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联网应用的大众化和金融服务的普惠功能提升已经呈深度融合、相互促进的大趋势,但把失误可能引发的风险控制在可预期、可承受的范围内。这需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规范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宏观调控;消费者权益;公平竞争;自律管理;金融稳定
央行于2014年4月29日发布了《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报告指出,目前,互联网应用的大众化和金融服务的普惠功能提升已经呈深度融合、相互促进的大趋势,互联网金融创新有利于发展普惠金融,有旺盛的市场需求,应当给予积极支持,也应当占有相应的市场份额。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十部委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首先是明确互联网金融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了合法的一席之地,对一些新的业务要留有观察期,冷静地分析总结。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功能属性和金融风险属性,把失误可能引发的风险控制在可预期、可承受的范围内。为此,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五大原则。一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二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三是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五是要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下面,我们就报告中明确的五大基本原则的内涵予以一一剖析探讨。
一、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把握创新
央行报告明确: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效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目的,不能脱离金融监管、脱离服务实体经济抽象地谈金融创新。另一方面,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在摸索中寻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错误,整体风险须在可控范围内。因此,监管的良好目标应是:既避免过度监管,又防范重大风险。重点是要防止出现监管套利。所谓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的差异或模糊地带,选择按照相对宽松的标准,以此降低监管成本、获取超额收益。要依法惩办互联网金融刑事犯罪,不断跟踪研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演变,划清各种商业模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严厉打击突破互联网金融既定范畴、合法界限的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二、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
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加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慎重采取统一化、一律化的监管措施。金融监管部门一要实行动态比例监管,构建灵活的、富有针对性的与有效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监管方式需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二要坚持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的结合,在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市场活力与做好风险控制之间实现良好平衡。三要开展有效的监管协调,有效控制风险的扩散。
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金融监管一要建立完整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框架。二要引导消费者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提升风险意识。当前重点是加强客户信息保密,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各类权益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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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当从监管的主体、目标、方式、基础四个方面加以考量。
(一)监管主体:分业监管为主,加强协调沟通
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在监管职责划分上,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要构建以“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为主,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多部门为辅的联合监管体系,通过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分工合作,信息共享,避免重复监管,提高监管透明度和监管效率。
(二)监管目标:平衡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
审慎监管围绕金融机构业务所实施的风险预防性监管,核心目标是保证金融机构的清偿能力,银行和保险公司通常侧重于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出于保护消费者的目标,信息披露是行为监管的核心,采用主动和介入式的监管方式,确保金融市场公平透明,证券行业通常以行为监管为主。两类监管都有必要性,并且应做好系统性风险的检测预警,及时采取必要的监管行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
(三)监管方式:强化功能监管,依照业态有所侧重
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极其重要,功能监管更能适应审慎监管的要求。我们应按照互联网金融业态特点,在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上各有侧重,在以机构监管促进单个机构审慎合规经营的同时,强化功能监管。
(四)监管基础: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与环境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需要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做出更具有针对性的监管安排,从信息披露制度、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等方面逐步搭建起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础性法律框架。
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由市场之手形成的行业惯例和社会公约进行柔性监管使互联网金融监管上允许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我们建议我国采取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方式,制定行业规则,组织成员对共性问题进行研讨、协商,协助监管部门进行管理,规范和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为。通过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业内信息共享机制,形成行业风险管控机制,降低违约风险在业内蔓延的几率。
参考文献:
[1] 谢平.互联网金融监管可循五点原则[OL].http://finance.china.com.cn/roll/20160805/3846348.shtml,2016-6-10.
作者简介:
蒋凡(1976-),男,上海人,法学硕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论文作者:蒋凡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4/4
标签:互联网论文; 金融论文; 金融监管论文; 风险论文; 审慎论文; 金融创新论文; 金融服务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36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