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有制理论需要探索和重新认识的十个问题_所有制论文

当前所有制理论需要探索和重新认识的十个问题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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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问题是理论经济学的重要问题。所有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想绕是绕不过去的。企图避开这个根本问题而从其他一些浅层次的问题上入手是可以的,但是不可能取得实质性进展。例如前好些年,有人提出弱化所有权,强化经营权,本意是想在经营方式上作文章,但是弱化了所有权,经营权能强化吗?不能。近些年来,有同志又提出强化法人所有权,这并不错,但是不解决所有制问题,法人所有权如何确立?还有人写文章大讲,国有企业问题不是所有制问题,而是利益机制问题,要在建立利益约束机制上想办法。请问利益约束机制的建立能离开所有制问题吗?还有人主张用加强企业管理代替企业改革,有人主张把建立一个好的企业领导班子放在首位。加强管理和选择好企业领导人确实重要,但是回避产权制度改革,不从企业制度上下功夫,岂不是避重就轻吗?能解决问题吗?须知我们的改革是体制转换,制度创新。不进行所有制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建立不起来的,或者建立起来也不能收到很好的效果。而要进行所有制改革,就必须破旧立新,在理论上破除一些束缚我们前进的传统观念,获得新认识。

下面提出十个有待进一步探索的问题,同时阐述我的看法。

1.破除国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的传统观念,恢复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概念。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国家政权当然要直接掌握一部分经济实力、经济组织,这就是国有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制的主导地位是其他经济成分所代替不了的。但是,把国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在所有制方面的基本特征就是国有制的观念,未必正确。这种观念是计划经济,“左”的思想,加上斯大林模式形成的,是“一大二公”的产物,起码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即使说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特征,也不准确。

这是因为,第一,国有是对非国有说的,公有相对于私有。由于国有制或公有制是任何社会制度下都存在的,现在的资本主义国家差不多都有国有经济,因而把国有制或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特征,显然是区分不开的。当然,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家是总资本家,其国家所有制是资本家的集体资产,在性质上绝对不同。但是要区别其性质,首先得定义国家性质。这种由国家的性质决定所有制性质的方法是背理的。第二,国家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国家迟早是要消亡的。因此,恩格斯不仅痛斥把国有化等同于社会主义的冒牌社会主义观点,而且明确指出,当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当国家终于真正成为社会的代表时,它就使自己成为多余的了。”国家“以社会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1 〕这说明社会主义国有制是向更高的所有制过渡的形式,它不可能同社会主义共始终。至少我们在理论上应作如是观。第三,以往以统包统配、“大锅饭”、“铁饭碗”为特点的国有制,只适应计划经济的需要,存在一系列弊端,要通过深化改革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从改革的观点看,国有制存在规模缩小的趋势,不可能在一切领域都占优势。国有制并不能保证劳动者与国有生产资料的自由而直接的结合。这一点,当年南斯拉夫在废除国有制,实行社会所有制时已经明确地讲过了。其道理是讲得通的。

那末,可以作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特征的应是什么所有制呢?这就是社会所有或社会所有制。至少马克思是这样看的。因为在马克思的著作里,在谈到一般的公有和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时,多数是把公有与社会所有加以区别的。例如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谈到否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后“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种重建过程,就是“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所有制。”〔2 〕过去我们在翻译马克思著作时,把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一律译为公有制,在新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已改正过来了。可见马克思认为,作为新社会所有制特征的是社会所有制。我们应当恢复这个概念。

当然,对于社会所有制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所有制,现在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等是否属于社会所有制,人们有种种不同看法,是可以探讨的。不过,把国家所有制等同于社会所有制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2.要敢于承认国有企业的种种问题都同所有制有关,才能下决心从深层次上找原因,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探索农村改革和城市企业改革时,总是有相当多的同志回避所有制问题。例如农村分田到户,实行家庭承包经营,采取的是“完成国家的,交够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不仅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由集体变为农户,而且除土地以外其他生产资料概为农民所有,甚至允许农民转包土地和经营别的项目。这本来是好事,促进了生产。但是我们一直不说是所有制关系的深刻变化,而只是经营方式的变化,说这种变化是推行责任制。难道责任制、经营方式同所有制无关吗?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又出现了类似的情况,明明是在探索国有制的更好的实现形式,明明理论界早就提出了国有制的问题在于产权不明晰,所有者不到位,企业的财务硬约束难以建立起来,但是主导的观点不承认国有企业缺乏活力的原因是所有制问题,而说是经营机制问题等等。难道经营机制问题不是由所有制决定的吗?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总和。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说:“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3 〕在另一个地方又说:“私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也绝不是什么抽象概念或原理,而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4〕回避所有制问题和所有制改革的提法,是不科学的, 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在我看来,目前国有经济的种种问题,都同国有制的具体形式有联系。要解决国有经济的种种问题,既要治标,更要治本,从所有制改革上动真格的。当然,我们进行所有制改革不是否定国有制,而是探索国有制的实现形式,探索如何把国有企业办得更好。不能认为所有制改革是搞私有化。所以,要敢于承认国有企业问题从根本上说是所有制问题,要认真地从所有制上进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开阔思路,下定决心,采取多种措施,把国有经济办好。

3.在国有经济改革问题上,要突破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了,国有资产出卖了,会使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失去经济基础的传统观念。

以往实行计划经济,确有必要使国有经济或公有经济在一切领域占绝对优势。这样才能使国家计划贯彻到底。但是把国有制搞得过多了,反而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因为国有制或公有制的一统天下,排斥竞争,大家都是计划的被动执行者,不能调动各方面和各种人的积极性。现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然要实行以公有制为主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实行多种经营形式并存。国有经济比重过大,在一切领域都占有优势,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会分散实力,不利于办好一大批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因而适当收缩国有经济的战线,从一些竞争性领域退出来,包括把县属国有小型企业通过出售、兼并等转为股份合作制或其他所有制,就应当看成是前进而不是倒退。国有资产的出售不等于流失。要进行结构调整,不能只靠增量资产的调整,重要的是存量资产的调整。即使国有经济的比重降低了,但真正应当加强的得到加强了,这也是好事而不是坏事。

对于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观念,恐怕也要结合实际有所更新。我们不否认在计划经济下,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但是在市场经济下,在无产阶级牢牢掌握国家机器的情况下,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应是税收。这是经济学家张曙光同志提出来的,我认为这个概念很新鲜,有道理。只要在发展经济的前提下,国家掌握的税源越来越大,税收越来越多,国家办的事情就可能越来越多,国家的实力就越强,经济基础就越雄厚。相反,即使国有制或公有制企业办了很多,但是如果办得不好,老是微利或亏损,还要国家补贴,经济基础也不能认为是巩固的。

4.产权制度改革是解决国有企业深层次问题的改革,只能前进,不能退缩,退缩是没有出路的。

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已经接触到了产权问题。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目标,并且提出现代企业制度的首要条件是产权清晰。要进行企业制度创新,就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决定》通过以后一些地方对国有小型企业实行的售卖、转制、引资、合营、破产、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等,也属于产权制度改革,步伐迈得较大,效果不错。但是刚刚起步,就犹豫起来了,就想回避产权制度改革。

最近,杨启先同志写文章认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进展不快的原因,是在两个重大问题上认识不一。一是公司制究竟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一种现代企业制度,还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企业组织制度?二是进行国有企业制度创新,是否应该从改革原有产权制度开始?产权制度改革,是不是就是国有资产的私有化?正因为在这些问题上认识不一,因而在试点中往往搞成了翻牌公司,穿新鞋、走老路。杨启先说:“现在对两个问题的争论,并非仅仅是公有私有和姓‘社’姓‘资’的争论,而是要不要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我觉得他确实把问题提到应有的高度了。不论是马克思的经济学,还是西方产权经济学,都可以得出产权制度改革必不可少的结论。产权改革不是私有化,但是确实是动大手术。

产权制度改革的内涵是很丰富的。我在前几年的文章中一再讲有这样四条:清产核资,明确产权归属关系;进行企业产权关系重组,使资产结构合理化;建立国有资产的投资和经营公司,受国家委托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培育产权市场,使资产流动起来,目的是强化产权的硬约束,使产权主体多元化。产权多元化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产权约束是使企业经营者全力办好企业的必要条件。

因此,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主要搞独资公司是不妥的,搞翻牌公司更是错误的。不愿下决心改革原有产权关系,不实行企业制度创新,也就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5.股份制是商品经济和信用制度发展的伟大创造,是企业资产组织的高级形式。它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社会主义国家可以大胆采用。

从实践来看,我国在80年代中期就有一些国有企业开始了股份制试点,并且它们从一开始就是把股份制作为代替承包制的一个根本措施来试点的。90年代以后,由于邓小平同志肯定了这种试点,特别是由于深圳、上海两个股票市场的开设,人们逐渐认识到股份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首选形式,试点的企业便越来越多。到现在为止,全国大约有上万家企业实行了股份制改革,包括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票上市的有六百多家。

但是,股份制从一提出就有不同意见,直到现在都还没有统一认识。赞成的人引用马克思的话,不赞成的人也引用马克思的话。赞成的人说,股份制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政企分开;把个人资本变成社会资本,使国家可以控制更多的资本,使我们的企业更具有实力;更重要的是能转换企业机制,使之适应市场经济等等。反对的人干脆说:搞股份制就是搞私有化,搞资本主义。最近,还有人骂:股份经济是“赌博经济”,股市成了新生资产阶级的温床。

其实,马克思对股份制是充分肯定的。因为他不仅认为股份制可以使私人资本变成社会资本,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扬弃,而且非常明确地讲过:“股份资本,作为最完善的形式(导向共产主义的)……。”〔5〕当然, 马克思也讲过股票买卖容易引出投机和欺诈等等矛盾现象。但他是在肯定和赞扬的前提下讲这些矛盾的。我主张不要再打这种语录仗了。根据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即使马克思没有肯定股份制,而股份制这种形式确实有种种好处,并且有效地为资本主义服务了几百年而常胜不衰,为什么社会主义就不可以采用呢?

至于有人把股份制与私有制、资本主义等同起来,我们可以明确地告诉他们,不能等同。股份制是企业资产组织的一种好形式。它可以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也可以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可以是私人股为主,也可以是公有股为主。在我国情况下,如果股份公司是国家控股,那末它基本上还是国有企业,只不过不那么纯而又纯罢了;如果股份公司以国家股和集体股为主,那末它还是公有制企业;只有私人、外商独资或控股的公司、才能算作非公有制企业。但这样的企业不会很多,绝大多数会是国有控股公司、集体和国家以及社会团体控股企业,这些企业内必然会有社会公众股、职工股、企业法人股、社团基金会股等,这种股份制总的来说可以称之为混合所有制,但仍然是公有制,不会带来所有制格局的根本变化。所以,担心和责难搞股份制是搞私有化、资本主义是没有根据的。

6.破除非公有经济发展了会使公有制丧失主体地位的耸人听闻的观点,促使多种经济成分协调健康发展,既是改革的需要,又是发展的依托。

我国现实中存在的非公有经济,主要指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个体经济,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私营经济,以及“三资”企业,等等。实际“三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企业也有公有制成分,只有外商独资企业纯属非公有经济。非公有经济是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出现并发展起来的,目前已经有相当的数量和规模。有人说它们是体制外经济,还有人说它们的出现理论准备不足,都有一定道理。世界上很多事情都是先有实践后出现理论的。所以问题的实质不在于理论准备如何,而在于它们的出现和发展是好,还是不好,应当不应当肯定和支持。

在这个问题上,党中央的态度很明确,就是鼓励和支持。为此还制定了许多政策、法规,甚至修改了宪法。在党的十二大、十三大、十四大的文件中都有明确的阐述。认为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不是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它们的存在和发展,不但可以增加生产供应,活跃市场,改善城乡人民生活,为国家提供税收等等,而且可以促进国有经济深化改革。这些年来在国有经济效益不好的情况下我国经济增长的速度一直不低,主要是非国有经济作出了贡献。它们确实成了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

但是有些人一直从传统观念出发,不赞成甚至责难非公有经济的发展。例如说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讲过,共产党人的目标就是要“消灭私有制”,怎么能允许非公有经济存在发展呢!近两三年,更有人惊呼:非公有经济的高速发展,迅速地改变着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的比重,使公有经济面临着丧失主体地位的潜在危险,甚至会引起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改变。还有的把公有经济存在的一些问题,赖到非公有经济头上,提出要对非公有经济实行限制,等等。

这些责难无非是要我们改变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政策,再回到改革开放前公有制一统天下,大家一起贫穷的老路。其实,邓小平同志早就讲过了,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只要我们把握这个精神,这些问题和责难是容易解决的。我们并不放弃共产主义的远大目标,但是私有制在现阶段仍有积极作用,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利用呢?在我国公有经济始终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只要公有经济通过改革,搞得更好,即使非公有经济发展得再快一些,也不会出现公有经济丧失主体地位的危险。

我的看法,非公有经济的出现和发展,不仅仅是改革开放的成果和产物,同时也是把改革开放深入下去的有生力量。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是不能有丝毫动摇的。各种经济成分的比重和相互关系,应在平等的竞争中形成。只要政权牢牢地掌握在我们手中,只要社会主义国家牢牢掌握一切重要的经济部门、生产资料,其他经济成分比重再大一些,也没有什么可怕。

7.突破国有高于集体,全民所有制是公有制的高级形式,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低级形式,集体要向全民过渡的传统观念,确立集体经济的独立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城乡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都是独立的经济形式,不存在谁高谁低,集体要向全民过渡的问题。改革开放以前搞的所谓“穷过渡”,是一种极“左”思潮,是对劳动群众的剥夺,是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改革开放以来出现集体合作经济蓬勃发展的实践证明,集体合作经济在我国是有强大生命力的,是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的。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体合作经济都是一种基本的所有制形式,这是谁也改变不了的。

在我国现有的各种各样的所有制中,只有集体合作经济更能体现邓小平所说的“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原则。因此它的发展更应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包括应当制定《合作制企业法》,加以规范、引导和保护,等等。

但是,老的“财产归堆”、不同职工个人联系,以及政企、政社不分的“二国营”模式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必须改革。改革的方向,除少数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改组为股份制以外,多数宜通过股份合作制,改组为合作制企业。

合作制与股份制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企业组织,所遵循的原则也不一样。股份制的实质是资本的联合,合作制的实质是劳动的联合。现在我国在改革的实践中出现的股份合作制,由于概念上的不准确,因而包涵了多种类型的企业,例如有些地方把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也作为股份合作制了。但是它的本意,它的实质,它的主要之点,是落实职工的集体所有,因而宜把它视为恢复合作经济原则的过渡形式。从改革的观点看,股份制适合于大中型企业,合作制适宜于小型企业。

现在,不仅老集体企业把股份合作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突破口,而且国有小型企业也把股份合作制作为改革的首选形式。这些都是应当充分肯定的。

8.资产同职工个人相联系,真正实行“民有、民管、民享”的合作制,是社会所有制的主要形式,更符合或接近马克思的“自由人联合体”概念。

马克思的“自由人联合体”概念,是他设想当资本主义被推翻,劳动者摆脱剥削以后,未来社会的基本生产、分配、消费组织,是劳动者的直接联合。这样的联合体,自然是共同劳动,自己管理自己,实行按劳分配。联系到马克思说工人的合作工厂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积极扬弃,联系到他说的在工人的合作工厂里,“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本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6〕再联系马克思还说过:“要解放劳动群众, 合作劳动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展”〔7〕,可以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合作制, 就是“自由人联合体”。在这样的联合体内,其生产资料就是劳动者自己的,实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则。

现在有争议的一个问题是,合作制企业的生产资料要不要落实到个人?落实到个人之后,算什么所有制?这个问题是只有在我们国家,曾经把劳动者进入合作组织时带来的生产资料(或入股)归公以后才出现的。其实这些生产资料本来就是劳动者自己的。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对劳动者是不能和不应当实行剥夺的。因而劳动者入厂入社时带来的生产资料或交给集体的股金,自然属于他们自己。以往我们错误地把劳动者入股分红定义为私有,把资产同职工个人联系的合作社定义为半社会主义性质,从而才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后果,包括使集体合作企业的产权也变得不清晰了,包括引起观念上的混乱。

其实,在马克思那里,个人所有与私有是有严格区别的。孤立的劳动者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实行个人劳动,是私有制。这种私有制在自己的发展中必然被资本主义私有制所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又被实行共同劳动的个人所有制所代替。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8〕的真正含义。即劳动者没有联合起来是私有, 劳动者联合起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实行联合劳动了,就是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公有。

因此,现在有些人把股份合作制中个人资产视为私有制而不把股份合作制当作公有制,是绝对错误的。有的政府部门非要合作经济组织中的职工个人放弃自己资产所有权,才算集体所有,才允许登记为集体企业,也是毫无道理的。这些认识和做法,通通根源于“左”的思想影响下的老集体经济模式,完全不符合改革的需要,也背离马克思的观点。在发展合作制中,非清除“左”的流毒不可。

9.对民营要有正确的态度和看法。

民营不是一个所有制概念,但有特定的内涵,这就是非国营、非官营。因此,一切非国营、非官营的经济都是民营经济。民营就是民间人士、民间机构、民间力量经营的意思。有人把民营等同于私营,认为民营经济就是私营经济,是不对的。民营的确包括个体、私营经济,但是,除了它们以外,“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合作经济以及民营科技企业、国家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等,难道不也是民营吗?国有企业承包、租赁,委托私人、民间组织经营,不也是民营吗?因此,民营的范围很广。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没有真正的民营,连集体经济都官办了。民营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也是中国经济出现生机的保证。民营这个概念的好处是避开所有制、避开公与私的争论,扎扎实实地从经营方式上下功夫,面向市场,把经济搞活。

民营经济的优越性有三。一是产权边界清楚,动力机制和激励机制特别强,绝对没有“大锅饭”、“铁饭碗”等弊端,因而效率高、效益好;二是面向市场,决策快,经营机制灵活,适者生存发展,不适应者自然淘汰;三是民营最能调动民间人士的积极性,使群众在市场经济的海洋里学会游泳,增长才干,学会自己管理自己。

现在有些部门和人士只重视国有国营,不重视民营,甚至不让宣传民营,是不对的。从改革和发展的观点来看,民营经济、民族工业、民间的积极性等等,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所在。帮助和支持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是一切社会主义者的职责。

10.在整个所有制改革或企业改革中, 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制度的创新和建设上,放在按照规律办事的法制建设上,而不是放在人治上。选择和培养领导班子很重要,但是我们不能搞能人经济,不能采取“你办事,我放心”这种选择人才的办法。不能以党代政,以政代企。所有者不仅要管资本的使用,而且要管使用资本的人——经营者。

必须明确,所有制是一个完整的概念。所有制或所有权包括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等权益。尽管这些权益是可以分离或分割的,但又互相制约,形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形成一个产权树。因而所有权包括用人权,管资产要同用人统一起来,一致起来。

我们在实行股份制,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在建立企业新的治理结构中,出现了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的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要“老三会”凌驾于“新三会”之上,多数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仍然由党组织确定,由主管部门任命,这是置资产所有者权力不顾的侵权行为,是违反股东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的常理和规定的,是旧体制在顽强地对抗新体制。这样做的结果,必然使企业制度创新成为一句空话,也必然使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流于形式,收不到应有的效果。经营者不由所有者选聘,不仅有悖于市场原则,弊端太多,而且理论上是说不通的。所以,所有制改革确实还有一个真改还是假改的问题,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还是按主观意愿办事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其他许多问题是谈不上的。

以上十个问题互为联系,互为交叉,但有不同的侧重点,我认为是在深化国有经济以及整个经济改革中必须统一认识的。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8—320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2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44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52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第299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8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3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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