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实习期间的劳动关系分析
闫 琼
(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郑州 450000)
摘 要: 随着高职院校教育改革的深入,高职院校越来越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项目,或是统一组织应届毕业生实习,或是由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实习,实习逐渐成为高职院校毕业生学习的必经阶段。但是在实习过程中,由于实习大学生的身份特殊,大学生实习纠纷频发,如何保证实习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设点问题。因此,从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关系角度分析问题,再结合相关法律,来给大学生尤其是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在实习期间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 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劳动关系
一、实习和劳动关系的内涵
(一)实习
所谓实习,就是在实践中学习,即为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学校统一组织推荐或者学生自行选择企业去进行实践训练的一种学习模式。实习不限于毕业生,非毕业生亦可去参加实习,但是为了保证学生正常的学习进度并便于管理,非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对实习做硬性要求,毕业班学生则必须要有一定的企业实习锻炼,尤其是高职院校更加注重对于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对于学生实习的要求则会更加严格。
实习一般分为教学实习、自主实习和就业实习。
教学实习即学校根据既定的教学计划与企业签订教学实践协议,它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教学活动,只不过教学方式是在企业进行实践。教学实习属于正常教学活动的一部分,既完成了既定的教学计划,又丰富了教学实践,学生参与度还是比较高的。比如现在很多高职院校的电子商务专业都会在每年的“双十一”前后,组织学生到企业实习。实习内容是由学校制定的,企业完成教学任务的辅助性角色,通过与企业的合作,既丰富了教学实践活动,又能够让学生们切实体验当代电商是如何运行的,在实践中可以让学生能够更加灵活生动地运用自己已学的理论知识,加深理解。同时,企业也能够通过这种实习形式发现符合自己需要的优秀人才,进行品牌推广等等。
就业实习则针对的是当年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它的目的是就业,这种实习跟正常的就业招聘很像,需要通过投简历、笔试、面试等。企业想要通过就业实习挖掘所需人才,而毕业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学习专业技能,获得工作机会。如果说教学实习是为学习的教学计划服务的,那么就业实习则是为大学生以后的就业方向服务的。
自主实习也可以成为大学生兼职,是指在校大学生在不影响正常学习任务的情况下利用课余时间到用人单位进行实践训练提升自身能力的一种实习活动。只要时间允许,大学生可以进入多家用人单位实习。
这几种实习方式本质上都是为了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尤其是就业实习,除了提高实践能力之外,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大学生在离校之后快速适应社会的能力。
(二)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合同的签订而带来的劳动者与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简而言之,就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关系。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由劳动法律法规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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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劳动关系是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关系,即劳动关系双方必须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之间是无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其次,劳动关系的双方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一般来讲,一旦劳动关系形成,劳动者就会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服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尤其是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这种从属性就更加明显。
二、劳动关系的界定标准
目前我国劳动关系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一般来说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是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有争议的一般参考《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是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具有劳动能力的合法公民。从这一点来说,应届毕业生只要年满16周岁,具备劳动能力,是具备成为劳动者的法律资格的。
首先,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除极少数外,都满足16岁周岁这个条件;接受了九年义务教育、三年高中教育、三年高等教育之后,除非有特殊的残疾、心理不健全等情况,劳动能力是每个应届毕业生必备的生存技能;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应届毕业生都是合法公民。从这几点来看,应届毕业生完全具备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三、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争议
以上两种争议,不管是认为双方劳务关系的观点还是认为应该参照劳动关系的观点都是考虑到大学生的特殊身份。但是笔者认为,不能因为其大学生的身份就否定掉大学生作为一个自然人成为劳动者的权利。但是对于实习期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教学实习从本质上来说是属于教学活动的一部分,虽然实习学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服从用人单位的制度和管理,但是从根本上说,学生仍然是从属于学校这个主体的,实习活动的目的不是实习生向企业提供劳动,而是学校利用企业自身的环境优势帮助学生认知,从而完成相关的教学活动。比如说,医学专业的学生通常需要在大学课程最后一年到医院实习,这种情况下,实习生虽然提供了劳动,但是医院作为用人单位不但不会给实习生提供报酬,甚至还要反过来实习生要给医院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正是由于医学工作的特殊性,医学生除了要学习理论知识以外,更需要一定的实践能力,否则将无法真正上岗。这时候的实习本质上还是学习。因此笔者认为,以学习为目的的实习是可以不按照劳动关系来认定的。一旦发生纠纷,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在确定了应届毕业生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情况下,我们来看一下不同实习情况下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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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于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关系的分析
业内对于应届毕业生实习期间同用人单位关系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二者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所谓劳务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而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即一方提供劳动,一方支付约定报酬,双方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以上法律我们可以得出,劳动关系的形成只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可: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必须是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并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合法公民,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用人单位则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用工资格的主体。
另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届毕业生在没有正式毕业之前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可以参照劳动关系处理但是不算严格上的劳动关系,这种观点也是考虑到应届毕业生未正式毕业前的大学生身份。
(一)教学实习
应届毕业生在正式毕业之前身份仍然是大学生,实习活动很多都是服从学校安排来进行的,再加上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越来越深入,很多学校也逐渐将这种毕业实习当做教学的一部分,因此有一部分观点认为这种形式的实习是学校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并不是真正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只是一种提供劳动支付报酬的劳务关系。
(二)就业实习
如前文所述,就业实习的目的是为了就业。在这种情况下,实习生进入企业的目的就很明显了,即展现自身的能力,尽可能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企业交给的任务,以达到成为用人单位正式员工的目的。因此,在就业实习中,不管是学习统一推荐还是应届毕业生自主寻找实习单位,只要实习生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双方关系都是可以界定为劳动关系的。
研究发现石渠县南部强度负向人为干扰最为集中;中度负向人为干扰区域集中在甘孜县、色达县以及壤塘县;轻度负向人为干扰区域在整个研究区分布较为均匀;甘孜县与色达县无明显人为干扰区域占比较大;轻度正向人为干扰区域则主要分布在石渠县、若尔盖县以及红原县;中度正向人为干扰区域主要集中在石渠县,其余各县均有分布;强度正向人为干扰区域,仅在甘孜最南端有分布。
绘本,顾名思义就是“画出来的书”,也就是指图文相互有机结合的书籍。现在市面上的绘本图书以儿童阅读为主,内容涉及也很广,文学、科学、教育等等。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成人绘本,以台湾绘本家几米的最为火热,还有钱海燕、寂地等都是以成人绘本创作为主的。这些成人绘本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治愈系绘本。
在永久性资源的分配中,显然时变型资源的分配应该优先考虑资源单调性,即Ax.2,而含Ax.2的极大相容公理组为ESCA1;时不变型资源的分配应该优先考虑分配最优性,即Ax.5,在宽约束模型中含Ax.5的极大相容公理组为ESCA2.
其次,就业实习中实习生是完全从属于用人单位的,服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同时实习生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根据实习生的劳动质量和劳动效率向劳动者提供报酬。
因此,在就业实习中,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界定标准,双方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自主实习
自主实习,是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而进行的一项实习活动,目的是为了提升自身素质。这种实习活动从宏观上看,实习生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提供报酬、实习生从属于用人单位,是可以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实习生能力所限,其所提供的劳动质量、劳动时间限制,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只能按照非全日制用工来界定,然而这并不妨碍劳动关系事实的存在。
由以上研究结果可知,芬顿氧化的最佳反应条件:双氧水总投加量为1.5%,反应时间为1.5 h,pH为3,COD去除率可高达74%以上。
以上是笔者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对于应届毕业生实习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做的浅显分析。考虑到毕业生在实习期间的劳动争议问题多种多样,同时由于我国法律在此领域的空白现实,因此在实际界定过程中在遵循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实保障毕业生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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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2.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3-291X(2019)26-0189-02
收稿日期: 2019-05-19
作者简介: 闫琼(1988-),女,河南郑州人,助教,硕士研究生,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责任编辑 柯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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