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阶层分化与高等教育机会均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均等论文,高等教育论文,化与论文,社会阶层论文,机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07)01-0017-06
社会学的研究证明,无论是以职业、阶级等客观标准,还是以自我认同的主观标准来对社会分化进行分析,社会地位分化都是不可否认的社会事实;不论认为社会分化的根源在于社会对角色功能需求的差异性[1](P38-45),还是认为社会地位分化是人为制造的社会不平等[2](P53-55),社会地位差异在不同性质的国家和民族社会中,都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实。还有更为重要的研究结论是,社会地位的分化是可以通过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加以改变的社会现象,即社会分化和社会结构具有可变性的特征。
社会结构的可变性特征,是高等教育制度设计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因为优化与整合社会结构关系,是高等教育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本研究的目的,是对我国高等教育机会在社会各个阶层间分布结果的性质、原因和改进的可能性进行探讨。
一、社会转型凸显了高等教育制度在机会分配方面的问题
高等教育文凭是个人能力的凭证之一,这一规则获得社会普遍认可的同时,高等教育也成为了个人可以利用来提高或维护其社会地位的机制,即社会流动机制。按照社会公平的原则,每个人能否成功地利用这种机制来获取自己所期望的社会地位,取决于个人的学习能力、努力程度和目标期望。但在现实生活中,个体的社会身份却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个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个体社会身份通过教育的相关制度安排和个人的初始社会地位两种途径影响个人教育机会实现的结果,这是在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3](P19)。
在我国,改革以来社会分化的加剧,社会弱势群体高等教育机会实现的问题,吸引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甚至由此造成了人们对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的质疑。到目前为止,对高等教育机会占有者社会阶层背景的统计描述所得出的结论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家庭社会地位较高的学生占有了超过本阶层人口比例的高等教育机会,而弱势群体在高等教育机会占有方面处境不利[4](P47-49)[5](P275-276)[6] (P25-31)。调查数据显示,高等教育处境不利群体的机会实现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社会地位较低阶层子女的高等教育就学率相对较低
在有关高等教育机会分配问题的研究中,通常采用辈出率概念来衡量各个阶层教育机会的实现情况。处于社会结构转型中的我国,社会群体分化的速度加快,社会分化的复杂性提高是不争的事实。我国的社会群体,已经从最初以城乡差别为代表的工农二元分化,转化为多种社会地位区别日益清晰的复杂结构。根据陆学艺的调查,我国的社会群体分化过程,已经演化出了十大社会阶层[7](P13)。
在选择性的高等教育阶段,个人高等教育选择权利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个人所属社会阶层所占有的社会资源条件的间接影响。所以,各社会阶层高等教育机会实现的结果会有所不同。根据王伟宜的研究,用辈出率表示的高等教育参与机会在社会阶层间的实现结果如表1所示。
图1 学生家庭职业背景在就读学校层次方面的分布情况
资料来源:刘慧珍、姜星海:《高校课程与思想政治教育状况调查统计数据》,王英杰、刘慧珍:《2005年中国教育发展报告:高等教育的发展、问题与对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6页
(二)低社会阶层子女在高等教育内部分化中更多集中于低层次学校中
在高等学校内部分化存在的情况下,各个社会阶层子女所就读的学校层次如何,是研究者们关注的高等教育机会问题的另一重要内容,其研究的分析路径相同。赵海利[8](P179)认为,高等教育层次越高,农民阶层实现的高等教育就读机会就越少。刘慧珍与姜星海的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参见图1),在部属院校、地方本科院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三分结构中,农民阶层子弟在专科院校层次的比例是最大的。图1描述的家长职业地位与学生就学机会的相关检验值P<0.01,学生家庭社会地位与学生选择高等教育的结果显著相关。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相关性只能证明二者之间有联系,但不能证明相关的性质就是因果关系,明确这一点对于理解现实中高等教育机会分配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三)高校在校生中贫困生比例高居不下
在社会舆论和学者研究方面,对高等教育机会均等提出的第三个质疑,就是高校在校生中贫困生比重较大,而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加剧了贫困学生就读高校的困难。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高校贫困学生的比例高达20%。徐友飞[9](P51-54)指出,对 2003年南通高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发现,有 19%的学生属于经济困难家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占10%。武毅英和吴连海[10](P60-65)的研究发现,低收入家庭背景的学生占高校在校生总数的62.7%。杨东平[11](P112)认为,在我国的高校中,经济贫困的学生占到20%左右,特困生的比例在5%-10%之间。西部地区高校在校学生家庭贫困的学生比例高达50%以上。而与此同时存在的问题,是高等教育的学费超过了社会人均年收入水平,影响到农民阶层接受高等教育的意愿。
二、平等受教育权利与实现权利的程序和过程间的张力
高等教育机会是否均等的问题,包含三个层面的因素。首先是实质性平等问题,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实质是受教育权利的平等。我国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赋予每个人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高等教育机会的实质平等在我国具有最高和普遍的社会合法性。上述提到的研究者们陈述的高等教育机会不平等的三种表现,没有一种是因法律上对某些群体权利的排斥而造成的,所以,并非高等教育机会的实质性不公。这些差异的存在,是由社会分化差距造成的个人选择能力不均引发的结果。
这就涉及到了教育机会平等另外两个层面的问题了,即实现平等的受教育权利的程序和个人选择两个层面。由于个人选择的存在,高等教育机会的均等,并不能必然保证机会实现结果的均等。《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反对教育歧视公约》对缔约国提出同样的要求[12](P413)。可见,在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的内涵中,接受高等教育的学习能力,是高等教育学习机会实现的必要条件。
从入门程序上看,我国的高考制度也并没有关于社会阶层排斥的任何规定,但为什么还会出现高等教育权利实现结果方面较大的社会群体差异问题呢?更为重要的是,为什么农民阶层变成了享有高等教育机会的弱势群体?本研究认为,这些差异所反映的并非高等教育机会的问题,而是机会实现结果的不均等。结果是永远不可能均等的,也没有必要均等,但是,各个社会阶层享有教育机会的差距不能过大,更不能是教育制度的强制结果。我国各个社会阶层高等教育机会实现能力的分化,主要是高等教育阶段以前的教育积累和高等教育体制外的社会分化造成的,而高考选择制度加剧了劣势群体就学的困难程度。具体而言,致使高等教育机会实现结果不均衡的主要影响因素如下:
(一)城乡基础教育资源配置不均,是农民阶层的受教育者不能更多进入高等教育或高层次学校的主要原因
根据《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和相关学者研究的结论,在普通教育阶段几乎所有的重要指标中,都表现出了农村和城市教育的巨大差异。投入的差别导致的是教育质量差别,是农村普通教育的质量远远低于城市普通教育的质量。教育投入与学生能力发展具有直接联系,这方面的已有研究结论是能够经受经验数据检验的,也是符合理论推论逻辑要求的。城乡在普通教育质量方面的差别,必然导致了接受两种不同教育的社会群体,在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选拔性考试竞争中处于不同的境地,生活在乡村的农民明显处于教育不利地位,所以其子女的高等教育就学机会,会低于本阶层在社会结构中所占的比重。
(二)基础教育阶段的示范学校制度和择校制度,是导致各个阶层子女在高等教育机会实现能力方面分化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高等教育机会的获得,需通过高难度学术知识和学术能力的考核,高考竞争导致我国基础教育在应试能力培养方面发生了严重的分化。普通教育阶段的示范学校制度和择校制度,使得这一阶段的学生发展,在表现出明显的城乡差异之外,又加剧了城市中各个阶层教育机会的分化。根据城市示范高中历年的升学率统计结果,城市中市级示范高中的高考通过率接近100%,进入重点高校的学生达到每年参考学生数量的90%以上。
事实上,高等教育机会在社会阶层中的潜在分配过程,早在普通教育阶段就开始了,到了高中阶段是否具有选择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是否具有实现高等教育就学机会的能力,就已经基本定型了。根据对赤峰市高中生家庭社会地位分布的调查,学生家庭社会地位与其是否能够进入重点高中是具有相关性的(参见表2)。在择校制度中,高中择校比例最高曾达同期学生数量的30%。来自农民阶层的择校生比例仅为5.4%。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就可以预见到高等教育阶段学生家庭社会背景的基本结构。
(三)社会群体在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资源占有方面的明显差距,是高等教育机会实现中的另一重要影响因素
家庭地位是一种综合性影响因素,其中包含了家庭社会地位所具有的经济资源、文化资源、权力资源和教育抱负等多方面因素对学生选择能力的支持或约束。刘精明[5](P280)的研究表明,家庭阶层地位对子女教育的影响,与父亲的职业性质、文化资本和政治权力等中介因素有关,这些因素都会在某种程度上,对其子女的教育选择能力产生影响。王伟宜和谢作栩[13](P14-18)的研究,还证明了学生父母的教育程度与学生的高等教育机会有正相关。
用辈出率来表现的各个社会阶层实际实现的高等教育机会,某些社会阶层实际接受教育的机会要远远高于其他社会阶层,但是商业服务人员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辈出率,要低于农民阶层的辈出率,也同样证明了我国高等教育机会均等问题主要是个体选择能力和选择意愿差异造成的问题,而不存在高等教育制度对某个社会群体,尤其是对农民阶层的社会排斥问题。刘精明[5](P281)的研究也证实了,我国高等教育机会在各个阶层实现结果方面的差异,其原因是综合性的,并非是社会排斥造成的。
(四)统一高考制度,增加了弱势群体进入高等教育的困难程度
高考制度是高等教育内部存在的问题。在我国高等教育机会的实现机制,虽然奉行的是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然而统一高考的高区分度要求,使得考试内容的难度会比分散考试的难度增加很多,在我国普通教育阶段学校分化和择校制度存在的前提下,对于在普通教育阶段没有条件接受优质教育的社会阶层而言,高难度的入门考试,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其进入高校的屏障。
尽管这是高考制度安排意料之外的负功能,但也是客观上在起作用的高等教育机会调节机制。刘精明与李春玲[14](P413-426)、谢作栩和杨东平等多位学者的研究,都从不同角度证明,在现行高考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不同社会阶层的通过率是有明显差异的,最为突出的表现,是农民阶层的高考通过率要低于其他优势社会阶层。
三、调整相关制度,促进高等教育机会实现的结果均衡
教育制度作为社会流动的重要机制,如何为社会各个阶层提供平等的向上流动的机会,让所有社会成员,尤其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能够凭借个人的努力改善生活处境,也是考验教育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本研究的结论是,从社会阶层分化的角度看,我国的高等教育机会均等问题,是实现机制层面的问题,不是法律上权利分配的社会排斥问题。改善高等教育公平的路径,在于调整与高等教育选择权利实现有关的教育制度,即关注教育机会实现的机制和过程,提高程序公平的程度。根据高等教育机会实现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必要的制度调整。
(一)改革基础教育的财政投入制度,消除对农村教育在经费上的差别对待
根据我们的研究,我国高等教育机会实现不均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普通教育问题的积累。农民阶层在享有高等教育机会方面弱势地位的根源之一,在于城乡基础教育经费的二元投入机制。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在教育制度的设计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成为了首选,然而,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结论,即使仅从社会组织的效率角度而言,社会弱势群体教育机会受损,对整体社会的发展也是低效的。这一重要结论,否定了效率优先忽视社会公平的任何制度安排。
农民阶层教育不利处境,是我国高等教育机会在社会阶层中配置的核心问题,废除现行城乡差别对待的基础教育经费投入制度,根据每个受教育者个体享有同等教育机会权利的原则,设计和实施新的基础教育经费分配制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教育机会均等不能保障每个阶层的教育结果相等,但能够也必须保证每个阶层受教育的起点相同。
(二)取消示范学校和考试加分制度,解决个别人受益多数人受损的教育公平问题
高等教育机会均等原则的宗旨,是为了避免受教育者在个人教育权利实现的过程中,遭受个人能力和个人学习希望以外其他社会因素的干扰。个人选择能力除了初始差别外,还有源自于某些优惠政策的个人竞争地位差异,这些人为的差异也在某种程度上,引发了高等教育公平问题。
普通教育阶段的重点学校制度经历长期演变后,已经成为制造教育公平问题的机制。刘精明 [5](P275)的研究发现,重点中学制度放大和强化了教育竞争中的阶层优势。还有各种考试中对某些群体,包括优势群体的加分政策,也人为地损害了多数人的教育公平,破坏了人们进入高等教育的平等机会,甚至成为教育腐败的温床。例如,对“海归”考生的高考加分制度,引发了“海归”背景造假行业,一个假“海归”身份的售价高达几十万元。所以,为了提升高等教育阶段的公平,因各种理由建立示范学校,以及给参加各级学校入学考试的特殊群体加分的政策都应取消。
(三)改革高考制度和院校衔接制度,增加弱势群体在高等教育系统中向上流动的机会
现行的统一高考制度,以一次考试的成绩决定个人的高等教育就学机会能否实现,致使所有考生家庭会动用一切资源确保考生获得高分,这种过度依赖家庭社会资源的高等教育选拔机制,对于社会处境不利的人群而言,胜出的概率较小。弱势群体代际间的长期自我复制,是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陷阱。
逐渐取消统一高考,将高等教育入学选择权利,交给高等学校和考生本人,可以减少因各种各样的全国统一标准带来的对某些个体教育权利的损害。同时,改革以高考分数为标准的录取原则,提高学生学习和生活表现在升学选拔中的意义。这样可以降低高校入学竞争难度,让经济和社会资源占有较少的弱势群体能够得到更多的机会。而这种高等学校入学制度的操作程序,只有将互选权利交回给学校和考生才能顺利实施。
高等专业和职业教育院校与本科院校之间的严格壁垒,也是弱势群体实现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的制约因素。前面给出的数据揭示了专科学校对人们教育机会影响的结果,初次选择专科学校的学生,多数都是家庭社会背景较差的学生,应允许这些学生进入高等教育机构后,根据学习能力和学习兴趣的改变,再次进行高等教育机会的选择,逐渐提高自己对教育机会利用的效果。所以,高等教育结构内部应该开放,制度上应该提供专科学生晋升本科院校的合理通道,保证学生无成本流动。多次选择,可以不断改善高等教育机会在各个阶层间实现的效果。
[收稿日期]200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