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人格思想的历史转向——从康德到舍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康德论文,人格论文,哲学论文,思想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苏格拉底:哲学人格问题的缘起
苏格拉底是“人的哲学”的开创者,也是用理论和生命去获得独立人格的哲学第一人。
公元前339年,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被控犯有传播异说、毒害青年的罪行,并被民主派当权的雅典法庭判以死刑。令人钦佩的是苏格拉底在法庭上从容答辩,坦然地把人的价值置于一切之上。苏格拉底如是说道:“雅典人,我忠于你们,我爱你们,但是我更要服从的不是你们而是神,只要一息尚存,只要还有力气,我就不会停止发表哲学的议论,不会停止劝说和说服你们当中的每一个人……”[①],“朋友们,困难的不是避免死亡,而是避免正义。……一个优秀的人是不会去行不义的,不论在生前,还是在死后。”[②]更令人震惊的是,当法庭在舆论的压力下有所悔悟,继而判处了诬告苏格拉底的人以死刑和流放,并给予苏格拉底从牢狱中自由出走的机会时,苏格拉底却坚持自己的信仰,拒绝逃跑,在狱中继续宣传他的“人的哲学”,直至最后冷静地喝干了一碗毒芹汁。
黑格尔称苏格拉底“以他的人格与雅典人民的精神发生联系”,是一位“具有世界意义的人物”。[③]石里克认为苏格拉底肇始了哲学工作追问和澄清生活意义的“典范形式”。的确,苏格拉底作为古希腊的哲学大师,他把哲学从天国带到尘世,“他把人对‘命运’的执著引向心灵在反观中的‘境界’追求”,[④]他是导致古希腊的哲学运思从追寻宇宙生成转向认定人的价值取向、从自然哲学转向人的哲学的被称为实现第一次哲学革命的人。苏格拉底不惜以自己的生命,去维护自己的信仰和人格的尊严,这完全符合他所追求和传播的真理的逻辑,他的死昭示着这样一个道理:体现人的尊严的人格高于人的自然生命!为此,马克思称赞苏格拉底是“哲学的化身”,并称赞他不是作为“神的形象,而是作为人的形象的代表者”。[⑤]
海德格尔说过,当人面临着死亡时,能呈现出其最本真的生存方式的状态,而只有认识到自己的死,真正的存在才成为可能。那么苏格拉底的人格在死神面前呈现的是人的“面具”还是人的“真实”?由苏格拉底之死还引发出人们的种种思考:苏格拉底到底为何而死?苏格拉底呈现的是何种人格精神?那么人格是什么?人格与人的尊严、人的价值、人的形象、人的生存的意义有何联系?没有人格还是否算人?人置身于其中的世界是怎样的一个“人格”世界?未来社会的人将应具有何种“人格”,社会才成其为社会?
二、康德:独立人格的理性判据
康德是继英国工业革命和法国政治革命之后德国哲学革命的开启者,也是最早从哲学上对独立人格进行全面阐述的哲学家。他的“哥白尼式的革命”不仅使哲学从本体论转向了认识论,而且还使哲学的“自我意识”转向了“人格意识”。康德在法国大革命争取人的独立和自由,争取人的平等权利的过程中,看到了人格独立对于人的自由和人的本质实现的意义。然而康德认为,人格独立并不是上帝的赐予,而是靠人的理性的自觉!为此,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对独立人格作为人之为人的价值规定或即作为人的自为的存在状态是否可能、如何可能进行了阐述,并把独立人格问题看作是“最高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独立人格是否可能?康德在回答这一问题时首先从人的存在特性上作了论证。康德不否认人是一种具有双重性质的存在物,即人既是感性世界的存在物又是理性世界的存在物,但康德强调理性并且只有理性才是人之为人的且人的存在与动物的存在相区别的唯一标准。康德指出:“人类还不是彻头彻尾的一个动物……人所具有的理性还有一个较高的用途,那就是,它不但也要考虑本身为善或为恶的东西,而且还要把这种善恶评价从祸福考虑完全分开,而把前者作为后者的最高条件。”[⑥]
理性作为人之为人的根本,那么人格是什么呢?人格与理性又有何关系呢?在康德看来,人格不是别的,人格就是人的理性崇高性的现实体现。康德认为人格“只能是使人类超越自己(作为感性世界的一部分)的那么种东西,只能是把他同唯有悟性才能加以思维的一个(较高)事物秩序结合起来的那种东西”,也就是“摆脱了全部自然机械作用的自由和独立”的那种东西,而“这种东西不是别的,就是人格”。[⑦]
康德在后来的理论发展中对人格的内涵和理论作了更加全面的阐发。康德着力于把人格看成是智力的机能、情感的机能和意志的机能的整合,看成是真善美的统一体;特别是一贯主张把自由和独立看成是人格的根本特征,并始终把独立人格建立在“人是目的”这一人的存在的根本前提之上。康德强调人是目的的绝对价值性意味着人格的独立应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人格的尊严应该是无价的。
既然人格是神圣性和崇高性的现实体现,那么应通过哪些理性的评判标准,去确认、认可和促成人格的独立?为此,康德提出了关于独立人格的三大理性判据。
理性判据之一:精神自由。康德认为:自由是整个纯粹理性的“拱心石”。康德所说的自由是指理性的自由或精神的自由,因此康德把自由范畴与自然范畴相区分,认为自由是一个原因性的理性的概念,它关联着人的自由意志的决定,它可以在“超感性界那里大肆驰骋”。康德强调:“唯有自由概念,才允许我们不必舍己外求,就能给‘受制约者’和‘属感性者’发现出‘无制约者’和‘属理性者’。因为正是我们的理性自己借着最高的不受制约的法则,通过那自觉到这个法则的存在者(即我们的人格),认识到自己是属于纯粹悟性世界,并且甚至还决定了它作为那样一种存在者所能够发生行为的方式。”[⑧]康德接下去给出的论断是:自由是全部道德法则和有关责任所必然依托的基础,自由如没有摆脱经验成分的独立性,则道德法则便不可能成立,独立人格也便无由谈起,因为“只要人的自由没有受到尊重,他就不承担任何义务”。[⑨]
理性判据之二:意志自律。独立人格是人的自由精神的现实,是受意志支配的理性“实体”。这一“实体”是否在所有的主体中存在并且有效,则取决于主体的意志能否自律。康德在把精神自由看作是人格独立的前提的同时,更把意志自律看作是人格独立的最根本的体现。康德认为:“纯粹实践理性的最高形式原理就是意志的自律原理。”[⑩]“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所依据的唯一原理,是与这些法则相符合的义务所依据的唯一原理”,而且“道德法则不表示别的,只表示纯粹理性的自律,也即表示自由的自律”。(11)
理性判据之三:良心自觉。良心的本来含义是“共知、同知、良知”(拉丁文是Conscientia,英文是Conscience),人们一般把它看作是“道德意识”或“善的伦理意识”,即是向善、求善和至善的代名词。康德认为良心是作为理性存在的人本来就具有的东西,它就是人的善良意志、义务意识、内心法则,就是人对普遍道德律的绝对尊重。康德认为最能体现人的良心的是人的职责感和义务心,这就是:本于职责而不是合于职责;本于义务而不是合于义务。所谓本于职责就是本于人的内在的道德法则。康德把合于职责和本于职责区分开来,并指出:只有“行为的成立必须本于职责,本于对法则的敬重,而不本于对行为效果所有的喜爱和偏好”,“这样,行为的全部道德性才有了着落”(12)。可见,在康德看来,本于职责的实质是意志自律的体现,而这又是“依据在人格上面的”,我们“只有借这个人格才可以成为自在的目的”;也正因为如此,“这个令人肃然起敬的‘人格’观念”,才使我们发现人的天性的“崇高性”。所谓本于义务就是做应该做的,就是执行“绝对命令”,而合于义务则是按与义务相一致的标准去行事。康德认为本于义务体现的是“善的意志”、独立人格的精神,是道德的;合于义务则不是。可见,康德的“义务”观,不仅与任何爱好、愿望、效果无关,而且还正是在与它们的对峙和冲突中,才显示出道德伦理的崇高本质。
从上述可见,康德提出了一个与经验论和唯理论不同的自由独立的道德人格观,并且康德的人格建构重视人的理性自觉,实现了伦理学的重大突破。但康德一方面认为标志着独立的人格意识的纯粹道德性是人的“本性”,另一方面又承认追求幸福也是人的“本性”,当两种“本性”必须在现实世界中统一时,就出现了幸福与德行的二律背反,从而带来了难以克服的理论矛盾。
如果把康德的观点放到历史的背景中看,就不难发现其实康德的思想正是法国思想的“德国版”。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曾指出:“人由于社会契约失去的是他的天然的自由……,无限制的权利;他所获得的是公民自由。”“……添上精神的自由,只有这种自由才能使人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单纯欲望的冲动乃是奴役,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13)康德正是在法国政治革命的背景下,接受了卢梭提出的意志本身是自由的观点,而建立其道德律令的。黑格尔如是地评价说,康德“让思维自由地在头脑内部进行活动”是对法国精神的“理论上的发挥”。(14)马克思针对康德的问题学,指出其“只谈‘善的意志’,哪怕这个善良意志毫无效果他也心安理得。……康德的这个善良意志完全符合德国市民的软弱、受压迫和贫乏的状况”。(15)但马克思在康德的纯粹形式中毕竟看出了其具有实质性的内容,这就是康德把法兰西思想“德国化”,通过哲学革命来体现法国的政治革命,而18世纪末德国的状况完全反映在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中。可以说,康德思想的独特魅力就在于他在哲学的形式上实现了苏格拉底曾用生命的代价去瞩望、期盼的人格“独立”。
三、舍勒:人格行动与人格价值
舍勒比康德晚生50年,但舍勒创建以“人格—价值”学说为核心的“人的现象学”,同样开创了哲学人格研究的又一新时代。
舍勒认为人是一种整体性的存在,是行动着的某种“统一体”,这种作为“统一体”的存在就是人格。人格问题也就是人的整体存在的问题,而这才是哲学的真正问题。舍勒在《论人的理念》一文中指出:“按照某种理解,哲学的所有核心问题均可归结为这样一个问题:人是什么?人在存在、世界和神的整体中占据何种形而上学的位置?”(16)然而,舍勒认为人是一种难以定义且难以定位的存在。“在某些时代人微笑着故意自称动物,在另一个时代人误以为自己即是上帝……人是如此的浩淼无垠、五彩缤纷、形形色色,以致所有的定义都不免言不达意。人真是千端万绪、扑朔迷离!”(17)在舍勒看来,人虽难以定义,但通过人格恰恰可以把握人的价值特质,因此,人格具有某种绝对的“优先性”,人格的研究也就是真正的人的研究。而在人格这一问题上要弄清楚的“最重要的还是在于要确立我们人要作为一个人时,到底为了什么或我们凭什么而能真的自认为是人且能(或更正确讲是‘且该’)被看成为一个人”。(18)
舍勒的人格哲学理论的主要内容均奠基在对康德伦理学批判的基础之上。舍勒在他的成名巨著《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及实质价值伦理学——一种伦理的人格主义之基础的新探讨》一书中对康德的人格思想进行了研析、批评、质疑和创造性的转换。
首先,舍勒对康德的伦理人格学说进行了从“形式”(Formal)到“实质”(Material)的转换。舍勒同意康德对快乐主义、幸福主义、功利主义及道德情感主义的批判,但舍勒认为康德用建立在普遍客观有效性上的道德律令的纯粹形式去批判,结果能告诉人们的只是“你应该这样做,乃因为你应该这样做”。舍勒提出应存在一种“实质的伦理学”,伦理价值的认知应就在我们当下直观经验所给予的“质料”时得到,直观到的善与恶实际就是“实质的价值”。为此舍勒批评康德的“纯粹善意志”,只能使得人的价值要以意志的价值来肯定,而不是意志的价值由人的价值来肯定。其次,舍勒把康德的人格依托从“理性”的视域转向“精神”的视域。舍勒指出:康德的理性预设是康德自律性人格思想的核心,但这种预设是一种干枯的先验的意愿而已,而与自然相联系的精神才体现着实践智慧的生命存在,或者说精神乃是“所有一切行动、意向性及意义实现之本质所具有的那种东西”。(19)第三是舍勒把康德的“道德先验”转向为“情感先验”。舍勒强调,人的认识活动除了概念的形式建构之外,也可以在具体的世界中直接地经由纯粹经验认知予以本质把握,也就是说,在人活生生的情绪中亦存在着先天的存在结构。
在以上三项转换基础上舍勒提出了自己的“人格—价值”思想。舍勒指出,“质料”实际上只是价值物(价值的担负者)而不是“价值”!“价值”乃是一种具有客观永恒及不变特性的“理想对象”,它只在“质料”中才能成为“实在的”。这样,价值与事物之间有一个“担负”关系,事物的价值性质在其担负者质料改变时不会改变,就像友情的价值在友人背叛了我们时,友情的价值仍然不变一样。如果一旦把价值与价值物分开,价值就确立了其内在的结构和其绝对存在的客观性。由此,舍勒构造了评判善恶的“价值公设”,并把人格和价值联系起来考察,提出人格就是那种先于且独立于所有个别运动而担负着实质的“善”与“恶”的价值者。从“担负者”与“价值”的关系来看,“‘善’与‘恶’就是人格的价值”,“善恶价值的担负者根本上就是人格,道德价值就是人格价值”。(20)
在人格与行动的关系上,康德认为人格的价值就是在于他能自己为自己立法并让自己在这些法律的制约下行动。舍勒则认为“行动”更是优先的,有行动才有人格的价值。也就是说人格行动(意向性活动)具有先天的效力。舍勒强调:“人格价值”的存在取决于“人格”的自我实现的行动,当人格在行动中实现了积极的价值或消除了消极的价值,那么这种人格所担负的价值便是“善”的价值;相反,当人格行动去助成负价值的实现,那么人格价值就呈现为“恶”的价值了。
恩格斯指出:“任何哲学只不过是在思想上反映出来的时代内容。”(21)舍勒的人格价值学说所反映的人的状况与康德的时代有较大的不同。康德在法国大革命的争取人的独立和自由、争取人的平等的权利中,看到了人格独立对于人的自由和人的本质实现的意义,并通过其理性的构造,为独立人格提供了哲学的理性判据。但康德在为独立人格所提供的普遍客观有效的依据中,并没有真正解决人的理性本质与人的感性本质之间的矛盾,并没有找到一条在人的现实生活世界中实现其独立人格的有效途径。舍勒看到了康德的问题,他从人的生命与精神的统一、行动与价值的统一中探求人格与人格价值的真理,超越了康德的形式主义伦理学的界域。舍勒的理论活动说明了人的历史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脱离了封建社会依附人格状态的人,在工业社会中获得“以物为依赖关系”的独立人格形态后需要有新的理论解释。而舍勒的人格—价值学说正是以“完整人”为标志,运用现象学哲学的方法,针对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制度专制和技术压迫造成人的异化现实而展开的一种认识与批判。舍勒把人格定位在行动现象学的基础之上,以价值来表现人格的结构和意义,并把人认作为“道德生物”和“爱的生物”,使人格与价值直接关联,把人格看作是人格价值的担负者即道德价值担负者。舍勒的人格—价值学说不仅体现了当代哲学抛弃形而上学、直接面向人的问题的主流,而且超越了传统伦理学与心理学对人格的一般规定,恢复了人在世界中的本体论地位。哈贝马斯在评价舍勒时说:“现象学在人类学化的过程中获得了其广度,在本体论化的过程中获得了其深度,并通过两条途径而吸取了生存主义的现时性。”(22)
当然舍勒的人格理论仍存有许多缺失。主要是舍勒的人格理论带有某种宗教的情绪,并且存有某种唯心论的成分。尽管舍勒反对在纯理性的范畴内研究人,提倡把人看作完整的人并放在与外在自然、社会、历史、神的关系中来讨论人的内在特性,但舍勒并没有抓住人格的社会特质即人格的社会历史规定性,结果他从“完整人”出发,得到的是片面人;从科学的视野出发,得到的是“思辨人”;从“具体人”出发,得到的是“抽象人”。(23)马克思指出:“‘人格’的本质不是胡子、血液、抽象的内在本质,而是人的社会特质。”(24)这说明,人格的本质只能从社会中才能获得其合理的规定,因为单纯有生命的个体只是生物个体,作为人也只是一个无规定的存在,他的一切人的规定都只能取自于社会。社会作为人的类本质的实存形式,它所经历的历史发展过程,必然是与人格的生成发展过程相适应的。
从独立人格的历史进程和上述人格思想的历史转向的理论分析表明,人格独立是人的历史发展的跃进,与人格独立历史进程相应的体现社会普遍性的个体化人格范型则是对人的历史发展进入新时代的理论提升。从康德的理性自觉到舍勒的人格行动的价值实现,揭示出这样一条真理:作为人之为人标志的独立人格必须以人的自我意识自觉为前提并在社会行动中才能获得社会的历史规定以实现人追求为人的社会价值。
注释:
[①]柏拉图:《申辩篇》.引自苗力田主编《古希腊哲学》第20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②]柏拉图:《自辩篇》.引自《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61。
[③]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第90、39页,商务印书馆1995。
[④]黄克剑:《从“命运”到“境界”——苏格拉底前后古希腊哲学命意辨正》,载《哲学研究》1996年第2期第4页。
[⑤]转引自:约瑟夫·托曼著,许宏沾等人译:《探索幸福的人——苏格拉底传》第724页,三联书店1987。
[⑥]康德著,关文运译:《实践理性批判》第62~63页,商务印书馆1960。
[⑦]《实践理性批判》第88~89页。
[⑧]《实践理性批判》第107页。
[⑨]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四卷,第290页。
[⑩]《实践理性批判》第40页。
(11)《实践理性批判》第33~34页。
(12)《实践理性批判》第83页。
(13)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第1卷第8章,商务印书馆1980。
(14)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四卷,第257页。
(15)转引自李泽厚:《批判哲学的批判》第317页。
(16)舍勒:《爱的秩序》,第183页。林克译,三联书店1995。
(17)舍勒:《爱的秩序》,第186页。林克译,三联书店1995。
(18)参见(台)江日新:《马克斯·舍勒》,第210页。台湾东大图书公司1990。
(19)《舍勒全集》第2卷,第388页。转引自江日新:《马克斯·舍勒》第163页。
(20)《舍勒全集》第2卷,第388页。转引自江日新:《马克斯·舍勒》第135、161页。
(21)《马恩全集》第41卷第711页。
(22)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维》第12页。转引自倪梁康:《现象学及其效应》第296页。
(23)参见欧阳光伟:《现代哲学人类学》第255页。
(24)《马恩选集》第1卷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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