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中企业机会行为的制度分析_机会主义行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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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14)01-0061-07

       一、研究问题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发展与转型的关键时期,急需一大批高素质、适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人才。理论与实践证明,产学合作是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纷纷通过立法、财税政策、舆论宣传等鼓励企业参与产学合作,以抢占创新人才培养的先机与制高点。2010年,我国开始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并提出“创立高校与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以回应发达国家的挑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产学联合培养人才的关键或前提是企业积极主动的参与,但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我国企业参与产学合作人才培养的动力严重不足。因此,本研究拟在问卷调查与访谈的基础上,用新制度主义理论分析我国企业参与产学合作人才培养的动力机制及其行为模式。产学合作人才培养是指高校与企业间进行的有关人才培养的各种联合行动,包括企业行业全方位和全过程参与教育教学目标制定、人才培养规格设计、教学计划制定、教学过程实施、师资建设、质量监控等环节。但目前我国的产学合作人才培养主要体现在企业接受大学生实习、见习环节上,鉴于此,本研究以大学生实习、见习环节作为研究产学合作人才培养的切入点,并侧重探索其中我国企业的参与行为及其制度成因。

       二、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制度是什么?一种制度观认为,制度是博弈的参与人,即将制度等同于具有目标、内部规则和行动策略的组织机构,如“行业协会、技术协会、大学、法庭、政府机构、司法等等”。[1]组织之所以被当做制度,是因为每个组织都具有独特的内生性基因,即结构安排、规章、文化传统、行为惯例等内生性的正式和非正式规则,并且这些内生性规则会对组织的目标、行动策略等产生重要影响,是组织个性化行为的基础。而另一种制度观将制度视为行动的(外生性)背景。如诺思认为,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或更严格地说,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用经济学的术语说,制度定义和限制了个人的决策集合。[2]马奇和奥尔森认为,制度不必是正式的结构,而最好被理解为一种规范、规则、协定和惯例的集合体,其中最重要的是惯例。[3]因此,制度是影响行动者行为的外生性和内生性的结构安排。

       制度与行为如何相互影响,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回答:算计路径和文化路径[4]或结果逻辑(logic of consequentiality)和恰当逻辑(logic of appropriateness)[5]。算计路径或结果逻辑的主要观点是,制度是行动者的行动背景;在这种行动背景下,行动者根据利益偏好进行理性算计,并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选择行动策略;并且为了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行动者会有目的地创设或改变制度。此路径的主要支持者包括奥斯特罗姆[6]、诺思[7]、奈特[8]等。文化路径或恰当逻辑则认为,与提供利益相反,制度主要为行动者的行动提供合法性,行动者根据认知模式、道德模板、价值观等进行价值判断,并根据合法性最大化或合法化压力最小化原则选择行动策略;并且制度的创设与变化反映着某种特定的价值观念,价值观念的变化是解释制度变迁的基本变量。支持这种路径者包括马奇和奥尔森[9]、迈耶与罗恩[10]、迪马吉奥与鲍威尔[11]等。但目前持整合视角的研究越来越多,特别是“历史制度主义者们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一种包容的态度——他们同时使用这两种途径来具体阐明制度与行为的相互关系”[12]。实际上,算计路径和文化路径在处理制度与行为的关系时,都观察到了制度对行为的影响是通过有关其他人会如何行动的结构性预期的影响来实现的。[13]因此,从整合视角出发,本研究认为,制度通过行动者的利益算计和(或)价值恰当性追求来影响其行为选择,制度的创设与改变既反映着某种特定的利益算计,也可能反映着某种特定的价值恰当需要。

       总之,制度可以分为内生性制度(作为博弈参与人的内在属性与结构)和作为行动背景的外生性制度。在不同时期或同一时期,某一行动者既可以是利益算计者也可以是价值恰当的追求者。对行动者的行为模式进行制度分析,实质上是在制度安排与行动者属性的交互作用和行动者的行为间建立关联,用制度安排与行动者属性的交互作用来解释行动者的行为模式。本文的分析框架如图1。

      

       图1 制度分析框架

       三、研究方法

       制度分为内生性制度和外生性制度;制度影响行动者的逻辑分为利益算计和价值恰当。综合这两个维度,可以构建企业动力机制的理论模型(见表1)。因此,本研究的调查问卷分为四个维度,分别是外生利益激励与约束、外生价值恰当压力、内生利益偏好与结构、内生价值恰当追求。在文献研究和访谈基础上对这四个维度进行操作化。首先,把初步编制的问卷发给国内工程教育专家、统计专家、企业里负责产学合作的主管以及企业主等,根据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问卷进行修改;然后,选择20家企业进行预调查,进一步对问卷进行调整与优化;最后,正式问卷包含45个项目,项目选项采用四点计分:1表示根本不是一个激励(或阻碍)因素,2表示具有轻度激励(或阻碍)效应的因素,3表示具有较强激励(或阻碍)效应的因素,4表示具有非常强激励(或阻碍)效应的因素。2011年7月至11月,主要向北京和武汉地区的企业发放问卷700份,回收246份,回收率为35.14%,其中有效问卷193份,占25.57%。问卷收回后,利用SPSS统计软件和Excel进行统计分析和结果呈现。

      

       同时,本研究分别设计了企业人员、高校教师与管理人员、学生三种半结构性访谈提纲。访谈提纲主要包括:合作动机;合作的具体做法、经验与困难;合作的成效。访谈对象是5位企业人员、5位高校教师与管理人员(包括1名工程教育专家)、5位学生。访谈主要在北京和武汉进行。最后,将15位访谈对象编号,并将访谈录音和笔记誊写成文字,进行编码与概念化。

       四、我国企业参与产学合作人才培养的基本机制

       根据制度理论,本研究的基本假设是,企业参与产学合作人才培养的动机既有利益算计方面的考量,也有价值恰当方面的考虑,不同企业受这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并不一样,有些企业主要受利益算计的影响,有些企业则主要受价值恰当的影响,但如果参与产学合作人才培养既能满足企业的利益算计,又能满足价值恰当追求,则企业参与的动力最大。

       1.影响我国企业参与产学合作人才培养的主要因素

       调查结果表明,对我国企业参与产学合作人才培养最具促进作用的五个因素分别是:为物色满意的雇员(MD=3.27)、展示或树立公司支持教育的形象(MD=2.51)、跟学校建立或加强关系(MD=2.44)、季节性或特殊项目的要求(MD=2.42)和企业借此履行社会责任(MD=2.41),分别有88.1%、52.3%、48.7%、48.7%、48.7%的企业认为上述因素具有较强或强的促进作用。这五个促进因素中,既包括价值恰当因素,如展示或树立公司支持教育的形象;也包括利益算计因素,如为物色满意的雇员。

       对我国企业参与产学合作人才培养最具阻碍作用的六个因素分别是:缺乏对接收大学生实习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的政策(MD=2.99);政府没有对接收大学生实习的企业提供成本补贴(MD=2.88);想要的实习生不一定会留下来,为他人作嫁衣裳(MD=2.69);实习生缺乏公司所要求的基本技术或技能(MD=2.57);缺少信息,找不到合适的大学实习生(MD=2.30);现在的大学实习生不成熟或不可靠(M=2.28),分别有77.7%、72.0%、63.2%、56.0%、43.5%、40.4%的被调查对象认为上述因素具有较强或强的阻碍作用。这六个最主要的阻碍因素基本上是利益算计因素,既包括政策性利益,也包括人才收益,还包括信息或沟通不畅因素。

       2.我国企业参与产学合作人才培养的动力机制

       根据企业利益算计和价值恰当这两方面的得分情况对其进行类型化划分,可以统计各类企业的分布情况。

       首先,把调查问卷中企业各项目得分进行转换,将得分1或2全部转换为0,即选1或2,则判定企业认为该因素对其参与动力没有影响;将3和4全部转换为1,即选3或4,则判定企业认为该因素对其参与动力有影响。汇总每个维度各项目为1的频数作为该维度的得分,统计结果见表2。此种类型化方法的基本假设是,只要企业在某维度有一个项目判定为1或有影响,即具有该维度的特征或动机。其次,对企业进行类型化划分。以利益算计作为横坐标,以价值恰当作为纵坐标,则可以得到一个二维图,然后在两个坐标上各选一个参照数作为分界标准,可以得到四个象限。企业利益算计与价值恰当的得分情况既反映其在利益算计与价值恰当方面的倾向,也决定其在二维四象限中的位置或归属于何种类型——逐利型、慈善型、盲目型还是战略性慈善行为型。分类框架如图2。

      

      

       图2 企业类型化划分框架

       最后,根据各企业在两个维度上的得分,并考虑到调查误差,以频数2为基准对企业进行类型化划分,即选(2,2)作为分界点,划分结果如图3。从图中可直观地看出,我国大部分企业都属于战略性慈善行为型企业。进一步的统计结果表明,位于第一象限的企业或者说纯粹的慈善型企业只有5家,只占样本总数的2.6%;位于第二象限的企业或属于战略性慈善行为型企业共111家,占57.5%;位于第三象限的企业或属于盲目合作型企业只有7家,占3.6%;剩余的70家位于第四象限或属于逐利型企业,占36.3%。因此,我国大部分企业参与产学合作人才培养的行为都属于战略性慈善行为,同时也有较多企业的参与行为属于逐利行为。

      

       图3 企业类型化划分结果

       上述统计分析验证了前述的基本假设。

       五、我国产学合作人才培养中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

       调查结果显示,在参与产学合作人才培养时,我国93.8%的企业,其内生属性都包括利益算计。而问卷调查和访谈结果也表明,在我国产学合作人才培养的各个阶段,企业盛行机会主义行为。

       1.建立合作关系时企业的行为模式

       第一,企业存在厚科研合作薄人才培养的行为。从调研来看,在建立产学合作关系时,企业普遍存在厚此薄彼行为,一是直接拒绝型,即当高校与企业接洽、商议合作时,企业直接拒绝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而对研发合作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二是附带型,即高校与企业接洽、商议合作培养人才时,企业一般会提出附带条件,要求高校与企业进行项目开发方面的合作。从本研究的问卷调查来看,在回答“大学实习生是通过下列哪些方式进入贵公司的(可多选)”时,22.3%的企业选择因其他合作项目而来,可见,附带型是我国目前产学合作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途径。第二,企业存在“挑肥拣瘦嫌中间”的行为。企业参与产学合作人才培养最主要的目的还是人才,以获得直接或间接的人才收益。所以,企业一方面会尽量与“985”大学、“211”大学合作(“挑肥”),来填补高端人才缺口,另一方面偏好高职院校的学生(“拣瘦”),以解决普工用工荒问题,而很少为地方普通院校的学生特别是其文科专业的学生提供实习实训的机会(“嫌中间”)。企业偏好与重点大学合作,除了追求人才收益最大化外,还希望借此机会与其建立或加强联系,附带追求关系收益最大化,这不仅有利于企业获得人才招聘先机,也便于企业与高校建立或加强研发合作。第三,企业存在“安全第一”的考虑,缺乏社会责任。在高校寻求企业参与合作培养人才时,很多企业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而是担心生产安全、学生安全和企业技术泄密。由于人才的自由流动,企业担心因实习生流失造成技术泄露,特别是被竞争对手掌握,有30.1%的被调查企业认为,担心企业技术泄密是阻碍其接收大学生实习实训的原因。另外,分别有22.3%和21.8%的企业认为,“担心实习学生的安全”、“担心企业的生产安全”是阻碍其接收大学生实习实训的原因。第四,将交易成本转嫁给学校和学生。由于在合作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实践中企业消极对待合作人才培养,往往把合作的交易成本转嫁给学校或学生。有43.5%的企业认为,缺少信息是阻碍其接收大学生实习实训的原因。

       2.合作过程中企业的行为模式

       第一,把实习生当做廉价劳动力。有些企业与学校串通,名为实习,实则为企业输送廉价劳动力,这样,企业获得了物美价廉的劳动力,而学校则不仅可以收到企业提供的介绍费,并因缩短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而节省了办学成本。第二,更普遍的是,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把实习生安排在技术含量低或与学生专业不相关的岗位,根本不考虑该工作能否促进学生的学习或能力提升。第三,将产学合作仪式化,并作为一种宣传策略。通过参与产学合作人才培养,企业名利双收,既可以获得人才收益,还可以树立支持教育的形象并提升企业档次。第四,将产学合作形式化,缺乏规划、帮带与培训。在实习中,企业为节省培养成本,会出现极端的做法,即对实习生放任不管,不安排具体工作,不安排人员指导,不提供实习工具等,只让学生参观。

       3.合作终止时企业的行为模式

       当企业决定是否继续参与合作人才培养时,有些企业主要根据自身需要而不是从人才培养的角度对合作进行规划,当季节性或特殊项目结束,则合作终止,导致我国的产学合作呈现临时性和短期性的特点,缺乏长期的、战略性的产学合作人才培养。

       企业的上述机会主义行为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是“见利忘教”,追求收益的最大化,根本不关心产学合作的教育性或人才培养目的。二是“面子工程”,追求参与成本的最小化,不愿投入任何资源、采取积极与实质性行动,导致合作的仪式化和形式化。因此,产学合作人才培养政策必须考虑企业的这种特性,才能激励企业积极主动地参与,减少其机会主义行事的动机和机会。

       六、我国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制度分析

       我国产学合作人才培养政策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缺乏具体明确的基于教育或人才培养规律构建的全国性基本行动框架;二是主要采用法律法规的规制压力来推进产学合作人才培养,缺乏成本利益分担机制;三是缺乏有效的实施机制,即把产学合作的组织管理权责下放给高校,缺乏有力的全国性领导管理机制和配套的考评奖惩机制,导致政策的执行力差。缺乏全国性基本行动框架、缺乏成本利益分担机制、缺乏有效的实施机制三者交互影响,导致我国产学合作人才培养实践呈现出人才资源自愿提供的特征。[14]所谓自愿提供,是指虽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当积极支持、参与学校组织的人才培养活动,但由于缺乏全国性的行动框架和有效的实施机制,合作与否或是否提供帮助和便利实际上完全取决于企业意愿,付出多大努力或提供多大水平的便利与帮助也完全由企业自决。

       1.政策结构对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

       根据制度理论,制度必须提供明确具体的基本行动框架,以指导行动者“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必须提供激励或惩罚机制,以规制行动者按行动框架行事;必须提供领导管理、评价监督等实施机制,以提高制度或政策的执行力。故制度或政策结构可分为行动框架、奖惩机制和实施机制。

       首先,政策结构导致企业的“搭便车”行为。我国政府推进产学合作人才培养的政策工具主要是规制命令,即通过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必须参与产学合作人才培养。如《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规制命令工具要产生效力,就必须具备相应的经济的或规范的奖惩机制以及强有力的管理与监督机制,但目前,我国的相关政策恰恰缺乏这两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法律法规只在原则上规定企业必须支持和参与高校的人才培养,但企业是否参与,不会受到相应的奖励或制裁;二是缺乏有效的实施机制,没有规定管理和监督企业的权力主体,规制命令无法有效地规范企业的行为,从目前实践来看,产学合作的管理权和监督权主要在高校,但高校却缺乏有效制裁企业不合作行为的权力。因此,作为追求外部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就选择“搭便车”,坐享他人成果。实施机制的缺陷、政策工具与实施机制的不配套是这种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

       其次,政策结构导致企业的敷衍行为。我国的专业培养计划、课程标准、专业认证标准等对不同专业的实践教学进行了相关规定,应该说我国的实践教学规定具有全国性的统一行动框架,但这种行动框架主要对实践教学的类型、学分、时间等形式要求进行了规定,并且规范对象主要是高校和学生,而不是企业,也没有配套的奖惩机制和领导管理机制。因此,这种行动框架存在缺陷:一是过于粗略,导致企业难于执行和执行流于形式化;二是对企业不具备约束力。面对粗略的难以实施的行动框架,企业没有动力也没有压力认真执行,还利用行动框架的这种缺陷最大化人才收益和形象收益、最小化培养成本和安全成本,如把学生当做廉价劳动力使用或安排在专业不对口和技术要求不高的岗位。行动框架的不完善和缺乏相应的实施机制是导致企业敷衍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

       最后,政策结构导致企业的短期合作行为。由于我国采取规制工具命令企业参与产学合作,企业并不能获得参与成本方面的补偿,导致其在合作中谋取人才收益、形象收益等以补偿付出的参与成本。为获得最大化的人才收益,企业在季节性或特殊项目需要时,才跟高校进行合作;为获得最大化的形象收益,企业则在开展宣传或面临危机,需要通过产学合作重塑企业良好形象时,才跟高校进行合作。无论哪一种需要,企业都偏好短期、临时性的合作。

       2.政策适切性对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

       具备完整和完善的结构是有效政策的共性,而考虑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并有针对性地设计个性化的结构,使政策具有情境性或适切性,则是政策个性化的表现。有效的政策必须考虑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并作出具体的、情境性的结构安排。目前,我国政策适切性方面的主要问题是政策工具的适切性有待加强。

       第一,规制性政策工具不适应企业群体的复杂性。规制性工具要求较高的执行能力和比较完备的信息,并且这种要求随企业群体的复杂性升高而升高。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大部分企业都属于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群体成分比较单一,因此,对执行能力和信息完备性的要求并不高,采用规制性工具推行生产实习是可行的,而且政府非常重视组合性的政策工具,除规制性工具外,还结合使用利益工具和说服教育工具,三者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政策效果良好。但在市场经济时期,我国企业群体的成分、规模和复杂性都大大增加,规制性工具对执行能力和信息完备性要求也大大增加,但政府仍然采用规制性工具,却又无法承担这种高昂的执行成本和信息成本,导致规制性工具在实践中形同虚设。

       第二,规制性政策工具不适应教育活动的特殊性。教育是复杂的社会活动,教育目标的实现需要教育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虽然规制命令可以强制一些企业参与产学合作,但未必能让企业发挥主观能动性。而缺乏主动或自愿的参与,只可能是形式性与象征性的参与,产学合作人才培养的教育性根本无法得到保证。

       3.政策嵌入性对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

       从纵向上来看,“所有规则都被纳入规定如何改变该套规则的另一套规则中”[15]。从横向上来看,规则与关联规则间相互支持与配合。因此,政策相互嵌套,并织成纵横交错的政策网,每一个具体的政策只是嵌入其中的一个结点。

       第一,宏观制度的“锁定”效应。一直以来,教育被认为是国家的责任,国家把教育事务授予学校后,教育被认为是学校的责任,故我国教育一直在封闭的学校围墙内进行。同时,传统观念认为,企业的目标就是追求利益或利润,没有参与和支持教育的社会责任。随着经济社会对人才素质要求的日益提高,学校再也无法单独、封闭地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所以,近年来,我国学校及其学生对企业参与产学合作的需求日益增强。虽然我国在法律政策层面规定企业必须参与和支持高校的人才培养,但由于相关社会文化、企业集体意识等的缺失,使得产学合作人才培养政策的推行成本较高,现实中,企业或者直接拒绝,或者形式性参与,产学合作人才培养一直处于学校或学生单打独斗的困境。

       第二,同层面关联制度的“缺位”效应。我国产学合作人才培养政策要有效地规范企业的行为,需要相关配套政策的支持。产学合作人才培养政策的关键是激励企业积极参与产学合作人才培养,最理想的是企业认同其意义并将其内化为自身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要让企业积极主动参与、内化与认同产学合作人才培养,就要有配套的政策如职业资格与准入制度、企业认证与评估体系等为其提供保障。但是,目前相关的配套制度却处于“缺位”和不完善状态,一是职业资格与准入制度不完善;二是企业法缺乏对企业参与和支持教育的明确规定;三是企业认证和评估体系缺乏对企业支持教育和参与人才培养的社会责任要求。

       七、制度创新与政策建议

       1.制定产学合作人才培养专门政策,界定产学合作人才培养的基本行动框架

       北美的合作教育和德国的双元制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产学合作人才培养框架,我国应学习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出台有关产学合作人才培养的专门政策,根据人才培养的新要求、产学合作的教育性等重新界定产学合作人才培养的基本行动框架。行动框架应对产学合作的类型、目标、时间、次数、师资、考核等进行严格界定,以保证产学合作的教育性。同时,国家可以通过认证、财税政策等有目的地支持结构良好、教育性强的产学合作框架,使其成为我国产学合作的基本传统与主流模式。

       2.创新政策工具,引入成本分担机制

       改变目前只用单一规制性政策工具的现状,采用财政补贴政策和“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校企深度融合”[16],为参与人才培养的企业提供参与成本方面的补偿。在政策的具体设计中,应考虑引入竞争机制,即让产学合作人才培养成为值得企业努力竞争的资源,企业必须通过努力提高合作质量、声誉等来吸引学生实习或获取合作机会。同时,应考虑引入鼓励学生留在合作企业工作的政策机制,激励校企之间互信合作和企业主动做好合作工作、提高合作质量。

       3.优化实施机制,保证政策的可执行性和利益相关者的民主参与

       基于共同管理原则,建立由教育主管部门、高校、企业、学生及其家长等利益相关者代表组成的产学合作人才培养专门委员会等领导管理体制。通过立法赋予企业与行业等社会组织参与和支持教育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规定国家及各省的产学合作人才培养委员会或联席会议应有一定比例的行业企业和学生代表。同时,建立产学合作人才培养供需信息发布平台。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行业的企业,向平台提供合作需求和实习岗位等信息,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高校向平台提供本校相关学科、专业、应届毕业生等信息。这些信息均由信息发布平台向用人单位和高校双向发布。

       4.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水平

       在制定产学合作人才培养专门政策时,应考虑与公司法、劳动法配套,明确规定企业有参与和支持产学合作人才培养的社会责任,并详细规定或制定相应的实施机制、监督体系和奖惩制度。同时,在我国企业认证与评估体系中引入企业支持和参与教育的社会责任要求,以引导企业把支持和参与教育作为日常经营与管理模式,促进企业把外在的责任要求内化为企业文化和价值规范。此外,通过舆论宣传重塑我国社会支持与重视教育的传统,形成支持和参与产学合作人才培养的正确舆论导向。国家或学校可以授予积极参与产学合作、为人才培养作出贡献的企业相应的荣誉称号,推动全社会、全体企业形成社会责任观与重塑公益精神。

       收稿日期:201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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