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敏婵[1]2004年在《基于医疗责任风险的个人职业保险基金研究》文中认为研究背景 近年来医疗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医疗诉讼案例,特别是巨额赔偿的案例不断见诸媒体。随着举证责任倒置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医疗事故定性范围扩大,赔偿项目增加,赔偿标准也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明显提高。一些医疗单位通过医疗责任保险来分散职业风险虽已取得一定成效,然而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仅解决医疗事故引发的经济赔偿,尚存在医疗意外、医疗差错、医疗缺陷及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保险公司不作补偿、免赔部分医疗单位经费难以落实。科主任/护士长在防范保险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不明、不同专业之间风险差异的衡量与保障不清等诸多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医疗职业风险管理、解决目前医疗责任保险中存在的责任分担等问题,已成为一个紧迫的医院管理课题。 研究目的 探究医疗职业风险因素,分析不同专业间风险差异程度,设计一套能衡量、易操作、可推广的医疗职业风险评价体系。拟通过设立医疗职业个人保险基金,解决目前医疗职业保险中免赔部分的经费落实问题,以及医疗意外、医疗差错、医疗缺陷等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中保险公司经济补偿问题。 研究方法 以浙江省台州医院及其职工作为研究的样本,通过文献、访谈及问卷调查等方法,研究医疗职业的主要风险因素,分析各因素的影响程度及比例关系,确定各类科室、各层次医务人员职业风险分值,进而由学科专业、技术难度、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职称职务等要素综合测定个人保险基金,并将有关数据录入EXCEL数据库,用实证结果检验方案的科学性。研究结果 工作性质、专业、技术难度与工作量、值班、职务、职称是6个影响医疗职业风险的主要因素。医生、护士、医技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间职业风险差异程度为3.44:2.95:2.05:1。 30个临床科室中,6个风险最高的临床科室是急救中心、脑外科、胸外科、产科、小儿外科、心血管内科,6个风险最低的临床科室是皮肤科、核医学科、放射科、放疗科、中医科、口腔科;8个医技科室中,风险最高的是病理科,最低的是脑电图室。 结果与假设基本吻合。结论 通过对职业风险因素的分析,可找出影响医疗职业风险的主要因素及各因素的风险程度,进行赋值,并进而为医院不同岗位、不同专业的职员确定个人保险基金金额。通过设立用于支付医疗职业保险免赔部分的医疗职业个人保险基金,不但扩大了医疗责任保险赔偿范围,而且有利于提高医务人员抗风险的能力和医疗服务管理的责任心。 研究结果形成可量化的医疗职业风险评价体系,对保险公司确定医疗职业保险的保费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吕群蓉[2]2011年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理基础分析与制度构建》文中研究指明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将为分散医务人员职业风险、保护患者权益、促进医学发展及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发挥重要作用。在我国医疗体制改革进程中,如何通过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提升医疗技术水平、解决保费筹资渠道、创新医疗责任保险的险种和风险分担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构的瓶颈性难题。在当下现代化和公平分享社会改革开放成果背景之下,寻求法律制度保障和法治理念的支撑,对医疗责任保险予以制度创新,既能够实现医患关系的良性互动,也能够丰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理论和卫生法学理论。医疗责任保险是为医患矛盾的解决而生,在医患矛盾的化解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其目的却不仅仅止于此。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和实行还将使医务人员从医疗纠纷和讼累中解脱出来,使其以更放松的心情和更高的医疗质量标准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同时也将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以更加大胆的使用前沿医学技术,探索医学领域中的未知问题,从而推动医学的发展。所以本论文看似为医患矛盾的解决而启动,实际是以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为中心而展开。主要观点和内容如下:1.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基本理念研究:以医疗责任保险的功能定位为逻辑起点,通过分析国外及其他地区与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共同点和各自特质,借助医疗资源代际公平理念,从理念层面剖析现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缺陷,提出适应和谐社会发展需要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基本理念。2.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以分散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职业风险为前提,推动医学发展为基础,保护患者权益为核心,通过医疗责任保险推广的近期、远期目标分析,提出构建能够满足全国医疗行业需要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体系(包括各种性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和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美容服务机构),以达到弥补各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自身缺陷而增强制度整体效应。3.医疗责任保险筹资制度研究:通过以医疗责任保险筹资制度为中心的分析,借助制度嵌入理论,以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为发展方向,针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职业风险承受心理以及患者的医疗风险承受心理、经济收入等影响因素,创新医疗责任保险筹资制度,并借助代际权利义务衡平理论反思现行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创新各级政府分摊部分筹资制度。4.医疗责任保险配套制度研究:通过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环境分析,借助系统论理论,探索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运行影响明显的互助医疗责任保险及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方式等配套制度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影响,并对相关配套制度予以创新。在实际行文中,全文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理念论证和基本制度阐释,这部分包括第一、二、叁章;第二部分是制度比较借鉴和我国当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现状的实证考察和分析,体现在第四章;第叁部分是制度建构,为论文的第五章。上述内容和观点具体如下:全文除了简短的引言之外,共五章,其中第五章是全文的结论部分。引言,简单介绍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本论文的实用价值与理论意义以及研究方法等。第一章是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产生缘起进行分析,共分叁节。第一节考察我国医患关系的现状。多种信息来源表明: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患矛盾已经成为和谐社会构建中一个极为不和谐的因素;同时本论文的实证调查亦表明医患关系自近年来一直呈紧张上升的趋势,有时甚至让正常的医疗秩序难以维持。第二节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医患矛盾产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整个社会权利意识的日益强烈,主体意识的觉醒,医患关系的日趋复杂和人类对生命极限的无限追求与医学发展相对滞后的矛盾构成了医患矛盾产生的间接原因和缘起;因对预先设定目标的实施效果不满意引发的医患矛盾和达到了预期目标,但因消耗了额外的时间、精力及金钱而引发的医患矛盾则是医患矛盾的直接原因与本质。第叁节分析我国在制度上对日益紧张医患关系的法律回应。通过梳理和分析医疗行为侵权归责原则的发展历史和医疗行为损害赔偿制度发现,各国现行制度难以给医务人员安心、平和的治疗环境;更难于在医务人员医疗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而双方又均无过错时,对承担全部不利后果的患者进行补偿,但此时患者又极可能是以他的身体健康或生命为代价在推动着人类医学事业的发展。因此应当设计一项制度克服侵权法调整的缺陷——该制度就是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通过该制度,分散医疗风险,保护患者,给医务人员提供宽松的执业环境,从而推动医学的发展。第二章论证医疗风险分担的法理基础,分析医疗责任保险费的承担主体,共叁节。第一节和第二节讨论医疗风险分担的法理基础和分担主体。现代科技和工业使社会风险无处不在,经济的全球化将这种风险更是无限放大,个体已经无法单独抵御现代风险,现代风险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担。医疗风险是社会风险的一个组成部分,个体无法单独承担,当代人也无法独自承担,必须在社会全体和人类前后代际之间分担,所以国家是社会风险分担的当然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医疗行为的具体实施者,有责任才‘有改进行为的动力,其也应当承担部分医疗风险;患者是医疗行为可能的直接受益人,在医疗风险的分担体系中,也应当承担责任。第叁节分析了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从微观上分析,医疗责任保险将极大的缓解医患矛盾,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营造了一个比较好的医疗环境,对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将产生非常大的促进作用。从宏观上分析,医疗责任保险将平衡人类代级利益,推动医学的发展,也将拓展保险业的发展空间。第叁章以我国医疗行为侵权救济制度为考察起点,分析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承保范围,共二节。第一节讨论和评析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补偿制度和医疗行为侵权的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务人员有过错就有责任;没有过错则没有责任。由于现代医疗的复杂性,许多不良后果依据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尚无法避免,其责任自不应由努力施救的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负担,而该类风险全部由个别患者承担也极不公平,这需要一个保险机制来化解此类社会不公平。而保险机制不仅应对医疗过失行为承保,还应对非医疗过失行为承保,才能彻底解决医学发展过程的医患矛盾问题,这就是本章第二节的内容。第四章是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共叁节。本章介绍了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同时梳理了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第一节和第二节选取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非常典型的国家——美国,以及和我国大陆医疗文化一脉相承的我国台湾地区,分析和考察了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优点、缺陷和发展趋势或改革出路。美国是现今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发展比较完善但又矛盾甚为激烈的国家,其制度的优点和缺陷均比较明显,改革的理论探讨和推进计划也日益成熟,更为重要的是,美国现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和侵权法的困境——“提高医疗质量”和“改善患者赔偿”——也正是中国当下医患矛盾和侵权责任法的困境,美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重要借鉴。我国台湾与大陆两地文化一脉相承,其在该制度的选择上具有与大陆几乎相同的文化背景,台湾地区现在的问题也是正困扰大陆,台湾地区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成败和过失亦是大陆的重要借鉴。第叁节是关于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现状的介绍和推行受阻原因的分析。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问世的近几年来,几年的实践表明,实际的运作情况让人并不乐观,其发展可谓步履艰难。主要是以下原因导致了这种状况:目前保险公司对医疗责任保险产品设计存在缺陷,不能满足医疗机构的需要;保险行业对医疗责任保险欠缺必要的经验和厘定费率所需的必需历史数据;再保险支持难寻。同时,医疗机构综合素质的欠缺和医疗体制的弊端等亦导致医疗责任保险难以从推行。第五章是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共叁节。第一节系统梳理了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现行规范体系,发现我国并没有具有法律效力层级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范。同时,现行规范呈政策化、地方化,医疗责任保险的规定与医疗纠纷的解决紧密相连,对国外关于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缺陷关注不够。第二节分析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初步成型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法律规范及政策性文件,具备一定医疗责任保险运作经验的承保主体,对医疗责任保险有一定认识的被保险人,初具规模的配套制度。第叁节从制度层面论证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通过分析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层级、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及相关当事人、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主体内容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构建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总结全文,笔者认为已经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问题阐述清楚。文章在宏观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和借鉴美国与台湾地区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并梳理和分析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同时实证调研我国当下医疗责任保险的实际运作情况,最后构建了与我国当下社会背景相适应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本论文的研究以我国正在推进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为研究对象,借助横向(国内外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实践)和纵向(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变迁、未来方向)两方面的考察和研究来展开,提出在医疗执业风险分散和患者权益保护衡平视域下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创新的理论框架和制度路径;且研究中批判地借鉴学界已有的医疗责任保险理论、系统论、代际权利义务衡平理论、国家干预理论等资源,同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将一般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展开以访谈、观摩、座谈会、临床调查等为形式的社会调查,获取第一手的实证研究资料,为理论总结提供科学的经验支持。在具体研究方法上,本论文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分析国内外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实践,运用社会调研方法考查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行现状,运用定量分析方法确定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有重要影响的制度环境因素,探索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应然图景,提出促进我国和谐医患关系构建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创新路径。通过本论文的研究,分析和论证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化解医患矛盾、建设和谐社会、衡平人类代际公平及发展医学中的作用,为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及医院管理提供理论依据,推动建立全面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体系。
宋发彬[3]2011年在《基于医患关系的医务人员法律地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研究目的在转型的社会背景下,医患关系虽然总体是好的,但局部出现的医患关系紧张情况正呈现出逐渐扩大的趋势,如何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原有的对医务人员法律地位的界定显然已不适应社会的现状和发展。因此明确医务人员的法律地位,理清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医务人员的责任范围和责任构成,对于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的理性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研究方法在文献查阅与分析的基础上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医患关系中医务人员的法律地位现状进行了研究。定量研究主要采用典型现场调查方法,选取武汉市2家叁甲医院随机对其480名医务人员进行问卷调查;选择武汉市1家叁甲医院随机对其420名门诊和住院患者进行问卷调查。对所有现场调查的问卷进行编码赋值后采用Epidata3.1完成双人双机录入,随后导入SPSS12.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主要是描述性分析、卡方检验。此外还从湖北省卫生厅直接收集2005年和2006年两年“全省医疗纠纷调查情况汇总表”。定性研究包括对武汉市6位叁级医院院长,6位卫生行政管理官员,4位司法机构法律专家以及3位大学法学教育的法律专家共19位专家进行的非结构化深度访谈;召集组织卫生官员、医院业务院长、医院医疗纠纷处理人员、临床科主任、医疗机构法律顾问各2人,一共10人就医疗职业环境、保护医务人员的法律地位的对策等有关问题进行专题小组讨论。研究结果1、医患关系中医务人员法律地位研究的内涵将“医务人员”的范围界定为医疗机构中具有执业资格的各级各类医师、护士、药剂人员和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不包括行政后勤人员;将研究范围限于医患关系中的医务人员法律地位研究。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但在绝大多数一般情况下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研究探讨一般医患关系中医务人员法律地位的时候,应全面综合考虑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以后建立专门的医事法来调整医忠关系将是一个趋势。对医患关系中医务人员法律地位的研究即是对医疗机构中具有执业资格的各级各类医师、护士、药剂人员和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在医患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进行研究。2、实证研究分析结果(1)问卷调查中医患双方认识上的异同:医患双方对法律赋予其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的认知、医疗纠纷发生原因的认知、医疗纠纷处理的总体认识和发生医疗纠纷后最担心的问题上存在明显差异。但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解决途径上选择基本相同,主要都是选择协商解决。(2)调整医患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系统分析: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调整医患纠纷、医疗损害责任认定及赔偿标准的基本法律体系;现行法律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的只有《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而其它一些法律条文只是在对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和职责的规范规定中体现出医务人员的权利义务。总体来看医患关系中有8项医务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13项应履行的义务。通过立法分析再结合访谈和专题小组讨论的资料来看,医务人员权利保障缺失的问题比较严重,而如何依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是我国现阶段有效保障医务人员法律地位的关键。3、医务人员法律地位的影响因素分析影响医务人员法律地位的因素大体来说包括四大方面:(1)法律制度因素:立法上缺乏科学统一,对医务人员权利的规定相对于义务的规定来说偏少;司法上出现法律适用困境,程序繁琐,偏向患方;执法上对医务人员正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2)社会因素:医疗卫生体制相对滞后,社会医疗保障体制不健全,保险制度缺失;我国医学教育模式存在缺陷;医学高新技术的发展给医患关系带来一些负面影响;社会信任危机严重,媒体和社会舆论导向不当。(3)医方因素:医疗质量存在缺陷;医务人员服务态度有待提高;医德医风存在问题;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理和防范制度不健全。(4)患方因素:患者对医疗的风险认识不足,其就医观念也发生了变化;患者的维权意识增强,医闹现象严重。对策建议1、加大国家法律保障立法上要通过制定统一的医疗执业法来统一医患法律关系的性质,对医患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统一立法规定,特别是要以全面发展的眼光将医师、护理人员、药剂师、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均纳入“医务人员”的范畴,对他们的权利和医务进行分类规定;要强调对医务人员人格尊严权和人身安全权的保护;在制定统一的执业立法时应重点解决高额赔偿和司法鉴定技术问题。此外还要健立健全医疗损害保险制度体系,将医疗责任保险和特殊医疗损害保险纳入法定保险。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不受其他因素影响,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的做出判断,平等公正地对待医患双方。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加大对医务人员的保护力度,切实执行相关法律中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基本权利保护的条款。2、加强社会配套制度建设政府要加快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对医疗卫生的投入,完善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和运行机制;加快推进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即第叁方调解机制。医学院校应以现在新的生物医学心理模式进行医学教育模式的变革,在医学教育中加强人文素质教育;医疗机构也应在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中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教育和培训。在整个社会中需要重建政府信任和人际信任;在大众舆论方面,重视对社会信任的宣传和引导;确保媒体舆论报道的客观公正性。3、建立健全医疗损害保险制度医疗损害保险制度分为“医疗责任保险”和“特殊医疗损害保险”两部分。“医疗责任保险”是相对于医疗损害责任主体——医方而言的,包括医疗机构和以医生为核心的医务人员的责任保险,是对医方医疗责任风险的保障。“特殊医疗损害保险”是相对于医疗损害相对人——患者而言的,具体包括医疗意外保险和严重并发症保险,是对患者疾病诊疗意外风险的保障。4、加强医务人员自律维权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建设,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和修养;要严格工作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建立一整套完善而严格的工作制度;建立医疗告知制度,做好与患者的沟通。5、加强全社会和谐文化建设建立良性的舆论监督机制,消除社会偏见;加强对患者医学和法制方面的教育和宣传;加强对患者自身权利和义务的教育和宣传;患者也应主动转变观念
郑渊[4]2006年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剧增,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巨大,探索如何分散医疗执业风险,缓解医患矛盾的良方,已经成为研究热点问题。医疗责任保险被证明能够有效分散医疗执业风险,赔偿医疗机构因医疗侵权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医疗责任保险在国外已有一百多年历史,目前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均有健全完善的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引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先后许多城市和地区进行了试点和探索。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使得医疗责任保险在医疗损害赔偿方面显得更加重要,各地掀起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热潮。本文通过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针对性地提出相应对策,以期使我国的医疗职业保险制度更加完善,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本研究从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对我国医疗纠纷发生现状进行总结,对医疗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法律分析,阐述现代医疗责任保险的概念、法律特征,并分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与医疗责任保险之间的联系,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制定的必要性和意义。第叁部分: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历史,以及在国内外的发展过程和现状进行综述。
戴谋富[5]2010年在《建筑师专家责任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目前有关建筑师专家责任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理论研究更是滞后,加之建筑工程中的参与主体纷繁复杂,建筑师责任往往又隐蔽在众多责任主体之后,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建筑师专家责任难以追究。因此,加强对建筑师责任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研究,建立和完善建筑师专家责任制度,正确划定建筑师专家责任的界限,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建筑师是一个具有建筑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建筑设计、建筑合同管理、技术咨询和工程监理等业务活动的人。建筑师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因故意、过失,违反业务或约定的义务致人损害,责任主体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即为建筑师专家责任。在建筑师对委托人责任方面,不能简单地将之归为侵权责任或契约责任,抑或是责任竞合,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有些情况属违约责任,有些情况属侵权责任,多数情形会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建筑师对第叁人责任情形,虽然通过默示合同条款或利他合同条款理论可在法律上拟制建筑师与第叁人存在合同关系,从而以合同责任来解决问题,但在法律上确定建筑师对第叁人的侵权责任性质更符合实际情况。建筑师专家责任根源于建筑师专家义务,建筑师专家义务主要可分为契约义务和法定义务(主要是职业义务),二者分别是建筑师承担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建筑师职业义务来源于人们对建筑师的信赖,本质上是专家的社会义务,也就是说,建筑师不仅是委托人的雇佣者而应忠实于委托人,同时,其作为建筑设计领域的专家,还要为整个人类环境做好“把关者”角色。法定义务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尤其是在当事人对建筑师的义务未作明确约定时起着重要作用。但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建筑师的约定义务。从立法政策上考虑,我国对建筑师侵权责任认定宜采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具体可采过错推定,以平衡各方利益。在客观过错的理论指导下,对建筑师执业过失的判断标准,应当以建筑师以建筑专家的身份从事活动时,达到在该领域从事专业活动的一般人所应达到的行为作为标准。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应当采用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与英美法系的“可预见性规则”相结合的模式。我国建筑师内部责任承担机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受害人及时得到补偿,但却违背相关法理,也不利于建筑设计行业的发展,因此我国立法上应建立建筑师对自己过失行为承担责任的制度,同时也应当逐步放宽对其独立执业的限制。建筑师专家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有形损失和经济损失。法律应当设立损害的远隔性规则、减损规则以及比较过失规则等方式对建筑师责任进行适当限制,以避免其承担责任范围过宽。由于建筑师执业风险较大,因此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国家责任保险经验,推广职业保险,可考虑实行强制职业保险制度,同时应建立建筑师专家责任赔偿基金。
葛堂伟[6]2009年在《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分散医疗职业风险、缓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一项重要措施,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约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并已取得明显成效。但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并且理论研究和现实准备不足,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作用未得到应有的发挥。本文从医疗责任的理论研究入手,自然过渡到对医疗责任保险的研究,并通过分析在我国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概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若干建议。全文除引言外为四章,共计叁万余字。第一章先从研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入手,详细论述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然后由医疗责任的承担过渡到医疗责任保险,通过研究医疗责任保险的概念、特征得出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第二章从化解我国医患矛盾的需要、发展医疗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和国外医疗责任保险成功经验的启示叁个方面来论证了在我国发展医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第叁章以时间为线索对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进行了论述并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四章针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若干建议,主要包括:国家立法以建立医疗强制责任保险;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建立医疗风险数据库;创新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多渠道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保险意识和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等,并在文章的最后提出在以医疗责任保险来化解医院执业风险的过程中要引入医疗纠纷的仲裁机制。
李弯[7]2016年在《基于风险评估的工程造价咨询职业责任保险费率研究》文中认为2015年10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新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新版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第4.2.2条明确表明由咨询单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不再设置上限。工程造价具有大额性,微小失误都会造成较大损失。失误索赔不再设置上限,致使工程造价咨询职业风险进一步增大。工程造价咨询业亟需采取措施控制或转移风险。国际上,工程造价咨询职业风险是利用保险进行转移的,咨询工程师在开展咨询业务前必须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开展工程造价咨询职业责任保险将有助于工程造价咨询职业风险管理,有利于工程造价咨询业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保险费率厘定是开展新险种的首要难题。目前我国境内商业责任保险有80多种,其中职业责任保险接近20种。通过对国内现有的较成熟的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进行分析发现,现有职业责任保险费率厘定过程考虑的影响因素过少,费率表现形式过于单一,不能进行差别投保,且与职业风险没有实质相关性,造成风险不同的投保人缴纳相同的保险费,不利于新险种的推广。根据费率厘定原理,本文利用风险评估对工程造价咨询职业责任保险进行分类费率厘定,创造性地将风险评估与分类费率厘定及风险因素评估相结合确定最终的保险费率,为开展工程造价咨询职业责任保险奠定基础。首先,本文通过背景分析提出我国需要建立工程造价咨询职业责任保险,并分解出建立工程造价咨询职业责任保险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其次,利用WBS-RBS分解法和文献研究法,识别工程造价咨询职业风险。然后,运用概率法、调查问卷和打分法对识别出来的工程造价咨询职业风险进行评估。最后,通过类推法确定一个基准费率,结合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工程造价咨询各项业务的基础费率。利用美国各保险公司给出的职业风险影响因素确定基础费率的调整系数,将基础费率与调整系数及附加费率相乘即可得出单个投保对象的最终保险费率。本文将风险评估、分类费率厘定融入到职业责任保险费率厘定中,并利用影响因素的评估调整基础费率,使得费率厘定更加科学合理,实现了保险费率的差异化,改善职业责任险种保险费率过分单一情况,有利于工程造价咨询职业责任保险的建立和推广。
沈思言[8]2005年在《医师专家责任保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医师专家责任保险研究为题,全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医师的专家责任(以下简称“医师责任”)。界定了医师责任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本文认为,医师责任是指因医师或医师的助手或听从其指挥的团队人员的错误不作为或作为所造成的损害,由法律所赋予医师的法律上的责任。医师责任的构成包括主体、行为、结果和关联性等四个要件。通过深入分析得出在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司法体系下,医疗管理体制改革的转型时期,医师责任的立法选择当为“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然后向医师追偿;个体诊所的开业医师自己承担责任”的结论,为建立我国以医师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奠定理论基础。并阐述了医疗过失的认定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共有四个标准。 第二章医师责任保险。界定了医师责任保险,本文认为,医师责任保险是指以医师或医师自治组织(如医师协会)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以被保险人(医师)在执业行为中因过失对就医者造成医疗损害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并对国际上医师责任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了高度概括和比较分析,包括:被保险人、承保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基础及保险人的抗辨义务。 第叁章境外医师责任保险的类型。本文以美国、日本、英国、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选择介绍了国际上典型的几种医师责任保险类型,包括自保型商业保险、行业组织投保型商业保险、政府投保型商业保险、综合型责任保险以及非商业性的互助性医师责任保险。并阐述了可适用于我国的险种及可借鉴的经验。 第四章建立我国医师责任保险。介绍我国医师责任保险的现状,提出建立我国医师责任保险的思路,并对医师责任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作了初步设计。本文认为,建立我国医师责任保险须以法定化形式优先开展商业责任保险,在投保方式上,个体医师可自行投保或通过行业组织投保商业医师责任险;对就职于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师,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师双方投保的综合型商业医疗责任保险;另外建立医疗意外附加险,医疗机构与医师必须购买,患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购买。建议《执业医师法》增加关于医师执业必须购买保险的规定;保监会制定统一的《医师责任保险条款》,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促进医师投保和的相关配套政策,允许保险公司拓宽投资途径,国家税务部门实行合理降低税率等政策支持;
陈雪娇[9]2016年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及其对策》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的信息化和人们维权意识的高涨,医生和病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患方不满意医疗结果时会对医疗从业者采用不恰当的手段,导致医患关系日益紧张。长此以往,不仅不利于医疗水平的发展,而且对病患也没有好处。实践证明,保险是最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同时,医方和患方需要第叁方出面作为中间人缓和两方的关系,而保险公司就可以很好的诠释这一角色。医疗责任保险可以转移医疗职业风险,缓解医疗机构因赔偿而造成的经济压力,并且改善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本文在医疗责任保险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发现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滞后,并且需求大于供给这两个问题;然后从政府、医方和保险公司的角度考虑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从我国的医疗体制存在缺陷,医方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识度不高及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品种不多叁方面进行探讨,结合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四个国家的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情况,从而对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提出建议,试图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道路。希望尽可能减少我国“医闹”的发生,使社会更加和谐。
徐喜荣[10]2018年在《论实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的法理基础》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的医疗纠纷猛于虎,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对于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价值,但我国仅以部委规章及各省市地方性立法的形式实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潜存法理基础论证不足与形式合法性危机。纵观发达国家之立法,实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已为国际立法趋势。我国对律师、会计师等十一类专业人士都已有国家层面的立法实施强制保险,医疗服务提供者显属专业人士,并主要涉及人身权益保护的问题,举轻以明重,更当实施强制保险。而且,鉴于实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可以达到"保障医疗损害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医疗活动安全"的公益目的,依据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建议我国于行政法规层面制定一部统一的"医疗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参考文献:
[1]. 基于医疗责任风险的个人职业保险基金研究[D]. 严敏婵. 浙江大学. 2004
[2].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理基础分析与制度构建[D]. 吕群蓉.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3]. 基于医患关系的医务人员法律地位研究[D]. 宋发彬. 华中科技大学. 2011
[4].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郑渊. 重庆医科大学. 2006
[5]. 建筑师专家责任研究[D]. 戴谋富. 黑龙江大学. 2010
[6]. 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D]. 葛堂伟. 贵州大学. 2009
[7]. 基于风险评估的工程造价咨询职业责任保险费率研究[D]. 李弯. 天津理工大学. 2016
[8]. 医师专家责任保险研究[D]. 沈思言. 山东大学. 2005
[9].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及其对策[D]. 陈雪娇. 广东财经大学. 2016
[10]. 论实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的法理基础[J]. 徐喜荣. 河北法学.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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