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中国垄断产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_自然垄断论文

我国转轨经济中垄断性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垄断性论文,制度改革论文,收入分配论文,我国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09(2007)09-0063-07

一、问题的提出

据新华网报道: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按细行业分组,2000年工资最高的是交通运输、仓储及航空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业为21342元,最低的是采掘业当中的木材及竹材采运业为4535元,二者相差4.71倍;2004年最高的是金融业当中的证券业为50529元,最低的是农、林、牧、渔业当中的林业为6718元,二者相差7.52倍。4年间行业差距扩大了1.6倍。而在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同时据新华网个案调查:唐先生在一家大型电力公司工作14年,是一名中层干部。他不愿意说具体的年薪,只是承认在10万元以上。而电力公司的其他补贴似乎更有吸引力。比如说,公司不分房,但是有房补,这些年累积的房补已超过40万元。这些公开调查的数据揭露出来的问题只是冰山一角,实际上处于垄断性行业的职工的工资收入以及各种福利待遇可能会比调查的结果更高。2006年7月11日,由国资委统计评价局编制的一份统计年报显示,石油石化、通信、煤炭、交通运输、电力等12家企业员工工资达到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3—4倍。另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目前,电力、电信、金融、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北京市地税局最近发布的数据显示,北京市2007年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共有25.5万人完成了自行纳税申报,这些人主要集中在金融保险、电信、电力等垄断行业。在这些垄断行业中,属于传统自然垄断性的行业占有较大比重。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对电力、电信、铁路等垄断性行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上述行业垄断经营的基本格局并未根本改变,而垄断行业与其它行业的收入差距却在不断扩大。同时在垄断性企业内部收入差距也在不断加剧,分配不合理,企业内部高管是基层员工的薪金收入的10—20倍已经不是什么奇闻。从以上各方面的统计数据及调查结果,我们可以发现我国转轨经济中垄断性行业既存在着收入问题也存在着分配问题。但是我们认为垄断性行业的收入问题是问题的关键,即垄断性行业获得高额真实利润率的原因。其实处于其他非垄断性行业中的企业内部也存在较大的分配差距,这种分配格局的形成与中国二元经济结构以及存在着几乎无限的剩余劳动力供给所决定的劳动与资本的相对价格密不可分。面对中国的垄断性行业与其他行业日益拉大的收入差距,研究其凭借垄断地位获得高额利润率的内在经济学机理,以及探讨合理的规制制度应该是重中之重,因为如果不能解决其凭借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利润并转移其他产业以及消费者剩余的问题,那么任何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都不能改变其与其他产业日益拉大的收入差距。在这里我们将所讨论的垄断性行业主要界定为带有自然垄断性的行业,如电信、电力、铁路等产业,因为这类产业占据我国目前垄断性行业的主流,而且即便是在引入竞争改革以后依然处于政府规制下运营,因此其更具有典型性和复杂性。

二、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

目前,对垄断行业收入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收入分配的角度,实证分析垄断与行业职工高收入的相关性,从而指出垄断行业的高收入与行业的行政垄断性或自然垄断性有关,即垄断行业中的企业凭借市场势力制定垄断高价获取垄断利润,或者凭借垄断势力将职工高收入导致的成本直接转嫁给消费者或政府。同时,由于存在“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垄断行业在利益分配上更倾向于个人,因此凭借垄断获取的行业高收入最终转化为垄断行业职工的高收入。因此研究的结论是通过政企分开和引入竞争来打破垄断,消除高收入的来源,同时强化收入分配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者约束机制以消除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模式被认为是解决垄断行业收入分配问题的途径。

邹乐群、陈迪平(2000),李闻(2001),何建宇(2001),杨云善(2001),金玉国(2001),金喜在、徐向龙(2002),胡静波、李立(2002)等都提出了国有垄断行业(绝大部分是自然垄断行业)收入过高的问题及其对策。师国君(2000),王晓英(2000),曾国安、胡振国(2003),张雅光、田玉敏、李秀玲(2003)等在分析我国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的时候提到了垄断性行业(绝大部分是自然垄断行业)收入过高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从目前检索到的国内文献的情况来看,主要是从居民收入的差距数据中观察到了国有垄断行业收入过高的问题,同时指出了通过消除垄断来缩小收入差距的简单的解决方案。在这些国内的文献中尚缺少深入规范的理论分析,既没有揭示自然垄断性行业是如何凭借其垄断地位来获得高额利润并造成员工实际收入高于其它行业的机制,同时,也缺少详细精确的计量分析,即没有度量出在自然垄断性行业员工的收入中属于凭借垄断条件获得的收入份额。目前的研究程度仅停留在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对策的阶段。至关重要的是,这些研究以及对策没有同中国规制政策体系的研究相结合。自然垄断性行业即便是在引入竞争的条件下,依然可能处于政府规制的前提下进行运营,单纯的市场机制不可能解决垄断行业所有的问题。

通过目前的检索,并没有发现国外有与垄断性行业收入问题直接相关的文献。国外直接相关文献较少的原因可能在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的这些带有垄断(自然垄断)性质的产业利润率受到规制机构“事前”的严格控制,相关的规制体系完善,并可以根据技术条件、需求条件的变化在“事后”对“事前”的控制标准进行及时的调整,因此从结果上看不出来存在同等技术条件下垄断行业利润率或者员工收入明显高于其它行业的收入分配问题。但是国外没有直接的相关文献,并不说明国外的规制经济学和产业组织文献没有借鉴意义。实际上,国外之所以没有出现中国垄断性行业收入的问题,恰恰是因为有其“事前”和“事后”的规制制度的设计的保障(这也是其自然垄断产业运营效率较高的原因),这些文献对于中国自然垄断性行业收入规范和规制改革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

1.垄断(市场势力)与行业收入(行业利润率)的关系

Lerner(1934)指出具有市场势力的厂商的市场价格与厂商边际成本的差额同市场价格之比为需求弹性的倒数。这一结论的指导意义在于,具有市场势力的厂商能够获得超额利润的程度取决于消费者的需求弹性。由于中国垄断性行业基本上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自然垄断性行业,因此消费者的需求弹性很小,因此其倒数就很大,其超额利润就很高。此外,其他经济学家Harberger(1954)、Cowling&Mueller(1978)、Neumann&Haid(1985)和Martin(1988)都提出了测量具有市场势力的厂商的垄断价格造成的社会福利净损失以及转移社会福利的公式。其中Neumann&Haid(1985)和Martin(1988)利用Ferguson(1969)关于规模报酬性质的新古典指标函数关系得出全面的市场势力与厂商利润关系计量公式。该公式表明垄断厂商价格-成本差额应随着企业市场份额、企业资本租赁成本和企业资本密集程度的提高而上升。从这些研究中我们可以洞察到市场势力与行业利润率之间关系的基本思想为:某垄断厂商的收益率=行业一般平均利润率+市场势力所导致超额经济利润率。问题的焦点在于使用何种指标来估计某垄断厂商的收益率和行业一般平均利润率。国外垄断厂商的收益率一般用会计利润来估计,而行业一般平均利润率的估计存在争论,例如行业销售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股东权益收益率等。因为企业的收益率与企业市场份额、企业资本租赁成本和企业资本密集程度相关,因此研究垄断(市场势力)与行业收入(行业利润率)关系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测算一个垄断行业的实际收益率和一般正常收益率。

2.进入规制对自然垄断行业收入(行业利润率)的影响

产业经济学中涉及到行业进入壁垒对行业利润率之间的研究。Bain(1956)通过统计分析,认为进入壁垒很高的产业的价格要高于竞争水平10%,中等或者低等进入壁垒的产业的价格要高于竞争水平7%和4%,由此推断进入壁垒高的产业利润率应比较高。Mann(1966)指出进入壁垒程度高的产业的利润要高于进入壁垒程度中低的产业的利润。这里的进入壁垒主要指规模经济、产品差异化与绝对成本优势等。进入规制可以看成一种进入壁垒,因此进入规制同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可能存在正相关关系。Baumol,Panzar,Willig(1982)提出可竞争理论,认为如果不存在进入壁垒,则垄断产业的超额利润为零。目前规制经济学国外文献主要研究对于自然垄断行业的进入规制所造成的社会福利的影响,具体讨论不同进入规制政策对社会总福利(生产者剩余与消费者剩余的加总)的影响,并在保持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的原则下推导最优的定价政策。对于进入规制政策而言,主要涉及区域比较竞争制度、特许投标权制度以及多厂商竞争运营等条件下的社会总福利权衡以及最优的定价策略的选择,并没有直接涉及到进入规制对垄断厂商行业收入影响的研究。目前国内相关文献仍然侧重于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进入规制所造成的社会福利影响的研究。于良春、于华阳(2004)测算了中国电信业进入规制所造成的社会总成本和总收益。从中可以计算出中国电信业垄断价格所造成的对消费者以及其他产业的福利转移,这与行业利润率有直接关系。

3.价格规制对自然垄断行业收入(行业利润率)的影响

价格规制包括:边际成本定价、拉姆齐定价、回报率规制定价机制。边际成本定价(Dupuit,1844; Hotelling,1938)在不存在给垄断厂商固定成本补贴的情况下,厂商是亏损的,不存在超额利润。拉姆齐定价(Ramsey,1927; Boiteux,1956,1971)旨在使厂商盈亏相抵时实现价格对边际成本的最优偏离。回报率规制定价是一种成本加成的定价机制,是各国实践应用比较多的一种传统的定价方案。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该方案可以使超额利润存在。Joskow&Schmalensee(1986)提出了改进的回报率规制模型,本质上属于激励性规制的范畴。激励性规制定价主要讨论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如何激励垄断厂商降低成本,实现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因为要给与垄断厂商必要的信息租金,即在社会福利与厂商信息租金之间进行权衡,所以该类机制允许厂商存在超额利润。Vogelsang&Finsinger(1979)提出V-F模型。Vogelsang&Finsinger(1985)提出F-V模型,但是该机制会带来通过浪费和谎报成本来获得超额利润的逆向选择行为。Baron&Myerson(1982)提出了激励相融条件下的最优定价方案,但是忽视了成本的时候观察和随机审计。Sappington&Sibley(1988)提出了增量补贴方案ISS方案。Laffont&Tirole(1986)提出了委托—代理机制下的激励性定价方案以及动态考虑。Sappington(1991)提出了重点研究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模型。Weyman-Jones(1994)提出了包括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一般性的激励性规制方案。Littlechild(1983)提出RPI-X方案。

4.投资规制对自然垄断行业收入(行业利润率)的影响

Averch&Johnson(1962)指出了回报率规制条件下厂商可以通过扩大投资来获得超额利润,Courville(1970),Spann(1974),Petersen(1975),Hayashi(1976),Filer&Hallas(1976),Miruki(1984)等的计量研究都证明存在着A-J效应。Gollop&Karlson(1980)认为电力公司不存在A-J效应。Giodano(1983),Navarro(1983),Nelson(1984),Rozek(1984)指出在20世纪60年代、70年代存在,80年代以后不存在A-J效应。Sharkey(1982)认为即便A-J效应存在,其影响也比较小。Beiley&Coleman(1971),Klevonck(1973)提出了规制时滞模型,认为由于存在规制时滞的问题,A-J效应不存在。Hodiri&Takayama(1981)将时间因子加入到A-J效应模型中,认为动态条件下依然存在该效应。

三、转型经济中垄断性产业垄断形成的经济学分析

中国转轨经济是指中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化的经济形态,一般而言这种经济体制的转换应该伴随着产权制度的改革。从中国转轨经济的发展现状来看,一般竞争性行业中国有资产的比重是伴随着改革的深入而下降的,但是一些带有自然垄断性行业虽然经历了多次改革,但是国有资产依然占有绝对优势,尤其在基础网络资产方面。这些产业从新中国建立之初就由国家投资建设并由国家定价,在政府规制下进行运营,其产生和发展没有经过市场竞争阶段,虽然经过一系列的引入竞争的改革,但是其垄断格局基本不变。政府以这些产业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以及关系到国计民生等理由设置产业进入壁垒,进行进入和价格规制。因此从中国垄断性行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中国的垄断性行业垄断格局的形成并不是竞争产生的,而更多的是行政垄断的结果。如果我们将这种垄断格局理解为一种制度安排,那么政府就是这种制度安排的供给者,而垄断性行业是这种制度安排的既得利益者和需求者。两者根据各自的效用函数来决定自己的选择行为,相互作用并达成制度供给和需求的均衡。对此我们构造了解释中国垄断性行业垄断格局形成的经济学模型。

假设:(1)行业内厂商数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进入该行业的厂商数量)越多,在位厂商的超额利润率越低。厂商为了避免潜在进入厂商的竞争,可能通过游说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进入规制来限制行业竞争;(2)行业内厂商数量与在位厂商的生产成本存在反方向变动关系,随着行业内厂商数量的增加,原有在位厂商只有降低成本才能应对竞争;(3)政企同盟假设,即行业内在位厂商的超额利润水平同行业主管部门的效用函数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在这三个假设中,(1)和(2)符合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但是假设(3)需要另有规制俘虏理论的支持以及在中国转轨政治激励体制约束条件下政企关系方面的进一步理论和实证研究来支撑。

假设行业主管部门的目标函数为:

其中,。这意味着:在假设不存在着市场失灵的条件下,一个集团的福利的增加必须以减少另一个集团的福利为代价,因此存在着行业主管部门目标函数的无差异曲线。由于行业内厂商数量(Number)和超额利润(Profit)呈反向变化关系,因此行业主管部门目标函数的无差异曲线是凸向原点的,无差异曲线形状如上图。

行业主管部门的目标函数可以具体写成:

M=M(N,P)(3)

公式(3)中,N表示行业内厂商数量,P表示行业内在位厂商的超额利润。

在这里,我们假设行业内在位厂商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是政企一体的性质,因此行业内厂商数量(Number)和超额利润(Profit)对于行业内在位厂商是反向关系,那么我们可以构造简单的产业生产函数:

P=f(p,n)(4)

公式(4)中,p表示行业内在位厂商提供服务的价格,n表示行业内厂商的数量,而假设行业内厂商的数量n是在位厂商成本的函数,即:

N=f(c)(5)

那么,在公式(5)的约束条件下推导行业主管部门目标函数的最大化,构造拉格朗日方程:

L=M(N,P)+λ(N-f(c))(6)

通过对公式(6)的求导,可以得出行业主管部门目标函数最大化时的均衡的在位厂商的利润水平,根据公式(4),可以得出均衡的行业价格p。

该模型揭示的原理在于,在位厂商为了获得更多的超额利润,不是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来应对潜在进入厂商的竞争,而是寻求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权力的保护(加强进入规制)来避免竞争。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处于自身效用函数的需要,也愿意提供给在位厂商以行政保护,两者共同筑起行业性行政垄断的进入壁垒制度来替代市场竞争制度。

四、X非效率与自然垄断性行业收入

传统对于垄断所造成的社会福利净损失以及收入转移的研究主要是基于垄断所造成的资源配置的非效率,但是这种研究有一个假设前提:垄断厂商的内部生产效率最大化。因为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的假设,厂商的生产成本是由特定的生产函数以及要素投入价格决定的,生产函数决定了技术效率,只要生产函数是给定的,那么厂商就“自然而然”地实现了该生产函数所决定的最大的技术效率。但是这样的假设显然忽略了厂商内部生产效率的问题,尤其是在自然垄断行业当中,外部市场配置效率损失同内部生产效率损失同时存在。莱宾斯坦(1966)提出了X非效率理论来解释企业内部的效率损失问题,弗朗茨(1988)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X非效率理论进行了解释、证明和应用。但是作为X非效率理论的提出者,莱宾斯坦只是在理论上解释了企业内部X非效率产生的原因,并没有提到企业内部X非效率的测量问题,只给出了由于垄断厂商X非效率所造成的社会净福利损失的理论计算模型。马场正雄将X非效率看成样本企业的实际产量与企业现有资本、劳动有效率的生产应该达到的产量之比,其比值越接近于1,表示生产越有效率(龙茂发、马明宗,1996)。毛林根(1996)使用企业管理费用和总成本的变化作为测量X非效率的指标。植草益(2000)使用技术非效率来解释X非效率。魏后凯(2003)使用企业的管理费用以及财务费用的增加来测量制造业企业中的X非效率,并以此来研究制造业中集中度同X非效率的关系。但是国内外学者对于X非效率的测量方法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同时他们没有测量X非效率对于垄断企业的收入效应。

X效率理论是以X非(低)效率概念为核心的经济理论体系,在这当中最重要的就是企业内部的非配置(低)效率,主要表现为实际产出与最大化产出之差,或者表现为实际成本与最小化成本之差。弗朗茨指出:“同任何理论一样,厂商理论也提出某些假设。一个假设是,厂商是内部有效率的。……这些假设使得经济理论可以忽视厂商的内部运行和厂商的内部效率,而集中注意市场效率。……存在着一种类型的(低)效率,过去,由于存在这些假设,所以它一直被经济理论所忽视。……莱宾斯坦把这种类型的效率称为X效率。”① X效率理论的重要价值在于它在生产理论方面超越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假设,对于企业当中普遍存在的低效率现实进行了理论上的解释。首先是生产要素同质性问题:新古典经济学家将生产中的资本与劳动要素等同,但莱宾斯坦认为人力投入与非人力投入之间存在着不对称关系。劳动要素是不能直接购买的,能直接购买的是劳动力的劳动时间,但是在生产过程中重要的不是劳动时间,而是达到或者超过一定技能水平的劳动努力。同时,劳动合同是不完备的,合同中只能规定劳动时间和劳动报酬,却不能规定劳动者的努力程度。劳动者所采取的努力水平,一方面取决于劳动者的个性(偏好),另一方面取决于企业所提供的激励。因此,努力水平不是一个由技术因素决定的常量,而是一个与个人决策有关的变量。其次是生产率的决定问题。莱宾斯坦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是不完备的,劳动合同的不完备意味着雇员对于提供多少一定技能的工作努力,具有相当大的自由决定权。由于雇员(代理人)与雇主(委托人)的利益和目标可能不一致,因此雇员所提供的努力水平有可能偏离雇主的产出最大化目标。企业内部雇员与雇员之间、雇员与规制者之间,以及规制者与规制者之间的努力博弈表明,非合作解不仅存在,而且可能是稳定的。因此,从理论上看,企业内部出现X非效率是完全可能的。最后是生产函数以及成本函数的确定性问题。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生产函数是给定技术条件下一组生产要素投入和技术上可能的最大产出之间的函数关系。在给定的技术条件下,企业总可以将既定的要素投入转化为技术上可能的最大产出,因此企业总是内部有效率的,生产函数是一个与决策因素无关的纯技术关系。莱宾斯坦等认为劳动投入是一个变量,而不是一个常量。由于决定产量的所有因素并不都由企业控制,而是一部分归企业控制,一部分归雇员控制,因此企业生产率的决定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博弈论型的问题。企业生产率的高低最终取决于企业内博弈双方的策略决策,生产函数不是一种单纯的技术关系。企业的成本函数也同生产函数的性质相同,不是单纯的技术关系。生产函数不能按照理论上的假设那样实现产出最大化,成本函数也不能按照理论上的假设实现成本最小化。

根据规制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由于自然垄断产业成本函数具有弱增性,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避免放开进入规制所带来的重复建设所导致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应该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产业实行进入规制,一般只允许一家厂商或极少数几家垄断经营,同时对自然垄断厂商进行价格规制。Berg和Tschirhart(1988)将自然垄断分为强、弱两种自然垄断,并提出了“自然垄断弹性规制”理论。虽然在理论上Berg和Tschirhart两位学者对自然垄断产业的进入规制与价格规制的原则归纳得非常完美,但是在现实当中,规制者同自然垄断厂商之间仍然存在着信息上的严重不对称,因为不管是按照边际成本定价还是平均成本定价原则都必须以规制者了解被规制厂商成本信息为前提,即便是规制者了解被规制厂商的真实的成本状况,但是这样的成本状况是否是被规制厂商所能实现的最低的成本水平依然是不可知的。在这种情况下,对被规制厂商的价格规制往往成为被规制厂商超额利润的保护伞。根据X非效率理论的基本结论,我们发现由于自然垄断厂商处于规制机构进入规制的保护下,所以自然垄断厂商规避了来自于市场进入的竞争,因此其厂商内部应该存在着比其他类型的企业更为严重的X非效率现象。雇佣人员过多、工作压力较小、生产效率低下、福利待遇优越等等都是这种X非效率的直观表现,而以前的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多将注意力集中在市场结构所带来的资源配置的低效率,而没有关注自然垄断厂商内部生产的低效率。因此,有必要将自然垄断厂商的低效率所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以及收入的转移效应划分为资源配置低效率和内部X非效率两方面来进行研究。

Lerner(1934)通过推导,得出垄断厂商的定价与边际成本的关系为:

上述公式都要求了解垄断厂商的真实的成本状况以及所在行业的需求弹性,然而实际上这些数据存在获得上的困难性。根据莱宾斯坦的X非效率理论,我们发现:即便是这些成本以及需求数据可以获得,但是由于垄断企业内部存在着X非效率,所以垄断企业的真实的成本状况并不表示垄断企业降低成本的潜在能力,实际上垄断企业的潜在的成本水平要比真实的成本水平低,所造成社会福利净损失要大,尤其是自然垄断厂商。

但是由于X数据的不可获得性,这种关系仅仅是理论上的推导。由于无法获得自然垄断企业真实的以及潜在的边际成本数据,因此准确度量X非效率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只能通过寻找参照系比较研究来估计中国某个自然垄断厂商的相对X非效率损失的程度。因为自然垄断产业的运营处于政府规制之下,其效率的标准不同于竞争性市场,而且其现实的定价水平是规制机构同被规制厂商博弈以及其他各种影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应该可以认为现实的定价水平包含着强信息,也应该包含着X非效率的损失程度。如果以美国某自然垄断产业某项产品的定价为参照系,该模型中表示使用购买力平价为基础的中美两项产品的定价之比。

使用该计量模型,通过不同国家相同产业的对比研究可以计算出在垄断定价中X非效率所占的份额。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我们认为对于中国转轨时期垄断性行业的收入与分配问题来说,收入问题是关键,正是因为垄断性行业凭借着国家赋予的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利润,才构成了垄断性行业收入与其它行业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制度性根源,而它的危害不仅如此,在垄断制度的保护下,垄断企业内部的低效率运营状况又在一定程度上变相提高了垄断性行业的收入。如果垄断性行业不能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利润,即在存在竞争的情况下,垄断厂商在市场上所面临的竞争压力同时会传递到企业内部,促使员工提高效率,同时也对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构成约束。如果一个企业内部没有合理的分配制度,那么劳动力要素流动成为必然,企业可能会面临优秀员工流失的问题,这必然促使其改变原有的分配制度,实行能反映出不同价值劳动力稀缺程度的分配制度。因此要解决垄断性行业的收入分配问题,关键的问题是要在垄断性行业中引入必要的竞争,同时结合必要的规制手段与政策,使原有的垄断厂商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保持高效率运营并获得合适的利润率水平。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需求的扩展,一些垄断性行业所谓的自然垄断性质边界已经发生了变化,但是个别垄断性行业的个别业务仍然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因此政府是否要继续以自然垄断为名对其进行进入和价格规制是一个有赖于实证研究的问题。于良春、于华阳(2004)通过综合比较政府对电信业中本地固定电话网规制的收益和成本来判断进入规制是否必要后认为,在固定电话业务中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是必要的,其中包括本地电话网络建设领域的竞争。但是这种竞争又有别于一般性竞争产业的完全进入放开,我们认为应该根据不同垄断性行业的具体的需求容量以及成本函数特征来实证和判定不同垄断性行业需要引入新厂商的数量,根据不同产业的最小规模经济产量数据以及已有的自然垄断理论来实现供给量略大于需求量的竞争,同时在考虑弥补不同行业平均成本兼顾行业未来发展的基础上适度放开价格规制的浮动范围。通过在垄断性行业中引入竞争,降低垄断性行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降低其真实的利润率水平;通过特许投标权竞争以及区域间比较竞争来提高其运营效率,从而从根本上清除垄断性行业高收入的制度性根源。但是对于垄断性行业放松规制,引入竞争,并不是要取消政府规制,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改善规制。对于像电力这样的产业,安全运营的要求十分重要;而对于电信产业,技术标准的统一、互连互通以及普遍服务的问题都需要政府从社会的角度来进行必要的规制。

注释:

①罗杰·弗朗茨:《X效率:理论,论据和应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年,第10-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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