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廉政功能价值论文

试论《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廉政功能价值论文

试论《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廉政功能价值*

赵勇宾

榆林学院,陕西 榆林 719000

摘 要: 俗话说,“贪权是腐败之源,公心乃廉政之基”,一般情况下,腐败的根源在于对权力的违法使用,而权力的操控者与使用者最大的群体就是公务员群体,所以,公务员群体对整个国家的廉政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实现国家良好国风的基础。现阶段在《公务员法》出台之后,其中的廉政功能,从相关制度和法律上弥补了以前相关法规制度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不足,从大方向上夯实了反腐倡廉的基础,而且还科学合理地制定了关于公务员更新、保障、行为调控等方面的有关制度,进而实现了促进勤政廉政的立法目的,对公务员的廉政功能具有深厚价值。

关键词: 《公务员法》;公务员;廉政

一、《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廉政功能的内涵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属于首部关于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在2006年正式颁布与实施,它的出台是我国公务员制度逐渐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1]。从《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廉政功能的内涵来看,《公务员法》可以说是一部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这部法律对于公务员的各项内容做出了细化与相关规定,强化了对公务员的监管措施及力度,把“勤政廉政”的观念加入总则并且贯穿始终,为我国廉政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也就是说,从《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廉政功能的内涵来看,《公务员法》这部法律重点强调了廉政色彩,强化了反腐倡廉功能。

下面以“篮球双手胸前传接球”一课为例,谈谈“一二·三六”教学模式的具体实施。本节课主要围绕着动作技术和合作意识两条主线展开,要求各个学生需要通过感受练习过程中产生的接球、抱球以及传球等各种判断产生的一连串问题及两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理解、相互配合,进行深入的探究、合作、思考、汇总,然后基于自身的实践去了解前后站、接与抱以及平行站之间存在的差异性,最终掌握教学要求的技术内容。

那股强大的气势,仿佛不是平时的他。 突然,宽大的双人床下,吹出一股凉风,接着楼下传出巨大的摔门声。罗恬惊悚地从床上跳了起来,跑到楼下。

二、《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廉政功能的具体体现

在我国,国家公务员承担着社会服务管理的重要职责,同时也拥有着国家赋予的诸多权力,按照国家要求执行着具体的方针政策,在普通人的心目中,国家公务人员就代表着党和政府,其一言一行都可对国家产生影响,尤其是在廉政方面。所以公务员是否清廉,关系着国家发展改革大局,对于社会经济的走向以及政策的实行效果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从另一方面甚至可以讲,解决了公务员的腐败问题就是解决了国家的腐败问题。党和政府领导,还有相关的百姓、学者高度重视廉政建设,因此必须注重规范监管我国公务员,把勤政廉政摆在当下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位置,同时,出台一部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管理我国公务员队伍显得尤为重要。而我国《公务员法》的出现,就弥补了这一缺陷,其相关内容就在加强公务员的廉政建设,对公务员廉政功能有着具体体现,和之前相比,新出台的公务员法律拥有着更高的效力,内容更加完善化、细节化。可以说,新出台的《公务员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建设。

三、《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廉政功能价值体现

(一)《公务员法》重在公务员道德准则建设与重铸公务员价值体系

公务员的道德准则是一种重要的调控机制,保障了相关权力能够健康稳定的实行,属于对公务员廉政功能建设的指向标。参照多个国家发展史,可以发现一个国家必须要有很多方面的制度,可是在实际运行的时候,相关制度并不能方方面面地全部兼顾,无所不能,因此在我国如果想要让相关制度解决相应的问题,必须要借助公务员行使权力来实现。同时关于相关制度的安排和运行方面,可通过历史实践证明其权力容易被滥用,并且,关于各种不同的监督制度的作用差不多都属于外在表现,往往实现不了持续监督公务员的效果,所以,相关法律制度不但需要能控制外部因素,还需要控制相关心理因素。从实际案例来看,普通的外部制约机制仅仅可以保证最低限度的合法,并不能促进政府的持续廉洁。因此,国家公务员良好的道德品质才是政府清廉的最重要内在因素与主观条件。历史实践表征:长久健康的公共管理第一要诀就是良好的道德品质。所以,一定要强化公务员不断提高自身道德的修养,建设公务员道德准则与重铸公务员价值体系,借助外部的监管机制和公务员自身的道德品质,让公务员加强自我约束,预防滥用权力,打击腐败,增强工作实效。换句话说,在一定时候,对公务员要加强廉政建设必须先要重新塑造公务员道德品质,而《公务员法》的出台,规定了相关的制度,明确了道德规范内容,对于公务员道德价值定位以及价值取向方面指明了方向。

(二)《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反腐倡廉创造了前提条件

通过对行为科学的研究,关于人的工作相关因素包括两大块。一是鼓励因素,比如:职位晋升、领导赏识、工作成绩、所获奖励等,以上鼓励行为都可促进工作动力,保证原有工作热情。另一种为保健因素,其是一种让人产生内在工作动力的因素,比如:工资福利等,保健因素虽然不可以直接激励,但是在预防出现不满情绪方面起到很好的作用。对于公务员,必须要保证其工资标准,不然,公务员的薪酬与自身人力资本投入不成正比,而且连正常的生活都无法保障时,他们可能就会通过别的方法获取经济收入,也就是以权谋私,把权力变为经济利益,作为理所当然的自我补偿,腐败之风就因此而来。《公务员法》在公务员工资福利方面制度,能让公务员的正常生活得到保障,拥有稳定的生活,祛除了腐败的经济因素;对于荣获奖励、职位晋升、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可以让公务员增加成就感与荣誉感,有利于促进公务员内心对正义和清廉的向往。

在每个国家,考试招录都是公务员制度确立的基础标志,这种考试招录制度在源头上保证了公务员的素质,是政府廉政建设关键的一步。因此《公务员法》加强了公务员的考试招录规定,要求必须在社会上公开考试,全面考核,然后再择优录用,在全社会通过考试公开招录国家公务员,可以扩大范围的进行人才讯用,把优秀的人才纳入到公务员队伍,使选拔人才更加透明,体现出人才选拔的公正性。同时其法律的相关条款对于考试招录程序做出了详细地规定,并对违反制度的有关人员明确了行政及法律责任。

(三)《公务员法》的激励保障机制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廉洁

目前,《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反腐倡廉创造了一定的前提条件,其前提条件一般为《公务员法》中的某些机制,如:更新机制,所以,关于公务员队伍建设与廉政功能的基本问题重点就在于更新。《公务员法》在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更新机制方面细化了很多重要的环节,有录用、聘任、退休、辞职、辞退、开除和培训等,其中的一些环节就有人员更新的作用,这种更新极大地限制了权力的滥用。同时更新机制还可以利用正常的人员更换和优胜劣汰,来加强公务员队伍的质量建设与廉政建设,因此要建公正清廉的政府,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是不能或缺的基础。

(四)《公务员法》的行为调控机制有利于遏制公务员的腐败行为

当下《公务员法》的行为调控机制主要起着人事行政作用,而人事行政的主要作用就是利用设定公务员的义务,在宏观以及微观层次双向管控公务员的相关行为,促进公务员系统整体的道德品质提高,同时还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管制度,对于懒政人员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训诫,进而能够让全部人事行政体系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这一目的和反腐倡廉的根本要求保持了一致,有利于遏制公务员的腐败行为,廉政建设,实现公务员的廉政功能价值。

在不同社会体系中会孕育出不同的文化,每个文化体系下所包含的神话故事都是极其丰富的。就古希腊神话来说,人们塑造出了完整且复杂的神,在《伊利亚特》《奥德赛》等多部史诗巨作中都有体现。而古罗马神话多是将希腊神话中的人名加以修改,如宙斯、赫拉分别在罗马神话中被称为朱庇特和朱诺。因此,罗马神话是承袭希腊神话而来,下面对这两种不同的神话分别加以介绍。

四、结束语

腐败问题对于整个社会的负面影响特别大,能不能有效地控制腐败问题的发生,进而实现公务员廉政,政府高效,这直接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新时代建设事业的成果。通俗来讲,腐败的原因在于是否有违法滥用权力的出现,而国家公务员是权力的直接操作者,所以,在国家廉政建设方面公务员队伍的建设至关重要,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果。因此《公务员法》的出台,代表着我国公务员制度走向科学完善的阶段[2]。这部法律在具体细则上把“反腐倡廉”、“勤政廉政”的精神贯穿始终,加强了对公务员腐败问题的监管力度。同时它对公务员的管理体现出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弥补了以前在反腐倡廉方面的不足之处,为新时代下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反腐倡廉夯实了基础。当然,要解决腐败的全部问题,单单依托一部法律不可能完全实现,必须要同时出台不同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以及工作细则,在细节上充分约束管控公务员的行为。与此同时,对反腐倡廉工作还要加强研究探索。例如:政务制度公开透明化,让国家公务人员的有关职务行为接受全体社会的监管,使老百姓了解公务处理的效果,这也是对于预防腐败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还有,可以提倡建立民主考评制度,领导干部升调必须要在纪委备案的制度等。廉政建设是一个持续、艰难的任务,它需要各级部门共同创造出一种清廉的良好氛围。综上所述,假如我国的公务员都在提倡廉洁,提高自身道德品质,履行《公务员法》的要求,强化公平公正,这样会杜绝腐败,全面树立廉政形象。

[ 参 考 文 献 ]

[1]谷彦辉.论《公务员法》的廉政功能[J].吉林大学,2008.

[2]许玉香.我国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博览,2015(25):223-223.

中图分类号: D92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8-0060-02

作者简介: 赵勇宾(1977- ),男,陕西榆林人,硕士,榆林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

*2018年榆林市廉政研究专项(项目编号:18LZ-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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