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化行为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知识产权保护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JEL Classification:C21 F23 F43
一、引言
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要求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统一化、全球化以来,经济学界对在南北框架下后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否能提高双方社会福利、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以及是否以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来为发达国家谋利一直存在争论。在只有北方国家从事创新活动和南方国家对北方国家的创新技术进行模仿的前提下,一些学者认为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加模仿成本,降低技术溢出,进而抑制该国技术进步①;另一些研究则表明,加强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会提高发达国家技术创新水平,进而提高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移的质量和数量。FDI、国际贸易、技术许可是企业参与跨国活动的主要形式,是发展中国家从发达国家获取技术溢出,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技术进步和长期经济增长的重要渠道,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与FDI、国际贸易、技术许可的研究成了众多学者关注的焦点。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对FDI、国际贸易、技术许可的影响,已有众多学者进行了研究。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会改变创新产品在不同国家间贸易的创新回报,因此贸易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是企业在国际贸易过程中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Maskus和Penubarti(1995)开创性地用市场垄断效应与市场扩张效应研究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的影响效应取决于进口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造成的创新产品市场垄断效应与仿制产品减少而造成当地居民需求增加的市场扩张效应的共同作用;Branstetter(2007)对跨国公司的研究和Titus等(2008)对中国进口的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将有利于贸易行为的发生;Maskus(1998)、Smith(1999)、Blyde和Acea(2002)等则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的影响还与当地市场规模、模仿能力、经济水平、行业特征有关联。
知识产权保护在技术许可过程中尤显重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能有效控制技术贸易中的违约侵权行为,降低技术授权方防范侵权的费用,因而加强知识保护程度有利于技术许可行为的发生。Smith(2001)基于1989年美国与50个合作国家的数据发现,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将增加美国的海外技术许可行为,特别是在那些模仿能力较强的国家;Fosfuri(2000)构建理论模型研究了知识产权保护对跨国公司新技术转移的时间与方式的影响,发现跨国公司更倾向于在较早时期向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国家采取技术许可的形式转移新技术。
集资本、技术和管理技能于一体的外商直接投资,被认为是直接资本输入和间接知识溢出的重要源泉(Balasubramanyam,1996),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影响成了研究热点,但并未能得到一致性结论。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能促进FDI的流入,如Helpman(1993)假定技术转移只发生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发展中国家只有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才能吸引更多的FDI。Lee和Mansfield(1996)、Lai(1998)、Belay(1996)、Smith(2001)、黄静波等(2008)等的研究也得到类似结论。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对FDI流入的影响是负向或不确定的。根据Dunning(1993)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变化将强化区位优势而弱化内部化优势,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影响外商直接投资具有不确定性。Ethiera和Markusen(1996)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过低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反而会减少FDI的流入。Maskus(1998)发现发展中国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将使发达国家的技术转移方式由FDI更多的转向技术许可。与此相关的研究还有McCalma(2001)、Andrea(2004)等。
可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改变影响了FDI、国际贸易和技术许可行为,那么这些国际化行为的发生是否也会影响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随经济系统的变化而变化的,是国内需要与外部压力共同作用的结果,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教育程度、对外开放程度、技术进步水平等都会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因此,一些学者开始考虑有哪些因素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产生影响及其影响程度如何,但这方面的研究文献很少。Nordhaus(1969)在研究知识产权制度时,最早考虑了市场需求弹性、创新投入对最优专利期限的影响;Zigic(1998)在研究南北国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动力时,发现当研发效率处于中等水平时,南方国家和北方国家将趋于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Rapp和Rozek(1990)的研究认为,由于司法成本、立法成本及人民对法制需求的影响,一国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具有正向关系;Coe和Helpman(1995)、Saggi(2002)认为全球化的相关因素能激励东道国技术创新,特别是FDI、国际贸易、技术许可等因素会影响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Almeida和Fernandes,2008),而较低的技术创新或研发投入将造成知识产权保护动力不足(Eicher et al.,2008),即全球化的相关因素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动力;Chen和Puttitanun(2005)的研究发现,国际贸易对于一国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产生强化影响也可能产生弱化影响;代中强等(2009)建立包含FDI、国际贸易、教育水平、经济基础等的知识产权保护影响因素模型,结果发现,FDI、教育水平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影响不显著,国际贸易的增加会显著降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经济基础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等。
从已有的研究文献可以发现,对知识产权保护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从条件、动力两个层面展开。一国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与教育水平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很好的条件,而市场需求弹性、研发效率、国际贸易、FDI等因素则为改变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提供了动力与压力。然而,已有研究主要基于理论或描述性分析,实证研究均基于宏观层面,同时也缺乏对技术许可因素的研究,技术许可作为一种最直接的技术交易,直接给予技术接受方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压力,更缺乏将国际化行为的FDI、国际贸易、技术许可置于统一框架下的研究。虽然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进过程中的作用不可忽视,但企业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直接经济利益体,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质量的提高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Eicher et al.,2008)。同时,Wei和Liu(2006),Liu(2008)等特别强调微观企业数据在实证研究中的重要性,正如Eicher等(2008)所指出的,由于企业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直接经济利益体,因此利用企业微观数据分析将更具合理性。
同时,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来,我国FDI、对外贸易、技术许可得到了迅速发展,如实际利用外资总额、出口额、进口额、技术许可费用,分别由1990年的34.87亿美元、620.9亿美元、533.5亿美元、12.06亿元增至2007年的747.68亿美元、12177.76亿美元、9559.503亿美元、420.36亿元,分别是1990年的21.44倍、19.61倍、17.91倍、34.85倍。FDI、国际贸易、技术许可的发展为我国连续多年保持两位数以上的经济增长率作出了重要贡献。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不断提高,全球化的过程中我国先后加入了《专利合作条约》等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特别是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签署,更使我国在专利保护领域、专利保护期限、知识产权保护最惠国待遇等方面都尽量与国际接轨。而国内经济转型、产业结构升级、自主创新的内部需要也促使我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此期间《专利法》经过了两次修订,2004年更是开通了“电子专利申请系统”,专利申请量突破200万件大关,2007年国内外三种专利授权量达到351782件,为1990年22588件的15.57倍,17年内增加了329194件,平均每年增加19364件。那么,FDI、对外贸易和技术许可等国际化行为是否改变了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行为?是否提升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种影响效应是否受行业技术水平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约束?
基于此,本文构建了包含FDI、国际贸易、技术许可的知识产权保护影响因素的Probit模型,并利用2002年世界银行“企业竞争力及技术创新调查”的1548家中国企业数据,实证考察FDI、国际贸易、技术许可等国际化行为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效应。
二、实证模型的设定
本文将研究对象的企业分为两类: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和未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利用受限因变量(LDV,Limited Dependent Variable)模型中的概率单位模型(Probit模型),并设置专利授权量作为该模型的潜变量(决定变量),以考察特定指标组条件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发生概率的影响。
假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函数由下式决定:
代表i地区j行业的k企业是否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其潜变量patent为企业专利授权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措施是及时地申报并获取对本企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业秘密、版权和商标的保护权,只有获得这些保护权后,企业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在相关领域的创新成果,由于商业秘密的难界定性,版权、商标的难以统计性,一般从专利角度(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解释知识产权保护(Titus,2008;Du,2008),而且专利制度的完善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因为只有人们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才会用专利制度来保障自己的成果(姚利民、饶艳,2009)。Ginarte和Park(1997)、Walter G.Park(2008)对世界一百多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度量(即IP指数)也是从五个方面对专利权特征变量指标进行了综合。同时,如果企业所申请专利未获授权,就不可能在法律上获得禁止竞争者仿制该产品的权利,从而无法最大限度地获取创新利润(Eicher et al.,2008),所以专利申请量并不能代表企业实际受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因此,本文以企业专利授权量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潜变量,若专利授权量>0,则企业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即=1,若专利授权量为0则企业未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此时=0②。
Z为影响潜变量patent的特定指标组条件,借鉴Koeller(1995)和Jefferson(2004)的知识生产函数模型,本文假定潜变量(专利授权量patent)由下述形式决定:
其中L、K、X为本文Probit模型中决定企业专利授权量patent的指标组条件Z所含变量。L和X分别表示研发人员投入和研发资金投入,X指其他影响专利授权量的控制变量,包括FDI、国际贸易和技术许可。企业要获取并保持强大的竞争优势,除了组织自身要创造并集成知识外,还必须探索和整合组织外部知识资源(唐方成,仝允桓,2007),而FDI、国际贸易和技术许可作为跨国知识传播的载体,通过知识的溢出(Karpaty和Lundberg,2004)将有助于企业获取外部知识,并将这些知识转化为自己的知识生产能力。ε为随机误差项。
β包含那些可能影响专利授权量而又观测不到的因素,如区域因素、行业特征等。一个城市的经济基础会影响专利授权量,若经济水平较高,该企业从外部机构、政府及私人途径获取研发资金的可能性越大,知识产出也会越多;开放程度越高的地区,企业从国际市场得到信息及技术等知识资源的途径越广,获取知识外溢的可能性越高;技术水平越高的行业,要求受专利保护的意识也越强。为了控制这些未观测到的固定影响,并将他们从误差项中剔除,本文建立如下包含城市、行业等虚拟变量的企业专利授权量基本估计模型:
求解上述对数似然函数的最大化一阶条件即可得到各解释变量的参数,但其参数只能解释自变量对因变量发生概率的影响方向,并不能解释单位变化程度。要获取各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的边际影响,即解释变量矩阵(指各解释变量L、K、X、)对响应概率的偏效应,可通过如下偏导数得到:
其中
为了进一步考国际化行为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方向及大小是否受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因素影响,本文在上述指标组条件中引入稳健性检验变量,模型(3)扩展为:
为可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相关因素,如研发外部基础、产品销售规模、培训基础和职工教育程度等。
区域及行业虚拟变量的引入,解释了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该地区或该行业与其他地区及行业相比,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差异,但FDI、国际贸易、技术许可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发生概率的作用大小和方向是否也会受到该企业所在区域与行业的影响?本文以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行业技术水平作为区域与行业特征的代理变量,将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技术水平与FDI、国际贸易、技术许可相结合的方式进入模型,即在模型(3)的指标组条件中引入区域经济水平(GDP)与(FDI、国际贸易、技术许可)的交叉项,以及行业技术水平(AFS)与的交叉项,以便估计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行业技术水平对国际化行为影响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概率的冲击力度,原模型变为:
为交叉项变量,分别代表区域经济水平(GDP)和行业技术水平(AFS)。
三、数据来源和变量描述
(一)数据来源
本文所用企业数据来源于2002年世界银行“企业竞争力及技术创新调查”数据库③,进入样本的中国企业来源于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成都五个城市,共1548家,涉及电子设备、电子元件、交通设备及零部件、服装及皮革产品、消费类产品等五类制造业企业,以及广告与营销、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物流服务、通讯服务、咨询及相关服务等五类服务业。调查问卷内容由对企业生产高层主管、企业会计及人事部门、企业生产力及投资环境三大模块构成,涉及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创新、市场环境、顾客关系、与供应商关系、与政府关系、国际贸易情况、劳动力基本情况及培训、所有权形式及税收、生产成本等各个方面的企业微观信息。
(二)变量描述
我们将2002年世界银行“企业竞争力及技术创新”调查中的中国企业分为两类: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和未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因变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IPP)由专利授权量决定,由于数据集提供了企业在本国国内及在美国获取的专利授权数,显示了企业知识产权在国内与国外的受保护程度,故用两数之和表示企业总的专利授权量,若专利授权量大于0则IPP取值1,否则为0。
常用研发资本与人员投入变量有:研发资本与人员投入绝对值、研发资本与人员投入存量等,本文研发人员投入L为2000年企业研发人数与总雇员人数比,研发资金投入K用2000年企业研发成本占企业总成本比表示,以考察相同规模企业在研发投入相对值上的区别。
变量X指企业参与国际化的三种方式,包括FDI、国际贸易、技术许可,均采用虚拟变量形式。在企业所有权构成形式中,外资所占比例大于0则FDI变量取值为1,其他情况取0。国际贸易从进口(IMP)、出口(EXP)两个角度考虑:企业从国外进口机器、原材料、中间产品、产成品则进口变量(IMP)取值为1,否则为0;企业在2000年直接或间接出口产品销售值占总销售值之比大于0则出口变量(EXP)取值为1,否则为0。技术许可(LICE)变量依据“企业是否有购买和销售许可协议的活动”而定,有相关活动时该变量取值为1,没有购买和销售许可协议则取0。
扩展模型中的稳健性检验变量包括:
企业新产品销售规模(SAL):2000年新产品销售值占总销售值比,单位%。
企业培训基础(TRA):虚拟变量,若企业提供内部或外部专门培训则为1,否则为0,培训方式含室内训练机构、大学、合作单位、政府机构、技术学校等五种。
企业研发外部基础(REL):虚拟变量。与当地大学、政府和研究机构、私人研究机构是否有长期合作关系,有则取1,否则取0。
职工教育水平(EDU):职工平均受教育水平,用所有职工受教育水平总和除以职工总人数。数据集中职工的受教育水平用1至7的整数表示,1至7分别代表研究生、本科、专科、高中、初中、小学、低于小学等七种不同的教育水平,数字越高代表文化水平越低。
交叉项的引入包括:
区域经济水平(GDP):各省2000年的人均GDP。
行业技术水平(AFS):指2000年各行业的人均固定资产净值。企业的人均资本存量表示了企业的资本密集程度,反映了企业的技术和资本装备程度(亓朋、许和连,2008),本文用固定资产净值来表示资本存量④。各行业人均固定资产净值为该行业中各企业人均固定资产净值的平均值。
同时,根据2002年7月国家统计局印发的《高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通知》,中国高技术产业的统计范围包括航空航天器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电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和医疗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共五类行业。因此,本文的高技术行业包括电子和电子设备、电子元件两个产业。
四、估计结果及分析
(一)基于基本模型的估计
利用基本模型(3)的估计结果见表1。知识生产函数的基本投入要素的研发人员投入L和研发资本投入K,在表1的每一列中均进行了估计。控制了研发人员投入与研发资本投入后,采用逐步引入法,以便对比企业参与FDI、国际贸易、技术许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表1第(2)、(3)、(4)列分别单独估计了FDI、国际贸易、技术许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第(5)列同时考虑了三种情况,第(6)、(7)列则将总样本分成高技术行业和低技术行业两个样本组进行分组估计。为了控制行业与城市不可观测效应的影响,引入了行业虚拟变量和城市虚拟变量,行业虚拟变量以电子器件和电子设备行业为基数,城市虚拟变量以成都为基数。
表1中(1)至(5)列的总样本估计结果显示,FDI、国际贸易、技术许可变量的引入提高了方程的拟合程度,FDI、国际贸易、技术许可均影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发生的概率。除变量FDI外,研发劳动投入、研发资本投入、进口、出口、技术许可均在10%的水平下显著为正,各变量及概率单位Probit模型能很好地解释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为。研发人员和研发资本投入越多的企业越有可能得到创新成果,为了防止其他竞争者的模仿并从创新成果中获取垄断利润,一般会对创新成果寻求专利保护,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Eicher et al.,2008)。企业研发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的比例每增加一个单位,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概率将提高0.44%~0.48%,研发人数投入占总雇员人数比每增加一个单位,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概率将提高0.09%~0.10%,而研发资本投入是推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力量。
表1第(2)列和第(5)列分别单独和综合估计了FDI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外商直接投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为负但不显著,即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相比,在固定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概率相对较低但不显著,与代中强等(2009)对中国宏观层面的研究结果“FDI的流入并不能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一致。为了进一步分析FDI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贡献是否被包含于其他变量中,我们在模型中通过对加入FDI变量后的第(2)列与未加FDI变量的第(1)列的比较分析发现,资本投入与人员投入变量的系数、显著性程度、标准差基本没有变化,方程拟合度也只有稍许提高,远远低于引入国际贸易和技术许可变量时拟合度的提高程度;变量间相关系数检验也显示,FDI和资本投入及人员投入之间的相关系数分别只有0.2123和0.1436,这表明资本投入与人员投入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中并未包含FDI的贡献,FDI的流入并不能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产生显著影响。究其原因,可能在于:①外资企业为了防止其知识资产被东道国模仿,一般在投资前先申请专利,造成投资前的专利存量较高;②外资企业建立后存在创新动力不足问题。如Almeida和Fernandes(2008)指出,外资占多数股份的外资企业由于对企业的控制权,使它们从母公司转移较高水平技术而不在或较少在东道国进行研发投入,而外资只占少数股份的外资企业从母公司转移较低层次技术,导致建立后的外资企业平均创新产出少,专利授权量少,从而使得以专利授权量度量的知识产权保护行为少。有关数据也表明,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专利申请的比例低于内资企业,2006年,三资企业已占我国的高技术产业企业数量的36.5%,产值的72.0%,但大中型工业企业中,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进行专利申请的比例分别只有20.8%和20.6%,反而低于内资企业的比重27.5%⑤。
表1第(3)列、第(5)列引入了国际贸易变量。从进口(IMP)、出口(EXP)两个角度的估计结果显示,进口与出口的系数均显著为正,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比未参与这类国际活动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的概率更高。Chen和Puttitanun(2005)指出进出口贸易使贸易国可能受到国际趋势的影响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但为了获取技术溢出效应则有可能出现弱化影响。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进出口贸易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趋势大于弱化趋势,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国际贸易中日益增多的技术标准化等贸易壁垒使得我国的企业不得不支付大量专利使用费而参与国际化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企业相对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许多专利与商标被其他国际企业抢注,直接导致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利得的大量流失,这些原因促使企业越来越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从而促使企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表1第(4)、(5)列单独和综合考虑了技术许可变量,其系数显著为正。技术许可作为最直接的技术交易行为,技术许可方通过给技术使用方提供关键部件、关键设备、关键技术,并帮助与协助技术使用方进行人员培训及设备调试等行为,在创新技术的许可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创新技术的传授过程,为了保持最大限度的技术垄断,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对专利获得者尤显重要。同时,经济全球化环境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能使技术创新者通过技术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取相应知识产权收益,而对于技术的使用方来说只能通过对技术创新者支付高额有偿使用费以获取对相关技术的使用权。因此,技术许可双方从技术许可中获取的知识产权利益或付出创新技术使用成本都将促使企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行为(唐方成,仝允桓,2007)。
表1第(6)、(7)列是将总样本分为高技术行业与低技术行业的分组估计结果。从结果中可以发现,研发人员投入、研发资本投入、FDI、技术许可的系数及符号与前述模型估计结果类似,但低技术行业各系数相对要小于高技术行业,高技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概率大于低技术行业,如在高技术行业里,有技术许可行为的企业与没有技术许可行为的企业相比,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概率要高出6.53%,而在低技术行业里,有技术许可行为的企业与没有技术许可行为的企业相比,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概率只高出4.53%。与总样本估计结果不同的是,对于高技术行业的企业而言,出口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的影响并不明显,有进口业务的企业与未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业相比,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概率要高出6.12%。对低技术行业的企业,进口对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作用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但有出口业务的企业与没有出口业务的企业相比,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概率要高出4.83%。出现这种结果可能的原因有:由于我国高技术行业在国际市场尚处于技术相对劣势地位,如亓朋、许和连(2009)的研究表明,外资企业技术水平平均比内资企业高出约125.9%,其中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的高出比例高达457.3%。通过获取国外企业技术外溢而提升企业技术水平相对保护现有专利而言更重要,因此我国高技术出口企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并不明显;高技术行业更多的是从事进口业务,在本文的样本企业中参与进口业务的高达66%,在进口过程中不得不对国外先进技术提供者支付的高额专利使用费,促使我国企业强化技术创新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成熟化、标准化的低技术行业企业则主要从事出口业务,而国际市场上低技术行业的竞争主要来源于发展中国家或技术水平低于我国的其他一些国家。为了在国际市场上保护专利产品和维护市场规模,并避免与本国销售者在国外形成恶性竞争,低技术行业中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就有强烈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意愿。
(二)稳健性检验
为了考虑企业参与FDI、国际贸易、技术许可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是否具有稳健性,本文选取与企业专利授权量及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系较紧密的企业新产品销售规模(SAL)、企业培训基础(TRA)、企业研发外部基础(REL)、职工教育水平(EDU)等作为稳健性检验变量逐步引入扩展模型(7)中进行检验。
其中,企业研发外部基础是指与外部研究结构的合作关系,代表企业直接获得的研发帮助,直接影响企业的研发能力与研发产出;职工教育水平代表企业人力资本水平,一方面人力资本水平将直接决定需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产出,另一方面人力资本水平也影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强烈程度;企业新产品销售规模是模型中潜变量patent商业化的最终结果,除与研发能力相关外,一定程度上还受企业生产与销售能力的影响;企业培训包括内、外部培训,能提高企业研发能力,增加创新产出,但也受企业规模影响,如在大型企业一般会提供更多的企业培训。稳健性检验的输出结果具体见表2。
表2的前4列依次单独引入稳健性检验变量,FDI、国际贸易、技术许可以及企业研发劳动力与研发资金投入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均通过了稳健性检验,各变量系数符号均不受稳健性变量选择的影响,FDI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不显著,出口、进口及技术许可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促进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依次只考虑一个检验变量的估计结果显示,新产品销售规模、培训基础、研发外部基础、职工教育水平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发生的概率均呈现正向相关性,显著性水平为5%。产品销售规模代表一个企业的市场规模与生产能力,当从销售市场中获取的潜在利益超过知识产权保护成本时企业就有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动机。企业研发外部基础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会减少创新收入导致研发投入动机不足,而较低的研发投入,包括内部与外部投入,会降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潜在收益,减少知识产权保护水平(Eicher et al.,2008)。职工教育程度代表员工人力资本水平。代中强等(2009)认为居民教育程度的提高将增强对知识的尊敬和对法治的重视,更容易形成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而职工教育程度较高的企业将会有更多的创新产出。只有对创新产出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尽可能地保护企业利益。企业通过对员工进行培训以满足生产与管理的不断需要,同时也提升了企业研发能力,强化创新与保护意识。
表2第(5)列将四个稳健性变量同时纳入模型中加以分析。在考虑了更多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因素后,模型拟合优度有较大提升,明显高于表1中未考虑任何稳健性检验变量时的拟合优度,模型整体能更好地解释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为。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研发资本投入与研发人员投入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正向关系,但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影响因素的引入使资本投入与人员投入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程度有了一定幅度的降低。与前述分析一致,稳健变量的同时引入并未改变国际活动方式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方向和显著性。进口、出口、技术许可行为能显著促进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FDI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依旧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值得注意的是,当同时考虑四个稳健性变量时,企业研发外部基础和职工教育水平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显著;新产品销售规模、培训基础促进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但不显著;新产品销售规模、培训基础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关系并不具有稳定性。这可能是因为企业研发外部基础、职工教育水平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直接决定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可能性,以及需要保护的知识容量;新产品销售规模、培训基础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企业规模、生产与销售能力,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相对次要。因此,当控制了职工教育水平与研发外部基础后,新产品销售规模、培训基础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变得不明显。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技术许可在所有的估计结果中均表现显著,企业从事国际贸易与技术许可行为对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很强的解释力;FDI在所有的估计结果中均不显著,外资的引入对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概率并没有明显影响。
(三)基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技术水平影响的分析
表3为分别引入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FDI、国际贸易、技术许可的交叉项,以及行业技术水平与FDI、国际贸易、技术许可的交叉项的估计结果,以便考查FDI、国际贸易、技术许可影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小和方向是否受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行业技术水平的影响。表3中的(1)至(4)是包含了以FDI、国际贸易、技术许可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交叉变量的估计结果,(5)至(8)是包含了以FDI、国际贸易、技术许可与行业技术水平的交叉变量的估计结果。
估计结果显示,所有模型中FDI、国际贸易、技术许可变量前的系数与表1和表2中估计结果的符号与显著性水平一致,说明国际化行为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方向与显著性并未受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行业技术水平的影响,这也进一步验证了FDI、国际贸易、技术许可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有外资进入的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概率并不显著高于内资企业,反映了外资的进入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有限;而出口、进口、技术许可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参与出口、进口、技术许可等国际业务的企业,相比未参与国际化行为的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概率分别约高4%~8%、2.9%~5.6%、2.4%~5.9%。显然,在国际化的环境中如何合法保护自己的核心知识产权不受侵害非常重要,而国内企业往往因为缺乏自主知识产权而付出高额专利使用费。如我国出口一台DVD售价仅39美元,却要向外国公司平均支付19.7美元专利使用费;自2007年起美国对出口到其市场的所有中国彩电征收10美元~30美元/台的专利费等。通过企业的这些国际化行为、通过竞争与传递效应促使企业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促使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FDI、国际贸易、技术许可的交叉项均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并没有强化或弱化国际化行为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趋势。由此可以认为,控制了其他变量的两家企业,不管是在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等城市,还是在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参与出口、进口、技术许可等国际化行为均能促进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因各地区经济水平的不同而受影响。行业技术水平与FDI、国际贸易、技术许可的交叉项系数的估计结果显示,除与进口的交叉项在10%的水平下显著外,与FDI、出口及技术许可的交叉项均不显著,反映了行业技术水平的高低并不会冲击到FDI、出口及技术许可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发生概率的影响,但会影响进口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
估计结果(6)和(8)显示行业技术水平与进口交叉项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随着行业技术水平的提高,进口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作用有增强趋势。估计结果表明,在同一条件下,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业比未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概率高4.52%~5.61%,而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该概率将会增加,技术水平(即人均固定资产净值)每提高一个百分点,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业与未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业相比,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概率将提高0.08%~0.09%。这与本文前面对高技术行业与低技术行业的分组研究结果一致,行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将强化进口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作用,进口能显著促进高技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五、结论及政策启示
本文利用2002年世界银行“企业竞争力及技术创新调查”中的中国五所城市十个行业共1548家企业的数据,运用概率单位模型(Probit模型),实证考察了企业参与FDI、国际贸易、技术许可的国际化行为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以及考察了这种影响的稳健性,并进一步分析了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行业技术水平对这种影响的冲击效应,得出了以下主要结论。
(1)研发资本投入与研发人员投入的增加会提高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概率,研发人员和研发资本投入越多的企业越有可能得到创新成果,为了防止其他竞争者的模仿并从创新成果中获取垄断利润,因而越有可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同时,研发资本投入是推动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驱动力。参与国际化行为的国际贸易和技术许可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为均产生明显和积极的影响,而FDI的流入并不能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产生显著影响,且FDI、国际贸易、技术许可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均通过了稳健性检验。高、低技术行业分组结果显示,高技术行业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概率高于低技术行业企业;同时,出口和进口在不同样本组内有不同体现,有进口业务的高技术行业企业比没有进口业务的该类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概率高,而低技术行业中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更倾向于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2)国际化行为如FDI、国际贸易、技术许可对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方向及显著性并未受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行业技术水平的影响。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并没有强化或弱化国际化行为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行业技术水平的高低也不会冲击到FDI、出口及技术许可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发生概率的影响方向,但行业技术水平会影响进口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程度,随着行业技术水平的提高,进口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作用有增加趋势。
基于以上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作为参考。第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除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制定与完善外,提高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非常重要,企业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直接受益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中的地位尤其关键。第二,由于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动力和水平与企业知识资源投入密切相关,因此可以通过相关政策调动企业增大研发投入的积极性,提高研发产出,从而强化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水平。第三,通过相关政策鼓励和促使企业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技术许可等国际化行为,以加强和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同时,可以实施有区别的行业优惠政策。对高技术行业降低进口关税或实行进口补贴,激励高技术行业进口,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为,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实施。
注释:
①主张该观点的学者主要有:Helpman,(1993)、Deardorff(1992)、Glass and Saggi(2002)、McCalman(2002)、韩玉雄和李怀租(2003)等。
②知识产权保护一般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自有知识资产的保护,如专利保护;二是对他人知识资产的保护,即不侵犯他人知识资产,一般可用是否受到侵权起诉、每年支付的侵权费用等来表示。由于数据集中未提供侵权费用数据,而侵权费用的支出实际正是由于被侵犯方对自有资产专利保护的结果。因此,本文仅从对自有资产的专利保护角度分析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③World Bank,2002,"The Study of Competitiveness,Technology and Firm Linkages",www.worldbank.org.
④因为数据集中未提供资本存量具体数据,而无形资产价值又难以估测。
⑤来自于http://www.chinairn.com/doc/4080/2420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