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审计体制改革与立体协调_注册会计师论文

全面推进审计体制改革与立体协调_注册会计师论文

全面推进审计制度改革及立体协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改革论文,全面推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世界范围来看,审计主体分为国家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三种形式。三种审计作用的领域既应相互严格区分,又在监督检查这一核心功能上有立体协同需要。

      一、国家审计服务应向立法型转变、加大处理处罚权和增强审计报告信息含量

      国家审计的功能和价值在于忠诚捍卫国家财产的安全运转和有效使用(即真实、合法和效益目标)。从现代政治体制的设计安排来看,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离的政治民主模式被广为接受,国家审计亦被分为立法型、司法型和行政型三种主要模式。我国的国家审计隶属于行政权,因而又被称作政府审计,而国际上英美等发达国家流行的模式是向立法权负责。由于政府掌握着国家财产的使用权并负责其保值增值,向政府负责的国家审计是变相的政府内部审计。从政治民主法制建设的角度看,建议推动国家审计向立法型转变,实现对政府部门的有效外部监督。

      我国负责国家审计的审计署每年公告的问题,违规手段不外乎违规招投标、非法用地、私设小金库、财政资金使用不规范等。被审计单位在“屡审屡犯”,而国家审计在“屡犯屡审”,给公众带来审丑疲劳,国家审计的公信力势必受到不利影响。建议加大国家审计的处理处罚权,强化对违规部门的问责力度。

      我国的国家审计报告目前采用的是写实模式,千篇一律地采用“成绩一不足一建议”三段论的模式,问题的严重性和整体状况如何缺乏清晰的辨识度。为了提高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建议立法规定由政府部门定期公布财务报告,并接受国家审计,在国家审计报告准则中体现整体结论和重要性概念的运用,明确表述为区分度高的意见类型,包括无保留意见、无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五种形式,以反映问题严重程度的差异。如美国的国家审计部门(政府责任署)对美国政府2009财年的财务报告,因其内部控制严重缺陷而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问题严重程度一目了然,也利于公众监督。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应鼓励自由竞争和加大违规成本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又被称作独立审计。如果失去了独立性,审计势必演化为利用专业手段配合作假、共同应付监管。近年来,我国主板的银广夏(000557.SZ)事件,以及中小板欺诈上市第一股绿大地(002200.SZ)、创业板欺诈上市第一股万福生科(300268.SZ)等重大审计失败案例的爆发,使上市公司法定审计的实际效果深受诟病,其症结恰恰在于审计独立性的缺乏。这不仅浪费有限的审计资源,还引起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和价格发现功能的紊乱。因此,要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质量,首先须从制度上消除注册会计师不能保持独立性的隐患。建议从制度上保证委托人独立于管理层,特别是上市公司须加强审计委员会建设,要求全部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不得由管理层提名),主席由精通财务的外部专家担任,并由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师的提名、聘任、沟通、付费和解聘。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应鼓励自由竞争,减少行政干预。与不同类型企业的规模和服务需求相匹配,大、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分类有序发展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不能一味强调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而忽视甚至打压中小事务所的做精做专。同时,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国有银行等超级客户的审计应不涉及国家机密,可综合考虑客户的服务需求和事务所的服务能力、市场声誉来进行审计招标、聘任及轮换,既没有必要通过行政手段指定由“四大”国际所审计,也不必顾虑和人为限制“四大”国际所审计。何况,本土大所基本上都已加入了国际会计公司网络,而“四大”国际所也都实现了本土化转制,网络国际化、执业本土化是共存的趋势。

      加大违规成本对保证审计质量至关重要,而在此基础上的优胜劣汰是自由竞争的应有之义。2013年,中国证监会对审计绿大地的深圳鹏城所及审计万福生科的中磊所处以罚没业务收入、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涉案签字会计师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但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团队通过事务所合并或者个人跳槽的方式,转移到其他所继续负责原来的审计项目,而审计流程、人员、机构核算基本不变,从而规避了处罚。一个发生重大造假案例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持续发生审计质量问题的事务所,说明其审计流程及质量控制机制有严重问题,不应只有在审计报告上盖章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受罚,整个审计项目组需要对审计流程及其结果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中能够直接影响涉案审计业务结果的其他人员,包括对审计项目合伙人提出薪酬建议,以及进行直接指导、管理或监督的人员,为执行审计业务提供技术或行业具体问题、交易或事项的咨询的人员,对审计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的人员,网络事务所中能够直接影响审计业务结果的所有人员都应受罚,并不得负责任何其他审计项目。否则,监管处罚就失去了其应有的威慑价值和全面公平性,“带病合并”和加盟店模式将使审计违规成本最小化,以质量求生存的行业理念难以得到真正贯彻。

      三、内部审计要强化与业务职能部门及管理层的利益趋同

      我国早在1993年就颁布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法》,并于1994年颁布了规范国家审计的《审计法》,但同为审计主体,规范内部审计的《内部审计法》却一直缺位。即使作为微观的管理工具有其特殊性,统一立法尚有困难,但其受重视程度和推进力度明显不如亦为微观管理工具的内部控制,后者由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部委于2008年和2010年颁布了整套规范体系并强制实施。作为企业普遍需要的内部审计的法律地位缺失,客观上造成了“无位而无为”这一令人担忧的现象产生。

      从内部审计的国际发展方向来看,其根本目标是增加组织价值,价值问题在取代独立性和传统的审计确认职能,内部审计报告书在向管理咨询意见书看齐,这也决定了内部审计更应看重的特性是客观性而非独立性,更看重的功能是咨询而非确认。进一步来说,独立和确认只是手段,客观、咨询和价值增值才是方向。被尊为“现代内部审计之父”的劳伦斯·索耶(Lawrence B.Sawyer)早已指出,“内部审计师是内部咨询师,而不是内部的冤家对头;是家中的宾客,而不是街上的巡警,他不仅要寻找那些或大或小的错误,而且要为改善业务活动提供指南;他不是处分众人的事后诸葛,而是鞭策人们励精图治的咨询师,他不仅关心事情是否做得恰当,而且关心该做的事是否做了。”

      建议学习国际上广为接受的美国通用电气(GE)的内部审计模式,即通过轮岗模式招揽高级内审人才,将其分配在不同的业务部门,担当关键的领导职能,并强制高管人员岗位轮换,在获得对企业业务职能的全面认识后再回到内审部门;保证内审的职业发展空间,鼓励内审部门与业务职能部门及管理层的身份转换及利益融合,将内部审计作为“培养公司总裁的摇篮”,规定公司总裁、副总裁级别须有内部审计经历;超越账本、深入业务,采取解决问题导向而不是发现问题导向的审计方式,增强合作,减少摩擦对立;强调管理咨询和服务组织整体,注重对被审计单位的无边界的学习推广和改进,形成持之以恒追求完美的内审效果。

      四、强化三种审计形式的立体协同

      监督是审计的共性功能,在相互联系方面,西方有内部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延伸的说法,我国则有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的基础的说法。建议在公信力和独立性要求高的领域,扩大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范围和利用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企业董事会成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将其内部审计职能外包给注册会计师审计较为合适;为了降低审计资源总体不足的风险,提高监督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国家审计可选择利用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工作,如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经济责任审计等领域。

      审计的科学性需要解决结论的检验证明问题,即“谁来审计审计师?”目前,我国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监察部可以从行政执法角度监督审计机关,财政部可以从财政监督、会计监督角度来检查监督审计机关,社会公众、舆论也可以监督审计机关。从2011年开始,对审计署的审计由驻该署的监察局牵头组成由中央统战部推荐、审计署聘任的特约审计员和相关司局业务人员参加的检查组完成,并延续至今。从监督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国家安全性来看,建议选聘规模大、实力强、具有公信力的内资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管权限属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地方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律监管权限,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地方协会;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权限在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国资委对中央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话语权,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也可能涉及到对事务所的管理,形成事实上的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建议集中由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的规定,负责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工作质量,其他部委则直接利用审计机关的专业结论。我国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尚缺少专门的主管部门,建议颁布《内部审计法》予以明确,可考虑由审计机关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专门委托时或在常规企业审计中亦可履行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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