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两个阶段的分配_按劳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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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各有不同的分配原则

(一)“按劳分配”本来就是而且也只能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分配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曾经认为,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集中反映这一思想的是马克思1875年写成的1891年由恩格斯公开发表的《哥达纲领批判》一文。在马克思的设想中,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社会已具备了以下条件:第一,生产资料已实行了全社会占有;第二,商品生产和交换已不存在,货币也已消亡;第三,劳动者的劳动是直接的社会劳动,不存在“个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第四,以整个社会为分配单位,由社会直接向劳动者进行分配;第五,分配的方式是:劳动者在劳动后得到一张证书,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品,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①]

社会主义革命的实际进程超出了马克思、恩格斯的预言。社会主义革命并不是首先在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时发生,相反,它是在经济文化落后,资本主义发展得很不成熟的国家爆发。现实的社会主义也与马克思、恩格斯当年所描述的社会主义相差甚远。我国的社会主义虽然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但它仍处在不发达的初级阶段,它尚未具备马克思设想的以全社会为分配单位由社会直接向劳动者进行分配的按劳分配的社会前提。表现在:第一,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在所有制结构上是公有制占主体各种非公有制并存发展,它未能实现生产资料的全社会所有;第二,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在交换关系上仍然存在着商品生产和交换,货币仍然存在,“个人劳动”不能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第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在生产力方面不仅水平低,而且发展很不平衡,各个经济组织的情况不一,根本无法找到能度量全社会范围内任何一种具体劳动的社会一般劳动。

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社会主义实际上是高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也只有在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才能具备。因此,“按劳分配”只能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分配原则。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首先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状况决定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②]马克思认为,某一社会或社会的某一阶段实行何种分配原则,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而是由某一社会或社会的某一阶段的生产条件所决定的,归根到底是由生产方式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状况决定的。我国目前的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但它又不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社会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它仍处在初级阶段。在生产力方面,它不仅相当落后,而且发展很不平衡,表现在:十多亿人口,八亿在农村,基本上是用手工搞饭吃;一部分现代化工业同大量落后于现代化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工业并存;少量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同普遍的科学技术水平不高,文盲半文盲还占约五分之一的状况并存。在所有制方面,是以公有制占主体和非公有制并存发展。在交换关系方面,仍然存在着商品生产和交换,货币并未消亡,价值规律仍然发挥作用。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条件远未达到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社会主义那种水平,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具有特殊性,它既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按资分配”,也不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按劳分配”,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效率优先”是指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领域,企业及职工的收益由市场竞争所取得的效率(经济效益)来决定,企业的经济效益好,效率高,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职工的分配收入就多,反之则少。“兼顾公平”是指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领域,由政府运用经济政策和再分配手段,调整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实现整个社会相对公平的分配。只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才能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低水平、不平衡的生产力和多样化的生产关系的状况相适应。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又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的。社会主义是一个不断变革的社会。在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的一段时期内,各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是按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的设想来建设社会主义,先后建立了高度集中的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各国社会主义的实践都证明:计划经济体制在配置资源方面是低效的,它严重地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的改革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以市场作为基础性资源配置手段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经济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各种当事人不管属于何种形式的所有制,其收入必然受市场机制的调节。市场机制调节收入分配必然是体现“效率优先”。谁在市场竞争中取得的效率高(效益好),谁的收益就多,反之则少。市场机制的作用必然使社会成员收入分配拉开距离。收入距离的适当拉开才会增进效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但是,个人收入差距过分悬殊又势必造成两极分化。两极分化既有悖于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共同富裕,又会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化,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在“效率优先”的同时,又必须“兼顾公平”,坚持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共同富裕。由于市场机制是扶强不扶弱,所以,“兼顾公平”只能靠政府的宏观调控来实现。政府通过制定经济政策、税收政策和建立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体系来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由此可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的。

二、社会主义的不同阶段应实行不同的分配原则

(一)社会主义的两条分配原则不能超越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

社会主义有两条分配原则,即“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它们分别适用于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和初级阶段。同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不能超越一样,这两条分配原则也不能超越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如果硬把高级阶段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拿到尚未具备条件的初级阶段去实行,那么,它必然会在实行中被扭曲,变成“按级别分配”、“按平均分配”、“按身份分配”和“按行业分配”等。

“按级别分配”和“按平均分配”主要出现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所谓“按级别分配”就是职工按其级别高低领取报酬,级别高,收入多,级别低,收入少。所谓“按平均分配”就是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的收入由政府决定,职工收入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无关,职工的收入与自身的劳动付出无关,“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

“按身份分配”和“按行业分配”则主要出现在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所谓“按身份分配”是指同一企业或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付出同样劳动的人由于身份不同(如企业里的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等,学校里的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机关和事业单位里的事业编制的工人和企业编制的工人等),其收入大不相同。所谓“按行业分配”就是付出同样劳动的人由于就业的行业不同,其实际收入(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也大不一样。

上述的“按级别分配”、“按平均分配”、“按身份分配”和“按行业分配”都不是“按劳分配”,也与“按劳分配”的原则相悖。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教训时指出:“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就犯了‘左’的错误。总的来说,就是对外封闭,对内以阶级斗争为纲,忽视发展生产力,制定的政策超越了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③]我们犯“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错误,主要是指生产关系超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其中也包括分配原则“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把高级阶段的分配原则搬到尚未具备条件的初级阶段来实行,其结果是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二)社会主义现阶段应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

1.“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社会主义现阶段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基本原则。效率与公平是社会的一对矛盾。效率与公平的抉择也是长期困扰政治家和经济学家的难题之一。在效率与公平的抉择上,政治家可能有四种抉择:第一,为效率而舍公平;第二,为公平而牺牲效率;第三,效率与公平的统一;第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世界近现代史已经证明:第一、二种抉择由于割裂了效率与公平的联系,表现为两个极端,其结果均不理想。因为,没有效率就没有社会经济的发展,没有效率的公平只能是共同贫穷;同样,没有公平就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甚至引发社会动乱,到头来也会危及效率。第三种抉择是理想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能够实现效率与公平在高级水平上的统一。但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社会主义是建立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它创造的劳动生产率已大大超过了最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就是说,只有当社会主义发展到高级阶段时,效率与公平才能统一。第四种抉择是我们党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上作出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基本国情的正确抉择。因为我国的社会主义仍处在初级阶段,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在这个阶段,我们无法做到既保持高效率,又不发生任何的社会不公。效率与公平在现阶段无法两全。因此,唯一正确的抉择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社会主义现阶段正确处理分配关系的基本原则。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我们在个人收入分配中实行“只顾‘公平’,不讲效率”的原则,从而导致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大泛滥。“平均主义”貌似公平,其实,它对那些干得好,干得多的人是“极不公平”。可见,“平均主义”既牺牲了效率,又破坏了公平原则。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我们又要防止另一个极端,即“只讲效率,不顾公平”。在个人收入分配中,实行“只讲效率,不顾公平”的原则也是不妥的。因为,它势必造成社会成员收入分配上的两极分化,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甚至引发社会动乱,到头来也会危及效率。历史的经验表明:在个人收入分配中,“只顾‘公平’,不讲效率”或者“只讲效率,不顾公平”最终都会牺牲效率,葬送公平;只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才能使效率与公平相得益彰,共同发展;也只有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才能既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又能较好地防止社会成员收入分配上的两极分化。由此可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国现阶段处理个人收入分配关系的唯一科学的基本原则。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统摄社会主义现阶段一切分配形式的基本原则。分配原则与分配形式是“一与多”的关系。某一社会或社会的某一阶段的分配形式总是多样的,然而能统摄某一社会或社会的某一阶段的一切分配形式的基本原则只有一条。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是建立在“一主多样”的所有制(公有制占主体,多样非公有制并存)结构上,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体系也由“一基多种”的结构(一条基本分配原则和多种分配形式)所构成。生产要素的“多主性”决定了收入分配形式的多样性。在社会主义现阶段,个人分配的形式主要有五种,即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按资分配(投资收入)、按经营管理分配、按经营成果分配、按有价证券的利息分配等。社会成员不管凭何种分配形式获得收入,都要受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调控。市场竞争中的强者,他们凭“效率优先”的原则获得了较高收入,但他们必须依法交税;市场竞争中的弱者获得低收入,他们将在以“兼顾公平”原则为指导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下得到一定的补偿。可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能够统摄社会主义现阶段的一切分配形式。

三、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分配理论是发展着的学说

(一)“按劳分配”思想是空想社会主义者首先提出的,马克思、恩格斯对此

经历了从批判到接受的过程

空想社会主义者在无情批判资本主义制度及其种种罪恶的同时,也对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作了一些天才的猜测。圣西门认为,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一种“实业制度”,由“实业家和学者掌握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力”,一切人都要劳动,没有任何特权,在分配上实行“按能力评定报酬”。圣西门的学生安凡丹继承和发展了他的老师的思想,提出“按能力计报酬,按工效定能力”。后来的空想社会主义者约翰·弗朗西斯·布雷则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取酬”即按劳分配。他在1839年出版的《对劳动的迫害及其救治方案》一书中,提出了“等量劳动应该得到相等的报酬”的观点。

马克思、恩格斯起初对“按劳取酬”的提法持否定态度。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的最重要的不同于一切反动的社会主义的原则之一就是下面这个研究人的本性为基础的实际信念,即人们的头脑和智力的差别,根本不应引起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由此可见,‘按能力计报酬’这个以我们目前制度为基础的不正确的原理应当……变为‘按需分配’这样一个原则,换句话说: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马克思认为“按能力计报酬”是资产阶级的分配原则,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应当实行“按需分配”。后来,随着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经济问题研究的深入,他们又修正了自己的理论,接受了“按劳分配”的提法。这集中反映在1875年马克思写的《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首次提出了共产主义社会发展两阶段论,认为,共产主义社会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和共产主义。由于社会主义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它还不具备实行“按需分配”的条件。因此,在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上,仍然实行“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的分配原则。尽管“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这个“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但“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才能完成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④]。在上面一段话中,马克思虽然没有用“按劳分配”的提法,但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思想是十分明确的。

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明确提出“按劳分配”的是列宁。列宁在《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一文中指出:“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的公有和按劳分配”。[⑤]斯大林则第一次把“各尽所能”和“按劳分配”结合起来,表述为社会主义公式,他说:“各尽所能,‘按劳取酬’——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公式,也就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公式”。[⑥]

(二)“社会主义两阶段分配论”是对“共产主义两阶段分配论”的发展

由于社会主义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事业,所以,马克思、恩格斯的一些后继者们,如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等在一段时期内主要是根据马克思、恩格斯书上的论述来领导本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虽然在一定时期也曾取得辉煌的成绩,他们在社会主义的实践中也作了一些探索,但从总体上讲,他们对本国的社会主义所处的发展阶段都缺乏科学的认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犯了“超越阶段”的错误。因此,他们不可能对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共产主义两阶段分配论”有进一步的发展。

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事业遇到种种困难甚至遭受重大挫折中冷静地思考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基石之一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这一理论对现实的社会主义所处的发展阶段作了科学的论断。这一理论揭示了社会主义发展分两个阶段,即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划分社会主义发展两个阶段的客观根据是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这正是1875年马克思划分共产主义发展两阶段的根据。马克思在提出共产主义发展两阶段论的同时,修正了自己的理论,提出了“共产主义两阶段分配论”,认为,共产主义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分配原则,共产主义的不同阶段应实行不同的分配原则,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社会主义)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只有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着: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根据马克思当年的思路和逻辑,我们在社会主义的实践中不仅必要,而且也应该提出“社会主义两阶段分配论”。这一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分配原则,社会主义的不同阶段应实行不同的分配原则,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只有在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社会主义两阶段分配论”是对“共产主义两阶段分配论”的发展。

注释:

[①][②][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12页、13页、12页。

[③]《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69页。

[⑤]《列宁选集》第3卷,第62页。

[⑥]《斯大林全集》第13卷,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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