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合资经营企业的现状_股份合作制论文

我国农村合资经营企业的现状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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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 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的职工持股暨股份合作国际研讨会上,中华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中国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局长齐景发就中国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情况作了重要的发言。本报将其发言内容刊登如下,以便工作研究和参考。

一、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产生和发展

股份合作企业可以说是中国农民在发展乡镇企业实践中的一个创举。

在中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民主权,有了自主投资的积极性,乡镇企业在全国蓬勃兴起。但是,由于当时乡镇企业没有纳入国家计划,他们为了求生存、求发展,为了更多地获得资金、实物、技术等生产要素,便采用资金等生产要素入股的办法,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强生存发展能力。这是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雏形。如浙江温州、安徽阜阳等地农村,农民在合伙经商、办厂时,合伙成员人人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当时称为“打硬股”。

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农村干部和农民, 把合作制与股份制原则有机结合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

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乡镇企业特别是乡村集体企业在实行承包经营时,又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承包责任制未能解决产权关系不清的问题,政企未能真正分开,企业自主经营权落不到实处,企业财产所有权人人有份,在实际上得不到很好体现,影响乡村农民和企业职工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和企业经营状况的关切程度,企业内部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不少企业承包者经营行为短期化,负盈不负亏,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中国农民一向具有合作经营的经验,现在他们手中又具有一定的生产资料。于是,首先在山东淄博、河南密县等地出现了农村干部和农民把合作制与股份制原则有机结合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他们将股份制引入合作制,以股份的形式融合不同所有者的各种生产要素,从而把股份制的“资合性”和合作制的“人合性”紧密结合起来,建立起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种新型的劳动集体产权明确、利益直接、机制灵活,加上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中,它能有效地聚集资金、技术、设备、土地、劳力等多种生产要素,壮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因此,很快就显示出很强的生命力,成为中国农村经济特别是乡镇企业的一种选择方式。很多乡村集体企业以这种形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造和政企关系界定,也使很多投资者一开始就以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创办乡镇企业。许多地方已把股份合作制引入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等领域,同时已开始由农村向城市扩展。

全国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数量上、地域上、产业上、组织类型上还在迅速发展。

从80年代到90年代,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一直呈现发展的势头,实践效果是好的,深受广大农民欢迎。截至1995年,全国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发展到近300万家。江苏、山东、 浙江乡村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占乡村集体企业总数的比重都在50%左右。安徽省也有34%左右的乡村集体企业改制成股份合作制。目前,全国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在数量上、地域上、产业上、组织类型上还在迅速发展。

农村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中国政府关于改革开放的一系列基本方针政策的指引,这是它孕育生长的基础。

从股份合作企业的产生、演变和发展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出,乡镇企业搞股份合作制,不是哪一级领导坐在办公室里首先提出来的,而是农民在丰富多彩的实践生活中创造出来的。当然,它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中国政府关于改革开放的一系列基本方针政策的指引,这是它孕育生长的基础。如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双层经营体制;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形式为补充;鼓励和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针政策。同时也离不开政府有组织的加以引导和推动。从1988年试点起步开始,中央和各省市加强了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中国各级政府一向十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中共中央(1994)4号文件对股份合作制加以肯定,提出“积极扶持,正确引导,总结经验,逐步规范”的方针,农业部和各省市也制定和颁布了有关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暂行规定和政策性文件,这些政策对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形式和特征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在于调动干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发展生产力。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和社会条件以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在实践中也创造出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企业:

一是乡村集体企业改造型。通过审计或会计事务所等对原来的乡村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将企业存量资产的一部分作为分红的依据,量化到个人头上即虚股(影子股或空股,没有从集体资产中分离出来),职工再按1:1的比例匹配股金,形成的股份, 职工不能抽走,职工离开所在企业时,股份相应丧失。同时企业可向企业职工吸收现金入股,有的还吸收社会法人、社会自然人资金、外资入股,组建成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使每个职工都关心企业,逐步使企业财产权属明晰化。

二是个体、私营、联户企业转化型。主要是由原来的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入股组成,以资金入股为主,技术、设备、厂房、劳力入股为辅。从股金投入的方式看,基本有两类,一类是以资带劳,全员入股。股东与职工的身份是同一的,很少有非股东的职工,而职工的股权基本均等。另一类是按股经营,非全员入股。多数职工不持股,股东按股数多少,合股经营,股额有均等的,也有大小不等的。

三是横向参股联营型。其特点是突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在财产权属不变的原则下,乡镇企业之间,乡镇企业与城市国有、集体企业之间,乡镇企业与科研单位或大专院校之间,以资金、设备、技术、场地、厂房等主要生产要素入股,联合办厂,按股分红,共担风险。

四是总厂或总公司型(即双层经营型)。即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同行业的家庭工业入股,构成社区性股份合作制总厂。总厂或总公司负责产品上档次、上水平,规定产品的最低销售价;同时统一纳税管理、商标管理、质量和计量管理,并在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上提供服务。

股份合作企业在分配上遵循一定的原则:坚持先生产后消费、同股同利和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兼顾国家、企业、职工、股东利益。分配顺序是:1.缴纳税金。2.弥补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滞纳金和罚款。3.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4.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5.提取任意公积金,提取的比例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决定。6.股利分配。

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在运行中还具有一些明显的共同特征。各地在推行中形成了公认的一些通则。这些通则大体可以概括为:劳动合作与资金联合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民主管理与个人负责相结合;资金共筹,积累共享,风险共担,股权平等,同股同利;股东一般不得退股;企业内部实行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投资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同时存在等等。这些组建原则和运行机制得到企业内部各方面的承认。

当然,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在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有的乡村干部公私不分,在产权界定时,把集体财产变成自己的家当;有的企业在实行股份合作制时,没有把好资产评估和量化关,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等等。这里不少是原来“大集体,小全民”即乡村社区全体居民所有时遗留下来的问题,一些是思想认识、指导思想和具体动作中的问题,需要用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等办法加以约束和引导,逐步解决。

三、股份合作企业的性质和前景

对于股份合作企业的性质,目前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一种意见认为,股份合作企业是一种过渡性的、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企业组织形式,将来会发展成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我认为,股份合作企业,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基本形态。一种企业组织能否长期存在并成为基本形态,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看其产生的独有的经济原因是否长期存在。所谓“独有的”,是指既不是单纯股份制也不是单纯合作制的。股份合作企业产生的经济原因是企业为扩大规模而需要社会化,进行广泛合作,以及对公有企业的产权进行改造,寻求其有效的实现形式,这是市场经济运行和社会化大生产对产权主体提出的客观要求。而公有资产是我们承接的一笔制度遗产和财富,而且我们至今还在不断创造和扩大同样的财富。二是看其承担的任务是否长期存在。明晰公有资产的产权,并通过这种产权上的改造,使公有资产获得新的活力和发展的动力。私有资产通过与社会资源有效结合,获得发展。纵然,现阶段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中有一部分可能发生分化,其中有一部分走向股份制,也有一部分走向合作制,但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股份合作企业,还将长期存在,它是股份制或合作制都无法替代的。而且,股份合作企业通过资本合作和劳动合作相结合的形式,使股份制和合作制两种经济形态的优点有机地结合,并得到充分地发挥。有人认为,股份合作企业就是不规范。任何一种新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完善,都有一个过程。现在许多国家为解决劳资矛盾,都在研究按资分配+按劳分配,大家都在互相学习。股份合作企业植根于群众的智慧和创新的沃土,职工要求经济民主,体现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相结合。“天上的仙鹤不如手中的家雀”,群众需要真真切切能给自己带来利益的财产,而不是虚拟和模糊的概念。这样的企业才能有勃勃生机。目前,股份合作制正处在发展阶段,我们应该给它的发展留下一个足够的空间和实践的机会。我们要对它热情支持,正确引导,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逐步规范。即使规范了的东西,在其发展过程中,也会再现规范,这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发展过程。

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应该看作一种新的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个很好的实现形式。之所以这么说,据于以下理由:一是中国《宪法》以及一些中央文件都强调了各种形式的合作制企业都是集体所有制的组成部分;二是股份合作企业有一定的国家股和集体股;三是这种企业留有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四是这种企业财产的最终处置权和法人财产权是分开的;五是它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这五点是个体私营企业所不具备的。同时,它也明显有别于传统的全民的、集体的所有制企业。也正是因为对股份合作企业作为集体企业对待,中国的股份合作企业才会发展得这么快。

四、对政策制定和改制过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认识

对于股份合作企业政策的制定,要明确指导思想。由于实践还在发展,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我们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群众的首创精神。制定政策不能实行一种方法,一种规范,不搞强制,不搞“一刀切”,要允许多种形式的探索,同时要给予积极的引导。要按中国政府的方针,努力促进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健康发展。当然,今后要逐步走上法制的轨道,通过试点,制定和完善一系列规则,逐步做到有法可依,确保各方面的利益。

在有明确指导思想的基础上,在改制过程中还会碰到一些具体问题。

如:原有乡村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时,对存量资产的量化问题的认识。我认为,从存量资产中划出一部分量化到职工尤其是多年来在企业工作对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职工再按1:1的比例配股, 形成自己的股份,这是一个既在理论上说得通,又在实践上很有效的一种做法。从理论上讲,现有的集体资产很大一部分是在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期间平调个人财产形成集体财产后,逐年累积形成的;按“劳动创造价值”学说,现有集体资产还有很大部分是职工多年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积累形成的,量化无非就是还权于民,恢复本来面目。量化决不是私分,决不是要搞私有化。

对产权流转问题的认识。股东不能退股,但一定要明确股权可以转让。产权不流转,股份合作制的潜能就不可能真正发挥出来。因为产权不仅有受益权的问题,也有个最终处置权的问题。市场是最公正的,最透明的,只有在市场竞价中,才能使产权价格逐渐逼近本身的价值,体现最近于本身价值的价格。这样才能确保资产在流动和流转时不发生损失,防止资产的流失。

对外部体制相应变动问题的认识。体制决定机制,如果存在一个政企不分的体制,企业就是改制成了股份合作制,乡村行政组织还像以前那样管企业,那么,企业以市场为导向的运行机制永远无法形成。这就涉及到乡村行政组织将来应该管什么。我认为,主要是要搞好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而不应该干预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等自主权。

目前,中国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发展实践很丰富,可以说实践已经向理论提出了挑战。这就给理论研究工作者提出了义不容辞的任务。理论来源于实践,让我们投入到实践中去,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不断上升为正确的理论,去指导实践,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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