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俊士科考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考论文,唐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俊士科作为唐代的贡举科目,见载于《唐摭言》的有关卷目和《新唐书·选举志》中。与唐代贡举其他科目相考较,俊士一科的史料记载至为疏略,其考试内容、录取标准、及第定品规定、考生来源等均无翔实明确的记载,置废沿革的情况也难以诠定。后世史家在论及俊士科时,或统而论之,一笔带过,或弃置不论,以求稳妥。事实上,为了完整地构建唐代科举制度的体系内涵,对这一问题不能避而不谈。本文在采摭史料、勾沉史事的基础上,通过诠释考论,以勾勒俊士科的基本轮廓为目的,进而说明俊士科在唐代科举制度中的地位。
一
作为一种科举考试的科目,俊士科首见于唐代,对此,史书明文有载。但是,根据唐高祖武德四年“敕诸州学士及早有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明于理体为乡里所称者,委本县考试,州长重复,取其合格,每年十月随物上贡”(注:《唐摭言》卷一《统序科第》。)的敕文,所谓“早有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者”,应指隋以来修习明经、秀才、俊士、进士业者,由此推论,俊士科实创设于隋代。
关于俊士科的渊源,因史料阙如,难以详析。五代王定保认为:“若列之于科目,则俊、秀盛于汉、魏”(注:《唐摭言》卷一《述进士上篇》。)。王氏“俊士科盛于汉魏”之说,应当从荐举制的角度去理解。然而,汉魏之时,无论岁举科目,还是特设科目,均无俊士一科。故王氏之说,使后世学者于俊士科的渊源难措其辞。笔者认为,王氏所谓“俊、秀盛于汉、魏”,其俊士当指由汉及魏的博士弟子按甲乙之科课试及第者。换言之,俊士亦可谓之依此由学入官的科目。我们知道,俊士最早是作为人才类别名称存在于周代的。《礼记·王制》曰:“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所谓“十人曰选,百人曰俊”,秀士、选士、俊士、进士等在周代分指不同层次的人才。于俊士而论,专指“材成德敏”,由司徒从选士中挑选出来在中央国学习礼的秀异之士。而王定保以为,汉魏列于(荐举)科目的俊士、秀才与周代的秀士、俊(造)士有直接的渊源关系。我们取《唐摭言》卷一《述进士上篇》中“俊、秀盛于汉、魏”之说的前文即可证之。杜佑指出:“古者,闾有序,乡有庠,以时教行礼而视化焉。其有秀异者则升于诸侯之学,诸候岁贡其尤著者,移之于天子、升于太学,故命曰造士,然后命焉。……若列之于科目,则俊、秀盛于汉、魏。”自汉武帝元朔五年置博士弟子员,“太常择人年十八以上仪状端正者,补博士弟子。郡国、县道邑有好文学。敬长上,肃政教,顺乡里,出入不悖所闻者,二千石谨察可者,当与计谐,诣太常,得受业如弟子。一岁皆辄试,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职。其高弟可以为郎中者,太常籍奏。即有秀才异等,辄以名闻。其不事学若下才及不能通一艺,辄罢之;而请诸不称者,罚。”(注:《通典》卷一三《选举典一》。)“两汉之制,盖本乎周礼”,王定保依此论定,此等博士弟子按甲乙科课试及第为文学掌故、郎中者,“虽举于乡,亦由于学”(注:《唐摭言》卷一《乡贡》。),可视为由学入官。汉魏的博士弟子与周代的国学俊士有其历史的渊源关系,由此入宦,训之为荐举科目的俊士,自当不谬。迄于隋代,随着科举制度的确立,俊士科一变而为贡举科目。台湾学者高明士认为:“《唐摭言》所载唐初科目有明经、秀才、俊士、进士等四科,似可视为直承自隋大业末之制,而此四科常举或定于大业三年令,但推其原始,则定于开皇七年。颇疑开皇七年所定之常举,只明经、秀才、‘宾贡’三科,至大业三年将宾贡科改为进士及俊士两科。”(注:高明士:《隋代的教育与贡举》, 载《唐代研究论集》第四辑, 新文丰出版公司1978年版,第205页。 )笔者同意唐代俊士科承袭隋制的说法,但以俊士科由开皇年间创置的宾贡科所析的观点则大有商榷的必要。为了展开说明这一问题,兹将高文中有关隋代“宾贡”的三条史料转引如下:
《房玄龄碑》:“公讳玄龄,字□。……年十有八,俯从宾贡。”
《房基墓志铭》:“隋大业七年任国学生,……既预宾贡,策应甲科,授宣议郎。”
《隋书》卷七三《梁彦光传》:“开皇二年,……后数载,转相州刺史,……岁余,拜赵州刺史,彦光言于上曰:‘请复为相州’,上从之,复为相州刺史。……招致山东大儒,每乡立学,……及大成当举,行宾贡之礼。”
在这里,问题的关键所在是对“宾贡”一词的理解。所谓“宾贡”,取其本义,即为“宾兴”。按《周礼·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及郑玄所注,宾兴是指地方士人学成后,乡大夫择其贤能之人,并为其举行乡饮酒礼,而后举送于中央的仪式。对此,论者多有识之(注:参见高明士:《隋代的教育与贡举》,载《唐代研究论集》第四辑,新文丰出版公司1978年版,第205 页。高文,《唐代研究论集》,第211页;何忠礼:《科举制起源辨析》,《历史研究》1983年第2期。)。上文梁彦光于相州“行宾贡之礼”中的宾贡之礼即可理解为宾兴之礼。汉魏以来,随着察举制度的确立,宾贡成为秀才、孝廉的代名词,或总言之为察举制下的地方举士。迄隋至唐初,在科举制创立的前提下,宾贡即为贡举或科选的泛称,并非单指某一具体的科目。随着进士科的抬头及少数民族和外国留学生的增多,宾贡由是通指少数民族和外国的留学生中进士者,即宾贡进士。当然,其时间或仍有以宾贡指称贡举的,如《旧唐书·玄宗本记》中载“宾贡武举人,准明经、进士,行乡饮酒礼”。但一般情况下,唐人言宾贡者多以“宾荐”代之。如上元三年,高宗《访孝悌德行诏》中“山东、江左,人物甚众,虽每充宾荐,而未尽英髦。”其“宾荐”即贡举。又如颜真卿《鲜于氏离堆记》:“公讳向,字仲通,以字行。……弱冠以任侠自喜,尚未知名,乃慷慨发愤,……养蒙文学,忘寝与食,不四三载,展也大成。著作奇之,勖以宾荐。无何,以进士高第,骤登台省。”(注:《全唐文》卷二三七。)将此条与上文梁彦光传所引参校,宾荐即宾贡之意明矣。另苗收《对贡士不歌鹿鸣判》中的“既添乡赋,将观国光,虽宾荐可嘉,而礼容未足。”(注:《全唐文》卷九四九。)其意亦同。鉴于上论,对“宾贡”的解释需因时因事而发,不可一概而论。隋至唐初,宾贡即为科举制度下的科目总称,或可直言之为贡举。其时,士人凡应某一具体科目(如秀才、明经、进士)举而及第者,史书规范记载则或言“举某某”或言“举某某中(高)第”。如《旧唐书·房玄龄传》:房玄龄“年十八,本州举进士授羽骑尉。”《新唐书·许敬宗传》:“敬宗幼善属文,大业中举秀才中第。”《旧唐书·孔颖达传》:孔颖达“隋大业初,举明经高第,授河内郡博士。”《旧唐书·李义琰传》:“义琰少举进士,累补太原尉。”上文所引《房玄龄碑》和《房基墓志铭》中的“俯从宾贡”、“既预宾贡”意指房玄龄和房基为地方贡举,参预科举考试,至于应何科目之选以及及第情况则另当别论(如房玄龄进士及第)。除上述高文所引有关隋代宾贡的三条史料外,言及隋代宾贡的还可补充李百药《荆州都督刘瞻碑铭》中的一条材料,“公讳瞻,字道冷,……爰自幼年,远标风尚,始游黌塾……言从宾贡,利用王庭。”(注:《唐文拾遗》卷一四。)这里的“宾贡”也是贡举的意思。
高明士为进一步强调“宾贡科”在隋的存在,以最近在河南孟津出土的《唐故司成孙公(处约)墓志铭》中的“(处约)初膺宾贡,特简帝心,擢第金门,升簪蓬阁,贞观元年,授教书郎”为佐证。殊不知,文中的“膺宾贡”即得选贡举,直言之即应贡举而至京城参加科选。因史载缺漏,无从考稽,故新、旧《唐书》中的孙处约本传均无其以何科目及第的明确记载,这恰恰是旁证隋无以宾贡为贡举科目的材料。有鉴以上考论,俊士(进士)源自宾贡科一说恐难以成立。
探讨俊士科的创置,应该从隋代选举制度与官学教育改革的双向举措中去寻找答案。高明士先生注意到了这一点,但是,高氏的设论却有不妥之处。他认为:“宾贡科的变革(指宾贡科析为进士和俊士二科),当亦影响官学制度,由唐代前期四门学包含四门学生及俊士生两种身份看来,其创置恐亦始于大业三年令”(注:高明士:《隋代的教育与贡举》,载《唐代研究论集》第四辑,新文丰出版公司1978年版,第 237页。),按高文之内蕴,因炀帝好古,析宾贡科为进士与俊士二科,四门学亦增设俊士生与俊士科相衔接。依据上文辨析,因为隋代贡举中不存在宾贡一科,故由宾贡科的变革而影响官学制度的设论条件不能成立。笔者认为,隋初,文帝将国子寺置隶太常,提升四门学为大学性质后,始形成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三馆并立制度。这种学制的改革是在当时九品中正制度依然存在条件下,将学校教育与选官制度进一步衔接的重大举措,其目的是为了适应隋代立国之初急需大批官员(尤其是下层官员)的实际需要。这其中,四门学性质改变的意义昭示又尤为明显。隋初制度在形式上沿袭北魏、北齐之制,但其母制却追踪于汉、魏。即所谓“依汉、魏之旧”(注:《隋书》卷一《高祖记》。)。就四门学而论,隋代的四门学承袭于北魏、北齐,但是北魏、北齐的四门学属于小学性质,培养不出朝廷急需的行政官员,为了选拔大批合格的下层行政官员,隋文帝依照汉魏太学培养博士弟子的方法,抬高四门学的地位,使四门学与国子学、太学一样,让“生徒受业,升进于朝”,走由学入仕的直接道路。至于隋初四门学生徒中是否已有四门生和俊士生的分置,因史书无载,难以考稽。文帝开皇中,随着九品中正制度的废除,必然需要创置新的选举制度,科举制度因此应运而生,进士科当应在这一时期设立(注:关于进士科的创立,宫崎市定的《九品官人法的研究》和岑仲勉的《通鉴隋唐比事质疑》均取开皇七年说;高明士的《隋代的教育与贡举》也认为进士科及科目制的创置在开皇七年,不过进士科初置时,或称之为“宾贡”,到隋炀帝大业三年始改名为进士;韩国磐的《关于科举制度创置的两点小考》以为进士科必然是在开皇十五或十六年时已经出现。)。与之相适应,俊士科恐亦同时出现。作进一步的推论,为配合俊士科,此时四门学中应已有四门生与俊士生的分类。作此立论,理由如下:其一,在隋与唐初的科目考试中,“进士与俊、秀同源异派,所试皆答策而已。”(注:《唐摭言》卷一《试杂文》。)秀才与进士、俊士同属文学之科。但秀才一科承袭汉魏旧制,科等最高,从《北史·杜正玄传》中正玄应秀才举及吏部铨选试杂文的记载来看,考试及录取标准至为严格。另唐初秀才试方略策五道,其法当承隋制,对秀才的要求是“博识高才,强学待问”(注:《日知录》卷一六《秀才》条。)。强调学问优深,博闻强识,能力练达。故作为“优异之科”,秀才科明显有别于进士和俊士两科。但“进士与俊士,实同名异”(注:《十七史商榷》卷八一《取士大要有三》。)。所谓实同即指考试内容及录取标准归于一致,既然实同,何以名异?推论其设立初衷,当与两科分别就不同应考对象而设有关。按唐代学制中四门学分四门生和俊士生来看,俊士生当指四门学中专应俊士科的生徒。换言之,俊士科是为“庶人子为俊士生者”所设的贡举科目。而进士科因其在隋代的地位低于秀才及明经科,应举及第者的家世也多不显达。考生来源应主要为中低品官的子弟,如房玄龄,“父彦谦,仕隋,历司隶刺史”(注:《新唐书》卷九六《房玄龄传》。)。杨纂,“祖俭,周东雍州刺史。父文伟,隋温州刺史”(注:《旧唐书》卷七七《杨纂传》。)。据此而言,根据设科对象的要求不同,在创置进士科的同时设立了俊士科并将官学体系中的四门学生徒析为四门生与俊士生以与贡举中的俊士科相衔接。其二,南北朝后期以来,随着寒门庶族势力的上扬及中央集权化趋势的加强,选举制度也发生相应变化。如梁武帝天监七年,“州置州重,郡置郡崇,乡置乡豪,各一人,专典搜荐,无复膏梁寒素之隔”(注:《通典》卷一四《选举典二》。)。北周“惩魏、齐之失,罢门资之制”,实行“选无清浊”(注:《通典》卷一四《选举典二》。)。选举制度的这种变化势必影响官学教育体系。庶族寒门子弟跻身于中央官学的日益增多,《唐六典》卷二一《四门博士》条引用的《隋书·百官志》中的这样一段话可资佐证:“旧国子学处士以贵贱,梁武帝欲招来后进,五馆生皆取寒门俊才,不拘员数。”这类中央官学中的寒门俊才即为隋唐时期四门学的俊士生。隋代立国后,为适应士庶势力消长的客观现实,扩大中央集权的社会基础,必然要在借鉴前制的基础上,对选举制度和官学教育制度作重大调整。隋初四门学地位的抬升,似可视为对选举制度和官学教育制度进行配套改革的前行措施。开皇中罢九品中正制,实行分科取士制后,以俊士生成为四门学中的独立类别以及俊士科的相应设立则是这种配套改革的直接结果。可以这么说,四门俊士与俊士科的对应,是学校教育与贡举衔接最为密切的一环。这一配套过程在开皇中应该说是与进士科的创设同步进行的。其三,俊士和进士科名同源于《周礼》中相应的人才类别名称。如进士科出现于开皇中,则俊士科的同时设立当言之成理。炀帝大业三年学令,不过是仁寿废学后对开皇学制的恢复,而进士、俊士同样是对开皇之制的承袭。
归结上论,俊士科就科名论,有其历史的渊源,于贡举而言却为新制,其设立是与学校教育中的四门学的改革直接联系在一起的。而唐初的俊士科源自开皇之制而非大业之制。
二
唐代俊士科承袭隋制。按高祖四年开科取士敕令,是岁始有诏举俊士之制。依此敕令,武德五年十月,“诸州共贡明经一百四十八人、秀才六人、俊士三十九人、进士三十人,十一月引见,敕付尚书省考试。十二月,吏部奏付考功员外郎申世宁考试,秀才一人,俊士十四人所试并通,敕放选与理人官。”(注:《唐摭言》卷一五《杂记》。)自此,俊士科作为“岁举之常选”,与秀才、明经及进士诸科并行于唐代贡举之中。需要说明的是,清人徐松《登科记考》武德五年条中,仅载进士及第人数而不载俊士及第人数,徐氏并根据《玉海》卷一一五《选举》中所引赵傪《登科记序》所言“武德五年,诏有司以进士为选士之目”而以为“是此年有进士,《摭言》作俊士,误”(注:《登科记考》卷一“武德五年”条进士四人下注文。)。徐氏所言,需要澄清之处有二:其一,《唐摭言》卷一《统序科第》及同书卷一五《杂记》中明确记载武德四年诏举俊士并与进士、秀才、明经同列于诏举科目,《新唐书·选举志》也明文有载,是其年诏举设科,次年应贡举,诏设贡举科目及俊士一科列入选士之目是为明证,为史家共识。同样,即便进士列入诏举科目也应在武德四年,赵傪《登科记序》所言武德五年为误。其二,俊士(或雋士、儁士)与进士不仅字形差异甚大,且《唐摭言》所载武德四年敕文中,俊士与进士在诏举科目及应贡科目是并提的,决不至将俊士误写为进士。俊士十四人及第也为明确的记载。后世文献之所以不载唐代俊士及第人的名、数,当与高宗、武则天以后,进士科地位上扬,登科记始专载进士(元和后方列制科)有关。对此,王定保言之凿凿:“永徽以前,俊、秀二科犹与进士并列,咸亨之后,凡由文学举于有司者,竞集于进士矣。繇是赵傪(德宗时人)等尝删去俊、秀,故目之曰〈进士登科记〉。”(注:《唐摭言》卷一《述进士上篇》。)至于《唐摭言》上文中未列武德五年进士及第人数而《文献通考》卷二九《选举二》中“唐登科记总目”却载是年进士及第四人,这当为王氏漏载。这种推论不是毫无根据的,按《唐摭言》上文所列,诸州贡举秀才六人,即一人及第;而明经贡送一百四十三人,当不至无及第之人。而《唐摭言》也未载明经及第人数。故进士与明经同在漏载之列。当然,因王氏不明是年进士与明经确切及第人数,为慎重起见而不载也有可能。
按唐代贡举制度的规定,凡取士,“由学馆者曰生徒,由州县者曰乡贡,皆升于有司而进退之”(注:《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上》。)。所谓由学馆者,指中央崇文、弘文二馆及国子、太学、四门、律、书、算六学及地方州县学生徒应贡举者,可统称为监举;由州县者则指地方自学成才的贡士,可统称为乡贡。不论监举,抑或乡贡,原则上均有自由决定应诸科考试的权力。而落实到俊士一科,则又另当别论。俊士科沿承隋制,仅存止于唐前期,开元以前,贡举重两监,轻乡贡,贡士“不由两监者深以为耻”。这种以监举为考生主要来源的现象在唐初尤然。“贞观以前,两监之外亦颇重郡府学生,然其时亦由乡里所升直补监生而已”(注:《唐摭言》卷一《乡贡》。)。而监举之中,国子监四门学有俊士生与贡举制的俊士科直接对应,故俊士科是一门以四门学俊士生为主要取士对象的常举科目。当然,按照唐制中“自由报考”的原则,乡贡及国子监的国子生、太学生及四门学的四门生并非不能应举是科,但因唐前期贡举以监举为主途及俊士科与俊士生来源的特定规范,由它途(非俊士生)而应俊士科者,当至寥寥。反之,由俊士生而应其他科目者亦属合法,但在门第阀阅观念依然炽盛的初唐,这种情况则应少见。至高宗、武则天后,随着进士科地位的攀升,由俊士而应进士举者大增。
辨析俊士科考生来源的目的所在,是探讨唐代贡举制度与学校教育的对应关系,透析唐代士庶势力消长的趋向,进而说明俊士科的性质。由俊士科以四门俊士为主要取士方向看,唐立国后进一步衔接贡举与教育的联系,希冀达到以官学教育作为贡举求士正途的目的。唐前期,贡举重两监,以及俊士科以四门俊士为取士主途,反映了这种目的设计的实施与落实。如再做深入性的探讨,既然俊士科以录取俊士生为主,那么俊士生之构成情况若何?这种构成及其变化又反映了什么问题呢?
按《唐六典》卷二一“四门博士”条载:“四门博士掌教文武七品已上(《通典·大学》作六品),及侯伯子男子为生者,若庶人子为俊士生者。”同卷“国子监总目”云,四门博士名下载学生五百人、俊士八百人。《柳宗元集》卷二六《四门助教厅壁记》中所载与上文略有区别,兹列于后:“四门学之制,掌国之上士、中士、下士凡三等,侯伯子男凡四等,其子孙之为胄子者,及庶士、庶人之子为俊士者。”另《新唐书·选举志》和《通典·大学》中,俊士生八百员之数及其身份限定与《唐六典》所载相同,不过是将“俊士”改称为“俊造者”与“俊异者”。高宗龙朔二年(注:东监,《通典》卷五三《大学》作设于龙朔二年,《唐摭言》卷一《两监》则为龙朔元年置东监。),又于东都洛阳置国子监,有四门俊士二百员。合西监八百人,此一千俊士生数至开元未变。
关于俊士生的来源方向,主要有州县学生徒升补或贡士省试不第求入四门学者。兹引二条材料为证。“开元二十一年(按:《新唐书·选举志》及《文献通考·学校考》均作开元七年),敕诸州县学生,年二十五以下,八品,九品子,若庶人生年二十一已下,通一经已上,及未通经精神顿悟有文词、史学者,每年铨量举选,所司简试,听入四门学充俊士。即诸州人省试不第,情愿入学者听。”(注:《唐会要》卷二五《学校》。)凡乡贡之士,“隋贡吏上于尚书,擢于礼部,乃可入官也。其有未登科者,入四门为俊士也”(注:陈致雍:《卫匡适男入学议》,《全唐文》卷三七三。)。
从应俊士科的四门俊士的身份构成情况来分析,俊士生主要由无品荫的非身份士人,即庶民及庶民之子构成。因此而论,俊士科是以寒门庶族(尤其是庶族的下层)为对象的贡举科目,这一点在前文中已有所及,迄至唐代,经过隋末农民起义后阶级关系的重新调整,士庶关系有了新的变化。在关陇、山东及江左各门阀士族集团中,以山东崔、王、卢、李、郑为代表的山东士族已是“世代衰微,全无冠盖”(注:《旧唐书》卷六五《高士廉传》。)。所谓“燕赵右姓,多失衣冠之渚;齐韩旧族,或乖德义之风。名虽著于州闾,身未免于贫贱”(注:《唐大诏令集》卷一一○《诫励婚姻氏族诏》。)。而江左士族中,不论是侨姓的王、谢、袁、萧;还是吴姓的顾、陆、朱、张,其政治势力及社会影响均大为受挫。以兰陵萧氏为例,武德至贞观,虽有萧瑀一人为相,但萧氏一门已多无显宦。“贞观之后,群从彫零。垂拱以来,无复大位。”(注:萧颖士:《赠韦司业书》,《全唐文》卷三二三。)关陇集团为唐初政权的掌权集团,其内部虽多将才,却少治国谋臣。与门阀士族势力日衰的形势相反,寒门庶族自隋末农民起义以来势力愈炽,政治要求随之更为迫切。唐朝立国后,为了适应士庶关系的这种变化,必须进一步从政治上满足寒门庶族的利益要求。唐代科举制的发展,即是新的政局发展的自然结果。故自唐初“大设科场”后,寒门庶族群起响应,“尽施于才艺”。俊士生与俊士科的密切结合,更典型地反映了寒门庶族的致仕要求及其发展的客观现实。因俊士生和俊士科的配套,对于那些家贫力学,即无经学传家之传统,又无门第阀阅之背景的庶族下层(即庶民)来说,无疑提供了一条由学校经由贡举而步入仕途的结合起点。可以这样说:俊士科同进士科一样,在其创置和发展时期,对寒门庶族是有直接实际利益的。同样,在唐代贡举制中,四门俊士生人数的大增(隋开皇四门生仅三百六十员)以及俊士生由郡县学生升补和以省试不第者充的各项规定都说明在隋代的发展基础上,唐代庶族寒门的力量有了进一步增长和发展的机会。当然,以俊士、进士等科为内涵的刚刚处于发展中的贡举制度,还不足以抵消初唐崇尚门第阀阅观念的强大影响,不足以改变初唐政权的门阀贵族性质(注:参见拙文《中唐士庶合流说》,载《成长中的新一代史学——(第一届)全国青年史学工作者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卷,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版,第357—361页。)。初唐贡举制不仅在考试形式,而且在科目等第、录取标准上都还明显带有隋制的痕迹,可以说仍然是一种隋型的科举,其真正的变化当在高宗,尤其是武则天掌权以后。
唐代岁举之常选,“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注:《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上》。)按其类别,明经、道举、开元礼等属经学之科,明法、明字和明算属于专门之科,而俊士则与秀才进士一体,归于文学之科。按《唐摭言》所言:“有唐自高祖至高宗,靡不率由旧章”,故其时,“进士科与俊、秀同源异派,所试皆答策而已。”考其大要,所谓俊士、秀才与进士等科“率由旧章”,即指在考试方法上沿用两汉至隋的试策之制。至于隋代贡举策试情况,史无明载。至唐初的文学诸科中,秀才与进士试策的具体形式已有明确的记载,即“秀才试方略策三道,进士试时务策五道。”(注:《唐语林》卷八《补遗》。)俊士一科试策形式无载,但前节已论,秀才一科有别于进士与俊士二科,而进士与俊士科“实同名异”,俊士科试策,应该同考之以时务策。二科录取标准也当属一致,即主要注重于策文的词华。
至于俊士及第后的初仕定品,虽文献缺载,但与明字、明法、明算及进士及第的初仕定品规定参校,可以得一基本结论。俊士科与明字(书)、明法、明算三科同属有学科(或生徒类别)相对应的岁选科目。在唐国子监六学体系中,律学、书学、算学生徒均“以八品以下子及庶人之通其学者为之”,身份构成同于四门俊士(见前)。按唐制规定,明法分甲乙二等。甲第,从九品上;乙第,从九品下。明书和明算及第入品则统以从九品下叙。由此推论,俊士及第当在从九品上和从九品下这一定品范围内考定。再校之以进士科,俊士科与进士科虽属同一类别,但实际地位当低进士科一等。理由有二:其一,从俊士和进士名称的历史沿袭看,前文所引《礼记·王制》篇中,进士指由俊士学成而升之于司马,然后定论入官者,即“大乐正论造士(俊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故其人才递升之档次,俊士低于进士。其二,俊士科与四门俊士生相对应,而俊士生主要由庶民之俊异者构成,而举进士者则无此特定的考生身份限定。进士科实际地位当高于俊士科。根据唐制,进士也分甲、乙二等,初仕定品同明法。考校俊士科同上述四科的关系,俊士及第的初仕定品当按从九品下叙,例同明书与明算。这是一种法定意义上的规定,由此说明唐初进士科地位略高于俊士一科,但在具体实施上,因“武德以来,……进士唯乙科而已”(注:《通典》卷三五《选举三》。),俊士与进士及第的初仕定品又归于同一档次。
三
高宗永徽以前,属于文学科目的俊士科犹与秀才、进士二科并为岁举之常选(注:关于永徽年间俊士科的存在,高明士引用敦煌文书伯三三一一题为永徽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的《五经正义卷末编纂列位及抄录记》中《国子监俊士潘元珎初校》的记载给予了事实的支持。高明士:《隋代的教育与贡举》,载《唐代研究论集》第四辑,新文丰出版公司1978年版,第205页。高文,《唐代研究论集》第313页。)。但自“咸亨以后,凡由文学举于有司者,竞集于进士矣”。也就是说,从高宗咸亨以后,俊士科始式微无闻。这就有一个很耐人寻味的问题存在。与秀才科相较,秀才科沿袭汉魏旧制,带有明显贵族政治的痕迹,加以贡举中“特难其选”,“取人稍峻”,其衰微顺理成章。而自高宗显庆以降,武则天已参决大政,其后执掌朝政近半个世纪。这一时期是庶族势力充分发展的时期,为何迎合庶族参政要求的俊士科反倒式微无闻了呢?结合高、武时期的整体历史以及贡举制度和官学教育的内部变化来谈俊士科式微的原因,大体有三:
其一,进士科地位的抬头。“进士科盛于贞观、永徽之际”,贞观中,已出现贡士“所趋响者,唯明经、进士二科”的局面。自武则天掌政以来,进一步发展进士科。“永隆中始以文章选士。及永淳以后,太后君临天下,二十余年,当时公卿百辟无不以文章达,日循日久,浸以成风。”(注:沈既济:《词科论》,《全唐文》卷四七六。)进士科地位的攀升,对于那些无父祖品荫可以依恃的寒士而言,有着事关身计和家计的直接意义。所谓“既登第,遂食禄;即食禄,必登朝,谁不欲也”(注:《唐国史补》卷下。)。由此,舍俊士而趋进士成必然之势。
其二,举选方式的变化和官学教育的颓废。高宗永徽以降,杂色入流就已成为入仕的一条捷径,如同显庆时黄门侍郎刘祥道所说:“吏部比来取人,伤多且滥,每年入流,数过千四百人,……经明时务等比杂色,三分不居其一。”(注:《通典》卷一七《选举五》。)武则天执政以后,为了扩大支持面,“笼四方豪杰自为助”(注:《新唐书》卷七六《后妃上·则天皇后》。),迎合庶族寒人进一步的参政要求而放手招官,广开仕路,“举人不试皆与官”,大量地方寒士藉此而直接入仕。与此相适应,为了达到“广收才彦”的目的,武则天还大力发展制科,由此出身者,“起家或拜中书舍人、员外郎。次拾遗、补缺。”(注:《唐语林》卷八《补遗》。)所谓易仕则废学,加以武则天推行轻儒抑学的政策,造成其时“国家废散”(注:《旧唐书》卷八八《韦嗣立传》。),“生徒不复以经学为意,唯苟希侥幸”。这与贞观时期“四方儒士,多抱负经典,云集京师。……鼓箧而升讲筵者,八千余人”(注:《旧唐书》卷一八九上《儒学上》。)的国学盛况形成强烈的反差。由于贡举与学校教育联系的松弛,以及寒士为求入仕通达而取直接入仕、制举入仕等捷径,使以监举为主要方式的俊士科势必走向式微。
其三,俊士科自身的原因。高宗和武则天统治时期,贡举制度的隋制痕迹渐已磨灭,开始向真正意义的唐型贡举转变。以策试为基本考试形式的进士科至永隆二年始变为贴经、杂文、时务策的三场试。明经贴经、口试及时务策的应试格局在这一时期也已趋于形成。与此同时,仍以试策为考试形式的俊士科同秀才科一样,在唐代贡举的这一转型时期将随之淘汰。
应该指出,俊士科在高宗和武则天统治时期的式微,不等于俊士科的废止。笔者认为,高武以后,俊士科依然继续存在,其最后停废当在天宝末年。
中宗复辟至天宝中,与俊士科相对应的四门俊士在文献记载中仍多有所见,如中宗神宗二年“令入学行束修礼敕”中有四门俊士行束修之制(注:《全唐文》卷一七。同条敕文《唐摭言》卷一《两监》作高宗龙朔二年。)。上文所引,开元二十一年“每年铨量举送四门俊士敕”也明确载有四门俊士升补的条件。就俊士科而论,王定保言开元二十四年进士各科归礼部以前,“俊、秀等科比皆考功主之”(注:《唐摭言》卷一《进士归礼部》。)。这说明至少在开元二十四年进士各科归礼部以前,俊士同秀才等科一样,仍然是考功员外郎专掌的贡举科目。按开元二十四年玄宗“令礼部掌贡举敕”中“自今以后,每年诸色举人及斋郎等简试,并于礼部集……乃委侍郎专知。”(注:《唐大诏令集》卷一○六。)其诸色举人,当还应包括应俊士举者。
自中宗以降。尤其是开元年间,官学教育有所复兴,监举地位也随之回升。但较之贞观气象,仍呈衰微不振之势。开元十七年,国子祭酒杨玚在上疏中说:“伏闻承前之例,监司每年应举者,尝有千数,简试取其尤精上者,不过二三百人。省司重试,但经明行修即与擢第,不限其数。自数年以来,省司定限,天下明经、进士及第,每年不过百人,两监惟得一二十人。……臣窃见流外入仕,诸色出身,每岁尚二千余人,方于明经、进士多十余倍。自然服勤道业之士,不及胥吏虚浮之徒,……陛下设学校,务以劝进之;有司为限约,务以黜退之。……(今)监司课试,十已退其八九;考功及第,十又不收其一二。”(注:杨玚:《谏限约明经进士疏》,《册府元龟》卷六○四《学校部》。)由杨玚疏文可知,自开元中,监举在贡举中的地位日轻,国学生徒艰于仕途已勿庸置言。诚然,官学教育的衰颓,与高宗以后贡举考试制度改革,进士试杂文,明经贴经有着直接的关系。所谓“幼能就学,皆诵当代之诗;长而博文,不越诸家之集。递相党与,用致虚声,六经则未尝开卷,三史则皆同挂壁……祖习既深,奔竞为务……投刺干谒,驱驰于要津,露才扬己,喧腾于当代。”(注:《旧唐书》卷一一九《杨琯传》。)贡举考试的积弊与开元后“主司褒贬,实在诗赋”的取士格局的形成,对于那些“服道日久”的国学生徒而言,自然不如舍学而走乡贡之路,是以监举日轻,乡贡日重的局面在开元中以后形成为事实。这种弃官学而走其他仕宦捷径的情况于四门俊士中也应大量可见。按上引开元二十一年“每年铨量举送四门俊士敕”文即可反证其时四门学生在学生徒已严重不足,由此才诏敕再由州县生徒中升补。不足原因何在?不外乎是大量寒士已走乡贡或其他途径入仕的道路而不乐附学。
为了扭转官学教育和监举的衰颓,天宝十二载,玄宗“诏天下举人不得充乡试,皆须补国子监学生及郡学生,然后听举。四门俊士停”(注:《册府元龟》卷六四○《贡举部条制二》。)。此诏是玄宗意图将贡举与官学教育一体化的举措,但其中的“四门俊士停”却令人费解,既欲振官学,怎又废四门俊士?究其实义,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因寒士不乐入四门学为俊士,四门俊士形同虚置,故废之。停废四门俊士,自然标志着俊士科的正式废止。故天宝十四载后虽诏令恢复乡贡,但却无复俊士生的条令。俊士科名也不复见于中唐。由此定论,俊士科的实际废止,当在天宝十二载。俊士科的停废恰恰与停于天宝年间的秀才科基本同步(注:参见李新强《唐代秀才科停废考》, 《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1期。)。由以上分析来看,绝非偶然。 晚唐时人韦澳说“朝廷将裨教化,广设科场,当开元、天宝之间,始专用明经、进士。”(注:韦澳:《解送进士明经不分等第榜文》,《全唐文》卷七五九。)韦氏之论也以隐指形式说明,开元、天宝之间,唐初沿袭隋制设立的贡举科目中,俊士与秀士(不包括取专门人才性质的明书、明法、明算)已告无闻,岁举常选始集中于明经及进士二科。在天宝以后的唐人中,虽间有言及四门俊士的,当或是追述旧制,如柳宗元《四门助教厅壁记》中所及;或是依袭旧称习惯,指称四门学生徒中无品荫的寒士,如欧阳詹《大学张博士讲礼记记》中的“四门师长序八方俊造自其馆”(注:《全唐文》卷五九七。),而官方规定中,国子监四门学中已无四门生和俊士生的明确分类了。元和二年重新限定两监生徒定额,其西监四门馆生三百员,东监四门馆生五十员,均无上述分类(注:《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上》。)。韩愈的“请复国子监生徒状”在涉及四门馆学生取补条件时,虽言准之于《唐六典》,但也只有“准《六典》,……四门馆学生五百人,皆取七品以上及侯伯子男子补充”的传载。而于以“庶人子为俊士生,”及学生八百人之数皆截之不取(注:《韩昌黎集》卷二七。)。由此种种,我们可论定,自天宝末俊士科废止后,中唐以降,俊士科及与之相衔接的四门俊士已不复存在于唐代历史了,至于五代十国时的南唐及北宋仁宗年间虽曾一度于国学中恢复四门学士,但那仅仅是沿袭唐朝前期的生徒类别名称。俊士一科已却之不复。
总之言之,俊士科是一门以无资荫有才艺的寒士为录取对象,与官学教育中的四门俊士密切相连的贡举科目。它创置于隋开皇中,定型和发展于唐代武德至永徽年间,式微于咸亨以后,停废于天宝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