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的合作与发展_银行论文

中国银行保险的合作与发展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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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保险的合作模式分析

在银行保险的发展历程中,合作模式的选择是影响银行保险发展战略是否成功的关键性因素。银行保险的市场进入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发展的深度。银保合作模式的选择不是一成不变的,是由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监管力度、法制税收环境以及公司发展的战略定位等因素决定的,并不存在普遍适用的银行保险模式。目前,我国银保之间的合作由于受到分业经营体制的限制,大部分还是处于非股权合作阶段,真正深层次的股权关系的合作还没有充分展开。概括起来,银保市场上目前存在着三种合作模式:协议代理模式、金融控股集团模式、间接参股模式。

(一)协议代理模式

协议代理模式指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协议,银行作为兼业代理人、利用其经营网点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手续费。银行只进行银行保险产品的销售,不参与产品的开发,生产与销售渠道是分开的。这种代理模式是在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下,在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无法进行资本融合的情况下,一种最简单、最初级的合作模式,也是我国银行与保险目前合作的主要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的双方合作空间较大,对双方的约束力不大,成本较低。缺点在于正是因为这种合作的约束力不大,导致缺乏捆绑双方长效合作的机制,双方都不愿意多投入,因此不容易产生丰厚的利润,继而缺乏进一步合作的热情。但这种合作模式符合我国银保合作发展阶段要求,因此被广泛采用。

(二)金融控股集团模式

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主要是经过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相互收购、兼并及合并,或者通过保险公司设立银行、银行设立保险公司等新建方式,来实现银行和保险公司更高程度一体化的经营方式。金融控股集团是银保合作的最高阶段,也被认为是我国实行金融混业经营制度下最合适的方式之一。金融控股集团的形成主要是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这种方式使金融控股集团成立初期就拥有保险业和银行业经营所必需的专业性人才与经验,且使银行与保险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进入对方的领域,较易推行各自的发展战略。但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收购成本过高、较难寻求到合适的对象,还有成立后双方在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差异过大,导致融合比较困难。在我国,虽然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经济体制,但在实际运作中,如以光大银行为核心的光大集团,以保险为核心的平安集团和中保集团,以及兼具实业和金融产业的中信集团等都为中国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的发展做出了尝试。

(三)间接参股模式

间接参股模式是在我国特定的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安排下,银行与保险公司在寻求双方合作中探索出的一条道路。这种模式是指,由于在国内受到严格的监管,银行与保险公司无法实现国外那样的交叉持股,于是纷纷选择绕道海外,通过下属的海外分支机构参股对方,从而间接进入对方的领域。在我国,大多数实力较强的银行都是通过这种方式持有保险公司的股份。例如,工商银行于2001年通过其设在香港的工银亚洲参股中保国际和太平保险,不仅在财险、寿险领域均有资本合作尝试,在银行保险业务方面也开展得更为深入,对国内银行保险发展起到一定的示范效应。

我国银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对于银行保险重视度普遍不高

商业银行在银保合作中处于主导地位,它对银行保险发展的战略性认识程度直接影响着银行保险业的发展。银行保险产品的销售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丰厚的中间业务收入,并且可以丰富客户的理财产品种类,稳定客源。但是,在全国商业银行中,真正能把银行保险的发展提升到战略高度的还为数不多,大部分商业银行只把银行保险置于其主营业务“边缘”地位,把银保业务作为一种附带的收入。对于合作对象的选择上也缺乏长远目光,只从其能提供的代理手续费的多少来决定合作者,很少有银行能从保险公司的经营潜力、人力和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策略出发慎重地进行选择。

(二)保险公司过于重视规模的扩张,忽视风险与成本

由于发展银行保险能迅速地扩大规模,一些保险公司为了快速抢夺市场占有率,不惜成本地抬高代理手续费用,从而导致代理费用节节攀升,形成恶性竞争,大大削减了银行保险的创利能力。

(三)缺乏创新能力

创新能力的不足主要为银保产品销售渠道和银保产品的创新力不足。银保产品销售渠道的创新力不足主要表现在银保产品的销售大部分还是通过柜面销售,销售渠道的单一制约着银保业务范围的扩展。产品的创新力不足主要表现在市面上同质产品泛滥,缺乏市场竞争力。市面上的银保产品多数是分红类、投资连结型以及类储蓄型的产品,多倾向其收益性,容易使客户对银行保险产品的性质产生误解,认为购买银保产品的目的在于获取收益,这样无疑加重了保险公司的压力。

我国银行保险合作趋势分析

(一)综合经营体制下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银保合作的主要模式将成为趋势

从宏观经济层面来说,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的经济体制直接导致银保合作双方缺乏共同的资本纽带和综合性金融产品,这是我国银行保险深层次合作受阻的主要原因。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的完善,对金融混业经营的呼声越来越大,而金融控股公司被认为是综合经营体制下最合适的企业组织形态。首先,银行保险目前遭遇了发展中的“瓶颈”,虽然双方已经在经营方式,作了较大的调整,但收效并不明显。银保业务缩水、收入减少,已经影响到整个保险业的发展速度。要突破这种“瓶颈”就需要双方进行更深层次的合作,形成共同的资本纽带,拥有共同的经济利益。只有在资本层面上的融合才能保证银保产品的生产阶段与销售阶段紧密结合,才有进行产品创新与销售渠道创新的基础。其次,组建以银保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银保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任何一种业务的发展都不能脱离国际大环境,随着我国加入WTO“后过渡时期”的到来,国外一些兼具资本与规模的大型综合性金融控股公司已可以不受限制地进入国内市场,它们具备在产品开发、销售渠道等方面的优势,它们的到来必将对国内银保业务的发展形成一大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以发挥本土优势为前提,逐渐适应和掌握国际游戏规则,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壮大自身实力,从而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随着平安、中信等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断壮大,未来我国银行保险的合作模式必将有整体性的突破,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银保深入合作的组织形态将是大势所趋。

(二)银保合作主体增多,产品结构逐步合理化,营销渠道趋于多元化发展

目前银保合作的主体主要是指银行与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公司,且寿险公司占多数。今后除了加强与寿险公司、财险公司的合作外,还应积极引入专业性的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等,同时也会有更多的外资公司参与到国内银保合作中来。今后银保产品将回归保障功能,更加贴近客户的需求。要使消费者充分感受到保险分散风险、保障生活的基本功能,这就需要改变目前银保产品品种单一性,加大对广大消费者热切需求的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产品的开发力度,不断创新保障类的银保产品。实现多种产品组合销售,不仅可以为消费者带来多方面的服务,同时可以很好地规避经营风险,稳定收益。银保产品的营销渠道逐渐被拓宽。随着银保产品结构的调整,由原来单一的分红型产品,转变为由分红险、投连险、健康险等构成的产品组合。普通的柜面销售渠道已不能满足相对复杂的组合型产品的销售,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理财中心、直邮销售等销售渠道可以在解决这一问题的同时拓宽销售面和业务范围。

(三)信息管理系统在未来银保合作中将大有作为

信息系统的充分利用,可以整合公司内部资源,提高业务运作效率,显著节约成本。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银保合作领域内有望出现一批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首先,在销售初期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用于初步筛选客户群、分析目标客户。例如花旗人寿的FNA系统、美国友邦的OASIS系统。其次,在销售时可以通过建立实时交易处理系统,以便可以即时出单,加速投保人在银行的投保流程,提高效率。国内出现的“银保通系统”就有此项功能。最后,在银行或保险公司内部建立内部管理系统,可以用于人员、单证、报表的管理。

(四)对银保合作的监管将随着银保合作层次的加深而有所放松

随着混业经营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的加强,监管当局在被动适应中开始进行部分主动选择,尝试着出台放松分业监管,推动混业经营的措施。体现在监管部门出台一些鼓励金融各业相互渗透的政策措施,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个别企业和地区给予特许的规定;二是对银保交叉持股的比例和方式上的规定将有所放松。2006年10月17日,保监会出台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允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商业银行股权。《通知》中虽然对保险公司持有银行股的比例有严格的限制,但至少表明了监管部门已有意渐渐放宽对分业经营的限制。在对混业经营监管有所松动的同时,还应对一些银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给予专项治理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使监管逐渐走向规范化,做到“松而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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