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中怎么可能没有归纳逻辑?-论演绎归纳_推理论文

逻辑中怎么可能没有归纳逻辑?-论演绎归纳_推理论文

逻辑学中怎能没有归纳逻辑——评唯演绎主义的归纳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归纳论文,逻辑论文,怎能论文,学中论文,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几年来,李小五、王路同志先后发表了一系列文章或著作,就什么是逻辑、什么是正确的逻辑观,何谓现代逻辑、现代归纳逻辑等问题阐明了自己的观点。据此,他们认为归纳不是逻辑,只能是方法,特别强调唯演绎主义、唯形式化的逻辑观。本文认为唯演绎主义不仅是片面的,而且也是背离时代要求的。

由唯演绎主义必然地得出的首要结论就是归纳不是逻辑,只有演绎才是逻辑。

在哲学史、逻辑史和科学史上,经验论与唯理论之争、归纳主义和演绎主义之争已延续了几个世纪。虽然片面偏激之见难免,但人们还是逐步取得了共识。恩格斯的一段名言反映了大多数人的这种共识:“归纳和演绎正如分析和综合一样,是必然相互联系着的。不应当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到天上去,应当把每一个都用到该用的地方,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只有注意它们的相互联系,它们的相互补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48页)在归纳是不是逻辑的问题上,中外逻辑界一般认为,亚氏(亚里士多德)不仅研究了演绎推理,也研究了归纳推理;亚氏对归纳是不是逻辑,虽没有明确表态,但他对演绎也没有使用逻辑这个学科用语。根据亚氏学生的理解,它们都是“工具”。后来到了培根、穆勒,建立了归纳逻辑,而不限于归纳方法了。

但是,唯演绎主义的影响还是存在的,例如西方有的逻辑史中,对亚氏、培根、穆勒的归纳研究几乎不提(参见涅尔,威廉等,第2、5章),有的则将归纳贬称为“口号”(肖尔兹,第15、29页)。正是在这样的影响下,李、王等著者们才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又宣扬旧的观点,但是力图从西方逻辑经典中提出新的论据。

著者引用亚氏在《论辩篇》中的一段话:“推理是什么前面已经说过,归纳是从个别到一般的过程”(王路,第112页),将之作了引伸,解读为:“我认为,答案大概只有一个,这就是: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演绎和归纳是根本不同的东西”(同上,第118-119页)。从亚氏原著的上下文来看,亚氏在此所说的“推理”是指演绎,亚氏将之与归纳并列,因而认为演绎与归纳是不同的,这是事实。问题在于,亚氏并没有说这二者是根本不同的。

本文以为,即使著者对亚氏原意作了上述解释,将二者看作是根本不同的,而且事实也果真如此(下文将指出事实并非如此),亦不足以充分论证归纳不是逻辑。按照科学分类的原则,根据选定的某种性状基准,即使具有根本的差别,也可在一定条件下并列于更宽的一类分类中。亚氏也是分类学之父。他当时将动物划分为热血的和冷血的。热血的与冷血的可看作根本不同,但仍同为动物。

著者没有明确说清楚演绎与归纳究竟怎样根本不同。据析,有如下一些理解:

1.著者在指出亚氏将推理与归纳并列之后,接着指出,“亚里士多德认为,修辞学是与论辩术相对应的部分……修辞学使用的方法主要是简要推论法和举例法,而‘举例是一种归纳,简要推论是一种三段论’(著者注:即省略三段论)”(王路,第114页)。然后,著者又以此为论据举出旁证:“英国著名亚里士多德学者罗斯(D.Ross)也认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归纳法本质上不是推理过程,而是检验一些特例为心理基础的直觉过程’”(同上,第119页)。这表明,著者也认为归纳不过是“举例”,或是对“特例”的“检验”,而“不是推理过程”。换句话说,“举例”与“推理”之别亦即归纳与演绎的根本不同。

这显然是曲解。亚氏明确提出归纳是从个别到一般的过程。归纳是要从实例开始,但不是为举例而举例,而是要上升到一般的结论。这绝不仅仅是对“特例”的“检验”。在亚氏的归纳三段论中,不仅先要分别检验人、马、骡是不是长寿的,而且要推出无胆汁的动物是长寿的这个结论。亚氏还明确说过有“两种形式的论辩推理,即三段论推理和归纳推理。因为三段论和归纳都是利用旧知识推出新知识,三段论假定听众接受它的前提,而归纳表明普遍隐含在清楚已知的特殊事物之中”(Aristotle,71a 5-8)。奇怪的是著者引用了亚氏的这段话(王路,第124-125页),却又以罗斯的观点为旁证来否认归纳有推理,岂不是在逻辑上违反了一致性吗?!

2.著者确实想否定归纳有推理,其目的在于论证归纳与推理(演绎)根本不同,即归纳不是逻辑,只能是方法。在逻辑史上,否定归纳有推理的观点早就有过。所以穆勒(著者译为密尔)在捍卫归纳逻辑存在的合理性时,就特别强调过,归纳“完全有权叫推理”。他说:“逻辑含推理这门科学……推理这个词充满歧义,在其一种通用的意义上,它意谓进行三段论推理……可称之为从一般推论特殊的推理模式。在其另一种意义上,进行推理不过就是从任何断定,从任何已经接受的断定进行推论,就像几何证明有权叫推理一样,归纳也完全有权叫推理。”(Mill,p.2)

著者引用了上面这段话(王路,第129页),甚至作了让步,承认“归纳显然也是一种推理”(同上,第134页)。但他接着提出新的反驳:“穆勒忽略了一点……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推理根本就是与归纳不同的东西……人们不应忘记,亚里士多德关于推理有一个最重要的说明,即‘必然地得出’……这里所说的不是任何什么推理,而是必然的推理。穆勒抓住了推理,却丢掉了‘必然地得出’”(同上,第134页)。这就是说,即使归纳也有推理,但不是“必然地得出的”,故与演绎推理有根本的不同,归纳不是逻辑,只能是方法。

为什么?这是因为“逻辑的本质是‘必然地得出’,是演绎”(同上,第153页)。著者的这一论点是要害之所在。这也是著者的唯演绎主义观点的基核:以此作为前提,演绎地“必然地得出”归纳不是逻辑。不过,亚氏作为一位本质主义者并没说过逻辑(或“工具”)的本质就是“必然地得出”。所以这个前提或公设,不过是著者从亚氏的两段话(同上,第22页)中加以引伸出来的。据著者说这就是亚氏在历史上第一次给逻辑下的定义(同上,第23页)。事实是,亚氏当时没有使用“逻辑”这个术语,更没给逻辑(或“工具”)下过定义。这样的前提不过是著者对亚氏文本的解读,其真假有待验证和进一步的剖析。由此“必然地得出”之结论是不能成立的。

在逻辑论著中很少提逻辑的本质问题,古今中外在此前也未认同逻辑的本质就是“必然地得出”。尽管逻辑的定义多种多样,但一般均认为逻辑不仅研究推理,而且必须研究正确的推理,亦即推理的有效性。这才是逻辑之所以是逻辑的本质之所在,说得通俗些,逻辑是要使推理正确的一种“工具”。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必然地得出”的作用,但著者显然忽略了“必然地得出”的结论是什么,其赋值是什么,是否正确有效。我们在肯定“必然地得出”可以具有一定的保真性之同时,不能不正视三段论的64式中并非都是正确或有效的:实质蕴涵中会出现怪论,严格蕴涵中也会出现怪论,形式化系统中也可能出现悖论和“陷阱”(参见吴先曾),等等。这表明,“必然地得出”的未必一定正确、有效和保真。

反之,不是“必然地得出”的就一定不正确、无效和失真?显然事实不是如此。在这里,著者不仅将必然性和正确性、可靠性混为一谈,而且硬是不承认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知识。在西方,从柏拉图、亚氏、莱布尼兹、洛克到休谟等人,无不承认客观地存在着必然的和偶然的两种知识。在科学上,也无不承认有必然规律与统计规律。虽然关于上帝是否掷骰子之争已延续多年,但近些年来Aspect等人已经采用光学实验来检验量子力学的基础理论,日益验证了统计规律的客观性。(参见甘子钊,“序言”,第1页)

逻辑学如果要进入科学之列,不能不接受上述基本事实。逻辑是研究推理的,但逻辑并没有研究所有的推理。从上述基本事实出发,必然地得出逻辑首先必须研究两类最基本的推理,即必然性推理(演绎)和或然性推理(归纳)。

科学分类不是以个人的意愿好恶为转移的。逻辑作为一门学科,其基础的分支学科就是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这二者是不同的,即使看作是根本不同的,也不能否定它们应并列于逻辑中。这就是说,逻辑不仅研究“必然地得出”,还并列地研究“或然地得出”,二者都是客观的、必然地存在着的,可以是有效的。

长期以来,否认归纳是逻辑的论据,主要不在于否认归纳有推理,而在于认为归纳没有像演绎逻辑那样的推理形式和有效性。著者没有很直接地强调后两个论据,但实际上还是涉及到了。

著者在强调“必然地得出”时,还将它解释为:它所“刻画的是一种基本的推理结构,同时它也是推理所具有的一种性质,因此逻辑……是关于必然的推理的科学”(王路,第45页)。逻辑界一般将“推理结构”理解为逻辑形式或其结构,逻辑的有效性是由此来保证的。可见“必然地得出”并不是一种结构,而是结构的一种功能,是这种推理结构中前提与结论之间的一种关系,即由前提必然地推出结论的关系。当然,还存在另一种功能,即由前提或然地推出结论。著者将“必然地得出”看作“推理结构”,并据此武断地认为逻辑只是“关于必然的推理的科学”,显然是片面的、错误的。同时,著者在实际上也就以此否定归纳推理也可具有自己相应的“推理结构”,因而不是逻辑。说得确切些,著者认为归纳没有像演绎一样的“推理结构”,从而据此否认归纳是逻辑。实际上,著者陷入了自相矛盾之中:一方面,他强调归纳与演绎根本不同,另一方面,他又只按演绎逻辑的推理结构来要求归纳也要与之一模一样,这岂不奇怪吗?

事实是,归纳和演绎作为逻辑的两大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都有其相应的推理形式或结构;同时,又因归纳与演绎不同,因此它们的推理形式或结构必然有区别。

就前一点来看,要看到科学方法与逻辑的联系与区别。演绎与归纳都是科学方法的组成部分。正如列宁和金岳霖都曾指出过的,当人们千百次地反复运用这些方法,就有可能经过科学抽象从中概括凝结出某些具有共性的一般程序、形式和规律。列宁就是这样解释三段论中格的形成的。由方法可以有条件地过渡到逻辑的转化是知识的进化过程。在演绎逻辑方面,亚氏主要是提出了三段论的形式和规律,亚氏之后,斯多葛学派才补上亚氏逻辑中欠缺的命题逻辑,对其推理模式、形式及其表达式的摸索、完善,从克吕西波(Chrysipps,约前279-206)到布尔、弗雷格、罗素是经历了几个世纪的。一句话,推理形式的发现、完善和描述是一个过程。归纳逻辑也一样,从亚氏的归纳三段论到培根的三表法、穆勒五法一直到现代归纳逻辑提出的确证度、归纳逻辑概率表达式等,也同样经历了一个过程。

问题在于,唯演绎主义者否定归纳有推理形式往往是强调三表法和穆勒五法不过是方法的程序,而不是推理形式。著者当然也持这种观点。如前所述,科学方法可以有条件地过渡为逻辑,在这个过渡期间,方法与逻辑之间的界限不一定十分清楚。三表法和穆勒五法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逻辑界对于何时形成归纳逻辑是有分歧的,但这不是主要的,问题的关键是到底有没有归纳逻辑。如果以有无推理形式为标准,那么,我们不妨作如下的比较。著者曾引用克吕西波当时给出的命题逻辑的5个推理模式,如:如果第一,那么第二;第一,所以第二(王路,第88页)。现将其与穆勒五法中的差异法比较一下,如:有事例1,其先行事项为ABC,现象为a;又有事例2,其先行事项为BC,现象缺;所以A是a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原因。读者不难看出,这两者何其相似。可是著者等唯演绎主义者只肯定前者是推理形式(尽管未用符号表示),而后者则不是,只能是方法。

其所以会如此,是因为著者们只承认演绎逻辑标准,特别是在无条件地夸大形式化系统作用的同时,将之作为逻辑系统和逻辑的标准。著者提出了逻辑系统的4条标准,即语言标准、语义标准、弱逻辑标准、强逻辑标准,据此给出逻辑的定义。(李小五,1996年,第56-58页)遗憾的是,按照这些标准,不用说归纳逻辑、现代归纳逻辑必然要被排除于逻辑之外,即使是演绎的一些形式化系统也未必能满足这些标准。奇怪的是这时著者又忘了归纳与演绎的区别,更不用说是根本的区别,硬要把归纳逻辑强行纳入形式化逻辑的框架和标准内。难怪著者对现代归纳逻辑的一些主要系统进行比较后,不能不感到失望:“归纳推理从现有的认识看来绝不是纯逻辑的东西”(李小五,1992年,第241页)。这里所说的纯逻辑是指演绎的、形式化的逻辑。

事实上,归纳与演绎一样,不仅有推理,而且有推理形式,这是二者有共性、有联系的一面,但二者的推理形式又是有个性的、有区别的。以生物分类学为例,作为生物学分支的动物学和植物学都要用到物种这个概念,但动物学家所说的种与植物学家所说的种是有区别的。这有助于我们的理解。

归纳之所以是逻辑,很重要的一个根据在于它与演绎是密切相互联系和互补的。著者将归纳与演绎看作根本不同,就是否定二者的联系和互补。

著者提到穆勒的一个重要观点,即认为三段论的大前提是不能用三段论本身来证明,而是由归纳来证明的,这是正确的。穆勒认为大前提“一般不过是在种类上确定而在数量上不确定的特殊的集合”(Mill,p.3),如“凡人皆有死”不过是众多个人之死的集合。这是事实。著者反驳道:“一个三段论的大前提也可以是另一个三段论的结论……因此,三段论的前提不仅可以由归纳得到,也可以由三段论得到”(王路,第125页)。这个反驳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由此顺序前推,那初始的大前提归根到底仍是由归纳给出的。

穆勒的这一观点有力地论证了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是相互联系为一个整体的,先有归纳推理,接着相联的是演绎推理。这也是正确的。穆勒同时研究了三段论的全过程,他还认为这并不是由一般到特殊,而仍是由特殊到特殊的过程。他解释道,由凡人皆死,张三是人,则张三会死,其实不过是将张三与以前死的一些人加以类比而推出的,演绎实为经验范围内的类比推理。将演绎归结为归纳,走向唯归纳主义,这显然是错误的,现已没有什么市场。

唯演绎主义确实还有点市场,他们不愿正视穆勒的上述正确观点。唯演绎主义者只认可亚氏三段论的公理系统,却不肯正视当时的历史背景:先是有大量源于经验的几何知识,然后才有欧几里得的《几何原本》中的公理系统。亚氏正是在这些影响下提出他的以理性和演绎为主的逻辑理论的。从发生的和过程的观点看,的确是先归纳后演绎的,犹如生发与梳发的关系:先生发,后梳发,形式化方法才可能梳出一些漂亮的发型。唯演绎主义否认归纳,就使演绎成为空中楼阁、沙漠上建楼房,实则危及演绎本身存在的合理性。所以,唯演绎主义者是搬起归纳砸自己的脚,必然走向否定自己的结局。否定归纳,也就否定了演绎。

归纳与演绎的相互联系互补已经成为当代科学和哲学的共识:在数学观上拉卡托斯提出的“拟经验”的观点,在物理学中长期以来对唯象方法的运用,在哲学中奎因对康德所提出的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的否定性评析等均是。正因为归纳与演绎的这种内在联系,不少逻辑学家并不把二者看作是根本不同的,如卡尔纳普等人在给出自己的归纳逻辑系统之前往往仔细分析其异同。(Carnap)只有唯演绎主义者才采取极端的态度。这种内在联系,也颇似生物中的共生现象,使之在具体的认知过程中,二者不可分离。正因为如此,归纳和演绎才成为逻辑中的两个基本的组成部分。这正符合奎因的整体知识观。

著者根据自己提出的标准,对现代归纳逻辑和概率逻辑的一些代表性的系统给出了评价,可以说几乎没有一个是完全符合所给出的标准的。同时,著者还举出一些情况,如有些西方学者不再从事归纳逻辑的研究、西方的某些逻辑杂志已经很少发表归纳逻辑的文章,等等,得出的结论是:“导致了现代归纳逻辑的衰落”(李小五,1992年,第241页);不仅如此,“归纳逻辑作为总体上研究归纳推理(哪怕是只研究一类归纳推理)的逻辑已步入衰亡”(李小五,1996年,第60页)。这种悲观论是假,取消论为真。

本文并不否认有些情况是如此,但导致这些情况的真实缘由却恰恰是归纳演绎化。突出的代表是卡尔纳普。西方不少逻辑学者都试图完全用演绎系统作为工具来解决归纳问题,当然以失败而告终。但这是归纳领域中唯演绎主义的衰落和衰亡,而不是归纳逻辑的衰亡!

抱着唯演绎主义的片面的、极端的观点,不能正确对待归纳逻辑问题。在归纳演绎化碰壁之后,L.J.Cohen和A.W.Burks的研究走了一条另外的途径,即力图结合科学实践来探索归纳逻辑的研究。这个方向是对的,而且也取得了一些成果。

对于这些进展,著者往往认为这已不属于纯逻辑的范围,殊不知这正是归纳逻辑研究对象的内在特点。归纳逻辑本身就是逻辑、数学(主要是概率论)、哲学和科学哲学的综合体。这种综合与当前科学发展的方向是完全一致的。可是,这与唯演绎主义的逻辑观却是格格不入的,所以著者才建议将之称为“归纳哲学”(同上,1992年,第242页)、“哲学逻辑”和“应用逻辑”(同上,第ii页),认为“最好不要把这样的理论称为归纳逻辑了”(同上,1996年,第60页)。看来是真为难了。

唯演绎主义者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亚氏是倡导理性主义的;文艺复兴后,科学技术要求培根归纳逻辑的兴起;接着在数学基础等的推动下,演绎主义盛极一时;20世纪下半期以来,信息化时代的兴起要求经验与理性的结合,由分析走向综合,归纳的研究日益显得重要,这在人工智能、知识工程、虚拟技术、网络化和数据挖掘等的需求中突出表现出来,其特点是以现实世界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而不是只以公理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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