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产业化进程中的制度创新理论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研究论文,制度创新论文,进程论文,体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8: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00(2002)02-0007-06
自1993年国家体育宏观管理部门提出体育事业要“面向市场、走向市场、以产业化为方向”以来,中国体育产业化走过了8年的历程。体育走向市场、实行产业化,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深化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国家办体育事业的管理模式,形成了一系列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固有的国家办体育的观念,因此,体育产业化和社会化就意味着:一方面要对体育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另一方面要对体育产业制度进行创新。随着我国已经加入WTO、北京将承办2008年奥运会,我国的国际化和市场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也意味着体育社会化和产业化进程的加快,以适应这一外部环境。在体育的产业化进程中,由于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是基础性的,因此制度改革和创新的不彻底将不仅影响着体育产业实践的发展,更不利于整个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研究将体育改革和产业化历程置于国家政治、经济改革发展的宏观背景下进行认识和分析,分析体育制度的变迁过程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讨论了体育制度创新的几个问题。
1 基本概念的讨论
为了使后面的讨论保持概念上和逻辑上的一致性,我们先对所涉及的概念进行语义上的界定。
1.1 体育产业化
比较官方的解释有二:(1)“发展体育事业中最大限度地按产业方式运作,以充分发挥体育自身的经济功能,扩展体育事业的空间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将计划经济体制下按行政方式办体育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按产业办体育,在很大程度上强调的是机制的转换和发展方式的调整”[1]。(2)体育产业化的实质是发展体育事业要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符合现代体育运动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开发体育的经济功能,把体育与经济紧密结合起来,以增强体育自身的造血功能,建立体育事业的补偿机制,形成体育事业良性循环发展的过程。“产业化”不同于“市场化”,“产业化”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来组织运作发展体育事业;“市场化”是完全按市场价值规律来组织、运作发展体育事业。“产业化”离不开市场,但不是一切都通过市场、完全以市场为取向[2]。两种解释虽然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本质含义是一样的。即认为“体育产业化”不同于“体育产业”,前者的体育是指体育事业,而体育事业的基本属性是公益性事业。因此体育产业化是有条件、有范围的,不是体育事业都能够按产业的方式来运作,或体育事业全部产业化,而是指其中适合在市场机制下运作的部分[3]。推进体育产业化进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促进体育运行机制的改革。因此,体育产业化是体育改革的一个方向;体育产业化有利于解决体育经费的不足,是促进社会投资体育的—个重要渠道[3]。
本研究将以上概念的解释评述如下:(1)认识问题的出发点是:体育仍然是一种事业,因此政府是办体育的主体;(2)体育产业化的目的是:通过将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办福利体育的方式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产业办体育的方式,来开发体育的经济功能,从而拓宽体育的资金投入渠道,进一步发展体育事业。(3)“产业化”在这里与其说是一个经济学词汇,不如说是一个政治学词汇。按照经济学理论来理解“体育产业化”应该是指体育的企业化,也就是说,将以往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办体育事业的模式转到按照企业的模式办体育产业上来。体育产业化应该是可以进入市场的体育的企业化过程。作为事业部分的体育虽然不能进入市场,但也不应该由国家来办;国家可以投资,由非官方或半官方组织来办;可以引进市场竞争的机制,但是不能产业化。(4)1996年全国人大第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明确体育要走“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其中社会化是指改变办体育的主体,产业化是指转变办体育的方式。由此可见,国家体育宏观管理部门对体育产业化、社会化的理解与国家宏观决策部门的意旨有着一定偏差。
1.2 制度
关于制度的定义有很多,本研究倾向于“制度(institutions)就是各种社会规则的集合。制度是人为制定的限制,用以约束人类的互动行为(North,1990)。”制度作为一种集合概念,可分为三个层次:(1)正式规则,包括政治(与司法)规则、经济规则、以及契约。(2)非正式限制,即规范性行为准则,包括禁忌、习惯、道德和传统。(3)执行机能,包括衡量、监督、实施处罚等。诺思认为,执行机能的结构与其不完全的频率和程度,是影响交易成本和契约形式的重要角色,从而构成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4]。本研究所要探讨的制度改革与创新主要集中在第一个层次。
1.3 制度变迁及其意义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对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基于以下假设:(1)交易费用大于零。著名的“科思第二定理”即“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5];(2)人的行为动机的双重性,即“利己主义行为”与“非利己主义行为”;(3)人的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4)机会主义倾向;人的利己主义行为表现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但又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全,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必须通过“利他主义”行为,与他人合作,才能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在与他人合作的过程中,由于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和信息不完全的外部条件,可能产生机会主义倾向,从而导致合作的成本加大,因此必须通过制度的约定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这样看来,人类的经济活动就应该包括物品的交易和制度的交易;而且双方是交互作用的。在这种交互作用过程中,所引起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变化,就是制度的变迁。制度变迁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表现为正负两个方面。因此,新制度经济学强调有效率的制度将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而无效率的制度将抑制甚至阻碍经济的增长和发展。而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并非最先进的制度就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好”的制度,而最有效的制度才是最“好”的制度。从而提出了一个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问题。
2 体育产业化过程与体育制度变迁的再认识
2.1 体育产业化历程及背景分析
2.1.1 我国体育产业虽然萌芽于1978年底至1992初,但明确提出发展体育产业是在1992年全国体育工作会议上。1993年的全国体委主任会议上制定了《关于培育体育市场,加快体育产业化进程的意见》,提出了体育事业要“面向市场、走向市场,以产业化为方向”的基本思路;同年,中国足协开始实行足球职业化制度。1994年国家体委组建14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同年,足球项目开始职业联赛。1994年召开的体育经济问题研讨会和1995年全国体委主任工作会议,都把发展体育产业作为主题;1995年原国家体委下发了《体育产业发展纲要》。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进一步明确了体育要走“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6]。1997年之后北京市等部分省市将体育产业纳入其省内的经济发展计划。1999年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积极引导居民增加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和旅游消费,拓宽服务性领域”。同年,由国务院研究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社会发展司和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联合在京举办了“体育产业与经济发展”高级研讨会,会上一些国内知名经济学家作了关于体育产业的报告。
2.1.2 同期社会改革背景 1992年1月我国改革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到南方视察,并发表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南巡讲话”,2月28日中央以中共中央2号文件的名义向全党下发和传达了该讲话。10月12日中共十四大在北京召开,会上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模式,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建立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和中心环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既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条件,又是现代企业必需的外部条件;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是市场经济的调控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要改革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转变政府职能,进行机构改革,等等。1995年在中央进行了一系列体制改革调整之后,我国经济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同年9月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建议提出了今后15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奋斗目标。其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是重要内容。建议指出:为了实现跨世纪的奋斗目标,关键要实行两个根本转变,即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如果说第一个转变仍然在强调经济体制的改革,那么第二个转变已经开始注重结构的调整。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会议做出了跨世纪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即从现在起到21世纪的前10年,是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向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是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报告提出了经济改革和发展的8项具体目标和任务。其中有三处涉及结构问题。2000年中共第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了“十五”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奋斗目标。会议强调,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把发展作为主题,把结构调整作为主线,把改革开发和科技进步作为动力,把提高人民生活作为根本出发点。
参照以上历史背景,我们可以明显看出,体育产业化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结果。尤其是国家体育管理和决策层将体育产业化强调为“机制的转换和发展方式的调整”,更说明了体育产业和体育产业化是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系统中的一部分。进而,在伴随体育产业化过程而发生的体育制度的变迁中,就能看出,体育制度变迁实际上也是一个体育部门与中央政府的动态博弈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央政府是从发展第三产业,促进结构调整角度提倡发展体育产业的,而体育总局是从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挖掘体育的经济潜力,拓宽体育的经费来源角度提出体育产业化的。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国家体育决策部门对体育产业化的认识与国家宏观决策部门的意旨存在偏差了。而这又是由国家体育决策部门的目标函数决定的。
2.2 体育产业化过程中的体育制度变迁
2.2.1 体制变迁中经济主体的目标函数分析 经济主体可以是参与经济活动的政府,也可以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或商家,还包括每个个体。这些经济主体都有其各自的特殊利益,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经济学用“经济人”假设将利益主体的行为本质统一化和规范化[4]。新制度经济学区别于古典经济学理论之一即是认为,人不仅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还追求非个人利益最大化。如果说个人利益最大化表现的是个人的偏好,非个人利益最大化表现的是集体行为的偏好,那么,人们往往要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以寻找一个均衡点。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的变迁就是经济主体不断寻找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均衡点的过程,在经济活动中各利益主体的最大效用表现为其目标函数。作为国家体育管理部门的代理人——国家体育总局,其目标函数是:办体育事业和改革。其中,办体育事业是其租金(个人或部门利益)最大化,具体化为实现“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以及两者的协调发展。改革是其产出(集体或公共利益)最大化,表现为体育的社会化和产业化(图1)。体育事业发展的状况和水平反映着国家体育总局的政绩。其中由于奥运争光的政治效应和社会效应更大,更容易衡量和测度,也更显而易见,就形成了国家体育总局对奥运争光的偏好。而对改革的偏好则一方面是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另一方面因为体育经费资源的稀缺。1993-1998年体育事业单位产业性创收以每年42.77%的增幅增加,而财政补助收入增幅为12%~13%。“没有市场,没有产业开发,仅中国财政每年12%~13%的增幅是远不能满足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的。”[7]因此,目前国家体育总局的体育制度安排是以满足奥运争光偏好为前提的两个目标函数的均衡,即体育的产业化并不伴随体育的社会化,而是在体育事业内部的产业化。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体制上的双轨制、职业体育俱乐部产权上的政企不分等制度安排就是这一均衡点的体现。
从图1可知,体育总局可以在曲线上寻找到一个均衡点d。这个均衡点可能是Oa>Ob,或Oa<Ob,或Oa=Ob,无论哪种状态都不仅取决于决策主体的单一偏好,而且取决于包括了政治体制、社会发展水平、文化传统和外来竞争压力等多种因素。目前的体育制度安排除了取决于国家体育总局的目标函数外,还与我国目前的社会转型、经济转轨,计划经济体制下残留的意识、观念以及我国竞技体育的对外竞争压力有关。理论上分析,体育产业化和社会化带来的有效的制度安排和资源配置应该有利于使奥运争光计划的效用达到最大化。但是,事实上却不尽然。首先,由于奥运争光也是国家的目标函数之一,因此一方面国家会给予大量的投入;另一方面,也加重了其竞争约束的压力,加大了国家体育总局租金最大化的风险,从而使其不敢在改革预期不确定的情况下,轻易改变已有的制度安排。第二,传统体制下的思维惯性形成的对创新制度安排的抵触,举国体制下奥运争光的成功经验等,都证明变迁现有制度的成本较高。第三,国家一旦加大对体育的投入,就会降低对最大产出的需求,也就降低了产出最大化的边际效用。表现在现实中,即深化体制改革步伐的停滞。第四,两者冲突的根源在于:产出最大化要求确立有效的产权制度,而奥运争光偏好所依赖的体制则不一定要求明晰的产权制度,反而可能导致扩大公共领域。
图1 国家体育总局的双重目标函数
2.2.2 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和体育产业制度创新分析——以项目管理中心和职业俱乐部为例
(1)以项目管理中心为例的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分析。在体育产业化和社会化过程中,国家体育总局进行了一系列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其中为了将体育由以政府办为主转变为以社会办为主,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相继成立了20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并将管理项目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分解到各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但是,在原国家体委下发的组建项目管理中心的文件中规定:管理中心一是体委的事业单位;二是协会的办事机构;三是赋予它全面管理项目的行政职能。这样集管办于一身的管理体制实际上又形成了新的政事不分[8],甚至影响着体育产业进程中的政企不分。由此带来的种种弊端也逐渐显示出来,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中国足球管理中心了。尽管目前这种双轨制已经阻碍了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体育产业化进程,各方面要求改革的呼声也不绝于耳,可为什么国家体育总局就不能下大决心进行这最彻底的改革呢?这恐怕还得归因于国家体育总局的双重目标均衡点及其重心在对办体育事业的最终控制权的偏好上。这一偏好的外在形式则主要表现为对奥运争光的最大化追求。如果将各运动项目中心全部协会化,与国家体育总局行政上脱钩,将一方面意味着国家体育总局管理职能的进一步减弱,最终可能变成体育总会和奥委会这样的事业单位,无疑削弱了其租金最大化;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体育体制改革时间和产业化进程毕竟太短,人们无论在观念意识上还是在实践经验上都无法将产业化的体育和公共事业的体育截然分开,无论政府还是社会都将职业体育与竞技体育混为一谈,因此体育管理部门不可能将职业体育彻底产业化和社会化。国家体育总局所以对双轨制下形成的利益集团,以及其寻租行为采取默认态度,就是不仅要牢牢控制体育事业的管理、运作权,还要控制体育产业的大权。其原因除了他们对社会办体育的信心不足外,还有弥补体育经费的不足的需要。而事实上,社会办体育确实时间很短,也缺乏必要的经验和制度基础,成功预期非常不确定,导致人们对社会办体育的信赖感和信心不足。这些最终导致国家体育总局理直气壮地将办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控制权牢牢抓在手里,并提出发展竞技体育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举国体制。
(2)以职业体育俱乐部为例的体育产业制度分析。职业体育俱乐部是我国体育产业化和社会化的产物;是在政府的推动下,由高水平的职业运动队与企业联合组建起来的。因此也是体育产业化过程中的一种制度创新。在国家体育决策部门关于体育产业化认识的指导思想下,基于我国长期以来国家办专业运动队的体制,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在性质上还不是一个纯粹的企业。具体表现为:1)企业的产权关系不清晰。俱乐部作为企业不具有企业法人产权,即俱乐部法人产权没有独立于投资者的所有权。俱乐部的主要资产——运动员的产权不清晰。2)俱乐部经营、管理上的政企不分。地方体委入股俱乐部,并延续着体委办队的思维惯性;地方政府混淆了职业体育的商业性和竞技体育的公共事业性,追求金牌效应,无限度地干预俱乐部的经营与管理。3)法人治理结构的不规范。A)俱乐部股东较少、股东的投资比例相差悬殊,又没有股市作为监督机制,经常是大股东垄断决策权,职业俱乐部委托者对代理者的监督存在信息不对称、监督成本较高等问题。B)由于大部分俱乐部都是由国有企业作为主要股东投资组建,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上的问题也同样存在于俱乐部中。表现为其资产委托——代理关系本质上仍是行政性而不是市场性委托。C)监事会的缺位,导致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和民主决策机制的丧失。4)由于产权不清而造成职业体育市场的经济秩序混乱。A)缺乏对市场主体资格、权利、责任的法律规定。B)价格的决定脱离市场供求约束,交易条件的确定违反等价交换准则,造成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C)市场的法律秩序还没有建立起来。与之相关,职业联赛市场不规范,价格扭曲,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俱乐部没有成为市场的主体。这些问题的根源来自国家体育决策部门关于体育产业化的基本认识和在此认识下形成的制度安排。
3 有关我国体育制度创新的几个问题的讨论
在走过体育产业化、社会化的8年之后,中国体育将迎来另一个充满生机、活力和希望的8年。到2010年,中国将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样一个社会发展背景下,中国体育的改革与发展无疑会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我国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和国际体育竞争压力的加大而展开。国家体育宏观决策部门的双重目标函数基本不会改变,但是目标函数的均衡点将发生变化。未来我国体育管理体制创新的深刻命题在于: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办好最大的公共体育事业——实现奥运争光最佳目标,以提高我国竞技体育的国际竞争力;我国体育产业制度创新的深刻命题在于:如何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和市场体系,使体育产业成为国家发展第三产业、进行结构调整的新增长点。本着这样的原则,我们展开下面的讨论。
3.1 关于体育产业化和社会化
体育的产业化和社会化的前提条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即在新的经济体制下,原有的体育管理模式和资源配置方式不适应了,必须要做相应的改革与创新。也就是说,体育产业化和社会化的逻辑起点和归宿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体育产业化首先是体育的企业化,即将原来是事业的体育改为产业来办并将其彻底推向市场。毫无疑问,可以产业化的体育是那些有市场价值的体育项目,或者说,可以产业化的项目。对于产业化的体育,应该全部与体育事业脱钩,实行市场化运作,即让市场成为配置资源的基础而不再是行政手段。因此,体育产业应该由企业来办,而不是任何一级体育部门。
在明确了这个理论前提之后,首先要解决的是国有资产问题,即原来国家投资培养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场地设施等资产的评估和保值、增值问题。其次,是企业的所有制问题。党的十五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特征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也是我们建立和改造企业所有制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除了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性的产业领域、国民经济和国计民生的命脉和关键性产业领域以及关系国民经济发展战略方向,或关系社会经济发展对未来有重大导向作用的产业领域必须保持国有经济体制外,其他均在抓大放小的经济结构重组之列[9]。因此,体育企业所有制的建立与改造可以是公有制或非公有制的。第三,是体育产业与体育事业的关系,即体育产业如何有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首先,可以通过税收和国有资产增值的形式,将体育产业上缴国家财政的收入用于发展体育事业;其次,可以通过行业注册的方式,对运动员和教练员进行管理,通过行业法规的形式保障职业运动员代表国家参赛的责任与义务;再次,通过建立良好的体育市场秩序,树立良好的竞技体育形象,获得社会对体育的公正、公平、健康、积极等价值认可及随之而来的社会投资,将大大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也将形成全民积极参与体育活动的社会效应。
体育的社会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转化的产物。体育社会化是办体育的主体由政府转变为社会的过程。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社会,政府必须从微观领域退出,才能做好宏观决策和管理。另外,体育社会化有利于调动和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和积极性发展体育事业。而现实的问题是:社会办体育事业的效益如何?是否有利于实现奥运争光的最佳目标?与体育产业化相比,体育社会化确实是个更加复杂的问题,它是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大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体育的社会化可能将是一个漫长而渐进的过程。首先,政府必须发动这场体制改革运动,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其次,体育事业作为公共领域,其边界尚不清晰,或者说,体育事业中哪些是纯粹的公共物品,哪些是混合物品还没有划分清楚;第三,与之相应的配套组织机构需要建立和调整,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即使体育事业,也是由非官方组织机构或半官方机构来办的[10];第四,如何解决效率和激励机制问题,在前面的三个问题解决后,效率和激励机制问题将是体育社会化能否成功的关键。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特殊性,不可能照搬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体育制度,因此,可以像体育产业化的探索一样,从竞争约束机制不强的项目入手,进行体育社会化体制创新的探索。
3.2 双重目标函数的矛盾与统一
未来8年国家体育总局仍将以办好体育事业和改革为其目标函数。其中,办好体育事业将由于2008年奥运会在北京举行、国际体育竞争压力的增大,而更加突出对奥运金牌的偏好;而改革,也会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加入WTO后的更加国际化而进一步深入。前者要求从举国体制办体育,增大体育的公共性,更大范围地运用行政力量办好竞技体育,实现奥运争光的最大目标函数;后者则要求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转变政府的职能,建立体育的产权制度,发挥市场配置体育资源的基础作用,使体育进一步产业化、社会化。因此,如何协调两者的矛盾并使其统一,是进行体育制度创新所必须考虑的问题。
首先,奥运争光不仅是体育管理部门的偏好,也是国家的偏好和全国人民的偏好,因此是最大的公共事业,也是必须由国家投资的事业。问题的关键是,国家投资是否就意味着举国来办?如何才能高效率地办好这项事业?尤其在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社会条件下,社会配置资源的方式已经发生变化,仍然延续计划经济时期的办体育模式是否是高效率的?而如何高效率地办好公共事业,是一个带有普遍意义的制度创新命题。
其次,体育事业是否都是公共物品?究竟哪些是纯粹的公共物品,哪些是混合物品,是必须搞清楚的问题。界定清楚体育事业的公共物品性质是进一步讨论管理和运作方式的前提。公共物品是指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非排他性是指,一种公共物品一旦被生产出来,可以同时供一个以上的个人联合消费,无论个人对这种物品是否给予支付,要排除他人消费这种公共物品是不可能的或交易费用很高的;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不减少或不影响他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一种物品具有非竞争性但又具有排他性被叫作俱乐部物品或排他性公共物品;有些物品具有非排他性,但在达到一定水平后又具有竞争性,这种物品被称作拥挤性公共物品。排他性公共物品和拥挤性公共物品是非纯粹公共物品。而一些既具有私人物品特性又具有公共物品特性的物品,被称作混合物品[11]。如此看来,体育事业中只有奥运争光是纯粹的公共物品,而其他,如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开放与运营,健身、娱乐活动的组织、管理,青少年业余训练,后备队伍培养等都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
第三,既然体育事业中纯粹的公共物品是有限的,那么,就追求奥运争光的目标实现来说,就不应该意味着对公共领域的扩大,而应关注如何提高公共领域的管理和运作效益问题。随着国际社会市场化进程和民主化进程的深入,人们逐渐意识到市场和政府都有失灵的时候,由此,非官方又非私人的社会组织逐渐发展壮大,并发展出“有效的治理”或叫“善治”的概念。“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12]。显然,善治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的,一种独立于政府的民间组织的社会管理过程。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体育公共物品是由非官方组织或半官方组织管理和生产的,这种体制大多运行了五六十年[10]。中国奥委会就是这样一个非政府组织,按说它应该发挥这种职能作用,但由于我国的民间组织正在形成过程中,具有某种过渡性,绝大多数民间组织是由政府创建并受政府的主导等因素,中国奥委会或其他非政府组织机构,无论从组织功能上还是管理经验上目前都难以胜任完成这一目标的角色。但是,我们假设,2008年奥运会不仅带给我们竞争的压力,同时也带来体育产业化、社会化和国际化的发展契机;2008年奥运会效应和加入WTO的机遇将加速我国的市场化进程,这一社会背景将为体育的产业化和社会化提供良好的改革与发展条件。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借助这样一个契机进行体育制度创新,从而在一个更高的层面上将两者的矛盾统一起来呢?
3.3 双重目标均衡点的改变将是创新体育制度的路径
如果我们动态地分析国家体育决策部门的目标函数及其均衡点的话,就不应该忽略我国加入WTO和2008年北京奥运会所带来的社会环境的改变,以及一系列政治、经济制度因素的变化。
为适应加入WTO的国际化需要,我国将在十个方面进行改革。第一,按照加入WTO所做的承诺,全面清理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公开性。凡违背WTO规则或与承诺不相符的,都应进行修改和完善。第二,以放松或取消进入限制为重点,营造国内各类合法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第三,清理并大幅度减少政府行政性审批。第四,按照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国内市场的要求,大力整治市场秩序。第五,以国有大企业改制为重点,加快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步伐。第六,抓紧对一批具有自然垄断和公用事业特点的行业进行改革、重组和规制。第七,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第八,加快行政程序立法,规范行政权力,落实依法行政。第九,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独立,为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提供及时、公正的司法服务。第十,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人员素质,将精干、养廉、高效有机结合[13]。改革的核心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加强法制和法治,转变政府职能,从而在制度上与国际接轨。
在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体育事业管理体制和体育产业制度必然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就体育事业管理体制而言,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效能,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是未来改革的必然趋势;就体育产业体制而言,要利用加入WTO获得的发展机遇,就必须尽快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完善体育市场体系。因此,原有的目标函数均衡点要向产出最大化的方向移动;同时也要对租金最大化进行调整,以达到双重目标的新的均衡。在这个前提下,新的均衡点的确定与两个变量有关:一是原有的租金偏好的改变;二是租金最大化与产出最大化之间的价值权衡的改变。由于奥运争光是纯粹的公共产品,是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偏好,因此对于这一偏好的改变暂时是不可能的。而租金最大化与产出最大化之间的价值权衡的改变则意味着重新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或者改变原来租金最大化的均衡前提。这个价值权衡的改变源自国家关于制度创新与经济增长关系的认识和发展经济的迫切需要。即在发展经济、增强国家对外竞争力和奥运争光两个偏好之间,前者是最终的目的,后者充其量是前者未实现之前的一个替代品。因此国家不可能为了一个替代品而影响最终目标的实现。这就是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意义和价值所在,同时也是体育制度改革与创新的价值依据。因此,在新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体育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将有利于经济增长,同时也必然有利于高效率地发展体育事业,从而更有效地实现奥运争光的目标。这样,在理论上双重目标于一个新的层面上达到了均衡。而实践中,制度的创新还将是一个不同利益集团动态博弈的复杂过程。
收稿日期:2002-01-29;录用日期:200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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