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_农民论文

新农村建设中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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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是国家最基层的政权机关和最基本的独立行政单元,具有在农村执行国家意志的义务和保一方平安的责任。过去,对于乡镇的基层工作,人们戏谑为“催粮要款、刮宫引产”,尽管其中调侃成分存在,但确实体现了乡镇工作的实际。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乡镇政府要从以微观管理为主向以宏观管理为主转变。(一)要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工作中要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通过宣传教育、引导监督等多种手段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对乡镇经济发展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切实维护农村经济的健康运行。(二)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乡镇政府应该是法制型的政府。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依法行政、依法治乡(镇)、依法治村,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众性事件,调节和处理好各种利益纠纷和矛盾,特别是土地纠纷、公益事业矛盾、劳动力剩余等问题。严格执行村民自治,切实规范乡(镇)干部工作行为,正确引导农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其基本利益,为构建民主法制的和谐新农村起示范带动作用。(三)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制定和推动落实农民认可的乡规民约,移风易俗,摒弃陋习,营造和睦的社会氛围,使广大乡村逐步由“人治型”向“人性化”转变,体现以民为本的思想。

目前我国乡镇政府中施政用权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不适应,表现在:(一)乡镇政府角色定位存在问题。长期以来,乡镇工作主要以管理为主,为群众提供服务的意识不强,用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省农委主任王守臣的话说:“免征农业税前,乡镇政府的重要工作是催种催收、纳粮收款、抓计划生育等,中心在于‘管住农民’”。所以,乡镇干部总是认为,“干得越多越好,管得越细越好,这才是真正的为人民服务呀!”(二)乡镇干部为农民服务水平不高、手段不多。许多乡镇干部不知道怎样为群众服务,应在哪些方面为群众服务,例如:一些乡镇干部在解决农村纠纷的过程中采取强制性措施,甚至盲目动用公、检、法部门的力量,结果造成矛盾激化,这很难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也削弱了乡镇政府的威信。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乡镇政府要树立“为政就是服务”的民本理念,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发挥公共服务的职能。乡镇政府要把“为民富、帮民富、助民富”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思想上打破干部与农民之间长期形成的“无形界限”,真正在思想、行动乃至利益上与农民同坐一条船,真正认识到服务农民是职责、是领导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为此,乡镇政府必须把工作重心转到改善发展环境、为农民提供引导服务、发展公益事业上来。(一)要履行引导农民入市的职能。鼓励发展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产品销售队伍,清除各种关卡和乱收费,保证农产品销售畅通无阻,推动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二)要履行基础设施建设职能。要大力加强农田水利、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抗灾能力,改善农村生产条件,包装、整合小城镇建设资源,提升小城镇建设功能。(三)要履行引导生产发展的职能。乡镇政府要勇当“掌舵人”、“导航者”,积极帮助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特色农业、规模农业,积极为农民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法律等服务;引导村组干部转变观念,增强素质,及时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农民解除后顾之忧。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广泛传播科普知识,有针对性地举办农民培训班,建立一批科技示范村组和基地,带动农民学科技、用科技,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民致富增收的能力。(四)要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管好、用好国家转移到农村的各项资金;协助教育部门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协助专业部门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服务,包括农村医疗实施、医疗手段的完善和提高,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福利院、敬老院的建设,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目的是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医疗保险和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乡镇建制遵循与上级“对口”模式,上面多少庙,下面多少神,党委、政府、纪检、武装等班子齐全,党政综合办、农办、财办、综治办、民政办、计生办等门类繁多,这种机构和岗位设置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利于乡镇政府对农村的社会管理。许多劳务输出大县却没有劳务输出管理机构;市场农业实质上在乡镇没有专门机构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提供专业系统的市场信息服务;责权不统一,“七站八所”是县职能部门派驻乡镇机构,他们代表各自部门行使职能,人权、事权、财权属于上级部门,乡镇政府对他们的管理权名存实亡,出现乡镇政府“责任无限大,权力无限小”的怪现象。近年来,虽然对一些机构也进行了整合,但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意志,而不是市场意志。

要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改革乡镇管理体制。(一)是对乡镇站、所实行分类管理,明确职权划分。根据乡镇站、所的工作性质,可将其划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服务性和专业性站、所。如:农技站、农机站、农经站、畜牧站、文化站、计生站等,在人权、财权和事权上全部划归乡镇政府,对乡镇政府负责。第二类为执法性或垂直管理的站、所。如派出所、法庭、工商所、税务所、供电所,要坚持在乡镇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乡镇党委政府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提出调整人员的意见。(二)是理顺“条、块”关系,强化责任意识。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要改变管理方法,加强行业宏观管理,在业务发展规划和制定管理标准等方面,加强对乡镇站、所的协调和监督。同时,将宜下放给乡镇审批的事项坚决下放给乡镇,可委托乡镇行使的行政行为尽量委托乡镇行使。(三)是调整工作运行模式。由分片划线、领导包片、干部包村向统一调配、目标管理、专业服务转变,统筹使用工作人员,提倡交叉任职,做到既分工又合作,发挥整体功能。按照产业化、专业化服务的要求,对干部实行包产业、包项目、包技术、包销路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四)是因责定岗、因岗定人。按照“归口管理、发挥特长”的原则,不断整合干部资源,把干部放在合适的工作岗位上,真正做到“人适其位、位尽其才、人尽其用”。根据乡镇产业发展的实际,分门别类地将熟悉各种产业发展的干部聚合在一起,成立相应的专门服务队伍,专门负责解决新农村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五)是健全民主管理机制。乡镇要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认真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坚持乡镇政务公开和民主评议制度;完善乡镇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增强乡镇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六)是科学政绩考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职能定位出发,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在考核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服务水平的基础上,更要注重政绩成本、经济结构、增长质量、资源消耗、环境成本等方面的考核。在考核中,既要看干部的主观努力,又要充分考虑基础条件对政绩的影响,区别对待不同地区、不同岗位、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客观条件下的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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