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措施的贸易救济效果评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措施论文,效果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倾销行为的特征之一就是国外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并且出口量激增,对本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造成实质损害的威胁。反倾销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实施反倾销措施增加国外产品的成本、抬高进口价格、控制进口数量以救济本国产业。随着多边贸易体制对传统贸易壁垒的制约,WTO反倾销协议被各成员国争相援引,反倾销已经成为使用范围最广、实施最频繁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除了已有丰富反倾销运作经验的发达国家,印度、阿根廷、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对进口产品发动反倾销指控,使得全球反倾销指控总体呈上升趋势。根据各成员国向WTO委员会提交的反倾销指控通报,从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到2005年底,全球共发起反倾销指控2840起,其中以中国为指控对象国的案件469起,占16.5%。① 从1979年欧盟对华糖精钠反倾销案起,截至2005年底,全球对华反倾销指控累计748起。仅2005年,我国遭遇反倾销指控57起,我国已连续12年成为全球最大的反倾销指控对象国。这一事实使得国内绝大多数反倾销研究以中国作为出口国的角度,进行中国应对外国反倾销的策略研究与出口政策设计。② 然而,从贸易大国到贸易强国的转变中,我国的贸易救济体系,包含着应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和对外发起贸易救济调查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我国作为一个进口大国,对反倾销措施的应用也是不容忽视的,这关系到我国的产业安全。
自1997年中国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后,截至2006年6月,中国共发起反倾销指控45起。③ 尽管在绝对数量上,中国反倾销指控仅为同期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的十分之一,尚不及同期印度、南非、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指控数量,与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更不可同日而语,但是,我国反倾销立案数量已经进入了稳定增长的阶段。尤其是入世后4年多的时间内,我国反倾销指控合计33起,占我国反倾销指控总量的73.3%,约为前5年之和(12起)的3倍。可以预见,反倾销措施将被更频繁地使用,因为反倾销能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造成的损害。于是,反倾销政策的有效性就成为目前有待检验的重要课题。我国10年的反倾销实践,涉及化学、电子、冶金、造纸、纺织、医药和轻工业等多个行业。那么,中国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是否对这些行业起到了预期的贸易救济效果?本文试图对此问题进行回答。
二、相关文献综述
反倾销措施的经济影响非常广泛,但最直接的是对贸易的作用,其救济本国产业的目的也是通过调控进口来实现的。反倾销贸易救济效果的评估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对反倾销贸易效应的直接评估;二是贸易救济行为所引发的广泛影响,包括供求、竞争等市场效应和企业策略行为的微观分析,以及进口国产业关联性、投资区位、就业等宏观层面的影响评估,其中也涉及进口国进行产业保护的代价。④ 本研究所指的贸易救济效应限定于第一个狭义的层面,即从反倾销对进口贸易的直接影响出发,为反倾销政策的有效性寻找论据。
国外对反倾销贸易救济效应的评估主要集中于对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政策的经验研究。Lichtenberg and Tan(1990)使用来自于所有来源国的总进口数据估计反倾销效应,忽略了反倾销保护的国别针对性。Harrison(1991)利用美国1981—1986年跨行业的数据测算了反倾销税的价格效应,但他使用的是标准工业分类(SIC)四位码行业数据,太过笼统。早期较出色的研究当数Staiger and Wolak(1994),该文使用了“迄今可能是反倾销研究领域最为复杂的计量经济模型”(Blonigen and Prusa,2001),分析了反倾销调查对国内产出和进口的影响,确认了“调查效应”(harassment effect)的存在,认为反倾销威胁的存在和确定的反倾销税都能对诉讼对象国起到“贸易限制效应”(trade destruction effect);他们同时观察到,在进口减少的同时,国内产出增加同样的幅度,这就意味着国内厂商收复了原先损失的市场份额,暗示了并不存在所谓的贸易转向;但是他们是以提出反倾销指控后第一年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的,因此其研究结果仅代表了反倾销调查的短期效应。
此后的一系列文章都特别关注“贸易转移效应”(trade diversion effect)的存在与否,但是这些分析都未曾提及反倾销对国内产出的影响。Krupp and Pollard(1996)对美国1976—1988年间化工行业的反倾销案例进行分析,在约一半的案例中发现了贸易转移的证据;该文利用美国关税税则(TSUSA⑤)下的月度进口数据作为样本,由于使用了行业细分数据,可以考察化工行业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效应,但是化工行业的个案分析不能解释反倾销的总体特征。Prusa(1996)将美国1978—1993年的反倾销案例数据统一成海关协调编码制(HTS)下的税则号数据,就反倾销对指控对象国、非指控对象国和总体进口贸易的影响进行了回归分析,提供了贸易转移的证据和影响因素;时间变量跨度5年,可以反映出反倾销的长期效应;由于其数据资料包括109个被否决的案例(negative decision)和126个终裁征税(affirmative decision)案例,并对高低反倾销税率案例进行了分组检验,还可以揭示不同反倾销裁决结果对贸易的影响的大小。Prusa(1999)在前期研究基础上,加入了美国反倾销实践中和解案例(settled cases)的数据资料,利用美国1980—1994年间总计700多起反倾销案例,对比分析了三种不同类型裁决结果的反倾销效应;该文使用面板数据的回归技术考察了立案前3年、立案当年和立案后3年共7年的反倾销长期效应,对进口价值、数量和单价都进行了分析;为反倾销的贸易限制效应、调查效应以及贸易转向效应的存在均提供了有力的论据。
类似地,Brenton(2001)对1989—1994年间欧盟的98个反倾销案例进行分析,在7年的时间跨度内(立案前2年、立案当年和立案后4年),发现了显著的贸易转移效应。然而Konings et al(2001)利用1985—1990年间欧盟的246个反倾销调查,9年的观测数据(立案前2年、立案当年和立案后6年)进行面板回归分析,却没有发现明显的贸易转移。Lasagni(2000)利用欧盟1982—1992年案例,得到与Konings et al(2001)类似的结论。Niels(2003)将反倾销经验研究的方法应用于反倾销措施的新兴使用者,利用墨西哥1992—1997年间70起反倾销调查数据,确认了反倾销贸易限制作用的存在,特别指出墨西哥反倾销政策对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指控对象国的贸易限制效应较为明显,同时对食品加工、纺织和橡胶行业的保护效果较强;该研究也并未发现明显的贸易转向。
总体上看,国外经验研究近年来在数据选择的科学性和计量技术上都有了较大发展,研究也更加深入,而该议题在国内刚刚引起少数学者关注。唐宇(2004)就实施反倾销措施后对进口国可能产生的贸易转移效应、投资跨越效应、上下游产业的继发性保护效应以及国家间的报复效应进行了一般分析。宾建成(2003)对中国首例进口新闻纸反倾销措施的执行效果进行了产业和贸易层面的多方面评估,肯定反倾销措施对国内新闻纸产业较好的产业救济效果。沈瑶、王继柯(2004)以丙烯酸酯案为例从反倾销导致的贸易转向效应角度来评价我国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性。鲍晓华(2004)揭示了中国反倾销对国民经济影响的传递机制和反倾销对产业、贸易、外商直接投资和社会福利的广泛影响,并以四个终裁征税案例和两个无损害结案案例就中国反倾销的贸易效应进行了对比分析。国内研究结论与国外学者经验性研究结论可以达成基本共识,即无论反倾销裁决的结果如何,反倾销措施的实施,都发挥了调控进口、救济本国产业的作用,只是保护程度各异;关于贸易转移效应的存在与否,国内研究结论与Krupp and Pollard(1996)、Prusa(1996,1999)、Brenton(2001)的经验研究结果较为吻合,发现存在贸易转移效应。遗憾的是,由于我国反倾销历史较短以及数据的可获得性问题,国内仅有的中国应用反倾销政策研究都是个案分析,并且对反倾销贸易效应的实证研究仍属空白。本文以下将根据中国1997—2004年立案的反倾销案例数据,就反倾销对进口贸易的影响进行定性描述和定量测算,科学评估中国反倾销措施的贸易救济效果。
三、反倾销贸易救济效果的描述性分析⑥
根据反倾销的经验研究,反倾销实施后对进口国贸易的影响主要表现为:贸易限制效应(trade destruction effect)——反倾销限制了来自于指控对象国的进口数量和金额;贸易转移效应(trade diversion effect)——非指控对象国受益于反倾销而增加其在进口国的市场份额;调查效应(reputation/harassment effect)——即使未做出终裁征税决策,反倾销调查本身仍然起到对指控对象国贸易的限制作用。反倾销贸易效应的不同表现为评价反倾销的贸易救济效果提供了路径:贸易限制效应和调查效应的存在证实反倾销对救济进口竞争性产业的积极作用,而贸易转移效应的存在则削弱了贸易救济的效果;即使反倾销实施之后,对本国产品需求增加的同时,也增加了对非指控对象国的同类产品进口,只要总体进口未曾挤占国内产品的市场份额,反倾销通过对总体进口贸易的控制仍然起到了有效的贸易救济效果。
根据对1997—2002年间立案的18个案例⑦ 的描述性分析,来自于指控对象国的绝大多数产品的价格在立案前有所下降,表现出低于正常价值销售的低价倾销特征。其中有的自t—2期就表现出价格下降,这一趋势一直延续到t—1期,有的自t—1期开始表现出价格下降。受倾销产品低价格的作用和“预期效应”的影响,多数产品的数量占进口总量的份额在立案前则有所增加⑧。总之,绝大多数涉案产品在立案前都表现出低价销售、进口数量增加的倾销行为特征。而反倾销措施则起到了控制进口数量、抬高进口价格的贸易救济效果。
(一)反倾销对指控对象国的进口限制效应
反倾销对限制指控对象国的进口数量有立竿见影的效果。立案后第一年,反倾销对贸易的限制就显现了,所有18个案例都无一例外地表现出这样的趋势(见图1)。如果以反倾销立案当年为基年,来考察后续三个年度指控对象国进口数量所占市场份额变化的趋势特征,可以把这18个案例分成4组。第1组案例以新闻纸、丙烯酸酯1⑨。涤纶短纤维、赖氨酸盐酸盐和己内酰胺为代表(见图1—1)。反倾销对这5个行业的贸易限制效果的持续性最强,立案后连续三个年度,来自指控对象国的进口数量占当年中国进口总量的比例逐年降低。第2组案例以不锈钢冷轧薄板、二氯甲烷、聚酯切片、丙烯酸酯2和苯酚为代表(见图1—2)。立案后连续两年指控对象国的市场份额都逐年降低;第三年降幅开始趋缓,尽管相比基年市场份额仍然是下降的,但相比立案后第二年市场份额已经有所回升。第3组案例以聚酯薄膜、邻苯二酚、苯酐、聚苯乙烯和TDI为代表(见图1—3)。相比基年,立案后连续三年指控对象国的市场份额都有所下降,但是自第二年开始降幅趋缓;指控对象国的市场份额在立案后第二年就开始缓慢回升;立案后第三年,聚酯薄膜、邻苯二酚、苯酐这三个行业的市场份额继续环比回升,但都未超过基年水平;聚苯乙烯和TDI这两个行业的市场份额则有所下降,呈现出微幅波动。第4组案例以丁苯橡胶、聚氯乙烯和MDI为代表(见图1—4)。立案后第一年,指控对象国的市场份额有所下降;但是反倾销对贸易限制的作用持续时间较短,第二年市场份额环比上升,第三年继续上升,并且超过立案当年的水平。
这四组案例大致按照反倾销贸易限制效果的持续性由长到短排列,其中每一组案例中不同产品的贸易限制程度则通过折线的走向高低来判断。立案后续三年的数量波动趋势的差异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1)反倾销案件的裁决结果。预计征税案例对贸易限制的作用要强于无损害结案案例,且税率越高对贸易的限制越强。这18个案例中,赖氨酸盐酸盐、聚苯乙烯和MDI这3个案例是非征税结案的,其余15个案例都是初裁征税的。可以看到,这三个案例的趋势图都十分平缓。立案后第一年,指控对象国进口数量的市场份额仅仅下降了2—3个百分点;赖氨酸盐酸盐在立案后第二年,指控对象国市场份额继续微幅下降,第三年基本维持第二年的水平;聚苯乙烯和MDI的市场份额则在第二年迅速回升。这一观察结果和Prusa(1999)以及Staiger and Wolak(1994)等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即反倾销存在“调查效应”(investigation effect),即使初裁不征税,由于指控对象国受到可置信的征税威胁,来自于指控对象国的进口量在立案调查期也会减少。“调查效应”在立案调查期间比较明显,我国反倾销案例也以现金保证金的形式征收了反倾销税,如果是无损害结案的,这笔保证金就退回给进口商。但在调查期间,这笔保证金其实对涉案产品的价格产生了不确定性影响。一旦案件解决,不确定性消除,调查效应就会消失,从被指控国家的进口将会迅速回升。
图1—1
图1—2
图1—3
图1—4
图1 指控对象国进口数量的市场份额变化
(2)本国进口竞争性产业的产能及对倾销产品的替代程度。如果本国进口竞争性产业的国内自给率较高,且本国产品对倾销产品的替代性较强,那么本国进口竞争性产业在产能和产品结构上足以支持下游产业的扩张性需求,反倾销实施后对指控对象国的进口限制会较明显。比如新闻纸、涤纶短纤维和己内酰胺。相反,如果本国进口竞争性产业的产能本身有限,且产品的性能、结构、质量不能完全满足下游行业的需求,对倾销产品的进口限制只会加大国内供需缺口。此时,可能出现两种情形:其一,由于进口产品的价格弹性较小,进口数量前后变化不大,比如聚氯乙烯、丁苯橡胶在反倾销前后保持相对稳定的进口份额;其二,如果立案之前国内下游厂商预期进口原材料会被征税而事先加大购买量,该“预期效应”的存在可能加剧立案以后的数量下降。但反倾销的贸易限制效应将非常短暂,因为一旦随着时间推移库存减少,国内又产生了对进口原材料的需求,进口数量份额会迅速回升。比如苯酐和聚酯薄膜案例的数量变化趋势较为符合这一特征。
(3)非指控对象国的产能及对指控对象国产品的替代程度。如果非指控对象国的产品是倾销进口品的良好替代品,且非指控对象国也有较强的出口能力,那么反倾销实施后同时会发生进口产品从指控对象国向非指控对象国的转移,加剧了指控对象国进口份额下降的趋势。比如丙烯酸酯和邻苯二酚案例就是因贸易转移效应太过明显,而对不同进口来源国两次提出反倾销立案的产品。特别是丙烯酸酯产品,⑩ 由于中国的进口供货商较多,征税之后的关税差别使得进口份额发生了由德、美、日向韩、马、新、印的大量转移。相反,如果指控对象国是中国的主要供应商,就不容易发生贸易转移,比如聚氯乙烯;即使短期内由于反倾销税而进口量受限,但是市场份额很快又会反弹,比如苯酐和TDI。
(4)国内进口竞争性行业的市场结构。如沈瑶等(2004)所指出的,如果国内产业是垄断性产业,受到保护的国内产业能够利用进口减少、价格上升的机会,进行投资或者技术改造从而扩大产出,较快弥补国内市场的供给缺口,反倾销政策就能达到有效保护。如果像苯酚案中,不仅占国内产量比高达80%的四家申诉企业积极实施扩产计划,同时能吸引国内新厂商的进入,行业竞争性得到提高,则保护性更为显著。而MDI案中,申诉企业是国内唯一的生产企业,但反倾销后的产能扩张仍然满足不了国内需求,在进口价格得到调整回升后,该案以申诉企业主动撤诉而结案。如果国内产业原本处于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比如涤纶短纤维案(化纤协会包括400多名成员),倾销进口将使得国内竞争加剧,导致全行业几近亏损。反倾销可以部分抵消市场扭曲,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11)
除此之外,指控对象国出口市场的集中度、国内价格的变化、上下游产业的关联关系等也会影响反倾销政策对不同产品的作用效果和作用时间点,这种复杂效应甚至与合同的执行等交易因素也有关系。可见,反倾销贸易救济效果可能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反倾销对指控对象国进口单价的影响(12)
如果以反倾销立案当年为基年,来考察后续年度指控对象国进口单价(13) 变化的趋势特征,可以把这18个案例也分成4组。第1组案例以二氯甲烷、涤纶短纤维、聚苯乙烯、邻苯二酚、苯酐、聚氯乙烯、MDI和苯酚为代表(见图2—1)。这8个行业在立案后连续三个年度,指控对象国的进口单价相比基年都有较明显的回升,且增幅逐年攀升。第2组案例以聚酯薄膜、丙烯酸酯1、丁苯橡胶、TDI和新闻纸为代表(见图2—2)。这5个行业在立案后连续三个年度,指控对象国的进口单价也都定比增加,与第1组案例有所区别的是,其增幅在第二年趋缓。第3组案例以聚酯切片、丙烯酸酯2和己内酰胺为代表(见图2—3)。这3个行业,指控对象国的进口单价在立案后第一年有微幅下降,可能是指控对象国低价倾销策略的持续作用所致;第二年进口单价开始大幅回升;第三年继续保持上升的趋势。第4组案例以赖氨酸盐酸盐和不锈钢冷轧薄板为代表(见图2—4)。从t[,0]—t[,3]这四年的环比变化看,这两个行业的进口单价都表现为先降后升再降的波动趋势;但是从以t[,0]为基年的定比变化看,立案后第一年,两个行业的进口单价都有所下降;但是后续两年赖氨酸盐酸盐的进口单价定比上升,而不锈钢冷轧薄板的进口单价定比下降。
在三个非初裁征税的案例中,MDI一案鉴于反倾销立案调查以来我国MDI产品市场秩序已经初步得到恢复,商务部是应申请人请求终止对MDI反倾销调查的,MDI产品进口价格的较大涨幅也反映出了国内市场秩序恢复的特征。另外两起案例,商务部通过对涉案产品进口数量、价格和国内产业损害相关指标的变化趋势分析,做出了无损害裁决。这两起案件中尽管诉讼对象国产品的价格总体上看也比基年有所增长,但增幅不是特别显著。
(三)反倾销的贸易转移效应(14)
图2—1
图2—2
图2—3
图2—4
图2 指控对象国进口单价的变化
总体看来,无论是初裁征税的案例还是无损害结案的案例,反倾销措施的实施都起到了明显的提高进口成本、限制指控对象国进口数量的作用,这表现为来自于指控对象国进口数量的市场份额减少。只不过在不同的案例组中,进口数量比例下降的幅度有差异,反倾销发生作用的时间点和持续长短也各有不同。值得注意的是,指控对象国这部分减少的市场份额正是被非指控对象国的进口增加所填补的,也就是说反倾销使得中国涉案产品的进口贸易量在指控对象国和非指控对象国之间发生了“贸易转移”(trade diversion)。
丙烯酸酯和邻苯二酚这两起个案,是迄今中国对同一税则号产品先后两次提出反倾销指控的特殊案例(见表1),可以从另一角度印证反倾销的贸易转移效应。自从中国第一次实施反倾销措施(1999年),丙烯酸酯案例中指控对象国德、美、日的进口数量份额有迅速向其他非指控对象国,尤其是韩、马、新、印转移的趋势(见图3)。这表现为德、美、日的进口份额大幅下降,与此同时韩、马、新、印的进口份额则大幅增加,并于第二次立案调查时(2001年)达到最高值,此后受反倾销措施影响转折向下。邻苯二酚案例中进口数量也有从指控对象国欧盟向其他非指控对象国美、日转移的趋势。
表1 中国反倾销实践中对同一税则号产品先后两次立案的案例
丙烯酸酯 指控对象国
立案 初裁征税 终裁征税
第1次反倾销
德国、美国、日本 1999-12-10 2000-11-23
2001-06-09
第2次反倾销 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尼
2001-10-10 2002-12-05
2003-04-10BH
邻苯二酚 指控对象国 立案 初裁征税 终裁征税
第1次反倾销 欧盟
2002-03-01 2002-11-04
2003-08-27
第2次反倾销
美国、日本2005-05-31 2005-12-02
2006-05-22
贸易转移的存在根源于反倾销的国别歧视性,即一件反倾销案不可能对所有进口来源国提出调查,反倾销税仅仅向那些反倾销指控的特定对象国家征收。因此,区分指控对象国(named country)和非对象国(non-named country)就格外重要。尽管反倾销会限制从指控对象国的进口,对本国产业起到保护,但是非指控对象国可以通过增加它们对目标市场的销售来部分抵消这种保护效果。如果贸易转移效应比较明显,反倾销税对进口产品的限制比起本国产业期望的就要小一些。因为不仅仅本国进口竞争性企业是反倾销措施的受益者,非指控对象国也从其竞争对手(指控对象国)的牺牲中获取了净收益。
图3 丙烯酸酯案例中进口数量的市场份额的变化
(四)反倾销对非指控对象国进口单价的影响
非指控对象国进口单价趋势变化的分组特征和指控对象国进口单价趋势变化的分组特征非常相似。第1组案例以聚苯乙烯、邻苯二酚、苯酐、丁苯橡胶、聚氯乙烯、TDI、MDI和苯酚为代表(见图4—1)。这8个行业在立案后连续三个年度,非指控对象国的进口单价相比基年都有所增加,且增幅逐年攀升。第2组案例以新闻纸、不锈钢冷轧薄板、丙烯酸酯1和二氯甲烷为代表(见图4—2)。这4个行业在立案后连续三个年度,除二氯甲烷的进口单价在第二年略略低于基年水平,其余各年度指控对象国的进口单价相比基年也都有所增加;与第1组案例有所区别的是,其增幅在第二年趋缓。第3组案例以涤纶短纤维、聚酯切片、丙烯酸酯2和己内酰胺为代表(见图4—3)。这4个行业,非指控对象国的进口单价在立案后第一年有微幅下降,第二年进口单价才开始回升,第三年继续保持上升的趋势。第4组案例包括赖氨酸盐酸盐和聚酯薄膜这两种产品(见图4—4)。和基年相比,立案后第一年,两个行业的进口单价都有所下降;但是后续两年赖氨酸盐酸盐的进口单价定比上升,而聚酯薄膜的进口单价定比下降。可见,当指控对象国的进口单价上升,非对象国的进口单价也上升,这一趋势对征税和无损害结案的案例都存在。因此,尽管贸易转移效应使反倾销的保护效果某种程度上被非对象国家的进口增长所抵消,反倾销措施仍然发挥了贸易救济作用。初裁征税的涉案产品遭到出口限制的程度比无损害结案的总体上要大些,并且无论涉案产品来自于指控对象国还是被幸运地排除在倾销调查之外的非对象国,其进口单价都会有某种程度的增加,本国的进口竞争性产业由此可以得到相应的保护。
四、反倾销贸易救济效果的实证检验
对中国1997—2002年18个案例的时间序列数据的描述性分析,为中国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性提供了初步证据,由于篇幅关系,未能穷尽反倾销贸易效应的所有情形,比如反倾销对指控对象国和非对象国进口金额的影响、反倾销对总体进口贸易的影响等。接下来,我们考察图1—图4所反映的趋势特征是否能够得到实证检验,并对另外几种情况进行补充说明。
(一)模型设定和数据说明
本文的回归模型在Prusa(1999)研究设计的基础上设定,拟采取以下线性形式:
该回归模型的设定是为了验证反倾销政策实施后,来自指控对象国、非指控对象国以及总体进口国的进口数量、进口价值和单位价值(价格)的变动,共涉及9个回归方程。因而变量x在不同的回归方程中分别表示衡量贸易量、贸易额和单价的指标。由于反倾销涉案产品的多样性,不同案例涉及的贸易量和金额相差甚大,为了控制不同案例的数据差异,变量不采用绝对指标,而采用比例或者指数的相对指标形式。反倾销立案之后的贸易水平不仅取决于未受政策作用的正常贸易规模,包括初始贸易规模,还受到外生政策变量——反倾销税率高低的影响。本文试图考察相比反倾销立案当年,后续三个年度的贸易水平的变化,因此以立案当年t[,0]为基期,增设三个时间虚拟变量。这样,在经济意义上可以表示出立案后三个连续年度进口的变化;同时,时间虚拟变量的引入,允许回归方程的截距项在不同时期有所变化,反映了总体在不同时期可能会有不同的分布的事实。被中国指控倾销的对象国的数量多少可能也会影响进口贸易水平,因此引入虚拟变量Numnamed[,i];由于反倾销立案年份各异,加入时间变量Year[,i]来控制宏观经济趋势。回归模型具体经济解释见表2。
图4—1
图4—2
图4—3
图4—4
图4 非指控对象国进口单价的变化
本文选用中国1997—2004年立案且已经做出初裁的31个案例的数据资料,(15) 所有数据都是海关协调编码制度(HS)下8位数税则号的细分产品数据。涉案产品的税则号、指控对象国国别及各自的裁决结果,包括反倾销税率高低均来自于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商务部公布的反倾销立案和初裁公告;不同进口来源国的涉案产品进口数量和进口金额的年度数据直接摘自于《中国海关统计年鉴》;单位价值由进口金额除以进口数量计算得出。本文的样本是涉及4个连续年度的面板数据,通过Stata8.0软件进行Hausman检验,同时估计回归方程1—9中的参数,并检验对这些参数的假设,结果发现,所有方程的Hausman检验值在10%的水平内未拒绝原假设,因此取随机效应(RE)模型。表3—5报告了回归的结果,参数的数值和符号,决定了理论预期的有效性和反倾销政策的效果。
(二)回归结果和分析
1.反倾销对指控对象国家进口贸易的影响
反倾销对中国来自于指控对象国进口贸易的影响见表3,前文描述性分析得出的总体趋势也体现在回归结果中。整体上看,反倾销的贸易限制作用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实施反倾销后连续三个年度,来自指控对象国整体的进口数量和进口金额所占市场份额显著减少,进口单价显著增加。方程1、2中,三个年度的时间变量的偏回归系数为负并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三年内,来自于指控对象国进口数量占进口总量的比例依次减少11.5、18.1、15.5个百分点,来自于指控对象国进口金额占进口总额的比例依次减少11.1、17.5、14.8个百分点。可以看出,立案后第二年,反倾销对进口数量和进口金额的限制效应达到最大。根据中国的反倾销实践,立案(t[,0])以后有一年的调查期,通常在立案次年(t[,1])宣布初裁征收反倾销税,也就是说初裁征税的次年(t[,2]),反倾销的贸易限制效果最为明显。Numnamed解释变量的偏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说明指控对象国的个数会影响进口数量和进口金额的变动。当中国对三个及三个以上的国家提出反倾销指控时,相比对三个以下的国家提出反倾销指控,指控对象国的进口数量所占市场份额高10.3个百分点,其进口金额所占市场份额高9.5个百分点。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反倾销指控对象国为多数的时候,贸易转移效应较小。(16) 方程3中,三个年度的时间变量的偏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且具有时序上增强的趋势,说明指控对象国涉案产品的价格指数三年内定比增加,其增幅依次为14.3%、20.8%、50.7%。三个回归方程中,反倾销税的偏回归系数符号均符合理论预期,但未通过统计上的显著性检验。
2.反倾销对非指控对象国家进口贸易的影响
反倾销对中国来自于非指控对象国进口贸易影响的检验结果见表4,与描述性分析的结果也大致相同。反倾销税在三个方程中的偏回归系数均为正,但不显著。实施反倾销后连续三个年度,时间变量的偏回归系数为正并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说明反倾销在限制指控对象国进口贸易的同时,也会对非指控对象国的贸易模式产生影响。来自非指控对象国的进口数量占进口总量的比重三年内依次增加11.9、18.3、15.7个百分点;进口金额占进口总额的比重依次增加11.1、18.3、15.0个百分点;这说明指控对象国由于遭遇反倾销而失去的市场份额被非指控对象国填补,且这种贸易转向效应在立案后第二年(t[,2])最为明显。并且,反倾销也提高了非指控对象国相关产品的进口单价,立案后连续三年单价都逐年增加,其相比基年价格水平的增幅依次为11.8%、26.2%、45.3%,整体上略小于指控对象国涉案产品的价格增幅。方程4、5中,Numnamed解释变量的偏回归系数显著为负,当中国对三个及三个以上的国家提出反倾销指控时,相比对三个以下的国家提出反倾销指控,非指控对象国的进口数量所占市场份额低9.1个百分点,其进口金额所占市场份额低9.4个百分点。这一结论与方程2.3的结论相互验证,说明反倾销指控对象国为多数的时候,贸易转移效应较弱。
3.反倾销对总体进口贸易的影响
反倾销对中国总体进口贸易影响的检验结果见表5。中国涉案产品的进口单价在反倾销立案后连续三年显著上升,其增幅依次为10.2%、29.9%、45.1%。从这点看来,实施反倾销措施是有效的,反倾销导致的指控对象国进口单价上升,可能会向其他国外竞争对手发出调整价格的信号,带来涉案产品的进口价格水平整体上升。而中国在反倾销立案之后,涉案产品的进口总量却并未出现显著增长,这某种程度上说明反倾销措施的确起到了限制进口数量、保护国内市场的作用。由此推断,中国进口总额的显著增长,三年的增幅依次为18.7%、36.9%、68.9%,很大程度上是由进口价格的显著增加所引起的。
方程7、8中,Numnamed解释变量的偏回归系数显著为负,当中国对三个及三个以上的国家提出反倾销指控时,相比对三个以下的国家提出反倾销指控,中国进口总量降低32.5%,进口总额降低23.9%。这说明指控对象国的个数越多,贸易转移越弱,对产业救济的抵消作用越小,中国反倾销的保护作用越强。这可能是由于中国发动反倾销指控的国别范围较广,起到了威慑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各国出口增长的速度所致。
4.反倾销税率高低的决定作用
从表3—5的回归结果看,各时间变量的符号基本符合理论预期,且统计上显著。但是,反倾销税的偏回归系数尽管符号符合理论预期,但并未通过显著性检验。由于回归方程1—3中,均把指控对象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反倾销税率取自各指控对象国反倾销税率的均值,这可能会影响回归检验的结果。现取1997—2002年立案的18个案例完整的面板数据,对每一个反倾销案例都区分指控对象国国别。
从表6显示的回归结果看,三个方程中时间变量的偏回归系数均符合理论预期,且通过显著性检验。三年内,来自于指控对象国整体的进口数量平均每国减少6.5、8.7、7.2个百分点,进口金额平均每国减少6.1、8.1、6.7个百分点,且立案后第二年,反倾销对进口数量和进口金额的限制效应达到最大。来自于指控对象国的进口价格三年内平均增幅为11.0%、38.7%、57.1%。方程1、2中,Duty的偏回归系数显著为负。反倾销税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指控对象国的进口数量和进口金额所占市场份额分别减少7.1和7.6个百分点。这说明,反倾销的确可以起到限制进口的产业救济目的,并且反倾销税率越高,对指控对象国进口贸易的限制作用越大,贸易转移效应越明显。
五、结语
本文的主要结论如下:第一,反倾销税限制了同指控对象国的进口贸易,具有“贸易限制效应”,尤其是高额反倾销税;第二,反倾销具有“调查效应”,即使是无损害结案的反倾销指控仍然对指控对象国的进口贸易有重要影响,尤其是在倾销调查阶段;第三,在指控对象国和非指控对象国之间存在着“贸易转移”效应,并且反倾销税率越高,转移效应越明显;第四,非指控对象国受益于反倾销措施从而增加其在中国市场的份额,这种贸易转移效应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反倾销措施对本国进口竞争性产业的保护力度;第五,尽管存在贸易转移,反倾销仍然起到了救济本国产业的作用,因为无论是指控对象国还是非对象国的进口价格都会上升,进口价格的整体上升控制了中国涉案产品的进口总量。
上述结论也引发了相关政策思考。第一,反倾销是一种有效的贸易救济措施,我国在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同时,应该建立自身的贸易救济体系,运用反倾销等手段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及过量进口造成的损害;第二,要格外关注反倾销中的贸易转移效应,我国反倾销应致力于降低倾销进口产品在中国市场的总体份额,而非仅仅满足于指控对象国进口份额的减少,否则贸易转移将削弱我国对进口竞争性产业的保护效果。我国可以尝试控制贸易转移量,比如在不违反WTO规则的前提下适当扩大指控对象国的范围,以可置信的反倾销威胁达到控制进口总量的目的;还要注意防止指控对象国在非指控对象国组装涉案产品并向我国出口的反倾销规避行为;第三,反倾销措施的执行效果远非直接的贸易救济效应所能囊括,还有很多本文未曾涉及的包括产业、投资等贸易救济行为所带来的间接影响。本文研究解决了“中国是否要实施反倾销”的问题,而“如何实施反倾销”,包括反倾销税率的决定有待于一个科学的反倾销效应评估体系的建立,这些未尽问题是今后的研究方向。
注释:
① 根据WTO网站“Statistics on Anti-dumping”统计数据整理。
② 这一领域的国内研究相对而言成果丰富:反倾销策略研究可参见杨仕辉的一系列成果;出口政策优化设计的较新文献可参阅王根蓓、彭立志(2005),彭立志、王领(2006)等。
③ 根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中国贸易救济案件数据库”统计数据整理。
④ 详见朱钟棣、鲍晓华(2004)。
⑤ TSUSA:Tariff Schedule for The United States,Annotated.
⑥ 为进行描述性分析所做趋势图的分类基准选择,可以有不同的标准。可以在同一坐标系内对称地给出同种商品的价格、数量、总金额变化的时间序列图;也可以按照进口数量、单价的时间变化模式分类。本文选择后者,基于以下两点考虑:其一,前者将反映贸易水平的三大指标集中于同一产品,更侧重于从倾销商品个体的角度来分析,比如特定行业的特定案例分析,这样根据不同产品对反倾销措施的响应时间图谱,可以捕捉微观层面上产业甚至特定产品厂商所需要的信息,比如物品的进口需求弹性,以及被制裁国找到另外贸易伙伴的难易程度等。而本文试图从宏观层面来评价反倾销政策的有效性,更侧重于倾销案件的整体特征分析。其二,这部分的描述性分析,是为后文的计量分析做基础的,可以从趋势图的转折上对回归方程中某些偏回归系数的符号有一个先验的判断。后文的实证分析是按照反倾销对进口贸易量、单价的影响来区分回归方程的,因此描述性分析中按照进口数量、单价的时间变化模式分类与实证分析的过程相吻合。
⑦ 在1997—2002年间立案的反倾销案件可以满足立案后连续三个年度的数据要求,从涉案产品的时间序列数据上反映出反倾销贸易效应的变化特征。
⑧ 立案前进口数量的增加可能来自于“预期效应”,即国内厂商预期到要征收反倾销税后会增加购买。但是这个预期效应得以实现的前提是国内的需求厂商调整进口原材料的交易费用较小;并且,本国进口竞争性产品对进口原材料的替代性不强,否则国内厂商就会转而购买本国产品。因此,预期效应在既定前提约束下存在,这要取决于行业的特定性质和市场需求特征。除预期效应之外,进口数量在立案前增加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则是由于倾销的低价格增加了国内厂商的购买量,这一价格效应的存在是比较确定的,也是倾销行为的特征之一。
⑨ 中国曾先后两次对丙烯酸酯(税则号为29161200)提出反倾销调查,为了以示区别,本文中分别用丙烯酸酯1和丙烯酸酯2来表示1999年和2001年立案的涉案产品。
⑩ 详见下文“(三)反倾销的贸易转移效应”的分析。
(11) 当然,如果国内产业已经出现投资过热、竞争过度,则反倾销也可能助长国内产业的恶性竞争,比如光纤行业案(沈瑶等,2004)。
(12) 反倾销对不同产品进口单价影响的四组案例,在作用时间的持续性和有效程度上或相似,或有不同,其中涉及到裁决结果、国内市场结构和产能大小、进口需求弹性等多种因素。限于篇幅的关系,不再对造成差异的原因进行具体的案例分析和比较。
(13) 反倾销指控对象国进口单价用每个案例涉案产品进口金额和进口数量的算术平均数表示。
(14) 由于“(一)反倾销对指控对象国的进口限制效应”部分中选用的都是进口数量份额的相对指标,反倾销的贸易转移效应从中也能得到间接反映,这里通过两个特殊案例做进一步的说明。
(15) 中国1997—2004年间立案且已经初裁的案例共有33起,舍去数据资料不完整的案例,剩余31起。这31个案例涉及数据的时间跨度为1995—2005年。其中1997—2002年间立案的18起案件,对应于每个特定案例的时间跨度为6个连续年度(t[,-2]-t[,3]);2003年和2004年立案的案件,其数据的时间跨度分别为5个连续年度(t[,-2]-t[,2])和4个连续年度(t[,-2]-t[,1])。鉴于篇幅所限,本文回归数据没有列作附表,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向作者索取。
(16) 这与Lasagni(2000)的结论一致,该文发现欧盟的反倾销措施之所以比美国更加有效,主要是因为欧盟反倾销所涉及的对象国比美国更加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