全书》对剥削的定义是:“剥削是指社会上一些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无偿地占有那些没有或缺少生产资料的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这里很明白地指出了剥削产生的两种根源:生产资料私有制;垄断。
过去在马克思《资本论》指导下,我们比较重视私有制条件下产生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对劳动者的剥削,但是对生产资料的垄断形成的剥削却重视和研究得不够。同时在现实市场经济的生产关系中产生的剥削“对象”即剩余价值或价值的增殖从何处而来,有多大的量?怎样才能在实践中消灭剥削?这方面我们的研究也是不够的。本文所强调的是:对生产资料的垄断占有和使用,也是产生剥削的根源,也是需要采取对策消灭的。
关于垄断产生剥削的论据主要有五个方面,具体表现在:
第一,垄断条件下,在同一劳动组织内部,垄断者可以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垄断占有和使用,以“资本”(物质资本)生产要素的垄断特权而对“劳动力”这种处于弱势群体的生产要素进行剥削,凭借垄断特权无偿地占有没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应该得到的利益,把劳动者的工资压到他的劳动力价值以下,使之不能维持正常的劳动力再生产,这种剥削包括资本主义制度条件下,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以商品的形式通过市场转化为劳动力商品,继而转化为资本家的可变资本的载体投入生产领域,创造出被资本家单独占有的剩余价值。也包括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劳动力作为不是商品且没有生产资料的生产要素,并没有得到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资本应该得到的价值增殖部分(部分利润)的因素。虽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可以解释为“国家代表人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再分配。
第二:垄断条件下的垄断利润,得益于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的实行,使许多非垄断组织和个人等弱势群体的应得利益被无偿剥夺,垄断者轻而易举地通过价格等因素进行利益再分配。这种剥削即体现在垄断资本主义制度条件下,也表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垄断剥削。比如说卷烟系统对烟叶收购的垄断低价和卷烟销售的垄断高价,农民承担的各种税赋与所得之比;再比如说经营者强势和消费者弱势条件下邮政、电信、证券、保险、航空、铁路等垄断地位带来的垄断利润等都属于剥削。
第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股份公司这种公众资本,垄断者同样可以凭借他们的垄断性的支配权,作出使分配比例有利于他们利益实现的方案,使缺少对生产资料的使用具有影响力的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成为垄断者的囊中之物。大股东和投机者可以通过操纵股价而通吃中小投资者,使股票缩水,这是中小股东受到的剥削。
第四:在国有经济中,政府官员作为国有生产资料的代表,凭借对生产资料垄断性的支配权和审批权而谋取私利,从而收受贿赂、贪污腐败,发不义之财,也是一种令人发指的剥削。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审批经济条件下,由于全社会资源的配置权掌握在几个部门,实质上是掌握在这些部门的官员手中,加之决策的主观性、免责性,为权力商品化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个项目或一笔资金,有众多地区、部门和企业都在争取,而且都可以举出种种动听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这个项目或这笔资金究竟批给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批者的喜怒哀乐。为了取悦于审批者,在“跑部钱进”的过程中往往出现许多“名堂”和“猫腻”,于是这种形式的剥削使得我国腐败之风泛起,并逐渐成为社会的一个顽疾。“剥削是无偿占有他人所应得的利益”。可见,就是在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也并不一定就没有剥削产生的条件。
第五:再进一步看,当今世界的南北关系,也是因为在旧的国际经济秩序条件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使用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垄断高价,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的垄断低价,造成了对发展中国家的剥削。无论是老殖民主义还是新殖民主义,都存在着贱买贵卖的剥削。这个问题马克思早就以东方中国为例谈到了:“一个人口几乎占人类三分之一的大帝国,不顾时势,安于现状,人为地隔绝于世并因此竭力以天朝尽善尽美的幻想自欺。这样一个帝国注定最后要在一场殊死的决斗中被打垮:在这场决斗中,陈腐世界的代表是基于道义,而最现代的社会的代表却是为了获得贱买贵卖的特权。”这就是帝国主义为了达到剥削的目的而不惜动用武力的原因。综上所述,对于生产资料的垄断性占有和支配,也是产生剥削的根源,这是我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的问题。要贯彻“三个代表”精神、维护社会公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民心、顺民意,就必须正视和解决这些问题。怎样才能很好地解决呢?
二怎样消除收入分配中的剥削?
“剥削”的对象无疑只能是企业扣除各种成本以后的剩余,我们也可以把它叫做企业净收益。剩余索取权理论认为,剩余是扣除固定支付之后的余额。无论哪种生产要素,只要它为企业创造的价值大于它实际得到的价值,它都在为企业创造剩余。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各种生产要素交易的形式和结果,如果每种生产要素所有者得到的价值与它投入企业的生产要素所创造的价值正好相等,则企业不存在剩余收入,也没有剥削对象,当然这种没有价值增殖的活动也不是商品生产者的目的。当一部分要素所有者所获取的收入小于其生产要素所创造的价值时,就有企业剩余的产生。因此,企业的总剩余收入等于各生产要素所创造的收入与各生产要素所有者实际获得的收入之间的差额。我们要研究的正是这部分价值的来龙去脉。
资本的一般共性表现为能够增殖的价值。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劳动力仍然会转化为资本。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必然需要价值化,并且通过市场进行优化配置。由于劳动力经过价值化成为能为其所有者带来收益的价值,所以劳动者的劳动力会转化为资本。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本(活的生产要素)和物质资本(死的生产要素)应该是以完全平等的资格联合起来的。在分配中,物质资本获得的收益既有价值补偿部分(折旧),也有价值增殖部分(部分利润);同样,劳动力资本获得的收益也应该既有价值补偿部分(工资),也有价值增殖部分(部分利润)。如果真正形成这样的分配格局,那就可以说没有了剥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经济活动应该说除了固定的合同支付(包括工人的工资、经营者的年薪、债权人的利息、土地所有者的地租等)之外,是有一定剩余净收益的,但往往是被生产资料所有者和经营者所得。剩余收入索取人的收入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生产资料所有者所投入物质的“死”的生产要素在企业创造价值应得的收入;另一部分是劳动力这种固定合同收入获得者所投入的“活”的生产要素创造的价值大于合同收入的余额,即实得小于应得部分。虽然这与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的量是不一样的,从数量上来看小得多,但它是存在的。
对于“剥削对象”的公平分配问题,有两种思路:一种是平等分配,物的生产要素和人的生产要素共同来承担生产经营的一切福与祸,“利润分享,风险共担”;另一种是由经营者一人承担。其他劳动力所有者只拿固定的合同收入。一方面企业收入中以固定合同形式支付得越多,则企业的剩余收入就越少;反之以固定合同的形式支付得越少,企业的剩余收入就越多。而资本所有者的利润和经营者的报酬既可以采取固定的合同支付,也可以采取不固定的剩余分配的形式。另一方面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对于这个问题性质的分析上,而是在于数量的界定上。一旦生产要素投入了社会生产,所有者就理所当然地要承担风险和获取利益。“谁投资,谁受益”已经逐渐得到大家的认同。企业在内部和外部的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下,在除去生产成本的总利润量中,需要扣除资本的正常收益(利息)、再扣除经营管理收入(年薪)、国家税收和用于再投资的费用等。在正常情况下,它用公式可表示为:剩余量=总利润-[经营收入+资本收益+再投资+国家税收]。在非正常情况下,考虑到生产经营和市场的风险,企业净收益就是一个很难确定的量,也许很高,也许很低,也许是正数,也许是负数。即企业也许盈利也许亏损。
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外部因素是不可抗拒的,来自外部的风险也是时刻存在的。同时内部的经营管理决策也有可能失误的。谁来承担风险?怎样承担风险?很简单,那就是:谁是剩余索取者,谁就是这一风险的承担者。因此剩余索取者所获得的剩余收入中应有第三部分:风险收入。企业怎样承担风险?总得有人兜底,那就是让经营者获取一部分风险收入。当外部因素的变化对企业有利时,企业的效益较好,剩余索取者能得到较多的剩余收入;当外部因素变化对企业不利时,企业的效益差,剩余索取者所获得的剩余收入为负数,这时他们可以以丰补歉。而另一部分生产要素投入者拿固定的合同收入。除了企业破产等特殊情况,固定的合同收入都不受影响,即固定收入既不因总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也不因总收入的减少而减少。总收入的变化只影响到剩余索取者的所得。
这样的分析并不意味着没有剥削的存在或是给剥削找借口,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政治、经济、让会等方面的原因,对企业剩余的净收益的剥削是存在的,它会以生产要素的实际所得大大小于实际贡献的比例表现出来。我们所应该做的,就是加强研究和管理,从制度和法律上、操作上尽量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
三按生产要素分配有利于消除剥削产生的条件
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方式,就是把劳动力这种人的生产要素和其他生产资料等物的生产要素价值化,并进行公平交易。这种配置资源的方式能使劳动力这种生产要素具有与物质资本同样的一般属性——能为其所有者带来一定的收益。长期以来由于理论的误区,人们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不是商品,所以只能实行按劳分配,除此之外的分配方式属于非劳动收入,有“剥削”之嫌。因此需要说明的是物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理由。
第一,由于一方面土地、资本、技术等非劳动生产要素是有限的、稀缺的、同时又是非常重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须臾不可缺少的。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生产要素归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排他性占有,产权的主体是明确的,其所有权和剩余索取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对它的使用需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付费,这就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获取报酬的理论依据。第二,如果其所有者不将其拥有的物质生产要素投入商品生产经营,那就不是现实的生产要素,他就不能获得经济收益。如果所有者将其拥有的生产要素作为商品出卖,这与一般商品买卖一样,他就获得了出卖这一商品的货币收入。如果所有者只是转让生产要素的使用权,那他就只能把物质生产要素作为投资品,参与商品生产经营过程,所获得的就只是转让使用权的价格而不是出卖所有权的价格,这就体现了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份额。第三,如果他要将其转变为现实的生产要素,既可以利用这些生产要素来自己直接进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出售自己的生产经营成果获得收益,也可以将这些生产要素出卖或转让给别人进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比如租金表现为租赁或承包生产的物质要素的价格,利息表现为借贷货币资本的价格,股息表现为资本入股投资的价格等等。通过资本商品供求双方的交易行为所形成的市场交换价格,就是对生产要素收益的分配。第四,由于市场上资本商品价格(银行利息)的客观存在,即使那些利用自己的生产要素进行商品生产经营的人,其商品价格里也包含这一部分收益,只不过他不用支付给别人而为自己所占有罢了。
人类的经济活动就是劳动者有目的地运用生产要素来创造物质财富的过程和行为。现实生产力是一个由多种生产要素组成的系统,在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中,生产要素主要是指劳动者、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三要素,即组成生产活动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在现代社会里,生产要素的内容日益丰富和扩大,并具体化为人类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需的一切投入品,包括劳动力、资本(货币资本及生产资料)、技术、企业家才能、土地、信息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劳动力作为活劳动的提供者以外,其他生产要素(包括土地)都可以看作过去活劳动的积累或物化。它们凝结了各种科学技术和人类智慧的结晶,形成生产力中的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从而成为劳动创造价值的必备条件。因此现代经济学又把它概括为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
关于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概括并没有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所谓劳动创造价值,应该计算的是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凝结在商品中的所有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价值,只计算活劳动而不考虑物化劳动显然是不行的。但是在传统的工业经济中,因为货币资本及物质资本处于核心资源的地位,在分配方面也体现了较大的份额。这就是被我们称为“剥削”的原因。过去我们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对立起来是不对的,其实按生产要素分配不会削弱,而只会进一步落实按劳分配。因为一方面现代社会对于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的计算会更为精确,另一方面在科学技术充分发展的今天,价值创造与财富生产的过程除了资本、土地和劳动力外,先进技术、科学知识、经营管理以及信息等人力资本的作用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生产要素。尤其是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它的不断创新与推广对社会财富积累的贡献越来越大。国外最新研究表明,资本对生产率的贡献为18-42%,劳动力的贡献为10-18%,技术进步的贡献为44-72%。
市场经济关系中不仅包括劳动产品中的劳动价值化和效益化核算,而且还包括劳动凝结物的产权变更和价值补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按劳分配也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范畴。因为第一,劳动者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产权是清晰的。按劳分配体现了劳动力的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第二,按劳分配本质上是实行商品经济等价交换的基本原则;第三,按劳分配首先是要体现按劳动力的价值进行分配,保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才能进一步体现为按供求和贡献比例进行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从质的规定性上看,就是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凭借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索取的回股,是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一种实现形式;从量的规定性上看,是依据生产要素参与生产的数量、质量以及对生产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剥削及其程度是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反相关的。要消灭剥削首先要大力发展生产力,调动社会的一切经济资源用于发展生产。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实质就是对生产要素的配置,这种对资源的配置效率,取决于要素所有者对生产要素投入积极性的高低。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它的价值,不管是人力资本还是物质资本的形成都是依靠积累。如果政策是鼓励人们积累和投资,首先就要保证投资者能够得到合理回报。如果生产要素的投入能够得到合法的收益回报,人们就可能将生活消费的节余作为生产资金投入到扩大再生产中去,加快资本积累,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强调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规范分配制度的建立和激励的原则,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建设中国的小康社会。在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会出现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相对稀缺程度对不同生产要素价格的影响。货币资本和物质资本的相对稀缺和相对高价利用,会更加有利于鼓励人们资本积累和投资。正如经济学家钟朋荣所说:没有考分制度,学生就会丧失学习热情;没有金牌制度,运动员就会缺乏训练的动力;没有对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人们就会缺乏创造和积累财富的热情。正是在这一杠杆的推动下,人们才会拼命创造、拼命积累。国家才会很快走向繁荣富强。
生产要素的产生主要来源于积累,包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人类从事物质资料生产活动的目的,就是追求富裕的生活,这也是无产阶级政党的奋斗纲领。从革命的目的来看,无产阶级不应该永远“无产”,而应该很快地成长为共同富裕的有产者。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本身就是要逐步消除劳动者“无产”的现象,使人民真正富裕起来。不断缩小劳动者与所有者在资源占有上的鸿沟,最终消灭两者的对立,达到人民的共同富裕。在我国,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财富被创造出来。这些财富,理所当然地归人民所有,随着社会向前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居民收入持续增加,个人财富的积累也必然越来越多。从发展生产力和人民的长远利益来看,富民就是增加人民收入。人民收入增加了、不仅提高了消费水平和生活水平,而且将积累的财富作为资本再投入生产中去,产生了具有劳动者和所有者双重身份的建设者,从而增加社会积累和再生产的发展后劲。
正如前面分析的,按劳分配条件下不一定不产生剥削,按生产要素分配不一定产生剥削。关键在于我们怎样规范它。要看到按生产要素分配一方面解决了经济发展的动力问题,提高了效率,但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拉大收入分配上的差距。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以不同所有者的存在为前提的。由于其前提是生产资料的多元化所有制形式,强化的是要素所有者的经济利益。而人们在生产要素的占有上是不平等的,自然在分配上就会出现差距,严重的还会导致社会两极分化。如果任由其发展而不加以管理,最终必然会引发社会不安定,损害效率。在对待按生产要素分配问题上,必须反对两种态度:一是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什么都好,大加赞赏,没有看到它的负效应,从而忽视规范和管理;另一种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会带来剥削等很多问题,从而敌视和回避它。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影响,对按生产要素分配一要保护,二要规范,三要加强管理和引导,使之真正成为效率和公平的最佳结合方式,成为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强大动力。
标签:市场经济论文; 按生产要素分配论文; 商品价值论文; 资本积累率论文; 生产资料所有制论文; 投入资本论文; 风险社会论文; 价格垄断论文; 市场垄断论文; 风险价值论文; 收入分配论文; 按劳分配论文; 剩余收益论文; 经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