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坚持党的政治领导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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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我们“国有企业改革与党在国有企业中的政治领导问题”课题组在上海市进行了为期半月的调查,与各级党委和42个企业、企业集团和市管控股公司进行了座谈和交流。

按照中央要求,上海从1994年开始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工作,试点企业从140家发展到250家,下属企业2725家。1997年初,市委提出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到2000年国有企业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从改善企业外部环境上形成良好机制,从提高企业内部素质上实现各方面工作的加强。在试点中,市委明确提出,党对企业在政治上的领导权决不能丧失,企业党委的政治核心地位和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必须巩固和加强。目前上海国有企业的改革已实现了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基本框架的阶段性目标,进入了进一步充实提高的阶段。

主要做法

上海市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中,对坚持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

——企业党建指导思想明确。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最终要落实到经济上,落实到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上。市委强调,当前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和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都必须围绕这个中心来进行。也就是要在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通过“三改一加强”,使企业尽快走出困境等方面来研究加强党的政治领导,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问题,而不能脱离这个中心,孤立地从党组织的地位、作用、机构设置、党务干部比例、待遇等方面去考虑问题。在我们接触的企业中,发现市委的这一指导思想已经为大多数企业党委的同志所接受。党的领导干部的主要注意力都放在企业的改革和脱困问题上,放在攻坚阶段党组织做什么、怎么做上,而很少谈机构编制、待遇等问题。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为坚持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提供了契机和有利条件。目前在上海,绝大多数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已经依照《公司法》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逐步建立了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这是国有企业领导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尽管多数企业还只是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不少方面还有待规范和完善,但已经开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决策层与执行层分开,重大决策权归董事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由经理层全权负责;同时通过党政交叉兼职、双向进入,使党委的主要成员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上海市工业系统试点单位党委成员55.6%进入董事会,13.1%进入监事会),党委负责同志凡是有条件的都担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在市管59家控股公司和大集团中,党委书记任董事长的占83.1%;在工业系统试点单位中占45%,任副董事长的占45.5%)。这就为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党委参与决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提供了组织保证。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企业经营者的选拔办法,探索建立一套企业干部管理机制。上海市委、市政府强调要抓住建立企业经营者择优录用、竞争上岗机制这个“牛鼻子”,着手建立企业领导干部分层分类管理、经营者竞争上岗等一整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新机制。目前择优录用竞争上岗的形式有:市场招聘、本行业内招聘、组织推荐、民主推荐、民主选举等。在企业内部干部管理方面,由过去董事长和总经理同纸任命的做法,改为企业董事会管主要经营者即总经理的聘用,其他经理班子成员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同意聘任的办法。经理的任用,内部选拔的,一般由党委考核、讨论,提交董事会决定任用(也有的是党委决定);外部招聘的可以通过人才市场来推荐、选拔。对经营者的物质激励,上海主要采取两种办法:一种是年薪制;另一种是试行期股激励。上海纺织系统部分改制企业还实行了经营者群体持股办法。

——把管资产、管人和管党组织统一起来,建立对主要经营者的管理监督机制。上海对企业主要经营者的管理监督,重点放在对国有资产的监控和管理上,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为此,近年来由市委组织部牵头,与市国资委、财政、审计、纪检、总工会等联手合作,通过三个途径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监控:一是建立审计考核制度。 从1997年起,每年对三分之一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国家审计,其他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二是通过监事会进行监督。针对目前不少企业监事会存在的问题,重点加强监事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推进和规范监事会的有效运作。监事会主席一般由上级委派,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副主席一般由本企业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三是加强财务监控(据纺织控股公司对十起国有资产流失事件的典型调查分析,主要问题在于财务失控)。上海市决定向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或财务主管,对企业财务、会计活动加强管理监督。

存在问题

(一)目前经济体制处于转轨过程中,市场经济体制并未完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只是初步建立了基本框架,一些企业改制后的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健全,运作也不完全符合规范要求。因而,党组织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老三会”与“新三会”的关系并没有完全解决。如有的改制企业实行党委书记、董事长一人兼,而总经理仍把自己看作过去的厂长,既管执行又管决策,这就容易与董事长发生冲突;改制企业虽然一般都成立了监事会,但相当一部分监事会工作没有走上正轨,有的形同虚设;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应该通过董事会,但有的企业由于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人员组成高度重叠,往往由党政联席会等形式来取代董事会决策;职代会在一些改制企业还没有建立,建立了的也难以发挥作用,等等。

(二)目前党委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党委书记和主要经营者的个人素质。如果党委书记政治上强,又懂经营管理,经营者党的观念和群众观念也比较强,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就能很好发挥;反之,如果主要经营者素质不高,缺乏党的观念,或者书记不懂经营管理,“说话说不到点子上”,党委就很难发挥作用。一些同志认为,现在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的实际操作中,还缺乏法律、制度、机制的保证,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三)不少同志反映,现在企业内部对于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督。前面所说的几种监督,还主要是企业外部的经济法律方面的监督,而党组织的监督和职工的民主监督则往往软弱无力。不少企业的厂长经理或党委书记出问题,多半是靠外部查出或群众向上级领导部门举报,而很少是企业领导班子自身揭露和处理的。一些企业党委的同志也反映,在现行体制格局下,如果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出问题,同级书记很难监督。过去不少经验教训,使书记绕着矛盾走,这确实是个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四)关于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包括试行期权期股和经营者群体持股等,实践表明它对于使经营者或经营者群体与企业的利益结合更紧密,激励他们增强责任心,以及更好地体现责权利一致,体现优秀人才的价值,都不失为一种积极的措施。但是实行这些办法,对于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会产生什么影响,特别是党委书记和工会主席作为经营群体的一员成为企业的股东以后,他们的个人利益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捆在一起,这对他们的身份会发生什么变化,对于发挥监督作用会产生什么影响,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观察和研究。

几点思考

一、通过课题组这次对上海和前些时候对大庆、燕化等企业的调查相比较,我们感到,我国的国有企业由于改革进程的差异,行业、地区环境、企业类型、层次、规模的差别,特别是企业长期形成的文化传统的不同,在大的方针原则(如坚持党对企业在政治上的领导权,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坚持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和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等)不变的前提下,只要适合本企业的情况,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在企业领导体制、治理结构的具体模式和工作方式等方面,应该允许进行不同的探索,而不必强求一律。向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过渡,也需要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要坚定不移地进行制度创新,又要有步骤地稳妥进行,而不能急于求成。

二、企业党委的政治核心地位要求它对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但是现在许多企业党委都感到难以作到这一点。不能把这种状况完全归结于企业党委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而需要对此作深入的探讨。第一,目前在我们党内,党组织管不了同级党员领导干部的现象不仅在企业而且在许多领域都比较普遍。主要原因是党内的民主建设比较薄弱,因而战斗力不强,谁有权谁说了算的现象相当严重。加上前一段对厂长负责制的曲解造成的消极影响,更使得党委不敢大胆去监督管理经营者。第二,还有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就是企业党组织同企业经济利益的关系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同国家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尽管整体利益是一致的,但在实际运行中,企业利益同国家利益之间不时会发生矛盾。而当企业党委的主要成员都成为企业股东时,在企业利益同国家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党委就有可能站到企业一边。许多企业逃税骗汇、侵犯国家利益的行为,党委并非不知情,有的还是党政领导共同决定的。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需要从党建理论上作进一步研究,并加以解决。

三、国有企业党组织在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中有没有发言权,是企业党组织能否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标志。但是,党组织在重大决策中应当具有什么样的权力,认识却并不一致。有些企业行政领导干部认为,强调党委参与重大决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会妨碍经营者行使权力,既与国际通行的现代企业制度不相符,也有悖于《企业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而有些党委的同志则认为,要坚持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企业党组织就应该对企业重大决策有决定权,而不能只是“参与”;如果党组织在人财物方面都没有决定权,还有谁会听你的,还谈得上什么政治核心地位?我们认为,前一种认识属于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误解。任何国家的文化包括企业制度,在走向世界的过程中,都应有自己的特色。中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基层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建立党组织,是保证共产党执政地位的重要条件。在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绝不能离开我国的国情和企业的实际,更不能丢掉自己的特色和优势。而后一种认识则涉及到对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理解问题。有些同志认为,既然我们党掌握了政权,就应当在各个领域包括国有企业居于直接领导的地位,而不了解党的领导方式同政府和企业行政领导方式的根本区别。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曾多次强调,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努力改善党的领导。党的十二大报告也指出,党的领导不应当等同于政府和企业的行政工作和生产指挥。中央文件指出,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是一种组织行为,是党组织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关系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上海市有些同志认为,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按照公司法,企业经营决策的主体应该是董事会,但董事会的决策有一套科学、规范的程序。党委对决策制度、程序要把得严一点,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而在决策内容上,则主要把握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从而保证企业的正确发展方向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不是由党组织代替企业经营者去作具体决策。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比较符合中央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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