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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4;D922.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00)05-0028-11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评估企业资产是我国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的必然要求。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企业对有形资产特别是国有企业有形资产评估工作比较重视。这的确是确保国有资产增殖保值的需要,是资产优化组合,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需要。然而,尽管知识产权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相当一部分企业在评估企业资产时没有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有些企业即使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往往也是低评,远远低于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不仅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的资产存量,而且造成企业资产的流失。这固然与我国关于知识产权评估的理论与方法缺乏深入研究,知识产权评估制度不健全以及评估力量不足有很大关系,但人们对知识产权价值缺乏充分的认识,忽视知识产权作为企业一种极重要经济资源的作用也是极其重要的原因。因此,增强人们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研究,具有十分紧迫而深远的意义。本文拟对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的若干问题作出初步探讨。
一、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的特点
所谓评估,是指用适用的技术程序和行为规范,对某项资产的货币价值所作的界定。企业资产评估则是对企业拥有资产依其资产业务的目的,如产权变动、资产保全、股份制改造、清算等估算出特定评估基准日的公平市价。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可以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企业知识产权评估属于企业资产评估的范畴。它是用来确定知识产权现在的价值和通过未来的效应所得到的价值。知识产权价值强调未来利益,随着知识产权价值越来越被企业所认识,知识产权收益能力现已成为企业利用所有资源寻求收益最大化的途径。因此,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懂得与知识产权相联系的各种权利及其利用的方式是十分重要的。对企业知识产权的评估应是基于其最具潜力的使用,而不是评估时它被企业实际使用的方式。
除此之外,企业知识产权的评估还具有以下特点:
1.时效性
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特点,在知识产权保护期届满时或者因其他原因权利失效时,其价值可以从有价降到“无价”,后者指的是评估价值为“零”。1995年我国西南地区曾有一个商标在拍卖市场上被评估出的底价为一亿元,而拍卖一结束,买主即获得消息——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如果不考虑知识产权在不同的时候其权利营运的状态,某一时段所作的评估价值就很难说是符合实际的。这就是说,在不同的时段,知识产权评估价值是不同的,某一时段评估出的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只反映评估基准日的价值。
2.针对性
资产评估具有针对性或者目的性。企业知识产权评估也不例外,它是适合于某一特定目的而进行的,与产权交易条件如投资条件、转让条件、许可条件密切相关。是为市场的产权变动如企业联营、股份制改造、合资兼并、公司上市收购、技术贸易、知识产权转让等提供中介服务对评估的知识产权作出一个合理市价,促成企业资产经营活动目的的实现。
3.估价性
企业知识产权评估是在特定的产权交易条件下/基于企业知识产权在企业营运的状况,由评估者运用一定的科学方法和逻辑分析,根据知识产权的特性并结合评估目的对企业某项知识产权在特定的时间对其价值所作出的合理结论,因而具有估价性特征。
4.参考咨询性
企业知识产权评估并不具有法定效力,而只是为企业知识产权交易各方提供参考意见,最后的成交价值仍应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企业知识产权评估表现出参考咨询性的特点。
二、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的重要意义
企业知识产权是企业获得物质利益、高额利润的竞争手段,只有经过评估这一特殊手段,其价值才能直观地体现出来。企业知识产权评估是维持知识产权资产的再生产,从价值上实现定额补偿的需要,不仅如此,它也是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发展与壮大的重要手段。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的意义是多方面的。概括地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知识产权评估是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评估企业知识产权,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对无形资产重要性的认识
资产评估是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一种社会公正性的中介服务行业。早在1991年11月国务院即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关于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5年5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人事部联合发布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在中国建立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制度。1996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是我国首部资产评估行业的技术规程。经过多年实践,我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已有了长足的发展。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形资产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资产一样属于资产评估的范围。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地,知识产权评估是无形资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企业知识产权的评估,科学地确定其具有的价值,对于从定性与定量的结合上提高人们对知识资产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无疑具有重要作用。
(二)知识产权评估,是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
确保国有资产增殖保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是建立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根本性任务。近些年来,由于产权关系不明晰等原因,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相当严重。长期以来由于对无形资产作用和价值普遍不重视,无形资产流失更为严重。如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外合资等过程中,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无形资产很少进行评估,即使进行评估,也往往是低估作价。仅以广东省为例,有4万多家三资企业,都没有经过无形资产评估;有400多家股份制企业,少数只是作了粗略的估算;股份公司的招股说明中,无形资产相当多是空白,少数只评估了土地使用权,致使国有无形资产大量流失。(注:引自李顺德:《应该重视无形资产评估》,《电子知识产权》1999年第3期。)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无形资产流失还体现、在人才流动中。此外,企业事业单位获得国家巨额资助而完成的科研成果,由于不主动申请专利或采取保密措施等,寻求法律保护,而是热衷于成果鉴定,以致造成无偿地被其他单位、个人使用,也造成了国有无形资产的重大损失。
解决以上问题的关键环节就是对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通过无形资产评估,作出科学、合理、公正的估价,弄清国有无形资产的“含金量”,就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在企业产权变动、产权交易时有效地防止企业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企业知识产权评估,有利于企业正确地进行经济核算
从资产评估的角度看,美国评估者协会将企业定义为“企业是资产的组合体,包括净营运资金、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及其他财产)和持续经营条件下的无形资产(工业产权和商誉),与此相应的为企业投资资本,包括长期负债和股东权益价值。”按照该协会的观点,企业价值是建立在企业持续经营、资产具有未来获利能力及资产的投资和经营风险上,一个持续经营并获利的企业是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组合体,无形资产价值是企业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伦敦商业院校委员会成员、《非理性时代》作者查尔斯·汉迪则进一步指出:“一个公司智力资产价值通常为有形资产帐面价值的3至4倍”,他们说的“智力资产”主要是指企业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等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
国外的研究结论无不表明,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无形资产是企业资产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企业生产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在相当一段时间里没有将无形资产列入企业会计核算中。随着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构成中地位的提高,为满足企业无形资产记帐、摊销和核算的需要,1989年4月财政部首次将无形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并规定企业接受投资取得无形资产,应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约定的价格入帐,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应按照确认的评估结果记入长期投资帐户,并将增殖部分记入资本公积金帐户。
上述规定为我国企业正确地进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核算,准确地反映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不过,由于资产会计计价的局限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难以在企业财务报表中作全面反映。如何评估企业包含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价值就成为现代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环节。
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在我国可以说还是一个比较新型的课题。国外在这方面则已有悠久的历史,值得我国企业借鉴。例如英国在会计处理中对于商标的确认有两种方式,或是在资产平衡表中作为资产或作为附注。美国的会计核算将无形资产分为可确指无形资产和不可确指无形资产。1970年11月以前,对于购入的无形资产的会计方式与目的无关。购入的无形资产处理方式是,单独购入的无形资产以成本记帐,整体购入的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以它的公允价值入帐。不可确指无形资产以剩余价值计价。再创的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一般冲销利润,但在限制情况下可按成本进行资本化。无形资产资本的冲销利润,一般按直线法,无形资产有效期限应在40年以下。内部自创的商标一般不在帐目上反映,其成本即时冲销。购买商标的成本应摊销(注:知识产权的摊销是指将知识产权的价值在其有效期内逐渐转移到成本费用中。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经济寿命,为使帐目正确反映企业所有成本,自然要反映由于缩短一个资产的经济有效期而产生的成本,这种缩短资产有效期的方法就是每年提取折旧即摊销,决定摊销和分配的会计期间是根据资产结转总额、预期的经济寿命、在经济寿命结束时预计的资产残值等计算的。企业知识产权的摊销关键在于确定摊销期限,而这是比较难确定的。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精神,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限和使用年限的,按照较短的那个年限确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使用年限确定;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靖书均未规定有效期限和使用年限的,按预计使用年限确定;使用年限难以预计的,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应当指出,由于会计准则上规定企业的无形资产须按规定进行分期摊销,会计报表上反映的知识产权价值仅为摊销余额,因此也难以反映其实际价值。)且被摊销后的成本不能重估价值(注:参看宋刚等编译:《无形资产的商标评估》,中国物资出版社1995年版,第69-70页。)。
(四)企业知识产权评估有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权责明确,产权清晰,明确企业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这就要求对企业资产进行量化。在我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合资、兼并、联营、拍卖、租赁、转让、资产抵押等过程中,就大量涉及到对知识产权等的界定评估问题。如果不进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就会酿成企业无形资产流失的后果。
(五)企业知识产权评估是企业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前提条件
对企业知识产权的评估,可以为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提供客观的依据。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往往要涉及到企业产权变动、转让、重组、股份制改造等经济行为。企业为了正确地进行投资决策,以保证投资行为的合理性,需要对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价值有一个正确的估价。就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为例,它是利用知识产权的一种特殊形式。而为了确认知识产权所占之股份,就需要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客观、公正、合理的评估作价。这一评估结果可以直接为出资方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谈判提供重要的依据,又可以比较客观地确定被投资单位的知识产权资产入帐价值。如我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在与某外国公司合资开发新产品时,该公司以7年实用新型专利入股,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4300万元人民币,得到外方的认同,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另外企业在确定经营战略时,需要客观地评价自身的实力,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也是一个重要内容。
(六)企业知识产权评估是规范发展无形资产交易市场的需要
规范无形资产交易市场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交易应当按照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进行。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由于其产生的特殊性、复杂性,其价值都往往难以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主要体现在其寿命周期内给企业带来的超额利益。为此,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公正、合理地对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使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价值得以量化,就能够促成无形资产交易顺利实现,也能够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从实际情况看,近些年来我国技术市场等无形资产市场有了很大发展,但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交易中成交价值大大低于其自身价值的现象普遍存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无形资产缺乏科学的评估。可以说,只有对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科学的评估,我国的无形资产交易市场才能健康地发展。
(七)企业知识产权评估,有利于提高对知识产权重要作用的认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在未来的知识经济社会中,有形的物质财富固然仍很重要,但起支配、决定作用的将让位于无形资产的知识财富。知识财富是一种知识形态的资产,是人类智力劳动的结晶,知识财富在法律上很大一部分表现为知识产权。随着新世纪的到来,一个国家知识财富的拥有状况,或者说受法律保护的知识成果的拥有状况,尤其是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的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和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志。而企业是知识产权的重要主体,也是知识产权的主要实施者。企业为增强活力,必须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通过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就能够从定性与定量的结合上了解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从而会去珍惜、爱护它。
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看,通过对企业知识产权的评估,使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知识产权的价值,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同时,司法保护是我国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途径之一。而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一个关键而又难于解决的问题就是侵权损害赔偿额难以界定,无论是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侵权利润,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失利润,还是通常情况下发放许可证的费用作为赔偿额,在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问题。而当事人由于立场、利益不同,在确定赔偿额问题上又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以致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困难。实践中侵权赔偿额过低的现象相当普遍。而资产评估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就能够为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一个比较客观公正、合理的参考借鉴标准,有利于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圆满解决,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三、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的情形
从多数国家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的情况看,一般是对营运中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而不是评估静态中的知识产权。但在有些场合,知识产权是必须进行评估的。
根据1991年国务院第91号令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资产抵押与担保,企业租赁;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这里的资产当然包括无形资产。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深圳市属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无形资产评估:(1)国有无形资产的拍卖、转让;(2)企业联营、兼并、产权转让和清算需要对国有无形资产作价的;(3)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对无形资产作价的;(4)国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与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5)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无形资产评估的情形。第6条规定,非市属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特区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应当依法进行无形资产的评估。第7条规定,非国有无形资产因作价入股、转让等情形需要进行评估的,根据其所有人的委托或当事人的协议,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对有关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深圳经济特区的上述规定尽管对其辖区以外地区没有效力,但可以作为参考。
大体上讲,在下列情况下企业知识产权应当进行评估:
(一)确定企业知识产权作为转让或许可贸易的价格;
(二)确定企业知识产权资本化价值,如以知识产权作为入股的股金额,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方或双方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
(三)知识产权作为企业产权之一,将知识产权资本化,如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企业合并、破产清偿、涉及产权变更时;
(四)以知识产权设立质权。
此外,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涉及侵犯财产权利的赔偿时,也有必要进行评估。
当然,也并不是说,企业对其知识产权在静态时完全没有必要评估它们。有时出于管理信息、知识产权战略决策、资源分配或知识产权拓展性利用的考虑,评估企业知识产权也是有必要的。以管理信息而论,知识产权评估能改变企业管理信息,并使企业管理者决策与知识产权直接相关。又如,就知识产权战略而论,企业全面的知识产权评估要考虑在一段较长时间内营利能力,以便统观全局,及时做出相对于竞争者的知识产权战略。更为重要的是,对知识产权评估可以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打下良好基础。包括评估价值在内的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数据综合在一起可以对知识产权战略形成基础认识。
四、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的原则
知识产权评估作为资产评估的范畴,它同样属于一种社会公正性服务业。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主体、评估的要求都有规定。如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资产评估应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的原则,资产评估必须按照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的法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应当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序、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采用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评定。企业知识产权评估当然也应按照国家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但是,与其他资产评估相比,企业知识产权评估在存在一些共性时又存在一些特殊之处。这里仅对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的原则展开讨论。
资产评估是以合法的评估标准与被评无形资产价值进行比较的活动。资产评估涉及到评估的标准、被评估的量与评估的方法三个要素。企业知识产权评估作为无形资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遵循评估的这三要素要求,符合公平与合法性、科学与可行性、客观与真实性的原则。这也是知识产权评估的技术性原则。知识产权评估基本原则还包括知识产权评估的目的性原则、评估内容作用机制原则。
目的性原则是判断公平、合理的前提,评估内容作用机制原则是确保评估科学性、真实性、可行性的前提。企业知识产权评估基本原则就是这三个原则的统一组合。此外,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质,如企业知识产权作为资源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投入的状况,企业知识产权评估原则还可以进一步包括以下内容:
1.替代性原则
一般他说,购买者购买企业一种知识产权的出价不愿高于他在市场上获得它同样能达到目的、满足要求的相类似的知识产权成本。如果有可供选择的能相互替代的资产,比如说专利产品替代品,该项知识产权价值就会受到影响。
2.预期收益原则
一般他说,一项知识产权的价值与它的研制成本没有正比例关系,而与该项知识产权预期或未来收益有很大关系。因此,对知识产权未来收益的预测,就成为评估一项知识产权的重要依据。另外,企业知识产权预期收益的最佳值是该项知识产权处于最佳使用时产生的。所以,评估企业知识产权价值时,还应研究该项知识产权在最佳使用时能产生的效益,而不能局限于现时利用状况。
3.变化性原则
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企业营运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的变化趋势如何,对知识产权价值变动的影响系数有多大特别是对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获利能力有多大,是评估企业知识产权价值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4.一致性原则
对企业知识产权的评估存在许多要考虑的关联因素、变量,这些关联因素与变量之间要存在合理的一致性,否则就会影响评估结果的科学性、真实性。
五、对现行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的剖析
我国对企业以及其他主体知识产权的评估一般是借用“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等评估有形资产的方法。而国内外经济学论著中介绍的多种知识产权评估公式,在实践中却很少使用。而从国际上看,多数知识产权法学者的著述及政府正式法规,在论及知识产权评估时,都只涉及不同于评估有形资产的原则、特点、条件等,从不涉及评估方式(注:郑成恩:《论知识产权的评估》,《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如美国贸易委员会《知识产权许可贸易指南》(注:载《亚太知识产权》1992年第5期。)及英国学者享利的《英国知识产权抵押中的评估》等文章就是如此。
当然,也不能说现行做法完全没有可取之处。如果针对不同情况在运用这些方法时,紧密结合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并作出适当调整,这些方法都会具备相应的适用性的。这里就将对上述常见的三种评估计算方法进行评述。
(一)以成本法评估企业知识产权
成本法的产生,是基于替代经济原则,即一个投资者在购置一项资产时,在投资后获得效益的情况下,愿意支付能够获得这一收益的最小支出,这一支出不会超过构建一个与该项资产具有相同用途的替代品所需要的成本。成本法可以定义为:以购置相同资产的现时完全成本减其各项损耗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通常适用的“重置成本法”即是在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自然损耗)、功能性贬值(新技术出现造成的无形损耗)和经济性贬值(由于外部环境变化造成的贬值)估算价值的方法。在运用成本法评估一项资产时,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前提——此项资产能够产生经济收益且产生收益的期间和数量能足以证明为购置或开发所进行的投资在经济上是合理的,这是因为资产价值与其产生的未来收益有直接的关系。当企业购置或开发一项资产后若不能增殖,那么该项资产的价值就会小于购置或开发它所需要的成本。在一般情况下,资产卖方不愿意低于该资产的成本要价,而资产买方的出价不愿意高于使用该资产所获得的收益。成交的条件则是资产使用的收益大于或等于资产的成本。
根据成本法评估企业知识产权价值,首先需要确定该项知识产权的成本,再扣减各种损耗和贬值。确定企业开发知识产权时所耗费的成本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历史成本法。历史成本是企业开发中实际支出的成本。有些企业对开发某一项知识产权的费用有比较详细的记录,就可以把这些历史成本换成现值,然后得出现时开发这项知识产权的总成本。这种换算要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历史成本法可以满足客观性、一致性的要求。但在实际运用时也有一些实际困难,如要确定研究、开发时间,要区分为维持知识产权价值而耗费的成本及为增加它的价值而投资的成本,经分离与开发该项知识产权相关的研究、开发费用,而且可能缺乏过去关于该知识产权的成本记录,并且要对历史成本进行调整以反映现价。另外,开发知识产权耗费的成本与它可能带来的收益没有直接的关系,有时开发成本高而应用前景小。有时开发成本低而应用前景十分广阔。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成本就不能作为企业知识产权估价的基础。
二是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是重新购置知识产权或创造同样的知识产权所耗费的成本,也可以理解为假定再构建一个完全相同功能和效用(待评估参照)的知识产权所耗费的成本。重置成本适用于企业对开发知识产权成本没有详细记录的情况。重置成本法与历史成本法相比,不存在将历史成本转换成现价的问题。但这种计算方法主观色彩更浓,并且也同样存在适用上的局限性。其原因仍在于知识产权成本和收益的弱对应性,企业开发某项知识产权所耗费的成本不能决定该知识产权的收益。因而也就难以作为评估的依据。而且,与有形资产相比,相当一部分企业知识产权成本的识别和计量比较困难,以致以其作为估价基础成为不可能。这样一来,用成本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是十分有限的。当然,在有些情况下还是有适用价值的,例如:如果很难获知从知识产权的应用中得到的收益时,或者企业某项知识产权是在较短的时间内创造出来的且所花费的各项成本比较容易判断出来时,就可以运用重置成本分析评估该项知识产权价值。
如前所述,运用成本法评价企业知识产权要确定损耗和贬值。这里的损耗关键在于确定知识产权能够产生经济收益的经济寿命。经济寿命可依法定寿命、契约寿命、行业惯例、预测年限等途径确认。计算出知识产权经济寿命后,再确定知识产权剩余寿命与经济寿命的比值。另外,功能性贬值是由于企业某项知识产权无法执行其被赋予的市场功能而造成知识产权价值的减少。功能性贬值可以是新的知识产权取代现存的知识产权,使现存的知识产权价值减少。如更好地改进专利出现,使原专利价值相对降低。又如,在计算机软件领域,在FOXPRO问世之前,DBASE被认为是一种极佳的数据处理软件,而在它问世后,DBASE的价值就大大降低了。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的原因如市场情况变化、经济形势突变、经济政策改变或法律、法规的重大修改而造成待评估的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降低。
通过从历史成本或重置成本扣除损耗量、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就可以评估出知识产权的现时市值。
(二)以市场法评估企业知识产权
市场法是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标的同类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资产价格的方法。即以近期市场上同类资产的交易价格作为参照物价格,在此基础上分析调整差异因素,进而确定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方法。市场法也是评估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的一种方法,它是以市场上其他类似的知识产权交易价格作为参照,结合其他因素适当调整,求得该知识产权的重估价值。
以市场法评估知识产权有一个假设前提,即所评估的知识产权已经成熟,企业正试图拓宽利用范围,而且正在研究开发其潜在市场价值和市场用途。市场法评估知识产权,需要市场上存在与被评估的知识产权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交易价格,而由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难以形成决定知识产权价值的开放的市场。相应地,用于可比较的知识产权交易案例也不是很多,而且对比较因素差异的调整也比较复杂。因此,市场法用于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在运用这种方法时,往往需要使用其他评估方法配合使用。当然,在有的时候市场法相对于其他评估方法也有其优势。例如,在市场上发生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形,同种商标使用权转让之评估即可采用这一方法。而在成本法和下面将要讨论的收益法难以评估企业知识产权价值时,也会用到市场法。
市场法评估企业知识产权,比较难的是进行可比性分析。在选择用来作比较的知识产权时,通常要考虑的因素有:
1.行业。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与其所在行业和自身条件有一定关系,在选择用来作比较的企业知识产权时,要首先考虑行业因素。
2.获利能力。获利能力是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存在的基础。
3.市场份额。这一因素通常与获利能力相联系。
4.新技术。新技术的出现会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产生显著性影响。新技术出现后产生的潜在竞争会影响知识产权的剩余经济寿命。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状况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时,应考虑新技术的出现对所选的交易案例和待评估的知识产权的影响。
5.增长前景等。这一因素与知识产权价值有直接联系,因为收入呈上升趋势的资产价值比收入水平低或呈下降趋势的资产价值大。
(三)以收益法评估企业知识产权
收益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该方法经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能力与平均资金利润率(折现率)估算出资产现值,以此确定重估价值。简单地说,是通过被评估资产未来的预期收益,然后折算评估基准日的现值。
资产的价值一般都能够通过未来的经济收益的现值得以体现,这就为收益法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再联系企业知识产权的特殊使用价值及其独占性。可知它往往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而背离其价值。因此,企业知识产权价格主要不是根据其创造过程中表面上付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定,而是取决于它给企业所带来的垄断利润、超额利润等超额收益。因此,收益法的立足点是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由使用所产生的效益决定,并不考虑创造该知识产权的成本。
收益法可以说是评估企业知识产权最常用的方法,特别是评估技术型资产时更是如此。
以收益法评估企业知识产权价值,主要是确定好几项技术经济指标和参数,问题并不在于计算上的困难。这些经济技术指标和参数包括:(1)收益额;(2)折现率;(3)收益期限,即经济寿命周期。当然,收益变化趋势也是应当考虑的。
收益法评估企业知识产权的准确性,也关键在于确定好以下几个参数:
1.企业知识产权所能产生的收益
收益额是企业知识产权使用后能带来的超额收益。由于企业知识产权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可以用来估价未来经济收益,在未来总现金流量中扣除营运成本和维持现金流量的资本性支出后,剩下的净现金流量即可以代表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中获得的未来经济收益。在运用收益法时,净现金流量和一个适当的折现率即可反映企业知识产权价值。以净现金流量作为企业知识产权受益额有其独特之处和优点,因为净现金流量反映了企业真实的经济阶值,它不受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折旧方法的影响,并且,考虑到了收益取得的时间。它是相对于一定期限确定的,直到知识产权经济寿命终期日,与货币时间价值相关的收益贴现法一致。此外,从国际上看,以净现金流量评估企业价值也是一种很通行的方法。
净现金流量不是以一个简单的公式就能计算出来的,它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些因素主要有企业知识产权经济寿命周期、市场同类产品与技术竞争状况、该项知识产权市场应用前景和获利能力、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等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以市场应用前景和获利能力为例,企业开发的一项知识产权颇受市场欢迎,能显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其价值就比市场度饱和、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没有多大作用的另一项知识产权要大。此外,资本需求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因素。资本需求能够降低利用资产来实现净现金流量的增长。企业知识产权的投入可以替代企业一些有形设备的投资,这样通过降低资本需求的增长来增加期望的净现金流量,因此而体现了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
2.折现率的确定
折现率之确定是运用收益法评估企业知识产权比较棘手的问题。折现率相差一个百分点,会带来评估值数以万计的差异。所谓折现率,是指将未来收益还原或转换成现值的比率。折现率反映了投资者对资本投入所要求的报酬率。其实质是收益率或称获利率。一般他说,折现率的确定应从定性与定量的角度把握,不存在一个统一的经验数据。
折现率与企业知识产权使用人、使用条件、使用效果密切相关。它受企业风险、通货膨胀、利息风险、风险报酬、购买力风险以及企业知识产权变理能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的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采用的折现率可以是不同的;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的前提下,折现率可以用无风险利率与风险报酬率测算。即:
折现率=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
这里的无风险利率是投资者获得的不考虑风险和通货膨胀因素的报酬率,也就是投资者投资应获得的最低的社会平均报酬率。无风险利率在国外多以政府利率确定,因为国债利率很低。但在我国由于国债利率并不是最低的,一概以国债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会使评估结果失去客观性。风险报酬率是投资者冒险所取得的报酬与资产的比率、不同类型的企业知识产权,由于其用途、市场竞争力、适用范围不同,风险报酬率也不同,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知识产权风险报酬率与反映投资风险程度的指标相关,如市场风险、购买力风险。还包括某些因素对企业该项知识产权造成损失的风险,如企业在实施商标拓展战略时,由于没有对拓展对象使用自己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结果会使该商标信誉降低,该商标价值也会相应降低。
通货膨胀会降低未来经济收益的购买力。确定折现率时是否应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应当与收益额的确定一起考虑。也就是说,如果预期收益额没有反映通货膨胀的影响,折现率就可以不包含通货膨胀率,如果反映了,就应考虑这种影响。
从现实情况看,尽管折现率没有一个统一的适合于各项知识产权评估的标准,仍然有一些市场上同行业使用的“经验参数”作为借鉴,一般来讲折现率为15%以下。
3.经济寿命周期的估算
企业知识产权经济寿命周期是企业知识产权开发、使用并产生收益的持续时间,反映了企业知识产权从开发、形成到应用的全过程。企业知识产权经济寿命既不同于该项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间,也不同于该项知识产权的使用寿命。法定保护期间可以说是企业知识产权最大的经济寿命。企业知识产权的经济寿命与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和企业的知识产权利益有很大的关系。它主要取决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损耗。这种无形损耗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期内,由于技术的进步引起的贬值。主要有几种形态:一是同类新一代更先进的新产品或技术出现,使原有知识产权价值和交换价值都受到贬值;二是随着知识产权的普及,尽管未出现新一代替代物,但企业原知识产权因普及而逐渐失去交换价值;三是随着工艺和管理方法改进,使得产生同一项知识产权的成本降低。
应当指出,企业知识产权经济寿命周期与企业产品经济寿命周期也有密切联系。我们知道,产品的经济寿命周期有导入期、成才期、成熟期、衰退期。在评估企业知识产权时,界定相关产品(如专利产品)的寿命周期所处的状况也很有价值。
总的说来,以收益法评估企业知识产权价值,不是简单地套用有形资产评估的收益现值法,而应紧密结合知识产权这一重要无形资产的特殊效用,对其所带来的长期收益予以界定。在使用收益法时,应运用有效的方法,从总收益中分离知识产权收益额,适当考虑知识产权具体适用地区的区位差异,也是必要的,因为在不同区域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收益能力往往存在较大差别。
收稿日期:200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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