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的可行性与集体资产的权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可行性论文,权益论文,集体论文,资产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股份合作制作为乡村集体企业改制的一种方式已为人们所接受。而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它已成为城镇中小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的重要方式。然而,在以股份合作制改造现有企业时,尚有许多问题需深入探讨。比如,在人们对产权的人格化、个人产权及相应的权益投以关切之时是否应对集体资产及相应的权益同样给以关注?在企业改制中,如何既能转变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同时又能避免集体资产流失?本文拟以大连市中革村“企业举债式”股份合作制改革为个案,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本文的初步结论是:在新的制度安排下,集体资产及其权益不能被漠视,“企业举债式”股份合作制是提高企业效率、同时又能使集体资产保值增殖的有效途径;中革村的企业改制方式,不仅对于乡镇企业,而且对于其他集体企业以及国有中小企业改制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企业举债式”股份合作制的产生
“企业举债式”股份合作制这一称谓,是作者本人对实地调查中革村企业改制方式的一种归纳,指村集体在对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时,为避免集体股本过大,影响企业的自主决策,同时又不致使集体资产流失,而将企业资产的一部分以举债方式留在企业,并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其余一部分企业资产形成企业股本,其中一部分向职工和村民售卖,形成个人股本,另一部分则作为村集体股本。企业举债不受企业经营状况左右,企业每年要向集体支付举债利息,而企业股本则要分享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收益。为便于理解,在此对其产生过程做以简要概述。
中革村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府,是个拥有2000亩土地、3500人、年经济收入2.3亿元的经济发达村。由于地处大连市近郊,第三产业比较发达,全村经济收入70%来自于三产,来自工业的收入约占29%,农业收入仅占1%左右。集体企业是中革村经济振兴的基础。但是,多年来集体企业是在产权模糊的状态下运行的。这种产权结构滋生了许多弊端:企业名义上为集体企业,社区成员人人有份,然而无论是社区成员还是企业职工,都看不到集体资产增(贬)殖与自身的利害关系,因此,很难唤起成员的关注;企业缺乏有效的激励监督机制,个人负盈、集体负亏,企业经营者之间都力争使个人分配最大化和上缴利润最小化,集体利益难以得到保证。有鉴于此,在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在甘井子区体改委的指导下,中革村开始酝酿对企业的改制。经过反复斟酌讨论,最后制定了旨在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殖并且能够提高职工参与度的“企业举债式”股份合作制改革方案。他们在宣传动员和介绍各地经验基础上,从本村实际出发,于1994年上半年选择全村经济效益最好的企业进行试点,并于1994年下半年开始在全村非农产业中进行第二批实验。1995年6月,以农业企业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第三批改制结束,全村40个集体企业被改造为22个股份合作制企业。村经济组织被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的控股公司——大连中革实业开发总公司。全村集体企业40%的净资产归个人股东,60%的净资产归总公司。
中革村集体企业改制过程大致如下:
首先,清产核资。即对企业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核查。清产核资是企业改制的基础环节。由总公司、企业领导和职工代表组成的产权改制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确定企业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总资产扣除负债的余额即为企业净资产,全部界定为村总公司产权。
其次,预估股本构成。主要是估算人们的购股能力,以下述两点为依据:(1)依据总公司的产权售卖原则。总公司为所有改制企业规定了统一的产权售卖原则:所有职工必须购买股份;在任的经营者即经理和厂长按上年工资全额认购,副经理以下职工则以年工资总额的50%认购;年满18岁的村民以及在总公司集体企事业从业满10年者,具备其中之一则有权在任企业购买股份,但每人每企业购股不得超过5000元;村级高级领导层7人必须在每个企业认购1000-5000元。(2)依据企业的资金收益率。据总公司估计,资金收益比较好的企业,非村民入股要多些,企业股本将由职工和部分村民认购;资金收益率一般的企业,村民入股将会很少,企业股本将主要由职工购买,同时存在少量村民购股;资金收益率较低的企业,基本不存在企业之外入股者,企业股权将全部由职工认购(村级高级领导层除外)。由于总公司对每个企业的经营状况都了如指掌,对每个企业的资金收益率都做过计算,这样,企业个人股的大致数额业已估出,在此基础上便可以确定集体股的多少。一般的原则是:在非农产业,个人股占股本金的40%,集体股占股本金的60%;对于效益不好或资产庞大的企业,个人股的比例可相对减少,但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0%(个别效益极低企业除外);对于效益好的企业,个人股不能超过股本额的51%。
再次,售卖产权。经过以上估算,企业股本总额业已核出,企业净资产扣除股本之余额便作为企业举债,长期留在企业,以6%的年利率获取利息。企业股本的一部分向职工和村民出售,剩余部分则作为集体股而存在。由此可见,企业改制时的净资产由两部分组成,即企业举债和企业股本。其中,企业股本由集体股和个人股组成,个人股包括职工个人股和非职工个人股两部分。为了鼓励企业职工入股,同时也出于让利于职工的原则,总公司在对低效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制定了出售与量化相结合的特殊政策,即低效企业职工可以获得买一赠一(非农企业)或买一赠二(农业企业)的优惠,也就是说,购买一定数额的股份可享受等额或两倍于此额的量化股。
最后,宣告成立。企业售卖产权后既已在事实上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但若想获得有关部门的认可。还须将企业清产核资(验资)小组出具的“清产核资(验资)资本构成股权确认报告书”分别提交给镇股份合作制领导小组和大连市甘井子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审批。在得到批复后,企业便着手按照总公司的统一范本、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编印股份合作制章程草案,企业股东人手一册。随即,首届股东大会正式召开,投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按照村总公司的规定,企业董事长由持股最多的股东推荐候选人。由于村总公司持有股份最多,因此,董事长也就是由村总公司推荐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落选可再继续推荐)。两会人选确定后,股份合作制改造也就宣告完毕,企业开始以股份合作制的原则正式运行。
股份合作制章程规定,企业所有股份都享有盈余分红。个人股除享有分红外,还可得到利息收入。利率同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量化股的产权及资本留存收益归总公司,红利收益归享受量化股的股东。股权可以继承,但不能退股,三年内不得转让。如三年后遇特殊情况要转让须向董事会申请,同意后,可在财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职工离开企业,量化股相应取消。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主持(首次大会由持股最多的股东即总公司召集),所做决议应由超过股东代表2/3的人数出席、并由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需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有效。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两票表决权。董事会成员任期4年,期满后亦可连选连任。
经过上述几个步骤,“企业举债式”股份合作制便在改制企业中组建起来。中革村股份控股公司资产累计7000万元,其中,在各企业的举债资本为120000万元。中革村部分企业改制时资产构成如下:
这里需说明的是,中革村的企业改制不是同步进行的,而是分期分批展开的,而且并非所有企业都是以企业举债方式改制的。在第一批改制企业大连散装水泥运输公司(也是第一批中唯一的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由于该企业在全村效益最好,村总公司估计该企业入股人数可达2000人,入股金额可突破200万元,也就是说,个人股可望占企业资产的60%以上。既然个人股金如此之多,集体也就没有必要再行举债,企业净资产可全部作为股本。但是,产权售卖结果与总公司的估算有较大的误差。实际入股者只有528人,这样,散运公司个人股在总股本中的比重便为全村所有非农企业中最低的。换言之,集体股在股本中的比重为所有非农企业中最高的。此外,在一些农业企业,由于资本量很少,也无需企业举债。如兴业公司,资产只有27万元,故而集体未加举债。
二、制度变迁的可行性分析
一种新的制度选择或制度变迁要受制于多方面的影响,诸如政治的、经济的以及社会群体的反映等。“企业举债式”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正是顺应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群体的需要,从而得到社会的认可。首先在政治方面,国家鼓励以股份合作制形式改造集体企业,这就从宏观环境方面为“企业举债式”股份合作制提供了政治保障。其次在经济方面,不可否认,相对于私有产权而言,国有产权和共有产权(或集体产权)具有较大的外部性。但是,在“企业举债式”股份合作制中,尽管保留了部分共有(集体)产权,然而,由于它引入了相当多的私人产权,强化了收益与风险的对等关系,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克服了外部性。有关这一点,已有许多文章对此做了探讨,在此不予赘述。最后在社会群体的反映上,乡镇集体企业(本文主要论述村办企业)制度变迁主要涉及两类社会群体,即社区内外群众。对于社区外群众而言,由于企业制度变迁与已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加之股份合作制作为乡镇集体企业改制的一种形式已基本为人们所接受,群众的反映主要体现在凭借自己的理解及价值观对股份合作制的具体操作及不同形式所持的舆论支持或压力。对于社区内群众(包括社区管理层和普通群众),由于其利益直接受制度变迁的影响,因此应是分析的重点。
首先,分析社区管理层。社区管理层对新的制度安排一般持以下三种态度:即抵触、观望和支持。抵触者或缘于对新制度的惶惑,唯恐失去既有的资源(社区控制力及自身的权利),或缘于对新制度的否定,认为新的制度安排不适合本社区。支持者则充分认识到改制是大势所趋,并且确信在企业改制中自身的利益不会受损,甚至会有所提高。而处于两者之间持观望态度的人,一方面能够意识到现有体制的一些弊端,但同时对目前制度变迁的一些形式仍有疑虑,希望能有一段时间等待而观其效。社区管理层是社区内制度创新的直接推动者。社区管理层的态度直接影响着社区内制度变迁的可能性。在抵触型管理者所在社区,变革是不可能的。鉴于整个社会的宏观环境以及某些已经进行了新制度变迁的社区的示范效应,随着时间的推移,变革也可能在观望型管理者所在社区发生。而在对改制持支持态度的管理者所在社区,不仅制度变迁易于发生,而且由于管理层的积极参与(一些管理者自身就是制度创新者),其所制定的制度变迁方案由于符合本社区实际因而更易获得成功。中革村的企业改制设计者们便属于这类阶层。其根据中革村实际而设计的“企业举债式”股份合作制,不仅在本社区获得成功,而且作为大连地区企业改制的典型在全国的一些省市得到推广。
其次,分析普通群众。社区内普通群众可以分为三类群体:第一,企业经营者。制度变迁主要是针对企业而言的,所以企业经营者的反映尤为强烈。一方面作为企业经营者,他可能为新制度终于使企业摆脱了行政束缚和自己作为个人股中的大股东可能得到的权利而欣喜,但同时他也为自己在重新配置的权力格局中的利益得失以及作为大股东所承担的风险而担忧。毕竟新的制度安排改变了原有的管理体制,村领导、企业经营者个人都不能单方面决策,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才是最高决策机构。第二,普通职工。既包括村民职工,也包括符合认购资格的非村民职工。这些人的心态大体趋同,即在没有确切看到自身利益之前尽可能的规避风险。比如,他们不可能冒然在一个企业入股,除非有下述原因:(1)该企业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并有高回报的承诺。(2)投入一定的股份以取得量化股。在这两种情况下,职工一般都会踊跃入股。(3)企业职工必须入股。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就要进行艰难的选择:要么放弃工作机会,要么承担一定的经济风险。而大多数职工为珍惜难得的工作机会而选择了后者。第三,非职工村民。其心态与普通职工大体相近,即尽可能规避风险。所不同的是,他们无任何后顾之忧。如果允许入股,他们就会选择效益佳、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如果企业效益不好,他们就可以不入股,无须为失去工作而担忧。但是,对于非职工村民来说,入股是要有一些限制条件的,如限制入股数额,同时也不享有企业职工的入股优惠(获得量化股等)。在一些地区还不允许村民入股,尽管村民对此议论纷纷。
鉴于不同社会成员的上述心态,制度创新的推动者们就需要制定一种兼顾各方利益、为大多数成员所接受的制度变迁方案。不可否认,将企业资产量化最受成员、尤其是企业经营者和部分村级管理者欢迎。作为企业经营者,由于其在企业的最高职位和相对长的工龄,往往取得最高额度的量化股,而部分村级管理者由于是村办企业的创始人,为企业发展做出过突出贡献,因而也可拥有相当高的量化股或优待股。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种制度变迁很易在企业实现,但由于同时存在一些问题也受到一部分村民和部分社区外人士的非议。
不可否认,资产量化式股份合作制存在许多问题。(1)它是以对集体资产的分割为前提,必然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为避免这一负面影响,一些地区规定,量化股不得继承和转让,这在某种程度上会造成地区封闭,影响人员自由流动和资源合理配置。(2)集体企业归社区内成员共有。如果将资产量化给所有社区成员,势必使资产化整为零,影响资产的完整性;如果将资产量化给职工或社区管理者,势必侵犯其他成员的利益。(3)资产量化操作成本较高。仅工龄的核对就是一件很繁琐的工作。许多原始记录已经散失,查无实据。由此引起的纠纷令人挠头。(4)在已经实施资产量化的企业,股权相差悬殊,有的高达十几倍、几十倍,人为造成职工间的不平等。(5)职工只关心自己入股部分,对量化而来的产权并不十分关心。“给多少也不觉多,不给也不觉少;损失也不心疼,得到也不感谢”。他们关心的只是由此得到的利益,而非产权增殖,因此,难免产生短期行为。正是出于上述考虑,中革村才制定了“企业举债式”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改革方案。
“企业举债式”股份合作制没有将集体资产分割给职工或社区相关人员。那么,这种制度变迁是怎样被社会成员接受的呢?首先,中革村是选择社区效益最好的企业散运公司作为改制的第一批试点。企业改制当年,股金分红30%,个人资金回报率为42.24%(含12.24%的股息)。集体股所得股利105万元,而在改制前企业上缴的利润仅为数十万元。散运公司的成功运作及对股民的高回报,在某种程度上昭示了股份合作制的成效,从而调动了人们的入股热情。其次,不同企业在改制前均处于不同的发展水平。其中表现最为敏感的为职工收入水平。企业效益好,职工收入就高;效益低,收入就低。对此,职工个人难以抉择。如何调动效益欠佳企业职工对企业改制的热情,使相同的投入大体相当于效益较好企业职工的收益?中革村通过设置量化股,在某种程度上缩小了低效益企业与效益良好企业职工收入的差距,使不同效益企业在改制初始阶段职工收入大致处于一个相同的起点,为企业提供一个大致相近的发展基础。至于企业职工今后的收入将主要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努力。这就减缓了低效益企业职工对新制度的抵触情绪。最后,中革村的企业改制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即要求所有企业职工、尤其是社区主要领导(村民自愿)都要购买所要求的股金数额。当然这个数额的确定是在人们承受能力之内的。企业改制决策者的行为不仅关系改制方案的具体内容、可行与否,而且关系职工乃至村民的心态,从而直接关系企业改制的成败。中革村在企业改制时明确规定,村集体高级领导层必须在每个企业认购股份(少则1000元,多则5000元),这不仅强化了村级高级决策层的风险与责任,同时表明他们对改制后的企业总体运作效果所持有的信心。这种榜样的力量无疑会激励并增强企业经营者及职工对企业改制的决心和信心,从而使制度变迁顺利实现。
这样,为人们所认可的新的制度安排便在中革村诞生了。可以说,“企业举债式”股份合作制制度变迁成本是很低的,这也是其切实可行的重要体现。这种制度变迁的低成本涵盖几个方面:其一,较低的操作成本。没有繁文缛节的工龄、职务、岗位的折算以及引起的纠纷,协商与谈判成本较低。其二,较低的社会震荡。社区内外人士对这一制度安排具有较高的认同感,致使这一制度变迁的社会震荡较小。即使当初有部分职工心存不满(缘自变迁的强制性),但是,随着预期的较高的企业效率和收入回报的到来,不仅不满情绪得以平息,而且还后悔当初的错误选择(没有多入股)。而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制度变迁是以原有体制下资产的完整性为前提,避免了集体资产的流失,为社区乃至企业的长效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制度变迁中的集体资产权益问题
企业制度变迁首先遇到的便是产权界定问题。因为,产权既包括对资源的使用权与转让权,同时又包括对资源的收益权,是一切权益的基础。有关乡镇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有着不同的方式及相应的理论依据,大体如下:(1)全部界定为乡村集体所有。(2)由国家扶植基金、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两种方式的依据是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3)依靠自身积累发展起来的企业资产归职工所有,依据是剩余价值是由职工创造的理论。笔者认为,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应该界定为乡村集体所有。因为:第一,企业从立项、筹资到组建和运作,都是由乡村集体出面或由集体委托人员进行具体操作。如果企业经办失败,乡村集体要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企业经办成功,乡村集体理应享有产权及相应的受益权——这也是乡村集体举办企业的一个主要目的。第二,乡村集体作为企业的出资人,要承担企业一切经营风险。企业职工,包括经营人员已经获取了工资及奖金收入。正如不能在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中将部分资产划给职工一样,乡村集体企业的资产也不宜划给企业职工。第三,国家对各类企业都有过扶持和优惠,乡镇企业存在,国有企业、私有企业,包括外企都存在。正如不可将私有企业和外企资产的一部分划为国有一样,也不宜将乡村集体企业中的由国家扶植基金和各项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划为国有。因此,中革村将改制企业的产权全部界定为村总公司即村集体所有是有其理论依据的。
当然不可否认,在一些地区,在村办企业改制时的确存在将集体部分资产分配给职工的做法。这里虽有所谓“利润由职工创造因而应归职工所有”的理由,但更主要的是缘自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来自企业改制的需要。职工收入有限,靠职工现金入股并期望其在企业股本中占有相当比重是不现实的。而量化一部分资产到职工名下,使职工持股比例增大,能够起到对职工的激励作用。其次,扩大企业资金来源的需要。许多企业在资产量化中都是有条件的,如要求按一定比例配股,在职工享有量化股的同时要投入一定的风险股,以扩大企业的资金来源。再次,关键人物对自身利益的关切。企业改制的关键人物一般都在企业工作时间较长,对企业发展贡献较大,其中一些人在企业发展的一定时期内倾注了较大的心血,如忘我的工作、拒绝高额报酬、巨额奖金等等,对企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集体统一经营时期,他们可以通过不断增强的权威、不断增大的资产控制规模而得以满足。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发展背景及环境的改变,尤其是已近暮年的一部分人,出自对其晚年及子女生活的关切,在制定企业改制方案时不得不考虑自身的利益、考虑自己当年的有形与无形投入,从而使这些投入在企业股本中有所体现,其具体做法便是以职务高低、工龄长短、贡献大小等指标定量化标准。在改制企业中,一般关键人物都在企业中持大股(仅次于集体股),在企业股本中占在相当的比重,其改制动机不言自明。
既然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就存在集体资产的权益及其维护问题。不可否认,目前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一种倾向,即以产权模糊为名分割集体资产(产权售卖不在此例,因集体仍能收回资金,资产没有流失。至于其间的寻租行为和不公平竞争则另当别论),似乎集体资产分割的越多,改革越彻底。这难免使人产生不解:私人产权、国有产权都存在权益及其维护问题,难道集体产权就可以避而不谈权益及其维护?目前在人们对机构投资、法人持股赞赏有加,并指望其在金融市场起平稳股市、减少金融投机作用之时,为什么对同样具有法人性质的集体股(有相当一部分集体是以总公司身份登记注册的,本身就是法人)却如此大加责难、难以容忍?诚然,乡村集体企业在产权结构及经营体制方面确实存在许多缺欠,也正因如此才引发对其进行改革。实践中也涌现出许多企业改制方式。股份合作制便是其中较为成功的一种。但是,不同形式的股份合作制也各有短长。比如,增量扩股型股份合作制操作简便、可以保证集体资产完整,但同时又存在集体股过大问题;量化式股份合作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增强职工的参与意识,但是它是以对集体资产的分割为前提。如何探寻一种既能维护集体资产权益、防止资产流失,又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效率的转制方式?中革村的“企业举债式”股份合作制便提供了这一尝试:集体资产的一部分以企业举债的方式留在企业,其余资产作为企业股本,其中40%(各企业比例不一,此数为均值)出售给职工与村民,这就使得集体股在企业股本中的比重相对减少,个人股的比重相应增大。其积极意义不仅在于个人股东,尤其是职工股东能够真切意识到自己的权益,意识到随着企业实力的增强而日益增值的股金含量及相应增大的风险与责任——这是企业转制的意义所在,而且集体权益通过在企业中的控股地位、定期获得的举债利息、年终分红、土地使用费以及不断增值的集体股的资产含量得到保证。以第二储运仓库为例,总公司在该企业的股本为24.82万元,居控股地位。1995年企业向总公司支付举债利息、土地占用费以及股金分红总计17.8万元(其中举债利息2.9万元、土地占用费7.5万元、股金分红7.4万元),而在改制前,企业上交利润仅为十四五万元,且有时得不到保证。改制后,集体从企业多得二三万元。在中革村,绝大多数企业改制后所交款额要多于改制前上缴利润额,而且,随着企业资产的增大,集体股所代表的资产含量也在增殖,集体资产的权益真正得到体现。
需加以强调的是,中革村的集体控股地位并非缘自维护集体经济主体地位这一意识形态上的偏好,而是有其深层原因:首先,社区组织要维持运转、顺利履行各项职能,需要有一定的费用支出。集体股本不一定非要在企业中居控股地位,比如在对第一批改制企业散装运输公司的改组中,最初预估个人股本占企业净资产的60%以上,以致集体未对这个全村效益最好的企业加以举债。只是在产权实际出售以后才发现入股者并不如预估的那么多。其次,要使社区集体福利及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如公益设施、成员退休金、医疗统筹等不致因企业改制而降低,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得以提高,集体需要有一定的资产积累及源源不断的收益做后盾。最后,企业40%的股本卖给职工这一决定,是在充分考虑了职工的承受能力后做出的。因为中革村属于大连市近郊,经济比较发达,职工家庭大多有多种收入途径,以年工资一半入股不会影响家庭生活。但是,如果过高要求个人入股比例,超出职工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就要遭到多数群众的反对(即使如此仍有少数群众加以抵触,不入或少入股。只是在企业成功运作、给入股者带来丰厚的收益后才意识到自己当初的错误选择)。精明的中革村企业改制设计者们很好地把握了集体权益与职工利益、企业经营风险与职工承受能力这一相关点,通过企业举债式股份合作形式而使全村企业顺利转制。
在中革村改制企业的章程中(包括经营执照上)明确注明企业的股本总额(而不含企业举债),在企业清产核资小组提交给镇、区的“企业资产构成股权确认报告书”中也明确载明各类股本的构成及股权数。这说明未来企业资产增殖或亏损也只能按目前标明的股权比例在股东间(如果不扩股的话)进行分享(摊)。集体举债不享有资产增殖所得(当然也不负责亏损),其比例将随着企业资产的扩大而逐趋缩小。但是,这不会影响集体资产的权益,集体股所代表的集体控股地位及其存量资产的增殖是集体资产权益的重要保证。在有关集体股未来发展问题上,中革村的企业改制设计者们有着理智的思考:只要国家财税体制维持现状,集体就不会放弃所持有的60%的企业股份。如果国家进行财税体制改革,实行分税制,村级组织享有部分财政拨款和村级区域税费收取权,集体可以考虑继续深化改革,缩小集体持股比例。但是,只要财政收入不足以维持社区组织的正常运转和成员业已达到的福利水平,集体就不会完全放弃所持股份。由此可见,集体股份留存与否及其数额大小,不是简单的一个数值问题,它要受制于整个社会的宏观环境,不能随人的主观意志转移。可以不夸张地说,如果以产权模糊为名硬行取消集体股份,将集体资产全部或大部分分割给职工,其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要远远超过在产权模糊状态下企业的运营。这种以牺牲集体和社区成员长远利益的制度变迁是不足取的。
四、余论
1.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企业举债式”股份合作制不仅对于乡镇企业、而且对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对乡镇企业而言,国有中小企业资产一般规模都比较大,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家明文规定国有企业资产不能分割给职工。这样,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只能靠职工入股。而我国长期的低工资体制致使企业职工现金收入很低,受购买力所限,职工入股不可能在企业资产中占有相当的比重,进而难以对企业起牵制作用。在此,国家可否借鉴“企业举债式”股份合作方式对国有中小企业实行“国家举债式”股份合作制改造?所谓“国家举债式”股份合作制,即将国有企业的一部分资产作为国家债务,留在企业,以适当的利率收取利息。在余下的资产中,国家保留部分股权,而将剩余产权售卖给职工或其他法人和个人。这样,企业股本便由国家股(在个人购买力较强的企业,国家亦可不保留股权)、职工股以及其他法人和个人股组成。最初,国家举债的股本可能占企业资产的相当比重,但是,国家举债额是固定的,不随企业资产增殖而增大。这样,随着企业的发展,国家举债额占企业资产比重越来越小,最后企业完全有能力偿付。与此同时,国家可以通过逐渐售股方式减少持股比重,最终达到完全由职工或其他社会法人和个人持股,实现企业全面转制。企业举债式股份合作制同样可以应用到供销社、城镇集体企业以及一些有主管部门的企业改制。
2.举荐“企业举债式”股份合作制并无贬低或反对其他企业改制方式之意
任何形式的制度变迁,只要顺应时代潮流,经济效益显著,就是一种成功的制度安排,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然而,没有任何一种制度是尽善尽美的,如同其他企业改制方式一样(比如本文提到的扩股型股份合作制、量化型股份合作制),“企业举债式”股份合作制同样存在问题:其一,企业举债的利率如何确定。利率过高会加重企业负担,利率过低仍不会避免集体资产流失。其二,不同类型的企业是否通行相同的利率。对于靠长期积累发展起来的企业,企业举债就可能成为沉重的负担,而对于新建企业,企业举债意味着企业享有集体所给予的远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优惠。上述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在中革村存在。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集体举债利率,是“企业举债式”股份合作制这一新的企业制度的未决问题,有待于理论界和实际部门深入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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