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苏共执政合法性意识缺失的政治后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缺失论文,后果论文,政治论文,苏共论文,性意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351.2[文章标识]A[文章编号]1009-721X(2008)01-0070-(08)
对于任何一个政权而言,合法性问题都是不可忽视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也只有从理论上和实践上重视这一问题,它才能够在真正意义上为不断培育和巩固自己执政的合法性资源、增强自己的执政基础提供条件。这一执政常识,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政权而言,同样适用。但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苏共在执政过程中却忽视了合法性问题,合法性意识始终处于缺失的状态之中。这给苏联的政治实践带来了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
反思苏共执政合法性意识缺失及其政治后果,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共的执政方式、提高中共的执政能力以及更好地推进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都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苏共执政合法性意识缺失的原因
17、18世纪在欧洲兴起的资产阶级革命,虽然使人们逐渐获得了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平等,但是,这种平等并没有真正反映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具体实践之中,并没有改变大多数人受剥削和奴役的严酷现实,因而,这种平等只能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平等,在资产阶级国家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严重对立的状况。于是,在19世纪的欧洲掀起了波澜壮阔的社会主义运动:资产阶级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对立便成为社会主义运动的出发点,争取社会权利和社会平等即成为社会主义运动的主要目标。
马克思、恩格斯正是在这一广阔的社会背景下,系统考察了国家的产生、演变以及在未来消亡的过程,由此而提出了没有阶级、没有剥削与压迫、协调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美好理想。在他们看来,国家最终将随着阶级斗争的消除而消失,共产主义在摧毁阶级体系与剥削制度的同时,也排除了人类社会对政治机构和政治权威的需要。他们指出,“随着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的消失,国家的政治权威也将消失。”①“在发展过程中,当阶级差别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众的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②很明显,马克思、恩格斯基于对资产阶级国家与市民社会对立的批判而产生的国家学说,由于其对实质性平等的终极追求和关怀,而在原则上拒绝任何形式的社会与政治的分工和分化,拒绝任何建立指挥—服从关系的政治形式。由于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的消失,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要确保人类关系的和谐,并不需要政治机构所进行的那些合乎法律的、限制性的调节功能,那种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集体的团结一致性就足够了。他们在指出要消灭分工之后,接着强调:“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③因此,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也就意味着国家与市民社会对立的终结,意味着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存在的分工的终结,意味着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压迫与被压迫的政治关系的终结,当然也意味着一个全面和谐一致、无阶级差别、无社会分化、每一个体都获得了全面发展的社会的建立。
但是,合法性的逻辑是建立在个体将会分化为指挥者与服从者这一分工的基础之上的,或者说,合法性机制的目标是建立在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统治权利的承认的基础之上的。然而,由于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学说在原则上拒绝任何形式的社会与政治的分工和分化,拒绝任何建立指挥—服从关系的政治形式(这或许是因为“在一个完全不存在社会冲突的社会里,政治机构便失去了存在的必要。”④),从而使得他们“将权利问题置之不理,不去探讨合法性问题”,⑤或者说,合法性将不再构成他们的国家学说的重点。从这种意义上看,合法性的问题意识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学说中显然处于一种缺失的状态。这种情况的存在,不能不说是马克思、恩格斯国家学说的一种缺陷。虽然我们不能因此而求全责备,但也不能因为马克思、恩格斯是历史伟人和伟大的思想家,马克思主义是在继承了一切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的基础上绽放的理论之花,是无产阶级革命和建设实践的指导思想,就因此而否认他们及其理论所带有的时代和历史的局限性。应该说,承认这一点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的态度。
我们知道,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学说是苏联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指导思想。我们也知道,苏联是在一个经济文化都十分落后的国度里建立起社会主义政权的,生产力的落后,经济基础的薄弱,和“经典社会主义‘所要求的’文明前提”有着巨大的差距,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着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等社会与政治的分工和分化问题。但是,在苏联结束国内战争,开始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过程中,在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问题上,始终没有能够摆脱教条主义的窠臼。在合法性问题上,同样如此。这就是说,合法性意识在苏共那里处于一种缺失的状态。
那么,在苏共执政的岁月里,它是如何规避合法性问题的呢?这里,我们不能不谈到苏共所十分强调的两个理论上的预设:(1)苏共仅仅把自己看作是当然的无产阶级先锋队和天然的领导党,而没有从合法性的角度把自己看作一个执政党;(2)苏联社会是一个高度同质的、没有政治与社会分化的、没有什么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分的社会。这两个理论预设成为苏共具体的执政实践的理论指南,在两者的共同作用下,酿成了苏共执政合法性意识的缺失。
苏共径直宣称自己是领导党,而自己的领导地位则是依靠自己的先进性和对无产阶级的忠诚自然获得的。毫无疑问,这一点带有传统的“天然合法性”的政治权威的影子。我们可以看到,关于苏共是当然的无产阶级先锋队和天然的领导党的表白和论述,在苏共领导人的论著中随处可见。例如,列宁说:“我们的全部任务,被剥削者求解放愿望的自觉代表者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的任务,就在于……领导为寻求出路而精疲力竭的群众,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道路”。⑥季诺维也夫更加明确地指出:共产党是“由最优秀、最有阶级觉悟、最忠诚和最有远见的工人组成的党……共产党看清了整个工人阶级所要走的整条历史道路,并在道路上的每一转折点,关心维护整个工人阶级的利益,而不是维护个别集团和行业的利益。共产党在组织上和政治上是工人阶级最先进的部分,是引导全体无产阶级和半无产阶级群众走向正确道路的工具。”⑦而在斯大林时期被奉为党的马克思主义经典教材的《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中则进一步指出: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因为它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作指导,它“能判明局势,了解周围事物的内在联系,预察事变的进程,不仅洞察事变在目前怎样发展和向何处发展,而且洞察事变在将来怎样发展和向何处发展。”⑧既然党是阶级的先进部分,党又关心和忠诚于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那么,无产阶级民众也就没有理由拒绝、否认苏共这一政治权威了,从而也就理所当然地赋予了苏共担当无产阶级民众天然领导者的资格。从政党政治和执政规律的角度看,一个政党要成为执政党,从根本上说是要通过一定的政治程序和定期的选举而上台的,其执政要得到民众的认同、支持和拥护。但对于一个具有天然统治合法性的政党而言,任何政治程序和选举都将变得多余,因为民众的认同、支持和拥护是本来就有的、不需证明的。斯大林在1917年12月所说的一段话就是对苏共拥有天然的、当仁不让的领导权力的最好的说明。他说:“我们以革命的途径直接从人民那里得到政权,人民把自己的命运委托给了我们,我们无权回避掌权并把保护人民利益及其命运的权力转交给其他人。”⑨
在这一点上,似乎以列宁为代表的苏共领导人关于无产阶级国家的理论和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学说有所出入,因为列宁并没有预言共产党在无产阶级社会的范围内消亡,无产阶级社会的正常运行还需要共产党的“照管”⑩,但是,苏共的第二个理论预设却在一定程度上把苏共领导人的理论和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上的冲突遮蔽了起来。所以,苏共在宣称自己是领导党之后,又紧接着说明,苏联社会是一个高度同质的、没有政治与社会分化的、没有什么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分的社会。在列宁看来,“无产阶级专政,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期,将第一次提供人民享受的、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同时对少数人即剥削者实行必要的镇压。”而到最后则“没有人需要加以镇压了”。(11)而之所以“没有人需要加以镇压”,原因就在于无产阶级专政之下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只有清一色的无产阶级的社会,其他阶级都失去了存在的理由。斯大林曾经指出:“在苏联已经没有资本家、地主、富农等等阶级了。在苏联只有两个阶级,即工人和农民,这两个阶级的利益不仅不彼此敌对,相反地,是互相友爱的。”(12)很显然,斯大林已经把苏联看作是一个高度同质的社会了。然而,在苏联领导人看来,尽管苏联社会是一个高度同质的无产阶级社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苏联就不需要共产党及其组织机构的存在了。在苏联仍然存在共产党,但是党并没有和无产阶级大众分离,而是和无产阶级联系在一起的,只不过它是无产阶级的先进部分,代表着整个无产阶级,甚至可以说,党就是无产阶级。在1920年10月11日列宁给布哈林的一张便条上,就以非常直白的语言写道:“……只要以整个中央的名义声明(并论证)以下几点就够了:……(3)无产阶级=俄国共产党=苏维埃政权。”(13)列宁这句话的含义是不言自明的。同样,由于苏联是只有一个无产阶级的社会,当然也就没有几个政党存在的基础和理由。斯大林说:“党是阶级的一部分,是阶级的先进部分。几个党,也就是政党自由,只有在有利益敌对而不可调和的对抗阶级的社会里才会存在。……在苏联……没有几个政党存在的基础,也就是说没有这些政党自由的基础”(14)因此,在这种意义上说,苏共就是无产阶级,苏共的专政和统治就是无产阶级自己的专政和统治。可以说,这样的论证非常巧妙地和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的设想耦合到了一起。
在这样的逻辑推论之下,假如无产阶级作出了对苏共执政合法性的否定性的评判,就等于是否定自己和拒绝先进,这将是不合情理的。这样就在事实上使无产阶级民众失去了对苏共执政的合法性作出判断的理由和权力,并使他们陷入了对苏共执政的合法性只能作出肯定性判断的理论“陷阱”。所以,1927年9月9日斯大林在会见第一个美国工人代表团时,敢于理直气壮地说:“在苏联没有合法的资产阶级政党,这里只有一个党即工人的政党共产党是合法的。”(15)于是,在主流意识形态的强力作用下,苏共执政的合法性问题显然已不再成为问题,合法性在苏联的政治生活和话语体系中自然也就消失了。
二、苏共执政合法性意识缺失的政治后果
在苏共执政的70多年里,由于不顾本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盲目地否认社会分化的存在,主观上规避合法性话语的出现,这在客观上给苏联的政治生活带来了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
1、政治妥协、政治协调的缺位与政治信息传递系统的扭曲。
从苏共政治领导人对苏联社会同质性的描绘中,我们不难体味到他们对苏联社会同质性的强调和赞许。既然在理论上认为苏联社会是同质的,不存在社会与政治分化,不存在社会差别,不存在社会不公平现象,那么,人们自然就能够在各种实际问题上达成全面的一致,社会自然也就呈现出高度协调和一致的景象。在这种情况之下,自然也就不存在什么合法性问题了。既然苏联社会是同质的,这就势必造成苏共领导人为了实现社会的“整体一致”,必须努力降低和消除不和谐音。那么,他们又是如何降低和消除社会不和谐音的呢?从逻辑上看,也很简单。苏共领导人可以首先宣称本国社会是一个没有社会与政治分化的、公平的社会,由此出发,“就使不满意的意见没有表示的可能”,因为在一个公平而又和谐的社会里,任何不满意的表示将都会被认为是反社会的,甚至是叛国的罪行。(16)苏共领导人正是这样做的。可以说,把不和谐音的制造者视作是公平、同质的社会的异己分子看待,直至作为“人民的敌人”而从肉体上加以消灭,在苏联历史上这样的事例可谓屡见不鲜。在1929年联共(布)第十六次代表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清洗和审查联共(布)党员和预备党员》的决议中即明确指出:在清洗工作中,“要把党内的一切异己分子、破坏党的成就的分子、不关心党的斗争的分子、不可救药的官僚主义分子、勾结阶级敌人并帮助阶级敌人的混入党内的分子、只顾个人发财致富而背离党的分子、反犹太主义者、暗藏的宗教信仰者无情地开除出党的队伍。”(17)而象托洛茨基、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布哈林等先后和斯大林展开的争论和斗争,本应属于正常的党内斗争的范畴,但却无不以他们落得个“叛国罪”的罪名而告终。这样便留给人们一种假象:“罪有应得者已经查获并受到了惩罚,这样的事情永远不会再发生了。”(18)于是,通过“清洗”各类异己分子和敌人使社会得到净化,社会又处于“整体一致”了。也因此,“根据上级命令展开‘清洗’”就必然成为一种制度。(19)
其实,上述情况和美国政治学家西格蒙德·纽曼对象苏共这样的“一统制”政党的分析基本一致。他说:“一统制的政党所关心的是使世界符合它们的基本哲学。它们不把自己视为压力政治的平等竞争者,而是看作神圣真理或历史真理为一方与根本谬误为另一方之间大搏斗的卫道士。”(20)在这样的情形之下,一方面,在苏联政治生活中不可能有政治妥协的应有位置,因为任何妥协的行为都会被认为是对阶级敌人的姑息,是对无产阶级利益的背叛。在这样一个所谓大是大非的善恶二元论倾向的绝对化的政治原则面前,人们不可能有第三种选择的余地。另一方面,政治协调系统也根本不可能建立,事实上也无建立之必要,因为社会是高度同质的,根本用不着什么协调,也用不着建立什么协调机构。这恰如研究政治发展的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所指出的那样:“在一个完全不存在社会冲突的社会里,政治机构便失去了存在的必要”。(21)即使建立了所谓的政治协调系统,也是多余的和摆摆门面而已。(22)
与此同时,在政治信息传递系统,在同质性的要求下,多样性的民情难以上达到政治权力系统的顶端,因为政治权力系统的顶端并不需要多样性的民情传递。即使有所传递,多样性的民情经过“同质性”的筛选和过虑,政治权力系统的顶端也只能获得“同质的”声音,因而政治信息传递系统处于扭曲的状态之中。这种情形的后果,马克思的批评可谓鞭辟入里:“政府只能听见自己的声音,它也知道它听见的只是自己的声音,但是它却欺骗自己,似乎听见的是人民的声音,并且要求人民拥护这种自我欺骗。至于人民本身,他们不是在政治上有时陷入迷信有时又什么都不信,就是完全离开国家生活,变成一群只管私人生活的人”。(23)
2、政治权力对社会的全面干预,并成为超越于法律、道德规范之外的政治力量。
由于合法性意识的缺失和为规避合法性话语的出现,苏联的主流意识形态便不得不特别强调社会的同质性和无差别性,而为了达到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组织的苏共与全体民众的共存,这种渴望便表现为政治权力对社会的全面干预。这集中表现在苏共的政治权力是一种全能型的架构,其权力的触角伸及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目的就在于要竭力维持超越自身社会发展实际的社会同质性,并以社会的同质来规避合法性及其话语的出现。
值得指出的是,由全能型的政治权力而产生的社会同质——社会成员之间一致而又单纯的关系,只是一种人为的、制造出来的社会“假相”,并不符合社会的真实面目。而且,由于主流意识形态自以为是地认为社会是同质的和无差别的,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致使苏共过分相信和依赖其手中权力的超常规的发挥,而不注重现实的生动的政治过程,不注重在如何培育和维护自身执政的合法性资源方面去下功夫。这样一种政治权力模式只能是一种消费性而非生产性的政治权力模式,因为这种政治权力模式无法让民众对它持续地产生忠诚,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它并不利于苏共执政合法性的培育、维持和增强。因此,客观地说,这样的社会同质是十分脆弱的。一旦有什么风吹草动,这种所谓的社会同质结构便会轰然倒塌,并不可避免地危及人们对社会制度的信念。苏联在民众的漠然中退出世界历史的舞台,就是明证。
合法性强调的是民众对现存社会政治制度价值性——包括法律所体现的规范价值和道德所体现的伦理规范——评判。政治权力要想得到民众的认同、支持和拥护,也就是说要获得合法性,就必须置政治权力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框架之内。但是,在苏联,由于合法性意识的缺失,也由于上述的对社会同质性和无差别性的强调以及政治权力对社会的全面干预,从而使苏共的无产阶级先锋队和天然的领导党的表白便具有了典型的象征意味。既然苏共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是无产阶级运动和为实现共产主义制度的领导者,既然苏共“在人民中享有无限威信,掌握着社会发展规律的知识”,(24)既然苏共甚至“把人类历来托付给上帝的角色给他们自己来担当了”(25),那么,苏共及其领导人的品行和人格之高自不待言,它也自然成为民众的道德榜样,其一切决断和行动都自然是代表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代表了广大民众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因此,对于苏共而言,它是早已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境界,它也无需顾忌什么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了。而至于人民,只要“紧跟”就足矣,根本无需民众去庸人自扰了。尽管苏共在所有场合反复声明“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宣称人民的伟大和重要,但这只不过是“语言”的表白而已,一旦涉及到具体的“行动”则又是另外一码事了。从这里出发,我们便不难看出苏共的政治权力超越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端倪:漠视政治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漠视公民个体的利益和需求,权力的运作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规范,权力缺乏责任意识和互惠的基础,苏共的领导是永远正确的,并免于受到谴责和惩罚。关于苏共是永远正确的观念,可以说弥漫于苏共上下。即使是在托洛茨基受到斯大林的无端打压时,他仍然认为:“党归根到底总是正确的,因为党是历史赋予无产阶级解决其根本问题的唯一工具,……一个人只有与党在一起,并通过党才是正确的,因为历史没有开创其他能使正确的东西变为现实的道路”。(26)既然总是正确的,那么也就无所谓使用什么样的执政方式了,对于合法性问题也就全然置于一旁而不予理睬了。即使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出现了重大失误,那也不是党的错,不是党的最高领导人的错,它(或他)总能找到替罪的牺牲品。这样一种保护政治权力免于惩罚的情形,对于苏共的合法性是不利的。法国学者德尼·里歇即指出:政治权力免受惩罚的情形,在一个或长或短的时期内,“不仅仅是领导者,而且同样是整个政治机构失去了它们的信誉。如果政治体制过分得保护了它的领导人,它就只能使自己更加趋向于脆弱。”(27)
3、国家“文化和智力的贫困”。
社会的多样性和公民个体个性的张扬,可以说是社会发展和繁荣的不可缺少的动力。这恰如英国学者鲍桑葵所说的那样:社会的结合力不在于相似性,而在于最高度的个性或特殊性,社会的“着重点似乎在于获得能够发挥人类最大才能的真正个性,而不在于事实上的众多成员之间的单纯关系。”(28)美国学者查尔斯·库利也对社会的分化和差异给予了高度的赞扬,他说:对于理解民主和民主的发展来说,最大的障碍莫过于“认为民主是由个体组成的高度一致的集合体,其中不存在持续的群体差异。如果民主想要运行良好,那必须具备一些分化了的功能部分,经过适当的训练,民主必须保持开放性。……民主首先是一个社会系统中个人思想和选择的增加,而这一点只有通过分化的增长才能实现,高级的有机生物正是以系统的有机分化为基础的,并且这些差异越富有功能性和适应性,对我们越有好处。”(29)
但是,由于苏共执政合法性意识的缺失,反而强化了它对社会一致性的追求。那么,苏共究竟是如何达到这种一致性的呢?一个最为重要的手段就是通过意识形态的灌输和控制。苏共对意识形态灌输和控制的重视,通过勃列日涅夫的话即可见一斑。他说:“对于意识形态工作,对于宣传工作,不能吝惜钱财,而在我们深信能够对我们,对党带来好处的那些领域也是一样。在这些场合,我们不应吝惜钱财,也不应吝惜时间和其他手段。”(30)但是,这种达到一致的手段,在使得党和国家垄断了思想权和教条主义盛行的同时,也使人们染上一种“思想退化症”,既然意识形态已经为人们规定好了一切问题的答案,那么,也无需人们再去多费心力作多余的思考了。对此,罗素明确指出:这种达到一致的手段,“经过一个时期很快就会引导到思想的腐朽”。(31)哈耶克也表达了同样的思想,他说:试图对思想加以控制,只会阻碍思想的发展,而且“迟早一定会引起思想的停滞和理性的衰退”,教条主义“把理性推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却以毁灭理性而告终”。(32)因此,我们说,苏共过于强调社会成员之间的单纯关系所造成的思想、文化方面的后果是:包括民众个体在内的整个国家“文化和智力的贫困”。(33)这或许就是苏共为回避合法性、追求社会一致性所付出的思想、文化上的代价。
4、民众的政治冷漠。
合法性视野下的政治,是“承认”的政治。这就是说,一种政治权力要合法地进行统治,一个必要的条件就是要得到民众的认同。否则,这种统治就是不合法的。即使这种政治权力建立起了自己的统治秩序,它也不可能长久。应当承认,苏共以革命党的身份、在革命的合理性的旗帜下,领导人民夺取了政权,结束了君主专制制度和资产阶级的统治,这一伟大的历史功绩使苏共获得了“天然合法”的执政地位。显然,作为革命党在成为执政党之后,不能停留在“天然”的历史功绩之上而心安理得地继续以革命党的身份去执政,历史赋予党的“天然”先进性和代表性,并不能自动实现,它还必须在具体的执政实践中体现出来,通过实践把这一“天然”的先进性和代表性转变为事实上的先进性和代表性。只有这样,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支持。但是,在苏共执政过程中,却并没有实现由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角色转变。在这种情况下,前述的“苏共把自己看作是当然的无产阶级先锋队和天然的领导党”的理论预设,在苏共成为事实上的执政党之后依然得以坚持和贯彻。苏共在革命时期是先锋队,但在执政时期能否继续保持先锋队性质,尚属未定之数,但苏共根本不顾这一事实。于是,苏共想当然地认为,它继续拥有领导民众的资格而无需(也不必)民众的同意。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进行制度建构时,民众自然就成为制度的外在物。尽管在苏联也能看到民众广泛的政治参与的事实,但与其说这种参与,是他们给政策形成施加影响的活动,不如说是他们在为国家提供服务。因为从根本上说,这种广泛的政治参与是由领导人和党发起的,在较大程度上带有被动色彩。(34)美国学者比亚勒即指出:“假如人们把‘真正的’、‘令人可信的’参政解释为仅仅是自发行动,是完全自愿和一般没有经过一个什么中心协调的行动的话,那末,人们就会把苏联的这种现象(指苏联人的参政程度高——笔者)说成是当局对社会所进行的‘渗透’,是党所进行的社会‘动员’,是‘传送带’以及其它诸如此类的说法;而不会用‘参政’一词。”(35)在此情况下,民众必然会产生出政治冷漠情绪。
关于民众的政治冷漠情绪,多有学者论及。例如,罗·麦德维杰夫指出:斯大林模式“已陷入了人民的冷漠或不信任的无底深渊,丧失了优秀的、诚恳的、有信心的青年干部的支持。”(36)卡尔·波普尔在谈到赫鲁晓夫时期人们的思想状况时指出:“在苏联,由于是共产主义当家,各个年级的学生,更是强迫灌输共产主义思想。不过,到了赫鲁晓夫时代,除了把共产主义视为一种驱动力量之外,已经没有什么人把它当一回事了”。(37)而关于勃列日涅夫时期民众的政治情绪,有学者指出:人们“对克里姆林宫发生的事情只有漠不关心而已”,“当高音喇叭在莫斯科的公园里广播勃列日涅夫的讲话的时候,没有人停下脚步来听;没有人停下来看那垂在屋顶、阳台及广场上的标语口号。”(38)苏联官方的一些报告和文件也不得不承认民众政治冷漠的现实。例如,国家安全委员会就青年学生的政治情绪上报苏共中央的报告中指出,青年学生通过把当时的共产党员和列宁相比较,得到的认识通常是“共产党员既可能是个醉汉,又可能是个淫棍,也可能是个毫无原则的人。……现阶段的党是升官发财方便的跳板,但绝不是按照思想观点而联合起来的最优秀分子的组织”,“他们号召青年人要珍惜十月革命的成果,但并没有人响应”。(39)
民众的政治冷漠,民众和与自己休戚与共的国家、政府的貌合神离和离心离德,构成了一种病态的政治文化环境。这对于苏共执政的合法性来说,分明是不利的。诚如戈尔巴乔夫所说,它“最终只会使国家变弱,……使社会丧失了自我发展的动力,从而注定了它自己的失败。”(40)而美国学者悉尼·胡克对民众的政治冷漠现象提出忠告说:民主有效行使的条件中最为紧要的是,“被统治者积极参与政府的工作过程”,“在被统治者觉得他们对政府无关重要的地方,结果就会产生漠不关心的情绪。而政治上的漠不关心就可以被称作民主的枯萎。穆勒说得好,‘感情的滋养料是行动……让一个人对他的国家无事可做,他就将对国家毫不关心。’”“最明智的政策,在民众的漠不关心或敌意面前也是不可能成功的。即使是那些认为必须由职业上明智的人们或专家们来实行统治的人,要是排斥他们的意见,也得冒自己覆灭的危险。”(41)
三、简短的结论
苏共执政合法性意识的缺失给苏共的政治实践带来了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而这些政治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苏联解体、苏共败亡的重要诱因。因此,对于今天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来说,必须认真汲取苏联解体、苏共败亡的惨痛教训,树立合法性意识,注意从合法性的角度来认识自己执政权力的来源,进一步完善执政方式,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高执政能力,培育执政的合法性资源,巩固和增强执政的合法性基础,从而避免出现苏共那样的因规避合法性意识而产生的不良政治后果。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共产党的长期执政,保证社会主义事业的兴旺发达。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人曾和周尚文教授合作在《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上发表《苏共执政合法性意识的缺失及其后果》一文,对苏共执政合法性意识缺失的原因、表现及其启示作了阐述,但总的来看,对苏共执政合法性意识缺失的原因还需要进一步的深化,更需要对其造成的政治后果作专门的分析。基于这种考虑,本人在“苏联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研究”这一课题的研究中作了进一步的思考,从而形成了本文。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卷,第443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卷,第273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卷,第82页。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36页。
④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北京:三联书店,1989年,第9页。
⑤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37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卷,第502页。
⑦珍妮·德格拉斯选编:《共产国际文件选编(1919—1943)》,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4年,第162页。
⑧《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390页。
⑨沈志华总主编:《苏联历史档案选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卷,第310页注①。
⑩萨尔沃·马斯泰罗内:《欧洲民主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320页。
(11)《列宁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卷,第192页。
(12)《斯大林文选(1934—1952)》(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100页。
(13)《列宁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49卷,第583页。
(14)《斯大林文选(1934—1952)》(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100页。
(15)《斯大林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年,第10卷,第94页。
(16)亨利·基辛格:《选择的必要——美国外交政策的前景》,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353页。
(17)《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四分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49页。
(18)阿·舍甫琴柯:《与莫斯科决裂》,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6年,第18页。
(19)萨尔沃·马斯泰罗内:《欧洲民主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322页。
(20)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63页。
(21)萨尔沃·马斯泰罗内:《欧洲民主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9页。
(22)在十月革命之后不久,俄国社会民主工党(联合的)在一份《致全俄罗斯公民书》中,对作为政治决策和政治协调机关的苏维埃的作用,就以批评的口吻指出:“自从布尔什维克党夺取政权以来,苏维埃的全部作用归结为在‘人民委员会’的决定上盖上一个印章。”(参见:“(联合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致全俄罗斯公民书”(不早于1918年1月5日),《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1卷,第184页)而这一批评是基本符合苏维埃在苏联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的。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卷,第78页。
(24)《苏联“全民党”问题文摘》,北京:三联书店,1964年,第1页。
(25)布热津斯基:《大失控与大混乱》,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41页。
(26)Merle Fainsod,How Russia Is Ruled,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3.p.139
(27)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54页。
(28)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85页。
(29)查尔斯·库利:《社会过程》,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年,第306—307页。
(30)《苏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国内意识形态问题讨论的记录摘抄(1966年11月10日)》,《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31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页。
(31)柏特兰·罗素.社会改造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90页。
(32)F·A·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57页。
(33)马克斯·H·布瓦索:《信息空间——组织、机构和文化中的学习框架》,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年,第192页。
(34)Cf.H.G.Skilling,"Interest Groups and Communist Politics Revisited",World Politics,oct.1983.
(35)塞维林·比亚勒:《苏联的稳定与变迁》,北京:新华出版社,1984年,第157页。
(36)罗伊·麦德维杰夫:《论社会主义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49页。
(37)卡尔·波普尔:《二十世纪的教训》,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0页。
(38)皮埃尔·阿考斯、皮埃尔·朗契尼克:《病夫治国》,北京:新华出版社,1981年,第273页。
(39)沈志华总主编:《苏联历史档案选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31卷,第152页。
(40)米·谢·戈尔巴乔夫:《对过去和未来的思考》,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第99页。
(41)悉尼·胡克:《理性、社会神话和民主》,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287—2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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