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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市场的经验证明,股票回购可以抑制过度投机行为,熨平股市的大起大落。2007年10月到2008年4月,我国A股市场下跌近50%,政府稳定股市的政策“组合拳”频频出台:中国证监会4月20日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限制“大小非(股改后限售股票)”解禁;4月23日国务院又通过《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两项针对证券公司的规范制度;4月24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3‰调整为1‰。然而,沪深两市还在振荡不已,进入欲涨还休的胶着状态。构建我国的股票回购机制,不仅可以突破当前股市的胶着状态,而且建立起中国股票市场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股票回购促进股市稳定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购回本公司一定数额发行在外股票的财务管理行为。股票回购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稳定股市的长效机制。
1.股市低迷时,提振股市信心,调节股市供求。在股市持续低迷时,上市公司进行股票回购,可以抑制本公司股价的进一步下跌,多家上市公司同时公告股票回购,可以提振市场信心,带动股市走出低迷。回购股票,减少了股市的供给,增加了股市的需求,有利于股市回升。
2.股市高涨时,防止投机,调节供求。在股市持续高涨时,市场过度投机导致股价过高,上市公司售出原先回购的库存股票,促使公司股价向其内在价值回归,可以防止投机泡沫破裂后导致股价暴跌。上市公司将原先回购股票所形成的库存股票售出,增加了股市的供给,减少了对股市的需求,有利于减少股市泡沫,使得股市回归正常。
3.有利于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协调发展。上市公司是本公司信息的最知情者,其回购价格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比较接近于公司的实际价值(反收购兼并的情形除外),使虚拟资本价格的变动更接近于实物生产过程,有利于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协调发展,抑制股市的过度波动。
4.上市公司从中赢利。当股市暴跌时,上市公司以低价回购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通常大大低于发行价格,企业获得发行价格高于回购价格的赢利。
二、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稳定股市的国际经验
1.股票回购的起源与发展
当前,股票回购已经成为西方国家股份公司在不同发展阶段和外部环境下所采取的一种常见的发展战略和资产重组方式。
和其他新生事物一样,股票回购的早期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也经历了一个从不被认同到基本认同,从起步到快速发展的过程。
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在传统的西方公司理论中,公司资本一经注册立即得以确认并表现为一定数量的资产。公司资本的变动无论对股东或是对债权人的利益均有重大的影响。对股东而言,公司资本的降低意味着减少了其持有股份的价值和股本回收的可能性;对债权人而言,公司资本是债权设置和债权得以履行的基础,公司资本的减少可能直接使之受损。因此,20世纪50年代以前的公司理论一直强调资本保持(capital maintenance),即公司应保持原有资本,除特定场合且经一定程序之外不得随意减少资本。当时,尽管有部分股份公司以各种形式进行股票回购或变相回购,但不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对股票回购实施了严格限制。
在20世纪50至70年代,随着理论和实践的深入,股票回购的优缺点逐渐得到了广泛认同。覆盖在股票回购这一操作工具上的资本减少的“面纱”被逐渐揭去:首先,公司取得自身股份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如果公司以盈余取得自身股份或将相当于收买或赎回的资金留存于特定的账户,并不注销所得股份,则公司的股份资金将不会减少,且不会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再者,即使公司股份资本减少,亦不是或不完全是公司取得自身股份的目的,而是其结果。对于回购之股票的“身份”界定,为了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大多数国家均折中采用“休止法”,即公司对所持有的自身股份,将不能行使表决权、股息分配请求权、剩余资产分配请求权以及新股认购权等有关股东权利。相应的,在实践中该部分股票在财务报表中作为“库存股票”处理。西方有关会计准则认为,库存股票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股票已发行;第二,被发行公司重新购回;第三,没有被重新销售或依法减资。库存股票不会影响报告期内的净利润,只是在股东权益下的分科目调整,从而影响每股净资产。库存股票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再转为普通股,因此,库存股票是公司灵活调节公司股本规模的工具之一。基于上述有关股票回购理论研究的深入与突破,各国对股票回购的态度开始发生了转变,纷纷立法予以规范和保护,而不是一味封堵这条股份公司进行资本经营的途径。随着法律禁锢的打开,股票回购活动就逐步发展、盛行起来了。
美国是最早出现股票回购的国家,也是股票回购最为活跃的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上市公司进行股票回购的事件发生频率比较低。进入80年代以后,特别是1984年以来,股票回购事件的发生越来越频繁,几乎每天都有公司股票回购事件发生,回购的单项金额和总规模都大大增加。例如:1989年和1994年,埃克森石油公司分别动用150亿美元、170亿美元回购本公司股票。1987年10月纽约股票市场发生股灾时,两周内就有650家公司发布了股票回购计划,回购金额达到了541亿美元的空前水平。90年代后,为了有效规避现金红利税收,股票回购继续受到公司青睐,1994年,美国公司股票回购总金额达到690亿美元。在美国的示范效应下,英国、加拿大、我国香港纷纷效仿,股票回购活动得到了有序的发展,新西兰、日本、马来西亚等新兴国家在90年代中期也相继允许股份公司进行股票回购。在日本,股票回购活动的真正兴起远比美国晚,但发展势头迅猛;1995年在日本进行股票回购的公司几乎还没有,但在1997年,仅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进行股票回购的公司,回购的股数总额已占当年已发行股数的2.46%;到1998年9月,已有121家上市公司实施了或正在实施股票回购活动。香港的股票回购活动也是从政府的禁令中解放出来后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现在香港的股票回购活动非常活跃。
股票回购如今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相当普遍,它是股份公司防止敌意收购、优化资本结构、最大化股东价值、稳定股市的途径之一。
2.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稳定股市的国际经验
在国际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稳定股市的经验比比皆是,现举几个突出事例:
(1)1987年美国股市“黑色星期一”后股票回购迅速稳定股市。1987年10月19日,星期一,在纽约股票交易所挂牌的1600种股票中,只有52种股票上升,其余全部下跌。几乎所有大公司的股票均狂跌30%左右,如通用电气公司下跌33.1%,电报电话公司下跌29.5%,可口可乐公司下跌36.5%,西屋公司下跌45.8%,运通公司下跌38.8%,波音公司下跌29.9%。当天收盘时,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下降了508.32点,由2246.72点狂跌到1738.470点,跌幅达22.6%,创下了一天下跌的最高纪录。这天被称为美国股市的“黑色星期一”。
除美国政府的救市措施外,上市公司回购对迅速稳定美国股市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黑色星期一”的那一周内,约有650家公司公开宣布要在公开市场上回购本公司的股票。而在此之前,自1987年1月1日至10月16日,总共只有350家公司宣布回购措施。其中大部分公司在“黑色星期一”那天继续维持回购行为。上市公司的这种大规模回购行为对股市产生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一些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在救市中发挥了积极作用,10月20日,星期二,纽约股票市场刚开市不久,G.A.F买回700万美元,约占该公司21%的股票。到中午,又有4家小公司相继回购他们流通在外的股票;12时10分,华尔街一家著名的经济公司梅里·林厅公司宣布回购500万美元的股票。接着美国几家大公司也相继效仿,福特、霍尼威尔公司等也采取了同样的行动。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给衰弱的华尔街股市注射了一支强心针,说明这些公司的实际信用远远超过股票市场所反映出的股票牌价。上市公司的大规模回购行动对股市产生了相当积极的作用。当天中午12点30分到下午13点,道·琼斯指数从1717点回升到1825点,到下午3点半,已上升到1915点。这一天共上升了176点。
2008年1月美国次贷危机再次影响股票市场后,2月27日IBM公司董事会批准150亿美元股票回购计划,受有关消息刺激,IBM股价上升3.9%,达四个月以来最高位。
(2)澳洲国民银行股票回购提升股市。面对股市下降趋势,1996年11月30日,澳洲国民银行宣布自即日起12个月内,购回价值11亿澳币市值的普通股票,约为注册资本的5%。当天,国民银行股价升幅达3%,至当时的历史最高价15.3澳元。此项宣布对当天的股市也有相当的推动作用,促进了股市稳中微升;否则,当日股市将是下降趋势。
(3)香港金融危机时港股回购活动稳定股市。1997年10月,香港股市的骤跌引发了股票回购的风潮,尤其是10月的最后一周,上市公司回购活动达到了历史高峰。1997年1月股票回购情况为,平均每日4宗回购交易,平均每日股票回购金额9554万元,平均每日每宗交易金额952971万元。1997年10月股票回购剧增为:平均每日18宗回购交易,平均每日股票回购金额100134万元,平均每日每宗交易金额8669366万元。股票回购的增加对市场起到了很大的支撑作用,随后的几个月内香港恒生指数一直保持在10000点左右。
当美国次贷危机波及港股后,2008年3~4月,香港股票市场的上市公司不约而同地扎堆回购,有力地提振了股民的信心,推动了港股的恒生指数回升。如,3月25日,乐声电子2008年连续回购股份的纪录为30次,TCL通讯为11次。截至4月14日,联想集团此前在19个交易日里,先后共斥资大约3.93亿港元回购了8200万股股票。
三、我国证券市场股票回购的案例分析
在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股票回购早已是上市公司的一种非常成熟的资本运作方式,而我国由于股票市场起步较晚,股票回购仍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只有“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才允许进行股票回购,加上我国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股票回购的动机与西方国家存在明显的差异。我们不妨来看看我国股票市场仅有的几起回购案例。
较有分析意义的是1999年4月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天化)宣布回购2亿股国有法人股引起了证券界及广大投资者的极大关注。据云天化解释,该公司回购国有法人股旨在“迅速而有效地降低国有法人股的比重,改善股本结构”,从而为云天化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同时也可以为股东提供更为丰厚的投资回报。云天化是以规范股权结构为由决定回购国有法人股的,但此举实质上旨在通过回购降低国有大股东的投资比例,但控股地位未受影响,同时可能通过贷款提高负债水平,适当运用财务杠杆以提高每股收益,从而提升其股票的投资价值,改善二级市场形象。从云天化的回购看,回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56818万股减少到36818万股,每股收益从0.462元提高到0.72元,净资产收益率从23.3%提高到28.2%。而云天化集团作为国有大股东则成功变现4亿多元,从而有足够的资金实力积极培育优质资产,为将来参与云天化配股积蓄力量。
1999年5月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氯碱化工)提出回购部分B股,并由此引发了B股回购的大讨论。我国B股回购的动因主要有:(1)由于股市低迷,加上东南亚金融危机的袭击,使我国B股市场处于极度低迷状态。B股股价相对于A股股价严重偏低。B股市场的低迷导致了我国B股市场的许多问题,如同时有发行A、B股公司的再融资“烦恼”等。(2)股价严重低估必然损害公司形象,出于提升公司形象的考虑,公司有必要通过回购部分被低估的B股,使其股价回升。(3)改善公司财务指标。通过回购部分低价B股,提高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值(回购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值才行),从而提高每股价值甚至公司总价值。(4)从总的B股市场看,B股回购可以活跃B股市场,反过来又可以增强B股市场的融资能力。通过让部分公司回购B股,活跃整个B股市场后,可让对境外投资者更具有吸引力的公司发行或再发行B股,从而可以改善B股市场结构,促进B股市场的良性发展。
2008年6月5日,丽珠医药发布公告称,公司拟用自有资金回购股票,公司将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6.00港元/股(4月3日起停牌的丽珠B的市场价为12.36港元/股,溢价约为30%),总额不超过1.6亿港元,收购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B股。那么,丽珠集团为什么会回购“丽珠B”?在丽珠集团的回购公告中,有这样一段话非常重要:公司回购部分B股股份的原因,是B股的价格表现与公司内在价值极不相符,公司的投资价值被严重低估。“丽珠B”12.36港元/股的市场价实在太诱人,该股的静态市盈率才9倍。即使溢价30%,也还不到12倍。丽珠集团预计回购后,年度每股收益增加0.06元,增长率为3.61%,净资产收益率提高2.10个百分点。2008年6月B股的平均市盈率不过19倍,大大地低于A股的市盈率。而B股的股价仅为A股1/2的,比比皆是。2008年6月5日,跌跌不休的沪深股市大盘再次收阴,可中国股市深沪两市100多支B股齐刷刷普涨,万山红遍,仅有屈指可数的几只B股下跌。日K线收出一根罕见的中阳线,沪B的交易量从上个交易日的1.61亿美元,暴涨到5.51亿美元。这表明,有新资金正在大举涌入B股市场。市场正确地理解了丽珠集团B股回购的意义。
四、我国证券市场股票回购面临的制度制约
我国虽然已经开始股票回购诸方面的尝试,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和政策环境下,实施股票回购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和障碍。
1.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考核制度,制约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目前上市公司的股价通常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股票回购时,若股价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将导致国有控股股东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下降,因而,由国有控股股东主导的上市公司对股票回购没有积极性。
2.证券市场再融资制度,制约上市公司股票回购。上市公司进行股票回购,必须动用上市公司大量现金。在股市可以快速地进行再融资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很快地获得公司发展所需要的现金,对其发展没有多大影响。而在中国现行的制度下,上市公司再融资必须获得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获得批准所需要的时间比较长,在一定时期内现金的不足将会影响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除非上市公司资金十分富裕,否则,考虑再融资之难,上市公司不愿意轻易地进行股票回购。
3.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制约了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库存股票的存在使得公司可以灵活地调节流通股的数量,库存股票的存在是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抑制过度投机、平抑股市大幅波动的基础因素。根据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第143条和2005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必须在10日内注销(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除外),我国上市公司回购公司的股票不允许作为库存股票保留,这是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票回购所遇到的一大法律障碍。没有库存股票,上市公司无法灵活地调节流通股的数量,股票回购抑制股市波动的作用也难以发挥。
五、关于构建我国股票回购制度的建议
1.调整国有上市公司考核指标。建议国资委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时,调整考核标准:一是对实行股票回购的国有上市公司,根据回购股票的价值相应的调整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以消除股票回购导致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下降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提高盈利率,将国有上市公司股票回购产生的盈利计入考核指标,增加国有上市公司的盈利率。
2.建立回购公司再融资的“绿色通道”。上市公司因实施股票回购而导致流动资金紧缺的,可以通过再融资的“绿色通道”申请再融资,证券监管部门迅速批准其再融资的申请,解决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困难,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3.完善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同时也建议有关部门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第143条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添加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库存股制度的规定,允许上市公司库存股票,并对库存股票的数量和用途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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