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间接公有制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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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一种间接公有制。长期以来,由于我们把社会主义国家的间接公有制当作直接公有制来对待,结果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羁绊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左”的做法,现在应是加以彻底清除的时候了。

一 什么是间接公有制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马克思曾把原始公社所有制叫做“直接公有制”。对于间接公有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明确使用这个概念。但笔者认为,既然有直接公有制,那么与之相对应,就应该有间接公有制。什么是间接公有制?概括地说,以社会主义国家为媒介的公有制,即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就是一种与共产主义社会直接公有制相对应的间接公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既是未来社会最基本的经济特征,也是未来社会同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区别。他们依据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从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和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双重角度,不仅阐明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历史必然性,而且指明了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根本道路。从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进程来看,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正表明了人类历史由此进入了一个公有制经济时代。也正是因为这样,我们通常把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叫做公有制,并没有什么不妥。

但是,如果从经济理论对制定经济方针、政策的指导作用来看,仅仅一般地把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看作公有制,是不够的,是缺乏应有的理论精确度的。我们应当十分清醒地看到,作为社会主义根本标志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只是公有制发展进程中的一个低级的和不成熟的阶段,只是一种间接公有制。其中,含有相当多的私有制成分或因素。这种公有制的间接性质,体现在社会主义生活的多方面,这里,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做粗略考察:

第一,体现在个人参与经济管理上。管理是经济关系及所有制性质的反映和体现,所有制的性质与客观状况,决定经济管理的性质与状况。

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既然也是公有制,那么,它同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就有相同的一面,也应是公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的辩证统一。不过,因为生产力水平和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不一样,在占有的对象、占有的个人和占有的方式上,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同于共产主义公有制。

在社会主义社会,占有的对象即社会生产力,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分散状态存在的,作为总和状态存在的社会生产力,并不普遍;占有的个人的发展很不充分,竟有不少文盲,科盲则更多。这样的占有个人,只能占有作为一定分散状态存在的生产力(比如说,一个发展不充分的劳动者,只能占有一台机器,一个文盲或科盲,只能使用一件简陋的手工工具等);由于人们觉悟不高和追求与社会普遍利益不相一致的个人利益,这些发展很不充分的个人,只能通过社会局部联合,占有作为一定分散状态存在的生产力。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宜通过社会局部松散联合的方式,实行以社会主义国家为媒介的间接公有制。对那些文盲、科盲,则不宜勉强实行联合,应允许他们采取分散或某种协作方式,从事生产经营。

这样来看,如果说,共产主义的公有制,表现为公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的高度和谐统一;那么,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这样的公有制,便不能表现为公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的高度和谐统一,二者在很大程度上处于对立状态,以致使个人无法直接参加经济管理,而只能把广大劳动者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交给国家来承担。

大家知道,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我国的经济管理,尤其是宏观经济管理,主要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这种间接民主的方式实现的。具体来说就是,由单位、区、县(市)、省(直辖市),层层选代表,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形成宏观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指标,以及管理和调控经济的方略、方法,然后,授权各级政府,由各级政府负责实施对经济的全面管理。就目前我国的具体国情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当然不失为我国唯一的较好的选择形式。在目前,也只有用这种间接民主的方式管理经济。但是,同共产主义社会的自由联合体个人直接参与经济管理相比较,这种间接管理的弊端却是显而易见的。因为,经验和常识告诉我们,往往一句话经过三五个人传下去,就可能变了样,通过很多环节漫长的选代表的间接方式,不可能完全反映每个劳动者参与管理经济所发表的意见。正因为这样,所以,在一些地方,人们对选代表行使神圣的民主权利,便采取了很不严肃的态度,这样就更加削弱了间接管理的有效性。

既然经济管理是经济关系即所有制的反映和体现,那么,广大劳动者只能对经济实施间接管理甚至连间接管理也要流于形式的这样一种状况,自然意味着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这种间接公有制形式本身,就含有相当多的私有制成分或因素。国家少数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管理经济事务上以权谋私、腐败和社会上存在的“寻租”现象,便是这种私有制因素的自然表征。

第二,体现在个人获得经济利益上。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个人获得经济利益的多少,是以个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为尺度的。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社会产品相对匮乏,人们思想觉悟不高,只有实行这种分配方式,才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迅速发展。

但问题在于,实行按劳分配必须以“各尽所能”为前提,否则,不仅会造成因为个人劳动能力不同而分配上的事实不平等,而且会造成劳动能力相同,但因客观条件所限,不能充分发挥每个人的才能,而在分配上的事实不平等。比如,甲乙两个人才能相差无几,但社会为甲提供了一个能充分发挥自己才能的工作岗位,因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很多,但社会却没有为乙提供这样一个合适的工作岗位,因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很少。这种情况,在社会主义国家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近一两年来,“下岗”是我国社会令人关注问题。“下岗”人员中,固然有一部分是因为才能有限、素质不高,但相当多的人,并不是因为没有才能,而是因为社会暂时没有能力为劳动者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在笔者看来,要正确看待上述现象,应认识以下几点:首先要认识到,在社会主义社会,因为生产力水平较低,资金和设备有限,加上人口太多,以往的计划经济造成的经济结构不合理,国家无法向全体劳动者提供充分就业的机会,更谈不上为劳动者提供各尽所能的就业机会。其次要认识到,既然按劳分配是以充分的“各尽所能”为前提的,那么,在国家不能为劳动者提供充分就业机会,更不能为劳动者提供“各尽所能”就业机会的情况下,国家有必要运用其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职能以及财政调控职能,将那些在岗人员,尤其是将那些获得充分施展才能机会人员的“按劳分配”收入的一部分扣除下来,用以适当补助那些下岗人员和那些没有获得可以充分施展才能工作岗位的人员,以维护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稳定。再次要认识到,既然如人们所说,“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基础,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那么,在国家充当中介,运用其分配职能和财政职能调节按劳分配,却又不能在社会全体成员身上均得到充分贯彻的情况下,由这样的按劳分配所实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自然就不可能具有纯粹的性质,不能不具有一定的私有制成分或因素。

二 正确认识间接公有制有什么意义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国家间接公有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大家知道,马克思和恩格斯晚年,曾明确地把共产主义社会区分为高级和低级两个发展阶段,并明确指出这两个发展阶段各自的经济和社会基本特征。但是,无论马克思还是恩格斯,他们对共产主义社会两个发展阶段全社会范围的公有制是否存在差别的问题,基本没有作出哪怕是提示性的探讨。他们通过批准资本主义所提出的关于全社会范围的无所不包的公有制的逻辑设想,基本上是对作为共产主义完成形态的高级阶段的所有制关系的抽象描述。应当说,这样的抽象描述,不仅符合马克思当年研究问题的实际出发点,也充分体现了科学的抽象分析法。

然而,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共产主义社会所有制的这种抽象描述,长期被误解为也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人们往往认为,就全社会范围的公有制来说,共产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是没有区别的,二者的区别只是在于个人消费品分配方式不同和是否存在商品货币关系。于是撇开所有制这个关键问题,而对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原因和实行按劳分配的具体方式做了大量的违反理论逻辑的无效探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虽然有的学者开始注意研究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共产主义公有制的区别,并取得一定成就,但由于没有从不同的媒介体的高度去分析问题,从而认识不到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在所有制上的区别是间接公有制与直接公有制的区别。更认识不到,在社会主义间接公有制中存在一定的私有制成分或因素。这样,就远没有达到应有的理论精确度,大大降低了理论的应用价值。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说到底是经济关系即所有制关系的改革,重点是公有制尤其是国有制的改革。但长期以来,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很不统一,以致大大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值得高兴的是,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等一系列正确论断,从而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和整个改革开放理论向前大大推进一步,为加快改革的步伐奠定了理论基础。但在改革的实践中,总有些人提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设置这样或那样的障碍,造成一些人心理上的种种疑虑,以致削弱和动摇了一些人的改革信心和决心。比如对待股份制,有人就这样诘问:公有制是劳动者参与管理当家作主,股份制是股东按股表决,按股分配,国有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岂不是私有化?岂不是倒退?诚然,若用一般的理论观点来看,类似这样的诘问,不能不说有一定道理。但是,如果用本文所阐述的观点来看,社会主义国有制本来就是含有私有制成分或因素的间接公有制,而不是以共产主义自由人联合体为媒介的直接公有制,把国有企业改造成股份制企业,使其带有一定的私有制成分和因素,是还其本来应有的面目,理所当然。

由上可见,将社会主义公有制同共产主义公有制严格区分开来,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如实看作是以社会主义国家为媒介的含有一定私有制成分或因素的间接公有制,可以进一步清除“左”的干扰,拓宽改革思路,指导国有企业乃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取得改革的全面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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