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托管:能否扛起国有资产运营的大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资产论文,大旗论文,股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了配合即将出台的国有股减持方案,财政部自去年下半年开始暂停国有股转让。期间,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多采用托管方式进行过渡,然而——
2001年4月16日,宁夏恒力(600165)控股股东宁夏恒力集团发布了公开征集宁夏恒力国内股权受让人或境外托管人的公告。至于国有股权受让,财政部在去年下半年为配合国有股减持方案的出台已将其暂停执行。而恒力集团言及拟将部分国有股权由境外机构来托管,引起了市场人士不小的争论。
国有股权托管:不仅是过渡模式
暂停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批工作,旨在防止国有股减持方案出台前可能出现的某些上市公司的钻空子行为,以避免国有资产过度流失。然而期间管理层却没有对国有股权如何操作给予确定说法,而且暂缓期已近一年,上市公司采取这种“托管协议”与“远期转让协议”相结合的方式来规避财政部的政策限制,其实是对监管部门“暂停国有股转让”的一种变通模式或过渡模式,上市公司也自称是不得已而为之。
应该说,在国有股减持已是大势所趋,而国有股转让又相告无门之际,上市公司毅然做出国有股权托管的选择也在情理之中。我们暂且不论国有股权托管的运作时机是否成熟,上市公司在向社会发布公告中申明股权托管将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并向境外机构大开方便之门,较之以往国有法人股协议转让的暗箱操作,在透明性和公平性上无疑是一大进步。无论是股权托管还是股权转让,逐步走向市场化的模式都是国有股减持的合理取向。
此外,笔者以为,国有股权托管产生在国有股减持计划启动而国有股权转让又被冻结的特殊时期,但它不应仅作为此间的一种过渡模式,股权托管在今后还可以成为一种特殊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形式。由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机构代为管理国有股权,既可彻底实现两权分离,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还可通过股权托管协议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对于维护国家、上市公司利益及我国金融中介机构的发展都将大有裨益。
国有股权托管:尚存在法律障碍
法律界人士认为,无论是境内机构还是境外机构,有关部门或企业只是在国家授权或委托下代理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决定股权行使主体变更的只能是国家。对此,《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2条中明确规定,“明确为某一持股单位持有的国有股股权,不得分割为若干部分委派一个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分别行使。”有关部门也表示“国有股权不能部分让渡,分别行使”。而国有股权托管,其实质是将股权所包含的权利进行分离部分让渡他人使用,通常情况下签署托管协议后,受托方拥有除了对拟受让股权的处分权外的其他所有权利,这显然与国有股权有关管理条例不符。因而,上市公司独自做出国有股权托管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股权即股东权利,不仅包括获取股利、转让出资、优先认购新增注册资本、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自益权,还包括了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质询权等公益权,而公益权直接关系到其他股东的利益,股权部分让渡也必然会对公司其他股东带来影响。尤其对于我国具有特殊意义的国有股权,其中任何一种权利转让的意义远不止普通股权转让那么简单。因而,从当前的法律角度上讲,国有股权不允许部分让渡。
其实,作为试图实行国有股权托管的上市公司之一,恒力集团已意识到这一点,它在公告中提示,对境外机构的股权托管协议须经双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正式生效后方可实施。由此也反映国有股权托管的最终决定权仍在国家。
外资托管国有股权:未来不是梦
由于国有股权向外资转让目前尚有一定法律障碍,恒力集团拟以委托管理方式与外方签署《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同时其转让公告还披露,此次股权委托方式,受托方不仅不能从委托方获取托管费用,还需向委托方按每股净资产向上浮动幅度不低于20%的价格支付托管费。然而,《办法》第25条却明确规定“国有法人股股利由国有法人单位依法收取”。
不过,有一点是肯定的,不少上市公司在国有股减持战略实施的过程中对外资已表现出相当的兴趣,至少在观念上对其已不再排斥,尽管当前的改革实践及政策层面还未深入触及这一步,但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及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直接介入股票市场尚且成为可能,由外资机构托管国有股权也将变得更为现实和可行。
现阶段,我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对象主要局限于国内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将来授权境外托管机构代为经营管理国有股权,国家依然可以确保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而上市公司则因为境外管理者的引进而使公司组织结构及治理结构更趋合理,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运作模式直接渗入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将加快其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进程,有利于国有资产的加速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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