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分配规律:按生产要素分配_按生产要素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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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能不能、承认不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一直存在截然不同的意见。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从而在理论和实践上肯定了按生产要素分配,这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认识的又一个飞跃,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改革开放大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精髓,也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精髓。如果我们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那么,“按生产要素分配”本来是很容易理解,很容易被接受、被承认的。

首先,“按生产要素分配”在改革实践中产生并生根发展,又在改革实践中逐渐被社会承认和接受。回顾近20年的改革,从最初的放权让利、承包经营和允许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开始,劳动、资金、技术、土地、房产等在生产经营中便逐渐显示其独立而不可缺少的要素性质,要素所有者也取得相应的收入——要素报酬。八十年代初出现的债券(有些地方名曰股票实为债券),确定的利率大大高于同期的银行利率。与此同时,在搞活经济的大潮中,有经济头脑、有特种技术和善于经营的人纷纷在市场上崭露头角,先富了起来,劳动、资本、土地、房产、技术等要素的所有者,凭要素的贡献取得相应的收入。到了九十年代,特别是十四大以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各生产要素进一步商品化、市场化,要素市场逐渐形成、发展,各要素对生产经营成果的贡献日益被人们认识和重视,按生产要素及其贡献分配在中国大地成了广泛存在的客观现实,并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人们在实践中也逐渐认可、接受。可以说,按生产要素分配在实践中产生、发展,并逐渐植根于市场经济的沃土。

第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商品经济题中应有之义,是市场经济的分配规律。1984年我们提出大力发展商品经济,1992年正式承认和接纳市场经济。在近20年改革开放进程中,我们基本是沿着商品化、市场化方向不断探索、不断前进、不断发展的。既然我们搞的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即是说,生产出的产品和服务都是商品,都要面向市场销售,那么,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生产要素如资本、劳动、技术、房地产等,自然也是商品,也要通过相应的市场买卖,或实行有偿转让、租用。各生产要素都要从市场上购买,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特有的作用,作出特有的贡献,各要素被使用消耗后其价值理应得到补偿,要素所有者理当在最后生产的成果和实现的效益中获得相应的一份报酬。否则,如果不允许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那就意味着生产要素有去无回,其耗费的价值无以补偿,那将严重束缚生产要素本身的成长和发展,使要素市场难以发育,难以发展,从而使市场经济缺了一半。可见,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市场经济分配规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正如股份制本身既不姓“资”、也不姓“社”一样,按生产要素分配本身也没有“社”、“资”之分,它仅仅与市场经济必然地联系在一起。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都搞市场经济,都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两者的区别在于:全社会大多数资本的所有权不同,即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主体,资本主义以私有制为基础,从而导致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性质和结果迥然不同。

第三,按生产要素分配能提高要素使用和资源配置的效率。劳动领工资,资本取利息,土地收租金,企业家获得经营收入,技术、房产、信息等要素所有者分别取得相应的报酬或收益,报酬和收益多少取决于各要素的实际贡献大小,使收入与各要素的实际贡献紧密联系。这无疑能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鼓励资本积累,促使土地使用的节约以及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刺激技术和信息的商品化及其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引导稀缺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各经济资源使用和配置的效率,并促进各要素的成长和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按生产要素分配既能让各要素发挥更大效用,使物尽其用,又能使要素所有者各得其所、合理取酬、机会平等,既符合效率优先的原则,又符合公平分配的要求,在分配领域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笔者还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一致的、统一的,二者没有什么矛盾。实际上,按生产要素分配涵盖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前者是后者的简化和概括,后者则是前者的具体化。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情况下,提供劳动的取得劳动收入,提供资金的取得资金收入,提供技术的取得技术收入、转让房产、出租土地的都取得相应的收入,这看起来没有主次之分,有什么要素取得什么收入,有多少要素取得多少收入。但是,从全国和总体情况看,在公有制为主的经济条件下,国家和集体凭全社会80%的资本取得的巨额收入,用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的福利,不进入个人收入分配领域。公民个人所提供的生产要素,从总体看主要是劳动,凭其他要素参与分配的毕竟只占次要地位,虽然极少数人可能以资本收入为主,或以技术、经营收入为主,但从全社会看,劳动这一要素在各要素当中所占比重最大,贡献也最大,广大劳动者凭劳动取得的收入在全社会个人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亦最大。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具体化仍然是按劳动要素分配为主体,按资本、技术、房产等要素分配同时并存。可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统一的,不应把二者割裂开,更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十五大报告要求“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是完全正确的,科学的。

按生产要素分配,不等于把新创造的价值按各要素贡献分配光,更不意味着劳动者的“工资和劳动者劳动创造的价值恰好相等”,因而“就不会有剩余劳动的存在……从而掩盖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真相。……这样,作为社会主义本质中消灭剥削这一条不是成了多余的了吗?”(注:余陶生:《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和按生产要素分配》载《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2月,第29页)这显然是一种误解或曲解, 假如新创造的价值为100,社会可以通过税收等形式事先作各项扣除, 比如扣除20,其余80再按各要素的实际贡献分配给要素所有者,并非把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分光吃光。至于剥削问题要作具体分析:在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家靠巨额资本获取大量收入,就是剥削。不仅如此,资本家在分配中居于支配地位,尽可能降低劳动收入在劳动者所创造价值中的比例(不是绝对量),资产阶级国家通过税收掌握的大量财政收入,在财政支出中用于基础建设投资、对外投资和援助等方面都有利于资本家阶级。在社会主义的我国,私营企业主,外资以及个体经营者及极少数食利者,有一定的剥削,但在全社会个人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例很小,它只能说明社会主义不再是纯而又纯的社会。社会主义本质中所要消灭的剥削,是指从根本制度上消灭剥削,我国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就已经消灭了剥削制度。至于要完全消灭剥削现象,包括私营企业主的剥削,那要到遥远的将来才能做到。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和消灭剥削制度并不矛盾,也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就没有区别了。

多年来,不赞成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另一个有代表性的论点,是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承认非劳动的其他要素创造价值,承认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就是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例如有的同志在批评按生产要素分配时说:“鼓吹按生产要素分配,也就是肯定各生产要素所有者取得的收入,都是来自他们自己生产要素本身所创造的价值”,而“承认各生产要素创造价值,实际上就是承认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创造价值。”(注:余陶生:《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和按生产要素分配》载《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2月,第29页)其实,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分配领域的问题,它与价值创造虽有联系,但更有区别。马克思关于人类的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理论,强调价值的最终源泉只能是活劳动,物化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只能转移价值。但是,马克思同时又十分重视自然力和其他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重要作用,把生产资料视为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两大条件之一。马克思说过:“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力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身就是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他批评“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时指出:“这句话只是在它包含着劳动具备了相应的对象和资料这层意思的时候才是正确的。”不应当“对那些唯一使这种说法具有意义的条件避而不谈。”(注:引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第5 页)马克思在分析农业级差地租时更注重自然条件的作用,认为级差地租“来自劳动的某种较大的自然生产力”,即劳动与自然力的结合,利用自然力而获得超额利润,“首先归功于一种自然力。”(注:引自《资本论》第三卷第841页)在这里, 马克思虽然只是说自然力和土地是使用价值的源泉,但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使用价值的源泉在价值价值创造中必然发挥重要作用。离开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赤手空拳是什么价值也创造不出来的。

既然非劳动的各生产要素都是使用价值的源泉,都是价值创造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因素和条件,都在价值创造中发挥了作用,作出了贡献,因此,按照马克思上述“首先归功于一种自然力”的思想,在价值和社会财富的分配中,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理应获得相应的收入。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并不矛盾。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我们完全可以在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从理论上承认,在实践中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有些同志承认并主张按生产要素分配,但同时认为物化劳动也能创造价值,也是价值的源泉,并提出“物力增值论”和“物力增值规律”(注:华定漠《论物力增值规律》,载《经济改革》1994年2月)这是不妥的,值得商榷的。 笔者不赞成把按生产要素分配延及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从而动摇马克思经济学的根基。

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人们很容易联想起马克思曾批判的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三位一体公式:“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在这里,马克思所批判的主要是庸俗经济学把获得收入的原因与创造收入的源泉等同起来,认为利息、地租、工资三种收入分别来源于资本、土地、劳动,从而“把社会生产过程的一切秘密”都掩盖起来,“每年可供支配的财富的各种所谓源泉,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彼此之间毫无共同之处。”(注: 《资本论》节选本第635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年第1版)马克思批判“三位一体”公式,并不否定资本、土地、劳动是收入的原因和条件,并不排斥按要素生产分配。

按生产要素分配会引起收入悬殊和两极分化吗?对此我们要作具体分析,按生产要素分配,为公民提供了广泛的参与分配的平等机会。我们所说的公平分配,主要是指机会平等。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公平的,但人们拥有的各种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千差万别:有的技术高,有的技术低,有的资金多,有的资金少,有的敢冒风险,有的贪求保险;有的具有经营头脑和经商能力,有的则没有……这就必然导致分配结果的悬殊和收入差距的扩大,对此,我们一方面承认其合法性,另一方面则要积极采取宏观调控措施,调节过高收入。具体办法就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严肃个人所得税法,开征遗产税,抑制差距,使个人收入差距的程度保持在社会可接受的限内。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广大人民对于因生产要素差别而引起的收入差距是能够接受的,人们最不满意,最不能容忍的恰恰是非要素收入造成的不公平,其中最主要的是各种非法收入,如贪污、受贿、索贿、敲诈、侵吞国家财产、偷税、逃税、假冒、坑蒙拐骗等等,它们对价值和财富的创造无任何贡献未投入任何生产要素,以各种非法手段攫取种种收入和他人财富非法致富,这是最不公最可恨的。对党和国家的危害也是最大。他们主要凭借权力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而权力不是经济范畴,不是生产要素,无任何要素贡献而获得的收入,实际上是一种剥削收入,应当取缔。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说得好:“取缔非法收入,对侵吞公有财产和用偷税逃税,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坚决依法惩处。”其次,凭借行业垄断和某些特殊条件获得个人额处收入,造成行业之间整体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这种差距和不公既不是要素本身差别所致,也不是违法所得,而是市场机制没有健全,要素流动不畅,政府管理失控引起的。在今日的中国,金融、邮电、航空、税务、铁路电力等行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工资收入超过大学教授的工资已是较普遍的现象。这种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并非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的差距形成的,而是凭行业垄断、国家垄断以及某些特殊条件造成的,应通过加强宏观调控、行政管理和所有者干预,坚决加以纠正。

目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引起的,恰恰相反,正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没有严格而规范地广泛实施,要在分配领域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当务之急是排除非要素收入,禁绝非法收入和权力收入,纠正行业垄断获取的特殊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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