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可持续发展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类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和传统发展观暴露出来的弊端,迫使人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今天,可持续发展已为人类所普遍认同和接受,而且这种认同已开始转向实践领域。然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很多。其中起直接的、长期的和主要作用的应该说是资本、体制、技术和生态等。这些因素中,制度创新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技术是可持续发展的内驱力,生态创新是可持续发展的不竭源泉。这三者相互作用、整合,推动可持续发展由可能转化为现实。本文重点对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作全面的阐述。
一
在传统的有关经济增长的模型中,资本和技术被置于中心地位,而制度因素则是被忽略的。它通常被视为经济发展的“外生变量”。
传统文明是建立在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基础之上的。因而,在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的早期,生产力的发展直接受制于自然环境及对自然资源的拥有。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的布局具有明显的地缘色彩。随着生产力进步中技术因素的凸现,人们开始将视线转向技术。因而在工业文明的绝大部分时段中,技术成为主宰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关键性因素。经济学家自然会对技术表现出特殊的偏好。他们开始对技术及其创新进行全面的分析与探讨。最早从事这一工作的是熊彼特。1912年他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提出了技术创新概念,并将其归定为:引进新产品,引进新技术,开辟新市场,控制原材料供应来源,实现企业新组织这五个方面。继熊彼特之后,西方许多经济学家从不同角度对技术创新进行了研究,罗默、卢卡斯和斯科特等人提出了各自的新增长模型。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推进,人们逐渐发现,市场的有效运行和发展离不开管束人们行为模型的一套规则,即制度的确立和演进。这引起了经济学家的关注。科斯对此进行了开创性研究。从此以后,制度被看作为经济增长的涵数之一。新制度经济学派的G·W·霍奇逊对市场提出了颇具启发意义的看法。他说:“我们把市场定义为一套制度,其中大量的特种商品交换有规律地发生,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制度的促进与构造……。简而言之,市场就是组织化、制度化的交换”。(注:G·W·霍奇逊:《新制度经济学宣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8页。)布坎南在《自由的限度》中表述了同样的思想。他认为,我们面临的不是经济方面的挑战,而是制度与政治方面的挑战,良好的政治和法制制度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在他们看来,不同的制度安排可以导致不同的经济结果。对此,有学者进一步用函数关系表述了经济结果和制度之间的关系,即Q=f(E,S,Ps),其中Q 表示经济结果,E表示环境,S表示体制,Ps表示政策。S和Ps 涉及的恰恰是制度方面的内容。
那么,究竟什么是制度呢?关于制度的定义,道格拉斯·C ·诺思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度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注:道格拉斯·C·诺思著,陈郁等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 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1版,第225—226页。)斯科特认为,所谓“制度”指的是社会的全体人员都赞同的社会行为中带有某种规律性的东西,这种规定性具体表现在各种特定的往复的情境之中,并且能够自行实行或由某种外在的权威施行之。而尼尔则认为,象制度这样的概念唯有通过描述它的特征才能加以标识。这些特征可以归纳为:第一,存在有大量的人类活动,而且这类活动是可识别的。第二,存在有许多规则,从而使人类活动具有重要性、稳定性并提供可预测的秩序。第三,存在大量的观念,它对人类活动及各种规则加以解释和评价。(注:王军:《可持续发展》,中国发展出版社,1997年3月第1版,第175页。)
综合上述各位学者对制度的分析,我们知道,制度实际上是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正式约束,它包括法律、政治规则等。这是由国家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则。另一类是非正式约束,它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则、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这两方面的结合及相互作用,构成了市场发育的制度保护层次。
客观地说,将制度引入市场分析是对传统经济增长模型的突破。因为市场与制度本身是互为因果的:一方面,市场本身就是一种长期演进的制度体系,是带有社会、政治、体制、文化等制度特征的一种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制度是有效率的市场交换的基本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是以市场背后的制度建立和完善为前提的。可持续发展也不例外。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发展观和发展战略同样需要制度的保证,这种保证同样由正规约束和非正规约束构成。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要世界各国恪守诺言,实施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的。
二
按照流行和人们普遍可以接受的界定,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因此可持续发展致力于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它要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实现有限资源和当代人之间、尤其是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合理分配和持续利用。因而,从根本上说,可持续发展所需要解决的是人类无限发展的需求同自然资源的有限性这样一对基本矛盾。因而可持续发展既是一种经济发展战略,也是一种环境保护战略。而环境问题恰恰是一个全球性问题。
通常全球性问题是指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和复杂性,涉及全人类利益并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加以解决的问题。依照前苏联学者马克西莫娃的观点,全球问题具有以下特征:具有全世界性质,涉及一切民族、所有国家及集团的切身利益;具有对全人类的威胁性;有紧迫性;具有合作性,它要求国家、民族、全世界共同努力加以解决。(注:《全球学研究与展望》,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5月第1版,第21页。)而作为可持续发展核心问题的环境问题完全符合全球性问题的上述特征。因此,对该问题的解决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展开。这一点实际上已经成为政府、学界和普通人的共识。奈斯比特认为,“世界上国防建设和冷战的热衷正在降温,代之而起的是对自然环境遭受破坏的关心,现在环境保护已成为我们最重要的共同问题。”(注:奈斯比特:《2000年大趋势——90年代十大趋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1月第1版,第13页。)1988—1989年全球范围内的一次调查也表明,被调查的大多数公众认为,应该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地位,赞成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此采取更加有力的行动。(注:刘大椿等:《环境问题——从中日比较与合作的观点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第36页。)环境问题的全球性,人类利益的相关性及对解决该问题的全球性共识,为人类解决环境问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了条件和基础。而问题的关键是这些有利因素能否转变为具体的行为,使可持续发展真正得以实施,这就需要制度加以约束,尤其是需要制定必要的法律、法则,即制度中的正式约束,使可持续发展有具体的制度保障。
我们认为,作为影响可持续发展的正式约束,主要应该涉及到两个层面的内容:
其一是,制定解决环境问题的国际性组织机构和法律。由于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影响到每一个国家、民族乃至每一个人,因而实施可持续发展必须开展广泛和有效的国际性合作。正如《21世纪议程》中提到的“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光靠自己的力量取得成功”。而这种国际性协作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加以协调。在这方面,联合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联合国1972年12月25日通过的29997(ⅩⅩⅤⅡ)号决议,联合国环境规划置于1973年1月在日内瓦成立。 这一组织的任务就在于:贯彻和执行联合国大会关于环境问题的各项决议;促进各国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为实行和协调联合国系统内的各项环境计划提供政策指导等等。应该说,联合国国际环境规划署建立20多年来为实施可持续战略作出了应有的贡献。除此之外,联合国还必须制定国际性的法则以约束世界各国的行为,以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实施。这方面联合国已做了大量工作。自70年代以来,联合国敦促世界各国相继签署了多项有关防止污染、保护、改善环境的宣言和协议等国际公约以及双边、多边公约等。其中主要有:1984年5 月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9年5 月签署的《关于有害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等。同时还颁布了更为具体的法则以保护环境,最突出的是全球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上述宣言、条约及法则的制定为全球范围内解决环境问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了保障。
其二是,联合国各成员国也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有制度约束。可持续发展能否真正实现,国家在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因为,可持续发展的主体是国家,而且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合作、相应的制度和法则的建立及实施程度,最终还是看各国能否履行各自的诺言和责任。而且,各国还应根据各自的国情制定具体的约束机制以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实施。《里约环境和发展宣言》原则第13条中明确提出:“各国应制定关于污染和其它环境损害的责任和赔偿受害者的国家法律。各国应迅速并且更坚决地进行合作,进一步制定关于在其管辖和控制范围内的活动对其在管辖外的地区造成的环境损害的不利影响的责任和赔偿的国际法律”。《21世纪议程》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该议程认为,环境能力的法制建设,包括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的三个既明显又密切相关的活动领域:第一,制定追求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国家政策和战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国家的立法和组织机构制度。第二,制定、颁布和实施适合国情的,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国家的环境管理立法和制度。第三,各国积极参与有关持续发展的国际法律文书的谈判和缔约,并予以有效实施。(注:张坤民主笔:《可持续发展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3月第1版,第328页。 )上述三条中有两条是强调国家立法的。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早就有所行动,他们在此之前已经建立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机构并制定了法律。例如,美国在1969年就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70年代通过了《清洁空气法》、《水污染控制法》、《固体废物处理法》等;日本自70年代起也先后颁布了《公害对策基本法》、《国土综合开发法》、《大气污染控制法》、《自然环境保全法》等100多个环境保护法规、条例和实施细则。 在这方面,中国为发展中国家乃至全世界树立了榜样。1972年8月, 中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通过了可行的环境保护政策。1974年5月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1979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82年8月至1984年5月又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十四、十五届代表大会的报告中,都强调了环境保护问题。在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强调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据统计,到目前为止中国有关环境保护的全国性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已达百个。这为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世界各国解决该问题提供了参照框架。
三
可持续发展除了需要正式约束加以规范以外,还需要非正式约束加以保护。而后者则是制度中的另一层次的内容。实践证明,在社会生活中建立起来的一系列习俗、惯例、价值观念构成了经济生活中的非正式的、但却是十分有效的约束,尽管与正式约束相比,它不具有强制性。哈耶克的“自发秩序”原理就是对非正式约束所具有的功能的高度概括。哈耶克认为,完全的经济自由和真正的个人主义能够产生出一种行之有效的秩序批判,即非强制性惯例。个人宁愿遵从惯例互相协作,而不愿意政府干预。熊彼特则更明显地指出,如果没有习惯的帮助,人们一天也无法工作,甚至无法生活。因此,为了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实施,必须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非正式约束,这种非正式约束应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是,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我们知道,在人类发展的起始阶段,由于人类知识的有限,自然界作为异已的力量控制和主宰着人类,自然界成为人类膜拜的对象。随着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能力的提高,人逐渐从自然界的压迫下解放出来,将自然界作为征服的对象。对自然界的征服和驾驭程度被视为人类超越自然界其他生物的表征,同时又被看成是人的主体性高扬的标志。但是,实践证明,人对自然的征服也出现一些人类意想不到的后果,诸如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土地侵蚀、自然资源的日益匮乏等,这些问题严重地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持续发展,迫使人类开始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现在人们已清醒地认识到人与自然的关系决不是单纯的征服与被征服、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它们之间应该是统一、平等的。因此,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人类必须放弃作为自然界“主宰”的理念,确立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这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得到了确认,“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旨在促进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其二是,形成与可持续发展相符合的风俗习惯。生活在地球上的每一个人应该深刻地认识到作为整个世界中的一员,他的生活受控于他周围的环境和整个世界,同时他的行为也会对他周围的世界产生程度不同的影响,尽管这种影响就人类个体而言是微不足道的,但他们的“集合”会深深地改变世界,改变人类历史的进程。所以,可持续发展有赖人类每个个体的参与。这种参与可以从最平凡的日常生活开始,其中最主要的是培育与可持续发展相符合的风俗习惯,特别是节制消费观念。作为当代人,我们有约束我们消费的责任和义务,因为人类所拥有的资源不是无限的,我们的消费会影响后代人的机会。人类和自然王国的相互联结实际上维系在当代人的身上,这就需要人类在物质资源的利用方面培养一种新的观念以适应未来资源匮乏时代的生活,养成一种以最低限度地使用资源和产品的习惯,为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留有余地。在这方面,发达国家的居民责任更为重大,因为拥有全球人口四分之一的工业化国家消费着地球上40—80%的各种自然资源。据统计,北美洲的人均消费是印度和中国的20倍,或者是孟加拉国的60—70倍。(注:张坤民主笔:《可持续发展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3月第1版,第122页。)这就需要发达国家的居民充分意识到自己的使命,改变原有的消费方式,为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条件。
其三是,确立全新的幸福观,实现人类生存意义的重新定位。在人类生存的较长时段中,特别是工业革命之后,人类发展观的核心是通过追求经济快速增长以求得物质生活的最大满足。在此过程中,人类的物质生活较之于过去确实有了极大的改观,但是物质利益的日益满足并没有导致人类幸福的相应增长。统计表明,生活在90年代的人们比生活在上一个世纪之交的他们的祖先们平均富裕四倍半,但是他们并没有比他们的祖父们幸福四倍半。(注:艾伦·杜宁著,毕聿译:《多少算够——消费社会与地球未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6页。)心理学的研究也表明消费与个人幸福之间的关系微乎其微。事实上社会关系的强度和闲暇的质量才是人类生活中幸福的“决定性心理因素”。有学者甚至认为,“消费者社会,似乎是通过提高我们的收入而使我们陷入贫困的。”(注:艾伦·杜宁著,毕聿译:《多少算够——消费社会与地球未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27页。 )鉴于此,人们必须从单纯片面追求物质消费的传统观念中解脱出来,更多地关注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交流和闲暇质量,注重人的全面发展。使人类在基本的物质需求得以基本保证的前提下获取真正的幸福。
其四是,培育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伦理规则。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们具有高度的文化水平和道德水平,明白自身的活动对于自然,对于人们社会生存、发展的长远影响和后果,认识到自己对社会和子孙后代的崇高责任。这就需要人们培育新的伦理和道德观念。这里最主要的是人们应能做到自觉地为社会的长远利益而牺牲一些眼前的利益和局部利益,充分考虑到后代人的利益。因为从理论上看,当代文明一方面是当代人创造的成果,同时它也是人类世代文明传递和沉淀的结果。也就是说,当代人需求的满足是以前代人创造的文明为立足点的,它受惠于前代人的文明成果。因此,当代人的满足人类自身需要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后代人的发展需求,使后代人受惠于当代人的文明成果,而不使人类文明的发展链条因为当代人的片面发展而脱节、中断。从现实的角度看,人类所能利用的资源是有限的,如水资源、矿产资源等都是有限的。尽管资源可以再生,但毕竟资源的再生需要很长时间的历史积累,而且人类利用自然资源的速度大大快于资源的再生速度。纵然科技的发展可以使人类获取新的资源,有通过技术进步使海洋资源及海水得以利用,但从总体上看,它仍然是有限的,对资源的盲目利用和过度破坏必然会使后代人的生存受到威胁。因此,人类必须树立为后代人考虑的伦理观念。
总之,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制度的约束,人类必须为此而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