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我国的海上渔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因此带来的海损事故也不断地增多,因此渔业船舶海损事故处理中渔船检验鉴定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们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渔业船舶;事故处理;检验;分析
引言: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升,市场的开放搞活,航洋渔业也达到了鼎盛时期。但是由于渔船的盲目发展,渔场面积狭小,下海劳动力逐渐增加,加上船员素质偏低,导致海洋渔业船舶海损事故频发,不利于渔业生产稳定发展。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何种有效手段来检验鉴定渔业船舶海损事故,加强船舶的管理,对降低海损事故的发生率具有重要意义。
1.渔业海损事故发生的原因
1.1船员安全意识淡薄
与国外一些国家相比,我国在渔业生产中对安全生产相当的不重视,船员大多安全意识淡薄,很少有人愿意履行安全职责,部分船只不按规定在船上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在思想上没有安全意识,不按规范进行操作,造成了很多的人身伤亡事故。
1.2船员基本素质偏低,存在侥幸心理
部分船员存在缺乏航海技术,操作技能不熟练,不懂得港航法规等问题。此外,现在很多的非渔民参与到海洋渔业生产中,他们大多没有海上的资历,也没有在海上进行生活实践过,因而安全意识淡薄。另外,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问题,现在很多的个体渔船加入到了海上作业中,这些“三无”船上的船员大多是没有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因此存在很多的安全隐患。很多的船员违章蛮干,存在着侥幸心理,他们明知违反操作规程,但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往往置法律于不顾,经常不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救生设备、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出海、超载、私自搭客等现象频发。
1.3船员的疏忽
很多船员不按规定或是规则履行自己职责,主要有:在航行中没有保持正规了望,没有按相关规定使用安全的航行速度,不注意收听气象预报,对碰撞危险未作出充分的估计等。
2.渔船检验鉴定的特点及重要意义
2.1专业性
根据我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我国的船只在海上行驶过程中遇到了突发事件而导致的船舶损害可以由船舶的拥有者即船长要求我国当地的检验部门对船舶损伤进行事故的鉴定与检验,并且要将相应的检测报告副本送至港监备案”。这是因为渔船检验机构的渔船检验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面对发生海损事故的渔船,他们能够从渔船构造、发动机状况、船体机构的受损程度、轮机的损坏程度等专业的角度分析渔船损失程度,维修所需的费用等,这样就有助于科学、准确地对事故渔船进行定损。由此可见,渔船发生海损事故后,检验鉴定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事故发生后一定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第一时间向当地或事故发生地的渔船检验机构申请对事故渔船的检验鉴定,从而得出最专业的检验鉴定结论。
2.2司法性
就是渔船检验鉴定机构的专业人员对发生海损的渔船进行检验鉴定时,必须遵守法规、条例的大原则,在重大的海损事故调查中,渔船检验鉴定要依据法规条例的规定,从实际出发,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有法、有理、有据。通过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渔船检验鉴定也是一项司法性较强的工作,渔船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一定要从法律的高度,认识到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检验鉴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基于事实,实事求是。
2.3公正性
渔船检验专业人员要站在第三方的立场,客观公正地作出检验鉴定结论,而不是有失公平,偏袒其中一方。渔船检验鉴定具有的这三大特点告诉我们,它对于事故处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最终赔偿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认真对待,客观公正地作出检验鉴定结论,并对所做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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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渔业船舶海损事故处理中渔船检验鉴定
3.1确保事故责任认定的公正性
在《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当我国的船只在海上行驶的过程中遇到突发状况,而引起船舶损坏时,可由船舶的拥有者(船长)要求国内当地的检验部门来检验、鉴定船舶的损伤事故,并将有关的检测报告副本送到港监备案。”可以看出船舶损伤的检验鉴定作为事故责任认定的有效依据,关系到最终事故赔偿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但是由于船舶损伤事故的情况十分复杂,船舶驾驶员的相应事故责任判别与财产损失评估能力薄弱,无法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3.2明确事故的赔偿金额
由于渔民对于渔业船舶碰撞后的损失估计,均是通过粗略计算,或者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导致渔业船舶海损事故争议不断。尤其是渔业船舶双方发生意外碰撞后,双方当事人均是站在各自的立场、观点上解决矛盾,不仅不能有效地协商解决,更是让矛盾进一步恶化。而通过专业人员对渔业船舶的检验鉴定,由于工作人员都是从专业知识和客观角度出发对事故进行鉴定,不论是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渔船损失和事故的赔偿更具有公平性。
3.3规范鉴定人员的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过自身职务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是不履行监督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一经发现,应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该规定明确强调了在渔业船舶海损事故中,参与渔业船舶检验鉴定工作的人员违法操作时,需追究行政法律责任。鉴于此,工作人员在处理海损事故时,必须遵守司法、公正的原则,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积极找出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科学地判定责任事故,并对所作出的检验鉴定负法律责任。
3.4正确使用鉴定结论
在渔业船舶海损调查中,得出鉴定结论后,如何发挥鉴定结论的效用,是责任认定与赔偿金额确定的关键。因此在实际检验鉴定渔业船舶海损时,必须注重鉴定结论,以提升鉴定结论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证明力。并且渔业船舶在制造和保养、维修的过程中,由于渔业生产时间、厂家、保养次数的不同,所形成的损坏特征也不一样。但需要特殊注意的是,在海事调查的过程中,不能认为出具了鉴定结论,海事调查就可以圆满结束。因为在渔业船舶海损事故调查的过程中,在没有其余证据的前提下,只是通过船舶外观与化学成分来认定事故责任,无法排除嫌疑,还需根据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报告、调查询问笔录以及再现事故现场的影音来判断,才能确定肇事船舶。
总结:总之,对发生海损事故的渔船进行检验鉴定是一项集专业性、司法性和公正性于一身的复杂业务和系统工作,它要求渔船检验鉴定工作人员通过认真仔细地对船舶检验,深入详实地分析造成海损事故的原因,公平公正地对双方损失结果进行评估,出具准确,经得住拷问的检验鉴定意见,这样才能为海损渔船的后续事故处理奠定坚实有力的基础,才能使事故赔偿变得更加明确,使事故处理效率得到提高,才能使事故处理公平公正,得到渔民的认可和好评,从而为我国渔业经济的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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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郑毅恒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20
标签:海损论文; 渔业论文; 渔船论文; 船舶论文; 事故论文; 鉴定论文; 船员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