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梁晓艳[1](2021)在《检察机关“捕诉一体”机制探析》文中研究表明在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捕诉一体”机制在检察机关构建科学完备、运行高效的内设机构体系进程中应运而生,检察机关内部结构和职权的调整亦是对捕诉机制的重新探索。该机制自2019年实施以来,备受学界和实务界关注和争议,但面临当下司法资源紧缺、人多案少矛盾突出、办案效率及质量不高等困境,“捕诉一体”机制顺应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审判中心主义诉讼体制改革的需要,自运行以来取得提高办案效率、强化侦查监督职能和降低羁押率等良好成效。然而“捕诉一体”机制致使批捕权与公诉权聚集行使,增强检察权合力,以致于在检察机关在司法运行、证据制度适用以及内外监督制约方面出现问题,例如检察机关中立性弱化、捕诉证明标准混同、引导侦查定位不准和辩护难度增强等问题。通过比较域外国家有关捕诉关系的规定,为完善我国捕诉机制提供借鉴经验,发挥“他山之石”的作用。优化“捕诉一体”机制应对症下药,探索审查逮捕司法化改造、严格区分捕诉证明标准、完善办案人员和案件质量监管机制以及正确发挥引导侦查作用、保障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权利。全方位、多层次地优化“捕诉一体”机制,确保其有效运行,以契合新时期下法治建设时代命题。
梁顺[2](2021)在《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研究》文中认为
付超[3](2020)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立法确认,旨在从实体和程序上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从而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节约诉讼资源。通过对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应对司法资源有限和犯罪率较高之间的矛盾。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制度的研究重点多集中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证明标准等方面,对于侦查阶段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层面对侦查阶段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系统化的研究,在实践调查的基础上,借鉴域外成熟做法,结合我国侦查阶段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问题,完善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以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和价值的发挥。本文主要包括了以下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述。主要内容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背景、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研究方法、论文结构与创新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于侦查阶段运用的价值意义。第二部分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析。这一部分主要论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和立法渊源。通过系统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在侦查阶段的特殊内涵,梳理了相关试点规范和《刑事诉讼法》中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神的条文,厘清了制度发展过程,是研究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考察。本部分主要从制度的实施现状入手,分析了在轻重不同案件中制度的适用情况;通过调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实施现状、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试点地区工作成效,分析总结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情况。第四部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应用思考。这一部分主要分析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动因,并提出完善侦查阶段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路径。
黄萱[4](2020)在《认罪认罚案件侦查机关撤案权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明确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随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重要的刑事改革制度之一,在通过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试点工作后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8年《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正式写入法律,以基本原则的形式规定下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坦白罪行的条件下,公安司法机关给予一定的从宽处理。此次刑诉法修改,增加在认罪认罚基础上的撤销案件制度。该撤案权明显区别于侦查机关针对没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下撤销案件的制度,赋予了侦查机关实质意义上的案件处分权力,该权力的发展路径及前景值得研究。然而现实是相关的理论研究缺位,学术关注度也不高,本文基于理清认罪认罚案件撤案权发展脉络、完善与展望该权力发展轨迹的目的,按照理论—不足—完善的思考路径,从认罪认罚的概念入手,以《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182条为切入点,讨论在符合认罪认罚精神下侦查机关撤案权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及相关的对策建议。研究由引言、正文、结论组成,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认罪认罚从宽概述。首先论述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含义。结合《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对认罪认罚从宽三要素作详细分析。在此基础上追溯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沿革,指出在新时期认罪认罚从宽的本土化发展和要求。最后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和意义。第二部分论述认罪认罚案件侦查机关撤案权的确立及其价值和功能。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18个城市进行试点,到最后《刑事诉讼法》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适用于侦查阶段也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本部分首先分析了反对在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的观点和理由,其次探讨了目前争论的问题,并结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阐明自己的观点,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案件行使撤案权的价值和意义予以详细论述。第三部分介绍了域外国家相关制度,特别是与之关联的程序分流机制。通过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的制度,在总结各国经验的基础上为我国提供可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是我国侦查阶段对认罪认罚案件撤案权的现状和问题,现阶段的撤案权制度首先在实体方面的规定模糊,可操作性差。对于法条中规定的重大利益和重大立功的界定和审查缺乏有效的指导意义。另外适用案件范围过于狭小,可以说现阶段的撤案权制度基本难以发挥程序分流的职能。就程序上来讲,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对于程序的启动主体、启动条件、决定程序、救济规则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另外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则的基本要求,没有形成一个自洽的制度。第五部分是侦查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撤案权的改革和完善。针对我国当前相关立法与实践存在的不足,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加以改革和完善,包括:明确重大立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范围界定;扩大撤案权适用的案件范围;保障相关主体的权利。最后,希望通过完善相关问题以期建立侦查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撤案权的体制机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侦查机关撤案权。
李柏桦[5](2020)在《刑事侦查中辩方阅卷权研究 ——在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展开》文中研究指明阅卷权是刑事诉讼中辩护方成员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仅仅规定了辩护律师和非律师的普通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随着近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坦白从宽的基础上获得了进一步从宽的权利和机会,也提高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出自于内心自愿和理性的价值判断,而要达到其自愿理性心理状态的关键一步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对称。使辩护方成员在不影响正常诉讼活动的前提下,尽可能充分地获取到案件有关信息,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盲目地认罪认罚。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有理由相信应当将阅卷权的行使提前到侦查阶段。围绕几个相关的核心问题展开论述,从阅卷主体上来讲,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侦查阶段阅卷权主体地位。从阅卷范围上来讲,做出细化规定:分为通知类案卷材料和证据类案卷材料。以此来化解保障辩护方知情权和保证侦查工作秘密性之间的矛盾。再者,因为要将阅卷权行使提前到侦查阶段,那么阅卷权的行使方式也应该明确,分为受限制的行使方式和不受限制的行使方式。另外,针对侦查阶段阅卷权可能带来的风险,我们认为应当建立合理的监督制度对其进行制约,使其成为严格控制下的权利。最后还应根据阅卷权主体的不同确立有关的配套保障措施,以此来保证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制度得以有效地贯彻落实。
王嘉铭[6](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指出“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梅林波[7](2020)在《论侦查中心主义的改造 ——以卷宗笔录为切入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侦查中心主义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一大痼疾,严重地阻碍了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为了探明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路径,本文试图厘清侦查中心主义的内涵、运行机理,并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提出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路径。同时,由于仅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提出改造途径是不够的,本文还从公检法关系、刑事诉讼目的及刑事司法体制行政化等方面提出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相关举措。通过研究,在侦查中心主义下,侦查机关通过相关举措以保障卷宗笔录有效地传递治罪意图,并引导法官采纳卷宗进行司法裁判。而卷宗笔录的产生,促使侦查机关的治罪意图得以蕴含、传递及实现,为侦查中心主义贯彻有罪推定原则、强化公检法相互配合、引导法官作出有罪裁判等开拓了渠道。因此,从卷宗笔录的视角出发,急需采取以下措施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第一,树立外力制约侦查的意识,区别检察引导侦查与检察监督侦查的关系,完善辩护律师介入侦查的权利结构,以强化外力制约侦查,从而抑制卷宗笔录蕴含治罪意图。第二,分类移送卷宗,合理规制程序倒流机制,以优化卷宗移送机制,从而抑制卷宗笔录传递治罪意图。第三,限制卷宗笔录证据资格,禁止滥用刑事追诉活动威胁证人、辩护人,以完善庭审制度,从而抑制卷宗笔录实现治罪意图。
周柯[8](2020)在《辩护律师参与审查批捕程序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逮捕是国家权力机关为了惩治犯罪,保障后续起诉、审判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将尚未被判决有罪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完全剥夺,羁押于特定场所的刑事强制措施。逮捕被认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限制人身权利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基于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制度构建,审查批捕流程大致为:侦查阶段的公安机关提出逮捕意见或检察院自侦案件中检察院内部侦查部门移送报请审查批捕,由检察院内部专门部门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因此,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是刑事案件进入逮捕程序的关键。而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之后几乎无法从刑事诉讼程序中脱身已经成为常态,在此制度指导下的司法实践中,逮捕率偏高的问题长期存在。较高的逮捕率不可避免地产生较严重的侵犯人权现象,近年来各种相关案件的新闻报道也屡见不鲜。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背景下,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的人权保障同样应当在审查批捕程序中得到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但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法律知识有限,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作为受到国家公权力追诉的弱势方并没有能力进行有效的自我辩护,其在法律层面上提出专业的审查批捕意见往往是无法实现的。为了人权保障能够落到实处,有专业知识及丰富经验的律师辩护意见不可或缺。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审查逮捕意见,但却缺乏配套的制度保障。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行使受限,调查取证权也相对模糊,检察院是否应及时告知案件的办理情况也没有强制性要求,律师会见权行使受到诸多限制,这些问题的存在最终导致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几乎无法介入审查批捕程序。首先,何时介入。大多数律师根本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提出审查批捕意见的时间往往不适时。其次,因为对案件具体情况了解不足,无法切中要点,提出不予逮捕意见不被采纳。再次,即使律师能提出相对有用的辩护意见,检察院也往往停留在机械性“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法律规定层面上,对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予认真审查,检察院与辩护律师极少互动交流,双方的信息完全不对称。这些都导致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很难发挥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应起的作用。因此,通过对现有律师在审查批捕程序中参与方式及实际参与效果的研究来发现问题,如何完善这一制度是选题的出发点。尝试在侦查阶段就赋予辩护律师阅卷权、明确调查取证的行使等制度改进,保证辩护律师能够了解案件真实情况,提出有效辩护意见,密切检察人员与辩护律师的联系,真正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落到实处,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
季璐璐[9](2020)在《论侦查讯问中的律师在场制度》文中研究指明维护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不仅仅是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规定,更加为大家公认的一项法律准则。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其辩护律师所被赋予拥有的权利是展现该国民主﹑文明与进步的显着标志。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作为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受到我国传统法律观念﹑刑事司法理念和“重口供”的侦查模式等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在我国刑诉制度上的至今空缺,但是对其的理论研究探索在与相关试点实践一直未停下脚步。在侦查阶段,被追诉者被赋予拥有的辩护权因各种因素的影响限制,同时因律师没有有效参与此环节的方法途径,虽享有会见权,但其履行辩护职能和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层面的价值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且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监察法》的制定与颁布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对侦查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要求更高﹑更新﹑更全面。确立侦查讯问中的律师到场制度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程序公正及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这一制度的确立有利于重构我国的侦查结构和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防止刑讯逼供,提高我国刑事诉讼的效率,维护法制尊严。2018年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了对律师在场的初次规定,初步建立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对于探索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加强刑事诉讼控辩平等对抗、完善刑事诉讼配套机制具有积极意义。且两制度体现了对审前人权保障的更高要求,也为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的确立给予了理论与实践的支持。讯问是司法机关收集证据,获取案件犯罪信息的必经程序,作为一种不可替代的侦查手段,不仅是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关键一环,而且更是极易产生非法取证﹑使被追诉者遭受非法侵害的薄弱环节。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沉默权与律师在场制度共同构成扞卫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时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目前我国讯问环节仅依靠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来见证讯问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自愿性,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自身有难以弥补的局限性,需要律师在场制度来与其相辅相成,弥补其不足的同时也使其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本文以律师在场制度为研究对象,试图对我国侦查讯问中的律师在场制度的确立提供建议,希冀该项制度能够从逻辑到实践,尽快得以落实。
谭玉婷[10](2020)在《“捕诉合一”模式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影响及对策》文中研究指明201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撤销侦监厅和公诉厅,全面实行“捕诉合一”办案模式。至此,审查批捕权和审查起诉权的权力配置改革方向已成定局。此前,除未成年人犯罪、金融犯罪等专门刑事案件以外,我国检察机关实行“捕诉分离”办案模式,根本原因在于,审查批捕权和审查起诉权在权力性质、目标、行使标准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交由不同检察官行使有助于保证权力得以中立、客观地行使,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尽管各地检察机关通过试点认为“捕诉合一”模式在诉讼效率上有着显着的优势,但该办案模式某种程度上使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程序失去各自的独立价值,导致检察官在这两道独立而又相互连接的程序中难以维持中立、客观的立场,从而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产生一定的影响的弊端也不容忽视。在全面实行“捕诉合一”模式的同时,应坚持保障人权的原则,完善该模式及其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以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了贯彻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原则,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使诉讼效率不削弱人权保障的力度,本文将结合我国国情对“捕诉合一”模式进行分析,指出其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影响,并借鉴域外审前羁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制度及相关措施,从而提出完善“捕诉合一”模式运行机制的整体诉讼化改造建议。
二、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检察机关“捕诉一体”机制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捕诉一体”机制概述 |
(一)“捕诉一体”机制的时代背景 |
1.司法责任制改革 |
2.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 |
3.检察官员额制改革 |
(二)“捕诉一体”机制内涵 |
1.含义 |
2.特点 |
3.类型 |
二、“捕诉一体”机制基础 |
(一)理论基础 |
1.兼顾公正与效率 |
2.融合正当程序和犯罪控制 |
3.优化侦查结构 |
(二)规范基础 |
三、域外国家捕诉制度的比较和借鉴 |
(一)域外国家捕诉制度的比较 |
1.批捕权和公诉权的配置 |
2.批捕权的设置 |
3.捕诉制度差异的原因分析 |
(二)域外国家捕诉制度的借鉴 |
四、“捕诉一体”机制实践成效与问题 |
(一)“捕诉一体”机制的实践成效 |
1.提升办案效率 |
2.促使观念转变 |
3.加强引导侦查 |
(二)“捕诉一体”机制的问题 |
1.司法运行机制问题 |
2.证据制度适用偏差 |
3.内部监管机制缺失 |
4.外部制约效力弱化 |
五、“捕诉一体”机制优化建议 |
(一)完善司法运行机制 |
1.审查逮捕程序司法化改造 |
2.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 |
(二)规范证据制度适用 |
1.批准逮捕的证明活动“准司法”化 |
2.构建内外层次化审查批捕的证明标准 |
(三)构建内部监管机制 |
1.完善案件监管机制 |
2.加强办案人员监督管理 |
(四)强化外部制约效力 |
1.保障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权利 |
2.健全介入侦查机制 |
3.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落实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概述 |
1.1 问题的提起 |
1.2 研究现状及综述 |
1.2.1 认罪认罚从宽法律规定综述 |
1.2.2 域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调查研究法 |
1.4 论文结构及创新 |
1.4.1 论文结构 |
1.4.2 研究创新 |
1.5 侦查阶段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
1.5.1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1.5.2 有利于推动案件事实的查明 |
1.5.3 司法宽容促进修复社会关系 |
2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析 |
2.1 认罪认罚从宽在侦查阶段的含义 |
2.1.1 认罪在侦查阶段的含义 |
2.1.2 认罚在侦查阶段的含义 |
2.1.3 从宽在侦查阶段的含义 |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渊源 |
2.2.1 从试点到立法 |
2.2.2 立法的背景 |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考察 |
3.1 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 |
3.1.1 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
3.1.2 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3 完善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
3.2 轻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 |
3.2.1 近年来轻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现实情况 |
3.2.2 轻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3 轻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
3.3 侦查阶段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析 |
3.3.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实施情况 |
3.3.2 侦查阶段运用认罪认罚制度存在的问题 |
3.3.3 侦查阶段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成效 |
4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的思考 |
4.1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动因分析 |
4.1.1 量刑上获得从宽处罚是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根本动因 |
4.1.2 侦查阶段认罪可获得最大的从宽幅度 |
4.2 侦查阶段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路径 |
4.2.1 讯问中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4.2.2 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进行教育 |
4.2.3 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富阳分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情况报告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认罪认罚案件侦查机关撤案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注释说明清单 |
引言 |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含义 |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
1.3 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
2 认罪认罚案件侦查机关撤案权的确立及其价值和功能 |
2.1 有利于侦查机关及时查明犯罪 |
2.2 有利于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障 |
2.3 有利于节约和优化资源配置 |
3 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3.1 英国相关制度 |
3.2 荷兰相关制度 |
3.3 法国相关制度 |
3.4 德国相关制度 |
3.5 域外相关制度的评述与借鉴 |
4 认罪认罚案件侦查机关撤案权的现状与不足 |
4.1 适用条件不明 |
4.2 适用范围受限 |
4.3 犯罪嫌疑人相关权利保障不足 |
4.4 被害人权利保障缺位 |
4.5 监督程序不完善 |
5 认罪认罚案件侦查机关撤案权的改革和完善 |
5.1 明确适用条件 |
5.2 扩大适用案件范围 |
5.3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 |
5.4 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 |
5.5 完善检察监督程序 |
5.6 强化法院的司法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刑事侦查中辩方阅卷权研究 ——在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一)认罪认罚从宽中“反悔”问题现状 |
(二)造成认罪认罚从宽中“反悔”现象突出的原因 |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性保障问题 |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的前提 |
(二)如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面充分了解案件信息 |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与阅卷权的联系 |
三、侦查阶段赋予辩方阅卷权的必要性 |
(一)侦查阶段赋予辩方阅卷权的积极影响 |
(二)侦查阶段赋予辩方阅卷权可能导致的消极影响 |
四、侦查阶段辩方阅卷权制度中的具体问题 |
(一)侦查阶段辩方阅卷权主体问题 |
1.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能否行使阅卷权 |
2.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能否行使阅卷权 |
3.侦查阶段值班律师能否行使阅卷权 |
4.侦查阶段普通辩护人能否行使阅卷权 |
(二)侦查阶段的阅卷权范围的问题 |
1.划分阅卷范围的原因和作用 |
2.阅卷范围的划分方法和依据 |
(三)侦查阶段阅卷权的行使方式问题 |
1.完整的行使方式 |
2.受限制的行使方式 |
五、侦查阶段辩方阅卷权行使的监督 |
(一)侦查阶段辩方阅卷权的监督主体 |
(二)侦查阶段辩方阅卷权的监督方式 |
1.侦查阶段辩方阅卷权的事前监督 |
2.侦查阶段辩方阅卷权的事中监督 |
3.侦查阶段辩方阅卷权的事后监督 |
六、侦查阶段辩方阅卷权的保障制度 |
(一)当前法律对于阅卷权的保障措施 |
(二)关于普通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阅卷权的保障制度 |
(三)关于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阅卷权的保障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部分学术论着 |
(6)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7)论侦查中心主义的改造 ——以卷宗笔录为切入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对象 |
二、提出问题 |
第一章 侦查中心主义概述 |
第一节 侦查中心主义的内涵 |
第二节 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特征 |
一、侦查机关排斥外力制约侦查权 |
二、侦查机关通过相关举措以保障卷宗笔录有效地传递治罪意图 |
三、法官采纳卷宗进行司法裁判 |
第三节 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危害 |
一、在侦查阶段,侦查中心主义导致刑讯逼供泛滥成灾 |
二、在审判阶段,侦查中心主义导致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
三、在无辜定罪后,侦查中心主义导致蒙冤者及其近亲属申诉无门 |
第二章 卷宗笔录影响侦查中心主义的机理与后果 |
第一节 卷宗笔录概述 |
第二节 卷宗笔录影响侦查中心主义的机理 |
一、卷宗笔录蕴含了侦查机关的治罪意图 |
二、卷宗笔录发挥了将治罪意图从侦查传递到审判的枢纽作用 |
三、卷宗笔录导致法官产生治罪意图 |
第三节 卷宗笔录影响侦查中心主义的后果 |
一、卷宗笔录架空了庭审辩论功能 |
二、卷宗笔录架空了证据裁判功能 |
三、卷宗笔录削弱了司法裁判价值 |
第三章 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改造侦查中心主义 |
第一节 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现状:以审判为中心为例 |
一、以审判为中心概述 |
二、以审判为中心中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举措 |
三、以审判为中心在改造侦查中心主义中的缺陷 |
第二节 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路径 |
一、强化外力制约侦查,以抑制卷宗笔录蕴含治罪意图 |
二、优化卷宗移送机制,以抑制卷宗笔录传递治罪意图 |
三、完善庭审制度,以抑制卷宗笔录导致法官产生治罪意图 |
第四章 其他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措施 |
第一节 优化公检法关系 |
一、厘清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立法意图 |
二、厘清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内涵 |
三、强化法院、检察院对侦查的外部监督功能 |
第二节 优化刑事诉讼目的 |
一、保障各方参与诉讼 |
二、保护各方合法利益 |
三、限制协商效力的相对性 |
第三节 加速“去行政化” |
一、理性看待刑事司法体制行政化 |
二、优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
三、推进阳光司法,强化民主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辩护律师参与审查批捕程序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辩护律师参与审查批捕程序概述 |
一、辩护律师参与审查批捕程序定义 |
二、辩护律师参与审查批捕程序的必要性 |
(一)有利于保障基本人权 |
(二)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 |
(三)有利于完善诉讼结构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参与审查批捕程序历史沿革 |
一、辩护律师参与审查批捕程序缺失阶段 |
(一)辩护律师法律地位较低 |
(二)辩护律师未被赋予参与权 |
二、辩护律师参与审查批捕程序产生发展阶段 |
(一)律师参与诉讼阶段提前 |
(二)辩护律师诉讼地位提升 |
(三)明确赋予辩护律师参与权 |
三、辩护律师参与审查批捕程序完善成熟阶段 |
(一)值班律师制度强化人权保障 |
(二)细化听取律师意见法律规定 |
第三章 辩护律师参与审查批捕程序问题分析 |
一、审查批捕阶段是人权保障的薄弱环节 |
(一)犯罪嫌疑人自我辩护困难 |
(二)律师辩护率低的问题依然存在 |
二、检察机关对辩护律师参与审查批捕程序重视不足 |
(一)审查批捕行政化书面审查模式 |
(二)检察机关极少主动听取律师意见 |
三、辩护律师参与审查批捕程序立法模糊 |
(一)提请批准逮捕时间无从得知 |
(二)案件必要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 |
四、律师辩护意见大多不被采纳 |
(一)指控内容不了解,辩护意见缺乏针对性 |
(二)缺乏辩护意见不被采纳的救济途径 |
第四章 域外审查批捕类似程序中律师参与问题研究 |
一、审查批捕制度构建域内外的主要区别 |
(一)审查批捕程序定义不同 |
(二)逮捕羁押审查方式不同 |
二、域外辩护律师参与类似程序的制度特点 |
(一)辩护律师通过两种主要模式参与 |
(二)辩护律师享有广泛程序参与权 |
(三)逮捕羁押救济途径完备 |
三、域外类似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保障律师辩护权有效行使 |
(二)构建特色审查批捕听证制度 |
第五章 辩护律师参与审查批捕程序的完善路径 |
一、进一步细化审查批捕程序法律规定 |
(一)告知辩护律师诉讼进程 |
(二)告知辩护律师逮捕的理由 |
(三)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
二、促进律师辩护意见的有效采纳 |
(一)赋予辩护律师查阅案件材料权 |
(二)明确辩护律师享有必要调查取证权 |
(三)提高辩护律师自身办案素质 |
三、建立辩护意见未被采纳的救济制度 |
(一)对律师辩护意见采纳与否及时反馈 |
(二)批准逮捕后赋予辩护律师救济性权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论侦查讯问中的律师在场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定义 |
(二)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本质 |
(三)侦查讯问中的律师在场制度的特点 |
(四)侦查讯问中的律师在场制度的思想渊源 |
1.权力制约理论 |
2.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理论 |
3.程序主体理论 |
二、我国确立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现实基础 |
(一)我国律师在场制度缺失的原因分析 |
(二)建立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必要性 |
1.平衡控辩双方的应有之意 |
2.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开展的现实需要 |
3.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内容 |
(三)建立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可行性 |
1.立法条件 |
2.试点效应 |
3.制度价值倡导 |
三、域外之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探析 |
(一)律师在场制度的确立 |
(二)律师在场权利的具体告知 |
(三)律师介入参与的实际形式 |
(四)实施的制度保障支撑 |
四、建立我国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基本构想 |
(一)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构建 |
1.适用的案件范围 |
2.告知与弃权方式的确立 |
3.在场模式的选择:消极监督还是积极保护 |
4.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具体内容 |
5.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具体程序设计 |
6.例外情形的设置 |
(二)相关配套制度的构建 |
1.值班律师制度 |
2.系统保障制度的建构 |
3.完善刑事豁免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捕诉合一”模式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影响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捕诉关系的沿革及其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关系 |
第一节 捕诉关系的发展及其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关系 |
一、“捕诉合一”模式发展初期(1979年-1999年) |
二、“捕诉分离”模式发展时期(1999年-2007年) |
三、“捕诉合一”模式重塑时期(2007年至今) |
第二节 “捕诉合一”模式的现状 |
一、“捕诉合一”模式的目标 |
二、“捕诉合一”模式的价值 |
三、“捕诉合一”模式的成效 |
四、“捕诉合一”模式的质疑 |
第二章 “捕诉合一”模式理论及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影响 |
第一节 “捕诉合一”模式的理论分析 |
一、审查批捕权和审查起诉权的性质及权限 |
二、审查批捕权和审查起诉权的行使标准 |
三、“捕诉合一”模式对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影响 |
第二节 “捕诉合一”模式对犯罪嫌疑人防御性权利的影响 |
一、审查逮捕阶段知情权的缺乏 |
二、审查逮捕阶段辩护权的限制 |
三、审前阶段沉默权的缺失 |
四、逮捕制度适用的错位 |
第三节 “捕诉合一”模式对犯罪嫌疑人救济性权利的影响 |
一、申请回避权的形同虚设 |
二、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被动性和行政化 |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失位 |
四、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弱化 |
五、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缺失 |
第三章 域外审前羁押和公诉审查制度的权利保障及其借鉴意义 |
第一节 程序性保障 |
一、相互独立的逮捕与羁押决定程序 |
二、严格的羁押适用条件及其例外适用原则 |
三、审前羁押的定期复查制度 |
四、公诉审查程序 |
五、诉讼化的听审程序与对席辩论机制 |
第二节 防御性权利保障 |
一、知情权 |
二、沉默权 |
三、获得律师帮助权 |
第三节 救济性权利保障 |
一、申请保释权 |
二、对羁押决定的上诉权 |
三、获得紧急更生保护及社会支持服务的权利 |
四、获得错误羁押赔偿的权利 |
第四节 域外经验的借鉴意义 |
一、权利保障程序的借鉴意义 |
二、防御性权利的借鉴意义 |
三、救济性权利的借鉴意义 |
第四章 “捕诉合一”模式运行机制的诉讼化改造及权利保障措施 |
第一节 诉讼化改造的价值基础 |
一、确保程序独立 |
二、加强人权保障 |
三、强化权力监督 |
第二节 内部程序诉讼化及保障措施 |
一、落实审查批捕听证制度 |
二、完善审查起诉听证制度 |
三、强化犯罪嫌疑人的防御性权利 |
四、推动逮捕条件量化及逮捕例外适用制度 |
第三节 监督机制诉讼化及保障措施 |
一、落实人民监督员诉讼化监督制度 |
二、构建人民法院羁押必要性诉讼化审查制度 |
三、健全公诉审查程序 |
四、完善检察机关过程信息公开制度 |
第四节 救济程序诉讼化及保障措施 |
一、健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听证制度 |
二、完善国家赔偿程序听证制度 |
三、赋予被羁押人对逮捕决定的上诉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检察机关“捕诉一体”机制探析[D]. 梁晓艳.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研究[D]. 梁顺. 长江大学, 2021
- [3]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研究[D]. 付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1)
- [4]认罪认罚案件侦查机关撤案权研究[D]. 黄萱.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5]刑事侦查中辩方阅卷权研究 ——在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展开[D]. 李柏桦. 三峡大学, 2020(06)
- [6]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7]论侦查中心主义的改造 ——以卷宗笔录为切入的分析[D]. 梅林波.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8]辩护律师参与审查批捕程序问题研究[D]. 周柯.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9]论侦查讯问中的律师在场制度[D]. 季璐璐.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10]“捕诉合一”模式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影响及对策[D]. 谭玉婷.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