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主的收入≠剥削性收入_剩余价值理论论文

私营企业主的收入≠剥削性收入_剩余价值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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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5815(2004)01-0010-04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企业中是否存在着剥削?应该如何正确对待?这既是我国理论界关注的一个“热点”,也是现实生活中人们争论的一个“焦点”。把这一问题的讨论引向深入并真正取得实质性进展,有利于提升我们对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问题的研究和认识。

一、客观地承认私营企业中存在着剥削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私营企业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这给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带来了许多新课题,其中有关私营企业究竟是否存在着剥削的问题,是多年来理论界争论不休的一个重大问题。我们认为,对于私营企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剥削,应该在客观上予以承认,不能因为我们需要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就对其存在着的剥削现象假言解脱,企图把私营企业主从剥削的“恶名”中“解脱”出来。

早在1983、1984年党中央发布的两个1号文件中,就提出了有别于个体经济的、基本上按照“资本主义雇工经营”看待的“私人企业”的概念。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正式提出了“私营经济”的概念,明确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私营企业雇佣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1989年党中央的9号文件中又明确指出:“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这些都是党中央文件对私营企业中所存在剥削现象的公开承认和肯定。

从理论上看,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仍然是一种私有制经济,其生产资料归私人占有,并以雇佣劳动为基础,这就决定了企业主可能凭借对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等的垄断而无偿地占有工人创造的一部分剩余价值,所以,剥削现象与私营经济是相伴而生的。

从现实来看,我国的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中也的确存在着剥削的事实。私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利润,企业主获得的大量利润收入,就是剥削现象存在的重要表现形式。此外,有的私营企业主随意克扣雇工的工资、延长雇工的劳动时间;有的私营企业主不为雇工提供正常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让雇工在低矮、阴暗、潮湿、通风极差、安全没有保障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致使病伤事故频繁发生;有的私营企业主或其雇佣的打手动辄体罚、殴打、残酷折磨雇工。这些都是剥削现象存在的活生生的事实和直观表现。

二、科学地分析私营企业中的剥削现象

首先,要在理论和认识上正确地区分剥削制度和剥削现象。[1]剥削有剥削制度和剥削现象之分,二者是不同层面的范畴。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已不存在剥削制度了,但还存在着一些剥削现象。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现象是有其产生和存在的客观依据和合理性的。(1)生产力依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低、层次多的客观条件,决定了必须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即除了发展公有制经济以外,还要允许私有制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而与私有制经济成分相联系,剥削现象就必然会产生和存在。(2)政策依据。党和国家现行的所有制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和对包括私有制在内社会各阶层的定位,实际上已经承认了剥削现象的合法存在。(3)现实依据。从剥削现象的现实反映来看,其存在的合理性已经得到包括被剥削者在内的大多数人的认可。事实上,劳动者最关心的并不是他们是否被别人剥削了,而是自身的实际生活和工作境况。如果遭受剥削后的生活和工作境况好于未被剥削时,他们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和接受剥削。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现象不仅有其存在的客观依据,而且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作用。(1)剥削现象为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提供了条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下,有一部分资本是私人占有的,这部分私有资本与劳动者的结合必然表现为资本雇佣劳动的形式,这便有可能导致资本所有者对劳动者的剥削,而剥削的合法存在为这种结合创造了条件。(2)剥削现象的合法存在为私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动力。在剥削现象可以合法存在的市场环境下,能给私有资本提供获取满意利润的机会,从而也就为这些资本投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了原始动力。(3)剥削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经济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其稳定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有助于稳定和提高投资需求,扩大消费需求,从而有助于实现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均衡,抑制通货紧缩,刺激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其稳定社会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为更多的劳动者安居乐业创造条件,在减轻社会就业压力的同时,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其次,要科学地对私营企业主进行定性。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与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资本有重要区别。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应该按照江泽民“七一”讲话和十六大报告中的精神,定性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作为建设者,他们既具有劳动者、投资者、管理者的属性,又具有剥削者的属性,而与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家是不同的。我国现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环境,以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等等,都决定和保证了私营企业主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家。

再次,要科学地分析私营企业主的剥削数量。我们承认私营企业存在着剥削,但同时又反对把私营企业主的全部收入都看作是剥削收入的观点。政治经济学的传统理论,是把扣除掉生产费用即生产资料的支出和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之后,所剩下的私营企业主的全部收入,都看作剩余价值即剥削收入。现在看来这种计算方法似有不妥。十六大报告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要“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涌流,以造福于人民。”按照十六大报告的这些精神,应该认定,在私营企业主的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非剥削收入。这些非剥削收入主要包括:

第一,劳动收入,包括管理劳动、技术工作和部分体力劳动的收入等。从规模上看,我国私营企业的绝大部分属于中小企业。由于受规模的限制,大多数私营企业主必须亲自参加劳动。他们的劳动主要包括三个部分:最主要的部分是管理劳动。据第三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私营企业的管理人员,26.7%由投资者担任,16.8%由企业主或主要投资者的亲属担任,5%由企业主的邻居或同乡担任,在社会上招聘的只占44.2%。马克思指出:“利润中也包含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在不存在领取这种工资的经理的地方)。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作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2](P550-551)可见,马克思明确肯定资本家作为经营管理者的劳动,也是形成商品价值的劳动。在私营企业的利润中,企业主作为经营者所获得的报酬往往占有较大比重。这是因为,一方面,经营管理劳动是一种复杂程度较高的劳动,在同样多的时间里能够比普通的一般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从而应该获得多倍于普通工人的工资;另一方面,经营管理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种高智力,需要丰富知识、技能和经验的活动,经营者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企业的经营绩效,因此应根据其经营业绩获得较高的个人收入。第二部分是部分私营企业主也懂得一点技术,从事一些技术工作,而技术工作也属于高级劳动、复杂劳动,是一种倍加的生产劳动,因此也应获得一部分收入。第三部分是有些私营企业主也从事一些体力劳动,甚至亲自在生产经营第一线进行工作,参加具体的生产经营过程,因而也应获得一部分收入。

第二,投资收入。私营企业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首先必须投入资本(包括货币、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根据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作为生产要素,资本和劳动都对价值的形成和增值作出了贡献,因而都应取得收益。至于收益的多少,则要根据企业主投入资本的多少、企业经营状况的差异来确定。在流通领域从事经营的企业主,凭借其对流通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也要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此外,企业主对其企业的人力资本投资,提高了其经营管理能力,也应从企业利润中扣除一部分作为收益。只有承认私营企业主的投资收益权,才能促使其发挥聪明才智,努力创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贡献。

第三,风险收入和机会收入。马克思曾经说过:“商品的惊险的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所有者。”[3](P124)在我国,私营企业主的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同样是要承担风险的。如果投资和生产经营成功,企业会获得利润;而一旦投资失误或经营失败,企业就会出现亏损,甚至破产倒闭。所以,这种对投资的决策、对资本与劳动的经营管理以及由此所承担的风险,是应当获得一部分收入的,而且这部分收入不能低于银行的利息收益,否则,企业主便会失去投资的动力。另外,那些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善于捕捉有利的市场机会的企业主,会得到较多的收入,这部分收入我们称之为机会收入。

第四,社会保险基金的扣除。在私营企业主的全部收益中,还有一部分要作为后备金即作为应付不测的保险金,它们是不能转化为企业利润的。这部分基金的来源,马克思曾经作过论述。他说:“对于由异常的自然现象,火灾、水灾等等引起的破坏所作的保险,和损耗的补偿及维修劳动完全不同。保险必须由剩余价值补偿,是剩余价值的一种扣除。[4](P198)他还说:“防止‘损失’的保险费用确实是从剩余价值中提取的,但它算在利润之外。”[5](P444)由此可见,马克思认为,利润虽然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但作为保险基金的一部分剩余价值并没有转化为利润,而是“在利润之外”。所以,为了保持生产经营的连续进行,企业主从企业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资金作为保险基金,以保证企业不致因灾害和意外情况而遭受损失或破产,这不仅是对企业主自身利益的维护,从整个社会来看,也保证了社会生产经营不致因遭受异常事故的损失而中断。

第五,利息收入。在任何情况下,利息都是按存款量而不是按劳动量来支付的,都是由剩余劳动所形成的价值构成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取得利息就是对剩余价值的剥削,也不能说,利息收入作为一种财产收入就一定是剥削收入。私营企业主将其生产经营的剩余资金或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收入,这是银行为其存款所支付的报酬,是根据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获得的,而且这部分收入仅占其收入的一小部分,因而不属于剥削收入。如果说私营企业主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剥削收入,那么,我国每一个参加储蓄的工人、农民和国家公职人员等普通劳动者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就也都成了剥削所得?所以,只要生息资产的来源合理,利息作为让渡了资产使用支配权和资产使用支配收益权的果实,就不是剥削。但是,对于那些专门靠利息为生的人来说,他们所取得的巨额利息收入是否应该列入剥削收入的范围,则另当别论。

私营企业主的全部收入,只有在扣除了以上种种收入之后所剩下来的部分,才是真正的剥削所得即无偿占有的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样计算出来的剥削量,显然大大小于我们原来所想象的量。当然,这并不排除有一部分私营企业主凭借着对生产资料、流通资料和市场的垄断权获取高收入甚至巨额利润,占有较大量的剥削收入;也不排除部分私营企业主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正当或违法牟利行为,例如偷税漏税、制假售假、坑蒙拐骗等等。

三、实事求是地分析私营企业主及私营企业的情况差异

我国的私营企业主在从业前的身份是复杂的和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农民和个体户,有的是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国家党政机关等部门的辞职人员、下岗职工或被精简人员,有的原来就是私营企业主。他们举办私营企业的目的也有所不同:有的是为了谋生和提高自己的收入水平,有的是为了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当然也有的是为了赚取剩余价值,积累财富。这就决定了他们的剥削程度是不同的:他们中的绝大部分能够做到文明管理、奉公守法、扶危济困、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剥削的量较少;但不可否认其中也有一部分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剥削的程度较深。此外,由于私营企业主的个人能力不同、经营管理才能不同,也使得他们所赚取的利润量有很大的差别。经营不力的企业主,其剥削量较少,甚至没有剥削或出现亏本现象;而经营有力、管理得当的企业主,其剥削的数量就可能较大。因此,对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目的和剥削程度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他们之间的差异作出不同的分析和判断。

四、正确对待私营企业存在的剥削现象

承认私营企业中存在着剥削现象,保护私营企业主的合法剥削收入,并不意味着可以任其剥削行为自由地发展,相反,对私营企业的剥削行为必须加以调控,通过制定和完善调控政策和措施,把私营企业的剥削行为和剥削收入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以努力避免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两极分化进一步严重,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动荡。

首先,要治理私营企业主的不正当剥削行为赖以滋生的环境。(1)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健全市场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制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政策,使私营企业在公开、公正、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发展,减少其剥削行为产生的市场条件。此外,政府还应慎用“优惠政策”,让所有企业共享那些本应属于正常待遇却被当做优惠而给予私营企业的政策。(2)建立健全有关私营企业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明确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用法律的形式界定剥削的内涵,界定合法剥削与非法剥削、适度剥削与过度剥削、“必要”剥削与“不必要”剥削的界线[1];从法律和制度上确保私营企业主收入中的剥削收入的合理性,对不正当剥削行为,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其次,对私营企业主的剥削行为本身要进行具体调控。(1)私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接受国家的管理和指导,坚持“双目的”。国家要通过行政、法律或经济手段,对私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和调控,既承认私营企业主取得的合理利润,又引导其为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服务,把私营企业的发展引向有利于国计民生的道路和方向上。(2)把私营企业主的收入限制在一定额度内。为防止因收入分配而造成贫富差距加大,防止两极分化的发生和发展,应制定政策,将私营企业主的剥削收入限定在一定的额度内,鼓励其将收入投入再生产,并通过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把其一部分纯收入收归国家所有。(3)国家要控制劳动力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是生产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如果它们无限制地流入私营企业中,必然会动摇公有制的基础。因此,为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政府必须控制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市场。(4)加强对私营企业主的思想道德教育。不仅要从法律、制度等外在因素加强对私营企业主行为的约束,还要从思想道德上提升私营企业主为人民、为国家、为社会做贡献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使其自觉地遵守法律规范、遵守市场运行机制,尊重和关心企业职工的权益,自觉地、真正地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为社会主义事业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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