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伦理学论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学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法律与道德在思想家们的思想观念和理论构造中经过无数次的“分离”与“反分离”的困惑之后,其内在的融合趋势在现代社会中已成为一种必然。基于这种必然,研究法的伦理蕴含和法的运作过程中的各种伦理关系和道德问题,揭示其本质和规律性,从而为法律的创制和实施过程提供价值评价的依据和标准,并对社会发展所引发的人们法律关系和道德水准的总体变化趋势进行战略分析和预测,就显得十分迫切。法律伦理学由此应运而生。
一、法律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和研究对象
法律伦理学是以法律关系和道德关系的相互交叉、关联、作用为基础,研究法现象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一般规律的学问。
这种对法律伦理学的简单表述是建立在对下列理论和事实的判断基础之上的。
首先,法律伦理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当代科学发展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各学科之间的交叉,而交叉学科的建立首先必须明确两个基本点:一是交叉点;二是侧重点。法律伦理学是法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其交叉点是法与道德的同构与关联。道德与法是社会规范文化的主干,也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二者虽然在服务于社会发展过程中各自扮演着特殊角色,但常常合而为一和联手联姻。一方面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形成晚于道德而又源于道德,如中国封建法律中的“不敬”、“不孝”、“不睦”、“不义”等,即由封建道德规范演变而成。又如诚实信用本是一条道德规范,当资产阶级感到它对调整契约关系有利时,就将其规定到了法典如1990年《德国民法典》等中去,成为现代资产阶级民法的一条重要原则;另一方面,某些道德规范本身就渗透着法律的规定,或是由法律演化而成,如“男尊女卑”、“嫡庶相别”、“尊尊亲亲”等,至清末,由于中国民主运动的高涨而不得不退出了封建法律舞台,仍变为中国传统之道德。法律与道德的共同社会本质、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同构、法律关系与道德关系的共同层次、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彼此促进等等,都为法学与伦理学的交叉提供了客观前提。
法律伦理学的侧重点是伦理学。法学与伦理学交叉可以产生法律伦理学和伦理法学两门学科。伦理法学的侧重点是法学,它是研究伦理现象中的法律问题,如伦理关系中的法定因素、伦理道德规范的法制意义,道德实施中的法律手段,道德立法的主体等。法律伦理学虽然不可避免地会要涉及这些问题,但其主要侧重点是法律现象中的伦理道德问题,诸如立法的道德依据、法的伦理蕴含、司法的道德要求、守法的道德基础等。这说明法律伦理学是伦理学而非法学的分支学科。这样规定法律伦理学的性质便于确定其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有利于学科建设。
其次,法律伦理学是一门新兴的基础理论学科。法律伦理学之所以是一门新学科,主要在于其研究对象的新界定。法律是自有阶级社会以来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它由法律活动现象、法律关系现象、法律意识现象(包括法律理论、法律规范、法律心理等)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相互作用,互为条件,共同构成了社会的法律文化。而在这法律现象的方方面面都可找到伦理道德的“影子”。把法律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法律现象中的伦理道德问题,意味着在以下四方面拓宽了研究领域,使法律伦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新兴理论学科成为可能。第一、法律伦理学研究的道德是整个法律现象中所蕴含的道德,不应仅仅局限于法律职业道德范围之内,而应当把法律现象放到更加广阔的文化背景之下,接受伦理道德精神的审视、评价与批判。法律职业道德是司法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司法伦理学是法律伦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伦理学的研究视野比司法伦理学要宽广得多。第二、法律伦理学涉及到的法律不仅仅指某一实体法,也不是仅指司法或律师,而是指与道德密不可分的整个法律现象,既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和守法几个领域,同时也涉及宪法、民法、刑法、诉论法等具体内容。第三、法律伦理学在研究法律和道德时始终着力于二者的内在联系。道德是法的精神支柱,法是道德的权力支柱;法是社会基本道德准则的强制化、条文化和制度化,道德则使法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这样就可以避免法律伦理学是法学与伦理学的拚凑之嫌。第四、法律伦理学在研究法律现象中的道德问题时,不仅仅囿于单一的知识性阐发,而是要广泛吸收文化学、社会学、心理学、认识论等多种学科在分析法律现象时的成果,使法律伦理学理论丰富而具高层次性。由此确定法律伦理学研究不是应用研究,即把伦理学原理运用到法学研究中,而是基于法律现象与道德现象的交叉具有独立研究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学科。
二、法律伦理学的立论依据和研究价值
建构法律伦理学的首要前提在于,法与道德都是社会的规范文化,二者之间的交叉和同构关系不可能由法学或伦理学独立地进行研究,只有法律伦理学才能真正揭示二者之间的关系。
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中外法学和伦理学发展史上一个经久不衰的讨论课题。西方资产阶级法哲学中既有持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又有主张二者之融合说,还有企图折衷这种二元对立的综合说倾向,它们既各有其局部真理性,又均有其理论本身所固有的谬误之处,在实践上也始终消除不了资产阶级“法治国”的一个根本弊端——伴随着资本主义法制和物质文明高度发展的,却是精神文明的畸型发展,犯罪的频繁和道德的沦落。中国古代的儒法之争以及礼治德治与法治之争也是谁也说服不了谁,并均各见其优劣短长,但终因儒家学说更被统治者所尊奉,以至形成以法律的礼化、德主刑辅为特征的伦理法传统。这虽然也造就了中国灿烂的封建文化和作为“礼仪之邦”的民族个性,但由于它乃是基于“法可进取,德可守成”这一保守的文化心态,因而给中国法律文化及社会发展均带来了严重的弊病和后遗症。人类法律文化和科学体系发展到今日,迫切需要建立一门专门的学科来系统反思历史的经验教训,使治国方略和法制建设走入正确轨道,法律伦理学的出现正是适应了这一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内在统一和同步运作的必然性,是法律伦理学建构的现实依据。
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历史地使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成为一股不可抗拒的潮流。一方面,法律作为现代社会的守护神,其权威性地位日趋加强,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压力和人的心理惯性使人的行为向“自然合法”转化,法律的人道化成为共同趋势;另一方面,道德的法律化正在或已经得到加强,一些社会交往中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和特定义务被赋予了法律的强制性,并通过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本质上属于德治文化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又在急需调整以法制建设为中心以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治国方略的同时,又导致了法制建设中道德缺损现象的发生,因此,道德与法的统一也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道德经济;既要求社会主义法制,又要求社会主义德制。一方面是法中有德,例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的原则,就贯彻了平等的道德观,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体现了公平的道德观;另一方面是德中有法,如道德规范和道德诫律的形成,就是道德法制化,维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集体主义观念,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我们借鉴作为“法治国”的当代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法制建设经验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千万不可舍弃我国优秀的伦理传统;当我们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时,又不可以强固传统道德作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唯一精神前提,否则会重演法律虚无主义和道德终极主义的历史悲剧。如何找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的最佳结合点,恰恰就是法律伦理学面临的现实的紧迫性任务。
建构法律伦理学的客观依据同时昭示出法律伦理学的研究价值。
深化和拓展伦理学理论研究是法律伦理学研究的理论价值。一门新学科研究的理论价值表现在三个层面上:一是拓宽所属学科的研究面;二是深化本学科具体问题的研究;三是对其它相关学科的影响。法律伦理学研究的理论价值首先表现为拓宽了伦理学的研究领域。当代伦理学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其研究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是道德的本质特性和伦理学的实践要求所必需。第二、法律伦理学研究深化了伦理学具体理论问题研究。如道德与法的关系我们仅在道德本质问题上略有提及,远非伦理学单方面可解决得了的问题。第三、法律伦理学研究同时可以丰富法学理论研究。法律伦理学虽然只研究法律现象中的伦理道德问题,但对法律现象的把握是以法学的把握为前提的,而对法的伦理诠释必将影响法学对自身研究对象的全新理解和深层次的把握。从而丰富法学理论。
充分发挥伦理道德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是法律伦理学研究的实践价值。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要补充。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体现了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如“五爱”、“尊纪守法”等;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通过调节各种利益矛盾,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良好的道德环境。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支柱。道德规范是借助社会舆论实施的。除一些纯属技术、程序性质的行为外。人们的行为一般均受其评判和调整。同时法律不能惩罚思想方面的“罪过”,但道德可“灵魂深处闹革命”;法律制裁有时效和责任年龄等限制,而道德法庭的审判是任何人也逃避不了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重要保障。一个连起码的道德观念都没有的人决不可能有法制观念;一个走上犯罪道路的人,一定是从践踏道德开始的。道德建设可以预防和减少犯罪,同时道德也是改造罪犯的精神“良药”。道德有法制建设中的这些作用,只有通过法律伦理学研究才得以科学实证。
法律伦理学研究对正确评价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具有深刻的认识价值。
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离不开自身的法律文化背景这是肯定无疑的。问题在于传统法律文化于当代法制建设是有益还是有害。有人主张必须将传统道德化的法律文化从当代法制建设中彻底清除出去;有人则主张中国的法制建设必须走法律道德化之路。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现代道德与现代法律,在当代中国表现得如此难解难分。法律伦理学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对中国法律道德化之文化传统持批判继承态度。一方面中国统治阶级通过“纳礼入律”“春秋决狱”和“引经注律”,放纵了道德对法律的侵凌,至使道德至上,而法律却委屈为道德的附庸,导致了法制观念的淡漠,国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也只能寄希望于统治者的道德人格,法律失去了公众利益的内容,变成了少数当权者的权力,这是我们的劣势。但中国法制的道德传统是沿着法律——道德——人格——心理的模式演进和转换的,使外在的强制之礼在温柔似水的教化之中不动声色地内化为国民的自觉的心理要求,使法律的约束变为人格的感召力,这不能说不是我们的优势。
三、法律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
一门新兴学科的问题研究还刚刚起步就构想其理论体系难免会招致世人的责难。但正如一座高楼大厦。没有奠基而不能非议其模型设计一样,理论体系的构想先于问题研究不是没有必要的。法律伦理学忠实于研究主题而展开其研究内容。
法律伦理学研究人们在法律活动中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善恶取向及其应该不应该的行为规定。
1、立法伦理。
法律运作的内部机制转换过程始终渗透着道德的因素。立法是法律运行的开始,也是作用于社会的初始环节,必须有道德的审度。
利益是法律和道德的共同基础。利益分化与冲突导致法的产生,利益决定法的发展,利益是法的实现动力与归宿,同时,法可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一致,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道德以解决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为核心。利益是法律与道德实现逻辑联系的中介,也是法律与道德实现最佳联系的杠杆。
自由、人道、秩序是立法伦理的三大范畴。
立法机关的设立必须有“道德评议委员会”参加。
立法机关中的立法人员的道德素质是立法的重要因素。
2、执法伦理。
法律和道德是社会控制的基本手段。法律的执行是一个强制过程,是由国家强制力和专门机构来保证实施。而道德是通过社会舆论倡导以及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和实施。法的实施离不开道义上的支持。
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内容。执法要有道德限度。法律惩罚并不能逻辑地导致人改恶从善。道德上的知耻才是重新做人的开始。
执法中的情与法的冲突需要道德来调节。
公正是执法伦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范畴。
执法犯法不但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还应受道德制裁。
3、司法伦理。
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切违法行为同时也都是不道德的行为,有些不道德行为在特定情形下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和违法行为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在许多情况下二者只是量多与量少、情节轻与重的问题。
对人的行为的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是密不可分的。法律评价是根据法律规范对社会成员包括自己的行为进行违法与合法、罪与非罪的判断活动。道德评价是依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标准对他人或自己的行为的善恶判断。司法机关是法律裁判的主体,要充分利用道德评价手段使法律评价更具影响力。
惩治罪恶,扶持正义是司法伦理的基本原则。
司法人员必须有崇高的职业道德。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包含了诚实求真的道德价值。
道德教育是改造罪犯的有效手段。罪犯的道德心理分析是研究犯罪心理的重要方法。
4、守法伦理。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遵守社会公德是遵纪守法的基础,又是遵纪守法的表现。
责任是守法伦理的核心内容。一个没有责任感的人不可能成为守法者。法制社会的一个主要标志是人们能各尽其责,在各自的岗位上尽职尽责。
荣誉感和正义感是守法的社会道德心理前提。厚颜无耻、明哲保身、麻木冷酷是社会的道德病态,也是法制之大忌。
知识即美德。学习法律知识是守法的前提和保证,也是提高人的素质的有效途径。无知、野蛮、粗俗是缺德的表现。法盲首先是德盲。
上述对法律伦理学体系的简单勾画,却真实地展示了丰富的研究内容,这在客观上要求有法律伦理学的特殊研究方法来将这些潜在问题变成现实的理论。
作为实践伦理之一的法律伦理学,应该从“实践——精神”的视角上把握法的运作过程与伦理道德的关联,以及法律伦理的内涵、作用、规则等。法律伦理学首先应该从哲学的高度审视社会法律现象中的伦理道德蕴含,从宏观上把握广义的法包含了伦理道德(如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和广义的伦理包含了法(如孟宪堂的《广义伦理学》)。
法律和道德作为社会规范文化的主体是社会人文精神的具体集中表现,但又受到其他人文因素的影响。要直接把握好法律和道德及其融合点囿于自身是不够的,必须广泛吸收人文社会科学的各种成果和研究方法,如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文化学、民俗学、教育学等都将为法律伦理学研究提供方法启示。
法律活动是一种规范性极强的务实活动,伦理道德不应是凌驾于之上或游离于之外的抽象东西,必须包含于法律活动之中。法律活动不但要遵循一定的人文规则,还有其特定的技术和程序,这就迫切需要引进自然科学方法,如法医学、数学、统计学等学科的方法。
法律伦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就需要有自身特定的方法来研究,如内省法、价值分析法等。
总之,法律伦理学不应拘泥于某几种具体研究方法,而是需要有一个开放的方法群,具体包括哲学方法、自然科学方法、人文科学方法、伦理学自身的方法四个层次。这些方法层中的各种方法以及各层之间的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交叉使用。这样就可以避免法律伦理学研究中的片面和单一,使法律伦理学的丰富内容得以充分展开。
法律伦理学的培植和建树是一个大的理论研究工程,需要法学工作者和伦理学工作者协同努力。笔者在此无意作开启性宣示,但决意为这一工程添砖加瓦。当然,探求法律伦理与历史的内在逻辑,给伦理学以创造性的文化成果,揭示法律伦理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本“论纲”最终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