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调研与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强制性论文,国外论文,政策论文,科学论文,数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背景 科学数据指在科技活动(实验、观测、探测、调查等)中或通过其他方式所获取的反映客观世界的本质、特征、变化规律等的原始基本数据,以及根据不同科技活动需要,进行系统加工整理的各类数据集[1],其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中都扮演着关键角色。有统计表明,在一项科学研究中,科研经费的30%~50%用于基本科学数据的采集[2]。随着开放获取(Open Access,OA)运动在学术界的延伸,开放科学数据作为开放知识的一部分,得到了国际学术界、各国际组织及国家政府的重视。美国是开放科学数据的倡导者,早在1975年就制定了相关政策并开发了177个大型数据库,服务于政府决策和重大科研项目,并于20世纪90年代实行了“国有科学数据完全与开放共享国策”[3]。美国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NSF)[4]、英国研究理事会(Research Council UK,RCUK)[5]、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Australian Research Council,ARC)[6]等机构都制定了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相关政策。出版商方面,PLOS ONE自2008年就有了数据共享的政策,建议作者将科学数据保存在开放获取的机构仓储中[7]。 由于实施开放科学数据政策的时间较早,国外对开放科学数据政策方面的研究侧重点已从政策框架构建研究转移到知识产权、社会影响等政策实施所产生的具体问题以及针对具体专业领域政策的研究上来。如:D.A.Chokshi从数据源、样本的获取、数据分析等方面对科学数据开放政策进行分析,提出了为科学数据申请专利与否的决策标准,并从全球市场的角度探讨了针对基因流行病学的知识产权问题[8]。A.Zuiderwijk等提出了5条改善公共组织开放科学数据政策的新原则,其中之一为针对涉及隐私和敏感数据的科学数据制定特别的开放指导方针[9]。R.Harris等对涉及与人们生活相关的科学数据如遥感数据、气象数据的开放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在体现其科学价值的同时,探讨了其商业用途,并提出对于数据获取许可证与免责条款等问题,应针对用途不同制定不同政策,用以阐明存取的条件,进而使充分实现开放数据的潜在商业利益成为可能[10]。 国内方面,马海群、蒲攀在《国内外开放数据政策研究现状分析及我国研究动向研判》中指出目前国内研究基本处于介绍国外先进政策实例的阶段,主要以美国和英国的政策实践为主[11]。李娟等通过研究科技数据委员会(CODATA),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两个国际组织科学数据共享原则内容、特点、应用以及美国科学数据共享的政策法规体系,提出了促进我国科学数据共享工程建设的策略[12]。谷秀洁、李华伟以Panton原则为切入点,分析国外开放科学数据的主体、客体、法律属性和利用机制[13]。黄永文等从开放科学数据的含义、相关政策、数据注册和引用、数据仓储以及开放科学数据的发现角度出发,对国外开放科学数据的发展进行系统梳理,并对图书馆可开展的服务提出了建议[14]。谢艳秋、钱鹏调研了国外数据产生与汇交、数据保管与使用、数据共享评估与监督、数据共享保障4个领域的相关政策,从科学数据相关利益人与数据共享领域两个角度出发,分析了数据政策的发展态势[15]。刘细文等通过分析英美及主要数据机构科学数据开放政策,总结了其在数据开放资助、数据质量控制、数据合法保护、数据保存以及数据共享利用五大方面的特点[16]。 2014年以来,开放获取运动迎来了新的变局。一方面,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open access mandates)被大量国外主流科研机构所采用和推广。无论是有国际影响力的研究型大学,还是欧盟、美国等国家的国家科研基金与部分私人研究基金,都已采用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要求其资助的学术研究所发表的出版物对公众免费开放。学术出版与学术资源联盟(SPARC)、欧洲学术图书馆协会(LIBER)、开放获取知识库联盟(COAR)以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等多个学术团体联合签署声明,要求取消OA时滞[17]。另一方面,数据论文(data paper)作为一种新的出版形式,得到了出版商、期刊、科研资助机构的大力支持和推广。2014年5月,Nature集团宣布推出开放存取期刊《科学数据》,将数据出版的实践推向高潮[18]。针对开放获取强制性政策的研究也逐渐增多,李国俊等调研了国外10余所一流高校实施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的情况,总结其强制性开放获取的特点,对国内高校实施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提出了建议[19],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强制性政策对象,调查了20余所国外高校对硕、博士论文所实行的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20]。 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是大势所趋,越来越多的期刊开始强制作者在开放数据仓储中提交数据。而针对科学数据强制性开放政策的调查研究还较少,调研各类机构已制定的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分析并总结其特点,对推动开放科学数据的深入发展、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构建良好的开放科学数据生态有重要指导意义。 2 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制定概况 开放获取知识库强制性存储政策登记系统[21](Registry of Open Access Repository Mandates and Policies,ROARMAP)是一个机构知识库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登记平台。根据ROARMAP数据,截至2016年1月11日,全球有769个研究机构登记了强制性的开放获取存储政策,其中有44个研究机构所制定的政策范围包括科学数据,并实施强制性开放政策。这些机构分布在全世界23个国家,如表1所示。 与欧美出版大国在期刊论文开放获取运动中处于领先位置不同,土耳其为实施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机构最多的国家,数量为9个,其次为荷兰、比利时、德国、意大利、英国5个欧盟成员国,南非和美国分别有2个机构实施了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其他15个国家均只有1个机构实施了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是中国在此平台上登记了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的唯一机构。 表2描述了各机构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制定情况。从机构数量上来讲,与图书、同行评议论文、博硕学位论文分别有198个、494个、298个机构登记了强制性开放政策相比,只有44个机构登记了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数量明显偏低。说明虽然近几年开放科学数据的观念已被各国广泛重视,但是真正采取强制性政策的机构与其他种类的出版物相比仍然不多。从机构类型上来讲,单一研究机构、研究子机构、多研究机构、基金与科研支持部门是制定政策的5种机构类型。单一研究机构一般指大学或研究所,研究子机构指隶属于大学中的院系或研究团体,在所属大学并未制定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的情况下,自行制定了针对本组织内部的强制性数据政策。阿根廷国立马德普拉塔大学的经济与社会学系,以及秘鲁应用科学大学知识管理系2个研究子机构制定了院系内部的强制性数据开放政策。多研究机构制定的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是指研究性学、协会要求其所属的成员机构对科学数据实施统一的开放政策,如德国著名的马克斯·普朗克学会就制定了这样的政策。科研基金组织是制定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较多的另一种机构类型,这类机构对在该基金资助下的研究项目成果制定了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其中也包括科学数据。发起实施了欧盟“地平线”(Horizon 2020)计划的机构,就是这样的科研基金组织。此外,意大利嘉利堡基金会、立陶宛研究委员会基金、南非国家研究基金会也在ROARMAP中登记了与科学数据相关的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制定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的科研支持部门指政府部门中主管某学科领域的分支机构,这类机构虽然在数量上没有单一研究机构多,但因其资助的项目数量大、学科范围广,政策的影响面非常广,也是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实施的主导力量之一。美国医疗保健研究与质量监督局(AHRQ)、美国国防部(DOD)、中国科技部3个科研支持部门为其负责的学科领域相关项目制定了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从政策生效时间上来讲,荷兰瓦赫宁根大学、葡萄牙米尼奥大学是ROARMAP中登记的最早实施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的机构,政策生效于2005年。中国科技部的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实施时间也较早,为2006年。这个阶段为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实施的起步阶段。经过5年左右的平稳发展,到2012年,实施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的机构数量开始快速增长,2014年至今,达到了高峰,在44个实施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的机构中,有21个机构政策生效日期在2014年之后,占总数的近50%,这一增长趋势将在未来几年进一步延续。 3 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内容分析 3.1 数据存储方式 将科学数据存储到各类数据仓储是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制定机构的共识。将科学数据存储到政策制定机构的机构知识库、指定的学科数据中心、由作者自行选择政策制定机构认可的数据存储平台是科学数据的3种存储方式。政策制定机构的机构知识库是存储科学数据最多的数据仓储类型,在44个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制定机构中,有36个要求作者将数据存储到本机构的机构知识库中,占比达到82%。这类机构既包括大量高校也包括科研支持部门。如:美国国防部的国防科技信息中心(Defense Technical Information Center,DTIC)数据平台,专门用于存储美国国防部支持项目的科学数据[22]。英国伦敦大学是由学校制定强制性政策,要求作者将与科研成果相关的科学数据提交到由图书馆主导构建、管理的机构知识库,图书馆通过提供专门的研究出版服务(research publications service,RPS)配合作者提交数据,所有科学数据可以通过伦敦大学发现系统(UCL Discovery)查询并在全球范围内开放获取[23]。 学科数据中心通常由学科学、协会或者与该学科相关的科研支持部门构建,用于存储该学科科学数据,旨在促进学科科学数据的共享,实现科学数据的合理流通,这些数据的作者可以来自于各个不同的研究机构。中国的科技部就是在国家层面上倡导用这种方式实现强制性科学数据共享的机构。2002年6月,中国科技部等5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增强原始性创新能力的意见》文件,提出“要建立重要科研设备和科学数据资料共享机制,实施科学数据共享工程”,标志着我国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的正式实施[24]。项目推动了科学数据共享在资源环境、农业、人口与健康、基础与前沿等领域共24个部门的开展,包括:气象、测绘、地震、水文水资源、农业、林业、海洋、国土资源、地质与矿产、对地观测等行业领域国家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地球系统、人口健康、基础科学、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科学、能源和交通等学科领域的科学数据共享网,为科学数据共享的全面建设奠定了扎实的基础。2011年11月,地球系统科学数据共享平台、气象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中心、林业科学数据平台和人口与健康科学数据共享平台,6个科学数据共享领域平台正式进入运行服务[25]。 在调研的44个政策制定机构中,未指定数据存储地点,可由作者自行选择数据存储平台的机构有5个,包括奥地利维也纳艺术学院、欧盟委员会的“地平线”项目、德国帕绍大学、佛莱堡大学、马克斯·普朗克学会。作者选择的数据存储平台必须是可联机存取的,既可以是某机构的机构知识库也可以是学科数据中心。作者可以通过科学数据仓储注册平台(www.re3data.org)以及全球科学数据仓储目录Databib(http://databib.org)来选择适合的数据仓储存储科学数据。此外,“地平线”项目推荐采用欧洲科研开放获取基础设施(Open Access Infrastructure for Research in Europe,OpenAIRE)作为连接出版物与科学数据的入口[26]。 3.2 数据权利 在44个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机构中,24个机构有明确的数据权利说明,另有20个机构未对数据权利进行描述。在有明确数据权利说明的24个机构中,19个机构认可作者保留数据所有权和版权的全部控制权。这些机构通常会要求作者在提交科学数据时与其签署一份开放许可协议,并同科学数据一起保存。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允许作者提交的科学数据在全球范围内开放获取;允许互联网工具如“网络机器人”自动发现并下载数据;允许与数据关联的参考文献元数据对公众可见等[27]。这种许可协议为“非排他性协议”,作者有权利与多家机构签订上述协议,并允许这些机构将这些权利以同样的方式授予他人。19个要求签署许可协议的机构中,14个机构的许可协议规定这种授权是不可撤销的。同时,作者仍然可选择出版这些数据的来源出版物或以数据论文的方式授权出版机构出版这些数据。另有5个机构要求作者将版权完全转让给数据政策制定机构,由机构统一进行数据的开放获取,作者不再享有数据的所有权。在知识共享协议的选择上,11所机构同意可根据作者意愿自行选择共享协议,有5家机构要求执行CC-BY或同等协议,另有3家机构要求执行CC-BY-NC协议。CC-BY协议允许使用者复制开放内容并以任何格式在任何媒体上重新发布开放内容,同时,还允许用户对开放内容进行再演绎。用户可以将已开放内容用于法律允许内的任何用途,包括商业用途。CC-BY-NC协议要求用户不能将开放内容用于商业用途。这两种协议都要求用户在使用了开放内容后,标明原作者的姓名及开放内容来源渠道信息,如URL地址。开放许可协议一旦生效,在协议有效期内,作者不能撤回[28]。 3.3 数据开放时滞 在对数据可开放获取时间的要求上,有20个机构作出了明确规定。意大利的比萨大学与土耳其的巴特曼大学,允许科学数据开放获取的最长时滞为24个月,为20个机构中允许时滞最长的。有13个机构允许科学数据开放获取的最长时滞为12个月,占所有机构数量的一半以上,为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制定机构的主流选择。另外有5所机构规定科学数据开放获取的最长时滞为6个月。值得注意的是,有2所机构要求上传到数据仓储的科学数据立刻向用户进行开放,这一政策近几年在学术界得到了广泛的支持。例如:荷兰科学研究组织(Dutch Organization for Scientific Research,NWO),发起了“From ‘as soon as possible’ to ‘immediate’ Open Access”(从“尽可能快”到“立刻”开放获取)号召,并于2015年12月1日起加大了该机构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的执行力度。获得该组织基金支持的作者,在4个月内必须提交详细的“数据管理计划”,NWO将对这个计划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项目申请才能正式生效,“数据管理计划”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可以更改。NWO为作者提供了“数据管理计划”模板,取消数据开放时滞,强制这些科学数据在学术成果出版后立刻实施开发获取[29]。 3.4 出版模式 长期以来,科学数据的开放主要依托于数据来源文献的出版模式,“金色OA”和“绿色OA”是开放获取的两大路径。“金色OA”由出版商主导,作者通过将学术成果发表到各类OA期刊来实现开放获取。“绿色OA”由学术机构及科研人员主导,科研人员仍然在传统学术期刊发表学术成果,同时将同行评议终稿上传于各种机构知识库,以此实现开放获取。在44个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制定机构中,12个机构推荐作者使用“金色OA”的方式实现科学数据的开放获取,15个机构推荐作者使用“绿色OA”的方式实现科学数据的开放获取,但这两类机构对两种出版模式均未提出强制性要求,作者可以自己选择学术成果的OA出版模式。 4 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特点分析 4.1 政策制定机构类型多样,高校占主导地位 在单一研究机构、研究子机构、多研究机构、科研基金组织与科研支持部门5种制定政策的机构类型中,高校为制定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最主要的机构。在登记了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的44个机构中,有33个机构为单一研究机构中的高校,占总机构数的75%。以高校为主体制定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具有效率高、易操作、易管理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政策统一性不强、数据标准各异、数据共享困难等问题。各类政策重复交叉,在产生不一致时由谁主导?这一问题尚无明确答案。 4.2 政策内容重点突出完备程度不足 随着全球机构知识库数量的激增,越来越多的机构制定了针对本机构的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现阶段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的政策热点主要集中在数据存储、数据开放及数据所有权几个方面,制定了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的机构在以上3个方面的规定相对完备。然而大部分机构对微观层面的数据提交范围、元数据标准、数据再利用规范、数据服务等政策内容的完备程度不够。从而可能导致,科学数据在数量上显著增长,在可用性上得不到有效保障。 4.3 数据权利政策制定呈现两极分化 在明确作出数据权利说明的24个机构中,来自美国与欧盟的机构有19个,其中美国与英国的政策制定机构全部有详细的数据权利说明。其余5个机构分别来自俄罗斯(1个)、澳大利亚(1个)、土耳其(2个)与委内瑞拉(1个)。与此同时,来自南美、非洲的许多机构以及我国的科技部均未作出明确的数据权利说明。欧美国家的权利意识很强,对数据所有权、隐私保护、免责声明等方面的重视程度以及相关政策完整程度远超世界其他地区。 4.4 利益协调政策的缺失 在学术机构内部,科研人员、大学院系/研究所、机构知识库、图书馆均为与开放科学数据相关的部门,在学术机构外部,各学科数据中心、科研支持部门、出版商也为开放科学数据的利益相关者。这些组织机构为推进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的进程,已制定了数据开放政策、数据共享政策、数据管理政策、数据出版政策等各种相关政策。这些政策的制定,大多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考虑不足,容易出现科研人员提交数据意愿不强、数据维护的持久性难以保障、出版机构收取高额APC等现象。更高层面上的涵盖多方开放科学数据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政策还未形成。 5 我国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实施建议 5.1 合理规划我国开放科学数据政策内容体系 5.1.1 分层次制定政策可保障政策的一致性与灵活性 根据政策制定机构的不同,可把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分为宏观、中观、微观3个层次。宏观政策由国家制定,主要包括国家对开放科学数据的整体发展规划、财政支持政策、基础设施布局以及法律保障。中观政策由行业学、协会以及学术资助机构制定,主要包括数据标准、共享规则与利用方式。微观政策由数据存储机构制定,主要包括数据提交、数据保存、数据管理政策。政策自上而下分层次制定,宏观上保障政策的一致性,中观上体现行业间的差异性与行业内的统一性,微观上保持各机构政策制定的灵活性,有助于政策的有效实施,避免政策的重复制定以及政策冲突。 5.1.2 开放数据政策与数据安全政策的协同 “最大限度地利用数据”与“最大限度地保护安全隐私”之间的平衡问题是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所面临的数据权益方面的主要问题。心理学、统计学、医学、生物学等特殊领域、特殊学科的科学数据开放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数据的马赛克效应(mosaic effect),看似无关的数据经过关联分析之后即可获得多种信息,由此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财产权等。如何有效地控制和避免这一现象,既是一个技术问题,也是一个政策问题。在制定开放数据政策的同时注重数据安全政策的协同,明确数据权益范围、开发数据控制手段、把握数据开放程度,有助于开放科学数据在保护公民权益的道德与法律框架下得以实施。 5.2 利益相关者协作下的政策实施 5.2.1 利用数据所有权政策推动科学数据的公开 目前,推动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学术组织、公共基金和出版机构。国外有调查显示,科研人员分享自身科学数据与利用他人科学数据的意愿并不高,愿意主动开放科学数据与利用他人已开放的科学数据的人数均不到接受调查人数的50%[30],开放原因主要为科研资助机构及出版机构的强制要求。同时,澳大利亚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研究人员对已开放数据的所有权归属并不是非常关注。大多数学者在科学数据开放后并不知道数据的所有权归属,有45%的学者认为在其开放数据的同时,数据所有权已转让给了相关机构,然而实际情况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科研人员仍然拥有这些数据的所有权[31]。结合以上两项调查结果可以得出,在资助项目时得到研究人员的科学数据所有权转让并不困难,将科学数据的所有权转让给对开放科学数据更加积极的机构,有助于推动科学数据的公开。英国研究信息网(RIN)在这方面已有研究,认为数据所有权可能是基金或机构的重要杠杆,可以用来推动科学数据的公开,实现潜在的再利用价值[32]。 5.2.2 数据存储机构加强科学数据管理 (1)明确可存储再利用的科学数据类别。数据出版金字塔是一种对数据分类的方法,其主要目的是解释科学数据的不同表现形式及其可用性。图1显示了已归档的数据用于出版或再利用的全过程。越往金字塔的底部,数据越原始,数据规模越大;越往金字塔的顶部,数据加工程度越高,数据规模越小[33]。 在数据采集环节,研究人员应该根据一些因素做出数据采集方案,决定哪种形式的科学数据应被存储。这些因素包括数据存储成本、该类型的科学数据开放的意义与重要性、是否有支撑这种类型科学数据存储与再利用的基础设施与技术手段。此外,机构知识库的构建方以及学科中心也应就存储的科学数据类别达成一致,确定数据出版金字塔所描述的几类科学数据中,哪种类型的科学数据可以被分享、再利用,哪种类型的不能。 在规则制定的基础上运用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地自动化采集数据,有助于提高数据采集效率,减少过多人工干预而导致的数据篡改、数据造假的可能性,同时也有助于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的实施。 (2)制定数据监管方案。数据监管指从数据产生开始,管理以及促进数据利用,以保证其符合数据使用目的要求,且可以用于知识发现以及再利用的活动。对于动态数据集来讲,这意味着持续的充实与更新,以使其符合使用目的。较高层次的数据监管还包括维护已出版资料的注释链接以及其他链接[34]。 数据监管的主要对象为原始数据及次级数据(经标准化处理的数据与经过推导的衍生数据),为了保证这些数据的可获得性及可读性,数据存储与迁移成为重点,这个过程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及技术组件的支撑。表3描述了数据监管的3个功能层次[35]:在需求上评估谁在什么时间范围内需要再利用科学数据并明确利用的主要方式与目的;在内容上确保每一份提交文档的内容与元数据信息足够丰富;在标准上要求统一的文档结构及通用的数据格式。这3个功能层次是在执行数据监管过程中的具体要求。 (3)完善元数据描述。规范对科学数据的元数据描述,便于对科学数据的解释,有利于科学数据的发现与再利用,可以为引用科学数据提供Digital Object Identification(DOI)等有效信息,提高数据平台的互操作性,便于科学数据归档与长久保存。然而,一项国外调查显示,42%的研究人员不能确定有效描述学术成果的元数据[36],而描述科学数据的元数据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需要各机构知识库构建单位及学科中心的服务人员与研究人员紧密合作,确定元数据描述规范,提交有效元数据,这项工作通常由图书馆的馆员协助科研人员完成。 创建科学数据的元数据应遵循一次性原则与通用性原则,即元数据应高效地一次性创建成功,已创建的元数据不能被多次任意改动;所创建的元数据应适用于各种学术目的与学科服务,而不只为单一目的创建。因此,已有各类信息系统,如科研管理系统、数据策展系统、资源发现系统互操作的实现也尤为重要,这就要求在创建元数据时应最大限度地符合现有标准,在格式的选择上,应更加适宜机器对机器通讯的要求。 5.2.3 数据服务机构从增值服务角度制定利益平衡政策 不管是对机构知识库还是出版机构,数据的保存与出版只是其业务的一个方面,科研人员未来更大的需求是对数据的增值服务。从增值服务的角度出发,区分免费获取科学数据与付费获取数据服务的类别,制定相关服务政策,可有效平衡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表4描述了一种根据用户需求复杂程度界定是否付费的服务方式,基本开放科学数据的服务对于所有用户都是免费的,最高等级的服务,只有付费注册用户才能享受,表中对勾表示不同类型的用户可享受的服务类别。 6 结语 随着开放获取运动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研究机构将加入到实施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的行列之中。这一方面推动了全球范围内的学术交流,体现了科学研究的无国界性;另一方面也使政策实施机构面临着资金、技术、政策、人才等各方面的挑战。开放获取与商业出版的利益博弈、机构知识库联盟的实现、数字版权政策的完善、数据人才的培养都与强制性开放获取的顺利实施密切相关,也是未来值得研究的重点领域。此外,高校图书馆作为大部分高校机构知识库的具体实施者,应发挥其在数字资源管理领域的优势,积极参与到推动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实施的进程中来。 与此同时,不能忽视的是强制性政策的实施并不能解决开放科学数据中的所有问题,而只是推进手段之一。科学数据的强制性开放反而可能会导致对数据错用、误用和错释带来的影响责任归属难以界定,在一定程度上对原始数据生产者造成潜在危害,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法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在开放科学数据的所有利益相关者中,作为科学数据生产者的科研人员的数据开放意愿最低,研究影响科研人员开放科学数据意愿的影响因素,有效激励科研人员数据开放意愿,是推进开放科学数据政策实施的根本。国外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研究与分析_科学论文
国外强制性开放科学数据政策研究与分析_科学论文
下载Doc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