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信贷支持下的接受者识别研究_节能减排论文

节能减排信贷支持下的接受者识别研究_节能减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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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节能减排企业信贷支持之重要性分析

节能减排企业信贷支持的重要性可以从外因和内因两方面来考量。外因方面主要是完成国家“十一五”目标的需要,而内因方面则主要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一)完成国家“十一五”目标的需要

2006年中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没有实现年初确定的万元GDP能耗降低4%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2%的目标。这当然取决于多种因素,例如在2006年我国经济继续保持较快增长的前提下,要使连续几年上升的单位GDP能耗突然出现“急转弯”难度很大;有些措施当年可以见效,有些措施,如结构调整等,见效需要一个过程;而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节能减排工作,如节能投入、技术改造等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节能”虽然符合利润原则,相对简单;但“减排”则涉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的问题,也需要一定的技术、设备、资金等,并非是一蹴而就的。

当前,我国的节能减排工作形势十分严峻,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不是在发展中治理、在治理中发展,其代价更为惨重,甚至无法挽回,对不起我们的子孙后代。更不用说,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是真正为人民服务、敢于承担国际义务的国家。因此,需要对节能减排企业进行信贷支持,特别是中长期的信贷支持,以更好地实现国家“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

(二)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从企业自身发展而言,节能减排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如2007年一季度,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等六大高耗能行业平均增速20.6%,这个速度高出了规模工业增速。① 钢材、氧化铝、铝材、铁合金、十种有色金属等原材料产品产量分别增长26.2%、53.7%、43%、44.4%和30.8%。上述行业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较高的特点,决定了银行信贷资金在其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以发电项目为例,建设资金负债率一般在75%—80%之间。截至今年2月末,炼钢行业贷款813亿元,同比增长109.5%;石化行业贷款余额2547亿元,同比增长28.6%:建材行业贷款697亿元,同比增长3.5%;水泥行业贷款余额417亿元,同比增长58.6%。这一现象在西北地区体现得尤为明显。按照央行西安分行的统计,西北五省区金融机构对能源工业的投资占比,在“十五”期间80%的基础上还在上升。在陕西某商业银行已审批贷款的总量中,能源产业占比为32%,而出具贷款承诺函和意向书的总额中,能源产业竟占到70%。

上述数据为我们揭示出进行节能减排需要大量的资金。应当说节能减排本来就是一个长期的工作,但这种长期性投资也可能损害到企业眼前的短期利益。如果缺乏资金的支持,鲜有企业会有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积极性。特别是中小企业,它们往往进行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更加短缺,而其本身由于规模小等原因,进行信贷就要比大企业困难,因此,更需要对其中中小企业进行信贷支持。

二、节能减排企业信贷支持中受助主体识别的制度现状

(一)节能减排信贷支持概况

针对节能减排企业的信贷问题,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6月19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关键在于,要针对目前我国企业融资主要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的特点,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协调配合,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及生产能力过剩行业中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投入。央行提出要指导金融机构对贷款实行差别定价,加大对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②

此外,2007年1月22日,兴业银行、福建省经贸委、国际金融公司联合在福州召开“创建节能海西——兴业银行能源效率贷款产品上市”新闻发布会,宣布在福建省内试点推出国内首创的“能源效率贷款”系列产品,充分发挥融资在支持企业发展、引导资源配置方面的导向功能,全力支持企业节能改造和循环经济发展,推动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能源效率贷款是一款在中国内地首创的产品,对其探索始于2005年。当时,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开始共同探索节能金融服务模式,开发能效融资产品。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正式签署能效融资领域的合作协议,正式以商业化运作节能融资的方式开展合作创新。2006年12月,兴业银行在国内率先推出能源效率贷款产品,首期提供的贷款额度为4.6亿元人民币。产品针对节能项目量身定制,在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事实上,因为银监会早有要求,所以许多银行从去年开始已经注意在信贷方向上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加大对节能减排企业的信贷力度。例如招商银行在此方面就已经推出了很多项目。与此同时,招商银行一直保持着与国际能源组织以及一些相关机构的合作。

(二)节能减排信贷支持工作中受助主体识别的实体标准和程序

从现有的规定来看,我国节能减排信贷支持工作中主体识别的实体标准和程序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6月19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中。

1.实体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联系,明确区分了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投资项目的概念。指出要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及生产能力过剩行业中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投入,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大范围产能过剩。对鼓励类投资项目,要从简化贷款手续、完善金融服务的角度,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投资项目,要区别对待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对于限制类的增量项目,不提供信贷支持,对限制类的存量项目,若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整改,可按照信贷原则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对淘汰类项目,要从防范信贷风险的角度,停止各类形式的授信,并采取措施收回和保护已发放的贷款;对不列入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允许类项目,在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时,要充分考虑项目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还指出要着重支持技术创新和改造。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金融政策规定,给予信贷支持;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生产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2.程序要求

首先,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做好相关的主体识别的程序管理、研究与引导工作。例如要认真贯彻国家环保政策,严格授信管理,将环保评估的审批文件作为授信使用的条件之一。加强信贷资金行业结构、地区结构和企业结构的监测分析,根据货币信贷增长形势,有针对性地加强窗口指导和信贷风险提示,引导辖区内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合理控制信贷投放规模和进度。加强对辖区产业结构的研究,提高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辖区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掌握国家有关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查研究,充分利用形势分析会等平台,加强对金融机构支持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引导和信息服务。指导金融机构对贷款实行差别定价,加大对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

其次,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信贷原则,合理配置信贷资源,特别是对于鼓励类投资项目,要从简化贷款手续、完善金融服务的角度,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各商业银行要探索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要加强合作,发挥各自优势,通过联合贷款、转贷款等多种合作方式,为起步资金大、项目回收期长的重点节能环保项目提供全程的金融服务,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信贷需求提供不同的信贷产品。

第三,加快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和合作,进一步推动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的有关工作,并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起步,逐步将企业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计、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改善节能环保领域的直接融资服务。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学习借鉴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金融理念、技术和管理经验,发挥金融机构的独特优势,在已有的直接融资产品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基础产品和衍生产品的创新力度,丰富和完善直接融资产品及其相关程序。

第五,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探索建立辖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工作机制。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加强系统内和相互间在支持节能环保领域发展方面的经验交流和合作,加强沟通,相互学习,共同改进和完善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

三、节能减排企业信贷支持中受助主体识别现行制度的主要问题

综观我国目前节能减排企业信贷支持工作,相较以前,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但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包括受助主体识别的实体标准与认定程序等方面。

(一)各项措施缺乏合理组合的法律制度群

现有规定多为政策层面,多是对一些国家政策的解释说明,有些甚至像是在喊口号,缺乏有力度的较为明确的法律的具体规定。这很容易导致一些地方和部门,根据中央每年的重点工作方向而随时掉转政策方向,抓一阵,就搁置起来。而由于节能减排企业信贷支持工作是一项新尝试、新业务,从现有不多的规定来看,也较为原则、模糊,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这当然可能与法律要求明确、稳定,而对节能减排企业信贷支持中受助主体识别尚是一项较新的制度有关,对一些制度操作开始的变化性会比较大。但是,一旦缺乏法律的强制性与安定性,问题的解决也将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

(二)受助主体识别的实体制度不完善

第一,受助主体的识别标准不明确,各银行实际操作的主观性大。虽然目前能源效率贷款产品已涉及建材、化工、电力等多个行业,适用的项目也非常广泛,分布于能源生产、能源输送、能源使用的各个环节,既包括能源节约项目,又包括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项目;既可以是对原有设备及工艺的改进项目,也可以是新建项目。在节约能源的同时,这些项目通常会伴有一些附加效益,包括提高产量、提升产品质量、降低原材料消耗、减少废品率等。这些项目的环境效益也非常好,能有效地降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和大气悬浮颗粒物(TSP)、污水等污染物的排放。但事实上,一些银行为了规避风险,为了自身的利益,在现实贷款中就会加入许多主观意见,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受助主体的识别标准,从而选择其乐意的贷款资助者。

第二,识别主体制度不完善。从现有的操作来看,对受助的节能减排企业的识别主体主要就是银行自己。这将至少导致以下两个问题:一方面,银行并非是掌握节能减排标准的专业机构,其对节能减排企业信贷支持工作中涉及建材、化工、电力等多个行业,能源节约项目、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项目、对原有设备及工艺的改进项目,甚至是新建项目涉及的多个领域也并不熟悉。另一方面,银行作为信贷工作的贷款方,又是节能减排企业信贷的识别主体和市场经济下的法人,就很容易根据自己的意愿而随意调整标准进行认定,选择自己乐意的企业进行贷款。这就与希望的对节能减排企业进行信贷倾斜与支持目标有所别离。识别的结果具有多大的专业性、客观性就令人怀疑。

第三,监督主体不明确。事实上,现行的规定中并不涉及对受助的节能减排企业进行识别的监督主体问题,而在现实的操作中也并不存在监督主体。而一项工作没有监督者是很难想象的,非常容易导致主观与任意性。

(三)受助主体识别的程序制度不完善

从现有的操作程序来看,缺乏完善的程序设计。一方面,各地方、各银行在现实中开展此工作的较少;另一方面,由于没有统一完善的程序规定,对信贷企业的识别程序颇为主观和任意,各地方、各银行的操作均不一致,给企业进行该方面的信贷申请工作造成诸多的困难。

四、节能减排企业信贷支持中受助主体识别制度的法治完善

针对前一点提出的问题及其主要成因来确定对策,可以借鉴国外或国内其他领域的相关制度,也可以将某些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为法律。

(一)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法律的统一性、规范性以及强制执行的效力均比较强,需要将现有的政策层面的规定上升至法律层面,从而更好地规范我国的节能减排企业信贷工作,完善受助主体识别制度。一方面,可对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进行修订,增加相关的规定。另一方面,可以在我国现有法律体制中,增加节能减排企业信贷支持的相关法律规定,例如,可制定《节能减排企业信贷支持法》或者《节能减排企业信贷支持条例》,以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或者国务院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出现。考虑到地方的差异性,以及一些客观因素,笔者认为先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探索比较合适。等到时机成熟,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相关的立法。

(二)细化节能减排企业信贷支持中受助主体识别的实体制度

首先,在识别标准上,完善各种节能减排方面的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标识,并以此为基础,开展银行业的完善节能减排企业信贷工作。

能效标准是行之有效的重要节能管理措施,世界各国都很重视能效标准工作。我国目前能效标准的覆盖面小,多数标准仍然是最低能效标准,只能针对少数落后产品。因此,我们应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要发展超前性能效标准,推动厂商不断提高产品能效标准。要鼓励地方制定更高的产品能效标准或提前实行国家超前性标准,还要加强对设备规模、工艺技术、原料路线等方面的标准制定,使企业和设备达到高效节能的规模要求。

2.对新增生产能力要严格制定能效准入制度,防止新建项目采用落后的技术,从源头抓好能效的提高。这方面的标准制定和实施工作,可以和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密切结合。对高能耗行业投资特别要进行能效水平核准。即使在现有产能过剩的一些行业,引进新设备新工艺,实现效率效益规模优化,仍然是投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

3.要广泛推行能效标识制度,引导消费选择。能效标识不仅适用于一般家用电器,而且可以推广到各种通用工业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民用住宅,从需求选择方面对高效节能产品进行鼓励,对低效耗能产品形成压力。

其次,完善识别主体制度。在银行与受助主体之外,引入第三方,如政府相关技术与标准部门、社会中介部门等等,与银行一起对相关企业是否符合节能减排企业的标准、是否节能减排企业信贷支持标准进行衡量。

实际上,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节能减排企业信贷支持主要应当在以下领域与部门中实现。

1.工业领域

降低能耗首先要了解我国能耗高在哪里。据《2005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我国目前能源消费的产业分布中,第二产业是绝对能耗大行业,占能源消费总量的71.9%(其中工业70.6%,建筑业1.4%);位居第二的是第三产业,占13.7%;居民生活占10.5%;第一产业最少,只占3.8%。显然,工业是节能的重点领域。

在工业各行业中,总能耗位居前三的是: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主要是钢铁工业),占全国总能耗的1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统称化工),占比略超1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主要是水泥等建材生产),约9%。三者合计接近工业总能耗的一半,占全国总能耗的1/3强。这显然是节能领域的重中之重,也应当是信贷支持的重点。

2.新技术或者改进技术的行业和领域

工业节能的途径有两条:一是产业转移,二是技术升级。发达国家GDP能耗的降低在很大程度上即依靠高能耗工业的对外转移,如美国曾是全球最大的钢铁生产国和出口国,但其钢产量从上世纪60年代末起一直下降,迄今已下降3000多万吨。现在已是全球最大的钢铁进口国,2006年净进口钢材3700万吨。

与产业转移不同,技术升级指的是通过改进工艺技术,提高产业内部的能效,而并非将能耗外移。如我国钢铁行业1980年吨钢综合能耗2.04吨标煤,2005年已降到741公斤标煤(大中型企业平均),由此推算,我国钢铁行业总能耗按2005年钢产量,比1980年节省约4亿吨标煤。

我国在现阶段,尤其应该注重技术节能。这首先是因为通过技术进步降低产品单耗与通过产业转移将能耗外移相比,是更实实在在的节能。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高能耗产业的单位产品能耗依然高出25%左右,说明今后依靠技术进步节能的潜力依然巨大。

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不仅要靠行政指令,更需要靠市场和法律手段。落后小钢厂的市场份额要靠先进大钢厂去挤占,正所谓“扫帚不到,灰尘不会自己跑掉”。若因控制能源消耗一味不批大钢厂项目,能耗高的小钢厂反而会抢占市场先机,行业集中度反而会下降,给今后的结构调整增加难度。因此,对新技术领域以及改进技术的领域进行节能减排信贷支持就显得非常重要。

再次,完善识别监督主体制度。鉴于监督主体的权威性的需要,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央银行等国家政府部门来担任监督管理部门是比较合适的。当然,由于上述部门工作繁忙,监督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进行。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舆论媒体,甚至是个人都可以进行监督,也是广泛意义上的监督主体,从而构建起一个较为完善的监督网。

(三)完善节能减排企业信贷支持中受助主体识别中的程序制度

首先,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特别是节能减排方面的相关材料。这是一项启动程序,对提出的企业不设置过多的限制。

然后,由银行进行材料的初步审查,包括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两大部分。实体审查主要是指进行常规信贷必定要进行的审查程序要求;而程序审查不仅要对企业进行常规信贷中的该类审查,还需要对节能减排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结果不服者,可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央银行提出异议。

第三,进行节能减排认定的实体审查程序。初步审查通过之后,由银行与申请企业协商确定识别的主体机构或者部门。如果无法通过协商确定,则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央银行进行指定。

第四,由银行与该第三方机构或者部门一起进行主体识别,由银行最终决定是否进行节能减排企业信贷支持。因为经过股份制改革,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都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按市场化原则经营,银行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有着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在许多方面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对于节能减排企业信贷支持方面也是如此。但是从其自身的经营角度看,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投放信贷,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实现经营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必要选择;也是商业银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而银行作为社会中的成员,其除了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之外,还需要考虑社会的公益,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对节能减排企业信贷进行支持。因此,银行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当然,银行作出决定后,如果企业不服,可以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央银行等进行申诉以获得救济。

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关键在于,要针对目前我国企业融资主要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的特点,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协调配合,优化信贷结构,完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信贷资金在支持国家科学技术进步、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

银行系统必须充分认识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能源和环境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持,是经济、国家安全和人民健康生活的重要保障。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做好节能环保工作,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五、结语

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是保持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是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做好节能环保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相信只要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体系,我国“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还是有可能实现的。

实际上,节能减排也已经不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私事,而是整个人类所面临的严肃课题。③ 本文对于节能减排企业进行信贷支持的受助主体识别进行了初步研究,以期对我国的相关实践有所裨益。当然,并未完全解决节能减排企业信贷支持中的所有问题,仍然有待进一步研究。

注释:

① 参见《节能减排加剧银行信贷结构能源化隐患》,载西部论丛网站。发布日期:2007年6月15目。

② 参见张明扬:《央行:严控高耗能污染企业信贷》,载《东方早报》,2007年7月7日。

③ 任明:《节能减排话“严肃”》,载《广西电业》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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