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权的变革与英国农业革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英国论文,产权论文,土地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561.3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3)11-0066-05 工业革命使英国从西方国家中脱颖而出,成为资本主义的“领头羊”。这种现象绝非 偶然,与转型时期英国农业的创新有着密切的联系。近代英国农业创新的过程实质上就 是英国农业革命的实现过程,它使英国摆脱了17世纪在西欧出现的新一轮“马尔萨斯人 口陷阱”,在人口增长的同时实现了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
一 关于英国农业革命的学术回顾
农业革命发生于何时?其内涵是什么?西欧的经济史家们出发点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 尽一致。大致说来,20世纪60年代以来,对农业革命的研究可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 段是从60年代到90年代中期,第二阶段是90年代中期以来。
第一阶段,人们主要对农业革命的技术性因素进行了探讨,总结出了农业革命的技术 性内容,包括诺福克四茬轮作制的推广、牧业的改良、新型农作物的种植、农业机械的 应用、灌溉和排水系统的完善、肥料的利用等。土地制度的变更并未引起人们的广泛关 注。J.D.钱伯斯和G.E.明根称传统农业向现代科技农业的转型为农业革命,认为英国农 业革命发生于1750—1880年。其间,由于人口增长迅速,人们开始采用新的农业生产技 术来提高生产率。[1](pV—14)厄立克·克里奇认为,农业革命发生于16—17世纪,敞 田或围田对农业革命没什么意义,共权和私权都不能作为农业进步的标准,评价农业革 命的标准是一系列技术性因素。[2](p15—40)E.L.琼斯认为农业革命发生于17世纪中期 到19世纪。从17世纪末开始,由于人口的增长,人均国民收入的增加,人们的食品需求 量逐渐增大。在这样的前提下,许多重要的农业生产技术涌现出来。[3](p67)戴维·格 里哥认为,1620—1850年间发生了两次缓慢但具有决定性的变革,完成了对敞田和公地 的圈占,引入了芜菁和苜蓿,把农作物的种植和牧业结合起来,形成了混合农耕,构成 了农业革命。[4](p3)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对土地产权问题的研究逐渐成为农业革命研究的趋向。马克 ·奥弗顿对以前的农业史研究提出了挑战性的观点。他说,农业史研究分为两大阵营, 一派主要关注的是农耕活动,即“牛和犁”的历史,另一派重视农村的社会和文化;农 业史研究的范畴应由农耕史扩展到土地制度史。[5](pxii)在奥弗顿看来,农业革命发 生于1500—1850年,但直到1750年后农业的产量和效率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其前提 就是农业产权的变革。[5](p206)
笔者认为,农业革命就是英国在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工业文明过渡的过程中,在农业 生产技术领域和农业制度领域进行的变革。农业生产技术的变革包括诺福克四茬轮作制 的推广、新型作物的引进、畜牧的改良、新式农具的使用等。制度性的变革包括土地私 有权的确立、议会圈地运动的推广以及租地农场的兴起,其中土地私有权的确立是基础 ,后二者是其表现形式。制度性因素是技术性因素得以推广的前提条件。在英国,制度 性因素的形成大致开始于圈地运动。圈地消除了共权,建立了私权,租地农场的土地经 营方式渐趋流行,使地主尝到了甜头,使农场主成了最大受益者。为追逐更大的利益, 地主和农场主都热衷于农业技术的使用。这大致始于都铎王朝中期,因而,农业革命的 上限应为1550年前后。大致说来,直到19世纪中期,英国基本上确立起以租地农场为核 心的土地经营管理体系。因此,农业革命应限定在1550—1860年。本文仅从制度性的因 素入手,探讨英国农业革命及其成果。
二 产权的不完整性——中世纪土地制度之特征
英国中世纪的土地制度是在封土制的基础上运作的。“一块土地可能是几个不同的人 的财产:农民,其采邑的领主,领主的领主,国王。但是,在采邑法庭,只有农民与地 主之间就这一块土地存在权利问题,采邑法庭对这块土地拥有司法管辖权。”[6](p101 )按照封土制的原则,国王是全国最高的封君,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但在实际生活中 ,国王只是全国之内众多封建领主中的一个,有时甚至还不是最富有的一个。和其他领 主一样,国王靠自己的领地生活。1467年,爱德华四世对议会说:“朕依靠自己的领地 而过活,除了一些重大的和紧急的事件,决不向臣民征敛。”[7](p256)同时,小领主 对大领主、农奴向小领主宣誓效忠而取得土地,享有对土地的保有权(tenure)。“这种 保有权一般都能在领主自己的法庭受到正常的保护……根据征服者威廉到来之前早已存 在的各地不尽相同的习惯,保有地产通常会一代一代传下去。”[6](p104)这说明,在 中世纪的封土制下,土地产权呈现出残缺性。
在土地产权残缺的情况下,人们按照敞田(open land)的方式对土地进行管理。庄园上 的土地分为可耕田、草地、公田、荒地和林地。[8](p43)敞田制基本上是共耕制。通常 情况下,庄园法庭惯例是人们生息的行为指南,种植何种作物,何时播种、收割、放牧 ,皆由村社集体经庄园法庭而定。按照惯例,庄园上的土地分为领主自领地和佃农的份 地。这两种土地交织在一起,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干湿状况、距村庄的远近户均分配 土地。佃农分得的土地称为条田(strip)。“每块土地都插在他人的土地中间,这种位 置就产生大量的、多少是要费钱而令人为难的劳役或义务:不可能设围篱,必须在适于 耕作的土地上作出许多从教区的这一头到那一头的小路。如果每个业主都要独立地行动 ,那末,这种不方便的错综就会恶化为完全的混乱。这种极端的分成小块的情况就会产 生不合理的后果:惟一可能的耕作方式就是按照共耕制的规则操作。”[9](p115)耕作 和收获活动更需要合作。另外,还实行公共的放牧制度,由村民们雇用牧人在公田或收 割后的可耕地上放牧全村的牲口。[10](p27—28)
到了中世纪后期,随着农业市场化趋向的加强,敞田制愈益成为技术革新的障碍。以 诺福克四茬轮作制的推广为例,要采用这种轮作制度,“首先必须改变上千年来可耕田 的分布状况。敞田制下,单个的农人根本不可能在其条田上种植饲料作物,因收割完毕 之后,这样的地块对整个的村社都是开放的”[11](p194)。
三 土地产权的逐步完善——农业革命时期
农业革命前夕,人们仍以传统的方法使用土地,公簿持有地(copyhold)最为常见,租 种者在租地时,往往在庄园法庭取得一份文书记录(copy),以兹证明,这种地叫公簿持 有地,其租种者为公簿持有农(copyholder)。公簿持有农的租地使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从1439年起,英国的衡平法庭宣布这种租佃权受到尊重。1467年起高等法院开始保护 这种租佃权。”[12](p92)公簿持有地的地租分为两部分:一是过户费(entry fine), 数额巨大;二是年度地租(annual rent),数额较小。地租通常是固定的,不能随意更 改,因而,地租并不能反映公簿持有地的市场价值。托尼对英格兰27个庄园上的档案进 行研究后发现:1357年,米奇汉普顿庄园的地租为41镑14先令4便士,1501年为41镑19 先令9便士;爱德华三世时期,萨里郡的库廷顿庄园的地租为12镑8先令5.5便士,15世 纪为15镑16先令7便士,詹姆士一世时为9镑19先令8.75便士;在林肯郡的因戈梅斯庄园 上,1347年的地租为61镑9先令4便士,1421年为71镑10先令3便士,1485年为72镑6先令 8便士,1628年为73镑17先令2便士;在威尔特郡南纽顿庄园上,1295—1308间地租为13 镑19先令3.5便士,1568年地租为14镑4先令8便士。[13](p115)从27个庄园的地租状况 来看,在农业革命初期的数百年间,公簿持有地的地租相对稳定,使用年限也较为固定 ,一般为数年、几代。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农业革命初期的英国出现了大批的富 裕农民——乡绅、约曼。他们大量地置田买地,富垺王侯。
另一方面,敞田制仍广泛存在。随着市场交换的发展,人们迫切要求将分散得支离破 碎的条田集中起来,迫切要求打破敞田制下的共权,确立私权。消除土地上共权的合法 手段多种多样。第一种方法是通过法律的一般程序来消除公共权利。比较常见的是所有 权统一法(unity of possession),即土地及其共权都属于一个人。在这种情形之下, 个人可以购买一块土地以及土地上的共权,然后消除这些共权,将土地圈围起来。16世 纪早期,用所有权统一的办法进行的圈地运动极其流行。在不存在所有权统一的状况下 ,也能消除共权,其前提条件是享有这些共权的人通过达成协议来消除共权。这种消除 共权的办法最为常见,它往往通过协议性圈地运动(enclose by agreement)的方法达到 消除共权的目的。这些协议可能是享有共权的人出于真心情愿的目的而达成的。不过, 也存在着通过强制手段达成协议的例子。协议性的圈地运动往往要得到衡平法庭的批准 方能生效。其批准的前提是假设人们在该地块上存在着争议。衡平法庭以解决争议的名 义使其通过的决议得到人们的认可。协议性圈地运动的做法在17世纪十分流行,并一直 持续到18世纪议会圈地运动前夕。
18世纪起,最常见的消除共权的方法是议会通过特别的圈地法令,对某一特定的地区 进行圈地。D.J.查普尔在《英格兰经济史》中对议会圈地运动的程序归纳如下:
1.向议会递交一份请愿书要求圈地;
2.接到请愿书,议会允许递交一份关于该地区圈地的议案;
3.圈地议案要得到议会两院的同意;
4.如果议案被议会通过,议会就会组织一个圈地委员会到村子中进行分地;
5.圈地委员会到所有的地主家取证,而后分配土地。[14](p93)
议会圈地运动使圈地的程序简化了。其前提条件是获得大多数(3/4)土地所有者、庄园 领主和什一税收取者的同意。因而,议会法(即成文法)在反映土地所有者权益的同时, 也考虑土地使用者的权益。实际上,在议会圈地运动中,3/4的大多数是按土地数量而 不是土地所有者的数量来确定的。因而,在某些教区,一个单独的土地所有者可代表3/ 4的多数。在许多村庄中,由于少数人占有土地的多数,因此议会圈地运动常常会产生 少数人的意志强加于多数人身上的结果。只享有公共权利而没有土地的居民便没有发言 权,不过这些人经常递交请愿书,反对圈地。一些农民虽然在法律上得到了公共权利的 补偿,分得一小片土地,但如果他们付不起给土地作栅栏的高额费用,如果这块地太小 太贫瘠,耕种起来无利可图,就会有人规劝他们卖掉这块土地。不过,并非所有的农民 都从圈地运动中遭了殃。一些较为富有的农民,通过购买小块土地,而后又把这些土地 圈进其农场的方法,从中受了益。从总体上说,在圈地运动中受害最大的是那些只在传 统上拥有公共权利的无数的小佃农和小茅舍农。[15](p76)
圈地运动消除了土地的共权,确立了私权。在圈地运动中,涌现出许多拥有大地产的 地主,他们以垄断的方式购买了诸多农场,然后又向农场主出租。据统计,到19世纪50 年代,英格兰的地产所有者占有全部土地的75%—80%,他们对地产的投资是租地农场主 的6倍。[5](p204)对地主来说,围田更富刺激性是因为其价值高于敞田。在以地租为主 要收入的形式下,围田对地主更具诱惑力。围田的地租大幅度增长,这样的例子不胜枚 举。最近的研究表明,改敞田为围田,地租增长的幅度在30%左右。[5](p162)圈地运动 也为农场主创造巨额利润提供了机会。为了追求高利润,人们可以在一夜之间改变农业 经营的类型,可以在没有什么阻力的情况下引进新的农业技术,可以通过雇用较少的劳 动力来降低成本,也可以通过投资(如排水)来提高土地的质量。
土地私有产权的确立为技术投资创造了前提条件。开凿排水管道、撒石灰、种植漂浮 水草都是随着共权的消失而逐步展开的。“在公共土地上,擅自占地者的茅屋最终被拆 毁。人们砍倒树木制作栅栏,种植篱笆,开沟挖渠。新的公路体系得以建立,旧路旧桥 得以修补。较为富有的农场主,在圈占起来的土地上建立了新房,而把原来位于村庄中 的房舍出租给二、三户雇工家庭。大约经过十年的时间,许多农村的外貌得以改观。份 田、公田以及几个世纪以来的生活方式,都似东流之水,一去不复返。”[15](p76)因 而,“圈地……为人口增加,土地使用合理化必须之步骤”[16](p146)。
四 农业革命前后劳动生产率的比较
通过农业革命,英国的土地生产率得以提高。农业革命前夕,诺福克郡每英亩小麦的 产量为9—11蒲式耳,农业革命结束时,达到了32蒲式耳。[17](p15)高的土地生产率是 增加农业总产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必要条件,但高土地生产率与高劳动生产率并不是 一致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就是农业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生产产品的数量。计算农业劳 动生产率的方法多种多样。下面,笔者以年度为单位,通过计量单个农业人口在一年内 生产粮食数量的方法,对英国农业革命前后的劳动生产率作粗略的比较。由于材料缺乏 ,这种计量可能带有冒险性,但它还是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英国农业革命的成果。下 面的计量分为两个时期:(1)农业革命的初始阶段——16世纪;(2)农业革命的结束阶段 ——19世纪中后期。
(一)农业革命的初始阶段:以个体强大为基础的新增长
在农业革命的初始阶段,英国社会经济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演进。庄园体系名存实 亡,个体逐渐强大,出现了富裕的乡绅、约曼和自耕农。他们采用租地农场的方式对地 产进行经营。在参阅大量经济史原著的基础上,侯建新先生通过细心的归纳和论证,以 家庭为单位,计算出了13—14世纪、15—16世纪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根据侯先生的计算 ,13—14世纪,一个典型的英国农户一年内生产的粮食为103蒲式耳(或2369公斤),15 —16世纪提高到240蒲式耳(或5520公斤)。[18](p53-57)
关于这一时期一个典型的英国农户拥有人口的数量,由于没有直接的统计资料,只能 通过一些文献,归纳出大致的数据。蒂托认为,1400年不列颠每个农户的平均人口为4. 5人。[18](p63)彼得·雷斯特认为,在前工业时代,4.45口人是英国家庭人口的正常数 字,不过,稍低于平均数字。[19](p66)需要注意的是,1100—1300年间,英格兰和威 尔士的人口达到了最高峰。此后,由于黑死病的影响,人口锐减,到1500年又恢复到以 前的高峰。到了17世纪,英国人口又处于缓慢增长的状态。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有理由 认为,在16世纪,一个典型英国农户的人口数量,与15世纪、17世纪一个典型农户的人 口数量不会相去甚远。也就是说,在农业革命初始阶段,一个典型的英国农户的平均人 口为4.5人。
这样,就可以计算出农业革命初始阶段英国农业人口的人均粮食产量为:
5520公斤/4.5人 = 1227公斤/人。
(二)农业革命的终结阶段:以租地农场为基础的新发展
到了农业革命的终结阶段——19世纪中后期,英国土地经营状况发生了深刻变化。资 本主义租地农场进入了成熟运作阶段。这一时期,英国绝大多数土地由农场主经营。这 些农场主不再是为了维持生计而耕作的农民,而是面向市场展开竞争并自主决定生产经 营状况的农业资本家。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利润,他们千方百计地引进新的农业生产技 术。据《不列颠历史统计资料》记载,到19世纪七八十年代,英国小麦、大麦、燕麦、 土豆等粮食作物的产量分别达到了2145千吨、1900千吨、1925千吨、3199千吨。[20](p 196)和小麦等粮食相比,土豆供应的热量相对较低,这里把土豆的总产量折合为小麦的 总产量。根据马克·奥弗顿提供的每100克小麦和土豆所提供的热量以及这两种作物单 位产量,可以计算出,同等质量单位的小麦与土豆提供的热量比为4.1∶1。[5](p102) 因而,这一时期土豆总产量3199千吨可以折合小麦780243902公斤。这样,可以计算出 农业革命终结阶段英国的粮食总产量为:2145000000 + 1900000000 + 1925000000 + 7 80243902 = 6750243902公斤。
下面分析一下农业革命终结阶段英国人口的数量状况。马克·奥弗顿认为,随着农场 体系的发展,经营性农场中的工作人员和长期雇工逐渐减少,短期雇工相应增多。[5]( p178-181)E.L.琼斯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他认为,到1871年,英国农业雇工、农场工 作人员和羊倌的数目为980178人,临时性雇工的人数为1489634人。[3](p219)从琼斯的 计算可以看出,到1871年,英国经营性农场的劳动力人数为980178 + 1489634 = 24698 12人。19世纪的英格兰,尽管农场的面积不断扩大,但仍有许多没有雇用外来雇工的家 庭农场。1831年,就英格兰而言,大致有36%的农场主没有雇用雇工。[5](p178)上述琼 斯的计算考虑的是经营性农场,并未包括家庭农场。同时,马克·奥弗顿认为,经营性 农场上的劳动力占英国全部农业劳动人口的73%。[5](p178)根据琼斯计算的经营性农场 的劳动人数(2469812人)和马克·奥弗顿计算出的这些人占英国农业人口的相应比重(73 %),可以计算出这一时期英国的农业人口为:2469812/73% = 3383304人。这一计算结 果与马克·奥弗顿计算出的当时英国有3350000农业人口的结论大体接近。[5](p82)因 而,我们不妨把3350000人作为农业革命终结阶段英国农业人口的数量。
这样,在农业革命的终结阶段,单个英国农业人口生产的粮食数量为:
6750243902公斤/3350000人 = 2015公斤/人。
根据上述两个计算结果,可以进一步计算:经过农业革命,英国的农业人口人均粮食 产量提高了64.2%。
上述计算未免粗疏,因为农业革命前后,英国的农业有着不同的内涵。之前,英国的 农业以种植业为主,畜牧业为辅;之后,转变为以畜牧业为主,种植业为辅。由于资料 欠缺的缘故,这种计算只兼顾了农业革命前后两阶段农业人口的人均粮食产量,并未顾 及到畜牧业的比较状况,但还是可以反映出农业革命使英国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了的事 实之大端。
英国农业革命的历程说明,土地产权的变革是农业革命的基础。如果没有土地产权的 完善,当时较为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根本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应用,劳动生产率也不可能 得到提高。近代早期荷兰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首先以逆时针的方式传入隔海相望的英格 兰,再由英国输入法国,而不是由荷兰直接传入与其毗邻的法兰西,其原因就在于英国 土地产权完善的步伐早于法国。可见,英国近代工业文明的兴起,并不意味着农业的衰 落,而是在其世界工场地位确立的同时,农业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辉煌程度。
收稿日期:200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