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作名称”类型的新探_介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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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之·名”是一种一向有争议的句式,至今尚无定论。或以为含述双宾及述宾补二式,或以为含述双宾及述单宾二式。以上二说均失之偏颇,不甚全面。其实这种句式内部语法结构关系相当复杂,它包括连动、定中、兼语、述宾补、述单宾、述双宾六式。对这种形同而实异的语法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否则便往往会曲解古人原意。

古代汉语中,形同而实异的语法现象甚多,“动·之·名”式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实例。这种句式外部形态虽相同,但内部语法结构关系却不尽相同。有的学者因忽略斯义,死守语法平面,理解过于拘泥。何乐士说:“《左传》的‘动·之·名’结构内部有两种语法关系,一为动词与双宾,如‘夺之邑、夺之杖’;一为动宾与补语,如‘杀之南里,归之施氏’。”〔1 〕何氏认为“动·之·名”含述双宾及述宾补二式。马建忠说:“‘之’在‘为’字后有偏次(领格)之解。”〔2 〕杨树达说:“古人文字,‘之’字可用为‘其’,‘其’字亦可用为‘之’,颇无划然之界限。”〔3〕马、 杨二氏认为“动·之·名”含述单宾及述双宾二式。以上二说均失之偏颇。其实这种句式内部语法结构关系相当复杂,它包括连动、定中、兼语、述宾补、述单宾及述双宾六式。其中连动、定中二式用例少见,如《战国策·楚策》“庄辛去之楚”、《史记·项羽本纪》“项伯乃夜驰之沛公军”为连动式,《孙子·谋攻》“此攻之灾也”、《韩非子·说林下》“刻削之道”为定中式。这两种句式因易于辨识,故这里略而不论。兹对其他四种句式分别详述如下。

一、兼语式

此为表示“拜为”、“命名”的兼语式。第一谓语为“拜”、为“谓”,人称代词“之”为兼语,第二谓语“为(曰)”省略,名词充当“为(曰)”的宾语。

(1)秦穆公迎而拜之上卿。(《韩非子·十过》)

“拜之上卿”即“拜之为上卿”。“之”代“由余”。

(2)请京,使居之,谓之京城大叔。(《左传·隐公元年》)

“谓之京城大叔”即“谓之为京城大叔”。“之”代“共叔段”。

(3)人死精神升天,骸骨归土,故谓之鬼。(《论衡·论死》)

“谓之鬼”即“谓之为鬼”。“之”代“死人”。

显然,以上诸例均属“拜(谓)·之·为·名”式的省略变式。然而,有的语法书将这类句子视作双宾式,似欠切当。试看下例:郑玄《诗谱》孔颖达《正义》:“郑(玄)避之,谓之为《赞》。此诗不谓之《赞》,而谓之《谱》……《史记》谓之《牒谱》。”这段文字很富有启发性。全段共有四个兼语句,第一句使用了“为”字,而后三句则省略了“为”字,这恰好证明“拜(谓)·之·名”式实乃“拜(谓)·之·为·名”式的省略变式。

此外,另有一些名词为兼语的兼语句,也有省略第二谓语“为(曰)”的。

(1)楚人谓乳谷,谓虎於菟。(《左传·宣公四年》)

“谓乳谷”谓乳为谷,“谓虎於菟”即“谓虎为於菟”。

(2)诏书特下,拜臣郎中。(李密《陈情表》)

“拜臣郎中”即“拜臣为郎中”。

若将以上二句中的名词(兼语)“乳”、“於菟”、“臣”用“之”替代,那么便成“谓之谷,谓之於菟”,“拜之郎中”之句了。由此可见,这类“拜(谓)·之·名”句确为兼语式而非述双宾式。

二、述宾补式

动词为述语,“之”为宾语,“之”后省略介词“于”,名词为介词“于”的宾语。因此,这种“动·之·名”式实乃“动·之·于·名”式的省略变式。介词“于”的语法功能虽多,但在此式中只表示处所或对象。

(1)公知其无罪也,枕之股而哭之。 (《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枕之股”即“枕之于股”。“之”代“叔武”。

(2)晋平公飨之文室。(《晏子春秋·内篇问下》)

“飨之文室”即“飨之于文室”。“之”代“晏子”。

(3)古之善为人臣者,声明归之君,祸灾归之身。 (《晏子春秋·内篇谏上》)

“归之君”即“归之于君”。“之”代“声明”。“归之身”即“归之于身”。“之”代“祸灾”。

(4)越人饰美女八人,纳之太宰嚭。(《国语·越语上》)

“纳之太宰嚭”即“纳之于太宰嚭”。“之”代“美女”。

(5)鲁君赠之玉环,王受之而不敢佩,使竖牛请之叔孙。 (《韩非子·内储说上》)

“请之叔孙”即“请之于叔孙”。“之”代“佩玉环”之事。

不难看出,以上诸例均属“动·之·于·名”式的省略变式。但有的学者仍将这类句子视作述双宾式殊为不当。易孟醇说:“还有一点,间接宾语在前,直接宾语在后,这是常例。但亦有变例:当直接宾语为代词时,却前置于间接宾语。”〔4〕他还列举了六个例句, 其中两个例句是:

(1)果收文子后车二乘而献之其君。(《韩非子·说林下》)

(2)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 (《韩非子·内储说上》)

以上例(1)“献之其君”即“献之于其君”,例(2)“问之仲尼”即“问之于仲尼”。可见这类句子应属“述宾补”式而非述双宾式。

另外,在古籍中,这种句式介词“于”未省者亦不乏其例,试比较如下:

(1)吾将为子言之于君。(《晏子春秋·内篇谏下》)

(2)吾既已言之王矣。(《墨子·公输》)

(3)酌寡人之樽,进之于客。(《晏子春秋·内篇杂上》)

(40赵人李园持其女弟进之楚王。(《战国策·赵策》)

以上例(1)“言之于君”与例(2)“言之王”语意全同,但前句使用了介词“于”,而后句则省略了介词“于”;例(3 )“进之于客”与例(4)“进之楚王”语意略同,但前句使用了介词“于”, 而后句则省略了介词“于”。通过如此对比,谓这类句子属述宾补式不无道理。

三、述单宾式

动词为述语,代词“之”为定语,名词为宾语。此句的“之”或相当于指示代词“此”,或相当于人称代词“其”。

“之”犹“此”用例颇多。《诗·召南·鹊巢》“之子于归”的“之”、《庄子·逍遥游》“之二虫又何知”的“之”均相当于“此”。此式的“之”也相当于“此”则无须怀疑。

(1)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 斩之蓬蒿藜藋而共处之。(《左传·昭公十六年》)

“斩之蓬蒿藜藋”即“斩此蓬蒿藜藋”。“之”指代“此地”。

(2)国家之败,失之道也,则祸乱兴。(《左传·昭公五年》)

杜预注:“朝聘晏好之道。”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失此道”。“失之道”即“失此道”。

(3)均之策,宁许以负秦曲。(《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均之二策”即“均此二策”。“之”指代“秦以城求璧而赵不许,曲在赵;赵予璧而秦不予赵城,曲在秦。”

训“之”犹“其”以马建忠、杨树达为代表(说见前)。这种观点无疑是正确的。

(1)牵牛以蹊人之田,而夺之牛。(《左传·宣公十一年》)

“夺之牛”即“夺其牛”。“之”代“牵牛以蹊人之田”者。

(2)吾不忍为之民也。(《战国策·赵策》)

“为之民”即“为其民”。“之”代“秦国”。

(3)轸兄之臂而夺之食。(《孟子·告子下》)

“夺之食”即“夺其食”。“之”代“兄”。

以上诸例的“之”均作宾语的定语。但也有学者不同意这种看法。何乐士说:“在先秦,是不把‘为·之·名’视为‘为·其·名’的。把‘之’理解为‘其’,是否可能是后人以后代的语言现象去解释古语的结果?”〔5〕这种说法虽可成一家之言,但有待研究, 尚不可视作定论。

四、述双宾式

动词为述语,“之”代人,为间接宾语,名词表示事物,为直接宾语。此式用例常见,兹列数例如下:

(1)公赐之食。(《左传·隐公元年》)

“之”代“颍考叔”。

(2)公语之故,且告之悔。(《左传·隐公元年》)

“之”代“颍考叔”。

(3)是岁,晋大饥,秦又饩之粟。(《左传·僖公十五年》)

“之”代“晋”。

(4)史朝见成子,告之梦。(《左传·昭公七年》)

“之”代“成子”。

这类述双宾名诸家无有异议,故仅略述如上。

综上所述,“动·之·名”式实际上包孕着连动·定中·兼语·述宾补·述单宾及述双宾六式。如何将后四种句式区别开来呢?一是从意义上来辨别,二是从各自的语法特点来比较。

兼语式的动词一般为“拜”、为“谓”,在“之”和名词之间可补上动词“为”。《孙子·虚实》:“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谓之神”即“谓之为神”,此属兼语式。

述宾补式的“之”均代物,在“之”和名词之间可补上介词“于”。《晏子春秋·内篇谏上》:“散百官之财,施之民”即“施之于民”,“之”代“财”,此属述宾补式。

述单宾式的“之”相当于“此”或“其”,故可用“此”或“其”去替代“之”。《荀子·富国》:“厚马布之敛以夺之财,重田野之税以夺之食,苛关市之征以难其事。”“夺之财”即“夺其财”,“夺之食”即“夺其食”。这“夺之财”、“夺之食”与“难其事”相对为文,足证“之”相当于“其”。《史记·陈杞世家》:“田主夺之牛。”《史记·楚世家》:“田主夺其牛。”两句语意全同,而前句用“之”,后句用“其”,这种异文现象更能说明“之”相当于“其”。可见,“夺之财”、“夺之食”、“夺之牛”均属述单宾式。

述双宾式的“之”(代人)与名词(表示事物)均为动词所涉及的对象,故可离析为“动之·动名”式。因直接宾语表示事物,故又可换成“以名·动之”或“动之·以名”式。“赐之食”既可离析为“赐之·赐食”,又可换成“以食赐之”或“赐之以食”,可见此属述双宾式。

注释:

〔1〕〔5〕见《先秦“动·之·名”双宾式中“之”是否等于“其”》,载《中国语文》1980年第4期。

〔2〕《马氏文通》校注本上册,第44—45页。

〔3〕《古书释义举例》续补2,第226页。

〔4〕《先秦语法》,第4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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