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领域与权利意识--与张康志教授商榷_公共领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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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读张康之教授的大作《公共行政拒绝权利》(发表于《江海学刊》2001年第4期),受益匪浅。张康之教授对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权利与权力做了明确划分,认为“公共领域是权力的领域,而私人领域才是真正权利的领域”,“公共领域中个人权利实际不应有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在公共领域中主张权利价值,“就必然会把行政人员引向道德意识淡漠的境地”;“只有责任才是行政人员的全部行政行为的基本内容”,“公共领域中的个人不应再被作为个人看待”,他们应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利与利益意识,这样他们“就踏上了成为完人的道路”。(引文均出自张康之教授《公共行政拒绝权利》,《江海学刊》2001年第4期)我将张康之教授的这些观点概括为“公共领域消解个体权利论”。

张康之教授之所以持上述主张,是出于对公共领域重要性的认识,是有感于现实公共领域中的特权、腐败等不合理现象。张康之教授希望通过在公共领域消解、拒绝个人的权利意识,为推动公共行政的廉洁、高效、公正、公开奠定一劳永逸的人性基础。

但问题是:在公共领域消解个人意识是否有理论上的科学依据,是否有现实的可能与实现途径?也就是说,在公共领域果真应该、果真能够拒绝掉个人意识么?答案是否定的。

在我看来,在公共领域消解个人权利既无科学理论依据,也没有实现的可能。解决特权等公共行政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制度创新,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合理提高、正确引导、规范行政人员的权利意识,切实扩大与保障行政人员的权利。

公共领域消解个人权利没有科学的理论依据

张康之教授主张在公共领域拒绝、消解个人权利意识的理论基础有三点。1.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它们存在的基础与前提也是不同的”。2.权利与权力的区分。它们也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它们的不同是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前提与基础,“公共领域是权力的领域,私人领域是权利的领域”。3.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区分。这是张康之教授区分公共与私人两个领域的哲学方法论基础。作为私人领域基础的权利概念“是从个人出发而获得的”,“是属于我们所命名为个人主义的”;作为公共领域基础的权力概念则是整体主义的,“权力的公共性质已经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在私人领域中,提倡个人主义的价值观是可取的;但在公共领域中,整体主义的价值思考就是必要的”。

张康之教授的整个论证体系可以图示为:

在张康之教授看来,公共领域以权力和整体主义为基础,私人领域则以权利和个人主义为基础。这样就组成了两组概念,“权力—整体主义—公共领域”和“权利—个人主义—私人领域”。每一组概念内部互相联系,而两组概念间,则有一条不应跨过的河流。权力与权利需要严格划界,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需要严格划界,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也需要严格划界。如果两组概念有了联系就会产生现实问题。“正如私人领域中不应有权力一样,公共领域中也是没有权利的位置的。如果在私人领域中有了权力,……就会破坏私人领域的契约关系”。相反,“在公共行政的领域中,我们在理论导向上主张权利价值,就必然会把行政人员引向道德淡漠的境地”。

那么这两组概念间果真如张康之教授理解的那样泾渭分明,没有联系么?通过以下的分析我们将发现,这两组概念间存在复杂的相互影响、相互决定的辩证统一关系。

我将以上两组几对概念的辩证关系图示如下:

第一,权利与权力的辩证统一。所谓权力是指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一种威慑力与控制力,而权利则指主体(包括国家主体、个体主体等)获得某种有形无形利益的合理性。权力往往与主体的必然强制力、必然利益相联,而权利则更注重主体的应然利益。二者的内在联系表现在:1.从根本基础与内在导向上看,二者都以利益为内在基础与动力。权力是一种集团根本利益的保障力与约束力,其最终指向的是利益。而权利与利益的密切关系则更是有目共睹。也就是说,权力与权利不可分割,权力从本质上讲也就是一种权利,是一种与强制力结合得更直接的权利。2.从实现保证看,二者的实现基础在本质上相同。权力与权利的最终实现保障都是国家强制力。3.从二者的现实关联看,权利的实现以权力为保障,没有权力,权利很难有保证;权力的实现又以权利的获得为根本内容,没有权利、利益的最终获得,权力的实现只是一句空话;对权利的放弃,最终也就意味着对权力的放弃。4.从拥有主体看,权力与权利的最终拥有主体都是人。权力是为集团整体根本利益服务的,而所谓集团无非是由一些个人所组成。在历史与现实中,某种权力的最终获利者也是一些或多或少的个人。5.从相对范畴看,权力与权利的对应概念都是“责任”。责任指向的是对方、他人、社会,责任的最基本特征是社会性、公共性。责任的根本含义对于权力和权利来说是完全相同的。这种相同也从一个角度说明了权力与权利的内在统一与不可分割。

第二,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是辩证统一的。张康之教授认为公共领域以整体主义为基础,私人领域以个人(体)主义为基础,这并不科学。一般的讲,社会与个人、整体与个体的辩证关系已是常识,没有整体、社会就没有个体与个人,相反也是如此。具体到公共领域、私人领域、权力、权利而言,这四个概念中的每一个概念都是以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统一为基础的,片面的强调任何一个基础都是错误的。权力在具有整体性力量的同时又为个人利益服务,而权利在具有个体性的同时又是社会性权利。权力与权利都既有社会性又有个体性,这就决定了权力和权利都是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的统一。

公共领域与整体主义的关系自不待言,公共领域与个人主义的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共领域是为广大个人的权利服务的,没有广大个人的认同,公共领域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与合理性;二是从公共领域自身的组成看,公共领域离不开个人,没有公共领域内部广大从业人员的积极作为,也就没有公共领域的正常、合理运行。

私人领域与个体主义的关系无庸置疑,其与整体主义的内在联系张康之教授其实也已有所察觉。他在强调私人领域权利的个人主义基础时,又认为“一切权利在实质上都是社会性的权利”,“个人的权利实际上是社会赋予个人的权利”,也就是说私人领域在本质上不能离开整体主义,也要以整体主义为重要理论基础。但张康之教授却得出了与此相反的结论,认为私人领域不以整体主义为基础,从而使文章存在内在的逻辑矛盾。

第三,权力与权利的辩证统一、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辩证统一也就决定了公共领域与个人领域的内在统一。这三个方面的内在关系决定了在公共领域消解拒绝个人权利的不合理性。如果如张康之教授所说,权力的公共性是在公共领域取消权利的理由,我们知道,权利也具有社会性与公共性,那么也应该在私人领域取消权利。而这显然是大家,包括张康之教授所不能接受的。

我们可以在理论上将社会划分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可以对这两个领域的关系以及它们与权力、权利的关系等再做进一步的研究探索,但这种研究的目的与意义不应是为了在公共领域拒绝个人权利。

权利与权力的内在统一使“公共领域消解个人权利论”失去了立论基础。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辩证统一则使其失去了哲学方法论基础。但其不合理性在根本上是由实践所决定的。

行政领域拒绝个人权利没有现实基础与实现可能

张康之教授用整体主义眼光对公共领域与个人权利的关系做了纯学理探讨。当我们从实际出发,用实践的眼光来思考这个问题时,就会发现,公共领域的现实与发展趋势、现实社会人的素质、人性状况都决定了“公共领域消解个体权利论”的不可行。

张康之教授要求取消行政人员个人权利意识的重要原因是现实公共行政存在特权。但我们必然对特权作具体的分析。正如公共领域是具体的、历史的,不存在抽象的公共领域一样,行政特权也是具体的、历史的,不存在抽象的特权。所谓特权,是为特定的人所拥有的特定的权力与权利的统一,即特定的人利用手中的特定权力为自己谋私利。通过考察,我们发现,不是行政部门中的每个人都拥有特权。在具体的行政部门中,有着具体的层次、级别、岗位等的划分,权力往往只掌握在关键岗位的少数几个关键领导人物手中。所谓的特权也往往只为这少数人所拥有。其它行政公务人员大多只是普通的以从事公务为谋生手段的工作人员,并不拥有多大的权力,也就不拥有什么特权,更不可能利用这些并不存在的特权为自己谋私利。这样也就没有必要让这些普通行政人员放弃自己的权利意识。要求公务人员放弃个体权利,是对大多数公务人员的误解与伤害。而对于拥有特权的少数人来说,用道德说教去劝说他们放弃特权、不谋私利则显得非常无奈与无力。限制特权的最根本途径是完善制度、体制创新。

这就必然涉及到张康之教授所主张的道德标准在现实社会是否可行的问题。一种道德标准的推行需要一定的社会基础与历史条件。张康之教授认为“人的真正生活往往并不根源于利益,人应当是也完全可能是把人的人性展现与确证作为人的生活的基本内容的”,“在现代社会,人们已经确定无疑地把公共行政职业活动看作为专业化的社会精英活动,即把行政人员看作是社会的精英群体,而这样一个群体有什么理由斤斤计较于自我的利益得失呢”?“只有责任才是行政人员的全部行政行为的基本内容”,“行政人员的根本目标就在于他的道德责任的实现上”,“用责任意识取代权利意识,是他作为一个合格的行政人员的首要前提。在这个前提下,他如果能够具有这个职业应有的道德责任的话,那么他就在他的职业活动中实现人格的升华,就踏上了成为完人的道路。这时,权利对他来说还有什么意义呢?”从以上的引文可以看出,张康之教授的描述非常诱人,是人们在奔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路途中可以倡导的一种理想。但理想并不能代替现实,我们现在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要求大多数人(包括大多数公务人员)都去实践未来共产主义的道德标准。在现实中,公务员处于复杂的家庭、社会关系中,他既是行政人员同时又是普通的社会家庭成员,现实生活使他不可能不思考权利。即使他自己愿意完全放弃自己的权利与利益,他的家人为了生活大概也不会同意。不去思考自己权利的前提是权利获得极大充分满足。在生产力还不充分发达,还不可能满足人们所有需要的今天,不可能实行张康之教授所主张的行政职业道德标准。即使我们用更加动听的语言吹捧行政人员是精英,大多数行政人员也不可能因为受了这种吹捧而去实践超越历史阶段的道德。现实社会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现实人性状况,使“公共领域消解个人权利论”失去了实践基础。

这又涉及到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公共行政是否是由精英们所从事的专业精英活动?行政人员是否比从事其他社会分工的人员优秀?每一个行业中都有杰出的优秀人才,也都有无能鼠辈。目前,由于进入机制、淘汰机制、选拔机制、监督机制等还不十分完善,我国公共行政领域中的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我们不认为从事公共行政工作的人员都是社会精英,我们也并不认为公共行政就比科学研究、经济活动等领域高贵。如果说行政领域是精英们所从事的精英活动,也就意味着精英们比普通人的能力更强,对社会的贡献更大,那么,精英们倒是真的应该拥有特权,享有更大权利,得到更多的利益才对。那又有什么必要在公共领域消除特权、拒绝权利呢?认为行政领域比其它领域高贵、行政人员比其它人员优秀的观点,是中国传统落后官本位思想的一种变形,从这种观点出发只能导致公共领域特权的合理化、永久化。

我们正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换。在这种转换过程中,公共行政领域的职责范围、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等也将发生重大变化,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公共行政在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一方面有权力整合趋势,公共行政的管理范围、管理手段、管理内容等日益明确区别于私人领域,有关公共安全、公共福利、宏观环境等公共产品的管理权力更加集中于公共行政部门。另一方面,更有权力的多元分化趋势,公共行政将按照社会发展的要求将不同的公共权力明晰分属于不同的专业行政部门。权力并不必然导致腐败和特权,腐败与特权的根本原因是权力垄断,是权力的过分集中。相对于过去计划体制下大一统的行政管理方式,权力的多元化(专业分权)更应该加强。从具体操作看,行政分权要求在实际行政中进一步把权力的实施分属于不同的个人,使每个行政人员在合理行使权力与责任的基础上可以获得应得的权利与利益。这样也就形成了有效的权力相互制约机制,为避免行政独裁、提高行政效率与公开程度提供了基本的人性保障。市场经济的一大特点是利益与价值取向的多元化,人们可以在不侵犯他们利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应有的利益、权利。正如公共选择理论所分析的:现实公共领域从业者的人性并不一定高尚,而更多呈现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的特点。行政人员有权利追求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制度、机制不健全。要进一步推进制度创新,建立、完善分权、约束与激励机制,规范、引导行政人员的权利追求向正确合理的方向发展。

不管是权力的整合,还是分化,都将凸现一个原则,即公共领域的人性化。这种人性化表现在公共领域的改革将以私人领域、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求为基础;同时也表现在对行政人员合法、合理权利的扩大与更切实保障上。发达国家与我国的公务员立法都对国家公务人员的晋升、奖励、福利等权利做了明确规定,以利于更好的发挥公务人员的积极性。在这种背景下要求取消行政人员的个人权利意识显然是与时代发展趋势相背离的。

行政改革的根本途径是体制创新,其重要内容是切实保障、扩大行政人员的各项权利

目前,我们公共行政领域存在着一些人员素质低下、以权谋私、办事效率不高、公开程度不够、行政不公正等现象。改变这种状况的根本途径是制度创新,建立完善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人民根本利益的行政新机制。

公共行政机制是市场机制的重要内容与运行保障。市场机制的完善离不开行政机制的完善。目前,我国公共行政的机制性缺陷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公共行政机制创新步伐。

第一,健全权力分化整合机制。理顺权力关系,避免权力重叠与权力真空。按照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社会结构、经济结构等的变化,调整、规范、明晰各行政部门的权力范围,把相同、相似的管理权力统一到一个部门,以消除多头管理对经济运行、人民生活等的不必要干扰,提高公共领域为私人领域服务的效率。同时要加强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新出现领域与问题的研究,对有关人民根本、切身利益而市场自身又无法规范的行为进行统一的协调管理,以有效避免市场失灵,为市场体制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第二,建立有效的权力相互制约机制。权力多元化是对权力自身的最好监督,靠权力来制约权力是最有效的监督机制。咱合理分权的基础上,真正赋予行政部门权力,减少、避免核心权力部门以协调为名对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进行的干扰。在行政部门内部建立有效的分权机制,通过权力的分解为消除特权创造条件。把过分集中的部门权力合理分解给不同级别的行政岗位,扩大一般行政人员的权力范围,避免部门权力过分集中于少数甚至个别领导手中。切实扩大和保障广大公务人员的合法、合理权利、利益,减少部门领导对一般公务人员利益、福利、命运的掌握支配权力,则是保证一般行政人员勇于行政、敢于监督的必备条件。目前,我国不少行政部门存在着长官意志横行、下级不敢监督上级的现象,其重要原因是上级直接掌握、控制着下级的提升、福利等切身利益,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掌握着下级的命运。建立公务人员合法利益权利保障机制,有效减少、剥离上级对下级利益的直接、过分管辖,是今后我国行政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三,健全公开行政机制。完善行政立法,依法规范行政部门的行政权限、行政程序、行政时效、行政语言、行政行为等,提高行政的规范化程度,减少行政的随意性。制定、宣传有关规范行政的条例、内容、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公开行政、透明行政。

第四,健全进入机制、选拔机制、淘汰机制,切实提高行政部门的人员素质。完善公开选拔制度,扩大对社会公开招考公务人员的范围,尽快使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成为公务人员的主要进入途径。加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力度,在扩大、完善副职公开选拔的基础上,逐渐推行、增加对正职的公开选拔。完善公务人员的绩效评价制度,对能力不强、素质不高、不能胜任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多渠道坚决分流、淘汰。

同时,还需要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信息反馈机制等,进一步发挥人大、政协对行政工作的监督作用。加强报纸、电台、广播等新闻领域对行政工作的监督。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搜集社会对行政工作的意见、建议。完善社会监督是制约、防止行政特权,推动行政合理、公正、高效、廉洁的重要内容。

总之,解决公共行政领域的问题不是靠拒绝个人权利所能解决的,行政领域的改革需要社会多方面的努力,需要人们进行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也需要社会条件与历史机遇。这都要求我们从实践出发,在进行大量事实研究,积累相当感性认识的基础上,对公共行政改革作出更加理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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