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中国经济法的构建

WTO与中国经济法的构建

张晓斌[1]2003年在《中国经济法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从WTO条件下中国经济法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中国经济法立法的特征与原则问题探讨、中国经济法立法的民主性问题研究和完善中国经济法立法的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WTO既是一个世界性的经济问题,又是一个国际性的法律问题。它为中国经济法立法既带来了确立具有时代性的经济法理念、构建合理的经济法体系与结构、形成法律的体制效率、加速经济法的国际化进程等机遇;也带来了现有理论研究不足,现行经济法律运行现状堪忧,对经济法所调整对象、政府职能、经济法立法根据和价值选择产生影响等挑战。从而,使得经济法的立法问题成为重中之重。 由于当前理论界对经济法立法与经济立法尚存在争议,首先从内涵、发展历程、调整对象、立法逻辑、立法目的诸方面确认两者之间的差别是必要的。经济法立法有着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相结合、经济法法典与单行经济法相并存、中央经济法与地方经济法相并举、政策性与规律性相统一等一般特征,但由于我们已走进经济全球化,我们必须正视一些新问题,从而调整、确立平衡协调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为经济法立法的基本原则。 在新形势下,经济法立法的民主性具有重大的意义。因为只有加强经济法立法的民主性,才能体现经济法的正义性,确保经济法的价值,凸现经济法立法的科学性、时代性与前瞻性,完善经济法体系,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从而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应培养立法者的民主精神,并建立保障经济法立法民主性的有效制度。 最后,笔者试图从经济法的立法理念、经济法的目标体系、经济法的立法权、经济法立法的制度性创新以及经济法立法的本土资源等五个层面来具体探讨完善经济法立法的实施战略。

涂晓菊[2]2007年在《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贸易与环境问题法律研究》文中提出贸易与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人类面临的最紧迫的议题。农产品生产与环境具有天然密切联系,农产品也往往是发展中国家贸易出口最具潜力的产品。当前,发达国家普遍实施各种环境措施阻止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使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贸易与环境问题变得更为突出,其亦对中国现代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及和谐社会构建构成了严重障碍。论文以“一个范式,两个基本理论”为研究的理论基点和结点。在“主客体统一”研究范式下,从利益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双重理论视角来研究贸易利益和环境利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谐问题,保障发展中国家平等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促进整个国际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在农产品贸易与环境领域,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资源掠夺、污染转移和环境贸易壁垒等一系列问题,其中尤以农产品贸易环境壁垒问题最为严峻。尽管国际法律制度对农产品贸易与环境问题作了一系列规定,但仍有诸多方面的不足。发展中国家还国家普遍面临着自身基础薄弱、发达国家大量实施的农产品贸易环境壁垒以及国内国际法律制度的欠缺等诸多方面的困境。在法理分析和现实考量基础之上,对“海虾—海龟”案以及“菲律宾诉澳大利亚影响新鲜水果和蔬菜进口措施”案进行了深入实证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是对于农产品贸易与环境问题,世贸组织以及整个国际法律制度都持相当谨慎的态度,逐渐开始尊崇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对于环境权域外效力和PPMS问题有所松动,但对发展中国家的关切仍显微薄。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我们从WTO机制的变革和完善、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中心的全球性协调机制构建、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合作与实践等方面作出努力。研究中,笔者第一次创新性地提出了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中心的全球性协调机制构建、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典型的发展中国家,亦面临着严峻的农产品贸易与环境问题。中国经济法与利益和谐、可持续发展理念有着诸多耦合之处,笔者从经济法的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等层面提出了具体的法律对策,同时也从宪法、环境法、行政法、国际法等制度层面予以了全方位的制度回应。

谢颖[3]2003年在《从系统科学的角度看WTO与中国经济法》文中认为加入WTO,中国经济法的立法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面对WTO规则要求成员国不断放大市场经济的扰动,中国经济法系统内部必然要发生调整、变化并形成新的结构状态。首先,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其次,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宏观调控法。再次,要注重法律的整体功能。最后,立法要做到前瞻性与稳定性的有机结合。

谢颖[4]2004年在《从系统科学的角度看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文中认为系统科学诞生于20世纪中期,是以系统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影响极广、作用极大的一门新兴科学。系统科学方法正在冲击着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也叩击着法学研究的大门。笔者试图利用系统科学方法回顾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轨迹,分析经济法蓬勃发展的深刻原因,揭示其发展规律,希望能从另一个角度展望经济法发展的未来。本文主要由以下叁部分组成:第一章系统科学的基本原理。本章中,第一节主要介绍系统科学的特征,即系统科学是一个科学群,是一门横断科学。第二节主要介绍系统科学方法的特征,即整体性、综合性、整体性、综合性、动态性、最优化、模型化。第叁节主要介绍系统科学方法在法学领域的运用。法治系统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的,同时应是一个最优的系统。而法治系统的统一必须以承认法律部门的协调与互动为前提。法律秩序是法治体系统一的结果,而法治体系统一又是作为所有法律部门的合力的结果。在整个法治系统中,各个部门法是它的子系统,分别发挥和承担着某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并通过相互的运动和制衡共同支持整个法治系统的运行。在这个机制中至关重要的是要合理地分配各个子系统的职能,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它们各自的最佳的功能作用。建立法治系统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它们各自组成部分的职能。各个组成部分的职能,共同一致地作用于系统,就是整个法治系统的总职能,这样,总职能就一定能够大于分职能的总和。经济法的独立,一方面是民法现代化过程中意思自治限制规范与意思自治规范的分化,行政法现代化过程中政府经济行为规范与政府非经济行为规范的分化;另一方面是市场主体意思自治限制规范与政府经济行为规范和非政府社会公共干预规范的综合。本章旨在说明经济法的产生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同时也为经济法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科学的方法论。第二章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本章主要运用系统科学中耗散结构理论对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进行分析。耗散结构理论认为:系统的演化不仅源于系统内部一切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且源于系统内部要素与外部要素的交换,源于系统与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因此,笔者根据经济环境、经济理论、国家职能观点的变化将西方经济法的发展分为叁个阶段:自由市场经济与近代法治系统,国家全面干预经济与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国家适度干预经济与西方经济法的发展与成熟。第叁章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具有自身的特点,通过本章第一节的分析,笔者认为在考虑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问题上,在借鉴国外成熟理论和成功实践经验的同时,更应当注重我国国内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是经济因素的影响。据此,中国经济法的发展主要分为叁个阶段:(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与中国经济法的产生。1978年,党的十一届叁中全会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中国开始了一场史无前例的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这种新旧模式的转变对法制系统<WP=5>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开始重视以法律手段调控经济,中国法制建设,尤其是经济法制建设被提上了重要议程,出现了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这一时期的经济立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由于没有市场经济作为基础,它不能解决效率与公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它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行政干预的手段。摈弃中国经济立法繁荣的表象,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方面考察这一时期的中国经济法,却发现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规范并不多。(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中国经济法的迅速发展。这一时期,中国正式提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标志着中国开始采用各市场主体凭借价格信号对资源进行配置的客观的资源配置方式。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同西方国家有着显着的不同之处:地位特殊的政府;薄弱的市场基础;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这些国内特色因素决定了中国经济法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具有注重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经济法对行政法的“路径依赖”、我国经济行为管理法规的“泛化”的特点。(叁)WTO与中国经济法发展的新阶段。随着中国加入WTO,WTO规则系统成为整合纷繁复杂的中国经济法系统的一个“序参量”。即入世之前,我国在进行经济法立法时多以我国宪法为根据,加入世贸组织后,由于成员方必须承担保障国内对外经济贸易立法和世贸组织法律规则不抵触的义务,其立法机关在将来的国内立法中必须遵循这些规则的要求,并以此为基础整合中国经济法系统,以实现二者的耦合。虽然标示匹配成功,但是中国经济法系统与WTO规则系统还是存在诸多差异,需要对其进行全方位的矫正。本文仅从WTO规则的法律性质角度,阐述其对中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影响。WTO法律关系的具有主体政府性、内容经济性的特点。因此,为了与WTO规则系统的耦合,中国经济法系统的调整对象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调整:从规范市场经营关系转变为规范政府经济管理关系,从调整行政关系转变为调整经济关系,正确处理好经济法系统与其他部门法系统之间的关系,从静态研究到动态研究。

周林彬[5]2002年在《WTO规则的法律经济分析与中国经济法理论创新》文中提出<WP=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学位论文WTO规则的法律经济分析与中国经济法理论创新

陶伦康[6]2003年在《WTO与中国经济法的构建》文中提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形成及经济法学科的出现,是20世纪各国立法和法学领域中发生的最重要的事件之一。它引起了法的体系和法律学科体系的变化,对国家法制、社会经济生活和法学研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加入WTO之后,如何来构建中国的经济法体系、走法制经济之路。这是中国经济法学界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所面临的任务。本文从分析WTO规则的基本特征和基本法律原则入手,通过对中国传统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反思,阐述了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立足点:遵循世贸规则与扎根中国国情并重,并以此为基础来构建中国经济法理论体系:规制政府行为与规制市场行为并举。同时,根据立足国情,顺应世情的原则,对在中国如何走法制经济之路,提出了自己的构想。

王春晖[7]2005年在《WTO与中国法制建设发展研究》文中指出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速发展,国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对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2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有效利用国际经贸规则,趋利避害,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的优势,保持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加入WTO对我们来说,是机遇更是挑战。中国市场经济历经改革开放20年的洗礼,已经日渐成熟,而中国的法制所面临的问题却显得更加严峻。本文对于WTO及我国的法律制度做深入的研究和比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对于我国未来的法制发展和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

吕忠梅, 鄢斌[8]2001年在《面向WTO发展中国经济法》文中认为WTO使中国经济法的发展面临 着来自市场经济发育程度,意识形态、法律生长模式差异带来的诸多矛盾,本文讨论了WTO 给中国经济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并从重构法律与经济、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以及经济法内部 关系叁方面提供了一种理论研究的进路。

谢颖[9]2003年在《从系统科学的角度看WTO与中国经济法建设》文中研究说明WTO是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对国际经济进行规范的国际组织。随着加入WTO,中国将逐渐同世界经济接轨,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经济法同样面临着与WTO接轨和发展的历史任务。

程信和, 霍阳[10]2004年在《浅论中国经济法与WTO规则的契合——以经济领域的许可制度改革为视角》文中认为中国经济领域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参与 WTO体制下的竞争密切相关。WTO规则要求中国的行政许可必需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际公平竞争规则 ,并为行政许可留下空间。而将行政许可由计划经济的行政手段转化为市场经济中的国家调控手段、回应 WTO规则 ,中国经济法承担调整、转化和规范许可行为的任务。构建新型的经济行政许可制度 ,必须充分重视 WTO规则和中国经济法的特定作用。由此可见 ,WTO规则与中国经济法在功能、具体内容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均存在契合性。

参考文献:

[1]. 中国经济法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D]. 张晓斌. 郑州大学. 2003

[2]. 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贸易与环境问题法律研究[D]. 涂晓菊. 华中农业大学. 2007

[3]. 从系统科学的角度看WTO与中国经济法[J]. 谢颖. 党政干部学刊. 2003

[4]. 从系统科学的角度看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D]. 谢颖.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5]. WTO规则的法律经济分析与中国经济法理论创新[D]. 周林彬.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2

[6]. WTO与中国经济法的构建[D]. 陶伦康. 云南师范大学. 2003

[7]. WTO与中国法制建设发展研究[D]. 王春晖.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5

[8]. 面向WTO发展中国经济法[J]. 吕忠梅, 鄢斌.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

[9]. 从系统科学的角度看WTO与中国经济法建设[J]. 谢颖.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3

[10]. 浅论中国经济法与WTO规则的契合——以经济领域的许可制度改革为视角[J]. 程信和, 霍阳.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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