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十大待解难题——“欧洲年”中欧经济外交大盘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欧论文,十大论文,欧洲论文,大盘点论文,外交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4年被称为中国外交的“欧洲年”,这一年无论是中国与欧盟双边领域,还是中国与欧盟各新老成员国之间的双边关系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从中国对欧盟经济外交角度而言,亦取得了务实有效的丰硕成果,当然也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总体上可以用“战略提升、贸易突破、瓶颈制约、难题待解”加以概括。首先是战略提升。中国与欧盟提升并确立了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在国家层面中国与欧盟最重要的国家也逐一建立了相应的伙伴关系。其次是贸易突破。以欧盟东扩为契机,使欧盟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的目标得以提前实现。再次是瓶颈制约。市场经济地位与对华军售解禁提到议事日程。最后是十大难题待解。在对中欧经贸关系进行整体评价的基础上,双边经贸合作领域的十大待破解难题逐步浮出水面。
中方顺差尚待缩小
近年来中欧之间贸易存在较大规模的中方顺差,中国对欧盟出口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包括纺织服装、鞋、箱包、玩具、收音机、组合音响、医药、塑料制品、工具、焦炭、钢材、肠衣及照明装置等。
2004年1月-12月欧盟对中方的贸易逆差达370.4亿美元,而这一数据仅来自中国海关统计,欧盟一方对逆差的统计则要更高。双方对于逆差统计的不一致可能源于各自对原产地规则的不同理解,欧方通常将经香港转口的产品也视为来自中国的进口,对华贸易赤字有可能因此被高估。撇开统计口径不一致的因素,应当看到逆差存在的部分原因是中国对欧很多产品的出口是由在华设立的欧资企业完成的,此外欧盟对华军售禁令迟迟不予解除,也制约了中方对于欧盟军民两用产品与技术进口的进一步扩大。
从中方统计数据来看,中国对欧盟主要贸易伙伴中,除对德国存在66.1亿美元的逆差外,荷兰、英国、意大利、法国分别是中国第三、第四、第八、第十大贸易顺差来源地,其中中国与荷兰155.5亿美元的中方顺差表现尤为突出,同时对10个新入盟国的顺差占与其贸易总额的约60%,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以缓解。应该指出的是,中国奉行保持长期内贸易平衡的政策,随着加入WTO后过渡期的到来,非关税措施逐步取消,关税进一步下调,同时国内经济的强劲增长和持续的投资需求必将加大中国对欧盟能源、原材料、机械设备和部分耐用消费品的进口,中国从欧盟进口的增速将会大于出口的增速,欧盟对中方的贸易逆差状况也会逐步得到改善。而随着中欧之间贸易往来向纵深层次发展,对于贸易不平衡引发的贸易摩擦,还需要双方不断加深沟通理解,本着双赢的目的予以妥善解决。
反倾销立案数量增加
欧盟是最早发起对华反倾销的地区,截止到2003年底,欧盟已发动98起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申诉。进入2004年,这一势头有增无减,年度立案数量大幅增加到9起,涉及产品包括手动叉车、铸铁井盖、碳酸钡、聚酯长纤维面料、三氯异氰尿酸、镁砖、不锈钢紧固件、颗粒状聚四氟乙烯树脂、酒石酸等。这些产品均是中国出口欧盟的重要产品,其中聚酯长纤维面料一案涉及中方1000余家企业,总金额高达5.8亿美元,是我国历年来反倾销案件涉及金额最大的一例,如果终裁成立,将会对我国纺织品对欧盟出口造成很大负面影响。此外,铸铁井盖、三氯异氰尿酸、镁砖等案件也涉及上百家国内企业,对相关产品及上下游行业可能造成一定影响。
欧盟对华反倾销不仅立案数量有所增加,而且对以前年度做出的反倾销终裁产品又重新启动了反规避、反吸收等新的调查方式。欧盟反倾销政策呈现的另一个新特点是其修改了第384/96号基本反倾销条例和第2026/97号基本反补贴条例(2004年3月13日),降低了反倾销实施门槛。
2004年在欧盟对华反倾销立案数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获得个案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中国企业却有所减少。面对欧盟反倾销调查日益复杂的程序和苛刻的要求,中国企业和相关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应给予充分的重视,积极配合建立起更为有效的应诉机制,企业也不应轻易放弃胜诉机会,要积极参与个案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力争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技术性贸易壁垒花样翻新
欧盟是世界上运用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最频繁和严格的地区之一,目前形成了包括约300多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欧盟指令和10万多个技术标准的双重结构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管理体系,内容涉及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及认证制度,以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贮藏等各个环节。欧盟形形色色的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隐蔽性,在执行上异常严格苛刻,对于中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这在近两年欧盟新出台的若干技术法规和标准中表现尤为突出。
1.技术法规。2004年1月15日,《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修正案正式生效。该指令将成为今后欧盟制订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指导性文件,对除特别法管辖以外的所有产品应满足的安全要求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设定了欧盟标准的制定程序和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原则,并要求成员国建立专门的市场监督部门。依据这一指令,欧盟还设立了“非食品类商品快速报警系统”,主要用于欧盟成员国及欧委会相互通报在欧盟市场上发现的危险产品的相关情况。这一新法规的出台对中国输往欧盟的电器、化学品、纺织品、食品、化妆品、玩具、医药等产品将产生广泛的影响。
在机电产品领域,《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的生效(2004年8月13日)意味着国内现有所有出口企业必须为输欧产品预留回收费用,这必然导致企业成本的大幅上升,从而直接影响产品在欧洲市场的竞争力。而与之配套的《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6年7月1日正式生效)中规定了6种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出口产品一旦检测出含有这些物质将被退回。而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范围涵盖10类产品以及家用电灯泡等,如果欧盟的这一指令付诸实施,中国对欧出口的约120亿美元的机电产品将可能被拒之门外,仅浙江省宁波市受累企业就将多达500多家。面对这一严峻形式,国内相关机构应尽快就电子电气产品回收率、再利用率和历史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费用等与欧盟及世界贸易组织进行磋商,要求欧盟制订具体执行方案时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水平;同时加大力度研究国外企业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体系,供国内企业借鉴;研究欧盟成员国对其企业收集报废设备的费用安排政策及措施,供国内参考;尽快研发6种被禁止使用有害物质的替代物,将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在化学品领域,备受关注的《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许可管理办法》草案(REACH)于2004年1月21日已由欧委会向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提出通报。这一制度目前已提交至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预计于2005年末批准,2006年开始实施。这一法规的实施将对世界石油化工、轻工、纺织、制药、农药等相关行业产生重大影响。据估计,将有500万种现今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受到影响,涉及中国生产的产品有近500种,受累企业不仅包括国内化学品的生产企业,而且还将影响到下游用户。目前来看,REACH制度的实施是不可逆转的,欧盟也许会在外部压力之下对其做出略微调整,但也只会是局部修改。并且在要求欧盟对REACH制度做出修改方面,中国与美、日、韩等发达国家的立场尚难协调一致,例如就GLP标准而言,美、日、韩等国的实验室很多都达到了GLP标准而且得到了国际认证,这能保证它们以较低的成本适应REACH制度,而中国很多领域离GLP标准还有很大距离。
2.技术标准。尽管欧盟已宣布暂不实施CR法规,但2004年春季欧盟对于进入本地市场的打火机、点火枪等危险品开始实施ISO9994-2002安全标准。这一标准与我国现行行业标准SN/T0761-1997最大的不同是“温度测试”检测项目的相关指数,要求比行业标准中危险品耐受温度高10度。这一标准的提高,对国内相关企业改进生产技术、检测设备与生产工艺提出了更高要求。
3.标签标识。2004年4月18日,欧盟开始执行有关转基因食品标签的新规定,这项规定是世界上同类规定中最为严格的,它要求凡含有转基因成分超过0.9%的食品都要贴上相关标签,以确保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并且该项规定同样适用于饲料和动物食品。规定还确立了备案制度,要求跟踪转基因产品的来龙去脉,产品的产地、成分和去向等资料规定要求保留5年。此外,自2005年1月1日起,凡在欧盟市场销售的水产类食品上必须贴有可追溯标签,对其原料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上的管理过程加以标识,否则拒绝进入。
4.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2005年起欧盟将正式禁止320种农药的销售,其中涉及中国正在生产、使用以及出口的农药达60多个品种,其中杀虫剂占31种,另外还有杀菌剂和除草剂等产品,这些农药是中国种植业中常用的品种,有一定的生产量和使用范围,这一决定将直接影响到国内农药生产和出口企业。同时,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禁令涉及农药的相关农产品如苹果、黄瓜、柑橘、番茄等,对欧盟出口也可能受到影响。
在动物源性产品方面,欧盟解除了中方虾、养殖鱼类、蜂蜜、蜂王浆、兔肉等产品的出口禁令,但对于鸡肉和其他禽类产品的禁令仍然存在。另外,欧洲议会投票表决的《欧盟官方食品与饲料监管系统》将于2006年1月1日生效,届时将会在对进口食品及饲料管理上确立一个通用制度,预计也会对国内相关企业产生一定影响。
“后配额时代”前景难料
纺织服装工业历来是欧盟的重要产业,直接从业人员达250万,营业额逾2000亿欧元。对于欧盟来说,中国是其域外最大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供应国,2003年欧盟从中国进口的此类产品已达到123亿欧元,占欧盟该领域总进口额的17.5%。据欧洲纺织服装组织估计,全球配额制度的终结将对欧盟纺织服装的产量和就业产生负面影响,对欧盟南部地区和新入盟国家所造成的冲击则会更大。为继续保持配额取消后纺织服装工业的稳定发展,2003年底欧盟就出台了《扩盟后纺织服装业的未来》文件,将采取一系列旨在救助其纺织服装工业的政策和措施,其中中国已成为其最为关注和防御的对象。尽管欧盟参与签署的《伊斯坦布尔宣言》未能被世贸组织采纳,纺织品服装全球配额将被如期取消,欧盟近期又陆续出台了多项措施来抑制未来中国纺织品服装的出口。这些建议措施包括注资4亿欧元进行研发工作,特别是特种纺织品的研发以及设立纺织品和服装技术开发平台;加强行业培训,调拨更多资金以应付突发危机;加强打击伪冒和侵权活动,改善纺织服装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监控机制跟踪自中国进口情况、中国给予欧盟的市场准入以及加入世贸承诺履行情况;建立透明的程序和标准来评估和处理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申请等。此外,欧盟还最新颁布及修订了多项与纺织服装工业有关的技术标准与法规,如《关于禁止使用偶氮燃料指令》、《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许可管理办法》和《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通过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以制约中国纺织服装对欧盟的出口。欧盟最新修订的2006年-2008年度新普惠制方案建议稿中也拟取消纺织品服装领域对华普惠制待遇。欧洲纺织服装组织继申请对中国生产的第35类纺织品采取特保措施未被欧委会采纳后,改为申请对此类纺织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并已经欧委会批准立案调查。与此同时,欧盟国家和北非地中海国家正积极商讨签署成立“欧非地中海纺织品自由贸易区”计划,预计将于2006年至2007年正式启动。
随着未来中国对欧盟纺织品服装出口的扩大,欧盟将会采取更多的反倾销、技术性贸易壁垒及特保措施以保护其内部纺织品服装工业,从而影响我国对欧盟纺织品服装出口贸易。我国政府已定于2005年后对部分纺织服装产品采取从量税计征方式加征出口关税,以此鼓励高附加值产品出口,优化纺织品出口结构。出口企业应以此为契机加强自律,力争做到价格合理化、透明化,从以量取胜向以质取胜转变,形成一套有效的出口自我控制机制,以防配额取消后再次出现“量增价减”现象。政府方面还应积极利用“欧盟-中国纺织品对话”机制,加强与欧盟纺织服装技术领域的合作,鼓励企业引进欧盟先进的天然纤维纺织深加工技术、化学纤维仿真技术和多种纤维混合技术,使取消配额成为中国纺织服装行业真正的机遇而不是劫难。
知识产权争端日益增多
近年来随着中欧双边贸易和投资的迅速增长,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争端日益增多,2003年双方已决定启动关于知识产权的结构性对话,并签署了《知识产权对话机制》协议,以共同探讨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的双边及多边事务。
2004年7月1日《欧盟关于海关打击涉嫌侵权产品及其措施的法令》(EG1383/2003号)正式生效。该法令的目的是加大打击侵权产品的力度,简化海关处理涉嫌侵权产品的程序,严禁来自欧盟外第三国的侵权产品进出欧盟。根据该法令中的“灵活程序”,欧盟各国海关在得到申请人愿意承担销毁费用和进口商同意销毁进口商品的书面确认后,可以直接销毁涉嫌侵权产品,而不需要启动调查程序调查进口商品是否侵权。另外,欧盟还拟出台针对第三国有效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新措施,将列出知识产权违规问题最严重的国家名单,并考虑运用争端解决机制保护知识产权持有者权益。尽管目前欧盟还没有列出“问题最严重”国家名单,但由于重点国家的判定将主要考查该国与欧盟的贸易额大小,以及欧盟海关每年查获的盗版及制假产品中出自该国产品的比重有多大,因此中国很可能榜上有名,会面临比其他发展中国家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中方应通过对话机制加强与欧盟的沟通与交流,呼吁欧方对华知识产权政策应与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相符合,并积极利用欧方知识产权技术援助与合作项目,大力推进国内知识产权执法力度,认真履行在各项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的义务,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区域、行业和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并建立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期国家战略。
与此同时,中国企业还需加强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近期中国企业在进入欧盟市场时频频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海信“Hisense”商标以及东林公司“Firefly(萤火虫)”商标被西门子旗下博世-西门子和欧斯朗公司分别抢注,而2004年9月,中方出口到德国汉堡万余只咖啡瓷杯因涉嫌外观侵权被海关直接销毁,这一系列事件表明中国企业在保护自有知识产权方面经验还相当匮乏。
中欧知识产权领域内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欧盟的跨国公司一方面在其本土市场上利用抢注商标等方式打压中国企业,保护自有市场占有率;另一方面在其进入中国市场后利用垄断核心知识产权、收取高额技术转让费、捆绑销售等方式弱化中国本土企业的竞争力,以达到控制或垄断中国市场的目的,这在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报告中已有体现。对此中国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组织相关机构人员加强研究,在现有《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制约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早日探索出台符合中国国情的《反垄断法》,以期规范在华跨国公司的市场竞争行为,为本土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空间。
欧盟对华普惠制弱化
1980年1月1日欧盟开始给予中国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25年来,中国产品依靠这一关税优惠制度,以价格上的优势大量进入欧盟市场,对促进中国企业开拓欧洲市场起到了推动作用。自欧盟1995年新的普惠制规定实行以来,中国的受惠情况发生了变化,受惠产品逐渐从欧盟普惠制中毕业。2003年5月8日欧委会公布的第815/2003号条例涉及中国新增毕业产品6类,从2003年11月1日始,欧盟在原优惠安排的基础上对这6类产品削减了50%的关税优惠幅度,从2004年5月1日起,取消全部优惠安排。2003年12月23日欧盟颁布的第2331/2003号条例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欧盟将取消中国珠宝和贵金属产品对欧盟出口的普遍优惠待遇。至此中国出口欧盟的绝大多数工业产品已不再享受“普惠制”,中国已由“个别产品毕业”过渡到“行业毕业”阶段。但是由于中国的人均GNI还未达到世界银行规定的高收入国家的标准,一定时期内欧盟还难以对中国实施“国家排除”。尽管如此,普惠制给中国产品带来的优惠影响将日益淡化,目前中方能继续享受欧盟普惠制待遇的产品仅包括:活动物及其肉、鱼类产品、树、植物、插花、可食用蔬菜及坚果、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谷物、麦芽和淀粉、虫胶、树胶和树脂、动植物油、脂、蜡、食品和饮料、烟草、矿产品、肥料、皮革及生皮、木、纺织品、交通设备、汽车。可以看出,受惠产品多数为初级产品,在中国对欧出口贸易中所占比重较小,并且大部分为敏感性商品,未来更容易从欧盟普惠制中毕业。对于中国对欧盟市场出口份额较大的纺织品类产品,根据欧委会近日通过的2006-2008年度普惠制新方案建议稿的特别规定,当某国一种类别商品对欧盟出口超过欧盟同类商品进口总量的15%,纺织品门槛是12.5%,则该国该类商品毕业。新制度还将采纳更加灵活的原产地规则,加强地区累计原产地的计算。目前中国的纺织品出口份额已经占到欧盟市场的30%以上,因此,新的普惠制对于未来中国对欧纺织品服装贸易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面对欧盟新的普惠制安排,一方面中国企业应积极利用当前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商品种类上都有限的优惠安排,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增加产品附加值,进一步发展对欧出口的优势商品,并加强对新入盟国家市场的开拓。受欧盟普惠制毕业机制困扰,具有实力和条件的企业可以考虑向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适时将已“毕业”或即将“毕业”产品的生产转移出去,以便充分地利用欧盟的普惠制。另一方面,政府应及时将最新的欧盟普惠制信息通知企业,与欧盟展开延长中国商品享受普惠制待遇的谈判,积极申请欧盟普惠制新方案中的特别鼓励安排,简化企业在申请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繁杂手续,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竞争条件。
投资领域亟须拓展
欧盟历来是中国重要的外资来源地,其对华投资项目平均规模较大,资金到位率也较高,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石化、汽车、电子通讯、机械设备、钢铁等制造业领域,投资来源国主要是英国、德国、法国和荷兰,欧盟跨国公司在促进中国企业技术进步、带动产业结构升级方面作用显著。但总体来看,欧盟对华投资占其对外投资的比重还较低,随着欧盟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向外转移产业的趋势加强,其未来对华投资还有进一步增强的潜力。
同时,也应该充分关注欧盟东扩后,新入盟10国由于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劳动力素质高、价格相对低廉,已开始对欧盟传统国家的企业产生巨大的投资吸引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影响欧盟企业的对华投资热情。从2004年1月-9月各国对华直接投资的统计数据来看,欧盟15国对华投资表现并不突出,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只有30.6亿美元。目前从累计实际投入外资金额来看,欧盟仍然落后于香港、美国和日本,排在第四位,欲实现欧盟成为未来中国第一大投资伙伴的目标,还需要中欧双方共同努力,积极拓展在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领域和服务业领域的进一步合作。
另一方面,中国与欧盟之间双向投资发展很不均衡,中国对欧盟国家投资近年来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规模尚小,投资目的地也主要集中在德国、法国、英国和意大利等国家,投资领域多为贸易、海运和金融,另外还涉及一些电子、家电、机械、轻工、纺织等生产加工产业。据统计,中国在欧盟15国的项目平均投资额为51.29万美元,大大低于中国对外投资项目152.97万美元的平均水平。因此,未来还应着力加大中国企业对欧盟的投资力度,尤其是对新入盟10国市场的开拓,鼓励优势企业在这些国家投资设厂、建立生产基地,带动原材料和零部件出口,提高中国产品在中东欧地区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从而辐射整个欧盟地区。
高新技术交流与合作有待升级
近年来,中欧之间在高新技术产品领域的经贸往来发展十分迅速,已成为中欧进出口贸易的主要增长点。2004年1月-11月,中国与欧盟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实现491.2亿美元,占全国高新技术产品贸易总额的16.8%,与排在第一位的美国大致相当。其中中国对欧盟出口330.9亿美元,同比增长56.9%;进口160.3亿美元,同比增长40.8%,进出口的增速均高于其他国家与地区。中欧进出口贸易中高新技术产品的比例已达到30.8%,未来还有进一步扩大的空间。
中欧高新技术产品贸易迅猛增长的同时,应当看到,目前中国对欧盟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单一,主要是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和电子技术为主的中、低端机电产品,贸易方式以欧盟在华设立的跨国公司开展的加工贸易为主,而包括光纤制造技术、集成电路芯片技术等高端核心电子信息产品则严重依赖进口。欧盟在华跨国公司在促进国内企业技术升级换代、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方面还未充分发挥作用,而国内企业的自主技术创新意识较弱,也直接影响到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及其产业化和市场化。
中小企业合作尚需逐步深化
目前欧盟99.8%的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占欧盟非公职就业岗位的60%左右,创造的产值占欧盟GDP的50%。欧盟的中小企业有着较高的企业管理经验和丰富的国际市场营销经验,很多都拥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和自主知识产权。中国的中小企业数量也已占全部工业企业的99.9%,在解决就业、出口创汇、技术创新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但目前中国的中小企业发展水平不高,国际化营销经验不足,缺乏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因此,加强中国与欧盟中小企业间的相互了解,发挥各自互补优势,积极促进双方在资金、高新技术、企业模式及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对于提高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水平,引进先进技术,探索国际化经营道路有着重要的意义。
目前,欧盟及成员国政府已意识到与中国开展中小企业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性,在先后出台的《欧盟亚洲投资计划》和《欧盟对中国的国家战略文件》(CSP)等文件中,都强调了欧盟将在近年内按计划安排双方中小企业之间的各种商业活动,并提出了对中国私营企业投资的主要形式:对可能与欧洲公司建立伙伴关系的中国中小企业给予技术援助,进行投资与贸易便利性投资,主动传播市场投资信息,并对中国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给予特别关注。欧盟-中国企业改革项目还计划由欧方拨款850万欧元,在陕西、江西设立两所省级中小企业促进和开发中心,以支持中国内地中小企业的发展。
当前欧盟与中国在中小企业领域的合作刚刚起步,尚未形成与双方经济实力相符的规模,在合作的深度与广度上还处于初级阶段。欧盟中小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时还存在一些困难,对华投资与技术合作也主要体现在制造业领域,以技术、工艺、品牌、部分设备和人员培训投入为主,双方缺乏长期稳定的合作战略、完备的法规体系以及对引起法律纠纷的仲裁规则。同时中国的中小企业进入欧盟市场进行投资和技术合作的还为数不多,还需在提高产品质量和工艺技术水平、加强自主研发能力等方面做出进一步努力。
欧盟东扩补偿谈判启动未果
欧盟扩大至今已历时数月,直接参与双边经贸活动的国内企业界对相关补偿方案十分关心。中欧双方虽已启动了扩大补偿谈判,但至今未有具体成果,主管部门对此尚无通报,东扩的直接影响也缺乏全面的评估。从2004年1月-11月中欧双边贸易统计数据来看,中国与新入盟10国的双边贸易额为83.7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2.6%,增速有所下降,与全国外贸增长速度36.5%和中欧整体外贸增长速度34.7%的差距较大。中国与新入盟10国的双边贸易额在对外贸易总额中的比重也下降至0.8%,欧盟扩大对中国与新入盟10国开展双边经贸往来产生的负面影响已初露端倪。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快与欧方补偿谈判进程,依据中方具体受损行业及贸易额下降幅度等利益减损问题敦促欧盟尽快给予补偿,力争把由于欧盟扩大对中欧双边经贸领域的短期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2005年,中国与欧盟将迎来建交30周年,未来以及今后一个时期双方应进一步加深沟通与理解,共同推进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话与合作,继续巩固欧盟在双边进出口领域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为进一步夯实中欧经贸关系的基础,应当重点寻求两大瓶颈之一的对华军售解禁问题的突破,同时应推进上述十大难题的逐一破解,促使双方向更为成熟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稳步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