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沁琳[1]2003年在《论银行保函业务中的风险及控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银行保函的出现,从客观上讲,是现代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现代国际经济的发展,使国际间的贸易标的数额大,周期长,风险难以估计。因此,担保是不可缺少的。而传统的人保与物保,受到基于基础合同的各种抗辩权的困扰,还受到不可抗力、政治因素等许多外部事件的阻碍,债权人要实现其担保权,通常要经过旷日持久的诉讼。银行保函的产生非常适合债权人的需要,对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极为有利,能迅速有效地满足债权人的需求,有利于当事人盘活资金,并使担保人的责任更简明以远离诉讼,从而在整体上为社会节约交易成本。 然而银行保函一直没有象信用证那样形成一个世界普遍接受的国际统一规则,给国际商业实践中银行保函的运作带来困难。首先是对银行保函的认识,如性质、付款条件等方面观点不一;其次,对银行保函格式的必备要素没有统一要求;第叁,由于各国法律对银行保函各当事方责任的规定与解释不同,使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利益难以平衡。这些问题都加剧了国际经济活动中银行保函业务的混乱与争端。 各国国内的银行保函一般都是从属性保函或有条件保函。从属性保函中的银行信用是备用性的,即如果保函申请人没有履行某项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银行作为担保人向保函受益人进行经济赔偿。而在国际业务中,从属性保函显示出一些缺点。从受益人的角度看,为消除担保人所在国法律对保函业务的限制,以保障自身的正当权益不致因合同纠纷而遭受损失,非常希望申请人提供的银行保函能独立于基础合同;而银行为了避免在从属性保函项下被卷入合同纠纷,也愿意开具那种在其付款时可不必考察基础合同履行情况的独立性保函,这两方面的因素使现代银行保函逐步发展为以独立性保函为主。从目前国际银行的保函业务的实际情况看,通行的多数为独立性保函。我国的法律将担保限定在从属性范围,这一特征及立法上的不完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并制约了我国银行依照国际惯例办理保函业务。 目前在我国的部分商业银行以及一些外贸、对外承包企业中,仍然有不少业务人员对银行保函这一信用形式的作用、功能、风险以及业务处理方式不甚了解。有的仅将其视为一纸“公文”,不知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如何,盲目答应国外受益人的种种要求,结果使自己遭受了意外的不测;有的则因无端惧怕保函的风险而执意不愿提供担保,致使商业交易无法顺利达成和顺利执行。这些都反映了他们对保函有关知识不太了解,对保函业务的风险认识不够。 本文在理论与实务并举、案例与论述并重的前提下,综合部分有代表性的案例对银行保函业务项下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归纳和探讨,总结了经验教训,提出了控制风险的措施。全文分为叁章: 第一章为银行保函概述。本章从理论上阐述了银行保函的含义、法律属性、涉及的有关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按照不同角度的分类情况和有关银行保函的国际惯例。 第_一章为银行保函项卜各当事人面临的风险。本章分为两竹:第一节是申请人!即临的风险,主要包括独立性保函自身所固有的风险、保函效期“敞口”的风险、各国不同的法律规定和习惯做法所造成的风险、由非合约当事人作为保函受益人而给申请人所造成的额外)川淦、因保函的转让所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反担保风险等。第二节是担保人面临的风险,包括来自申请人、受益人、保函条款和反担保的风险等。笔者补充了些有代表性的案例,将实务操作和理论相结合以便更好地说明银行保函项下的风险区}素。 第叁章为对银行保函项一下风险的控制。包括保函业务的前期审查和后期管理以及当不公平索赔发生时,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申请人正当权益。其中最主要的是加强保函业务的前期审查,在开立保函的前期采取有效的措施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后期的风险。采取的措施有做好调查研究、争取有利条件、审慎检查条款、加强授信评估等。
李晖[2]2008年在《独立保函项下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独立保函项下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是指独立保证法律制度本身或独立保证中相关主体行为与相关法律制度冲突而导致商业银行承担或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或不利后果的状态。从宏观上分析,对于中国法项下银行独立保函的法律制度风险有基本法律层面未明示承认银行独立保函、公法性质的部门规章与国际惯例不符、私法性质的二级制度严重缺位叁个方面;对于银行独立保函的主体行为风险来自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银行叁个方面。从微观上分析,有效性风险是决定银行独立保函能否在法律意义上存在的首要风险,同时准据法为中国法的银行独立保函的法律适用问题则是常见风险。对于银行独立保函的有效性风险,理论上主要来源于其独立性,但现实中,中国的司法实践从保函适用于国际经济活动还是国内经济活动而区分其有效性,使辨别保函属于国际经济活动,还是国内经济活动成为决定保函独立性约定是否有效的首要任务。对于银行独立保函的法律适用风险,本文从一起担保合同纠纷案引出准据法为中国法的银行独立保函仍存在法律适用问题;从解决问题的思路,首先分析中国关于银行独立保函的法律适用规则,发现中国法允许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国际惯例,但没有对相关国际惯例之间的选用进行规定;进而从文本分析角度对相关国际惯例的适用范围展开了比较研究,接着又从中国司法实践角度对相关国际惯例在中国的适用现状进行了考察,以求解决准据法为中国法的银行独立保函存在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本文创新之处在于围绕了中国法项下银行独立保函存在的法律风险,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不仅有法律文本的分析,更有大量中国案例的支持,以期为中国境内银行独立保函业务的开展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
祝阳[3]2006年在《福费廷融资主要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入世使得中国银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压力,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其丰富的管理经验,优质的服务和多样化的产品抢滩中国市场。引进和开发新的国际金融服多产品、扩大服务领域成为中资银行亟待研究的课题。二战之后,随着出口竞争的日趋激烈和买方市场的形成,随着资金在国家之间更咖自由的流动和国际金融市场更加剧烈的波动,出口商承担着越来越大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国家风险以及转换风险等多重风险,很多出口商为此蒙受了重大损失。另—方面,出口信贷保险等融资渠道因受政府因素影响较多,对出口商的要求极为严格,手续繁琐。面对这样的情况,出口商需要寻求更好的融资方式以满足其开拓和发展市场的需要,而福费廷融资的特点则恰恰分散和转嫁了上述风险。随着福费廷融资的逐渐开展,其低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增强了出口商在买方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满足了国际贸易融资日益增长要求,使得越来越多的出口商倾向于选择福费廷融资方式。在这些因素的推动下,福费廷融资在国际贸易融资领域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且发展势头强劲。福费廷融资在西方已经开展了50多年,但在中国,福费廷这一名词到上世纪90年代才开始出现,到目前为止中资银行还没有真正意义上开展此项业务。然而,作为—个贸易大国,中国对福费廷有着极大的市场需求,大力推广福费廷融资已经成为业界的共识。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一项新兴业务要想得以健康、顺利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与保障,因此,研究福费廷融资中的法律问题,为其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我国目前就福费廷的立法与实践方面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对于福费廷融资中法律问题的研究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本文力图通过对福费廷融资中几个重要法律问题的研究,为扫清福费廷融资在中国顺利开展与推广的法律障碍提供一些参考,并希望以此抛砖引玉,引起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重视。 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共计3万6千余字。 第—部分 “福费廷融资概述”。笔者首先通过“福费廷”(Fortaiting)的意译意思入手,指出福费廷就是一种以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的形式为出口商贴现远期票据的金融服务。然而,由于福费廷融资在国际贸易中尚属一项新兴的业务,各地发展也极不平衡,目前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一种统一的、权威的定义。笔者引述了国外几家开展福费廷业务的金融机构和
朱倩[4]2017年在《论银行独立保函业务的风险管理》文中指出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不断引导企业践行“走出去”战略,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不断加强在国际间的经济合作。近年来,我国经济始终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国际投资及合作领域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独立保函作为一种使用范围广泛、操作简单便捷、在国际交易中获得广泛认可的国际结算产品,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强有力的信用支持。独立保函作为保函中最常用的一种形式,在我国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对外经贸交流中,迅速得到了用户的青睐,结算量不断增长。与实务领域的迅速发展相比,独立保函在我国司法领域的发展相对缓慢。2016年以前,独立保函在司法领域始终没有相对完整和详细的规定,也因此实务中对于独立保函的管理及运作方式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近年来有关保函领域的诉讼案件中,就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保函在国内从属性的判定与国外独立性判定的矛盾引发的。这种独立保函在国内外判定的差别,给银行作为担保人开展独立保函业务带来一定的困扰。2016年1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出台及时地填补了我国司法领域有关独立保函规定的空白,在推动我国独立保函业务发展,支持企业“走出去”方面将发挥巨大的作用。银行作为担保人,在独立保函法律环境变化的背景下需要对独立保函的业务处理模式及风险管理方式进行调整。笔者作为一名银行从业人员,试图通过本文对新法律环境下银行在独立保函领域面对的形势、业务模式及风险管理方式展开研究。笔者首先分析了银行独立保函业务的现状,对独立保函的司法背景、业务发展以及银行开展独立保函业务的优势进行了分析;然后以从属性保函与独立性保函的区别作为切入视角,对独立保函的识别以及在我国发挥的作用进行了阐述;之后探讨了银行独立保函业务中各当事方的影响以及来自各方的风险;最后从实务角度出发,按照开立前、开立时以及开立后叁个环节,提出了一系列实践性较强的新环境下银行在发展独立保函业务中的风险管理措施。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银行作为担保人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司法解释的出台这一新的法律背景,对银行独立保函操作各环节的业务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风险管理措施。二是本文充分结合笔者的保函从业经验,在分析过程中加入了大量的实务案例进行佐证,从各业务环节的操作细节入手、对风险管理措施进行了探讨,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谭扬[5]2006年在《论银行保函业务的风险与防范》文中研究表明在日前召开的“世界经济与中国:促进共同繁荣国际研讨会”上,有关专家指出,世界银行业正呈现出业绩总体趋于改善、越来越开放和国际化的趋势,这两大趋势正在给中国的银行业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随着中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扩大,整个中国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第一次站在了世界舞台上,面临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外资银行的全面进入,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革,中国建设银行的成功上市,真是山雨欲来风满楼。中间业务成为外资和中资银行的兵家必争之地。在中间业务中银行保函业务以其高收益率、高成长性、低赔付率、低成本率越来越受到重视。本论文旨在通过对保函业务市场、实际案例和具体操作的分析来考察银行保函业务的风险,并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同时对银行保函业务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提出自己的观点。
于常文[6]2007年在《论商业银行在福费廷中的法律风险与防控》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福费廷(Forfaiting)作为一种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金融服务,正在因其对国际贸易的积极推动作用日益得到各国银行界广泛的重视。近几年来,我国银行业的福费廷业务取得了较快发展。2005年国际福费廷协会东北亚地区委员会在中国北京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银行业的福费廷业务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但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福费廷业务的时间较短,再加上我国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对福费廷的基本知识、业务流程尤其是福费廷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等方面没有形成全面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因此使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福费廷业务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在商业银行需要面对和处理的各种风险之中,法律风险是最严重的风险之一,因为无论是福费廷业务经营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还是国家风险,都在不同程度上与法律风险息息相关,甚至可能最终转化为法律风险,给银行带来巨大损失。根据商业银行在福费廷业务中所担当的不同角色,可以将福费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商业银行作为福费廷业务中的担保银行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另一类则是商业银行作为福费廷业务中的包买商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这两大类法律风险使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福费廷业务时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和挑战。因此对这两大类法律风险点的正确识别,不仅是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福费廷业务法律风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预防和消除其它各种风险的重要保证。基于此,本文首先介绍了福费廷业务中所涉及的一些基本法律知识,然后着重论述了商业银行在开展福费廷业务中所遇到的各种法律风险点及形成这些法律风险点的具体原因,最后针对文中所提到的法律风险点提出了一些防范控制法律风险的建议和措施。本文试图通过对商业银行在从事福费廷业务中所面对的法律风险点的分析及对法律风险防范控制策略的论证,为我国商业银行更好的开展福费廷业务、防范和控制福费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有效的提升福费廷业务法律风险管理能力、降低法律风险损失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和帮助。
刘亮[7]2012年在《船舶还款保函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船舶还款保函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传统的银行担保形式,由于其附属性特征对船东十分不利,目前已经很少见;另一种表现为独立担保形式,其独立性、不可撤销性和单据化等特征使其具有更强的债权保障功能,因此在国际船舶建造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已经成为船舶建造合同中对预付款的主要信用担保方式。然而,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目前对船舶还款保函,尤其是新型的独立担保形式的船舶还款保函,尚缺乏相应的明文规定,各国的判例和学理对此也有诸多不同的见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也都不是非常完备和成熟,这必然导致船舶还款保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因此,系统地研究这一问题既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也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本文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船舶还款保函概述。本文在对传统担保和新型的独立担保理解的基础上,分析归纳了船舶还款保函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和主要特征,并对其中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研究和总结,与一般合同相比,船舶还款保函因涉及船厂、保证人、反担保人以及船东等多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更加错综复杂。第二部分是关于船舶还款保函的开立问题。船舶还款保函的开立是其操作流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就开立船舶还款保函所需的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开立的登记、审批程序进行论述,并就如何确定保函开立的时间问题进行了探讨。第叁部分是船舶还款保函的转让问题。船舶还款保函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作为基础合同的船舶建造合同,这使其具备了传统担保所缺乏的融资功能,这也正是船舶还款保函转让的价值所在。本文从可转让性、转让的法律后果两个角度分别论述了船舶还款保函项下索赔权和收益权的转让情况。此外,本文对船舶还款保函转让中担保银行和融资银行行为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参考意见。第四部分是关于船舶还款保函中担保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在船舶还款保函的法律关系中,担保行是保函当事人信用风险的直接承担者。本文对担保行面临的风险特征、风险来源和风险内容进行了介绍,并对担保行如何防范这些风险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意见。第五部分是关于船舶还款保函中船东欺诈索赔的法律问题。船东欺诈索赔严重损害了担保行和船厂的权益,对船舶还款保函业务的顺利开展危害最大,本文从船东欺诈索赔产生的原因、表现、司法救济和预防四个方面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第六部分是船舶还款保函的法律适用问题刍议。法律适用是在船舶还款保函纠纷中当事方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该部分就船舶还款保函适用的范围、涉外性的认定、准据法的适用和相关国际惯例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力求对船舶还款保函当事人如何适用法律有所裨益。
张亮[8]2015年在《独立担保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独立担保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担保制度,一方面,其相较于传统的物的担保和从属性保证具有诸多优势,因而其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了广大商事主体的欢迎,但另一方面独立担保的制度缺陷所带来的受益人欺诈问题又使得各国国内法以及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对其保持相对审慎的态度。不过从长期以来的国际经济贸易实践来看,独立担保总体上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如今独立担保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运用就是最好的例证。由于延续至今的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及外贸管理制度影响,独立担保在我国的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实践等对独立担保的态度比较模糊,甚至可以说是否定其在国内的效力的。国内立法的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独立担保在我国的发展,使得独立担保难以更好的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所利用。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的独立担保制度的紧迫性就更为凸显。本文通过对独立担保制度的内涵及外延、独立担保的法律关系的深层剖析以及独立担保运行制度的解构,加之对域外独立担保制度与我国现行的独立担保制度进行对比,找到了我国独立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路径。全文除引言外分为五章,各章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独立担保的内涵及外延研究一项法律制度,首要的就是明确其内涵和外延。本章作为全文的逻辑起点,分为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对独立担保追本溯源,阐述了独立担保来源于国际商事实践,独立担保脱胎于传统的从属性保证,独立担保以私法自治原则为理论基石。其次,通过对国内外有关独立担保定义的争议的分析,界定了独立担保的概念,并从广义和狭义角度讨论了独立担保的范围,将独立担保归纳为见索即付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两种表现形式,指出了二者在开立方式、生效条件、兑付方式、融资作用、单据要求、付款依据及遵循规则等方面的差异。再次,归纳了独立担保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债权性、人身性、独立性、不可撤销性及相对无条件性等法律特征,指出了独立担保所具有的担保、提存融资、支付清偿、风险防范和转移分配、信用评估和见证等功能,肯定了独立担保的深层次价值:平衡利益冲突,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合理秩序,确保权益安全;节约社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保障意思自主。最后,对独立担保与传统的从属性保证、并存的债务承担、跟单信用证、流通票据等相近制度进行了比较,进一步明确了独立担保的特性。第二章独立担保法律关系的深层剖析本章首先将独立担保法律关系拆解为直接独立担保法律关系和间接独立担保法律关系,而且将直接独立担保法律关系进一步拆分为基础交易合同法律关系、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和独立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其次,在前述对独立担保法律关系认知的基础之上,阐述了申请人、担保人、受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申请人的提供反担保义务及偿付费用义务、担保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担保人止付义务的性质、受益人提款权利的转让等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叁章独立担保的运行制度独立担保作为国际经济贸易实践中所发展出来的一种全新的担保类型,实践规则才是其生命之所在。本章着眼于独立担保的运行制度,不仅系统阐述了独立担保从开立、交付、修改和转让、保兑、索偿到终止的整个运作流程的具体操作规范,更对不同阶段涉及到的诸如独立担保的开立与生效之区别、不相符索赔、担保人对不符点的通知和放弃、受益人提款权利转让和独立担保收益的转让内含的法理及风险、独立担保的适用法和管辖权等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本章的重点在于对独立担保运行制度中的难点问题——受益人不当索赔的论证。笔者不仅阐释了其产生的制度根源的在于独立担保的绝对性、无条件性及单据化特征,而且将受益人不当索赔划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受益人人提呈的索赔文件不合格;第二种是虽然受益人提交了合格的索赔文件,但有证据表明存在基础合同违反公共秩序、受益人显然系欺诈性索款、滥用法律等情形。在此基础上,笔者从各国法院在对受益人欺诈性索款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证据要求及抗辩机制、各国法院颁布禁令时的考虑因素及禁令的形式等方面,对受益人不当索赔进行了系统的论证。第四章域外独立担保制度的评价相对于国内目前乏善可陈的独立担保相关规定来看,域外的独立担保制度已经走过了一个相当长的发展阶段,其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所得到的经验教训,我国在完善独立担保制度的过程中都将可能遇到。本章主要是对《合约担保统一规则》、URDG458、URDG758、《合同担保统一规则》、UCP500、UCP600、ISP98以及《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等国际惯例、国际公约及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各国国内法的产生背景、适用对象、具体内容、具体特点、历史沿革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逐一评价其意义,一方面通过对比寻找到我国现行独立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域外先进立法的差距,另一方面也能使我国在引进相关制度时能做到有所取舍。第五章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完善本章作为全文的核心部分,对我国国内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等对独立担保的规定的争议进行了分析梳理,并指出了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和具体路径,主要分为以下叁个方面:第一,指出了独立担保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尚不明晰。这主要体现在:(1)现行的基本法律及司法解释(包括《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信用证纠纷若干问题规定》、《独立保函纠纷若干问题规定(征求意见稿)》等对国内独立担保基本持否定态度。在这部分中,笔者特别就《独立保函纠纷若干问题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重点论述,逐条评析了其争议点,并通过对独立担保是否适用于国内交易、独立保函的有效期、独立保函止付申请的担保、受益人欺诈时裁定止付的条件、止付裁定的复议、止付裁定的效力期限、终局判决等七个争议点的评析,归纳了该《征求意见稿》的特点,表明了笔者的态度和理由,最后指出了其存在的扩大实施独立保函欺诈的主体和止付令申请人的范围等问题;(2)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暂行管理办法》、《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细则》、《对外担保管理通知》等关于对外担保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分析和评价;(3)通过对司法判例的研究,归纳出了司法实践基本上否定独立担保在国内经济活动中的有效性的态度,并提出了作者支持独立担保在国内经济活动中有效性的理由。第二,明确了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首先,总结了我国独立担保制度存在的缺陷:(1)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未能明确承认独立担保独立的法律地位;(2)相关行政规章及专业银行的行业规定比较零散,法律效力过低,适用范围有限;(3)对见索即付保函等问题缺乏规定,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4)对备用信用证等问题有规定但不够全面。其次,分析了完善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即传统的从属性保证固有的缺陷呼唤更高效、快捷的担保方式,国民经济的发展对担保方式的创新提出了现实需求,完善我国担保法律制度需要正确认知独立担保。第叁,提出了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具体路径。首先,论证了独立担保与传统的从属性保证和谐共存的可能性,指出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对原有担保法律体系加以升级和完善,使独立担保制度能与我国现有的担保法律体系框架相协调;其次,是关于独立担保的立法形式选择问题,笔者通过对独立担保专门立法说、修改《担保法》说、加入《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说、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说等学说的评判,提出了对《担保法》第五条进行解释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的观点;最后,是关于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建议:(1)加强URDG758、ISP98、UCP600及《公约》等国际惯例和公约的推广,与国际上最新的立法潮流接轨;(2)由有权机关对《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解释,明确独立担保的法律地位,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3)敦促银行等商事交易主体进行行业规范的修改及完善,加强风险防范;(4)建立并完善我国特色的独立担保欺诈例外制度。
马骁[9]2008年在《福费廷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根据《巴塞尔协议》第244条的表述,“贸易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如原油、金属、谷物等)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融资”。福费廷属于贸易融资的一种,是建立在应收账款转让的基础之上的对票据的贴现。在国际贸易买方市场的背景中,福费廷更是超越了贸易融资手段的功能,更重要的是帮助本国企业争夺销售市场的一种竞争手段。我国出口产品的结构正在发生变化,大型机电设备的出口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这些设备的进口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外汇短缺等原因,这些国家一般要求延期付款,造成国内的出口商的资金运转困难,福费廷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因此福费廷在我国有巨大的发展空间。福费廷作为一种新型国际贸易融资方式,近年来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国际贸易融资方式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是与其在国际贸易融资中快速增长的融资量相比,国内对此的研究却十分薄弱,基本上停留在简单介绍阶段,且大部分是从金融及国际贸易的角度出发。现阶段有关福费廷的论述主要在国际结算中专门的一章,还有一些金融类期刊对其的简单介绍,鲜有从法律角度进行系统论述。福费廷也无牵涉到大量法律问题,并且已经远远超出了国际贸易结算和金融学研究所能涵盖的范围,因此有必要对福费廷法律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以更好的指导福费廷业务的实践。本文主要结合福费廷业务的现实运作和与其相关的法律制度,对福费廷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目的在于为我国完善福费廷业务的相关的法律规定提供参考。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福费廷融资方式概述,分别介绍了福费廷的起源与发展,概念与特征,法律渊源、运作程序及开展福费廷业务的优势,以期对福费廷有宏观上的了解。第二章为福费廷法律关系研究,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出发,研究了福费廷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福费廷票据转让及其特殊性,并且分析了福费廷法律关系的本质。为福费廷主要法律问题的分析打下基础。第叁章是福费廷业务主要法律问题分析,该章是本文的重点与核心,主要分析了福费廷业务中的无追索权及福费廷的担保。第四章是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福费廷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在前面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福费廷业务提出参考意见。
刘杰[10]2009年在《国际贸易中独立保函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独立保函是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具有独立性、不可撤销性和单据化等特征。因独立保函具有较从属性担保更强的保障功能,所以受到国际贸易主体的青睐,并逐渐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主要的信用担保方式。但是,由于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对此还没有做出明文规定,有关独立保函的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不是非常完备和成熟,这必然导致独立保函在国际贸易的运作中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因此,系统地研究这一问题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采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系统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对国际贸易中独立保函的构成、性质、法律关系以及保函实务中常见的效力期限、受益人不当索赔和保函转让的法律问题做了较为系统的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独立保函立法工作应采取的几项措施。本文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独立保函与国际贸易概述。本文从欧洲主要国家及相关国际法律文件对独立保函的认识入手,分析归纳了独立保函的法律定义及其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主要体现。同时,笔者还从经济、制度、利益叁个层面分析了独立保函在国际贸易领域得以广泛使用的原因,并简要介绍了当前相关的国际惯例和公约。第二部分,分析国际贸易中独立保函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关系。独立保函一经开立即独立于基础贸易合同的独立性是其区别于传统担保的最显着特征,也是其为国际贸易实践广泛认同和采用的根本原因。当然,独立保函的单据性、不可撤销性等属性也是保函业务得以快捷运作而不可或缺的因素。与一般合同相比,独立保函因涉及申请人、保证人(反担保人)以及受益人多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更加错综复杂。第叁部分,国际贸易中独立保函效力期限的法律问题。独立保函的效力期限是事关保函当事人之主要权利义务合法性的重要问题。文章根据独立保函签发、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操作流程分析了各个阶段可能影响保函效力期限的操作风险,并对与效力期限相关的索赔问题做了简单介绍。第四部分,国际贸易中独立保函受益人不当索赔的法律问题。保函受益人的不当索赔主要表现为:提呈不合格文件的不当索赔;基础贸易合同违反公共秩序下的不当索赔;受益人实施欺诈的不当索赔。其中,受益人实施欺诈的不当索赔在业务实践中最为常见,因此,文章从欺诈性索赔产生的原因、表现、认定及司法救济四个方面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第五部分,独立保函转让的法律问题。独立保函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基础贸易合同的特征使其具备了传统担保没有的融资功能,这正是独立保函转让的价值所在。论文从可转让性、转让的法律后果两个角度分别论述了独立保函项下索款权利和索款权益的转让情况。第六部分,我国对外贸易中独立保函的立法完善。独立保函被广泛运用于国际贸易领域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由于独立保函固有的制度缺陷,使得我国立法迟迟不愿给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只在《担保法》及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的两个文件中对其进行了零散的规范。然而,国际贸易对独立保函的迫切需求是我国立法不得不正视的现实,因此,文章最后对当前完善独立保函立法工作应采取的措施提出了几点建议。
参考文献:
[1]. 论银行保函业务中的风险及控制[D]. 杨沁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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